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常见婚姻房产纠纷之法律适用

南京离婚律师:常见婚姻房产纠纷之法律适用
南京离婚律师:常见婚姻房产纠纷之法律适用

南京离婚律师:常见婚姻房产纠纷之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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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推荐

对于很多由于各种原因,婚姻走到了尽头的夫妻来说,除了自身的感情问题,对于孩子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问题都是请其关注的重点,为了顺利进行离婚事宜,选择一名专业的律师是很重要的。 看一个离婚律师是不是靠谱可以从以下四点来作出判断: 1、看专注领域。要了解律师专注的诉讼领域和专长,选择经常代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特别是在一些比较大的律所里面,单独就分出了婚姻家事部,婚姻家事部的律师比起来专注其他领域的律师,一般来说会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当事人从中选择律师会省去不少事; 2、看生活经验。年龄较小特别是未婚的律师最好排除,因为没有结婚的律师可能对于家庭婚姻生活缺少体验,不能深刻的体会到婚姻生活中种种感情和琐事的微妙变化。而一个结过婚、特别是有孩子的律师则会更能了解你的心态、领会你的意图,在此基础上很大程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看抗压能力。离婚案件牵扯各方面的事务极多,除了离婚本身外还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等等问题。因此离婚案件不仅要考验律师的业务能力,还要考验律师的心理承受能力,一个沉着冷静的律师无疑比一个情绪容易激动的律师办事会更为稳妥;

4、看认真态度。律师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和认真程度很可能关系到官司的输赢。律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多,对案情的了解则会更为透彻,办理起案件来也会更加的得心应手,为当事人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会更多,所以找到一个责任心强的离婚律师显得尤为重要。 宁家婚姻律师团队是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旗下品牌,由著名婚姻律师许乃义担任首席律师。团队现有成员7名,其中有2名资深法官转任律师,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是南京地区乃至江苏地区实力较强的婚姻律师团队。团队实行集体办案制,在当事人委托我们后,我们定期对案件进行研讨,必要时实行模拟法庭辩论,能够有效地把控案件的进展,确保当事人的权益。

南京著名离婚律师推荐

离婚率逐年增高的当下,而对于离婚诉讼,很多人往往认为案件简单,容易上手,那么,离婚纠纷真的这么简单?这么简单真的还有请律师的必要吗?其实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为大家推荐南京著名离婚律师律师。 一、离婚官司到底要不要请律师? 很多人在遇到离婚官司的时候,都会问:“我要请律师吗?”根据实际经营与效果,可以负责任的回答你,离婚乃是大事,甚至关系到你的一生,面对如此大事,当然要找个专业的行内人也就是律师来处理。蔡思斌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过数百宗离婚纠纷,没有聘请律师或是请了不是律师的亲友的对方当事人也遇到不少,那么,这些当事人他们会遇到哪些问题呢? 1、离婚纠纷重在证据,而绝非单方情感陈述。 比如是否存在婚外情、共同财产认定、子女抚养权上的利弊等等,都是必须依据证据说话的。而对于证据的整理于普通人而言绝对是没有专业律师更加了解针对性以及法院关注焦点的,这就往往会因证据问题错失很多,留下遗憾。 2、专业、有针对性的陈述。 对于没有聘请的律师的当事人或者委托的不是律师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很难准确把握法律术语,更不能了解法官的关注点。在庭审时文不对题不说,亦常常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

就拿离婚专业律师蔡思斌此前代理过的一个案件来说,对方当事人聘请了其对法律略懂一二的舅舅,结果在诉状中要求我方承担“精神损失费”,然而法律上并无“精神损失费”一词,正确的表述应当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方亦在庭上声称存在家庭暴力,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在法官询问是否有证据时,其则口头表述要求法院调查取证。 3、聘请律师有利于调解工作进行。 离婚纠纷中很多当事人都带着极大的感情,有时甚至因此缺乏足够的理性,在法院调解时要么一概拒绝,要么全盘答应对方要求。蔡思斌律师就曾遇到一个对方当事人独自出庭,在法官询问是否可以调解时,当庭情绪失控,哭喊着答应调解,只求立刻结束。 所以说,聘请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对于离婚官司其实是多么的重要,当时的一笔律师费与这抚养权、财产相比,真的是冰山一角呢。 二、如何选择合适的离婚律师 具体而言,判断一个优秀的婚姻专业律师应当: 1.看年龄。相较于未婚律师而言,已婚律师更能懂得婚姻中的不易与艰辛,也就更能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并能在案件过程中更好的沟通、交流,也就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与调解工作的进行。福州专业的离婚律师蔡思斌因为办理过数百宗的离婚案件,见过各式各样的

律师婚姻家庭业务基本技能

目录 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的特点 第一讲案件的受理 一、接待咨询 二、接受委托 三、证据的收集整理 四、调解 第二讲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三讲一审 第四讲二审诉讼程序 第五讲结案工作 第六讲婚姻家庭案件的非诉讼业务

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1. 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2. 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它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二)工作原则 1.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3.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三)举例:影帝王学圻起诉离婚 内地著名男影星王学圻近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该案已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王学圻在起诉书中称,196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孙XX并确定恋爱关系。1971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于1973年11月,育有一子名王XX。 后由于孙XX经常到国外出差,王学圻工作较忙,双方平时很少联络,感情逐渐淡漠,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自1998年至2006年的八年时间里,孙XX在国外工作,2006年被告回国后双方分居至今。 王学圻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孙XX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诉状简单叙明,是为双方的调解打下伏笔。事实写的过细容易导致双方情绪对立。

南京离婚律师:结婚证遗失如何查档起诉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结婚证遗失的情况下如何查档起诉离婚? 对于很多年龄较大的当事人或者结婚年数较大的当事人,在手中持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如何起诉离婚问题,最近有很多网友向本人咨询,现本人就如何查询婚姻档案,查询的途径等等在此做一个专题。有请到的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地区知名婚姻家庭律师为大家做专题的分享。 第一,如果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申请补领结婚登记的,一般要求男女双方均到场进行拍照才能办理补领结婚证。而离婚诉讼往往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愿离婚的一方往往不会配合欲离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 这种情况下,欲离婚的一方应如何证明其婚姻关系存在呢?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第三项,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此,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 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实务中有当事人反映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该怎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_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内容提要】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概念混为一谈。一由于婚姻因自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这使得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比较困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婚姻概念,国外婚姻家庭立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概念的也不多。就在这少数的立法例中,法律给“婚姻”所下的定义往往失之偏颇。例如,前面所提《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规定的婚姻概念,显然仅指“合法婚姻”。而美国《“捍卫婚姻法”法案》旨在限制同性恋结婚,它的婚姻概念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用这样的概念反对同性结婚是可以的,但要以此作为一个科学的定义,也不妥当,这样的定义过于宽泛。目前我国婚姻法学界对于婚姻尚无统一的概念,学者们给婚姻下的定义不仅在文字表述上差别很大,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这些定义有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只能说是语文上的或者社会学上的定义。在众多的概念中,大多强调“只有合法才能成为婚姻”,但这无疑将“婚姻”等同于“合法婚姻”,这也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在确定婚姻概念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大陆法系国家将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编纂在民法典中,绝大多数国家也都认为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婚姻的概念应充分考虑民法学的有关理论。我认为,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婚姻的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那么,婚姻概念至少应该涵盖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第二,和大多数法学概念相比,婚姻这一概念有其特殊性。大多数法学概念是法律的伴生词,概念是和法律同时产生的;而婚姻这一名词则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早期人类社会的婚姻并不需要法律来调整,即使是在阶级社会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婚姻仍然是由习惯来调整,或者像我国古代,是由“礼”来调整。由于这一特殊性的存在,确立法学上的婚姻概念就尤为困难。毕竟“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由来已久,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因此,给婚姻下定义,除了要考虑婚姻的本质外,还要全面考虑现实社会对婚姻的认知,将人们观念中视为婚姻的两性结合框定在婚姻概念之中,将人们观念中视为非婚姻的两性结合排除在婚姻概念之外。比如,婚姻概念应能够有效地将婚姻与婚前性行为、通奸、姘居、非婚同居区分开来。第三,在婚姻法学中,涉及“婚姻”的概念很多,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事实婚姻、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概念有些出现在著作中,有些则出现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因此婚姻概念应容纳上述种种“婚姻”,这样才能使得婚姻概念在整个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同一,不至于产生歧义和混淆,保证法律用语逻辑上、法律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二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给婚姻确定一个如下的法学概念是比较适宜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这一婚姻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委托代理协议(离婚诉讼详细版)

委托代理协议(离婚诉讼/详细版) 已出版 要点 甲方(当事人)委托乙方(律所指派律师)代理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支付律师费。适用于离婚 诉讼案件。 委托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 方委托乙方代理法律事务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行。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纠纷一案的有关法律事务,具体事项如下: 1.1乙方指定律师负责代理上述纠纷的(从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或其它法律事务中选择) 1.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授权具体内容 及期限另见授权委托书,在乙方代理过程中出现案情变化或甲方的变化,甲方要求改变委托授权内容的,双方另行签订新的授权委托书。 1.3为尽可能详尽周全的完成委托事务,甲方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指定其他律师或助 理协助其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调查取证?与法院沟通联系等,也同意该助理协助律师一起出庭代理。 1.4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可调解性,乙方律师可根据情况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进行调解,乙方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参与谈判调解工作(包括诉前调解,诉讼中庭上调解及庭外调解,但此调解工作是指一般性调解,不包括反复调解?长期调解?专项调解?短期法律顾问工作),若经调 解后双方诉讼终结(包括当事人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原告撤诉.委托人单方撤销委托?诉讼中达 成调解?一方被判驳或裁驳的情形),均视为乙方律师完成本协议委托代理事务,本代理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乙方不退还。 1.5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多变性,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无论本次诉讼是否经历开庭或开庭几

曹某离婚案件结案报告--南京离婚律师苗廷

南京婚姻律师苗廷十天内办结诉讼离婚案件 ---曹某离婚案件结案报告 委托人:曹某(男) 委托事项:离婚 代理律师:苗廷律师 委托时间:2014年12月8日 结案时间:2014年12月17日 本案从收案到结案,一共用了十天时间,且子女抚养权及房屋产权都归属于我的委托人,委托人曹先生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一、本案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离婚案件比较特殊的情况是,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材料往往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租房合同等,这些证据当事人往往很难提供,退而求其次,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本案中,曹某和女方的住所地都不在南京,但都在南京居住超过一年,即南京已成为双方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上述规定,该案件应由南京某法院管辖。根据我的指导,当事人曹某取得了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顺利地在南京某区法院立了案。 凑巧的是,女方也同样强烈要求离婚,但她不懂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只好到我的当事人曹某户籍所在地—江苏徐州起诉。只是在案件受理的时间上,南京法院早于徐州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徐州法院的案件应该移送到南京法院合并审理。 遇到这种情况,受托人苗廷律师仔细分析后决定,我方当事人果断地撤回在南京的起诉,理由如下:1、女方起诉离婚,只要我方同意离婚,法院即会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判决离婚。不会出现我方撤诉后六个月内不准再次起诉离婚的后果;2、由于婚生女被女方强行带回女方老家浙江居住,时间拖地时间越长,越对争取子女抚养权不利;3、徐州是男方家庭所在地,在徐州起诉相当于在主场作战,对女方的心理上的压力会很大。 经过此番运作,此案最终在徐州主持调解。 二、子女抚养权问题 由于离婚双方矛盾较大,在一个月前的一次激烈争吵后,女方将女儿带回了浙江温州,且将婚生女安顿在温州一家幼儿园读书。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考虑到未来执行的难度,很有可能将婚生女判给女方抚养,这将对男方极其不利。 苗廷律师经仔细分析,迅速制定了以下诉讼策略: 1、争取快速开庭,时间越久对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越不利。在与法院真诚沟通后,承办法官同意尽快开庭。 2、到幼儿园开具证明,证明女儿很适应在南京的生活学习环境,不宜改变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律师强烈推荐)教程文件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律师强烈推荐)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 王荣洲律师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通常是双方不能协议一致,要闹到法院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离婚。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气氛要融洽的多,协议离婚双方基本还能做到好聚好散,做不了夫妻,毕竟相识一场,运气好的还可以做做朋友,大度点的还能互相送祝福。协议离婚还有个好处就是方便孩子探望权的形式。 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气氛就没那么融洽了,双方已经谈不拢了,那只能到法院打官司,这时候双方是充满敌对情绪的,先把双方折腾个半死,然后再回到谈判桌上,能谈好的,法院调解离婚,否则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离婚很多时候对双方都是一个痛苦的折磨过程,一般得经历下面三个阶段。 一、怒——想离婚门都没有 一听说要离婚,立刻火冒三丈,大骂:你个陈世美,你前贫贱,后富贵,现在发达了,要把老娘甩了,门都没有。其实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绝非一日之功,一般都是经过长时间酝酿和积累的最后摊牌。一般都得先告知对方,看双方能不能好聚好散协议离婚,实在沟通不了的或分歧较大的,才会走上诉讼离婚,很少在事先不沟通的情形下直接到法院起诉的。虽然之前对方就提出过离婚

的事,但总以为是夫妻间闹别扭,吵闹而言,不是当真,当收到法院离婚诉状时,还时很气愤的,居然玩真的。 当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一般是做不到反思自己是否有不当之处,从而加以改进,以便挽留这段婚姻,而是开始诉苦,说,自己是如何相夫教子的,如何伺候老人的,如何放弃自己的事业支持老公的事业的,是怎么怎么的勤俭持家的等等,我为他和这个家付出那么多,我有什么错,他居然还要跟我离婚,这还有天理吗,他在外面肯定有狐狸精了等等,总是都是对方王八蛋。呜呜呜呜,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越说越苦,越说越怒。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那就是什么样的人离婚比较坚决。一方越坚决,另一方会越怒,会觉得没面子,会认为怎么可以一点不念旧情呢。 1. 凤凰男离婚比较坚决 问凤凰男为啥要离婚,答活的憋屈、窝囊。凤凰男十年寒窗苦读,寄予了整个家族的希望,从山沟沟来到大城市,取了孔雀女,住在丈母娘家,孔雀女一家有恩于他,但施恩者并没有给予受恩者应有的尊严。特别当凤凰男的父母来到大城市,孔雀女及其父母没有给与凤凰男父母应有的尊重时,那基本就是最后一根稻草了,凤凰男就这么忍让着,一旦翅膀长硬,离婚之坚决十头牛也拉不回来,宁可净身出户也要分开。 凤凰男在他那农村的老家,一说起来都是很有面子的,大学毕业,娶了大城市的媳妇,有车有房,工作有前途,不要太滋润。人

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在两人感情决裂时,都会对财产分配和子女培养等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话,则要请律师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离婚请律师要多少钱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离婚请律师要多少钱以及离婚律师收费标准一览表。律师收费的影响因素:其实,它的报价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它要根据诉讼请求、案件复杂度、事件的发展以及各地的经济条件来判断,其中任何一项不同都会影响它的报价,因此,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定。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耗费时长。 2、事件的难易程度。 3、事件所需律师的人数和能力。 4、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师要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信誉和工作能力。 7、案件所需的其他支出。 那么离婚请律师要多少钱呢: 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 1、在报价时,会先以一个数为起点,若所涉及的财产超过了一定份额,那会加收一定的费用。 比如:某律师的报价是五千元起,那么,不管案件大小,它的起价就是五千元。当然,若财产数额较大,超过五十万的话,那超出的部分,则要加收一定比例,比如:有点律师收1%、有的律师收2%,甚至有的律师会根据财产额累进。因此,涉及的财产数额越大,律师的收费也就越高。 2、风险代理:交适当的基本金额,再明确一个赢回财产金额的报价。 它比较适合于财产分割案件,这类的案件,它的难度在共有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所以,为了激发律师的工作热情,双方达成一定协议,先由委托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开工工资,一般为5000元左右,然后由律师调查、取证,查找对方财产,作保全工作,直到被告执行法庭的判决,在执行的财产中,律师提起报酬一般为10%—20%左右。 离婚律师收费标准一览表:

新婚姻法对家庭生活的影响

新婚姻法对家庭生活的影响 相关调查显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中国传统婚姻模式造成了一定冲击。 1.女士更愿意买车买房。 南京的李女士和男友准备结婚,本来女方家打算出钱装修,但现在改变主意了。“将来万一有个闪失装修又带不走。”女方家认为,过去那种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买家电的办法现在不被看好了,相比之下女士更愿意买车、买房。 婚姻咨询师常君说,新解释的出台,传统的婚嫁模式可能因此改变。女性也许将不再愿意把钱花在不能增值的婚嫁项目中,以保证投入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缩水。 2.更多女士将争取掌控家庭财产。 “成家后,我想掌握更多的经济大权。大权在握,心中不慌。”李女士说。《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家庭中经济处于弱势的一方,可能会更多地争取对家庭财产的掌控权。 “要是我也会这么做,但是真正离婚划分财产的时候,就算你手里握着一沓存折,也是白搭。”南京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巩蔺娜说,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共有财产还是需要进行平分,最实惠的处理方法,还是在房产证上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共有人加上去。 3. 财产公证是否会增多? “过去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办理婚姻财产公证的并不多。”张先生觉得,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会引起不少女性对婚姻财产的重视,办理此类公证的人会有所

增加,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昨天我还跟同事讨论这个事儿,但是并没有太多人来办理婚姻财产公证。"郑州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毛旭说。毛旭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更加明晰,“一旦打官司,直接看房产证就行了”。 家庭理财规划您必须知道的八个可行措施 几乎每天都有人在微信上问我们怎么进行家庭理财规划配置,很多人认为我们的金融和政治体系已经崩溃,运作这些体系的领导者犯下了错误(至少是间接地),要解决问题,他们必须放弃既得利益、放弃权力,可能还会让自己受到牵连。我们相信几百年来都是这样的情况,今天我们不过是了解得更加透彻而已。 就通天顺家庭理财而言,我们不怀疑我们正在走向一轮严重衰落,它将对我们的金融体系造成重大破坏。我们不知道此事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一年之后?10年之后?100年之后? 没法知道,但我们相信此事在我们有生之年发生的概率相当大,而在我们孩子们的有生之年发生则几乎是百分之百的事情。 那么投资者该怎么办呢?肯定没有完美的答案,但我们看到很多人都在做我们觉得很愚蠢的事情。他们把所有资金都投进股票、基金、黄金或房地产当中,我们觉得这些做法都错了。

浅析心理咨询师以及咨询技术对现代婚姻家庭律师的启示

浅析心理咨询师以及咨询技术对现代婚姻家庭律师的启示 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执业多年的律师生涯中,我们处理过无数离婚案件。如果有人为类型众多的法律纠纷进行痛苦指数排名,那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将名列前茅,此外,在生命遭受不幸的事件当中,因离婚带来的伤痛,仅次于丧偶或丧子之痛。目前已有相关研究证实,离婚不仅对反目相向的配偶双方造成伤害,其深入的负面影响也会对离婚家庭的子女给予重创。所以说婚姻纠纷的良性解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作为传统的婚姻家庭律师,所能做的通常是协助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获得较多的财产分配或较有利的子女监护权。但往往我们和当事人在面对这些“胜利”时,却没有太多的兴奋之情。其原因是我们在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非法律问题。我们更多地关注婚姻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而忽视如何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伦理、情感等心理方面积累的矛盾。由于婚姻家庭生活蕴含着丰富的伦理与感情等多方面因素,夫妻矛盾的产生和积累也会表现出特有的心理规律,为了有助于彻底化解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运用心理学的方法来提高工作效率。 一、心理咨询师给婚姻家庭律师带来诸多的启示 2001年8月,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国开始启动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化工作。由国家颁布《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并对心理咨询师的职业给出定义:“心理咨询师是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的要求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而更关注于精神层面。人们对于自身的要求已不再是身体健康好,而是身心的健康。因此近年来,心理咨询师这一职业逐渐走红,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这一行业中来。 对于我们国家的心理学发展而言是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然而社会的飞速发展,现代社会人们的婚恋行为方式表现的多样化,如同居、试婚、同性恋、丁克家庭、恐婚、闪婚、闪离等,迫切的需要一些专业的机构为这些现象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在美国、英国等国家,他们大都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一是依靠社区的社工、宗教人士等义务工作人员,另一种是专业的商业机构,这样的机构有专业的婚姻咨询公司,有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一些专业的婚姻咨询公司拥有一些经过专业培训的家庭关系治疗师,他们主要的作用是帮助客户化解家庭矛盾、调适亲子关系,处理家庭变故,维系原生家庭与其他亲属关系,对求助者进行心理疏导,对夫妻关系进行婚姻维护等培训,包括离异后的心理疏导,单亲家庭治疗等。这一系列的机构将从人们的恋爱阶段一直贯穿到遗产分配。相比起我国,相应的服务目前正好处于摸索发展阶段,一边是大量的家庭矛盾产生,得不到专业人士的疏导和培训,另一方是社会上各个不具备心理咨询资质的公司以及一些婚姻家庭指导中心的应运而生,却鱼目混杂,在实践过程中,并未有很好的行业监督机制使其规范化。所以很多受到婚姻家庭矛盾困扰的人,找不到更好的机构来化解这样的矛盾。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注意用适当的心理引导方式配合依法处理案件。 第八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把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在办案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产生情感纠葛。 第二章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 第一节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九条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 第十条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对于继承、变更抚养权或者涉及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应通知客户带好遗嘱、离婚协议或者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接待咨询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 第十二条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第十三条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 第十四条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 第十五条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 第十六条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律师看《离婚律师》

律师看《离婚律师》 刘玲 发布时间:2014-09-23 刘玲: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些天,到处都是关于电视剧《离婚律师》的话题。律师所里,当事人建议律师采用剧中“招术”,甚至要求律师化妆取证。闲暇聚会,亲朋好友不厌其烦地求证律师日常工作是否如剧中一般。对于该剧,律师同行不乏义愤填膺者,强烈要求封杀,称该剧损坏了律师整体形象,伤害了律师对正义对法律的信仰。如此种种,让我特不好意思,羞于承认自己一集不落全看了,愧对同行! 在剧中,许多细节表现得相当“有生活”:罗鹂律师穿平底鞋坐地铁上班,包里装着高跟鞋,到律所再换鞋;吴文辉律师送罗鹂一部车让她在当事人面前有面子;潘小刚律师着名牌戴名表、借车开,打肿脸充胖子也要包装自己……必须承认,编剧提前做了功课,对律师行业的外在形象进行了研究。剧中主人公的服饰也是本剧的一个看点,基本符合律师着装要求:成熟、严谨、稳重,同时加入时尚元素。的确,律师很注重职业形象,行头“标配”是职业装、皮鞋、公文包,豪华配置上不封顶,涵盖众大牌。律师圈里有戏言:“开宝马的律师,为开宝马的当事人服务;骑自行车的律师,服务对象也骑自行车。”律师着装,是职业要求,也是拓展业务之需。 如果用专业眼光审视,这部电视剧有诸多场景违背法律、违背现实,比如:律师在开庭时站起来发言,在法庭上走来走去,擅自打断对方当事人的发言等等,司法实务中这是绝对禁止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发言只能坐在代理人席位上,不允许站着说,也不能随意走动,而且律师不能任意、随意发言以及打断对方,只能申请法庭制止。在民事案件开庭质证过程中,律师作为一方代理人只能向法庭出示证据,法庭收到证据后,再让另一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核对、质证,之后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还可对证据展开辩论,然而在该剧中,有几场非常激烈的庭审戏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径行示证、质证、辩论,离开座位到对方席位进行争吵,完全将合议庭撇开,无视法官的存在。这些场景内容,都违背我国诉讼法规定,破坏了法庭固有的三角形结构。

南京离婚律师:捉奸拍照所得证据是否合法

案情: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 事后张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王某同意离婚,称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张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张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因王某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综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现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张女作为无过错一方向王某索赔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张女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时赔偿张女精神损失八千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不应赔偿张女的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在于张女通过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实质上也就是张女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和其丈夫的隐私利益发生了冲突,法律优先保护哪一个权利的问题。 为保护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遏止和处罚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养情人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时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第二条进行了界定,规定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由于此类案件中受害方对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过错方出于拒绝赔偿、畏于社会舆论的压力等因素的考虑往往会对此予以否认,实践中当事人能否切实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供证明自己主张事实成立的证据。 在现代法治国家里,作为法院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即证据要在表现形式、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是使用窃听手段取得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具体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自我利用,不为人所知,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他人的侵犯,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如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毫无疑问,公民的性生活属于个人的私人活动,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内容,他人对公民的性生活不得进行刺探、调查、窥视、擅自公布、非法利用等行为,否则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那么本案张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

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处理中常见的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处理中常见的问题 1、管辖与立案 涉外离婚案件在起诉时,首先遇见的问题就是管辖和立案的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2)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法院首先对一方是中国人,且向中国法院提起的案件,中国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是何态度,对于这类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原告在中国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仅有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些省市的法院系统制定了一些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具体条款,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者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涉外离婚律师应熟悉掌握本地法院系统是否有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或者操作实务,用来解决管辖权问题。 在确定了一个涉外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管辖后,到底有哪个实际接收案件并立案审理呢?一般来说,还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离婚律师台词

离婚律师台词 导读:《离婚律师》剧情简介 《离婚律师》讲述了口齿伶俐,在律师界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金牌律师池海东(吴秀波饰)在事业上春风得意,却未料遭到老婆焦艳艳(张萌饰)给自己戴绿帽不说,两人的离婚案中自己一个个堂堂的律师却输给了妻子的代理律师罗鹂(姚晨饰)。从此对立的两个人一个刚离婚“累觉不爱”,一个受尽感情创伤,都不相信爱情的他们却总在阴错阳差之下代理同一个离婚案件甚至还成了生活中的邻居。身为离婚律师,他们帮助离婚委托人的双方心平气和地分手,鼓励他们开始新的生活,甚至有时劝和要离婚的夫妻;也帮助身边的家人朋友意义解决各种危机。经过一段时间共事的朝夕相处,罗鹂和池海东之间的关系,也从单纯的竞争对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两人逐渐被对方的才华和品格所吸引,这样两个平时爱吵闹并且都不相信爱情的离婚律师,最终还是日久生情,慢慢地走到了一起。 《离婚律师》台词 1、戒指能干吗使啊,能一生一世吗?这是我浪费掉的青春,我只能把它往肚子里咽。 2、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相通,有时这个**和婚姻有异曲同工之妙。 3、你看你们这一代人多幸福呀,上个厕所都这么奢侈,纸尿裤还铂金级的呢!

4、咱们拼车吧,又省钱又环保。 5、没有什么是必须通过婚姻才能够得到的,但两个人之间最珍贵的感情,只有通过婚姻才又可能产生。 6、这么值钱的戒指,丢了多可惜啊,买了还能折现金呢。 7、我的字典里就没有离婚这两个字,你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死人!你要离婚,你就是在找死! 8、爱情里不被爱的那个人才是第三者,才是**。 9、男人要是敢有外遇,就算帅成周润发那样,也得死! 10、我已准备好,再次迎接爱的来到。 11、鹂鹂,也许你以后会明白,真正的爱是和婚姻无关的,婚姻让爱窒息,失去生命和色彩。 12、离开一个错的人,才能遇到一个对的人。 13、收拾一个男人不能在结婚前,得结了婚后慢慢收拾。 14、如果婚姻是契约夫妻间的承诺是合同,那么你这种行为就叫合同欺诈。 15、人家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孩,向往点好的生活不对啊? 16、爱情无非是两个落寞的人在一起的借口罢了。 17、像我媳妇儿这样的。对不对,那就是天生丽质,不用打扮,蓬头垢面不失国色! 18、春风秋水,千山暮雪,各自珍重。 19、有些官司明知道会输也要去打,打官司不是为了赢,而是为

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诉讼当中视听资料的取证

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诉讼当中视听资料的取证 近期有大量的在线网友向本人咨询关于离婚过程中对方存有出轨或者家庭暴力等情况如何进行取证的问题。今天我们有请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婚姻家事知名专家律师钟延成律师为大家做专题分享: 第一、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离婚证据的视听资料 离婚证据中视听资料的定性和范围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第二、离婚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有什么特点 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3)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钟延成律师解答: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中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 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所以钟延成律师提醒:当事人在发现自己的配偶存有出轨等违法行为时,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法律人士,尽量使得证据的取得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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