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的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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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的妇女土地权益保护

【?P键词】确权登记;妇女;土地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权保护理念的发展,人权保护事业的进步,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在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中,土地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已有研究成果表明,我国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中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特别是出嫁女、离婚妇女及其子女的土地权益保护不足。

2005年,我国开始在安徽省进行土地登记试点工作,2010年,该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对于加强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机会,对已有的理论研究、政策表述和实践情况进行梳理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已有研究成果综述

自2000年以来,国内也开始关注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国内关于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研究,在“中国知网”中检索到最早的资料是全国妇联权益部的一份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自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起,轻视、歧视妇女,侵犯出嫁女、离婚妇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在全国许多地区就有不同

程度的反映。该报告还对1999年的调查中发现的侵犯出嫁女、离婚妇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权的具体情形、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的

一些改进措施、现存的主要困难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此后,国内关于该主题的研究日益增多。有学者指出:我国农村土地分配中的性别平等虽然在法律上和经济制度上得到

保障,但在细节上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有必要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和政府有关农地承包的规定中添加性别视角。也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妇女土地问题的实质是,法律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起点公平而过程不公平。还有学者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频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包括立法上的认识不足、法律政策之间的不协调、法律实施效果不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应当有效化解政策、法律之间的>中突,完善细化法律规则,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法律审查,消除制度歧视。”甚至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应取消家户制度,以彰显妇女的独立主体地位,通过具体制度实现妇女走向独立,并及时跟进配套制度。既要去除家户的遮蔽效应,彰显妇女的独立主体地位,又要再造防范各种风险的团体化组织,为妇女走向独立保驾护航。”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妇女土地权益保护

(一)早期试点工作及其理论启示

2005年,我国受联合国粮农组织等项目资助,开始在安徽省进行土地登记试点工作。项目自2005年7月启动,于2009年1月完成。项目综合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国家战略的基本考虑点、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技术方面的建议和组织方

面的建议。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部分,项目组指出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报告指出,“农村土地是按户来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不属于个体农民。”“户主通常是男性,如果不对土地权益进行正式化的共有登记,那么在以男性为户主的家庭里妇女的权益通常得不到充分地保护。”“只有当妇女被登记为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妇女的财产权益在共有权益制度下才最为稳定”。菲律宾农业改革部为实施综合农业改革法中的性别平等规定专门制定了行政条例,要求“土地权利证书上必须记载共同耕种土地的丈夫和妻子的姓名,而且任何流转都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报告指出,项目试点的一个重大缺陷是登记表中没有列出配偶的名字。因此,报告建议在今后的土地登记中将户主和配偶的名字一并进行登记,并以此在土地流转或离婚时保护妇女的权益。

该项目是由中国农村政策研究中心(2004年成立于中国农业大学,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研究员担任中心主任)受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资助而开展的。项目完成后,研究报告中的一些意见显然影响到了相关政策的制定,例如下文中要讲到的男女平等问题、将妇女登记为共同使用权人的问题。

(二)相关政策中关于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表述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2011年,农业部

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同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自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展开,但这些文件中都没有涉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表述。

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后,相关政策开始关注到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2012年,农业部领导撰文指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中,“要依法落实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并特别指出“要鼓励试点单位探索解决妇女在结婚、离异等情形下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2014年,《农业部、全国妇联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会谈纪要》明确表示,双方在充分沟通交流的基础上达成了一些共识,其中就包括“各地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无论采用什么标准进行登记和颁证,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保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挡’。”在2014年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国家六部委2015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中都明确指出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对于村规民约中常见的涉及歧视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内容,有地方政府明确表示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三)全国各地实践中的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现

《农业部、全国妇联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会谈纪要》附件“全国试点地区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经验简述”简要介绍了全国一些试点地区的具体做法,从该“附件”的介绍来看,目前全国各地的实践方式多种多样。经过分析可知,全国各试点地区的登记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仅登记户主夫妻双方的为共同权利人,如辽宁清源县的做法;另一种是将家庭中的所有人口都登记为共同权利人,四川成都市温江区、甘肃景泰县、湖南益阳市的做法都属于此类。农业部2015年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中也设置了“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一栏。

2015年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及湖南省各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也都要求“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四、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共有人登记标准不一

从上述的分析可知,全国各试点地区的共同权利人登记标准是不一致的。并不是针对某些操作办法的错误性,实际上,这是各地自行试点的必然结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家庭承包方式”,据此规定,承包经

营权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有。在全国政协的相关提案答复中也明确表达了这种意见,因此,将所有家庭成员都登记为共有人的做法是更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做法也是更符合实际的,因为如果仅将夫妻双方登记为权利人还潜藏了一个问题,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代际关系问题,如果仅登记父母为权利人,则子女结婚后新增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体现,而这一问题,正是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后续土地确权登记实践中,应该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范围。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标准引发的法律政策冲突

《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从目前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践来看,甘肃景泰县、湖南益阳市在试点中以“家庭现有人口”为基础进行登记。这种做法的优势在于,它不用收回出嫁女的土地,其原来分配的土地仍然保留在其原有家庭之内。这样的话,不会引发其原有家庭的反对。但是,这种做法也隐藏着一定的弊端,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举例来说,如果出嫁女户口已经迁移到了夫家,则不管她在夫家有没有重新分配土地,出嫁女就不再对原家庭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就会引发法律政策之间的>中突:根据前引第30条的规定,在确权登记之前,虽然没有权利证书,但出嫁女对原家庭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享有权利的。根据各地

试点情况来看,在本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出嫁女不会被登记为原有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出嫁女会在其夫家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也就是说,不管她在夫家有没有重新分配土地,她都会成为夫家现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这种制度设计是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但前述法律与政策之间的潜在>中突显然是当前的实践未能注意到的,需要在相关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中予以重视。

(三)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障碍

对于共有物分割问题,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r可以请求分割”,也就是说,共有人在发生离异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对于分割方式,《物权法》第100条规定了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三种方式。但是,妇女离异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仍然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承包经营地并未明确到个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是在“家庭承包方式”的基础上设计的,采用的是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折价分割是较可能的实现方式,如果夫家不同意折价分割,就必须实物分割或者变价分割,但要进行实物分割就会变得非常困难,如果土地已经流转,则可以对所获资金进行分割,这也是前引文章说要破除农村的家户结构,确立个人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原因。但目前正在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显然没有准备突破该问题,选择的是先从技术上测量

土地、确权到户的稳妥路线。

五、结语

加强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已然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包括学界、妇女界、政府界)的共识。从已有研究、政策及实践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将为接下来的土地流转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在这一过程中,妇女的土地权益也得到进一步明确。但诚如文中所分析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中的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从国家层面加强信息交流、标准协调,只有加强统筹协调、总结提升才能更好地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更好地实现妇女土地权益保护。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65559039.html,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卢大新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19期 摘要:由于历史原因,京山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长期滞后,登记发证率很低,在京山市新市城区近郊居住的村民,因为看到城市经济发展的辐射作用,对土地登记发证才有了一定的认识,登记发证工作还算顺利。在京山远离城镇的村庄,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很难开展,即使是来申请登记的村民也是因为邻里出现纠纷后或是有其它用处了才来申请登记。 关键词:集体土地 ; ;问题及建议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对宗地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勘察,了解土地的利用情况,全面的掌握土地利用信息,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通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能够明确国有地和集体土地,确认农民的土地权利,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的情况下更好的化解矛盾,并能够完善农村地籍档案建设工作,促进基层土地的科学管理。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权益、能够推动产权明晰,形成分配合理、产权明确、流转顺利的土地产权制度,从而为土地的征迁等工作奠定理想的基础,是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基础前提,更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城鄉土地统一配置管理,最终实现统筹城乡的必要条件。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关系到广大农村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家庭的重要任务,很多土地权属是历史性的遗留问题,部分可能已定已结,不同的地区形势各有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不配合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对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该项工作的热情较低:第二则是土地权属的纠地权属界址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对于工作进度的影响也较大。土地权属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在村庄与村庄之间的“插花地”的争议,有的“插花地”地处偏远长期无人耕作,发生争议的情况非常之多,导致权属纠纷无法解决。解决会导致确权登记程序无法进行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和谐与稳定,导致隐藏的问题被忽视,影响工作质量。 三、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对策及建议 1.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权属状况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正式版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 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4件,XX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XX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

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 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号)、《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X〕60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登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 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

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二、工作任务 以权属调查及登记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确保在X年底前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含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并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二)同步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不同形式,对全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725份,收回有效问卷661份,回收率91%。调查结果显示,鼎城区农村妇女的生活状况整体上是比较平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都能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婚嫁、移居等不同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都是已婚妇女。 二、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

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在鼎城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

试析物权法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试析物权法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论文关键词]物权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文摘要]新出台的物权法关注农民土地权益,特别是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确立为物权,是一大进步。通过对物权法中相关内容的介绍可以看出,物权法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专门针对农民权益设置的条文有21条,与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文有22条。其中更是把与农民土地权益息息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列为两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由此可看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是物权法重要内容之一。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更是将物权法看作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基本法。” 一、物权的确立是物权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ft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特定的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比如转让物权时,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他人也不得进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及其官员,否则就是违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只能无条件服从”的传统观念,体现出物权法最大的亮点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经济收入来源,也是其最后的社会保障。土地权力问题是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最核心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权利,将其写入物权法,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就是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到物权保护的范畴中。 如果说《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第一次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剥离,那么《物权法》就是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给予法律明确。虽然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内容似乎并没有多少变化。但是物权法却大大提升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在司法上获得保护其权利的更多途径:他可以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打个比方,如果你以前承包一个果园,但是后来发包方嫌承包费太低,他就可以收回,而最多只支付一下违约费用。而现在明确为物权,作为绝对权,发包方没有权利随意撤回发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后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增强农民抵御来自他人,包括发包方、地方政府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的能力。一旦出现对承包权的侵犯,无论这种侵犯是来自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者外部,承包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获得法律保护。像承包人因承包土地获得丰厚报酬而受到集体内部打压的情况,其维权将有法可依,而不再仅仅局限于道

土地确权登记有关表格填报说明

土地确权登记有关表格填报说明 一、发包方调查表 (一)填写要求 a)发包方调查表为发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发包方填写一份。 b)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发包方调查表分发包方信息、调查记事、审核意见三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二)填写方法 a)发包方名称:填写农村土地发包方的全称,以发包方所在乡镇的名称开始,填至乡镇、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 b)发包方编码:填写按 NY/T 2538编定的发包方编码。 c)发包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发包方当前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d)发包方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发包方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及对应的邮政编码。 e)发包方负责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选择负责人证件类型,在对应证件类型前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选择“其他证件类型的,需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f)调查记事/调查员:记录发包方调查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 1)发包方及其负责人的变更情况; 2)农村土地所有权情况〔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小组所有)〕; 3)农村土地发包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g)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h)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二、承包方调查表 (一)填写要求 a)承包方调查表为承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承包方填写一份。 b)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承包方调查表分承包方基本信息、承包合同/权证信息、农户家庭成员信息、调查记事和审核意见五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f)家庭成员列表第一行必须填写承包方代表的信息。 (二)填写说明 a)发包方编码:填写发包方完整编码。 b)承包方编码(缩略码):填写承包方编码的缩略码(承包方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 c)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方姓名、名称(其他方式承包)。 d)联系电话:填写承包方(代表)的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单位为承包方的,填写单位法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e)承包方地址/邮政编码:填写承包方的宅基地或其他长期住所的地址,以乡(镇)名开始,填至村、组和门牌号的具体名称。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为单位时,填写单位常用办公场所地址或登记地址。填写承包方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f)承包方(代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承包方(代表)的证件类型,在对应证件类型前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选择“其它”证件类型的,应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

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发展和实现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村妇女从中深深受益。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虽然《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在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部分地方还存在着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全面促进和谐xx建设,近日,xx市妇联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全市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现状为全面了解xx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落实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现象,xx市妇联对xx市的张湾、茅箭两区的2个街道1个开发区的6个村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街道、开发区的情况回报,召开了6个村负责人和部分妇女群众参加的座谈会,查看了街道、村两级土地二轮延包资料,走访了部分农户。从调查结果来看,xx市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落实情况较好。1、妇女群众对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较满意。各级政府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特别是自1996年国家出台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后,各级均成立了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工作专班,市

县乡村各级妇联组织均参与了土地延包工作,妇女群众对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的知晓率较高,对政策的落实基本满意。2、程序规范,土地矛盾纠纷少。被调查的乡镇、村,在开展完善二轮延包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市、区的统一部署,依法规、按政策办事,较好地坚持了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各地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因村制宜进行了微调,有效地化解了部人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3、土地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各地依托地域优势确定了适合本地发展的农业特色产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分区域规划、分产业布局、分类型指导、统筹城乡发展”的一统三分战略,全市形成了以烟叶、蔬菜、粮食、药材、畜牧等特色支柱产业基地,充分调动了农村妇女依托土地致富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主要表现xx市各级政府在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工作中,都较好地贯彻执行了“男女平等”原则。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城市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在土地利益格局的分配调整中,歧视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1)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一是因结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会迁移到男方家庭,由于农村

农村土地确权情况说明

XXX土地确权情况说明 我社区土地确权工作开展情况,经过历时三个多月的努力工作,社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展较为顺利,截至今日,配合测量队完成全社区大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调查、及相应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前阶段我社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反映如下: 一、主要工作做法: (一)成立领导机构 社区成立了以孙书记为组长,其他人为成员的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测量队等工作。 (二)前期调查和信息收集 测绘公司工作人员9月对社区905户家庭进行初步登记,各居民组队长及社区干部配合测绘公司进行田块登记,正确登记农户的田块多少和大小,并进行编码,方便下一步的农户指认。 (三)农户指认 测绘公司凭借上一轮工作底图农田,和社区居民组队长一起逐户指认地块,对于农户不认可的权属登记信息进行搁置,对认可的田块由原承包责任人进行签字按指纹确认,为下一步公示打下基础。 二、存在问题 (一)是社区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给土地确权调查及资料收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等,拒绝签字。 (二)权属争议解决不到位,由于上代人承包土地,加上近年征地补偿的利益驱动,大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所以在权属问题上出现了争议,拒绝签字。 (三)社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带来纠纷不少,部分土地多轮流转、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分户等人口变动而土地未动、农户间互换田块、地力肥瘦折扣面积,拒绝签字。

(四)农民的心理因素不能忽略。一是部分居民希望通过确权颁证弥补减损的土地面积,原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想得到解决。二是部分居民实际种植土地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希望借助新一轮确权登记增加惠农补贴,拒绝签字。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示范文本_1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示范文本 After completing the work or task, record the overall process and results, including the overall situation, progress and achievements, and summari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uture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报告资料应用在完成工作或任务后,对整体过程以及结果进行记录,内容包含整体情况,进度和所取得的的成果,并总结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对应策略与解决方案。,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 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 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 行了立法保护,但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 生,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此类问题不 仅事关农村妇女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 谐。因此,为了给解决好这类问题提供依据,海伦市妇联 组织力量,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对海伦市农村妇 女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这次调查面向23个乡(镇)。在查阅了海伦市妇联3年

来妇女土地权益案卷的基础上,结合这次调查结果,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海伦市农村贯彻落实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妇女结婚后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由于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很难去其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结婚后实际上就变相丧失了。 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权益缺乏保障。妇女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使保留了自己的土地,很多妇女仍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

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

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土流网)

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第一,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 按照物权理论,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只有真正的权利主体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这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由于权利界定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利人获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使用权、处置权,农民才有可能真正拥有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随意征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须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进行明确界定,承认农民集体与其他社会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行土地承包法没有提供以承包权进行抵押的法律基础。允许抵押将能使农民更充分并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权利,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应赋予农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的抵押权。同时,应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重新调整予以清晰和明确的限制,详细列出哪些是属于可以视为土地调整依据的“特殊情况”;设计和颁发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证书,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条款;出台土地登记监管条例,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系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即将出台之际,继续完善有关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着手建立仲裁委员会。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登记办法》突出了对城镇和农村土地权利一视同仁的物权保护,明确规定了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总结报告(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二、三标段)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二〇一三年三月

报告名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三标段)总结报告 工程编号: 提交单位:** 大队长:** 总工程师:** 审定: 审核 工程负责: 编写: 提交日期:2013年3月20日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单位地址:* 电话:*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 三标段)总结报告 1、工作概况 按照***国土局要求,7月份以来,***全面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协同配合和艰苦努力,截止到现在,我单位**个街道(**)、**个镇(****)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全面成。 1.1领导重视是关键 一是及时成立了指导小组。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成立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调度、协调开展工作。同时,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列为2012年全区重点工作之一。 二是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制定方案。区政府多次组织召开由国土局、林业局、牧业局、水利局等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门探讨、研究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方案,广泛听取意见,并多次易稿,做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使工作方案更趋于科学、全面、合理。 1.2精选人员与配置设备是前提

每个工作组根据所包村的实际状况,划分10个工作区(9个镇和4个街道),确定指界人员,然后通过外业土地来源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到内业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等各种表格及绘制宗地图、面积量算等程序,查清全县各类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最终核发证书。 1.3 先行试点摸索经验 2012年,土地确权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各工作组随同的包村的工作人员与村干部入驻村里正式开展工作。工作组克服了风沙大、道路泥泞、水土不服等各种困难,历时两个月时间完成了试点确权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时组织召开了试点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并要求把试点经验应用于第一批次和全区土地确权工作中。在工作中,做到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乡镇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都进行了明确分工,村干部全员参与,与工作队协同作战。其间,所有工作人员放弃节假日,不畏严寒,白天外业,晚上内业,加班加点,克服各种困难。各乡镇党委、政府不等不靠,坚持一把手靠前指挥、亲临一线、亲自调度和早动员、早部署、早落实的原则,积极调配人员,迅速推进工作。各乡镇农村把确权工作质量作为考核村社干部的一项硬性指标,并与其工资待遇相挂钩,促进乡村社干部保质保量地完成确权工作各项任务。 1.4业务指导和群众支持是保障 由***为组长的业务指导组整日奔波于各工作组之间,在整个确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调动、保护、发挥她们的积极性,必须依法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权益。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婚嫁客观受损。《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党的十九大又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婚嫁后的妇女因原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难以获得新的权益,客观上导致权益受损。 二是传统观念影响。有些地方过于强调“村民自治”,忽略“依法”的轨制,常搬出传统的落后观念来作文章,主张嫁出去的姑娘到男家落户,所生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权益,这些“村规民约”导致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不时发生。 三是利益驱动导致。伴随着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农村的户口红利不断增加,经济发达村庄的有些女性出嫁时不愿意把户口带走,有的甚至不愿随丈夫将户口迁往城镇,导致农村有限资源同人口的快速增长矛盾突出,出现排斥“出嫁女”和“离异女”等人群的现象。 四是离异难以保障。土地作为不动产,无法随着人口流动而转移。在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的条件下,农村妇女离婚后,无法再享有原有的土地权益。法院判决时一般也不会把土地作为夫妻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得到执行。此外,离异妇女在外打工时将户口空挂本村,村里有时会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对待,也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关系社会和谐,为此建议: 一要加大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对保障妇女权益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倡导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大权益维护的力度。依法查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各种不法行为,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司法部门积极探索法律救济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纠纷,依法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要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各级政府监督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建立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审查和跟踪监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举一反三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等内容坚决予以废止。

农村土地确权的常见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的常见问题 什么是土地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一、新生儿能分土地吗? 农村土地最开始大多数是以家庭承包的,所以只要这个家庭里面的成员还有一个在,土地永远还都是他家的。不论你人口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再新分配土地给你,也不会因为你家人口减少而收回你家原本拥有的土地,这也就是最开始的方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在最开始的分配时,一般的村里面都不会留存土地,所以村里的土地一开始就分完了,新增人口没有地,是无法分配的,村上一般也不会预留土地来作为后面新增人口分配的。一些常见的集体土地,没有分配的,大都是我们常说的公山、公林,土地目前并没有。而这些共有的并不会分给新增人口,这些是在一些特殊情况用来补偿给村里被占用土地的人的,得通过集体协商,大多数情况是不会分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 符合这三个条件,你就可以去申请土地: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因此,新生儿的土地是在有土地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获得分配。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新生儿分配土地的情况了,所以不要去纠结为什么新生儿没有土地。如果满足这种条件,可以去申请分配。 二、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确权后被国家征用,那么补偿款如何分?

1. 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 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三、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有村民去世,但是名字还在户口本上,那么确权过程中他的土地要被取消吗? 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 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四、土地确权的同时遇到了有一部分没有分出去的土地,这些地如何处理? 这部分地属于未承包出去的土地,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五、土地确权登记表怎么填?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填表时一定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本表按地块填写,同一地块填写一张 1、长宽要按实际测量的填写;

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为视角 熊金才﹡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是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其决定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和利益的享有者,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赋能不足以及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共有权被虚置,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明晰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份额,拓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强化农民土地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也是城乡协同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关键词:农地;所有权;法律保障 On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Land Interes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Reform Abstract: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s the base of collective land transference as well as the base for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to collective land, which determines the beneficiaries of respective land occupation, utility, proceeds, and disposition. Farmers’ interests on collective land, however, are deprived because of the current law ambiguilty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rights of collective land. To access to justice and to better protect farmers’ right to collective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areas and agriculture, it is suggested that China should reform current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by means of legal recognization of farmers’ ownership to collective land and clarifing their respective shares to the land. Key Words: farm land; ownership; legal protection

如何做好土地确权

如何做好土地确权 自2012年,我国就已全面推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这项工作涉及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受到了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但是具体工作中还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群众对确权工作的认知度较低。很大比例的农民不了解土地确权的含义,从而对确权持无所谓态度。在确权过程中,很大比例的农民说不清楚确权的含义,甚至以为确权只是重新“量地”。二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牵涉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镇镇不同、村村各异,具体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因受历史和现实因素叠加影响,错综复杂,用一个标准、一个模式不可能很好解决。三是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同时,由于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口较多,甚至举家外出,联系困难,在地籍调查时影响宗地和相邻界址的指界工作。 开展农地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从三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其次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对农村集

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第三建立健全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等工作。 假如我是负责土地确权工作的“三支一扶”人员,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做好该项工作: (一)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夯实工作基础 深入基层召开座谈会和举办宣讲、培训等多种方式,自始至终做好土地登记的政策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知晓。 (二)广泛发动群众,调动农民参与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土地登记农民是主体,他们的自觉参与是登记工作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等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农民的宣传动员工作。以消除群众的思想顾虑,调动农民参与土地登记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依法、依规严格程序,梳理和解决矛盾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强化技术规范,按照上门调查、地块指认、图解测绘、公示审核、归户签字、建立登记薄和建档入库等步骤稳步推进工作开展。依法依规按照预定程序不变不偏地抓好各环节工作。对有据可依的矛盾问题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对没有明确依据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秉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平等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农村土地确权地块分布图制作最新说明

附件B3 地块分布图制作最新说明 依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图制作规范(试行)》第6 – 7页、河南省确权办《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技术方案》第25 – 26 页对地块分布图制作要求(见下面截图),对地块分布图的制作做以下说明: 图1 农经办[2015]23号地块分布图制作要求

图2 豫农确权办[2015]1号地块分布图制作要求 说明:CASS中线宽、字体单位为mm,ArcGIS中默认单位为Points(磅),转换关系为1mm = 2.83Points,以下所说明ArcGIS中线宽、字体单位为Points。 (1)制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若发包方面积较小可适当放大; (2)地块边界线:CASS中用0.2mm黑实线表示; (3)地块注记内容字体设置:CASS中字体高度设置成3,ArcGIS中字体大小设置成9,均用等线体(方正中等线简体); (4)地块名称:CASS中字高7;ArcGIS中字体大小18,加粗。 (5)地物、地形要素及图面注记的表示按下表执行(表中注记字体除特殊说明外均为等线体)。

表1 地物、地形要素及图面注记表示说明表 (6)数学要素表示:在地块分布图上,需要表示的数学要素包括:内图廓线、大地坐标、坐标格网、坐标注记、图幅比例尺(数字形式,如1:2000,具体见下);

(7)添加图例:对图中用到的各种地物符号进行说明; (8)添加指北针:放置在内图廓左上角或右上角空白处(首选右上角); (9)图幅名称命名:乡镇名称+ 行政村名称+ 发包方名称+ 地块分布图(黑体,CASS中字高17,ArcGIS中字大48); (10)南图廓左下角标注信息(宋体,CASS中字高8.5,ArcGIS中24): 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南图廓中间标注制图比例尺(黑体,CASS中字高8.5,ArcGIS中24),表示形式为:1:2000(根据实际调整,为100倍数) 南图廓右下角标注信息(宋体,CASS中字高8.5,ArcGIS中24): 制图者:秦超2015年11月X日 审核者:2015年11月X日 编制单位:新蔡县农业局 (11)制作地块分布图时,填上制图日期;公示时,将打印的地块分布图交由村委审核并盖章,审核人为文书或村支书,审核日期为公示日当天。 (12)根据影像已画出大广高速、省道S335、县道X004、乡道(Y003、Y005、Y006、Y008)等可直接使用的道路线;根据二调数据整合出汝河、汝河小清河、兴利港、潘港、丁港、余八港、七支港、排涝干沟等基本可直接用的边界线;根据二调数据整合出可直接使用的线状乡镇界、村界、村民小组界(村民小组界有明显错误的位置,根据现实状况做适当调整后使用)。 201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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