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等填写说明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等填写说明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等填写说明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不可打中间商信息。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外,此栏可打“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第2(、第3)栏国别内容与第12栏进口国保持一致,欧盟内部可视为一个整体。

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企业申报时留空。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7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

(a)欧盟、挪威、瑞士、日本、土耳其的,填“W”,后加四位HS编码,如“W”。原产地标准:(1)产品列入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b)加拿大,填“F”。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c)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填“Y”,后加非原产成分价值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如“Y”48%。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d)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留空。原产地标准:原产成分的价值不少于该产品工厂成本价的50%。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日期必须按照正是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第11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

第12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打生产国为“中国”(CHINA),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港国别一致。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本证书不得涂改,不得加盖校对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CO)

第1栏:出口方。

填写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此栏不得留空。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填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的出票人。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要填写转口商时,应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不能直接打转口商。

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的买方或提单的通知人。如果信用证需要,不显示收货人,则第二栏应加注“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但不能留空。有转口商的同上。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企业申报另外的信息例如装运日期等内容的,应符合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证书签发质量的前提下接受。因船运或空运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第2、第3栏不一致,可以接受。如果提单上只显示到转运港信息,则建议加上“then to XXXX(最终目的国)”。

第4栏:目的国家/地区。

一般与最终收货人国别、与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一定与第三栏显示的港口国别一致(提单显示的卸货港不一定是最终目的地港口)。

第5栏:签证机构使用栏。

企业申报时留空。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AS PER INVOICE NO…”或者“AS PER B/L NO…”。包装无唛头,应填写“N/M”或者“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能明确归类到HS品目4位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网球拍(TENNISRACKET),不打运动用品(SPORTING GOODS),发票上多种品名,尽量合并,不一

定与发票一样具体(除非信用证有要求)。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在英文表述后注明阿拉伯数字。有包装的不能笼统地写几件;散装的,加注“INBULK”。对于要求与信用证一致的仅有简单描述的情况须在括号内加注详细的品名描述。电子申请书品名须与证书品名一致。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商品编码。

同一份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应将相应的品目全部填写上。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数量。

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默认为毛重重量,如为净重应注明.。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应按照出口正式商业发票(议付发票即结汇发票)填写,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此栏不得留空。

第11栏:出口方申明。

申领员签字,中英文印章,填写申请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并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签发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

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名称须与发票一致,不可打中间商信息。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名称须与发票一致,对于第三方贸易,此栏可打“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

第3栏:官方使用栏。

此栏仅供签证当局使用。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

第5栏:税则号。

注明货物的4位数HS编码。

第6栏:唛头与包装编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7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四条或第四条。

1.对完全原产的产品:填写字母“A”。

2.对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填写方法如下:

(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标准是≤55%)

(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加工费不记入累计成分内(例如不应出现“C”99%字样)。(标准是≥60%)

3、符合特殊比例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使用进口原料的标准是≤65%;成员国累计成分的要求是≥50%)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日期必须按照正是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打生产国为“中国”(CHINA),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港国别一致。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

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必须填明出口商在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等;不可填写香港、台湾等地的地址;亦不可填写(香港或台湾)公司。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收货人的国别与3栏目的港所在国和11栏进口国一致;不可填写中间商名称、国别,以最终目的地为准。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且言)。

此栏填写出运日期、运输工具船班航次、卸货港、运输路线和方式。

第4栏:官方使用栏。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情况。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及HS编码。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并列表示,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但具体牌名,货号等可不填,品名须与发票一致。HS品目号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编码前6位数。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一方是加填伪造内容。

第8栏:原产地标准。

一、针对泰国、文莱、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老挝等六国的标准

(1)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

(2)非原产成分的总价值不得超过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

中国境内完成的产品:

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

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

(3)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二、针对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菲律宾、缅甸等四国的标准:

(1)货物系中国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填“X”;

(2)货物在中国加工但并非为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3)货物在中国加工但并非为完全生产,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4)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以重量计算的一般填毛重,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的价值,以FOB价计。

第10栏:发票号码和日期。

如实填写不得留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发票号不得为1-10,只可一张发票对应一份证书。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打生产国为“中国”(CHINA),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港国别一致。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12栏:官方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

五、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必须填明出口商在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不可填写香港、台湾等地的地址;亦不可填写(香港或台湾)公司。

第2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

生产商必须是中国大陆境内的公司。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3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收货人的国别与第4栏目的港所在国和第14栏进口国均为智利。不可填写中间商名称、国别。

第4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注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及运输方式、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5栏:官方使用栏。

由进口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6栏:备注栏。

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出口商,生产商、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但不得填打境外公司。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家。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生产、制造字样,亦不可出现台湾民国字样。第7栏:项目编号。

注明项目编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8栏:运输唛头及编号。

如没有唛头,则填N/M(NO MARK),如唛头字数较多或者含有特殊图案,则可在填打“SEE ATTACHMENT”,签证时将唛头贴于证书背面;唛头不可出现其他国家、地区制造的字样,亦

不可出现台湾民国字样。

第9栏:包装数量、种类、品名。

注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并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查验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并列表示,品名不能太笼统,但具体牌名,货号等可不填。如果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货物描述结束后,应在后面添加“***”或“\”(截止符)。

第10栏:HS编码。

对应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注明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第11栏:原产地标准。

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当被视为原产于中国:

(1)在中国国境内完全获得生产,填“P”;

(2)含进口成份,且区域成分价值不少于货物FOB的40%,填“RVC”;

(3)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填“PSR”。

含进口成分的货物,尽量提供进口成分明细单。

第12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13栏: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

此栏不得留空。发票价值填写FOB价,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离岸价应为出口人向签证机构申报的价格。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第14栏:出口商声明。

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写,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进口国为智利,申请地点为上海。第15栏:签证机构证明。

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签证印章,并应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申请地点与签证地点应保持一致。签证日期须不晚于出运日期,且申请日期与签证日期相隔不得超过3天;补发、重发证书除外。

六、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第1栏:出口人名称、地址、国别。

注明出口人合法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必须填明出口商在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不可填写香港、台湾等地的地址;亦不可填写(香港或台湾)公司。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注明收货人合法全称、地址(包括国家)。收货人的国别与第4栏目的港所在国和第11栏进口国均为巴基斯坦;不可填写中间商名称、国别。

第3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

注明生产商合法全称、地址(包括国家)。生产商必须为中国大陆境内的公司。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第4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

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5栏:官方使用栏。

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6栏:项目编号。

注明项目编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7栏:商品品名、HS编码、包装数量与种类、唛头。

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品名不能太笼统,但具体牌名,货号等可不填,品名须与发票一致,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并列表示。每一项货物的HS编码应为货物进口国的6位HS编码。如无唛头,则填N/M(NO MARK),如唛头字数较多或者特殊图案,则可在6栏填打“SEE ATTACHMENT”,签证时将唛头贴于证书背面。唛头不可出现其他国家、地区制造的字样,亦不可出现台湾民国字样。

第8栏:原产地标准。

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当被视为原产于中国:

(1)在中国境内完全获得的产品,填“P”;

(2)使用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这种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填单一国家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3)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五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方被用于生产可享受另一个成员方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时,如这部分成份在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份累计中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方,填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或(4)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使该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成员方,填“PSR”。

含进口成分的货物,尽量提供进口成分明细单。

第9栏:数重量与出口货物FOB价。

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其他的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也可用于该栏;离岸价格应该是出口人向签证机构申报的价格。第10栏: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第11栏:备注栏。

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订单号,信用证号等。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生产、制造字样,亦不可出现台湾民国字样。

第12栏:出口商声明。

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进口国为巴基斯坦,申请地点为上海。

第13栏:签证机构证明。

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申请地点与签

证地点应保持一致。签证日期须不晚于出运日期,且申请日期与签证日期相隔不得超过3天;补发、重发证书除外。

七、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第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填写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国家。

第2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在已知情况下: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授权机构(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3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填写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5栏:供进口国海关官方使用

留空

第6栏:备注: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信用证号等其他信息。

第7栏:项目号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

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9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10栏:HS 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对应第9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11栏:原产地标准

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本证书第11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第12栏:毛重、数量(数量单位)或其它计量单位(升、立方米等)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3栏: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应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第14栏:出口商申明

填写签字的地点及日期。对于中国出口的货物,本栏必须由货物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对于新西兰出口至中国的货物,不必填写此栏。

第15栏:证明

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八、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原产地证书

第一栏:货物启运自 (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写中国出口商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货物运输至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写新加坡收货人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应填写运输方式、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及卸货口岸。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 )。

第五栏:项目号码

应填写项目号码。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码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七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包括数量以及进口国的 HS 编码)

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细列明每种货物的商品描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识别。商品描述应与发票所述及《协调制度》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

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斜杠结束号)。

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第九栏:毛 重 或 其它 计 量 单 位 及 FOB 价格

应填写“。可依惯例填写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数量等,以准确反

映其数量。FOB 价格应在此栏中注明。 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应填写发票号码及开发票的日期。

第十一栏:由出口商申报

本栏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二栏:证明 本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九、中国-秘鲁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详细填写出口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在已知情况下

详细填写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授权机构”。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三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详细填写居住在中国或秘鲁的收货人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四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五栏:备注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和货物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

第六栏:项目号

填写项目号,但项目号不得超过20 项。

第七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八栏:HS 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对应第7 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第九栏:原产地标准

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本证书第9栏中申明其货物享受

1注:如果货物适用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应注明货物制造所达到的百分比。

第十栏:毛重、数量(数量单位)或其它计量单位(升、立方米等)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十一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应填写发票号码、开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及开发票日期不知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及开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第十二栏:发票价格

应填写发票价格。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价格不知道,则原始商业发票的价格应在本栏注明。

第十三栏:出口商申明

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十四栏:证明

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十:ECFA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二栏:生产商(名称、地址)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三栏:进口商(名称、地址)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四栏:运输工具及路线

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五栏:受惠情况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六栏:备注

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

第七栏:项目编号

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编号

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九栏: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十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十一栏:包装唛头或编号

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十二栏:原产地标准

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FG”。

第十三栏: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缮制普惠制产地证

操作指导.熟悉普惠制产地证格式 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 注释:L/C中59 Reference No. :注释:普惠制产地证编号 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FORM A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untry) 2. Goods consigned to(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 收货人 注释:L/C中50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 注释: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 From…to…via…by… 4. For official use 5.Item number 注释:项目号 按不同品种分列"1"、"2",以此类推。 单项商品,此栏填"1"6.Marks and numbers 注释:唛头 7.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注释:货物描述 货物包装总件数 ***** 信用证相关信息标注 8.Origin criterion( See Notes. overleaf) 注释:原产地 标准 完全自产,填 “P” 9.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注释:总毛 重或者总 数量 10.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注释: 发票日期 发票号码 11. Certification It is hereby certified,on the basis of control carried out ,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is correct.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and stamp of certifying authority 12.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 are correct,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注释:商品原产国 (COUNTRY)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specified for thouse goods in the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for goods exported to 注释:进口国 ( importing country) 注释:出口商签署地点及日期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signatory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

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产生的差额,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了受惠国制成品和半制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工业化。(就像中国的有些产品比如丝绸,以普惠制就吸引了国外的一些进出口商到中国来进口中国的丝绸。有了普惠制证明进口商就可以减免关税降低成本)。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 1.1证书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ZC314*/070001 zc314*-公司注册号07-2007年0001-企业流水号 1.2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必须打上国名、地址。 例:SHENZHEN HUAYELONG IMPORTS & EXPORTS LTD. SHENZHEN,CHINA 1.3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除欧盟25国、挪威外,此栏须填上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此栏须打上国名欧盟25国、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若第二栏进口商国家和第12栏最终目的国都是欧盟国家,则可以与第12栏国家不同,也可以不填详细地址,只填上:To Order。36个给惠国及输入代码为:欧盟25国(305法国France、303英国Uni t ed Kingdom、306爱尔兰Irelan d、304德国Germany、302丹麦Denmark、307意大利Italy、301比利时Belgium、309荷兰Netherlan ds、308卢森堡Luxembourg、310希腊Greece、312西班牙Spain、311葡萄牙Portugal、315奥地利A ustria、330瑞典Sweden、318芬兰Finland、327波兰Poland、321匈牙利Hungary、350斯洛文尼亚Sl ovenia Rep、352捷克Czech Rep、353斯洛伐克Slovak Rep、334爱沙尼亚Estonia、335拉脱维亚Lat via、336立陶宛Lithuania、108塞浦路斯Cyprus、324马耳他Malta)、137土耳其Turkey、331瑞士S witzerland、326挪威Norway、116日本Japan、601澳大利亚Australia、609新西兰New Zealand、501加拿大Canada、344俄罗斯Russia、347乌克兰Ukraine、340白俄罗斯Byelorussia、341哈萨克斯坦Ka zakhstan。 1.4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道而言)一般应填上装货、到货地点(始启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 例:FROM DONGGUAN TO SHENZHEN BY TRUCK,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FROM SHENZHEN TO HONGKONG BY TRUCK, THENCE TRANSHIPPED T O HAMBURG BY SEA。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BY VESSEL FROM SHENZHEN TO HAMBURG,IN TRANSI T TO SWI TZERLAND. 1.5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例:(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起,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注意:在录入后发证书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申请后发”,否则计算机退回。 1.6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1.7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原产地字样(例如:MADE IN TAI 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则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样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与一般原产地证书的区别

QUESTON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与一般原产地证书的区别: 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 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联合)格式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简称格式A。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适用于一切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现在所有给惠国都接受格式A,格式A证书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因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规定,其正本必须印有绿色纽索图案底纹,以便识别伪造与涂改,尺寸为297×210毫米,使用文种为英文或法文。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鉴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在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备案。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统一管理,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的唯一的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 的签发机构。 产地证: FORM A是绿色证书的那种,一般原产地证才是蓝色的。只需要准备好装箱单和发票,另加一张申请书就可以了。你把这些给工作人员后,会打印一张出来给你校对,如果OK了,你就让他从空白证书上打出来就可以了。没什么难的。但要注意一点的是,如果在出货后办理证书,发票和装箱单上所表明的日期一定不能超过出运日期,而且要带上提单复印件一起去办理。 ·什么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 哪些国家接受? C/O即一般原产地证,即certificate of origin!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须知 1.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非歧视性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以使他们的出口商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由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有价证券的意义。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中国出口货物符合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货物确系中国原产地的证明文件 ,是过关、结汇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文件。 3.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上前已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瑞典、瑞士、芬兰、奥地利、加拿大、日本、波兰、俄罗斯以及欧洲共同体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宣布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4.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专门工作。办理时,首先由出口企业向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普惠制或一般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并提供审批机构的批件、营业执照、协议书及其它有关文件,对于来料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填写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普惠制FORM A的给惠国35个: 欧盟25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卢森堡、希腊、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兰、奥地利、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 填写要求: 在证书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格式: G083702050790213(十六位) 其中,第一个大写字母代表证书类别,数字头两位(08)代表年份,第三位到第十一位(370205079)是企业注册号,最后四位(0213)是流水号。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 CHINA ARTEX (HOLDING) COPR. GUANGDONG CO. NO.119, LIUHUA ROAD, GUANGZHOU, CHINA 必须填写国家CHINA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1、日本和加拿大要求有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地址可以为国家或足以判定国别的地名; 2、欧盟国家、挪威:可以为TO ORDER。 3、其它国家:应为进口商的国家。(保持二栏与十二栏的国别一致)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例:ON/AFTER NOV. 6, 2004 FROM QINGDAO TO HAMBURG GERMANY BY SEA.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ON/AFTER NOV. 6, 2004 BY VESSEL FROM QINGDAO TO HAMBUR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运输方式可以使用以下几种表述: 1、FROM A TO B BY SEA 2、FROM A TO B BY SEA VIA C 3、FROM A TO C BY SEA THEN FROM C TO B BY AIR

缮制普通原产地证书及普惠制产地证书

实训七缮制普通原产地证书及普惠制产地证书 一、原产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原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文件。它由商务部统一规定和印制,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检验检疫局出具。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出口商最迟于货物出运前3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并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已缮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明书》一套、并随附出口货物商业发票一份及签证机构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明书共有12项内容,除按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号码填入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以外,就其各栏目内容和缮制要点逐项介绍如下: 1.Exporter(出口商) 此栏包括出口商的全称和地址。信用证项下的证书,一般为信用证受益人,托收项下的是卖方。 2.Consignee(收货人) 填本批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收货人全称和地址。信用证项向的证书一般为开证申请人,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应按要求填写。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应填装运港和卸货港的名称,并说明运输方式。例如,From Shanghai to London by sea。如要转运,须注明转运地。例如,By s.s. from Shanghai to London W/T Hongkong。 4.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Port(目的国家或地区) 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目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填制。 5.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供签证机构使用) 本栏供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加注说明,如补发、后发证书等事项。 6.Mac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唛头及包装件数) 按信用证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缮制,且与发票和提单的同项一致,不得留空。 7.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填写具体的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和种类,如散装货物用“In bulk”表示。 8.H.S.code (H.S.编码) H.S.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英文缩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根据H.S.分类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的目录对照表》,规定了商品名称和编码。本栏应按该规定填入,不同商品应分别标明不同的H.S编码。 9.Quantity or weight(数量及重量) 依据发票和提单有关内容填写。重量应注明毛重和净重。例,G.W.40000kgs,N.W 38000kgs。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发票号码及日期) 按发票实际号码和日期填写,月份应用英文缩写表示。例如,BEC.3,2003。 本栏内容填写完毕,从第6项开始用“*”符号打成横线表示结束。 11.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出口商声明) 出口商声明已事先印就。内容为:“下列签署人声明,以上各项及其陈述是正确的,全部货物均在中国生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在本栏仅填入申报地点和日期,加盖申请单位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签字与图章不能重叠。 12.Certification (签证机构证明)

各类原产地证证书填制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 A (FORM A)填制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统一规定的证书格式,一正二副。正 本为绿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第一副本为白色,第二副本为黄色。证书用英 文或法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需再填打。)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 ZHEJIANG TEXTILES IMPORT AND EXPORT GROUP CO., LTD. NO.165 ZHONGHE ZHONG ROAD, HANGZHOU, CHINA (杭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ZHEJIANG(浙江)、HANGZHOU (温州)等等。 州)、WENZHOU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 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瑞士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 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则可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例: ON/AFTER JUN.26, 2012 FROM HANGZHOU TO LONDON, U.K. BY AIR.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ON/AFTER JUN.26,2013 FROM SHANGHAI, CHINA BY SEA V IA HONG KONG, THEN IN TRANSIT TO S WITZERLAND. TO H AMBURG, GERMANY 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 栏加注,如:(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补发”证书时,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以下简称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以下简称 FORM A证书)共有十二栏, 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规定的证书号。具体规定如下: A、证书号码示意图如下: 例如:证书号G063800000050045是注册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06年办理的第45票FORMA证书。 B、签证当局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更改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C、如原签发的证书遗失,经签证当局同意重发证书,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D、出口日本产品采用日本原料的证书,其附件《从日本国进口原料的证明书》(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的号码为原产地证书号码后加“A”(A即为ANNEX之意),如:G06380000005004A。 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NINGBO SKYLAND GROUP CO.,LTD. ROOM 1209,ZHONGSHAN MANSION,93 EAST ZHONGSHAN ROAD,NINGBO 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此栏切勿有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JENSON & JESSON, LANGE MUHREN 9, F-2000, HAMBURG, GERMANY 注意: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此栏不能填香港、台湾等其他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 或 TO WHOM IT MAY CONCERN。 第三栏:运输路线及方式(已知) 例如:SHIPMENT FROM NINGBO TO HAMBURG BY SEA 注意:运输路线始发地应填中国大陆最后一道离境地,如系转运货物,应加上转运港,如:FROM NINGBO TO PIRAEUS, GREECE VIA HONGKONG BY SEA。运输方式有海运,陆运,空运,海空联运等。

外贸之缮制普通原产地证书及普惠制产地证书

缮制普通原产地证书及普惠制产地证书 一、原产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原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文件。它由商务部统一规定和印制,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检验检疫局出具。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出口商最迟于货物出运前3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并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已缮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明书》一套、并随附出口货物商业发票一份及签证机构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明书共有12项内容,除按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号码填入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以外,就其各栏目内容和缮制要点逐项介绍如下: 1.Exporter(出口商) 此栏包括出口商的全称和地址。信用证项下的证书,一般为信用证受益人,托收项下的是卖方。 2.Consignee(收货人) 填本批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收货人全称和地址。信用证项向的证书一般为开证申请人,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应按要求填写。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应填装运港和卸货港的名称,并说明运输方式。例如,From Shanghai to London by sea。如要转运,须注明转运地。例如,By s.s. from Shanghai to London W/T Hongkong。 4.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Port(目的国家或地区) 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目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填制。 5.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供签证机构使用) 本栏供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加注说明,如补发、后发证书等事项。 6.Mac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唛头及包装件数) 按信用证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缮制,且与发票和提单的同项一致,不得留空。 7.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填写具体的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和种类,如散装货物用“In bulk”表示。 8.H.S.code (H.S.编码) H.S.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英文缩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根据H.S.分类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的目录对照表》,规定了商品名称和编码。本栏应按该规定填入,不同商品应分别标明不同的H.S编码。 9.Quantity or weight(数量及重量) 依据发票和提单有关内容填写。重量应注明毛重和净重。例,G.W.40000kgs,N.W 38000kgs。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发票号码及日期) 按发票实际号码和日期填写,月份应用英文缩写表示。例如,BEC.3,2003。 本栏内容填写完毕,从第6项开始用“*”符号打成横线表示结束。 11.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出口商声明) 出口商声明已事先印就。内容为:“下列签署人声明,以上各项及其陈述是正确的,全部货物均在中国生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在本栏仅填入申报地点和日期,加盖申请单位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签字与图章不能重叠。 12.Certification (签证机构证明)

普惠制证书和一般原产地证书详细介绍

普惠制简介 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1971年7月,欧洲共同市场首先制定了普惠制方案,开始实施。随之,28个国家先后实行普惠制,其中市场经济国家22个,计划经济国家6个。目前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有1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的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凭受惠国政府指定的机构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我国政府指定各地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产地标准。一切商品均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完全原产地”,即商品完全是受惠国出产或制造,没有使用任何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另一类为全部或部份使用了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料和零部件)生产的产品。从普惠制的角度来说,受惠国出口的商品要获得享受普惠制关税的待遇,该出口商品必须在受惠国进行生产和制造,其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必经过充分的加工,使这些进口原料或零部件有了实质性的改变,或者符合给惠国提出的其他条件。 (2)商品要符合直接运输的原则。就是说出口商品不但要在受惠国生产或制造,而且必须直接从受惠国家运往给惠国。通过过境国的,必须在过境国海关监管之下,没有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更不能在那里进行其它再加工。 (3)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即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和证明联合)格式A,简称GSPFORMA,及其他有关的单证。FORMA产地证书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法律凭证。FORMA产地证书不同于一般产地证书,简称C/O。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有效证件,普惠制FORMA产地证,则是享受普惠制减、免税待遇的有效证件。 根据国家商检局制定的普惠制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均可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签证。 办理程序

各类原产地证证书填制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 (FORM A)填制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统一规定的证书格式,一正二副。正本为绿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第一副本为白色,第二副本为黄色。证书用英文或法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需再填打。)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 ZHEJIANG TEXTILES IMPORT AND EXPORT GROUP CO., LTD. NO.165 ZHONGHE ZHONG ROAD, HANGZHOU, CHINA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ZHEJIANG(浙江)、HANGZHOU(杭州)、WENZHOU(温州)等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瑞士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则可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例: ON/AFTER JUN.26, 2012 FROM HANGZHOU TO LONDON, U.K. BY AIR.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ON/AFTER JUN.26,2013 FROM SHANGHAI, CHINA TO HAMBURG, GERMANY BY SEA VIA HONG KONG, THEN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如:(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补发”证书时,此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FORMA填制规范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中国新加坡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原产地证书号: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证书号。编号规则如下:X+年份代码(2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位)+流水号(4位)。 例如:证书号X173800000050045是备案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17年办理的第45票中韩证书。 注意:更改证、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 NINGBO XXX GROUP CO.,LTD. ROOM XXX,XXX MANSION, 93 XXX ROAD,NINGBO CHINA 注意: 1.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 2.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 XXX CORPORATIN 5,XXXX STREET SINGAPORE 618750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新加坡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可在最终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或“O/B”,然后填写中间商名称。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如: 离港日期(Departure Date):28 JAN,2017 运输工具号(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KMCT ULSA V. 406S 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SINGAPORE 注意: 如果运输工具未知的情况下,允许仅填写BY SEA, BY TRUCK 或BY RAILWAY。 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5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

外贸单证样本普惠制产地证表格格式

1. 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 Reference No.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2. Goods consigned to (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 FORM A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untry) See Notes overleaf 3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 4. For official use 5. Item num- ber 6. 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7.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8. Origin criterion (see Notes overleaf) 9.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10.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11. Certification It is hereby certified, on the basis of control carried out, 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is correct. 12.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 correct,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CHINA (country)

普惠制产地证(FORM A )申办指南

普惠制产地证(FORM A )申办指南 职场2009-03-09 11:49 阅读389 评论1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 (1)FORM A 证书电子签证申请书的填写 1、商品名称栏: 应用中文对申报产品进行详细描述。产品描述应当包含“用途和材料”两个方面。不能采用笼统的描述,例如:塑料产品,木制品,五金制品等,而应明确表述为塑料玩具,塑料薄膜,木制家具,木制装饰品,五金餐具,五金钥匙链等。 2、申请单位栏: 应填写在产地证处注册单位的全称。 3、H.S.税目号栏: 应正确填写申报产品的六位数商品编码(H.S.NO.六位数)。 4、证书号栏: 通过电子办证系统申办的证书的证书号由16个字符组成。第1个字符为英文大写字母,代表证书类别,如“G”代表“Form A”;第2、3字符为阿拉伯数字,代表年份,如“08”代表2008年;第4-12个字符由签证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前几数和企业注册号组成,如“470ZC2039”,“470”代表“深圳局”,“ZC2039”为企业注册号;第13-16个字符为证书序号,如“0038”。综上所例,这份证书完整的证书号为:G08470ZC20390038。 5、商品FOB总值栏: 该栏以美元为单位填写证书项下产品的FOB总值,如果该批货物的FOB总值不足一百美元或超过一百万美元,申请人要在备注栏注明货物总值真实。 6、备注栏: 该栏为申请人与签证人员的对话窗。对于后发、贴唛、加签日本原材料证明等特殊证书的申请,申办单位要在该栏注明。 7、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其它栏目,栏目不得留空。 (2)FORM A证书的填写

1、证书编号栏:证书的右上角填写该份证书的编号,证书的编号要与申请书上的一致。 2、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应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名(CHINA),出口商必须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如果是代理其它公司出口,可在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后加上ON BEHALF OF (O/B) 、VIA或CARE OF (C/O)的字样,和被代理公司的名称及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特别提示的是:该栏必须打上出口国——中国。 3、第二栏:受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给惠国最终受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特别提示的是:该栏打上名称、地址后必须打上进口国国名。 4、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经非给惠国地区转运的(香港、澳门除外)签证时需提供联运提单。如到货港不清楚,可填进口国名或地区(仅限欧盟,如EU),如经香港转运,应标明离开中国境内的日期,并在日期前加上英文“ON”或“ON /AFTER”表示于×××日期或自×××日期之后启运,不能用BEFORE或ABOUT 表示在×××日期之前或前后。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该栏日期应不早于申请和签发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5、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该栏供官方使用。在签发“后发”、“补发”证书时由签证机构在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印章。 需要加签日本原材料证明的FORM A证书,应由申请单位在此栏加上“附件参考号×××(ANNEX REF NO.×××)”。 香港中检公司“未再加工证明”亦在该栏批注。 6、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如果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或不同型号的,可按要求分列“1”、“2”、“3”……的产品序号。此栏也可留空。 7、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写该批货物包装箱上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

普惠制产地证(FORMA)申办指南

职场阅读评论字号:大大中中小小 ()证书电子签证申请书地填写 、商品名称栏: 应用中文对申报产品进行详细描述.产品描述应当包含“用途和材料”两个方面.不能采用笼统地描述,例如:塑料产品,木制品,五金制品等,而应明确表述为塑料玩具,塑料薄膜,木制家具,木制装饰品,五金餐具,五金钥匙链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申请单位栏: 应填写在产地证处注册单位地全称. 、.税目号栏: 应正确填写申报产品地六位数商品编码(.六位数). 、证书号栏: 通过电子办证系统申办地证书地证书号由个字符组成.第个字符为英文大写字母,代表证书类别,如“”代表“ A”;第、字符为阿拉伯数字,代表年份,如“”代表年;第个字符由签证机构地组织机构代码前几数和企业注册号组成,如“”,“”代表“深圳局”,“”为企业注册号;第个字符为证书序号,如“”.综上所例,这份证书完整地证书号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商品总值栏: 该栏以美元为单位填写证书项下产品地总值,如果该批货物地总值不足一百美元或超过一百万美元,申请人要在备注栏注明货物总值真实.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备注栏: 该栏为申请人与签证人员地对话窗.对于后发、贴唛、加签日本原材料证明等特殊证书地申请,申办单位要在该栏注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地其它栏目,栏目不得留空. ()证书地填写 、证书编号栏:证书地右上角填写该份证书地编号,证书地编号要与申请书上地一致.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应填写出口商地名称,地址及国名(),出口商必须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如果是代理其它公司出口,可在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后加上() 、或()地字样,和被代理公司地名称及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地不得申报.特别提示地是:该栏必须打上出口国——中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栏:受货人地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给惠国最终受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地受货人,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 ”字样.特别提示地是:该栏打上名称、地址后必须打上进口国国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地港口或城市,目地地必须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经非给惠国地区转运地(香港、澳门除外)签证时需提供联运提单.如到货港不清楚,可填进口国名或地区(仅限欧盟,如),如经香港转运,应标明离开中国境内地日期,并在日期前加上英文“”或“ ”表示于×××日期或自×××日期之后启运,不能用或表示在×××日期之前或前后.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该栏日期应不早于申请和签发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该栏供官方使用.在签发“后发”、“补发”证书时由签证机构在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相应地印

普惠制原产地证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我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负责;证书的签发和对出口产品申请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香港负责办理签署工作。 第三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法令公布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受惠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 第四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保证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 授权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做到加强管理,认真签证,及时准确,维护信誉。 第二章申请、注册和考核 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五)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 (六)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第六条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五条(六)项所列单位可酌情处理。 第七条注册登记的程序如下:

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A-FA 空白表格

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A-FA 空白表格ORIGINAL 1.Goods consigned from(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Reference No. country) 我司公司名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O/B你(公司/工厂)的名.(看客人要求可不打上)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FORM A 2.Goods consignee to (Cousignee's name, address,country) 客户名称/公司地址 Issued in THE PEOPOE'S REPUBLIC OF CHINA (Country) See Noted Overleaf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as far as known) 运输方式出货日期 4.For official use 1(FROM (起运港)TO (目的地)BY(海运/空运) ON/AFTER (出货日期) 2(FROM (起运港)TO (中转港)BY(TRUCK) ON/AFTER (出货日期) THEN TRANSHIPPED TO(目的 地) BY(海运/空运) 5.Item 6.Mrks and 7.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8.Origin 9.Gross 10.Number 品名和箱数 num num ber of criterion weight and date of ber packages (seeNotes or other invo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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