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森林刑事案件汇总

常用森林刑事案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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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森林刑事案件汇总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2000 年11 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第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第四,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可辨认部分,以及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可辨认部分加工而成的产品。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包括收购、运输、出售三种情形。根据2000 年11 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的规定,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第四,本罪主观

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予以收购、运输、出售。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农用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含农用地在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当然,单位或个人可在不违反有关农用地保护管理制度和通过正常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用农用地,享受对农用地的使用权,并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2000 年6 月22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

地罪(已修正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2005 年12 月3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

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346 条的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动机多种多样,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是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的行为。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植物资源的管

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是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听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是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的行为。非法采伐、毁坏的对象是珍贵植物或者是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凡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其

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均构成本罪,不论采伐、毁坏的数量、程度。所谓“非法采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亦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减少、濒于灭绝或者己经绝种等。这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兼并实施,只有行为中任意一种的,即可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 l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 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 株以上的;( 2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 立方米以上的;( 3 )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346 条的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仍然采伐、毁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

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所谓运输是指在中国境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所谓加工是指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作为原料采取雕刻等方法制成工艺品等各种成品,或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半成品制成某种成品,或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成品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之成为更加完美,更精致的成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的作价销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具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行为之一的,即以本罪论处。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

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346 条的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仍然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过失不构成本罪。

六、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盗伐林木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己构成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

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数量较大”是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盗伐林木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达到前述数量标准的,构成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346 条的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七、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等,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此外,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数量较大”是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滥伐林木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达到前述数量标准的,构成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46 条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会侵犯国家对林木的管理制度,而在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发生。

八、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

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运输,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的保护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赃物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或者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刑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故意收购、运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罪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 l ) 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森林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

森林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森林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等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下列共27种刑事案件:1.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2.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3.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二款); 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三款); 5.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225条第二项); 6.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件(《刑法》第228条);7.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3条);

8.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4条); 9.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7条); 10.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266条);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68条); 12.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75条) 13.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276条); 14.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277条第一款); 1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盗窃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模版 第一次讯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侦查员姓名、单位 记录员姓名、单位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国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 现住地址及电话 个人网名、QQ号码、MSN号、电子邮件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现在对你宣告犯罪嫌疑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一,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解。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问: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 答: 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问:你是否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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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发生的《中华人民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 (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 (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 (六)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 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八)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九)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三)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 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明确派出所与刑侦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协调配合的工作关系,提高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能力,现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立即接受,认真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记录人和报案人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接受案件时,应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填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并注意保存或随案移送。对巡逻盘查、现场抓获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也应照此办理。 二、派出所应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接受控告、举报时,应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刑侦部门。 四、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和公民报案,有发案现场的,应迅速赶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和危及群众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果断地予以制止,并注意疏散群众,保护现场。发现受伤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将其带至派出所盘问、检查。现场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通报有关部门。 五、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的,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对需要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六、对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应由派出所办理。派出所经工作已具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条件的,移交刑侦部门提请逮捕。派出所在办案中,发现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移交刑侦部门。 七、派出所对受理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进行审查,或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八、对案件(治安或刑事)性质暂时不明的,派出所可先行调查。经调查认为不符合派出所办案范围的,应移交刑侦部门办理。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 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年5月9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1998-1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确定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 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

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 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对于具体案件的立案,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管辖部门。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在立案查处工作中加强衔接和配合。 (二)《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中,利用迷信的犯罪案件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其他案件由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 (三)《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治安管理部门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也可以立案侦查。

森林资源调查常用术语18条

森林资源调查常用术语18条 1 森林 Forest 植被类型之一。以乔木为主体的,包括灌木、草本植物、其他生物及林中土壤在的自然综合体。 2 森林类型 Forest Types 森林按其自然历史地理条件、外貌、树种组成与结构的不同所划分的类别。 3 优势树种 Dominant Species 简称优势种。在主林层中,数量最多,盖度最大,对森林环境作用最明显,并对森林生态环境起指示作用的树种。 4 龄级 Age Class 对林木年龄的分级。是经营上计算林龄的单位。各龄级所包括的年数称为龄级期限。根据林木主伐年龄的长短和起源的不同,通常天然起源的针叶树和硬阔叶树以20年为一个龄级,软阔叶树以10年为一个龄级;人工林的龄级年限要短些。我国有些速生树种,如杉木、檫木、树、泡桐等人工林,多以5年为一个龄级;竹林和灌木树种,根据经济用途不同,又常以1年或2年为一个龄级。龄级由小到大以罗马数字1、Ⅱ、Ⅲ、Ⅳ……等表示。 5 地位级 Site Class 反映一定树种立地条件的优劣或林分生产能力的一种指标,一般分为五级,由高到低以符号Ⅰ、Ⅱ、Ⅲ、Ⅳ、Ⅴ表示。地位级越高,说明立地条件越好,其自然生产力也越高。任一林分的地位级可根据其平均树高和年龄在地位级表中查得。地位级是组织作业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地位级不同的林分应采取不同的经营利用措施。 6 树种组成 Species Composition 又叫林分组成。它说明某一林分中各个树种所占的比重。比重的大小以各树种的蓄积量为准。如各树种的直径相差不大,也可以其株数多少为准。林木组成以各树种所占的十分比表示,叫组成式。如十分之六是落叶松、十分之四是桦树,其组成式为6落4桦。凡比重不到一成,但在0.5成以上则算做一成。比重不到0.5但在0.2成以上时,则以“+”号代之。不到0.2成者,则以“—”代之。如6落4桦+云-冷(落是落叶松,桦是桦树,云是云杉,冷是冷杉)。在组成式里,按树种比重大小排列。如遇比重相同,则经济价值较高树种排在前头。 7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 National Forest Continues Inventory 简称一类清查。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是全国森林资源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及其消长动态,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以省(区、市)为单位,每五年复查一次。 8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Forest Management Inventory 简称二类调查,也称森林经理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县(旗)为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和县级林业区划、规划等需要进行的森林资源清查,其成果亦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林业基层单位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周期一般为10年。 9 作业设计调查 Forest Operating Investigation 简称三类调查。查清一个伐区,或者一个抚育、改造林分围的森林资源数量、出材量、生长状况、结构规律等,据以确定采伐或抚育、改造的方式、采伐强度、预估出材量以及更新措施、工艺设计等。一类调查是企业经营利用的手段,应在二类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逐年进行,森林资源应落实到具体的伐区或一定围的作业地块上。 10 林种 Sorts of Forest 按经营目的不同而划分的森林类别。如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11 生态公益林 Ecological Forest 生态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森林和灌木林。生态公益林涉及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两个林种,相应包括水源涵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原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度解读》) 孙茂利 来源:2013年2月20日《法制日报》第9版 【作者简介】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一级警监,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及时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 结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面、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2、取消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通过上述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知悉,并充分行使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3、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一是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这里的“会见到”,是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以保证律师在提出会见要求后,能够在法定时限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二是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们考虑,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基本权利,对这两类案件也要尽可能准予律师会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森林资源调查技术制度

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 森林资源调查技术大体相同,不同的是因调查目的不同而调查精度要求不一,其主要调查技术规程为: A、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a、分类系统 主要依据土地的现实利用状况和覆盖特征进行四级分类,图示如下。 b、分类定义

土地(不含海域)分为陆地(含滩涂)和内陆水域两大一级地类。 ㈠陆地:常年露出水面的土地和滩涂(包括河流、湖泊的常水位至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之间的面积)。 1)、林地:包括森林、疏林地、灌木林地、无立木林地和苗圃地。 (1)森林: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20以上(含0.20)的林地或冠幅连续宽度10米(面积0.1公顷)以上的林带,包括针叶林、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和竹林。乔木树种定义包含乔木经济林树种,例如油桐、乌桕、杜仲、厚朴、漆树、板栗、栓皮栎、黑荆树、桑树等。 ①针叶林:针叶树蓄积占65%以上的森林。 ②阔叶林:阔叶树蓄积占65%以上的森林。 ③针阔混交林:针叶树或阔叶树蓄积均占65%?以下的森林。 ④竹林:由竹类构成的森林,不包括胸径2?厘米以下的小杂竹丛。当毛竹为纯林时,每公顷株数不低于?225株(新造毛竹188株)即可划为毛竹林,否则划为荒地。当林木郁闭度不低于0.2,毛竹与林木混交,且毛竹株数每公顷不低于625株时,划为毛竹林;低于625株划为乔木林分。当林木郁闭度为0.10~0.19,毛竹与林木混交时,毛竹株数每公顷不低于225株划为毛竹林,低于?225株划为疏林地。 (2)疏林地: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10~0.19的林地。竹林和灌木经济林不划疏林地。 (3)灌木林地:由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或胸径小于2?厘米的小杂竹丛构成,且覆盖度不低于30%的林地。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题库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 一、基本原则: 1、含义: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森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为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其他依法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在有关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2、任务: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信息资料,重现犯罪过程,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依据。 3、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 4、原则: (1)、凡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2)、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或相当于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森林调查规划、森林资源、木材生产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3)、执行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现场勘查资质,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4)、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严禁弄虚作假,客观真实记录现场状况和现场勘验、检查过程。 (5)、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 二、现场保护 1、案发地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往现场,划定保护范围,设臵警戒线和告示牌,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 2、负责保护现场的森林警察,对可能受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痕迹、物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遭到破坏。 3、保护现场的时间应当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一次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可以对整个现场或部分现场延长保护。 三、管辖范围 1、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2008】9号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 2008年2月19日公安部【200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资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4.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 1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1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 1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1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1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1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常用林业数表数据加工整合技术规范

常用林业数表数据加工整合技术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林业各种数表数据的分类、编码、数据库表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林业各种数表数据的规范化和数据库建设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地位指数表the site index table 是以林分优势木的平均高与年龄的相关关系,用标准年龄时林分优势木的平均高的绝对值定量地描述林地生产力等级的数表称为地位指数表。 2.2总生长量total increment 树木自种植(或天然苗出现)开始至调查时止,整个期间的累计生长量称为该树的总生长量。 2.3定期生长量periodic increment 树木在一定间隔期间内的生长量。 2.4连年生长量current annual increment 树木在单位时间内某年龄时的生长速度,即树木在一年间的生长值。 2.5总平均生长量mean annual increment 总生长量被总年龄所除之商称为总平均生长量 2.6定期平均生长量periodic annual increment 指树木在一定间隔期的平均生长速度,即定期生长量被定期的年数除之商。 2.7收获表yield table 按树种、立地质量、林龄和密度表达同龄纯林的单位产量及其林分特征因子的数表。2.8正常收获表(标准收获表)normal yield table 反映正常林分各主要调查因子生长过程的数表,也称为林分生长过程表。 2.9经验收获表empirical yield table 以现实林分为对象,以现实林分中具有平均密度状态的林分为基础所编制的收获表,亦称为现实收获表。 2.10标准林分standard forest 某一树种在一定年龄、一定立地条件下最完善和最大限度地利用所占空间的林分,这样林分的疏密度等于“1.0”。 2.11标准表standard table 载有标准林分每公顷总断面积和蓄积依林分平均高而变化的数表称为“每公顷断面积和蓄积量标准表”简称标准表。 2.12一元材积表single entry volume table 根据胸径与材积的相关关系,编制的材积数表称为一元材积表。 2.13二元材积表general volume table 根据树高和胸径两个因子与材积的相关关系,编制的材积数表称为二元材积表,又称为一般材积表或标准材积表。 2.14三元材积表three-way volume table 分别形率级编制的二元材积表。实质上是根据材积与胸径、树高及一个上部直径等三个因子的相关关系编制的材积表,故称为三元材积表。 2.15形高表factor 形数与树高之乘积称为形高。 3数表分类与编码 本技术规范是在森林资源基础数据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并用两位数字作为类标识码,在此基础上进行编码。采用层次编码与顺序编码相结合的方法。代码长度为8位。最低层次数表代码的扩展方法是:新出现数表类型时,接着原

森林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

森林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 一、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概念 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是指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森林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用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种犯罪及其罪轻、罪重程度的证据。这一概念揭示了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收取主体是森林公安机关; (二)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是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森林刑事案件过程中收取的; (三)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作用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种犯罪及其罪轻、罪重程度; (四)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必须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收取。 二、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种类 定罪的法律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属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因而,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实际上就是证明森林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 任何一个森林刑事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在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通常是通过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要件来

反映的,而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要件又主要包括行为要件与结果要件。据此,我们可以将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按其所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划分为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和主观证据。同时,为了证明罪重、罪轻,为法院公正量刑提供依据,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还应当包括情节证据在内。 (一)主体证据。主体证据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证据。主体证据既包括书证如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精神病医学鉴定书、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经营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等客观证据,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身份情况的供述、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言等言词证据,一般以客观证据为主。其证明意义在于充分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使之符合刑法关于某种犯罪主体的要求。 (二)行为证据。行为证据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实施,都离不开其实施的时间、地点、对象、方法和手段等各行为事实要素,对这些行为事实要素我们就要通过行为证据反映出来。行为证据主要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反映出来的,其证明意义在于充分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各行为事实要素情况,使之符合刑法关于某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 (三)结果证据。结果证据是用以证明犯罪结果的证据。行为与结果均属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鉴于犯罪结果在森林刑事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9、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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