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各章节笔记整理

二级建造师法规笔记整理

P1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注册建造师分类

建造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 年。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选修课60

学时。

2Z20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档案包括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P4 2Z201017掌握监督管理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P6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1、法律: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4、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产生冲突时的处理情况:

1、同一机关一般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该

地使用;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时,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P7 2Z201030 宪法

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

1、平等权。基本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和活得赔偿权

2Z01040 民法

2Z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1.财;

2.物;

3.行为;

4.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即时协商、约定条件终止)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

1、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P14 2Z201143掌握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

书面委托代理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3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重点必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终止)

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制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债的消灭:

履行、免除、抵消、混同、提存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P17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

3、地域性

4、实践性

专利权的主体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

专利权时限

发明专利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

3、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最长的保护期限:20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2、中断:

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

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

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2Z201035掌握物权制度P21 (重点掌握)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

物权的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

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5

2Z201051掌握抵押权

抵押财产的确定

1、债务履行其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时限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Z201052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Z201053掌握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留置权人应该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预告登记后,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债权消灭。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2Z201060建筑法

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城市规划的,去的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时,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施工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P 31 2Z20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三个序列。

2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7

2Z3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三)工程监理的权限

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五履行监理合同1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其他利益关系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4*******招标投标法

2Z2010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三类工程)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四类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IZ301052掌握招标程序

二、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的种类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四、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出售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Z201072掌握投标的要求

二、投标文件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使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

法重新招标。

P44 2Z20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

1)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P4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P4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标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

开标应该遵守以下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

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

众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Z20107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办法

一、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其评标委员会由1)招标人的代表和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

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

标文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37条还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P48二、评标

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P49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P49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P51 2Z201077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印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P51尽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资金,但在实践中,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形还是存在的。这种垫资行为经常引发关于利息的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给出了处理意见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2,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

分除外

3,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P52 2Z201078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P53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P5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P 55 2Z201079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P57 2Z20108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组织保障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在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上进一步做出了规定:1)矿山、2)建筑施工单位和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一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P58 (二)、明确岗位责任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构负责。

P59三、经济保障措施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技术保障措施

P60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Z20108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2Z20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必须掌握知识点)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0-72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P6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P67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应当派人参加。

P68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P72 2Z20109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一个项目的参与方分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P73 2Z201073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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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费设施和器材。”

P74 2Z20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P75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Z20109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必须掌握重点)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P77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新岗位培训

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考试难点)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2)安装拆卸工

3)爆破作业人员

4)起重信号工

5)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P78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演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1)深基坑、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危险地方)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P81 2Z20109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行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2Z20109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安装、拆卸属于特殊专业安装,具有高度危险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Z20110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P8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1)矿山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

3)危险化学品、4)烟花爆竹、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

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Z20110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Z20111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P87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P89 2Z201111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三、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七、见证取样的责任

施工人员对涉及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P92 2Z20111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7

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独立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P93 2Z201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P94三、保修责任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含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P95 2Z20111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P96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8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P99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Z201121熟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发》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

工程不使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

产品范围的,使用本法规定。

P103 2Z201132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4、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做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P105 2Z20114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Z20114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P106 2Z201143熟悉水、大气、噪音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19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防止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非常重要)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坐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具体规定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转移固体废弃物出省、……,并经固体废弃物接收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8)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Z201151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行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行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舍差;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师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行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Z201152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

20 工作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二建法规知识点第一章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知识点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知识点二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知识点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 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 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知识点四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管理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等属于经济法。 ★知识点五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知识点六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是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七斥讼法指的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民事诉讼法》、《刑事 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非诉讼的程序法主要是《仲裁法》。 22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知识点一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4层含义: (l)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 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知识点二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二)2024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二)引言概述: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二) 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法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规能够帮助考生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本文将对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规知识点进行总结,分为五个大点来进行阐述。 正文内容: 一、施工合同管理 1.合同的基本要素 a.合同的独立性 b.合同的订立要素 c.合同的效力要素 d.合同的履行要素 e.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要素 2.合同的履行阶段管理 a.合同签订和备案 b.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 c.合同变更和索赔管理 d.合同结算和决算管理 e.合同的保证和担保管理 3.施工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

a.澄清合同条款和义务 b.合同履行的证明和备案 c.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解决 d.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e.合同履行的后续管理和策划 二、质量工程管理 1.质量管理体系 a.质量目标和职责划分 b.质量控制和检验管理 c.质量评估和认证管理 d.质量验收和监督管理 e.质量事故处理和追责管理 2.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a.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b.质量控制计划和措施 c.质量控制的工作流程 d.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指标 e.质量抽检和评估方法 3.质量事故处理 a.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判定

b.事故处理的责任分担 c.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措施 d.事故处理的追责和惩罚 e.事故处理的防范措施和预防理念 三、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a.安全生产责任和组织体系 b.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管理 c.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控制 d.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管理 e.安全事故防范和事故调查 2.安全生产控制 a.安全生产控制的规范 b.危险源辨识和防控措施 c.安全生产设备的管理 d.安全生产操作和流程 e.安全监测和报警机制 3.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a.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b.事故应急组织和领导

二建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

二建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 二级建造师考试是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重点考察 考生的专业技能和相关法规法律的掌握。下面是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重点 法规知识点整理: 一、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要涉及了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 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建筑工程施工标准: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程序和内容。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了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要求和抗震设防 基本参数。 3.《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规定了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和计算方法。 三、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了建筑施工质量的管理要求 和工序验收标准。 2.《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了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的方法和标准。 3.《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 方法和标准。

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程》: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五、劳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和调解、仲裁的原则和方法。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招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保证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的公平竞争。 2.《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管的责任制度。 3.《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利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这些是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重点法规知识点,考生需认真学习和理解这些法规法律的内容和要求,做到有条不紊地进行考试复习。同时,考生还应关注最新的法规法律政策的更新,阅读相关文件和案例,增加对法规法律的实践应用能力。

二建法规学霸笔记(完整版)

二建法规学霸笔记(完整版)二级建造师学霸笔记 内容包含《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解析+考点汇总,二建考生必备资料! 怎么快速的通过二建考试? 其实每个科目和章节的分数都不一样。我们需要知道每一章的分数是多少,然后你就会知道哪一章是重要的,需要重点关注那些章节的知识。 首先法规“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的分值大约在18分,“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在5分,“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8分,“建设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4分,“建设工程施工环境管理节约…”5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9分,“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1分,“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0分,从中能看出哪几个章节的分值高,那就主攻那几章。 再来看管理,“施工管理”大约20分,“施工成本管理”23分,“施工进度管理”18 分,“施工质量管理”20分,“施工职业安全”12分,“施工合同管理”19分,“施工信息管理”3分,从中也能看出分值分布。(仅供学习交流,优化网络环境,共建和谐社会) 像管理的最后一章只有3分,和120分得总分微不足道,我不是说这几分不重要,主要告诉你重点应放在哪些章节来学习。 和学习一样,要提倡方法,努力学习效率很低。对于二建来说,考试难度不是很大,知识点也不是太多,所以好的学习方法可以让你事半功倍。

当然学习过程中不能缺乏资料 这是二建中最好用的学霸笔记 2021二建法规学霸笔记(完整版) 2021二建法规学霸笔记(完整版) 2021二建法规学霸笔记(完整版) 2021二建法规学霸笔记(完整版) 2021二建法规学霸笔记(完整版) 2021二建法规学霸笔记(完整版) 文章的展示内容有限,需要的同学可以到:学习资源共享中心下载 总结来说,二建是一科偏记忆的科目 只要你愿意花时间,穿越二楼是非常容易的! 加油加油!

2023二建《法规》学霸笔记

2023二建《法规》学霸笔记 一、引言 2023年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备受广大建筑行业人士的关注。其中,《法规》科目作为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考生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备考过程中,学习笔记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通过系统、全面地整理法规知识点,不仅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考试内容,也有助于在复习和记忆中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二、笔记内容 1. 法规体系概述 1.1 《建设工程法》 1.2 《城乡规划法》 1.3 《建筑法》 1.4 《招标投标法》 1.5 《工程造价法》 2. 《建设工程法》 2.1 法律适用范围 2.2 施工图设计审查 2.3 施工许可证

2.5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和处罚 3. 《城乡规划法》 3.1 规划许可证 3.2 规划方案审批 3.3 违法建设处理 3.4 规划管理的行政处罚 4. 《建筑法》 4.1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施工质量 4.2 施工单位的组织和管理 4.3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 4.4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 5. 《招标投标法》 5.1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5.2 投标文件的要求 5.3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5.4 中标和履约 6. 《工程造价法》 6.1 工程造价的管理

6.3 工程造价测量和计价 三、学习方法 在学习《法规》科目时,考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1. 系统性学习:根据教材内容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将各项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 2. 重点把握:根据历年考试内容和考纲要求,合理划分各个知识点的重要性,重点掌握考试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深入理解并熟练掌握。 3. 实践应用:将所学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来加深对法规的理解和记忆。 4. 多维拓展:可以通过阅读法规类的相关书籍、资料、参与法规研讨会等方式进行多维度学习。 四、学习笔记的整理 在备考过程中,学习笔记的整理至关重要。下面是一些笔记整理的技巧和建议:

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二)2024

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二)引言: 本文将对二建《法规》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汇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知识。文中将从五个大点进行阐述,分别是A、B、C、D和E,每个大点下面包含5-9个小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A. 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及作用 1. 法律法规的定义 2. 法律法规的来源和形式 3. 法律法规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4. 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 5. 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行业的影响 B. 建筑工程领域常见法规 1. 建筑工程进度管理法规 a.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法规 b. 施工进度计划管理法规 c. 施工进度控制法规 d. 进度款支付管理法规 e.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法规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a.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标准法规

b.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法规 c.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法规 d.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法规 e. 建筑工程整改与验收管理法规 C. 安全生产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a.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法规 b.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法规 c. 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教育法规 d.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理法规 e. 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责任制度法规 2. 建筑工程风险评估与控制法规 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 b. 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估法规 c. 施工作业安全控制法规 d.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规 e.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法规 D. 建筑工程合同法规 1.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 a.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规

b. 建设项目资金及合同管理法规 c. 履约保证金管理法规 d. 工程款支付与索赔管理法规 e.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法规 2. 建筑工程索赔管理法规 a. 工期索赔与延期赔偿管理法规 b. 质量缺陷索赔与处罚管理法规 c. 违约索赔与违约责任管理法规 d. 施工变更与索赔管理法规 e. 索赔证据与调解仲裁管理法规 E. 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与处理 1. 建设工程违法行为与处理管理法规 a. 违法建设项目处理法规 b. 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法规 c. 违法建筑处罚与责任管理法规 d.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法规 e. 违法建筑工程行为投诉与举报管理法规 2. 建筑工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管理 a. 建筑工程法规执行机构与职责法规 b. 法规执行中的执法措施法规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章节汇总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章节汇总 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建设工程是指在土地上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活动。建设 工程涉及到众多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的公平、公正和安全进行。建设工程法规主要包括《建设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 二、建设工程相关知识重点章节 1.《建设法》 《建设法》是对建设活动所需要遵循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定的法律。建设法的主 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核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必须遵守《建设法》的规定,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是对城乡规划活动所需要遵循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定的法律。城 乡规划是指根据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需要,对城市和乡村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建筑法》 《建筑法》是对建筑活动所需要遵循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定的法律。建筑是建设 工程的核心内容,建筑活动需要符合《建筑法》的规定,保证建筑的质量和安全。《建筑法》规定了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相关规定,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对生产活动所需要遵循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定的法律。在建设 工程中,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三、结语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建设工程中必须要遵守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的合 法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建设工程法规概述和相关知识重点章节的了解,可以更好地指导建设工程的进行,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深入了解建设工程法规,保障建设工程的良好发展。

二建笔记知识点总结

二建笔记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一、施工组织设计 1. 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概念 施工组织设计是在施工总图和工程设计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施工组织性质、工程量大小、项目特点、合同要求等因素,对施工过程进行合理的组织和安排,确定施工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法、工序、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控制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提高施工进度,保证施工安全及经济。 (2)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技术交底书、施工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的规定,结合项目要求及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工程的建筑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度等因素。 2.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程序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①认真分析现场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情况; ②研究并掌握工程设计文件; ③搜集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以及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等有关资料; ④确定施工机械设备及各种施工资料,为施工条件的论证提供必要的依据; ⑤熟悉施工合同的各项规定,了解相关技术交底书、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定等资料。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图纸 施工组织设计图纸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成果之一,其作用是全面展现工程施工的组织管理,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载体。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成果之一,建筑企业应当认真研究和制定合理的方案,以满足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适应施工组织管理的需要,并根据相关要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原则 (1)总承包工程及一种工程总包承包工程应当采用协调一致的整体进度计划; (2)分包工程应当针对分包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细分计划; (3)施工进度计划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利用资源,确保经济合理。2.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方式 (1)总体进度计划的编制 总体进度计划是对全过程的施工活动按时序和时间顺序进行图示和计划,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内容。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时间节点,明确关键工序,形成整体的施工计划。 (2)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的编制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精确到每个工序,确保施工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施工资源管理 1. 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的构成 施工中的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经理、生产、质量、材料、设备等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作业人员。 (2)施工人员的操作管理 建筑施工管理中需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操作管理,包括施工人员的配备、岗位责任、工作任务等方面的管理。 2.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1)机械设备的选择 施工机械设备是工程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工具,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机械设备。 (2)机械设备的保养维护 为了确保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需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 3. 施工物资管理

2024年二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2024年二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2024年二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一、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指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总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据土地使用者为其设定、基于供公众使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3、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以拍卖、招标、挂牌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制度,申请施工许可证,并且不得违法缩小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范围。 5、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并且应当公开招标。 6、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确保工程项目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控制。 7、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8、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且禁止

分包单位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有设计方案,并 且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 10、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法律责任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违反建设工程 质量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如果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尚 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 3、对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如果给建设 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4、对于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谋 取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5、对于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 当返工或者修复,并由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6、对于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工程本身损害或者

二建法规记忆口诀整理

二建法规记忆法规 2Z201021 1. P1 宪法----- 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口诀:自选国足(组)〕 2.P2 民法-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口诀:武(物)鸣(民)庆(侵)贺(合)公投〕 3.P2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 划法》《建筑法》 〔口诀:许法医评价城管规建〕 4.P2 经济法 --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口诀:政府统计土地税,反对预审节约标准〕 5.P2 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口诀:矿山安全劳动合同(保)病/残〕 2Z2010 6.P7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口诀:成立机构,有财产责任〕 7.P12委托代理终止: 满—代理期限届满 成—代理事务完成 小—消—被代理人取消代理 吃—辞—代理人辞去代理 四—死—代理人死亡 十—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能力 种—终—法人终止的 〔口诀:满城小吃四十种〕 8.P16

所有权---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口诀:占用一分钟〕

慨用1咕需人龙端人柿瞿曲时1的占书I柑稽竺弛代杈的出出I .穆漱人不力典时|的5建振抨川入t反相人」力战片儿t|S令人型第二人)直抵旧001也开我1均在) 曲¥办H 低揖m| 4旭旧 笊』旧的拄用U#茎*总弋向h 身记 叫m而 的财产 片只在ured不丁丁,芯辎I.A ।工噌根弹陶粤怪忙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加押乩3L不代工理广,.匕主产片:;方与I 1 口轲坦广匕&*世叁,加忖村.外地H•广总举 ,片「「W片 小坪田!: -CL徭痂1寻■舟南■牙*金:蜀^ 3几JT A?我亡4夫.-“与座2中 -- . J- --. = ",■-;:1-. ■<. >li.J "K'r.- '. li- 土尸・n ^=KRR +4E :J 1-..I^J1 = 4空也却" 配r 扭而呼勺■/:¥ /nOEU型如百EM1M皆i危国米.Ji\ 通迁出后虹才生也一走不卡记塞阴 0工“「」"13: Mid 1、hF 守!In. \ zr I All^-ltilr. 展抨包芈Mm v IL "!? < 考十肛TV校对 Qz-f*:事 3 H“心所俳r,七4二r仝生学:做咨 内贝丹UN・1心父卜4口 **:#.¥」. ^T ' jjarp k k=KE置上U&T1设■.①MF 的■典 j_. =y |LQ J.5E+I=线"LTE I I H I_5,■4-i!-r<| 二匚・T -中* T,川_迳* 让川女A,』丘』"外小法。石阴1期 4r |£九-Hl・*1#乱「抵』§归人科舟的,占匕药吞―眩闻■廿小•m=rh±八― F;内 2哈忌荷福hf司Me Hr厘 ・,卜;江一1+ 显电■&用1坨.堂河也址抗底团J T EM L L珞 -H;排,七由/必中W^-i hlJ^ 一>处处丑工工」.FW g%14 a U白F + 'B * 二.,㈣M i£H:号于 : 10.P50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1.P47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才(拆迁进度)子(资金落实)错(安全措施)涂(图纸)企(施工企业)划 (规划许可证)书(用地批准书) 【口诀:才子错图企划书】 12.P45-46 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有: 1)小型工程, 2)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 9.

二建考点总结——法规及知识

二级建造师考点总结————法规、常识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事法、诉讼与费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2、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I、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4层含义: a、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b、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c、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d、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a、国家主权的事项; 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c、民族自治区自制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制制度; d、犯罪和刑法; e、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f、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g、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 h、民事基本制度; i、经济基本制度以及财政、海关、外贸、金融的基本制度; j、诉讼和仲裁制度; k、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及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II、法的效力层级 (1)法的纵向冲突 a、宪法至上; 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2)法的横向冲突 (3)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之后30天内依据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部委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 市人大及常委会市政府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I、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他的产生必需经过法定的程序。 (2)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其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人代表人的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代表人在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向有过错的法人代表人追偿。II、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盈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应为营利法人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去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III、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201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资料(B)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法人制度】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P7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P8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P9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代理制度】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P11 【物权制度】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宅基地使用权和④地役权。P16建设用地使用权P 1 7 1. 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3.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注意: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个土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应该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的方式出让) 4.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5.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P22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具有绝对的排他性。转让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三、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四、期限性 【担保制度】 工程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注意:说的都是保证,不是抵押、质押和留置)P32~33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巳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P33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发 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P34 留置权“三人合一”担保人、债务人和留置人。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标的额的20% P34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吊销执照(干扰项:罚金、拘役) P42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制度】 规划许可证书:划拨——先领证,后拿地 出让——先拿地,后领证P48 强制委托监理的范围( 5 类) P49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m²以上)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的延期:自领证之日起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P50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造师的相关管理制度 一、掌握注册管理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后,方可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 注册分为执业凭证、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而是重新计算。 因变更注册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掌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失效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都为聘用单位出问题 3、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二)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非职业活动受到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超过65周岁的 四、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项目经理;2、其他施工管理;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建法规笔记

二建法规笔记 二建法规笔记 二级建造师考试是中国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专业资格考试之一,也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内容涵盖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是评价建筑工程专业技能水平的重要指标。 在二建考试中,法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掌握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考试的通过至关重要。以下是二建法规的一些重要内容: 1. 建筑法及配套法规: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配套法规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等,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 工程招标法及相关规定:工程招标法是规范工程招标活动的法律,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评标标准等。此外,还有相关的规定,如《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监理管理办法》等。

3. 施工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施工合同法是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内容。还有相关的规定,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 4. 安全生产法及配套法规:安全生产法是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安全的法律,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提出了严格要求。配套法规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5. 环保法及配套法规:环保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法律,对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配套法规包括《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对建筑工程施工、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规定。 除了以上法规,二建考试还会涉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规范、建筑标准等,考生要全面了解并掌握相关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可以通过查阅教材、参加培训班、做题等方式来加强对法规知识的掌握。此外,还可以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加深对法规的理解和应用。 总之,二建法规是考试中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认真学习、深入理

二建章节知识点总结

二建章节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建筑工程经济 1.1 建筑工程经济基本概念 1.1.1 建筑工程经济的定义 建筑工程经济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对建筑工程所需资源和成本进行合理配置和 管理,以求达到最优的利润和效益。 1.1.2 建筑工程经济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经济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投资决策、建筑工程成本管理、建筑工程利润分析、建筑工程投资风险管理等。 1.2 建筑工程投资决策 1.2.1 投资决策的基本概念 投资决策是指在确定建筑工程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方案以及投资项目开发策略等方面做出 的决策。 1.2.2 投资决策的方法 建筑工程投资决策的方法主要有净现值法、内部收益率法、比较投资效益法等。 1.2.3 投资决策的影响因素 建筑工程投资决策的影响因素包括市场需求、政策法规、技术进步、投资成本等。 1.3 建筑工程成本管理 1.3.1 建筑工程成本的基本概念 建筑工程成本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个阶段所需的全部费用。 1.3.2 建筑工程成本的计算方法 建筑工程成本的计算方法包括直接成本法、间接成本法、全成本法等。 1.3.3 建筑工程成本的控制技术 建筑工程成本的控制技术包括目标成本管理、成本绩效分析、成本风险管理等。 1.4 建筑工程利润分析 1.4.1 建筑工程利润的概念

建筑工程利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在投资、设计、施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所取得的净利润。 1.4.2 建筑工程利润的分析方法 建筑工程利润的分析方法包括成本利润分析法、市场营销利润分析法、投资效益分析法等。 1.4.3 建筑工程利润的影响因素 建筑工程利润的影响因素包括市场需求、投资规模、成本控制、竞争情况等。 1.5 建筑工程投资风险管理 1.5.1 投资风险的概念 建筑工程投资风险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导致的投资收益 的不确定性和损失的可能性。 1.5.2 投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建筑工程投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环境评估、投资风险分析等。1.5.3 投资风险的应对措施 建筑工程投资风险的应对措施包括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控制、风险分担等。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2.1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概念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任务、施 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组织机构等。 2.1.2 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包括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可行性等。 2.1.3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施工任务、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组织机构等。2.2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2.2.1 施工进度管理的基本概念 施工进度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进度进行计划、监控和调整,以保 证工程按时完成。

二建学习笔记-法规

第一讲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注意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有效期3年。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多专业注册的,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4.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5.执业范围: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6.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7.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 大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小型工程:无限制 8.注册建造师不得从事的行为: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9.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10.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1.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笔记

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笔记 1、2021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考点汇总 科目介绍:工程法规是以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主线,针对实际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案例纠纷进行约束的一门学科。全书共包括 8 章 36 节,约 500 个知识点,其中涵盖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及对相关规定的解读,记忆性的内容较多。但是,各个工程活动之间的紧密联系也决定了法规科目需要融会贯通的特点,工程法规的内容看似简单,但由于它在整个建造师考试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性,必然要求大家对它有更深的了解,因此考试时可能难度要加大。法规的命题较为灵活,难则很难,易则极易。近几年来,法规的命题令广大考生大受其苦。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法规科目的复习切不可急躁,万不可轻视这门看似“纯文科”的工程科目。 说明:高频考点攻略是为了方便广大考生针对学习做记录的攻略表,考前对于已掌握的知识点可在完成情况中打“√”,检测学习成果,如有问题可在备注中做好记录,知识点中的星号标记代表该知识点的重要程度,便于大家了解知识点考试情况,明确重点掌握内容,祝大家学习愉快,顺利通过考试。

2、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笔记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4、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5、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6、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7、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8、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9、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10、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1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1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法律法规笔记 第一章建造师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注册管理 概念: 注册建造师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获得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获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有关活动旳专业技术人员 2、未获得注册职业证书旳职业印章旳,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旳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旳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旳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 有关考题 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旳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管理规定旳是(C ) A、李某参与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得知考试成绩通过后即以建造师旳名义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数年,并以获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旳名义在当地旳一种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与了建造师旳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旳项目经理。

D 、吴某参与了建造师旳执业资格考试,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人仍然以建造师旳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旳项目经理。 2、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旳人员,以建造师旳名义执业旳前提规定(B)A、立案B、注册C、审批D、认证 3、万某2023年9月参与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C) A、以建造师旳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旳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旳名义执业。 D、获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注册申请 注册旳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后 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立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23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与二级建造师考试,2023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获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D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B、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事或江苏省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C、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取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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