(招标投标)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施细则

(招标投标)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施细则
(招标投标)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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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施细则

1 目的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实现招标评标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所属的全资、控股公司投资控股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3 职责

3.1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3.1.1 全面负责公司招标的领导工作;

3.1.2 研究决定公司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3.1.3 审批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

3.1.4 审批公司招标评标结果。

3.2 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公司基建工程部,主要职责为:

3.2.1 组织编制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施细

则;

3.2.2 负责公司招标计划、组织机构、专家选配、招标代理的审批工作;

3.2.3 负责公司招标项目评标报告的初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2.4 负责公司供应商信息库和评标专家库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2.5 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

3.2.6 负责组织公司招标评标工作,监督指导项目公司招标评标工作;

3.2.7 负责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3 安全生产与科技环保部职责:配合基建工程招标工作。

3.4 纪检监察部职责:

3.4.1 公司招标工作监督检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3.4.2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制度;

3.4.3 行使对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监督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3.4.4 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3.5 项目公司职责:

3.5.1 负责项目招标计划编制、报送工作;

3.5.2 负责提交项目招标申请;

3.5.3 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3.5.4 负责公司招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3.5.5 负责公司授权招标项目的招标、评标组织实施工作;

3.5.6 负责组织合同谈判、签约、备案和履行工作,及时报送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关信息。

4 管理程序和内容

4.1 招标

4.1.1 招标计划

4.1.1.1 项目公司于每年12 月1 日、6 月1 日前向办公室报送本项目上、下半度招标计划,办公室于12 月10 日、6月10 日

前编制完成公司上、下半年度招标计划。

4.1.1.2 项目公司按招标计划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4.1.2 招标方式

4.1.2.1 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4.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

的;

3)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4)由于工期要求或供应商无法履约等特别紧急情况;

5)其它特殊情况。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招标项目投标资格条件、

履约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4.1.2.3 由于工期要求或不满足招标条件以及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等情

况,按照一般的招投标工作程序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其它采购方式,具体参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4.1.3 招标公告

4.1.3.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通过《山西招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媒介发布并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的投标单位应为3 家及以上,邀请的单位必须满足招标要求。

4.1.3.2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项目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

文件收取的费用;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

同。

4.1.3.3 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4.1.3.4 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4.1.3.5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4.1.3.6 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入围投标人的门槛条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对技术上成熟的设备原则上应具有近五年内至少两台(套)同类设备两年以上成功运行业绩,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设备业绩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2)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每个标段的资格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对投标人的资信、业绩管理,严格审

查资格条件。

4.1.4 资格审查

4.1.4.1 应根据招标工程和设备的情况,确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4.1.4.2 资格预审由项目公司、办公室、代理机构共同组成的工作组负责。

4.1.4.3 采取资格预审的,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给潜在投标人留有合理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采取资格后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

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1.4.4 经资格预审后,资格预审结果上网公告。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和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1.4.5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备相应标段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

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

量、安全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1.5 招标时机

4.1.

5.1 合理安排招标时机,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合理优化标段划分,增加招标投标竞争性,进一步降低工程投资。

4.1.

5.2 监理招标根据项目组织管理的需要,在设计招标之后,施工招标开始之前进行。

4.1.

5.3 调试招标应在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之后进行。

4.1.6 标段划分

4.1.6.1 标段划分应本着有利于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方便工程集中管理的原则进行。

4.1.6.2 标段划分方案由项目公司编制报办公室审核后确定。

4.1.7 招标文件

4.1.7.1 招标文件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设计院共

同编制。设计单位负责编写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写招标文件商务部分。

4.1.7.2 招标文件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定。

4.1.7.3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

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

4.1.7.4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4.1.7.5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4.1.7.6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4.1.7.7 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

4.1.7.8 项目公司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项目公司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1.7.9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以书面形式解答。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天前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函件或传真)通知项目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

日期十天前收到的任何疑问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将不标明来源的书面解答于投标截止日期五天前同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4.1.7.10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4.1.7.11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每一标段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2 投标

4.2.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达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者除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4.2.2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4.2.3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2.4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各成员间的分工情

, 载明

况。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

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2.5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

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4.2.6 由国内制造厂家直接供货的设备,原则上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标。

4.2.7 如果投标人少于三个,一般情况应重新招标。如有特殊情况,经

批准后(按定标审批权限规定),可采用其它采购方式。

4.3 开标

4.3.1 开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对于通用设备、工程等招标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价格)进行开标。

对技术比较复杂的招标项目,可采用两阶段开标。先对投标文件(不包括投标价格)进行开标;经技术澄清后,与各投标人达成统一的技术商务要求,投标人提交报价文件,评标委员会对价格部分进行开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4.3.2 开标顺序一般以投标人名称的拼音顺序、购买招标文件顺序或递交投标文件的逆序依次进行。

4.3.3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签收投标文件。

4.3.4 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监督组人员担任监标人。

4.3.5 开标时,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和内容应记录完整,开标记录表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3.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在招标文件规定截止时间后到达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者除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4.3.7 所有开标文件、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保管并在开标后转移

至评标现场。

4.4 评标

4.4.1 组织机构

4.4.1.1 评标工作在项目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于每次开标前成立,分别在开标前、评标后召开首次、末次会议,主要负责招标大纲、评标办法及评标细则等的审定、处理招评标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等工作。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分管基建工程的领导担任组长,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公司基建工程部、项目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等

单位相关人员担任成员,于每次招评标工作结束后即行解散。

4.4.1.2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公司有关部门、项目公司、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以及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来自同一单位的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所聘专家原则上从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选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办公室确定,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

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自觉接受监督。

3)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行使评标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设立工作组和专业组,专业组设置技术组、商

务组。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技术组、商务组开展资格审查和评

标工作,根据技术组、商务组评标结果,编写综合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

1)工作组组长由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公司相关部门、项目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技术组、商务组组长和有关人员担任成员。

2)专业技术组组长一般由项目公司选派,项目公司、招标代理机构、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和外聘专家担任成员。

3)商务组组长一般由项目公司选派,公司相关部门、项目公司、招标代理机构、设计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和专家担任成员。

4 )工作组、各专业组人数原则上按单数考虑。

4.4.1.3 招标评标工作在监督组监督下进行。

招标监督组负责监督、检查评标纪律的执行情况,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监督组列席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有关会议,对开标、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提交监督报告。

监督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组成。

4.4.2 评标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4.4.2.1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招标大纲、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审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处理招评标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等工作。

4.4.2.2 工作组:负责评标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并协调专业组之间的工作配合。听取各专业组评标情况汇报,负责对技术、商务进行综合比较,综合协调各方意见,提出中标候选人排序推荐意见,形成综合评标报告。

4.4.2.3 专业技术组: 负责技术评标,审阅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整理填写技术参数对比表、差异表、供货范围对比表、进口部套件清单、投标人业绩。书面提出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澄清。负责编写技术组评标报告。

4.4.2.4 商务组: 负责商务评标,审阅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审查投标人资质文件,核查生产能力、交货进度,书面提出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有关问题,进行商务澄清。分析并整理汇总投标人报价,计算评标价格,负责编

写商务组评标报告。

4.4.2 评标原则和评分细则

4.4.2.1 对于一般性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评标,评标原则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采用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和商务要求,评标价最低者中标的原则。

评标价的计算原则:

A)以公开唱标的投标人的报价和修正报价作为基础,以基本方案计算评标价。经核算、计算的评标价并非最终签订合同的价格。

B)投标人漏报的分项项目价格,按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最

高报价进行计算。如果漏报的部分,其他投标人没有相应的价格,则可以其他工程相当的价格估算记入。

C)投标人多报的分项项目价格,按其所报分项价扣减。

D)如投标人对同一部套件的不同分包商所报价格不同时,一般按其中最高报价计算评标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E)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当分项价之和与总价(合计价格)有出入时,以分项价为准;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F)供货范围以招标文件及澄清内容为准。

G)根据漏项内容调整价格使各投标人报价基础一致,支付条件要折算至同一基准。

H)对于技术和性能保证参数等指标的差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折算标准计算评标价。

4.4.2.2 对设计、辅机设备、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技术比较复杂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按综合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评标方法原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1)评标基准价

A)以所有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下浮一定比例作为评标基准价进行评标。

(a)一般非主体工程(包括四通一平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等),评标基准价一般下浮9-10%;

(b)主体土建与安装工程一般下浮6-7%;

(c)设计、监理和调试一般下浮5%左右;

(d)主要辅助设备一般下浮5-7%左右。

B)对主机设备投标人综合实力相近、技术水平相当的招标项目,可以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C)对于主体工程和一般性辅助设备,有效投标人评标价范围的确定:

(a)对主体工程土建与安装施工招标,当某一投标人评标价格超出经评标委员会确定的同口径概算额的一定范围时(原则上在70%—90%

之间)或超出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数平均值的一定范围时(原则上在-15%—+10%之间),可剔除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后,重新计算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的基础。

(b)对于主要辅助设备,当某一投标人评标价格超出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数平均值一定范围时(原则上在-20%—+15%之间),可剔除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后,重新计算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的基础。

(c)对于报价相差较大的一般性辅助设备,当某一投标人评标价格超出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数平均值一定范围时(原则上在-40%—+30%之间),可剔除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后,重新计算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的基础。

(d)对超出有效投标人评标价范围的投标人,按规定的评标价格折算分值办法计算价格得分,参与综合评分排序。

D)招标人要根据市场情况对各标段认真做好造价、报价对比分析,既要防止不合理低价竞标,给合同执行和工程顺利实施带来困难,又要防止投标商间的串标,人为抬高投标价格。

2)采用综合评估法,规定技术、商务和评标价等部分计分的权重,以此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其工程或设备的特点和要求,研究确定各部分的计分权重比例。

A)主要设备技术、商务资信和评标价的计分权重在:40-50%、5-10%和40-50%范围内确定;

B)火电工程施工技术、商务资信和评标价的计分权重在:30-35%、10-15%和50-55%范围内确定;

C)监理、调试招标项目技术、商务资信和评标价的计分权重按40%、30%、30%确定。

D)设计招标项目技术、商务资信和评标价的计分权重在:60-80%、10-15%、10-25%范围内确定。

3)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评标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确定招标工程项目或设备的技术、商务部分评标评分细则,以及评标价折算分值方法。

A)评标价格折算分值办法,原则上推荐以下方法:投标人评标价格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100 分;投标人评标价格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在满分的基础上扣0-0.5 分;评标价格高于评标基准价5%以内(含5%)的,每高1%在满分的基础上扣1 分;评标价格高于评标基准价5%以上部分,每高1%在满分的基础上扣1.5 分;扣完为止。

B)对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其商务资信评分予以适当扣分。

4.4.3 评标要求

4.4.3.1 评标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地点,不得擅自对外联系。招标人要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管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

4.4.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公平、公正评分,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4.4 初步评审

4.4.4.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投标文件中有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8)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4.4.4.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4.4.3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U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评标办法。 第二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联,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委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釆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视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条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受(杭州市交通局或各区、县(市) 交通局以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2人)和从杭州市公路大中修及改建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丄人)共乙人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一般可由招标人代表担任)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应进行合理分工,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审至少应有两位评委对其交义审查。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认真审核清标信息和资料,全面评审投标文件;

(二)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四)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十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以及清标匸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匸作的说明,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口的如下内容:(-)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条评审程序 第一阶段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的评审 第二阶段报价文件的评审 第十一条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评审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项LI经理等;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2)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表格不能少,若无则填无); (3)投标书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4)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5)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并标明连续页码。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目招标评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控制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保证招标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招投标活动。 凡属公司投资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及物资采购、工程设计、勘察、工程监理等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术语及定义 3.1 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3.2 黄河水电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3 公司: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4二级单位:各管理部、分公司、子公司。 4机构与职责 4.1机构 4.1.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工程项目部、计划发展部、办公室、安全生产部、财务部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招标日常管理工作由工程项目部归口管理,计划发展部和安全生产部配合完成。 4.2 职责 4.2.1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黄河水电有关招标管理规定。 (2)负责批准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负责审批公司组织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按黄河水电公司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4)研究决定公司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2.2纪检监察职责 (1)依法对公司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暂停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及细则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标准 一、评标原则及办法 1、本办法是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评标内容的具体细则。 2、本项目采用的是资格后审,按招标文件要求开标后各投标单位首先要通过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方可进入评标程序。 3、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7人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 人,专家5 人;评标专家由鄂尔多斯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4、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工期、质量以及企业业绩、社会信誉及实力、施工组织设计、财务状况、服务承诺等方面赋予不同的权重,对投标文件的满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价。 5、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高低的结果推荐前2-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写出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二、综合评价内容及标准 (一)、投标报价(60分) 1、本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设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以传真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标底在开标时公布。 2、该招标工程采用复合标底确定评标基准价,其中: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占权重的20%,招标人经审定后的标底占权重的80% C(评标基准价)=(A1+A2+A3……An)/n×20%+B×80% 其中:C=评标基准价

B=招标人经审定后的标底 A=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当投标人个数大于5家时,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计算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n=投标单位个数 3、减分计算办法: 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当偏差率=0时,投标报价为60分,当偏差率为正值时,每1%减2分,当偏差率为负值时,每1%减1分,减分从60分开始。 (二)、施工组织设计(30分) 1、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主要施工方案科学合理,能够指导施工,有满足需要的施工方案。(0- 5)分。 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投标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自检体系完善,投标书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并有完善.可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防止质量通病的措施及满足工程质量检测设备。(0-5分) 3、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安排科学、合理,所报工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可行的进度安排横道图、网络图,有保证工程进度的具体措施。(0-5分) 4、劳动力计划安排:有合理的劳动力组织计划安排和用工平衡表,各工种人员的搭配合理。(0-3分)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合理,能够满足工程需要,所配备人员应同时具有相应的资质。(0- 3分) 6、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试验、质检仪器配备计划切合实际,满足工程需要。(0-3分) 7、现场文明施工措施:有合理且有效的现场文明施工措施。(0-3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最新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2 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 中文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布单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文号第 2 号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 目录 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编辑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019年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公路施工招标评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 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 废标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p1EanqFDPw 第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 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DXDiTa9E3d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第一条
第二章 评标管理与程序 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 责评标领导工作。 第六条 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 会审定。 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第八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 (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六)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章 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第九条 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性检查,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第十条 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 化;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 1/5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建筑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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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评标办法 一、总则 1.本评标办法为东达景苑小区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 2.招标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是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7人,其中受聘的专家人数为5人,招标单位人数为2人。在评标委员会组成 中,经济专家(含招标人代表)为1人。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应由评委推举一名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5.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 6.本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进行独立评分,根据得分的结果从高到低向招标人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无特殊情况 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若发生并列第一名的情况,由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 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 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三名中标候选 人均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8.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决标实施监督管理。 二、评标过程的保密 9.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 均严格保密。 10.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 情况和材料。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辖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的工程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须具有充分理由,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屋建筑工程除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市政工程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电力工程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原则上应整体招标发包。 (二)工程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须符合以下要求:房屋建筑群体工程招标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其他工程招标每标段工程合同估算价原则上不得少于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目 录 一、 国家、建设部有关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99年8月30日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建建 (1999) 313号1999年12月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第3号令 2000年5月1日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79号 2000年6月26日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 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编

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 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令第86号 2001年1月17日 10.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摘录) 建建 (2001) 82号 2001年4月20日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 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联合发布第12号令 2001年7月5日 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 14.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2002年1月30日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2) 21号2002年3月8日 1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建办市 (2002) 51号 2002年6月11日 17.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建法 (2002) 185号2002年7月11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施工招标评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条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第二章评标管理与程序 第五条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 第六条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 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第八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 (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六)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章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第九条 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性检查,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第十条 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 (八)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 (九)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文件中,仅有一个报价。 第十二条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错进行算术性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总则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的细则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附则的内容: 第九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九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第八部第2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 抢险救灾的; (三)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 有效的竞争的; (五)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 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 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 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 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 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 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 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要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 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 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 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

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须具有充分理由,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屋建筑工程除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市政工程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电力工程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原则上应整体招标发包。 (二)工程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须符合以下要求:房屋建筑群体工程招标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修订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修订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工程招标评标方法参考

工程招标评标方法参考(施工类) 一、技术评审 1.技术评审打分规则 (1)各评标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评分标准独立评分。 (2)对评分表中的每项,评标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投标文件、澄清答 复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及对其满足程度等排定投标人的顺序。 (3)一般将某项屮最优投标人方案定为该项的最高分,其评分可与该项标准得分相等 或比该项标准得分低,但不能低于该项标准得分的90%。 (4)对每项的投标人方案排序屮,排在最后一名的投标人方案的分值不得低于该项标准分的最低分。 (5)如果各投标人某一项指标/技术水平相同,分值可以相同,其评分可为该项标准分的最低分和最高分之间;除特殊说明以外,最低不得低于该项标准分的最低分。如专家认为 某一投标人本项存在严重偏差,则可以将本项分值低于标准分的最低分,但需书面补充说明 理由。 (6)各专家评分时每项评分保留小数点后1位,各投标人技术得分应为评分专家之平 均分(平均分计算原则详见评标办法 3.3.3条款),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7)如有超过三分之一的项目评分属于(3)、( 4)、( 5)项的情况或有明显的倾向性、明显有失公正,经工作组确认后,可判为严重违规评分。 (8)如将某一投标人方案的所有项目都排在第一位或最后一位,属严重违规评分。 (9)属严重违规评分的评分表,不参加最终统计。 (10)如不参加最终统计的评分表达到半数,则该组评分整体无效,重新组建技术组, 重新评分。

2.技术打分标准(满分100分)

注:打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二、商务评审 1.商务评审打分规则 (1)商务组专家集体评分。 (2)对评分表中的每项条款,评标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投标文件、澄清

简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马)

简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马丽娟 (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710075 西安) 一、前言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国家及各地方的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应体现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实行,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现行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评标定标办法。 2.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最低价中标法是美国建筑业近百年来一直采用的唯一的一种评标办法,也是西方大多数国家和组织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及其它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评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①可以让业主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项目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②有助于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招标投标领域滋生腐败;③有利于投标企业加强管理,增强实力,积极采纳、吸收先进的技术,有效地降低成本;④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⑤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企业真正融入世界经济大市场中等。 但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有其必要的条件:①对投标者资格审查严格,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②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③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④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 (3)我国自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令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等8部委第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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