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三章演出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三十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三十一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第三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鼓励演出经营主体协作经营,建立演出院线,共享演出资源。

第三十五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

第三十七条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

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第四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四条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在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30日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一、事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二、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号公布) 三、条件: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四、有无数量限制:无 五、程序: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六、期限:3个工作日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参加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体演员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 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核办事指南.pdf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核办事指南 (涉外、涉港澳台演出活动除外) 一、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 作的通知》。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 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 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三)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 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四)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 (一)举办 1、申请报告和《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各一式1份) 2、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 (各一式1份)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3、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式1份) 4、参演的演员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国家或地区、职位、证件号码)、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各一式1份)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 演出日期等内容(原件,各一式1份)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原件,一式1份)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 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各一式1份)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 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各一式1份)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指由演出举办 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各一式1份)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 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 音频资料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11、演出场所平面图(一式1份) 12、场地搭建安全承诺书(一式1份) 备注:1、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2、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和安全、消防批准文件,由演出单位在演出经批准后,于演出前向 演出所地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凡在演出前不能提供的,演出活动不得举办。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二)变更时间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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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范文篇三: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深圳市龙岗区安监分局: 本公司于XXX年12月14日向贵局提交了以下申请材料: 1、经营场所建筑物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租用的储存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明文件,租赁合同; 3、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复印件,单位其他人员培训合格书; 5、人员任命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回执; 8、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 9、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参保记录表; 10、不在经营场所存放危险化学品承诺书; 现承诺:本公司所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青木焊锡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XXX年12月14日

演出活动承诺书

演出活动承诺书 兹有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杭州××公司与演出团体(或个人)张××,就将在××举办的××演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共同承诺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承诺: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据此,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文化主管部门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本演出经纪机构是本次演出的法定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二)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本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将负责演出团体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守上述规定。本机构加强对演出人员、演出行为及演出现场的管理,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设置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记录。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按审批内容进行演出的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消除影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要求演出方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机构承诺严格按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内容组织演出,演出人员及文艺表演团体现场表演符合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内容,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演出服

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 (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 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 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已经出版或者曾经演出过的录音录像资料,审批部门以此作为演出内容审核的参考性依据,重点加强演出现场监管。 (四)场地资料: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消防部门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或者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消防批准文件以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五)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安排计划书应当含有演出项目的总费用以及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往返旅费和食宿行接待费等内容;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经纪机构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经纪机构) 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 二、审批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场所。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各一式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式1份) (三)企业章程(一式1份)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非法人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1份)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性质

和用途不能为住宅用途)及《广州市海珠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六)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国土房管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属自有房产不需提供此项材料)(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七)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及身份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八)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出具的《演出经纪人资格审核证明》(原件,一式1份) (九)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其中,所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备注: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办理程序 受理 承办 审核 批准 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

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1 本企业郑重承诺,申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公章) 年月日 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2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申请 (商事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证照管理)业务。申请人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承诺本次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及电子文档与原件一

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3 本公司一贯实事求是,对所提供的文件、证件、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的有效性、合法性、真实性、作保证,绝无弄虚作假,并为此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单位:(公章) 授权人:(签字) 二0xx年六月十五日 通信地址:兰州市永登县中堡镇五里墩村(丁娃烧饼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139xxxxxx 办公电话 64xxxx 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4 致镇江市药管办: 我公司郑重保证:在此次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准入进场手续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演出安全承诺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演出安全承诺书 篇一:演出活动承诺书 演出活动承诺书 兹有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与演出团体(或个人),就将在举办的演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共同承诺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承诺: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据此,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文化行政部门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本演出经纪机构是本次演出的法定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二)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本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将负责演出团体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守上述规定。本机构加强对演出人员、演出行为及演出现场的管理,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设置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记录。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

项目法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范文

第一篇项目法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016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我公司声明此次申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所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附件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关于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企业范本) 州地市(开发区)经(贸)委(局)、财政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公司名称)申请2016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愿以企业未质(抵)押资产作为(质)抵押物,向财政部门按要求交还获得的2016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特此承诺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一一年月日 材料承诺书 本人申报 (系列) (专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提供的论文、业绩成果、各类证书、表格和证明复印件等申报材料均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签名)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申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公章) 年月日 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漳州市龙文区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本申请人保证 提交申请全部申请材料是真实的,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证人项目法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公司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省国土资源厅 ××××年×月×日,我单位(公司)向贵厅提交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书及有关附件)。项目法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现郑重承诺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演出活动承诺书 兹有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与演出团体(或个 人),就将在举办的演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共同承诺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承诺: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据此,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文化行政部门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本演出经纪机构是本次演出的法定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二)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本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将负责演出团体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守上述规定。本机构加强对演出人员、演出行为及演出现场的管理,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设置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记录。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按审批内容进行演出的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消除影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要求演出方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机构承诺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内容组织演出,演出人员及文艺表演团体现场表演

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篇一:关于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关于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企业范本) 承诺书(企业式样) 州地市(开发区)经(贸)委(局)、财政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公司名称)申请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愿以企业未质(抵)押资产作为(质)抵押物,向财政部门按要求交还获得的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特此承诺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一○年月日 承诺书(部门式样)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经我们共同审查,(公司名称)申请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们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由经贸委和财政局按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的要求,共同负责追回该企业获得的XX年青

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省财政专户,并接收上级部门的相关处理。 特此承诺 经贸委(章)财政局(章) 主任签字:局长签字: 二○一○年月日 篇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在此次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报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果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篇三: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提交如下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

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涉及需经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泉州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市场主体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和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对外公示。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承担按规定缴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五、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市场主体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其中一个经营场所可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其余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六、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承诺 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1、上述承诺,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为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变更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法人(单位)。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3、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2018必考重点内容

《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 (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 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 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已经出版或者曾经演出过的录音录像资料,审批部门以此作为演出内容审核的参考性依据,重点加强演出现场监管。 (四)场地资料: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消防部门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或者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消防批准文件以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五)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安排计划书应当含有演出项目的总费用以及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往返旅费和食宿行接待费等内容;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篇一: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我公司声明:在此次申报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山野食品、肉类腌腊、泡核桃、土鸡蛋系列农产品 综合加工扩建项目”,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 附件: 报送材料真实性 承诺书 zz国土资源厅: 我××××××××煤矿郑重承诺:对报送×××省国土资 源厅的20xx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及附件资料,保证 送审材料真实、客观、准确、可靠,无伪造、编造和隐瞒等虚假 行为,否则,后果由承诺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

××××××××××煤矿(印章): 二0xx年××月×××日 篇三 州地市(开发区)经(贸)委(局)、财政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 (公司名称)申请20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愿以企业未质(抵)押资产作为(质)抵押物,向财政部门按要求交还获得的20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特此承诺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xx年月日 篇四: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经我们共同审查,(公司名称)申请2010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们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由经贸委和财政局按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的要求,共同负责追回该企业获得的20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省财政专户,并接收上级部门的相关处理。

营业性演出管理法律制度

营业性演出管理法律制度 一、营业性演出的定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一)售票或者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五)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第439号令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5年8月25日文化部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上述《条例》和《实施细则》是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法律依据。 三、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须办理的手续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布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五)其他有效证明。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篇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我公司声明:在此次申报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山野食品、肉类腌腊、泡核桃、土鸡蛋系列农产品综合加工扩建项目”,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在此次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报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果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篇三:关于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关于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企业范本) 承诺书(企业式样) 州地市(开发区)经(贸)委(局)、财政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公司名称)申请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愿以企业未质(抵)押资产作为(质)抵押物,向财政部门按要求交还获得的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特此承诺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一○年月日 承诺书(部门式样)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经我们共同审查,(公司名称)申请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们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由经贸委和财政局按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的要求,共同负责追回该企业获得的XX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省财政专户,并接收上级部门的相关处理。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样本) 〔____ 年〕第__ 号审批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从事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19980305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 (一)售票或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四)有赞助或捐助的; (五)以演出吸引顾客和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的; (六)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服饰、民间文艺等以审美欣赏为目的的文化艺术的现场表演活动。 第四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演出经营与行政管理应当分开。 第二章演出单位 第五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从事各类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从事演出活动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代理等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八条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应当向审

批机关提供符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演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高级职称,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记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营业性演出单位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五)经营范围;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条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必须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5人以上的演职员,演员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业务考试或考核。 第十一条《条例》所指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投资兴办的文艺表演团体。其名称由审批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并受法律保护。上述团体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场所申领演出证应当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有售票窗口和服务人员。 新建、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营业性演出场所转营其他业务,应当向原发证发照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

演出经纪人培训资料

演出经纪人培训资料 演出经纪人培训 讲课主要内容 1.演出市场的政策法规 2.演出市场的发展状况 演出市场政策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47号)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办市发〔2011〕25号) 演出分类 营业性演出 交流性演出 公益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 1.以营利为目的演出 2.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生的: a 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b 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1 c 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d 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设立条件:2名及以上专职演员;相应器材设备 审批权限: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赋予的权力: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邀请国外的团体及个人参加合作演出 2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3 (四)其他有效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 演出经纪机构是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设立条件: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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