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审查与核发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仅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延续的单位需要提交)。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对于主

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 封面

(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排污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相关信息中一致。

(2)行业类别: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非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其主行业类别,在其他行业类别选择“通用工序锅炉或热力生产和供应”。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4)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5)法定代表人应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6)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 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2)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相关公告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以及《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3)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

(4)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并正确填写工业园区名称。

(5)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核实是否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6)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

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核实总量分配文号,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注意核实总量分配文号,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通用工序锅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锅炉进行单独说明。

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限值的污染因子。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燃煤/生物质锅炉排污单位还需选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

3 表2及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生产设施及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生产时间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

(1)审核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锅炉的主要生产单元分为热力生产单元、储运和制备单元、辅助单元等,主要工艺分为燃烧系统、贮存系统、制备系统、输送系统、软化水制备系统、冷却水系统等。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不要遗漏必填的生产设施,如燃烧系统、贮存系统等;二是各生产设施是否

正确归类,如锅炉应归类于“热力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为“燃烧系统”;三是所有生产设施必须逐一填报,不能采用合并填报或备注数量的方式;四是设施参数名称及计量单位严格按规范填写。

(2)产品名称、产能单位规范统一,其中仅热力生产单元需要填报产品和产能。锅炉产品主要包括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等,其中蒸汽计量单位为t/h,热水和有机热载体为MW;此外,涉及发电且执行GB13271的锅炉,其主要产品还包括发电量,发电量的计量单位为kWh。

锅炉生产能力可参考锅炉额定出力。生产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8760h;供暖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结合当地供暖时长审核,一般不超过7个月,即5040h。

4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原料/辅料名称、年燃料使用量、计量单位应填写完整。原料应根据锅炉加热介质正确选择,包括锅炉用水、有机热载体及其他。工艺辅料填报完整,包括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脱硫剂、脱硝还原剂以及常用水处理药剂等。

(2)燃料的组分、热值、年燃料使用量应填写完整,注意审核数据来源及准确性:

1)锅炉燃料信息按前三年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进行填报,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设计燃料分析数据进行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运行周期内所有批

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填报;

2)必须提供锅炉燃料信息证明材料(至少上传必填项燃料信息证明材料,如燃料检测分析报告或者燃料数据信息来源证明等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3)固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灰分、收到基硫含量、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燃煤锅炉还需填写煤中汞含量;液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硫含量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气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硫分(按硫化氢计)和燃料低位发热量;

4)注意热值单位和年燃料使用量的单位,固体及液体燃料分别为MJ/kg、t/a;气体燃料分别为MJ/m3、万m3/a;

5 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

(1)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对照技术规范第六章判断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若污染物采用的是协同控制措施,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中标注“协同控制”。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2)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锅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主要来自储运和制备单元,如燃料堆场、储油罐、氨水罐等。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并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能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3)核实废气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准确。锅炉单台出力10t/h(7MW)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t/h(14MW)及以上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t/h(7MW)以下且

合计出力20t/h(14MW)以下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6 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废水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

(1)核实废水类别、废水污染物种类填报是否完整;废水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准确:废水排放口包括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一般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应根据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判别。

(2)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间接排放时,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3)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

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7 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

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的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若不满足,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承诺改正措施及改正期限。

8 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注意标准名称及限值填写的准确性;若执行排放标准中有排放速率要求的,注意不要漏填。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或速率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以数值+单位的形式填报。

(1)审核主要排放口是否完整填写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以及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是否完整填写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审核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与标准一致。

审核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是否清晰,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审核时应注意:

1)许可量确定的原则:对于新增污染源(2015年1月1日起投产),: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及环评文件要求三者取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现有排放源(2015年1月1日前投产),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两者取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计算方法、公式、参数选取来源以及许可量取严过程应描述清晰,计算结果准确无误,最终计算结果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2)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填写是否正确: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限值”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冬防应对等时段对排污单位更严格的控制要求;若有,应审核排污单位是否填报正确。

无组织排放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和无组织管控现状(即表9中填报的无组织防治措施),从而可以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是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 表10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核实“全厂合计”是否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量之和、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许可量数据是否为取严数据。

现有排放源:规范计算结果及总量控制指标二者取严;

新增排放源:规范计算结果、总量控制指标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三者取严。

12 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应填写各排放口对应的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以及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

应填报雨水排放口相关信息,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和名称,填写排放口经度、纬度、排水去向、排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信息。

13 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需准确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包括其名称、污染物种类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注意填报的是受纳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不是排污单位的排放控制要求。

14 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标准要求,审核标准名称及限值填写的准确性。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雨水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填写化学需氧量,但无需填报执行标准名称和浓度限值信息,填报“/”。地方有更严格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5 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排放口名称、编号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5保持一致。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区分应与表5中“排放口类型”保持一致。

应审查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否准确。

注意,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雨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地方有更严格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6 表15噪声排放信息表

噪声排放信息表可不填写。地方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7 表16 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

审核固体废物来源、名称、种类、类别、产生及处置等是否填报完整。锅炉固体废物来源包括两类:一是来自生产单元,如燃煤锅炉所产生的粉煤灰、炉渣;二是来自治理单元,如除尘系统的废弃滤袋;脱硫系统的脱硫石膏、脱硫灰渣;脱硝系统的废脱硝催化剂等。

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分为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各种固体废物处理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之和)的差值即为排放量,应填报“0”。综合利用或处置时,应在“备注”中说明具体综合利用或处置的方式。

18 表17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污染源类别填写废水或废气。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和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与表8和表9(废气)、表14(废水)保持一致。

监测内容并非填写污染物项目,应填写废水“流量”;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烟气参数,包括烟气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含氧量等,见执行排放标准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气象因子,包括风向、风速等,见HJ/T 55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技术规范的相应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应填报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的手工监测相关信息,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开展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雨水排放口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一是监测污染物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是监测频次填写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HJ 819、HJ/T 373中相关规定,建立质量体系,包括监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使用标准物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质控方法。委托第三方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其资质进行确认。

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和存档要求应符合技术规范和HJ 819的相关规定。

19 表18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不要有漏项,如缺少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等。

记录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不能随意放宽。

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同时记录,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

注意区分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单位台账的差异。

20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

21 改正规定

改正问题、措施和时限要求要明确,并与前面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状为无组织排放的改为有组织排放、尚未进行自动监测的改为自动监测、现有污染治理设施不能达标的提升改造为可达标设施等。

22 附图

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流向、产排污环节等内容。

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23 附件

应提供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燃料信息证明材料、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许可排放量计算说明书等。

三、其他重点关注内容

对于排污许可证副本,应注意除申请书中相应内容外,还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守法)报告、信息公开、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等。

1、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生态环境部门可将国家和地方对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等写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

(技术规范标准)煤粉炉技术规范书

江苏德龙镍业印尼自备电厂工程10×240t/h高温高压自然 循环煤粉锅炉 技 术 规 范 书 买方:德龙镍业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锅炉厂 总承包单位: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12月

1 总则 (2) 2 工程概况 (3) 3 设计、运行条件与环境条件 (3) 4 技术要求 (8) 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36) 6设计与供货界限及接口规则 (36) 7 清洁、油漆、保温、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 (39) 8 设备技术数据 (39) 附件1 供货范围 (50) 附件2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59) 附件3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63) 附件4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67) 附件5 大(部)件情况 (70) 附件6 设备交货进度表 (71)

1.1本锅炉技术规范书适用印尼肯达里10×240t/h 煤粉锅炉设备及其配套系统,它包括锅炉及配套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制造、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未对一切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提供一套满足技术协议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并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和要求。 1.3卖方对燃煤锅炉的整套系统和设备(包括附属系统与设备、附件等)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详见供货及分包附件。如有改变,必须事先征得买方的认可和同意,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收货。卖方提供的设备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全新产品。 1.4卖方的工作范围包括招标范围内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包装、运输,以及安装、调试和开车指导、并配合开工方案优化工作等。 1.5本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若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6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按本规范要求,卖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买方,由买方和设计方确认。 1.7卖方的所有设计文件满足本工程统一规定的要求。 1.8合同签订后,分包(或对外采购)的主要产品制造商需征得买方的认可。对于卖方配套的控制装置、仪表设备,卖方将考虑和提供与DCS控制系统的接口并负责与DCS控制系统的协调配合,直至接口完备。 1.9买方有权参加分包、外购设备的招标和技术谈判,卖方和买方协商选择分包厂家,但技术上由卖方负责归口协调。卖方变更或增加外购件供应商,或者在本技术协议中未明确的外购件供应商,需在采购前一个月报买方确认同意。 1.10在签订合同之后,买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在设备投料生产前,卖方将在设计上给予修改。具体项目由买方与卖方共同商定。 1.11所有本技术协议未能涉及的技术内容和在执行技术协议过程中有问题需要变动时,必须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作为本技术协议的补充部分。 1.12本工程暂不考虑采用KKS编码,但买方保留卖方提供KKS编码的权利。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1 适用范围”中规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2018)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因此,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HJ 953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HJ 953对其进

行管理,申报时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进行该设施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申报。本要点不再涵盖锅炉有关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炉膛IR—3D型吹灰器系统调试方案

蒙南发电厂2×60MW机组 锅炉吹灰系统调试方案×××电力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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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依据 1.1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 1.2 《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1.3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1年版)》 1.4 《电厂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篇(1996年版)》 1.5 《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1996年版)》 1.6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锅炉篇(1996年版)》 1.7 制造厂、设计院提供的系统设备图纸、设备说明书、计算数据汇总表; 1.8 锅炉系统其它制造商有关系统及设备资料 2. 调试目的 在锅炉吹灰设备单体调试结束后,为了确认吹灰系统设备安装正确、设备运行性能良好,控制系统工作正常,系统能满足锅炉受热面吹灰的需要。 3.调试对象和范围 吹灰蒸汽安全阀,炉膛IR—3D型吹灰器,过热器长伸缩式IK—525型吹灰器,省煤器G9B型固定旋转式吹灰器,以及他们的控制系统。 4. 技术规范 4.1IR—3D型炉膛吹灰器 型号:IR—3D 吹灰介质:蒸汽 压力:~1.5MPa KPa 吹灰蒸汽耗量:~30kg/2.76min(吹扫1圈) 有效吹灰半径: 1.5~2m 电动机:YSR—6324 B5型0.18KW 1370r.p.m 电源:380V IR—3D型炉膛吹灰器主要由吹灰器阀门—鹅颈阀、内管、吹灰枪管与喷头、减速传动机构、支撑板和导向杆系统、电气控制机构、防护罩等组成 4.2 G9B固定旋转式吹灰器:

吹灰枪转速: 2.5r.p.m 吹灰介质:蒸汽 吹灰压力:调试定 吹灰蒸汽耗量:30-100㎏/min 有效吹灰半径: 1.5~2m 电动机:YSR—6324 B5型0.18KW 1400r.p.m 电源:380V G9B固定旋转式吹灰器主要由阀门、空心轴、吹灰枪、减速传动机构、电气控制箱、接墙装置、炉内托板等组成。 4.3IK-525型过热器长伸缩式吹灰器 主要技术参数 吹灰器行程:最大7.62m 吹灰枪转速:9~35r.p.m 吹灰介质:蒸汽 吹灰压力:调试定 进退速度:0.9~3.5m/min 有效吹灰半径:~2m 3.IK-525型长伸缩式吹灰器由梁、阀门,跑车与电动机,内管,吹灰枪与喷头,内、外管辅助托架,前托架,墙箱,动力电缆,电气箱与行程控制机构,螺旋线相位变化机构等组成。 5. 调试前应具备的条件和准备工作 4.1 锅炉已将所有吹灰器已按制造厂家的工艺要求安装完毕,支架牢固; 4.2 吹灰蒸器系统管道已安装连接完成并且已经吹扫; 4.3 吹灰器单台本体调整完毕,且动作正确、可靠; 4.4 吹灰系统单体调试结束; 4.5 吹灰程控系统静态调试完毕 4.6全面检查吹灰器有无阻碍受热面膨胀之处;; 4.7 投用前吹灰系统所有设备检查完毕,无异常方可启动。

纺织印染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排污单位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以下三种情形不予受理: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明确禁止建设区域的; 既没有环评手续,也没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使用平台下载的样本,应完整填写表格内容,尤其注意公开的起止时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排污单位投产时间,核实该排污单位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包括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同时应与后续

机组A修技术规范书_吹灰包

机组A修技术规范 书_吹灰包 1

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机组第一次A级检修技术规范 编制 会签 初审 审核 审定 批准 9月10日 2

#3机组A修(吹灰包)技术规范 甲方: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1、总的约定 1.1、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3机组A修的招标书是合 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招标书中分包项目表将是本合同对项目执行的唯一依据。 1.2、关于在谈判中有书面确定的确认书、澄清书等也是合同的 有效部分。 2、投标商承包的检修项目及工作范围 2.1 、检修项目及相关工作内容 主要项目详见招标书中吹灰包项目表。 2.2、对相关工作内容的说明 2.2.1 、吹灰包项目内检修工作所需脚手及保温拆除、恢复由甲方负责提供,光谱分析确定材质、焊接热处理、探伤等金属监督工作和修复性金加工、起重作业、焊接、厂内运输由承包商负责。2.2.2、检修现场所需临时照明及工作电源由承包商自行接线解决,业主仅提供各处检修总电源(指现场检修电源箱)。 2.2.3、包内牵涉到不同专业之间的配合工作,若属同一承包单位承 3

包,则由该单位内部协调;若属不同承包商之间配合,则由两单位协调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业主合理裁定,承包商不得有异议或借此要求额外费用。 2.2.4、检修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检修情况临时增减项目,并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费用结算。 2.2.5 、设备解体组装过程中除有约定的项目外,所有的拆装、维修工作均由承包单位完成,如承包单位因人力、物力等因素需业主方提供支援的,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3、备品备件、材料、加工件的管理 3.1、本次A修中更换性金加工(部件解体后经维修无法再装复使用需重新加工的)及所有附着在设备上的材料、备品由甲方负责提供,但乙方需在开工前1个月配合甲方共同对加工件、材料、备品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增减意见否则视为默认。 3.2、根据设备解体检查情况乙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限当天),将所需补充加工件、材料、备品情况通知甲方项目负责人,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3.3、乙方有义务对合同范围内所有的备品备件及材料质量把关。如果在验货中发现有备品备件及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和数量,乙方应提出更换此类备品或材料,若乙方未提出更换此类材料而引起的额外损失应负一定的责任。若检验双方有争议,则检验结果以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为准。 4

企业排污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含附件1)

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企业端 ——企业排污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1.企业登录“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公众端”平台,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其中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需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企业端”业务办理平台页面。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平台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4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和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四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基本相同。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企业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再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相关附件。 ?请按照页面顺序进行填报。在填写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相关表单内容时,系统会默认当前填报内容为企业注册时填报的行业类别下的内容(填写时可选择的下拉菜单为注册时填写行业的下拉菜单),若当前申请单位涉及多个行业,请先选择企业所在行业,再依次进行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中,生产设施和产品都与主要工艺

锅炉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对于主行业为热

吹灰器招标技术规范书

锅炉吹灰器设备采购招标技术规书 2010年5月

1总则 1.1本技术规书仅适用于 240t/h锅炉所配套的锅炉吹灰器采购项目。它包括炉膛、过热器区域蒸汽吹灰器、尾部烟道声波吹灰器及其管路系统、控制系统等辅助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规书中提及的要求和供货围都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地详述有关标准和规的条文,但卖方保证提供符合本规书和现行工业标准的、功能齐全的、全新的优质产品及相应服务。 1.3卖方对所供货围的吹灰器及其附属、辅助设备、其它附件负有全责,即包括其分包和外购的产品。 1.4如因卖方所负责的吹灰器及其附属、辅助设备和附件的选型、设计、制造质量问题而导致设备无法长期连续、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并满足性能要求,卖方必须为此负全部(直接,间接)责任。 1.5卖方须执行与吹灰器有关的各项现行(国、国外)标准。本规书中未提及的容均应满足或优于本规书所列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在此期间若颁布有更新、更高要求的标准、规时,则应按更新、更高要求的标准、规执行。 1.6在签定合同后,需方有权提出因规标准和规定或工程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所提出问题由需、供二方共同商定,但卖方必须解决。 2设计条件 2.1设备运行条件 2.1.1安装地点: 2.1.2吹灰器布置(根据用户提供的锅炉图纸设计,用户可根据运行经验作适当的增减): 炉膛左右侧墙:标高18500 炉膛吹灰器 4台(左右对称布置) 标高22600 炉膛吹灰器 4台(左右对称布置) 标高25800 炉膛吹灰器 2台(左右对称布置) 炉膛前后侧墙:标高28900 炉膛吹灰器 2台(仅前墙布置) 标高25800 炉膛吹灰器 2台(仅前墙布置)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 一、工作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表 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返还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补齐 窗口受理材料不齐全有异议 材料齐全 对外公示10日 无异议 移交总量处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受理和排污许可证送达 受理和送达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试生产核准文件 5、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在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申请变更A类排污许可证时,需补充以下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2、规范化排污口验收合格材料

(三)申领或申请延续A类排污许可证的已建排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6、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10、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环境监测报告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见附表3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表)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 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5.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式处理厂除了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接纳每个企业的污水量、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未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声波吹灰器技术规格书(1)

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声波吹灰器 技术规格书 编制: 校核: 审核: 批准: 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2014年1月

一、总则 1.1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两台130t/h锅炉声波吹灰装置系统功能设计、系统布置设计、制造、供货、指导安装、调试、培训、服务、结构、性能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1.2 本技术规格书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相关国际标准和本规格书要求的优质产品及相应的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均要满足其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均应以最新标准的版本为准。标准之间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3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格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保证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1.4 如未对本技术规格书提出偏差,将认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规格书和标准的要求。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体现。 1.5 只有招标方有权修改招标书。合同谈判将以本招标书为蓝本,经修改后最终确定的文本将作为合同的一个附件,并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签署的所有会议纪要、补充文件等也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6 双方签订合同之后,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双方共同商定。 1.7本规格书中空白处由投标方填写。 二、工程条件 1. 锅炉主要特性 锅炉型式循环流化床锅炉(2台) 额定蒸发量 130 t/h 排烟温度 < 170 ℃ 锅炉年运行小时数 8000h 锅炉正常排烟温度 150 ℃ 2.锅炉燃料(设计煤质) 碳含量: 28.52%

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排污单位需要完整的提交以下三类材料: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及相关附图和附件,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环保部统一规定了格式,可以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下载。 审核的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材料的规范性、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三个方面。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及参数、储罐统计信息、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统计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明确到“省、市(区)县、镇”;该地址直接决定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2)是否投产以第一个建设项目的投产日期为准。(3)技术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应为“熟知公司排污许可证且懂环保管理技术管理人员,联系电话应为技术负责人的电话号码”。(4)重点控制区域与其他区域的执行标准确定。《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及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要求,核实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域。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中明确列出重点区域石化行业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同时也列出了47个重点控制区城市。(5)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二者必备其一。(6)总量分配文件为环境主管部门

锅炉吹灰器运行管理制度

锅炉吹灰器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锅炉吹灰器的运行管理,保证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降低锅炉排烟温度,降低锅炉汽温汽压的波动,确保不因吹灰器原因造成“四管”泄漏,特制定本制度。 1、一般规定 1.1 吹灰时由主控值班员到现场(必须带吹灰器摇把和对讲机)监视每根吹灰器的运行情况。 1.2 现场监视吹灰过程中,如发现吹灰器支架异常摆动、或托架损坏、或卡死推进不了要马上现场按“后退”按钮,让吹灰器退回至起始位置。 1.3 对于有缺陷DCS上不能操作,但能现场操作吹灰的吹灰器,由主控人员在现场操作进行吹灰,发现推进困难造成吹灰器支架晃动厉害、部件损坏或推进不了的要马上退出。 1.4 有故障不能用的吹灰器,现场确认退到位后拉掉该吹灰器电源,防止误动,故障消除后再投入使用。 1.5 锅炉每次吹灰进行疏水时要求巡视员对所有吹灰器进行检查测温,当吹灰疏水温度到达180度时对所有吹灰器进行测温,发现有明显内漏需马上关闭吹灰汽源,发现有缺陷吹灰器及时填单,而且必须报早会处理。 1.5.1 测温要求:测温时,先测有部分吹灰管在炉内的尾部烟道及省煤气吹灰器,测温时调整炉膛为负压,防止正压烟气倒灌到吹灰枪管影响判断,吹灰器是否内漏判断方法按生技部下发的会议纪要求执行(见附件)。 1.7 吹灰前应先暖管,充分疏水(疏水温度大于200度)后再投入吹灰器运行,疏水 时吹灰压力保持在1.3MPa~1.5MPa之间,以尽快达到吹灰条件。

1.8 吹灰蒸汽压力1.5MPa,检查吹灰压力正常,过热度必须有130度过热度。 1.9 正常按照烟气流向进行吹灰,实际吹灰时可根据汽温状况,适当调整吹灰顺序。 1.20 运行中进行锅炉吹灰操作时,注意监视吹灰运行程序的执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21 就地发现有吹灰器故障无法退出时,立即通过对讲机通知主控,要求立即关闭吹灰进汽调节门及电动门,并通知检修人员及时处理,主控人员马上检查该吹灰器电源情况,并拉送电源一次,看是否能退出,只有断开吹灰器电源情况下,才允许用摇把手动摇吹灰器,配合维修人员设法将吹灰器退出炉外。1.22 经有关人员处理后仍然无法强制退出时,应停止吹灰,同时填写缺陷单要求维修人员将故障吹灰器进行隔离处理。 1.23 故障吹灰器没有退到位和进行隔离处理前,禁止再进行吹灰器运行操作,只有在故障吹灰器进行隔离处理后才能进行下一次的吹灰操作。 2 吹灰方式 #3、#4炉吹灰如下,吹灰具体部位及时间如下表:

企业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流程文档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排污许可业务申报流程 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 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图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 平台页面。 图2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图3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 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系统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5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 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 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 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 目前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 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

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 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 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 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 2001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某种非所有人都有权涉及受限制的行为或事件,相关权利机构授予起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明!英文用a license; a pass; a permit; a permit card表示!一: 许可证制度是在环境管理中,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建设、生产排污等具有影响环境的活动行为者进行活动申请,并批准、监督其从事某种活动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多以某种凭证即许可证形式进行,故称“许可证制度”,也称“许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批准、监督、中止、吊销以及作废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过程,根据管理对象不同要求,可分有规划、开发、生产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类型。 许可证制度可保证对环境有影响作用的管理对象遵守国家管理环境的有关规定,从而将其对环境的影响作用限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它是国家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重点(最新版)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重点(最新 版) Enterprises should establish and improve various safety production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safety produ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74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重点(最新版) 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监督审核(以下简称监审)实施中,如何确保贯彻CNAB对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和认证机构审核方案的相关规定,把握EMS监审证据的获取重点,形成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促进组织的环境绩效持续改进,是监审有效的关键。现就审核实施中一些体会总结如下: 一、对高层领导的审核 对高层领导的监督审核,通过交谈、沟通等方式主要需获得以下证据:1、环境意识的提高是否有具体的体现,如“新、扩、改”项目领导抓了哪些“三同时”工作;2、守法意识的提高是否有具体的体现,如是否了解新的适用法律法规对组织的要求,组织采取哪些守法对策;3、对组织的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在领导的日常工作中有哪些具体安排和关注;4、在污染预防、持续改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取得的成效如何,在资源优化、环保费用方面有哪些投入;5、政府或相关方关注的重点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6、自我完善机制如内审、管理评审的实施及有效性;7、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守法证据 EMS监督审核仍然要获取守法的证据,特别是二监、三监审核以体现EMS的有效性。 1、对于属于一类风险的组织不但要审核水、气、声排放的日常监测结果,而且要审核地方环境监测部门的例行监测和年度监测报告,是否达标排放; 2、对于属于二、三类风险的组织酌情而定,对初审时提供的水气声监测报告中已接近排放标准的项目,应要求提供新的年度监测报告,以审核其改进的有效性; 3、组织当年的排污许可证与实际实施情况,有无超标、超量排放,有无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4、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或转移的证据; 5、国家或行业节电节水有明确指标要求,组织是否达到了相应

锅炉吹灰器技术规范书

锅炉吹灰器技术规范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1、2号锅炉吹灰器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吹灰器维护工程,它提出了该工程的施工范围、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本技术规范书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应保证维护、检修质量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国家最新相关标准。 三、如乙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完全满足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如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改.如甲方不同意修改,仍以招标文件为准。 四、在签订合同之后,甲方保留对本技术规范书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乙方应承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甲乙双方商定。 五、本技术规范书经甲乙双方同意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项目概况 一、机组情况 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4×660MW超临界燃煤机组,本次维护招标项目为新建工程1、2号机组。#1机组预计于2015年7月28日投产,#2机组预计于2015年9月28日投产。 二、自然条件 (一)厂址位置 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郎发电厂位于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坝,距县城直线距离32km,公路路程42km。

(二)交通运输 习水县境内无铁路过境,但厂址距川黔线赶水火车站约158km,距离重庆松藻矿物局白岩专用线货场约124km。本工程重大件设备可采用铁路和公路联合运输方式进厂,并拟对部分桥梁、码头、路段进行改建。 (三)气候特征 1、根据习水气象站最大风速资料和地区基本风压以及现场大风调查等综合分析,确定本工程离地10m高,平均最大风速为23.7m/s。 2、基本风压: 0.3kPa(50年一遇) 3、主导风向 习水气象站全年、冬季主导风向均为W,夏季主导风向为SE。 4、多年气象特征值 多年气象特征值统计年限:均值1959~2002年极值1959~2010年 多年平均气压(hpa) 966.4 多年平均气温(℃)17.6 多年最高气温(℃)39.0(1972年8月27日) 多年最低气温(℃)-4.0(1982年12月26日) 多年平均最高气温(℃)24.8 多年平均最低气温(℃)12.5 多年平均相对湿度(%) 85 多年平均年降水量(mm) 1142.0 多年最大年降水量(mm) 1460.7(1974年) 多年最小年降水量(mm) 846.3 (1971年) 多年一日最大降水量(mm)178.8(1968.5.22) 多年一小时最大降水量(mm) 57.2(2005.7.28) 多年十分钟最大降水量(mm) 25.7(1989.7.9)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附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19 —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 年1 月1 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20—

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重点区域”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 (7)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8)对于有“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 (9)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0)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同时包括钢铁行业和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处填写内容为“1000,包括自备电厂”。 (二)主要产品及产能 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注:(1)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2)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3)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 (4)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 (5)、(6)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7)指设计年生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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