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历史演变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历史演变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历史演变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概述一、安全生产法的概念

1.生产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安全生产伴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生产活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活动。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要向自然界索取财富,而自然界也给人类以报复。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多、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类型的事故也相应发生,直接威胁人类安全和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在灾害面前,人类不断的摸索和探讨,寻找方法以提高抵御和控制灾害的能力。人类为了使生产力提高,开始使用新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但在新的生产方式和新的生产规模中又不断的出现新的灾害,再次需要人们不断的摸索和探讨,不断认识和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减少和消除灾害。这样不断循环,螺旋式上升,推动了生产和安全生产的逐步提高和发展。

2.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法的关系

安全生产问题是在机器大工业出现后才为人类所重视。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在人类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缺乏对机器的控制驾驭能力,致使蒸汽锅炉不断发生爆炸,尤其在开发矿产资源时大量使用机械设备的同时事故频发,伤亡不断,使人们感到安全问题的严重性。19世纪初先后完成工业革命的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由于工业规模迅速扩大,在化工、水运、煤矿、土建等工程中,常常发生一次数百人,甚至上千人的重大伤亡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极大不安。因此,安全生产已不再是企业及业主们私权范围的问题,它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企业的能力和安全道德所限,出于稳定社会关系、发展经济的需要政府必须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积极的干预和监督。为此,当时的工业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令,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事故处理,制定安全规范、强制推行安全技术,以保证生产的安全。例如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64年又通过

了《工厂及工作场所法》和《职业病条例》;法国在1806年就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颁发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美国在1844年颁发了《工厂法》,1890年颁发了《工作时间限制法》;日本1911年通过了《工厂法》,1972年制定《劳动安全法》。这些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建立,消除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安全因素,改善安全卫生条件起了重要作用,使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国家监管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逐步形成了新的法域——安全生产法。3.安全生产法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是调整安全生产关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关系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安全生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安全生产法是指调整安全生产关系及相关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应包括《安全生产法》,也应包括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狭义的安全生产法,即指《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步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4.安全生产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安全生产法与劳动法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有联系也有区劳动法的主要调整但也有区别,安全生产法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合。别。.

对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注重的是具体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而安全生产法

注重的是整个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生产,不仅包括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关系,还包括国家机关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系等;《劳动法》在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范,而安全生产法则是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生产;劳动法的立法直接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直接目的是保障安全生产。

5.《安全生产法》与《消防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关系

《安全生产法》与上述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一般法,其所确定的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等,是《消防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均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消防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法的特别法,即上述法律已有规定了,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没有规定的,方可使用《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二、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是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在社会关系主体间设定权利义务关系,要求社会关系主体遵法、守法,违法即受到法律制裁。安全生产法是专门调整、规范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由于生产的社会性、广泛性,使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也较为广泛,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下。

1.安全生产关系

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从业人员、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因安全生产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一方面需要本单位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和经营,另一方面这种经营活动具有社会性,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发生关系,如商店销售商品时与购买其商品的顾客发生关系,公交司机进行运营时会与乘客发生关系,因此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安全不仅关系到本单位的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从业人员、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安全生产法调整,如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保障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义务,规定了从业人员有知情权,有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等。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2.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主要指负有安全管理权的国家有关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授权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机构,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为实现安全生产,也必须在单位内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其从业人员之间会发生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上述关系由安全生产法调整。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关系

主要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与生产检查职责时,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

经营单位发生的关系;工会组织等社会团体、公民、新闻媒体等因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与生产经营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发生的关系。

4.安全生产监察关系

主要指国家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监察权的其他机构依法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关系。

5.因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察权而发生的指导、监督、协调关系

主要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不同授权及职责范围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察权而发生的指导、监督、协调关系。

6.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关系

主要指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与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而发生的关系。

安全生产法除主要调整上述关系外,还调整安全生产救援关系、涉外的安全生产关系等。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安全生产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安全生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三、安全生产法的特征、任务和作用

(一)安全生产法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具有法的一般特性,即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同时安全生产法由于其调整对象、其法律规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等与其他法有区别,因而具有其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特性,其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而不适用于国防安全、治安秩序的维护、环境保护活动、人事管理活动。“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和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法的法规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安全生产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事实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往往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目的,仅依靠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是无法保障安全生产法的切实贯彻执行的,因此,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即予以有力的制裁,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内容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排除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任何形式免除安全生产义务、责任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最终目标。

3.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具有技术性

安全生产法除由基本法组成外,主要由安全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构成,是具有技术性的法律规范。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新的、复杂的科学技术手段不断运用于生产经营中,是否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只能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来衡量,因此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具有技术性。实际上是国家立法将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纳入到法律范畴,成为强制性规范,使其具有国家强制力,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

(二)安全生产法的任务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安全生产法有如下任务。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于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安全生产法》在其总则部分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规定了安全生产监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制,

督管理的执法规则,其目的就是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安全生产法的首要任务,使安全生产监督有法可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明,严格执法,及时制裁违法行为。在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下,必须依靠法律的手段,运用政府的行政监管力量,辅之以必要的经济手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

2.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个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提出了“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体制,使安全生产纳入法制轨道;规定了在安全生产方面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使国家、社会、个人都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使事故发生后得到补救;规定各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使违法者及时受到制裁。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规定构成一个整体,从制度上、体制上、措施上有效的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生命被尊重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财产权是人类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无论是国家财产、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抑或是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财产都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安全保护。生命权和财产权二者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法的根本任务之一,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社会公正,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法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把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宗旨,不断消除隐患,遏制、防范事故的发生,及时矫正重生产、轻安全、淡漠人的生命权的行为,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都直接或间接地承担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安全生产法也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它不是安全生产法的直接任务,而是通过实现安全生产,促进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不仅是人类生存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没有安全做基础,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正常有序的进行;同时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安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设备超负荷运转,会使事故不断,不同程度地影响和阻碍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上加大资金投入,不出事故,少出事故,同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效益,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三)安全生产法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作业场所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直接威胁到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对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主要责任人的职责、法律责任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这就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保障2.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检查、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3.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提供法律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是市场竞争的基本主体,我国在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会计制度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但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面,只有《劳动法》有些规定,从内容上看不丰富,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上述法律制度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4.为实现社会和谐、公正,提供法律保障

社会和谐、公正是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社会利益所在。安全生产法任务之一是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生产事故少了,生产秩序安定有序,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得到保障,社会利益得到维护,也就实现了社会和谐、公正。安全生产法为社会和谐、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安全生产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安全生产法的本质,调整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出发点和依据,对各项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全部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起指导和统帅作用,它可以弥补法律漏洞、修正法律矛盾。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宪法为依据,以安全生产法的宗旨为依据,并根据我国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确定。安全生产法应有如下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一规定充分体现出国家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确定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基本原则的依据。

以人为本,就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权。安全生产法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使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始终围绕者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来进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安全第一,就是把实现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效率,而忽视生产安全。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利益的驱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始终存在,招商引资,大力发展经济,而缺乏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草菅人命。事故的频发,生命的丧失,血淋淋的事实教育着人们:忽视安全生产付出的代价更大,会抵消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在生产经营领域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2.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预防为主,就是把预防、遏制事故的发生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企业应安全投入在先,建立长效的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除隐患,并注重职工安全意经常监督;事中监督,注重安全生产的事前把关,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识的培养;

社会也应普遍树立安全意识。

3.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

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生产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总代表,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任何社会力量都无法与国家力量相比拟,因此国家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国家监督应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安全生产问题的复杂性,其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联系的密切性,使其仅依靠国家监督是不够的,国家监督应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发挥政府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公民个人的监督作用,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使违法者不仅受到法律制裁,还受到社会的谴责,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和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局势的根本好转。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起步较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全生产立法才逐步走上正轨。建国50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成绩。纵观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安全生产法立法工作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国初期(1949~1957年)

建国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工人生命健康没有保障的状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上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造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4年第一部《宪法》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确规定。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法规就有119种。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被成为“三大规程”。建国初期所发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2.调整时期(1958~1965年)

1958年下半年由于政策决策的失误,“大跃进”时期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因此导致建国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1961年实行“调整”方针,安全生产立法转入正轨。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使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检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向经常化和制度化前进,机械防护、防尘防毒、锅炉安全、防暑降温、女工保护等立法工作显著发展。.

3.“文革”时期(1966~1976年)

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转的局面由于十年动乱的开始被破坏。在“文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安全生产立法停滞,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倒退,伤亡事故急升,形成了建国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立法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4.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安全生产立法开始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出了中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

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区、各厂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1979年4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新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要求加强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工作。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对企业、事业部门或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问题,以及关于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和领导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1987年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了对职业病的管理,并将99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这一时期,地方立法也有较大发展。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颁布了地方性劳动保护法规或规定。

5.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以后)

进入“八五”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严格规范了对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应措施,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加强事故多发行业的管理方面,国家还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由标准主管部门审批和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这些从技术条件或管理业务方面提出的比较具体的定量标准,是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规范。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以往相比在制度内容上和立法质量上都有大幅度提高,在以后通过的《宪法》以及《劳动法》等法律中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都作了相应规定。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这部安全生产基本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其通用范围比之以前规定有所扩大和延伸,如将调整对象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只局限于企业单位。

二、国外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国外安全生产法的产生1.

安全生产法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从中世纪起,人类生产从畜牧农耕业、手工业向机器大生产转移,由此伴生了工业危害。随着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技术规模和速度不断扩大,职业危害日益加剧,矿山塌翻、瓦斯爆炸、锅炉爆炸、机械伤害等工业事故不断恶化,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工业革命之初,安全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如何从立法角度来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事故成为政府、社会、法学家所关注的问题。

人类最早的劳动安全立法,可追溯到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山保护法》,1802年英国政府制定的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这些法规都是为劳动保护而设,制定了学徒的劳动时间,矿工的劳动保护,工厂的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卫生标准。进入到20世纪后,国际劳动组织成立,使世界范围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进入人类的视野。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了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57325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一、单项选择题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在哪部法律中确定下来的。() A、《劳动法》; B、《职业病防治法》; C、《安全生产法》。 2、根据海因里希的事故概率金字塔的分析,重伤或死亡事故﹕轻伤或微伤事故﹕无伤害事故的比率关系是:() A、1﹕30﹕300; B、l﹕29﹕300; C、l﹕20﹕300。 3、造成危害人的安全与健康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归纳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为物的因素和人为因素两大类。其中物的因素主要包括:() A、设备因素和设施因素; B、机(工具)的因素和环境因素; C、设备因素和空气因素。 4、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生命一旦丧失是不可复生的。因此,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把什么放在第一位来考虑。()

A、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不出事故; B、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避免事故的发生; C、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5、“群众参与监督”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职责,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的权利。() A、检查; B、监督; C、参与。 6、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具有什么功能。() A、防止事故发生; B、发生事故前发生警告; C、防止事故的扩大。 7、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根据各生产岗位、各种的工艺要求和历年来的事故教训制订: () A、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B、安全操作须知; C、安全操作规程。

8、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迅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使他们能严格、娴熟地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做到:() A、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 B、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完成生产任务; C、遵章守纪,按章办事。 9、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 () A、危险因素的识别能力; B、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C、险情排除和处理的能力。 10、《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几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3 ;B、5;C、7。 11、灭火的基本方法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1、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公司设立失败、瑕疵、无效法律风险、公司章程违法风险、股东出资不实风险、资本构成违法法律风险、虚假验资法律风险、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等。 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往往会为企业健康运行埋下隐患,并导致公司成立后内部纠纷频频,而有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就产生了纠纷乃至公司无法成立。如发起人出资不足或者抽逃注册资本金,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出资权利瑕疵等引发的纠纷以及设置虚拟股东引发纠纷、隐名出资人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债务承担等也会引发大量纠纷。刑法上涉及的罪名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 2、公司法人治理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风险、小股东非法控制公司风险等。 公司成立后各类内部纠纷一直是公司治理要面对的核心问题,如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会等发生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以及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消的诉讼,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等等。 3、合同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合同管理不当法律风险。 合同是企业经营行为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是企业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常见的主要内容。合同风险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从企业的成立到企业的解散,从企业的对外经营到内部管理,可以说合同风险是渗透到企业每个环节,与企业的其他法律风险相互交叉。综合而言,企业最主要的合同风险当然是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合同主体存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合同条款不完善而导致的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等等。 4、财税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经营资质管理违规风险、信息披露违规风险、统计资料报送违规风险、档案管理违规风险、财务管理违规风险、税务管理违规风险、资金管理违规风险、会计核算违规风险、固定资产财务管理违规风险、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违规风险、关联交易违规风险、在国家经济审计中的违规风险、财务管理不当风险、资金管理不当风险、发票管理不当风险。 5、市场营销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法律风险、营销方案制订的法律风险、广告宣传的法律风险、市场竞争的法律风险。 6、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管理违规风险、合同制用工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约风险、培训合同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员工信息保管不当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直至员工离职,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人力资源纠纷已经成为制约企业有效管理的瓶颈,是和谐企业建设的难点,在企业改制中最为突出。比较常见的有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职业病、工资和劳务派遣等劳动争议。 7、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商标权申报风险、商标管理不当风险、商标权转让风险、商标权许可使用不当风险;专利申报风险、专利管理不当风险、专利转让风险、专利许可使用不当风险;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流失等。 8、安全生产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风险、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风险、安全生产管理不当风险、警示标志不当风险、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管理风险、危险物品的管理风险、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风险、危险作业风险、劳动防护用品风险、重大危险源管理风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当风险。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8.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4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版)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第一课: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3 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家所有安全生产立法的根本宗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 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 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针 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 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 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个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 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 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 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 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 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 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 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 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 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我国法制环境尚不尽如人意,人们的法制观念尚未普遍建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各类法律风险:1、民商事法律风险。如企业在签订、履行商事合同中经常发生的经济纠纷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2、行政法律风险。即因企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风险;3、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二、典型案例:2008度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自2008年9月9日起,因食用奶粉造成婴幼儿患肾结石病的新闻开始见诸新闻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随着事件的发展和被曝光,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对整个奶制品行业进行质量全面检查,发现“三鹿”等20多家企业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氢氨”有毒物质,有近30万名婴幼儿受害。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三鹿事件的直接后果: 1、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河北省委常委兼石家庄市委书记在内的一批行政官员被免职; 2、直接责任者21人被起诉、判刑。其中: 三鹿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概况:略)

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向三鹿集团销售有毒原奶的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他1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 3、“三鹿集团”破产。 曾经有过的辉煌:1956年以32头奶牛、170只奶羊起家的“幸福乳业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拼搏,发展为仅品牌价值就达近150亿元的中外合资“三鹿集团公司”。连续15年全国销量第一,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中国奶粉业“老大”,中国500强企业之一。董事长田文华有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全国政协委员等一百多项荣誉称号。 事件出现后的轰然倒下: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产;同年12 月25日宣布破产还债。总负债达11.03亿元(尚不包括10月31日后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金不抵债。 “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是不言而喻的。 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 1、原材料采购、与其他企业合作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购买劣质原材料或者假材料进入生产流程造成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刑法第140条、第141、142条);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安生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必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员和责任范围。 企业必须制定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企业必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个全覆盖”,即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委会主任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内部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必须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七项职责必须履行到位。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它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管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必须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事设计、同是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投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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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8/31 2014/12 /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法律责任、附则 中国安网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 /31 2011/12/ 3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 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 查、法律责任 国家主席 令2011年 52号文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8 2009/05/ 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 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安全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 安全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 4 1982/12/ 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 平等。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 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 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规范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一、学习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4月9日颁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6等等公布和相继实施,对于我们建筑工地施工安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认识意义 国家制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求我们施工单位及各级责任人从法律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善始善终做好工程施工和安全管理,对国家社会负责,对每一个员工的生命健康负责。否则,无法保证工程施工经济效益,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既害人又害己。 三、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是施工项目重要的控制目标之一,也是衡量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通过对生产因素具体的状态控制,使生产因素不安全的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不引发为事故,尤其是不引发使人受到伤害的事故,使施工项目效益目标的实现,得到充分保证。安全生产的中心问题,是保护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施工现场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密集,机、料集中,存在着多种危险因素。因此,施工现场属于事故多发的作业现场。控

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重点,也是预防与避免伤害事故,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主要是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同时又是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安全组织管理,场地与设施管理,行为控制和安全技术管理四个方面,分别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的行为与状态进行具体的管理与控制。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定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在生产活动中,针对生产的特点,对生产因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的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贯彻预防为主,首先要端正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的态度,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在安排与布置生产内容的时候,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是最佳选择。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经常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的、坚决的予以消除,是安全管理应有的鲜明态度。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进行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落实安全管理决策与目标。以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首先,要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整改、不断改进、不断完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要随时经得起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并得到认可。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处于第四法律位阶。国务院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处于第五法律位阶。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新修进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 本章学习要点 掌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的相关内容 了解最新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 了解其他最近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0年1月21日,以总局令第29号公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此次修订是以2009年修订之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基础的,新修订的内容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定,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健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健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发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规定》将煤矿领导带班制度纳入国家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规章,使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规定》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和监督事项等基本问题做出了科学回答,对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目标任务、责任划分及考核奖惩等均作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更加突出了制度建设,明确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制度、备案制度、交接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

及主要内容;更加突出了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时间频次等,并积极鼓励社会和舆论监督;更加突出了责任追究,明确了制度不落实时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1.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 出台《规定》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具体措施,是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有效手段,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煤矿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实施者,是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直接领导者。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下井,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和生产现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是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规定》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现场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经常深入煤矿生产一线了解实情、排查险情、增进感情,确保《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煤矿企业如何贯彻《规定》 煤矿企业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规定》的执行关键在企业。一是煤矿企业集团要抓紧制定贯彻《规定》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严格奖惩,使这项制度得到科学运行和有效执行。同事,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855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通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Υ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什?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谁应负法律责任和应负什?责任的问题。其特征为: 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范Χ广泛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 2、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发生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λ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不是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3、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 《安全生产法》针对各种Υ法行为采取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直到刑事责任的方式,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责任体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有管家立法权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三个特点: 1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作为社会法的法律规范范畴,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政策性和科学技术性双重属性,发挥着以下作用。1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2为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化管理提供依据

3指导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4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效益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构成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依据宪法的准准则、立法原制定的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集成,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标准。 1安全生产法律 2安全生产法规 3安全生产规章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既相互关系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 2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其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安全生产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就是企业永恒得主题,企业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是企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得本质要求,就是企业树立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得客观要求。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搞好安全生产就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得必然要求,就是建设与谐企业得迫切需要。因此我们必须在六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落实企业抓安全得责任。 一就是要落实企业主要责任人抓安全得责任。企业得主要负责人就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得第一责任人,抓生产经营就是第一责任人,抓安全生产也就是第一责任人。既要对企业得生产经营负责,又要对企业得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工作得其她领导也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承担起安全管理得责任。 二就是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不留死角。抓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就是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得落实。要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得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格局。要坚持做到“抓住不落实得事,追究不落实得人”,层层落实责任,建章立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逐级延伸落实,把安全生产得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三就是要加大推行安全责任制与追究制得力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追究制,关键就是要坚持做到“四个同时”,即安排生产经营等工作

时,同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工作上应负得责任;在下达经济指标时,同时向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安全责任要求;在考虑经营得执行情况时,同时要考虑安全责任制与追究制得执行情况;在干部提拔重用时,既要考核政绩同时考核安全生产得贡献,对安全生产搞不好得,一律不用。从而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人员抓好安全工作得责任感、压力感与紧迫感。 2、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得责任。 一就是安全工作要到位。当前,在一些企业里,存在一些部门得管理者没有把本部门、自己得岗位纳入到安全工作中去,把自己当作一个旁观者,当成局外人,认为安全工作与己无关。其实,企业里,所有得管理者、所有得管理部门都不就是旁观者,都不就是局外人,在安全工作中都承担着重要得安全责任,都必须按照自己得职责,来完成安全工作中所担负得责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在设备、技术、质量、工作环境、员工技能素质等方面存在得问题,反思本部门工作就是否到位、责任就是否落实,分析员工,制定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党群部门要认真检查在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员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方面方面工作就是否到位、责任就是否真正得到落实。只有各部门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增强责任心,才能切实发挥作用。 二就是安全规章制度要落实。无规矩不成方圆。要加强执行力文化得宣传,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得安全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执行企业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最大。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是最多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关要求 企业要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首先必须理清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有哪些责任,尤其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明确责任,才能思路清晰、正确履职。以下介绍《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有关规定,仅供参考。 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18日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2)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3)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4)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

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5)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2、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2)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3)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3、强化企业预防措施 (1)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 (2)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3)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5)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6)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4、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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