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规定配备一览表

特种作业人员规定配备一览表

中宇察哈素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规定配备一览表

特种作业人员规定配备表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人员、电瓶车司机、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爆破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操作资格证书规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并按时进行培训和复审。 3、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两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5、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二、管理程序 1、各施工队必须配备满足工程所需数量和种类的特种作业人员, 严格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特种作 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与复审由施工 队与工程公司业务部门联络,协同办理。 2、作业队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做好劳动安全机构培训、岗前培训的有关记录。 3、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专业培训外,在从事特种作业前,还必须参加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及要求见《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4、各作业队有关部门、施工队长(班组长)要对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活动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必要时对违章操作的人要进行处罚或 进行岗前再培训,确保其有相应的安全意识。 5、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前,由现场安全员进行针对性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的 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存相关记录。 6、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三、吊装作业 1、吊装盾构机部件注意事项 (1)进入施工现场的盾构件,应按照盾构机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包括截面规格、连接板、高强螺栓、垫板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盾构件应按吊装顺序分类堆放。 (3)盾构件的吊装应根据现场所吊部件选择绑扎点及吊点,标明受力重心,并对吊索与盾构机部件绑扎处采取防护措施,必须在起重机不脱钩下进行。 (4)盾构件吊装,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参照施工方案要求制定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作业人员攀爬盾构件上下和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人员在盾构件上作业、行走。 (5)盾构件吊装时,起重人员应站在作业平台或按指定的地点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种类。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一采两掘)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 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 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 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 1名,每班轮休1名;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含公司相关方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3.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 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 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3.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3.9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 储存保管员。 3.10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1年龄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4.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职业禁忌症。 4.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4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 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4.5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职责 5.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审核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的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并向重庆市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组织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 5.2安技部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 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5.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 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复审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本 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 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4 财务部门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 5.5职工医院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存在职业禁忌或 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告。 6.工作程序 6.1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向人力 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由人力资源部发给实习证并同时报安技部门 登记备案。 6.2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 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6.3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作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划,安排相关 人员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 6.4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5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回公司后,应将操作证原件交到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操作者手 中留有复印件备查。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将取证情况报告安技部门备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 业人员配置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6日 点击:584次 前 言 本标准的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立德、王希刚、彭兆峰。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过程中应 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最低数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和 生产。 本标准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以及 尾矿库为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的矿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ICS 73.020 D 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1913—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2011 - 07 - 25发布 2011 - 08 - 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3.4 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3.5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版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 员配备标准】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 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 ^定O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 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 名,回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外包过程人员的特种作业管理。 3、职责: 3.1、调度室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 3.2、安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3.3、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调度室、安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4、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4.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4.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 4.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4.5、压力容器作业 4.6、起重机械作业(包括门、桥、塔式起重机械驾驶、电梯、起重工)等 4.7、各种登高作业。 4.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9、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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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目的 (1) 2适用性 (1) 3术语和定义 (1) 3.1业主 (1) 3.2项目 (1) 3.3IPMT (1) 3.4特种作业 (1) 3.5施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2) 4规范性引用文件 (3) 5职责 (3) 5.1质量管理部 (3) 5.2项目部 (3) 5.3监理单位 (3) 5.4承包商 (3) 6管理程序 (4)

6.1内容与要求 (4) 6.2项目培训 (5)

1 目的 为规范xx项目一期工程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符合相关的规定,为安全作业提供保障。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性 本规定适用于xx项目一期工程建设阶段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业主 是指“xx(连云港)有限公司”。 3.2 项目 是指“xx项目一期工程”。 3.3 IPMT 项目联合管理团队,英文Integrated Project Management Team的缩写。IPMT由“xx (连云港)有限公司”和“众一阿美科福斯特惠勒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组成,负责xx项目一期工程的管理和实施。 3.4 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项目施工特种作业范围:

?电工作业;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爆破作业; ?起重作业; ?脚手架作业; ?射线检测作业;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3.5 施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电工; ?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员、爆破技术员、爆破安全员、爆破器械保管员); ?电焊工; ?气焊工; ?起重作业人员(司索工、信号工、机械操作工); ?架子工; ?射线检测工;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引用范围 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10]30号令 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局[2005]140号文 4.术语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5.公司现有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5.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4压力容器作业 5.5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叉车) 5.6登高作业 6.职责 6.1生产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见附件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有权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6.2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公司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生产部、生产部经同意后方可变动。 7.管理内容 7.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培训。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7.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7.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公司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7.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7.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7.6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7.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7.8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生产部应加强对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督导。 7.9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三、管理职能与职责 3.1、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制定。 3.2、安环部对公司各部门、车间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3.3、各部门、车间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制度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4.1、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4.2、特种作业范围: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压力容器、锅炉、起重作业,包括桥、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厂内机动车车辆驾驶作业、锅炉水处理等。 4.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4.4.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

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4.4.2、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部核准后~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安环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4.4.3、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考核。 4.4.4、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 环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部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 4.4.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超过期限不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4.6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公司有关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12个月~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7 公司安环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等情况 4.8 外来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由业务接洽部门负责将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报告安环部~经安环部确认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其他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五、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2017版)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目次 1 总则 2 组织体系 3 职责 4 运行控制 5 绩效评价 6 附则

1 总则 1.0.1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项目所有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 1.0.3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 1 建筑电工; 2 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3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4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5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 6 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 7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 8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9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 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11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12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1.0.4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 组织体系 2.0.1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集团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公司和项目部具体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过程监管并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评价考核工作。 3 职责 3.0.1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集团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职责分别如下: 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 1)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名、培训、考试及证书复审的组织工作;协助劳务分

包单位做好相应的报名、培训、考试及证书复审的组织工作。 2)做好集团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的采集、更新、维护工作 3)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报名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4)做好劳务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网上信息的核实工作。 2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劳务管理办公室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协调各级各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监督工作。 3.0.2建筑电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组建项目部(含直管项目部)时,由分公司及项目部负责选择持证上岗及符合岗位其他要求的相关人员为现场电工,并报集团劳务管理办公室、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 2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督促分公司及项目部做好现场电工的日常检查管理台账,人员如有变动,分公司应在人员变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 3.0.3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团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督促分公司及项目部应选择具有相应特种作业施工资质许可和足额特种作业持证人员的劳务分包单位,并按劳务分包管理办法(2017版)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集团劳务管理办公室督促劳务分包单位与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分公司及项目部劳务主管应参与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3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及劳务管理办公室对劳务分包单位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核验如有虚假证书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0.4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督促分公司(项目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许可和足额特种作业持证人员的建筑机械出租单位,由项目部机械管理员发起经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核实后,由集团合约管理部负责签订机械租赁使用维修保养合同。 2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与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其日常管理。分公司(项目部)应参与建筑机械出租单位对其的日常管理。

小河嘴煤矿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2013年度小河嘴煤矿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配备管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切实做到一切以安全为重,一切从安全出发,更好地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根据小河嘴煤矿2013年度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对我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特种作业种类。根据安监总局第30 号令的规定,以下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52号令)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副总工程师、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机运通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根据2013年度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处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机电队井下电钳工不少于26人;采煤队电钳工不少于2人班(综采队加倍);掘进队不少于5人/队;运输队不少于6人/队。全矿合计不少于65人(其中包机组电钳工6人)。 3、采煤机机操作作业:单班作业不少于2人/班,双班作业不少于4人/班。全矿合计不少于14人。 4、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不少于4人/班;调度小绞车每台不少于2人/班(提升机操作作业人员包括参加司机和信号把钩工)。全矿合计不少于160人。 5、煤矿井下爆破作业:采煤队不少于2人/班;掘进队不少于2人/班。全矿合计不少于50人。 6、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根据2013年生产部署(4个采面、6个掘进碛头)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全矿井巡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 (一)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 (三)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落实我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三、定义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1、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2、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3、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四)职权职责 1、安环科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并对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外包过程人员的特种作业管理。 3、职责: 3.1、调度室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 3.2、安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3.3、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调度室、安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4、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4.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4.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 4.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4.5、压力容器作业 4.6、起重机械作业(包括门、桥、塔式起重机械驾驶、电梯、起重工)等 4.7、各种登高作业。 4.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9、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和他人的安全,保证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公司特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如下: 一、公司筛选思想好、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不 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处处事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操作的员工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二、公司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整顿,凡是不服从管理、违章 蛮干、专业技术较差或造成未遂事故和已形成事故者,将及时调整,另行安排工作。 三、对所有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持证 上岗;每年公司组织一次专业性的安全技术培训,以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由公司统一保存,操作人员保存证件的 复印件,以备检查。 五、特种作业人员严禁无证上岗和酒后上岗。 六、项目部要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 技术交底的,不得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上下班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除一切

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通过验收,认定合格 的,办理验收手续,并履行签字手续,交使用班组或人使用,没有经过验收的严禁交付使用。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作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对当班存在的问 题,必须要标明。 十、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中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与他人闲谈 聊天,不准干私活、读书、看报,要精心作业。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要积极配合好其他工种作好安全施工,严禁将机械设备或机电设施交给无证人员操作,以免发生事故。 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1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安〔2012〕688号日期:2012-10-16 13:4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适用对象 凡在我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或者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聘用企业应当和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组织其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期。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配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筑电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 2、5万~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3、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 (二)建筑架子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4人; 2、在1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人。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和安装拆卸中,每一栋主体工程附着升降架子工应不少于6人,并配备电工不少于2人。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数量标准上适当增加。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按下列原则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要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时应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定责。 1、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时,要确保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塔式起重机司机应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现象,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督促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技术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下列特种作业: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六)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由各班组提出,部门汇总后,上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培训。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执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取证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基础知识; (二)安全技术;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应急与现场救护知识; (五)典型事故案例; (六)实际操作能力培训; (七)其他应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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