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建议

宪法修改建议
宪法修改建议

1、序言第六段:“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建议修改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工业化、信息化成绩显著,第三产业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不断提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产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2、序言第七段:“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议修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国防、教育和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大力发展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3、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4、第八条:“自留畜”建议修改为:“自留畜禽”。

5、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议修改为:“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该条第三款:“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建议修改为:“国家合理安排财政收入和支出,不断优化财政收入支出结构”。

6、第十六条第二款:“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议修改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科学管理。”

7、第十九条第二款:“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建议修改为:“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

8、第十九条第四款:“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建议修改为:“国家鼓励国家机关、集体、民营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9、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

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后加一句:“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10、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建议修改为:“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视事业、新闻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11、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后加一句:“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12、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建议修改为:“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封建主义、唯心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13、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省、省级市;(二)省、自治省分为地级市、地级自治市;(三)省级市、地级市、地级自治市分为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县级自治市、市辖区;(四)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市辖区分为乡、镇、民族乡镇和街道。自治省、自治市、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宪法以下各条款中,均将“自治区”改为“自治省”,“直辖市”改为“省级市”,“自治州”改为“地级自治市”,“设区的市”改为“地级市”,“不设区的市”改为“县级市”,“乡、民族乡、镇”改为“乡、镇、民族乡镇和街道”。

14、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建议修改为:“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具体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5、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建议增加一句:“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16、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17、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建议增加一句:“禁止对公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

18、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19、第42条:“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建议删去。

20、第四十六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建议修改为:“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劳动技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21、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2、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建议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省、省级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3、第六十二条:“(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建议修改为:“(五)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十二)批准省、自治省和省级市的设立、撤销、合并、分设、区域划分;”

24、第六十三条:“(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修改为:“(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25、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建议修改为:“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政协委员提议,或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6、第六十七条:“(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修改为:“(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院长;(十二)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检察长。”

27、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建议增加一句:“但现行犯不在此限。”

28、第八十九条:“(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建议修改为:“(十五)批准地级市、自治市、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和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合并、分设、区域划分;”

29、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30、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建议增加一句:“街道主任和副主任。”

31、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建议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街道主任负责制。”

32、第一百零七条:“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建议修改为:“省、省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镇、民族乡镇和街道的设立、撤销、合并、分设、区域划分。

33、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建议修改为:“自治省省长、自治市市长、自治县县长、民族乡乡长、民族镇镇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3、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34、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建议增加一句:“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公民有权得到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获得司法补救。”

浅析宪法修改的利与弊

浅析宪法修改的利与弊 洋溪中学刘志成 【摘要】:法律必须放于社会实践中去,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更应该适应政治、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之需要。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活动亦有深刻教训。但同时,我国宪法也有成功的经验,本文简要分析我国宪法修改的利与弊问题。 【关键词】:宪法修改利弊改进 宪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历经了从不能修改到允许有限制的修改的过程。法国思想家西耶士就曾主张宪法不能修改,然而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几乎都有过不同程度、不同频率的修改。 一、宪法频繁修改的原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她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她的崇高地位表明了宪法是一种法律,是法律也就意味着具有法律的局限性,因而在适当的时候对宪法进行修改就是一件必然的事情。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和直接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国家职能考虑,以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顺利运行的考虑,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对经济制度和政策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当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之时在法律层面也会产生一个个与之对抗的问题,这些问题或许已经不适

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有可能与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相冲突,这应该是修改宪法的根本原因吧。我国的1982年宪法修改了四次总计31条,在这些修改中,涉及经济制度和政策的修改就有11条,占了三分之一的分量。 再者,宪法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法。作为根本法,宪法往往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也决定了宪法不可能回避政治。我国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是在党的建议和领导下进行的,党将其政策写入宪法中,成为国家和社会建设的根本性指导思想。这些政策可能是全面的,但是政策往往反应的是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物质和精神的发展状况,追求的是一种阶段性的最高目标,其时效性和针对性较强,但规范性和稳定性却较差,往往不能预见中长期社会将会发展到怎样的程度,是否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以及人们是否依然愿意遵守该宪法等,这样一旦其预设的目标达成时,或者无法完成时,为了能让社会发展持续下去,执政党就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这样宪法修改就必不可少了。 二、宪法频繁修改的危害性 宪法作为一种法律,应该具有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约束作用,她能够指引人们的言行,使人们能预测并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构建健康良好的社会活动秩序。然而频繁地进行宪法修改也会产生新的矛盾,新的问题。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所依之法首要的就是作为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中最基本问题的根本大法的宪法。频繁地修改

宪法心得体会500字

宪法心得体会500字 【篇一:学习宪法心得体会】 学习宪法读书笔记 近期,我们学校对新宪法进行了学习并还自学了十六大报告、十六 大三中全会精神,学习温家宝同志关于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 展观的讲话精神、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学习要求, 下面谈谈学习新宪法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 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 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切 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 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 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 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 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二、新宪法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 针政策写入宪法,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提 供了宪法保障。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 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 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 式肯定了十一届三中金会以来,我们党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 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坚持和运用 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 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 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篇二:学习2015新宪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宪法心得体会

浅谈宪法的调整对象

浅谈宪法的调整对象 [摘要]一直以来,中国法学界关于宪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始终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它不仅影响了我们对宪法学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这一基本问题的明确,而且还导致了学理性宪法学体系的无法建构。就当下我们对宪法学理论总体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对宪法的调整对象似乎理应有一个明确和概括的结论。但目前我国宪法学理论界还没有把宪法的调整对象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清楚而明白地提出并加以充分研究。无论如何,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内涵应立足于宪法的调整对象来把握,不能偏离这一主题。文章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讨分析,得出本文观点即宪法的调整对象是狭义的政治关系,是人们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关键词]宪法;宪法学;调整对象 一、问题的成立 “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基于这个问题本身长时间的沉默,致使我们不得不首先审视这样一个前提:首先这个问题能否成立? 按逻辑的观点看,“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成立是否具有意义须取决于该问题中“宪法的调整对象”这个预设在现实世界中的真实性。如果这项预设在现实世界中是虚幻的,那么该问题在结论上即是毫无意义的,由此该问题则不能成立。反之,宪法学理论界有责任提出这个既非荒谬,也非不可能的问题。 宪法作为法律,显然含有作为法律的一般特征。宪法的意志指向和方式指向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成为宪法的调整对象在抽象意义上看与其它法律别无二致。同时作为近代社会中才产生的一个部门法,宪法决不是以一般社会关系而是以某一特定的、相对独立、稳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 宪法调整对象的真实性并不是以上理论演绎的结果,任何一部宪法就它的规范体系而言,都明确无误地指向社会关系中的某些实际内容,通过各种宪法的比较可以看到所有这些实际内容在社会关系的大系统中具有相当程度的、性质上的一致性。我们明确了宪法调整对象在现实中是真实的,以此证明我们提出的并不是一个不合理的问题。 二、宪法的调整对象 我们宪法学理论界毫无争议地确认“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这一命题。为表述宪法的根本法性质,通常的方式是把宪法与普通法律进行比较,由此得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三个特征: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至上性以及制定、修改程序上的严格性。在这三个特征中,粗略地看,似乎内容的根本性解释与我们的题目很相近。的确,这些解释指出了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从而力图由此区分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的调整领域。尽管结论仍不明确,但这些解释至少告诉人们,两者领域确实不同,但在笔者看来,这些解释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商讨。 首先,这些解释只在表层意义上来说明根本法性质,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知道,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只能说明宪法的一个特点,这一特点仅仅是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我们无法用这些外在表现形式来界定根本法性质,而正确的途径恰恰是由根本法性质才决定了宪法必须规定什么内容,而不规定其它内容,决定了宪法在何种层次上规定某一内容。不揭示根本法的内在本质,我们就不可能正确理解宪法。

谈谈我对宪法的认识

谈谈我对宪法的认识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我国的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1982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最完善,最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宪法,确立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权利。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制定其他任何法律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行使基本权利和履行基本义务都应该遵循宪法的规定。 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

我对宪法的认识

宪法是通过条文形式确定一定范围的权利,并依此权利规定保障公民应有的利益。但宪法条文本身并没有事先设定或规定对条文的解释幅度和在具体事件牛应如何运用条文的方法,同样也没有明文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如何去归结。另外,日本制定宪法至今已经历了40余年,制定宪法之初,对当时并未存在或未考虑到的问题出现时如何通过宪法条文的解释去解决问题不能不说是学术界需要研讨的新的法律课题(例如,盗听行为的认识及其处理)。总之,既要考虑宪法的稳定性特征,又要解决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出现的问题,而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处理新问题完全符合宪法原有的基本构思。 “宪法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解决宪法未作明文规定的新问题。因此,宪法解释是要求严密的“逻辑性”和联系具体的现实问题寻求宪法真正意义的艰巨的工作。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对宪法条文决不能单单“机械地解释”和“绝对严格地解释”,应该是考虑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哲学加以解释,否则无法解决新的社会性问题,无法满足社会对宪法的新的要求,最终将会失去宪法是“最具有生命力的文书”之意义;另一方面,宪法解释如果不依据宪法条文本身蕴涵的基本原理、宪法哲学,则宪法解释大有可能迷失方向,且容易被个别解释人的“政治意识形态”所左右,而成为具体的宪法解释者实现其政治目的的理论工具。 如同上述,宪法解释是依据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本身蕴涵的哲学思想寻求宪法价值的工作。因此,宪法解释不能仅以词典、日常用语的词义去理解和寻求宪法条文的真正含义,而应考虑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宪法原理、宪法哲学,特别是考虑宪法解释将会带来的后果、对社会领域的影响及与宪法基本原理的关系。 二、宪法解释与法律发现、法律形成(创造) 法院的宪法解释具有决定宪法的具体意思内容的性质。法院的宪法解释还可理解为当有关内容宪法无明文规定,但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该内容依据宪法原理、宪法哲学加以具体化时,通过宪法条文的解释创造和宣传宪法法理的法院的一种重要活动。例如,需要通过国库获得资金援助时,对没有正当、合理理由而进行干涉的国家、政府行为的禁止,轻易投入公权利的国家、政府行为的限制,无视“必备法定程序方能限制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规定的国家、政府行为的禁止,公权利滥用行为的限制等均需要法院的宪法解释活动。特别是使自由权不丧失应有的实效性的场合更需要宪法解释的特别处理。 下面对法院的宪法解释以迅速审判条款为例加以分析。与迅速-审判条款相关的高田事件(最大判昭和四十七年一二月二十日刑集二六卷十号六三一页)认为当发生可视为违反迅速审判条款的异常事件时,当做宪法要求准许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免诉规定,默示终止审理的前所未有的司法判断。它推翻了以迅速审判条款为由结束诉讼时需要议会“补充立法”的先例。采用迅速审判条款的意义在于防止因延长审判使被告人承受不应有的社会的、经济的和心理的损失,阻止以专制为目的的法律运用,防止因证据的丢失而影响举证。除此之外通过高田事件的司法判断还可理解为当与迅速审判条款的基本规定相违背的异常情况发生时,终止审判也是迅速审判条款具有的重要意义。 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依据宪法的要求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创造、宣布新的法理的高田事件最高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法院从以往司法部限定的以议会主权原则和国家制定法的至高无上为基础,只起“照办”、“使用”议会预先制定的法律的司法“作用”中摆脱出来,进而明确法院的“独立思维司法”地位。这不能不说是日本司法领域的新的创举和新的里程碑。高田事件的最高判决一方面意味着可以“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免诉时效的规定,另一方面明确了在宪法解释中法院要承担最终的司法责任。对此可以理解为是法院为不使宪法成为“虚置”的法律,在违背社会公理而宪法又无明文规定的社会现象出现时对此实施具体的法律救济是

谈谈对宪法的认识

谈谈对宪法的认识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 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 年1月17日、1978 年3月5 日和1982 年12 月 4 日通过四个宪法,我国的现行宪法为1982 年宪法,并历经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四次修订。1982 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最完善,最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宪法,确立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权利。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制定其他任何法律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

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418104246.html, 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 作者:马至隆 来源:《新长征》2018年第07期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第5次修改,是新时代的首次宪法修改。随着时代进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和显著特点。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需要上升为宪法规定,由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根据新时代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宪法作适当修改,由宪法及时确认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次修改宪法是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战略之举,为党依法执政、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宪法,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增强宪法意识,推进宪法实施。 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大已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这次将其载入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思想基础。这一修改对于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团结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确保全面贯彻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确立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華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这次宪法修改把这一奋斗目标载入宪法,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将宪法宣誓制度入宪,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确立这一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党的十九大又进一步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次宪法修改,将宪法宣誓入宪,规定将

我对宪法的认识

我对宪法的认识 内容摘要:宪法作为近现代政治发展的一个产物,对民主的真正落实以及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宪法在不同国家意义是不同的。有些过国家起到了限制政府的积极工具而有些国家成了只是使其国家统治合法化的消极工具,即它不是在限制政府而只是意味着一个新政府的诞生。虽然宪法的解释因国家,学派,学者不一样,但宪法应该是什么样的基本内容是一样的,因为我们可以宪法的起源中找到这些共同点。一下是我对宪法的认识,不是我原创的认识,只是看完一些书之后的,我同意的思想的集合。关键词:宪法,法律,政府,人民,民主 宪法是什么,在不考虑别的因素,简单地概括,宪法是确立和规范或治理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这个概念符合很多国家的宪法,不管这个国家是宪政的或者不是。这里的规则部分是法律的,部分是法律或法律之外,即(形式)习惯,风俗,默契或惯例。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宪法是治理政府的法律规则的选集,且已被体现在其文件中。世界第一步宪法的起源有两个,一个是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交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另一个是,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

生了很大的影响。但这两个宪法都有共同点是对政府应该怎样的一个规定。那为什么国家要宪法?在现代几乎每种情形下,国家都需要宪法,是基于非常简单的基本原因:它们基于某种理由,想要重新开始,于是,他们便于开始撰写至少是它们建议的政府体制的大纲。这就是自美国宪法被起草的1878年以来的实践,其他国家模仿。但有些国家它“重新开始”意义超过了对政府限制意义。这种国家通过宪法来确立新政权,使其合法化,并不见得是为了限制政府所需。但我们别忘了,宪法来源于对有限政府的信仰。英国与美国的宪法的起源中可以看到这个共同的宪法的信仰。虽然美国是“重新开始”的例子,但英国不是,它只是限制政府所需。在法律上给予宪法高于其他法律的规则的地位是必要的,是因为在很多国家,宪法是被认为是指控政府的文件。 作为最高地位的法律文件,宪法应当包括什么,单一的政府下,其宪法只须大体上规定立法,行政与司法结构,其相互关系的大致性质,它们和共同体本身的先关的性质。有的宪法,一手赋予权利,一手又撤销权利。在行政权要比宪法更受敬畏的地方,在人们不能自由地组织起来的地方,在缺少形成舆论之智识与能力的地方,宪法规定的权利宣言,实际上恐怕只会是一张纸文具而已!然而,对联邦政府来说,复杂一点,宪法就有必要划出整个国家的政府和构成部门的政府各自权利范围;至少在关于分权问题的规定上,它必须不使宪法从属于整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亦不能从属于各州的立法机关等等。还有一个重要一点需要

宪法修改建议

1、序言第六段:“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建议修改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工业化、信息化成绩显著,第三产业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不断提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产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2、序言第七段:“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议修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国防、教育和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大力发展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3、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4、第八条:“自留畜”建议修改为:“自留畜禽”。 5、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议修改为:“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该条第三款:“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建议修改为:“国家合理安排财政收入和支出,不断优化财政收入支出结构”。 6、第十六条第二款:“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议修改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科学管理。” 7、第十九条第二款:“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建议修改为:“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 8、第十九条第四款:“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建议修改为:“国家鼓励国家机关、集体、民营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9、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

宪法修改和人权发展

内容摘要:[摘要]:权利的本质是自由,宪法规定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中国宪法关于权利的立宪模式是基本权利加人权兜底条款。人权写入宪法后使基本权利由封闭静态的体系变为动态开放的体系。历次宪法修改主要与经济人权条款有关,这种修改是必要而合理的,修改后的社会经济自由度得到极大扩张。但是,宪法关于人权的规范还要进一步发展,建议增加基本人权种类和完善人权保障制度。 [摘要]:权利的本质是自由,宪法规定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中国宪法关于权利的立宪模式是基本权利加人权兜底条款。人权写入宪法后使基本权利由封闭静态的体系变为动态开放的体系。历次宪法修改主要与经济人权条款有关,这种修改是必要而合理的,修改后的社会经济自由度得到极大扩张。但是,宪法关于人权的规范还要进一步发展,建议增加基本人权种类和完善人权保障制度。 现行宪法1982年通过后,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共通过31条修正案,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多方面。这些修正案从最广义上说都与人权有关,因为宪法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权,宪法一切条款的设计从最根本意义上说都是围绕人权而展开的。本文不在上述意义上对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进行全面论述,只对与人权有关的宪法修正案条款从宪法修改与中国人权渐进发展关系这一角度进行简单分析。本文分析人权发展不限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直接条款,还包括宪法修正案31个条款中与人权有关的15个经济人权条款。 一、宪法修正案直接人权条款-人权范围的极大扩张 1、权利-基本权利-人权 如果把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作粗线条划分的话,就是从权利到人权的过程。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近代意义的宪法,标志性宪法文件是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100年后,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出现了权利条款,法国出现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可见,在宪法产生早期只有权利的概念,没有明显的人权(human rights)字样。列宁概括了宪法权利时代的特征,他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他是从宪法根本目的来理解宪法的。这一句宪法学者常常引用的话,揭示了宪法的精髓,即宪法的核心是权利。 至于权利到底是什么?有多种看法,本文把权利本质理解为自由。[2]权利一旦以法律规定后就成为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由于自由与权利的范围非常宽泛,面对多元及泛化的多种权利宪法规范不可能一一保护。换言之,宪法规范不可能把所有的权利类别都不加区分、无一例外全部写入宪法,这在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也是不必要的。基于权利无限多样性的考虑,宪法规范上一般只把从理论和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对人类特别重要的权利写入宪法,为区别宪法规范的权利与一般权利,学界把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做基本权利。因此,中国宪法学教科书中一般都有单独的章、编等阐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这里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权利,以区别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权利。 人权(human rights)一词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首次宣示和国际社会的公认。人权主要是人在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下应享有的权利,[4]易言之,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与人权有联系,从法哲学角度看,权利与人权作为一种自由,其范围都很宽泛,其外延都不限于法律领域,还延伸到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权利与人权也有区别,主要表现为权利的外延大于人权。因为权利的主体不限于人,还包括国家、社会组织甚至动物也有权利。人权的主体仅仅是指人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宪法学

对宪法的认识

我对宪法的认识 生活在一个法制化的国家里,要深刻了解到法学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以便不仅能更好的享受法律给与我们的权益和也能履行义务,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突破了以往对宪法片面的认识,更加深刻的理解了我国宪法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本人总结对宪法的认识。 第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体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关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必须大力宣传宪法,坚决维护和实施宪法。 第二,我国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各项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按宪法的原则,我国的立法工作迅速发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民法律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执法和司法也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正在实施。 第三,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依据宪法,我国将建立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第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党对国家的领导,这是宪法的重要原则,同时宪法又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宪法颁布以来,党不但坚持了对国家的领导,而且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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