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设计变更意向申报审批单

公路设计变更意向申报审批单
公路设计变更意向申报审批单

设计变更意向申报审批单

承包单位:施工标段:

监理单位:编号:

注:用于没有固定格式的通知、报告、批复、指令及其他意向的表格。

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

承包单位:施工标段:监理单位:编号:

工程数量现场核查表

承包单位:施工标段:监理单位:编号:

注:用于没有固定格式的通知、报告、批复、指令及其它意向的表示。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制度

**区**河治理工程 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制度 一、设计变更原则 1、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2、对未经立项同意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3、对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或网络形式确认无误,无书面或网络形式确认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4、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编制,报送原设计单位审批认可。 二、设计变更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设计变更: 1、不降低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造价或节省土地。 2、不降低原设计标准质量,能解决特殊的技术困难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3、由于环保、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

更设计方案。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紧张,为加快工程进度而采取相关措施。 6、当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为符合现场情况而进行变更设计。 7、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 三、设计变更权限 设计变更实行会办制,一般变更由项目办组织会办。重大变更由项目办组织,局领导、项目法人及项目负责人参加会办。 四、设计变更程序 1、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施工单位以施工单位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或网络形式上报变更方案,监理组提出初审意见,根据权限,上报项目负责人或逐级上报,经办人确认同意立项或提出明确修改意见后下发监理组和承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方可实施。 2、设计变更的编报应按一个“设计变更通知”为编报单元,将由本变更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增减工程量全部包括在内,一次报审。设计变更的报审文件,应同时附有技术图纸、有关协议、批准文件、详细的工程量及变更总价。变更工程完工后应有监理的签认资料、有关的补充技术文件、计量支付单价以及该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增减总额

关于公路变更程序的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有效控制我省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特制定《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地单位和人员均应维护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图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轻易变更。确需变更时,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设计变更,系指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法人要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将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中标《工程量清单》逐一对照,及 时修正核定工程量不符的工程细目,其中新增工程细目按本《办 法》程序及合同有关条款办理,其结果列入第 6 个月上报的《工程设计表更月报表》中。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项目法人负责,省交通厅主管部门监管,先审批后变更的基本原则,项目投资实行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考核制。项目法人应设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设计变更有关事项。严禁违反规定,先变后报或肢解瞒报等行为的发生。设计变更后的项目实际总造价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之内。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暂定金。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其他投资形式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变更分类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线路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的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续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长度300 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 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编辑:办公室发表于:2008-4-9 14:36:58 (1)本规定所称的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后,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改变原设计的现象。不论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还是建设方提出的设计变更,都必须注明变更的原因,以书面形式报设计部。其中:设计单位、设计部、牵涉安全和功能的设计变更,由设计部审批;工程变更由工程部审批,在设计部盖章备案后由工程部下发。 (2)设计单位提出的因设计原因而造成的变更,由设计部审核。其中工程变更金额在10000元以内,由副部长审批;工程变更金额在50000元以内,由部长审批;50000元以上报主管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审批。变更文件一式五份,设计部资料管理员存档一份,财务部一份,工程部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设计变更必须是打印原件,加盖指挥部设计变更章后方可生效。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方提出的设计变更,首先由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部审核,并经监审部审签,对于不影响结构安全增加造价6000元以下的,由现场甲方代表审核并报工程部部长审批后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实施。 由于特殊紧急情况需及时处理的变更,由监理及现场甲方代表现场签订并报工程部部长同意后先行实施,处理完毕后48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对于涉及结构安全或增加造价超过6000元以上的变更,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工程管理部签署意见,并由设计部、监审部会签,交主管副指挥长审批后实施。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比较容易处理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提出,《工程联系单》要编号,包括问题、解决方案、调整造价清单等内容,送监理审核。监理单位附上有编号的审核单后,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长审核。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条例

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1.目的 规范设计变更的管理方法和流程,确保工程质量、成本控制目标和进度。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 设计变更: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施工阶段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优化的过程。 3.2 Ⅰ类设计变更:费用增减1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结构安全和设备专业系统变更的设计变更。 3.3 Ⅱ类设计变更:费用增减1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重大结构安全和设备专业系统不进行变更的设计变更。 4. 职责 4.1 区域公司 4.1.1 对于Ⅱ类设计变更,负责变更信息的收集、分析论证、及时反馈、监控设计、监督实施、并报研发设计中心备案; 4.1.2 对于Ⅰ类设计变更,负责地方相关政策信息的及时收集提供,有关变更的施工现场信息的及时上报研发设计中心,负责变更资料及记录的接受、发放、跟踪、实施、归档工作。 4.1.3 对于Ⅰ、Ⅱ类设计变更,定期收集备案,定期检查工程实施情况。 4.2 企划营销中心 跟踪、分析市场,根据销售市场的变化,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

4.3 研发设计中心 4.3.1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规划设计方案与指标的调整,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可行性论证。 4.3.2 对于Ⅱ类设计变更,定期收集备案,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4.3.3 对于Ⅰ类设计变更,负责变更信息的收集、分析论证、及时反馈、监控设计、及事后总结整理归档。 4.4 成本管理中心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市场成本变化,配合区域公司和研发设计中心,提供相应的成本预估;参与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在变更设计及实施期间实施成本控制与核算。根据上层决策以及市场成本变化,负责设计变更相关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负责相关补充合约的拟定。 5. 工作内容 5.1 区域公司负责类Ⅱ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5.1.1 收集来自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承建商、供应商等的设计变更要求; 5.1.2 组织内部审核,回绝认为不合理的变更请求,判别认为不属Ⅱ类设计变更的,及时联系研发设计中心解决; 5.1.3 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变更提出单位讨论可行方案; 5.1.4 安排落实具体工作和进度计划,以会议记要形式记录在案,并以正式文函形式通知设计单位进行(或不进行)变更设计,抄送集团各相关部门备案; 5.1.5 从组织论证到反馈、落实工作计划,原则上宜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统称。 第四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具体由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由其设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变更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地质、水利、文物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周口水建]变更01 号) 合同名称:沈丘县2010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1标合同编号:SQYS—2010—EPSG —01 致:周口市大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机构) 由于周营供水厂厂址地形与原设计不符等原因,我方今提出工程变更。变更内容详见附件,请贵方审批。 附件:1. 工程变更建议书。 承包人:周口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称及盖章) 项目经理:(签名) 日期:2010年12月3日 监理机构 初步意见 监理机构:周口市大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全称及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期:2010年月日 设计单位 意见 设计单位:周口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全称及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2010年月日发包人 意见发包人:沈丘县水利局(全称及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2010年月日 批复意见监理机构:周口市大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全称及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期:2010年月日说明:本表一式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发包人3方审签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工程变更建议书 施工时发现周营供水厂厂址地形与原设计不符,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测量,厂区现状地面高程(平均值)比该村正常地面高程(以黄孟营村小学门前水泥路中心高程为准,假定该点高程40.00米)低2.6米左右。 经联合商议,确定以下调整方案: 1、清水池顶面高程确定为40.00米(以黄孟营村小学门前水泥路中心高程为40.00米计),与黄孟营小学门前水泥路高程持平,水厂内地面(即房屋室外地坪)确定为39.00米。水厂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等的相对高差保持与原设计图纸一致。 2、外购土方将场内地面填筑至39.00米高程。 3、从水厂大门口至小学门前水泥路(长约55米),按设计要求需修建一条4米宽的进场道路(水泥路),该道路东西两端高差1.0米,修筑时平顺连接(即进场道路西侧高程与学校门前水泥路持平40.00米,东侧与水厂内水泥地面持平39.00米)。 4、管理房、门卫室、化验室、发电机房等房屋的基础样式、尺寸、基底高程经设计单位现场勘察、钻探后进行设计调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上报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这里资料上报的通知》(×××高速[2014]278号),同时参照×××集团《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大纲》中4.6.4条(工程变更)的补充与完善,对于与项目大纲有冲突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本项目高公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工办是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 第四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二)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四)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八条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目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工程设计变更表格

工程设计变更表格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 表a 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变更等级

抄送:(业主公司部门) 说明: 1、该表由承包人填写,为承包人申请工程变更专用。 2、承包人须由项目经理签字。 3、本表一式四份,承包人、总监办各存一份,业主二份。 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 表b 工程设计变更意向通知书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变更等级

抄送:(业主公司部门、设计代表) 说明: 1、该表由监理工程师填写,为监理工程师发出拟变更工程时用; 2、变更意向来源填写变更提出方名称(业主、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及提出的书面文件文号; 3、本表须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只有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该表变更项目,才是拟定受理的变更。 5、本表一式五份,承包人、总监办、设计代表各存一份,业主二份。

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 表c1 工程设计变更费用清单 编制单位:(承包人/监理人/业主)(盖单位公章)变更等级 表类型 ?估算 ?申报 ?审核 ?下发 核: 说明: 1、该表仅适用于非包干变更项目,填写可以是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是为统一变更费用计算法则和格式而制定。

2、表类型含义:当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时填写,则为估算;当承包人申请变更费用时,为申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或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后编制时,为审核;核减变更费用,由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编制时,为下发。 3、本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作价。其附属表,如:新增单价分析表或其他计算过程表(08表等)随后附上。 4、该表的出现可以在变更活动的任何阶段。 5、本表至少一式三份原件各存承包人、总监办、业主。 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 表c2 工程设计变更费用计算表 编制单位:(承包人/监理人/业主)(盖单位公章)变更等级 表类型 ?估算 ?

建设单位设计变更流程制度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年**月

第一条目的 1.1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 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 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 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由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 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总工办、工程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五条设计变更单由项目管理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如金福花园项目1号楼建筑第一次变更,变更页数为1页,编号应为JF-1-JZ-1-1 ),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照。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控制 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 1.1 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粤交基〔2007〕1241号 (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榆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工程变更月报表制度》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款。 第二条凡从事平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监控、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遵照本管理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本管理条款所指工程变更是指自平榆高速公路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费用以业主的最终签认为准。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都不得施工,不予以计量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单价。 第五条变更方案的确定,应按照集体评审的原则进行,各施工单位、总监办应附评审会议纪要或讨论意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六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必要时备有图片资料。各单位应提前熟悉设计图纸,增强工作的可预见性,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合理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妥善做好设计变更工作,杜绝单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建管处负责平榆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变更分类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公路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世行、亚行贷款项目以及望江长江公路大桥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所有工程变更。 第三条 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现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工程变更条件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按本细则规定得到批准后,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2、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3、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4、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6、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7、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 8、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因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原则和分类 第五条工程变更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开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开展形式、工程结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和改变。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第5号 【发布日期】 -05-09 【生效日期】 -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 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 2020年4月19日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经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3 2020年4月19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4 2020年4月19日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总则 1.1在项目施工图发出后,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对设计图纸做出的变更,统称设计变更,包括设计修改、设计补充。 1.2因各类原因(如报建报批等)导致项目签批图纸及指标变化,按方案审批流程重新上报审批。 1.3如商管总部、营销等相关部门提出的设计修改或变更要求,各自按照制度要求的审批流程完成设计变更申报、审批,审批通过的变更事项移交项目公司发起设计变更流程。 2.设计变更分类 2.1设计变更分类为一类设计变更和二类设计变更。 2.2一类设计变更:包括规划指标、建筑方案、功能布局、面积指标、重大效果等的设计变更,以及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如与主力店的合作纠纷、可能导致购房业主法律纠纷)的设计变更。 2.3二类设计变更:一类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售楼协议文件、设计图纸错误(错、漏、碰、缺)、配合施工需要、配合设计优化、业态对接和专项设计分步实施、配合商家进场造成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事项等。 3.设计变更办理时间 3.1设计变更实施前,项目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办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归属集团审批各中心部门审批时间为2个工作日,实行一单一算,严禁事后补办。 3.2在紧急情况下(由项目公司设计、成本、工程副总经理判断),对于不影响建筑质量和验收的二类设计变更,根据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在完成《设计变更审批单》,知会设计单位后,项目公司设计部撰写《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五份,项目公司工程部、设计部、成本控制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原件,如果施工单位多于一家,则原件也应多出相应分数。施工单位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可立即组织施工。 3.3设计变更实施后,工程部、设计部、成本控制部、监理公司应在设计变更实施完毕相关施工企业申报后7天内进行确认。在设计变更实施完毕的48小时内,施工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确认单》,将该单及相关资料送至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否则,结算时不予确认该部分增加的款项,若为减少的款项则双倍扣除。对于增加工程成本的设计变更,如果未经确认,在工程结算时将不予考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 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等省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省公路局具体负责一、二级公路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须进行变更的工程,事先应周密调查,充分论证,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变更设计深度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按照变更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变更等级的划分: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关于渠管沟槽开挖施工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施工方案变更申请报告 我部在对本工程进行现场考察和复测时发现,设计沟渠路线 K0+500~K3+400段,部分线路需要从盘县普田乡普克村的主要街道上通过,该街道宽度仅有3米,街道两旁皆是民房。且其它线路在盘县境内,施工现场横坡较陡。按照原施工方案,存在几个不利因素: 一、经过村寨施工地段多处开挖深度将近4米,宽度2.6米,很容易导致街道两旁的房屋基础坍塌,有严重安全隐患; 二、由于当地街道狭窄,交通运输不便,施工作业面较为狭小,经我部初步测算,修建该处引水沟渠约需一个多月,从而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的交通和生活,恐将引起施工纠纷。 三、由于开挖土石方量较大,横披较陡,堆放大量的土石方要占用较多的良田好土,且容易影起水土流失。 综上所述,我部经过认真测算及研究,对本工程提出如下变更建议: 将该地段加盖板的浆砌石渠管变更为ф1000钢筋混凝土砼管。开挖后多余的土石方运至协调指定弃土场集中堆放,增加土石方运输。 变更后,可创造如下有利条件: 1、在开挖深度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一定开挖宽度,降低对渠道两旁房屋的影响,有效减少安全事故隐患; 2、少占良田好土。 3、可加快施工进度,减少对当地村民交通生活的影响,减少各方面的协调难度。

投资概算: 钢筋混凝土砼管工程单价690元/米比原设计浆砌石钢筋混凝土盖板(平均造价596.31元/米)投资增加了约30万元。 汽车(4立方米)运输土石方约10000立方米,工程单价10元/立方米,投资增加了约10万元。 综合两项变更,可加快施工进度,减小安全事故隐患,降低各方协调难度,增加投资40万元,请有关单位批准。 由于当地有大量超重车辆通行,所以过公路段需加盖负重钢筋砼盖板。 遵义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 清水河烟水工程项目部 2011-4-19 附:渠道变更图纸(浆砌石) 过公路负重盖板施工图

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篇一: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 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 施工单位: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间:2010年10月19日 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 施工单位: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间:2010年10月19日 【篇二: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cb23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周口水建]变更 01 号) 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工程变更建议书 施工时发现周营供水厂厂址地形与原设计不符,经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测量,厂区现状地面高程(平均值)比该村正常地面高程(以黄孟营村小学门前水泥路中心高程为准, 假定该点高程40.00米)低2.6米左右。 经联合商议,确定以下调整方案: 1、清水池顶面高程确定为40.00米(以黄孟营村小学门前水泥路中 心高程为40.00米计),与黄孟营小学门前水泥路高程持平,水厂 内地面(即房屋室外地坪)确定为39.00米。水厂内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管道等的相对高差保持与原设计图纸一致。 2、外购土方将场内地面填筑至39.00米高程。 3、从水厂大门口至小学门前水泥路(长约55米),按设计要求需 修建一条4米宽的进场道路(水泥路),该道路东西两端高差1.0米,修筑时平顺连接(即进场道路西侧高程与学校门前水泥路持平40.00米,东侧与水厂内水泥地面持平39.00米)。 4、管理房、门卫室、化验室、发电机房等房屋的基础样式、尺寸、 基底高程经设计单位现场勘察、钻探后进行设计调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cb23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周口水建]变更 04号) 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工程变更建议书

由于周营供水厂新建围墙基础位置下部为土方回填(填土深度最低在1.35米以上),为防止回填土不均匀沉降导致围墙断裂和应发包人要求,特提出以下变更建议: 2、根据发包人要求,为美观和安全计,围墙墙体加高0.32米。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cb23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周口水建]变更 02号) 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篇三: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承包人: 监理单位: 抄送:业代办 说明: 1、该表由承包人填写,为承包人申请工程变更专用。 2、承包人须由项目经理签字。 3、本表一式四份,承包人、总监办各存一份,业代处二份。

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流程节点说明

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流程节 点说明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

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流程节点标准 编号:BTYF-03-01 节点D2 变更申请单 如审图办和规划局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应由项目部以变更申请单的形式与研发中心进一步沟通落实。 节点C3 设计变更审批 由研发中心牵头,公司相关部门、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和设计单位一起进行沟通,并对变更形式及要求进行审批确定。 节点C3 设计变更审批 由研发中心牵头,公司相关部门、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和设计单位一起进行沟通,并对变更形式及要求进行审批确定。 节点C4 重大变更审批会 重大变更须进行审批会,参加人员为项目部负责人、技术总监、研发中心、设计单位等,明确变更设计事宜,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会议记录,报领导审批。 节点C5 变更通知单 由研发中心根据设计变更审批单的意见拟写变更通知单,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节点E5提交变更成果 设计单位对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单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研发中心全程跟踪,设计成果完成后提交研发中心。 节点C6审核 研发中心及项目部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成果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审核无误后提交技术总监。 节点B6审核 技术总监对设计变更成果进行进一步审核,提出建议。 节点A7审定

由公司决策层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变更设计成果进行审定,明确意见。 节点D8 变更完成,提交项目部 经过设计评审和公司决策层的审定确认后,变更设计完成,由研发中心提交项目部。 节点C9变更图存档 由研发中心对已经通过的变更图纸及相关电子文档进行整理,编制归档说明后进行归档。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审批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审批制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59941 编 号: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审批制度 Desig n cha nge project n egotiati on approval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 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 凡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做法变 动、材料 代换、纠正施工图中的错误或其它变更事项,均应 通过设计变更予以解决。 2、 凡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做法变动、 材料代 换、 或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事项,均应通过工 程洽商予以解决。 3、 工程变更、工程洽商是施工图的补充, 与施工图有同 等作 用。 4、 有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授予专人处理设计变更和 工程洽商。 5、 在处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应综合考虑进度、 投资、 质量 和合同等情况,防止在某些方面发生脱节。 6、 在处理设计变更、 工程洽商时,要严格执行《委托监

理合同》中监理内容与职责的有关条款,不得出现越权行为。 7、有处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 (1)提高和降低建设标准。 (2)影响主要结构功能或使用功能。 (3)增减工程内容。 (4)超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 &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洽商时要坚持按规范、规程、工 艺标准、验评标准审批,不得迁就施工单位失误造成的变更和洽商。 9、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图示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语言应准确、肯定、深度满足施工和预算要求。无特殊情况不得后补,不允许出现造成既成事实后再 补办工程洽商的情况。 10、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应分别进行编号。 11、“工程名称”栏必须与图纸图签一致。 12、对于原设计变更处,应详细注明相关的图纸页号,轴线位置和修改内容,并注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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