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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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名词解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实务】

一、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2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2条 2.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详见社保局官网要求)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申请报销药费(完成)或申请工亡待遇 →医疗终结(医药费报销完成终止治疗后、 无医药费者出具工伤认定书六个月后)→劳 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具体流程如下: 工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小时内电话告知区社会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68679)及区工伤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57787);24小 时之内(节假日顺延)填报《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机打)报区社会保险股及区工伤保险股备案。对逾期不报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社会

保障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就医 1、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院就诊,情况危急时,工伤职工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工伤职工需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 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两份),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区工伤保险股核准后方可实施。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申请工伤再医疗治疗时(如取内固定材料、复查、 植物人、职业病等医疗依赖者再治疗等),填写《东营市工伤职工再医疗审批表》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工伤保险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

广东省劳动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49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广东省劳动合同标准版 本

广东省劳动合同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联系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为。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 为,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 为,

职务(或工种) 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 是 。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 为。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

工伤待遇有哪些种类和内容

工伤待遇有哪些种类和 内容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伤待遇有哪些种类和内容 一、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一待遇的内容是: (1)就医待遇 就医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二,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三,治疗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

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四,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伤残辅助工具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

工伤办理流程(图表版)

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简易流程图(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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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 3 页共7 页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 第 4 页共7 页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有关企业协会意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

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第二十五条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

工伤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与审核流程图

工伤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工伤待遇所需材料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伤认定书(工伤发生30天内到劳动局社保科认定电话67854816 超期认定的在申报认定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身份证复印件,正规发票原件(须盖收费章),与发票对应的病历、清单、处方;其中一次性住院医疗费5万元以上的为大额,需报市工伤中心复核,故以上材料需报送两套,发票复印。 2、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伤鉴定结论书(劳动局社保科鉴定电话67854816),一次性申报;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需提供本人账号(工商银行)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其中鉴定费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垫付,鉴定检查费由指定检查医院垫付,由社保局直接支付给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检查医院。伤残待遇须在鉴定结论出来的3个月内申报。 3、工亡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亡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和火化证复印件。领取抚恤金的家属需提供本人账号(工商银行)加盖参保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工亡待遇须在认定3个月内申报。 4、辅助器具配置申报: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由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本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保局待遇审核科同意,方可到到协议服务机构配置辅助器

具。特殊情况,经过医院证明,由于病情需要,确需在鉴定结论前安装辅助器具的,须由参保企业及时向待遇审核科提出书面申请,不能擅自配置辅助器具。相关表格:《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审核表》。 5、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性质认定书、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责任方和保险公司(第三方)赔付证明,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差额部分。其他材料的提交参照以上1、2、3、4条。 6、旧伤复发申报:需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医院、江北区社保局盖章,其中一份在申报待遇时交社保局。 7、享受工伤定期待遇(抚恤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资格生存验证:每年3月,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职工或家属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社保局基金监督科(67711804)进行生存验证。 二、工伤待遇审核 1、工伤医疗(康复)费支付范围及审核标准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5]43号文,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作为工伤保险药品审核标准。 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工伤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原则上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渝劳社办发[1999]179号文)中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执行。 目录中甲、乙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丙类和限额项目的超标部分为自费项目。床位费和外伤骨科治疗用耗材为限额项目。工伤医疗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不含专家门诊诊查费)、病历工本费(不超过0.5元/本),每年7、8、9月空调费及12、1、2月取暖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名词解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实务】 一、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2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2条 2.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详见社保局官网要求)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

广东省工伤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标准及依据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事项: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十级伤残所享受的待遇有: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新工伤保险条例为准,应为7个月)。 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

工伤申报流程

工伤申报流程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申报工伤具体流程 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需按规定的时限(30天内),备齐以下资料到单位所在辖区人社分局办理申请工伤认定。 一、申报人与申报时间 1、用人单位应在受伤职工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材料 到单位所在辖区人社分局进行申请。 2、如单位未申请,受伤职工或亲属应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提交书面材料到单位所属辖 区人社分局进行申请,超期不予受理。 (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申请所需资料 1、基本资料 (1)按《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 (2)工伤职工身份证(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并正反面复印)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劳动关系证明(如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签收表、同事证明等,请复印后加盖单位公章) (5)首次到医院就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转诊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及各类检查报告(对于是职业病的,应提交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上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出具事故报告(盖单位公章) (7)单位授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另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居委会的证明或出租屋主的居 住地证明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交通事故的另提交: (1)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事故线路图原件(图上应标注明起点、沿途所经的道路名称、出事地点及终点)4、受暴力意外伤害的另提交: (1)报警回执 (2)公安局证明、处理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另提交: (1)单位派工单或外出工作的相关凭证(请盖单位公章) (2)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另提交 医疗

工伤待遇申领指南

工伤待遇申领指南 一、参保单位申请 第一步,携带以下资料: (一)医疗(康复)费用 1.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注:复印件需) 3.加盖单位公章的《大渡口区工伤待遇申领及结算表》3份; 4.《事故伤害报告表》; 5.《重庆市工伤职工医疗(康复)住院申报表》一份; 6.医疗诊断证明、医疗原始票据、费用明细清单、检查结果报告单、门诊住院病历、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长期临时医嘱; 7.如有放射检查费的,需附放射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8.在市外就诊的需提供交通费、住宿费原始票据、所住医院出具并盖有公章的出院证、经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 9.住院申领人还需提供工伤住院电子报盘。 (二)交通、食宿费 1.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大渡口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3份;

4.申领人住院医院出具盖有公章的出院证; 5.经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 6.火车、轮船、客运车原始票据及住宿费发票。 (三)伤残待遇及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1.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大渡口区工伤待遇申领及结算表》3份;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再次)鉴定结论书》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再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护理费 1.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大渡口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3份; 5.1—4级享受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的需提供华夏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待遇政策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4)、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5)、现役军人(含文职官兵、义务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优抚优恤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评残范围、审批程序按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供养安置及家属抚恤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工作中,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受伤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广东省工伤赔偿计算表

广东省工伤赔偿计算表 广东省深圳市工伤赔偿计算表 备注:1、单位支付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按公差70%报销,转院治疗的交通食宿全报。治疗期间工资福利不变,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日止(最长24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医疗补助以职工本人的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非法用工的赔偿基数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前段时间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4、此表的数据是以2004年深圳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分别为:31928元/年,2661元/月。如果政府数据有更新,按新标准。 5、本人月工资不足平均月工资的60%时,按60%计算(1596.6元),超过其300%的。按300%计算(7983.0元)。 6、深圳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关内:690元/月,3.97元/小时;关外:580元/月,3.33/小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9-7-9 11:26:00 阅读次数:728次作者:我要评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7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12-28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工伤保险流程及须知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流程及须知 一、工作项目: 1、工程项目招投标(市规划建设局) 2、工程项目参保登记(人力社保所(分局)) 3、申报缴费(地税分局) 4、人员登记(人力社保所(分局)) 5、工伤认定(人力社保所(分局)) 6、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生育保险科) 7、待遇核定(工伤生育保险科,无伤残等级的由各人力社保所(分局)受理) 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乐清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等规定。 三、办事流程: 1、工程项目招投标(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项目登记: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业务管理员对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进行审核。 ②经审核无误后,对参保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相关的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打印《审核表》。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人力社保所(分局) 3、申报缴费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和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缴税银行账户中存足应缴费款后,可持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实时扣款方式,费款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完税证。 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凭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门征缴费方式,经刷卡或转账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转账完税证。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建筑施工企业到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52496197.html,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其中: 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伤残抚恤金-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1级为24个月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3级为20 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4)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后,伤残职工工资降低,为补偿伤残职工所受的工资收入损失,由企业发给其工资补助待遇。其标准为伤残职工工资降低部分的90%。伤残职工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广东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数量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数量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广东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数量数据分析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广东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数量进行剖析和阐述。 广东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数量数据分析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年末 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享受工伤待遇人数等,对广东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数量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广东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数量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 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广东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数量数据分析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 最大化,是了解广东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数量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数量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广东省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占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比重统计 (3) 四、广东省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同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广东省享受工伤待遇人数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享受工伤待遇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享受工伤待遇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享受工伤待遇人数占全国享受工伤待遇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广东省享受工伤待遇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广东省享受工伤待遇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工伤待遇给付程序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77138 工伤待遇给付程序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工伤待遇给付程序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工伤医疗费 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其工伤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到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不再垫付费用,由工伤医疗机构直接与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手续进行结算。 辅助器具费 经批准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到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单位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其费用经市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辅助器具单位进行结算。因工伤职工个人原因要求超标准安装配置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职业康复费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和安排工伤职工进行康复锻炼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工伤保险定点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工伤职工在康复锻炼治疗期间发生的非工伤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因工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认定工伤后,由单位向区(县)社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解释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解释(2020版) 一、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广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0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赔偿标准计算、赔偿申请指南等形式分享给大家。 二、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3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1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4000元的话。 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医疗费(4000元)+ 伙食补助费(10天* 7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3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元*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元* 4个月)= 52700元。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进行推算。 三、赔偿申请指南 (一)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申领工伤补偿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3)《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复印件; (4)《XX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及待遇领取人的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5)《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工伤职工或监护人未能前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需提供;

(6)3R以上的近期全身生活彩照一张(1-4级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7)工伤职工监护人的证明材料(1-4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8)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亡职工近亲属领取工亡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其近亲属); (3)由死亡所在地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 (5)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户口簿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其近亲属); (6)户口簿上未能清晰反映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出生证明复印件、亲子鉴定证明复印件、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等; (7)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8)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提供3R以上近期全身生活彩照每人1张; (9)不符合供养亲属年龄条件的亲属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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