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新版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

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发票盖章十大注意事项

发票盖章十大注意事项 一、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既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了财务专用章,是否可以? 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就够了。 三、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发票还有效吗?发票有效。 四、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深圳这边,不能补盖,只能作废后重新开具) 五、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怎么处理? 发票应作废/冲红。 六、发票如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八、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九、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关于2011年更换发票新专用章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成文日期:2011-0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 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发票还有效吗? 答:发票有效。 5.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7.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 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10.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怎么处理? 答:发票应作废/冲红。

关于新式发票专用章使用的通知

关于新式发票专用章使用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将现行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进出明确规定,并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2月1日期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发票专用章,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我部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对我公司对外经济业务接收的发票上印章类型做出如下要求: 1.发票专用章式样: ①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②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 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③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 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 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2.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3.发票专用章的使用: 凡是需要取得发票的经济业务,销货方发票盖章处必须加盖标准的“发票专用章”,不得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等其他章,如已经取得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公章”等其他章的发票,一律到销货方进行更换发票。否则,涉及经济业务将不予受理。

隐藏在发票专用章里的大风险,财务人员必须知道的六个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隐藏在发票专用章里的大风险,财务人员必须知道的六个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关于发票专用章,你了解多少? 1哪些联次需要盖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但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比较特殊,除需要在发票联上加盖印章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需要在注册登记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有不需要盖章的发票吗? 有部分发票是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比如:目前在上海范围试点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该类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为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该类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再如: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鉴于营改增试点尚处于过渡期内,且汽车客票调整改革方案正在拟定之中,因此在汽车客票调整改革到位之前,暂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3财政票据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用以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发票外的其他票据不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可以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4代开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 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 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 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月27日印发?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相关附件如下: 《发票专用章》样章.DOC 《发票专用章》样章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增值税专用最新发票管理规范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2017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2017国家税务总局发票专用章最新规定

2017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2017国家税务总 局发票专用章最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

正式文件_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联通〔 2011〕 194号 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分公司: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第2号)要求,现就各分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刻制、保管、使用及相关票据的领用、保管及开具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的刻制 发票专用章各分公司限刻一枚,由各分公司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的样式负责刻制。 二、发票专用章保管 发票专用章由各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 三、发票专用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 1、财务部门对外开具的各类发票。 急件

2、各营业网点对用户开具的月度通信费用发票;向代理商开具的各类销售发票;向用户开具的终端销售发票(非合约计划)。 (二)使用人员 1、财务部对外开具的发票由财务部发票专用章保管员加盖发票专用章。 2、营业网点使用的发票由地市市场部门发票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发票专用章保管员一同加盖。 四、加盖发票专用章后的发票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一)领用 1、加盖发票专用章后的发票由地市分公司市场部门统一领用保管。 2、各县分公司根据需要由专人向地市分公司市场部门申请登记领取。 3、各营业网点(包括自办点、合作点及代办点)根据需要由专人向各县分公司申请登记领取。 (二)保管 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领取后,各领取单位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领取单位必须提供保管发票所需的安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使用 各营业网点要严格区分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和普通票据的使用范围: 1、凡是用户要求开具的月度或定期的费用帐单,可以

使用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 2、向代理商销售的各类有价卡和终端可以使用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 3、向用户销售的各类非合约计划的终端可以使用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含合约计划中非零元购及部分的机价款)。 4、除此之外的各类缴费及合约计划销售均不得使用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而应继续使用现行的空白发票。 5、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在各营业网点原则上应由专人负责开具,不得将专用发票分发到每个营业人员手上使用。 五、营业日戳的使用 使用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后,各营业网点原有的营业日戳应继续使用。各营业网点开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必须同时加盖营业日戳。各类缴费收据继续执行现行规定,只加盖营业日戳即可。 六、时间要求 各分公司务必在月底前完成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2011年5月1日后原则上不得再向用户开具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与尺寸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尊敬的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现就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精神,新式样发票专用章2011年2月1日起启用。现使用的旧式样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二、纳税人在2011年12月底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中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及要求,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印章准刻手续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新式样发票专用章。 三、从即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对持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办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要在发票领购簿留存发票专用章印模。对纳税人未刻制新式样发票专用章的,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得领购发票。 四、我局2011年1月26日下发“自2011年2月日起,开具发票一律在发票联加盖带有税务登记号的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第四条中,有关发票专用章式样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执行。 七、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 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 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国家税务局 2011年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票专用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成文日期:2011-0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

更换发票专用章的通知及流程

关于更换发票专用章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2011年2月1日起,全国开始启用新版的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1日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请各位纳税人尽早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以免后期因办理人员过多导致无法及时取得新版发票专用章,影响发票的使用。 特此提醒。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发票专用章刻制从2010年9月6日起已移至公安局刻制,公安局核准窗口受理咨询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2262451 同安公安局:7306838 集美公安局:6077549

刻制发票专用章所需材料: 1、“厦门市公安局网络公章刻制申请表”2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全部盖公章) 以上材料最好原件也都带去,以及法人私章也带去,一次性解决。 地址:厦门旧的文化宫一楼大厅(厦门市公安局)电话:2262451 地址:新华路45-47号在公园旁(中山)新华路口站/中山公园站刻章费用:228元回墨/280元刻铜 一个星期后拿旧章去换新章。

新版发票专用章盖章方法

新版发票专用章盖章方法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后,都需要加盖新版的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旧版的发票专用章都已经退出发票的舞台。关于发票专用章,你可能还有不知道的事。 1哪些联次需要盖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比较特殊,除需要在发票联上加盖印章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需要在注册登记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是否有不需要盖章的发票? 有部分发票是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比如:目前在上海范围试点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该类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为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该类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3财政票据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用以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发票外的其他票据不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可以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4代开发票是否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5所有发票印章都是统一规格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规定了发票专用章式的样式和规格,一般发票上加盖的发票章都必须是规定规格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我们常见的出租车专用发票等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由于发票规格小,不适合加盖7号公告规定规格的发票专用章,可以套印样式相同但是规格缩小的发票专用章,具体的规格可以参考各地的规定。

新发票专用章格式

南海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专用章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式发票专用章,旧式发票专用章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公告》规定的式样刻制和使用新式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必须是国税局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刻制发票专用章需到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的公安窗口交回旧章,申请取得《印章制作许可证》后,再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根据南海公安分局规定,纳税人申请《印章制作许可证》需带备以下资料: 1、单位证明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有旧章交回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两份) 南海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海桂城南兴三路24号,咨询电话:86221343,或拨打12366咨询。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最新国税局更换发票专用章公告

网页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76785747.html,/internet/home/zyts/t20110222_325952.htm 重要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02-22 最新国税关于更换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所有企业都需要更换,如需代办请与我们联系 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国税副本原件、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发票专用章; 5.该章登记卡

发票和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2011年2月以后,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要盖发票专用章,不能盖财务专用章。未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现要求有关单位对2月和3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查,若发现有只加盖财务专用章且已认证抵扣的发票,应及时要求开票单位补盖发票专用章;为认证抵扣的应要求退票。且2011年将启用新版发票专用章。以上两条信息具体参照以下两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