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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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要点

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及在诉讼中,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立案及支持诉讼的证据。应举证的证据如下:

一、主体资格

1、当事人为工商企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非法人企业亦应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2、当事人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的,提交《法人代码证》或批准成立的行政机关的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以及照主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地驻京人员应提交暂住证,就业证及复印件。

5、当事人变更原注册登记内容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变更登记材料。

6、当事人已被撤销或合并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撤销或合并的证明。当事人撤销后或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具有资格的成立单位出具成立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7、当事人争议纠纷发生在法人撤销或变更、合并之前的,提交争议发生时的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实体部分:

当事人应提交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1、有书面合同的提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书面合同的提交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如来往信函,往来票据凭证,会谈纪要,录音录像材料等)。

2、双方履行合同中的封样、样品、图片等。

3、与争议案件相关的国标、企标、行标等。

4、经过审计,检验、勘查、鉴定的书面报告及结论意见。

5、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履行情况的材料。

6、提供违约金、赔偿金承担方式的法律依据及原始材料。

7、法庭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据。

2/买卖纠纷举证要点

根据买方与卖方的不同义务,确定各自的举证要点,比如买方应该证明自己付款,卖方应该证明自己履行交付义务等,大致可能涉及的举证要点如下:

1、提供买卖合同或协议。

2、口头协议的需提供能证明口头协议的有关证据。

3、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事实。

(1)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品牌、数量、规格、单价等有关凭证。

(2)给付货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等有关凭证。

4、提供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有关证据。

5、提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证据。

3/房屋买卖纠纷举证要点

1、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他人

进行诉讼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提供房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

3、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的书面证据。

4、出卖出租房应提供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据。

5、提供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房屋合同书。

6、如已交款或鉴定的,应提出交款的书面证明。

7、其它有关本案的证据

4/建筑承包合同案件举证要点

1、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副本、复印件。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工程预决算审核文件、工程进度表复印件、工程款拨付凭证、建筑工程阶段性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后验收报告。

3、建设项目的图纸、施工中设计变更后的图纸及全部工程中工程项目变更的洽商记录。

4、建设单位提供规划部门、房管局的地政部门等审批后的有关文件。

5、施式单位提供资质级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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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工承揽案件举证要点

1、提供书面或口头协议的证据。

2、提供加工承揽的标的、方式、规格、质量、数量、定价、交货方式、交付时间、加工的工期、具体的加工承揽人。

3、提供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有关证据

6/合伙纠纷举证要点

1、提供合伙合同或协议,

包括: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后期增加入伙、先期退伙、合伙终止、违约责任承担的证据。

2、口头协议的须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

3、提供合伙的字号或名称、负责人及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提供合伙的账目。

5、提供合伙的债权证据。

6、提供合伙的债务证据。

补充说明:实践中很多合伙是没有在工商注册的,有的是以个体户的方式注册,一旦发生大的赢利或亏损,有时对于双方关系是合伙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就可能产生争议,所以,还要注意收集除合伙协议外能证明双方实际是合伙关系的证据,比如:利润分配方案、记录;合伙人事务管理记录;合伙人会议记录等。以确保合伙关系的认定。

7/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举证要点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一般事故责任认定中会有基本的描述和确认)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

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8、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9、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10、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11、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应该准备相关证据争取推翻认定,不过,实践中很难)

12、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13、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14、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15、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16、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17、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补充说明:关于这方面的损失赔偿项目,一般参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但如果涉及死亡或伤残的具体计算,还要涉及当地的各项指标,应该找律师提供帮助。

8/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要点

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3、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5、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6、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及适用的条、款、项、目、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

附件一、开除纠纷

1、开除处理决定书;

2、被开除者错误事实的证据;

3、开除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职代会的讨论决定、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的证据)。

附件二、除名纠纷

1、除名处理决定书;

2、矿工的事实依据,劳动者的原始考勤记录;

3、除名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职代会的讨论、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

附件三、辞退纠纷

1、辞退处理决定书;

2、被辞退者违纪的事实依据;

3、辞退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工会意见、职代会的审议记录、是否发放《辞退证明书》)

附件四、辞职纠纷

1、辞职申请书;

2、审批手续、及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书;

附件五、自动离职纠纷

1、自动离职的事实根据;

2、自动离职审批手续及处理决定书;

附件六、劳动报酬纠纷

1、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标准(确定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的形式);

2、工资是否实际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

3、对直接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提供雇佣关系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无合同的应提供付出劳动的数量、及报酬计算的证据)。

附件七、履行劳动合同纠纷

1、因工作内容而产生的纠纷

提供衡量劳动者劳务的数量标准及质量标准及未完成指标、任务的证据。

2、因式用期、合同期限而产生的纠纷

提供是否有非法延长试用期的证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随意、无故改变合同期限及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据。

3、因工资、劳动纪律产生的纠纷(可参照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报酬纠纷举证)。

9/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要点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可以在起诉后由法院委托鉴定。

10/法定继承举证要点

1、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2、遗产的范围和数额(遗产应包括动产、不动产),另外应注明被继承人在外地是否有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情况,继承开始后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和保管。

3、不动产中房屋打分、估价,不动产、动产中需鉴定及估价的要有鉴定估价书。

4、提供所有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点,不得遗漏。

5、当事人还需提供下列证据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包括提供金钱、物质和劳务情况、亲疏情况、继承人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2)认为其他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的,应以下列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继承人中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

(3)继承人中如有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应提供弃权的时间和原因及弃权声明书;弃权人如有反悔,应注明反悔的时间和理由。

11/侵犯名誉权案件举证要点

一、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

1、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

2、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或有关证明材料。

3、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

二、侵权后果的有关证据: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2、造成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应证据

12/排除妨碍案件举证要点

1、原、被告若为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如需委托他人进行诉讼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相邻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如系私房,须提交房屋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如承租公房(或私房),须出示承租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4、提出具体妨碍事实证据:相邻房屋的间距,对采光、通风、排水、通行的影响程度等。

5、若提出对房屋质量有影响,需提交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 (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的,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一)基本身份情况;(二)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四)起诉书副本的收悉情况。 5、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或者“指控”)被告人XXX 犯…罪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公诉机关因本案,于…(时间)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司法救助须知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49604576.html, 司法救助须知 部分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希望能够在诉讼的时候减少成本,马凤律师特寻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救助须知》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当事人。 司法救助须知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

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的几种处理情形: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

刑事辩护有什么策略

刑事辩护有什么策略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 面小编为你整理刑事辩护的策略,希望能帮到你。 刑事辩护的策略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 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我不知道北京工商注册代理。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违约责任。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 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 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上海驾校科目一理论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 021学车网。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法庭辩论相关文章: 1.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 2.关于法庭辩论的三大基本技巧 3.什么是法庭辩论 4.法庭辩论技巧 5.法庭辩论技巧之法庭辩论

如何证明加班

如何证明加班 篇一:加班工资该如何举证证明? 加班工资该如何举证证明? 在司法实务中,员工主张加班时该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呢? 律师分析: 第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应当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只有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根据该规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从现实层面来看,让劳动者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存在诸多困难。在不少单位,加班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没有书面证据,是否加班往往体现在工资、打卡记录、工作记录等情况中,然而这些证据往往保存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从获得。因此,尽管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三,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事实

的举证责任。不过,让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不合常理。同时,不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时间跨度较长,若要求用人单位一概提供相应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过于不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证明加班)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该规定,由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基本证据,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者不能完整提供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补充提供。 篇二:12.员工加班证明 员工加班证明单 员工加班证明单 员工加班证明单 篇三:加班申请(证明)表 加班申请(证明)表 编号: 加班申请(证明)表……………………………………………………………………………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当事人因为合同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此时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想获得有利判决的,都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然后进行质证。 那么大家知道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什么证据吗?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买卖合同书; 、订货单; 、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劳动纠纷里员工自己需要举证证明的事项

劳动纠纷中员工需要举证的事项 1、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主要是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完税证明或盖有单位公章的文件的原件 2、证明加班的事实,主要是盖有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的考勤或加班单原件 3、证明奖金提成:你有提成、提成的存在、计算方式,主要是合同或盖有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的原件 证明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存在,2,奖金,3,加班。这里说说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如何举证劳动关系的存在: 1、盖有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的文件的原件比如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照片如果单位否认都没有法律效力。 2,单位法人的录音,录制内容要清楚且没有歧义 3,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如果是个人存入的,那么要证明存入的人是公司的员工,这里也是有风险,所以个人存入不能100%证明)5,有证据证明单位有这个人的负责人或领导比如人事的签字的文件的原件或录音(如果证明不了是单位员工,那么也无法证明劳动关系) 6,在职员工的证人证言(效力较低,证人的分类及如何举证之前分享过不在赘述)

7,一些公司出版的出版物比如公司网站,周刊的照片及内容(也不能100%) 8,等着法院法官去现场核实(打这么多年案子,只遇到过1个法官这么做,因为案子多,法官少,不现实) 9,有证据证明单位法人或是单位员工的负责人或领导和员工往来的短信,微信记录。 10,经过公证的,由单位企业邮箱与员工个人邮箱往来的电子邮件可以当庭演示或公证(如果单位和员工之间都是企业邮箱,一旦单位关闭邮箱,员工因为无法公证或当庭演示那么会不被认可)如果以上都不可以,那么必要时可以让法院协助调查取证如工资发放主体,发放人的社保缴纳记录以及工作场所现状等。证据方面,还有员工的工牌,工作的单据等。个人详细述说工作过程,受谁管理,同事有谁。最重要的,不要采取过激措施。走正常法律途径。另外即使二审是终审生效,也可以到高院申请再审,如果还不服,还可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成功发回重审,还是有机会的。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但都不影响一个既定事实,就是这些规则是目前我国有现行立法依据的,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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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材料指引大全 活着的法律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具体诉讼请求已经仲裁,非经过仲裁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举证和证据材料交换指南

举证和证据材料交换指南 一般情况下,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如对自己所提的主张不举证或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据材料 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司法机关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一、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二、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属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三、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四、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五、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六、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对关键证人的证言无异议、或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七、作证的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一)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 (二)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三)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四)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八、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九、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十、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独任审判法官或合议庭决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举证的,视为举证不能。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材料。被告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的,视为举证不能。

(完整版)诉讼的策略与技巧

诉讼的策略与技巧 (2011-09-09 01:36:34) 策略是诉讼思路的宏观把握。而技巧则是诉讼策略的微观操作。 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诉讼的本质规律是:取巧者胜,技能者胜。 一、诉讼的准备: 庭外的充分准备,会使律师在法庭上游刃有余。 1、梳理案情: A、以时间顺序为主线,把握案件事实脉络。 B、去粗取精,提炼与诉讼有关的(法律)事实。 在梳理案情时,要注意一个原则:一切事实都是围绕诉讼请求这个中心进行准备的。 2、提出疑问: 很多细节和背景(比如:原被告的背景关系、纠纷产生的“主观”原因,已经经过了几次谈判等)是从材料中反映不出来的。这就需要律师敏锐的发现问题。在这个阶段,适时的向当事人提出和求证,以获得对案件全面的了解。 在这一阶段提出疑问的目的有两个,除了获得情报之外,还可以建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 3、补充收集证据:

从材料反映的问题和对当事人的交谈中,按照自己的理解补充收集证据,包括调查、核实、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 此时的证据收集是加入了律师的主观判断之后的证据收集,是按照律师对案件的理解,加入了技术性含量的证据收集。 当事人与律师对案子的心态是不同的。律师要先以客观的态度,判断一个案子的利弊。 补充收集的证据模,是在熟悉案件之后,举证截止日期之前。 4、法庭阅卷: 法庭阅卷的首要目的是了解对方提交的证据。不能忽略“知己知彼”的重要性。另外,在阅卷的过程中,既要重视对自己有利的细节,更要重视对自己不利的细节。 为了使对方尽量少、尽量晚的了解己方的策略和思路,自己的证据要在阅卷之后提交,尽量晚的提交。 5、查询、准备法规: 针对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争议要点,充分准备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备不时之需。 提醒:在这一阶段,最好不要轻易对当事人发表对案件走向的意见,因为在没有完全获得案件的全部信息之前,你的任何意见都显得唐突,意想不到的事情随时会在你的身边发生。唐突的发表意见必将对你的客户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也暴露律师自己缺乏沉稳和经验。

《刑事诉讼法》第03章在线测试

《刑事诉讼法》第03章在线测试 A B C D 、某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犯罪行为轻微,至多可能判 A B C D 、袁铭因黄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其哪些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A B C D 、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什么 A B C D 决 A B 式提出 C、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没有重新组织 合议庭进行审理 D

A、立案 B、侦查 C、审判 2、公安机关有权 A、立案 B、侦查 C、审判 3、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哪些诉讼活动? A、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B、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经证人同意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做的工作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证人作证前应核实证人的身份 B、证人作证前应核实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C、证人作证前应告知有意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D、证人作证前,应让其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5、立案的条件有( ) A、认为有犯罪事实 B、主要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C、证据充分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找到 E、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 正确错误 2、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 正确错误 3、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 正确错误 4、人民法院负责对任何判决的执行。

正确错误、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 正确错误 一、ACDDC 二、1.AC2.AB3.ABC4.ABCD5.AE 三、错对对错对

律师必备_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

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

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 【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并依据其要求和作用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将其划分五种情况: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确定证明标准的要求 三、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作用 四、如何正确把握证明标准 五、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实践中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往往会出现从有罪到无罪的反复,具体分析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仍未形成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无罪推定”观念,二也说明司法人员收集、运用、认定证据的能力较弱,未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究竟掌握怎样的证据,换句话说,证明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做有罪认定?本文试图从这些方面予以论述。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有的学者称为证明要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在理论上要求达到客观真实。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次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作为定罪量刑根据的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至于那些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细枝末节,则无必要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的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二、确定证明标准的要求 确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原则必须是从高从严,即高标准,严要求。这是由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同国家的安危,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相关,如果搞得不准,任何一个冤、假、错案或司法不公,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公益,关系到稳定的大局和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证明的标准直接涉及到人权保护问题,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和世界范围内的人权斗争的潮流,都要求诉讼证明的标准要从高从严。就刑事诉讼的本身而言,其全过程无不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紧密相联。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一方面涉及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又关系到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矛盾冲突。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证明标准,是惟一的途径和方法。另外,我国长期以来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诉讼证明的标准必须从高从严。尤其是我党从延安整风,到解放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文革”十年的悲惨教训,党和国家对打击刑事犯罪,总结和制定了“稳、准、狠”的刑事政策、贯彻执行这一刑事政策的核心是一个“准”字,所谓“准”,在刑事诉讼中就表现为诉讼证明的标准,既要高又要严,要严格按照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完成证明的任务。近、现代刑事诉讼的证明标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 目录 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 一小额诉讼的范围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 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 一诉讼风险提示 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三起诉须知 四管辖须知 五举证须知 六保全须知 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八诉讼代理须知 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 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 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 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 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 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 (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 (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 (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 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七上诉须知 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 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 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 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 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 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 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律师认为,除了上述举证原则和要求以外,当事人还应该清楚自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有如下两点: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律师认为,在经济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还应该清楚经济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因为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果不清楚或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民商诉讼】“逾期举证”“证据突袭”如何应对

“逾期举证”“证据突袭”如何应对? 案情简介 泉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陈某虽然赢得了官司,但却因多次无理由逾期提供证据,收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被处以罚款3万元。 法院认为: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考虑本案所有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一个证据链,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认定涉诉款项系民间标会款,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告陈某答辩理由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一审裁定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鉴于被告陈某多次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泉港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零二条规定,决定对陈某罚款3万元。 证据突袭如何应对 近期开庭中,接连遇到两次“证据突袭”,而且对方每次提交的证据少则几十页,多则上百页。对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视若未见,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也是置之不理,举证非常“任性”。回来和同事交流更知逾期举证的问题他们 也经常遇到,那些“不按套路出牌”的朋友,总能成功惹恼法官和对方。 虽然“民事证据规定”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作了极其严厉的规定,但千万不能就此高枕无忧,现实中的法官还是会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对证据作出审核。 本文开篇案例中,泉港法院因陈某逾期举证,对其作出罚款处分,但同时也认 为陈某多次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最终也予以采纳。 那么,面对这些“证据突袭”,我们如何更好地应对呢? 1、不认可新证据:注意措辞 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构成证据失权,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不利。从诉讼策略上来说,应当首先表明不认可新证据,措辞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定不能用“新证据”来表述,可以使用“对方提交的材料”来代替“新证据”这样的说法。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 (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 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 (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 (一)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 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 (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 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者庭长参与时由他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组成情况:合议庭人数必须为单数 一审:1,基层或者中院:3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2,高级或者最高:3到7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二审或者再审: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死刑复核或者死缓复核: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七)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事项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其他审判问题。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同级人民检察长可以列席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五、当事人 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发生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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