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

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

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

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三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第十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金融机构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

第二十条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第二十一条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

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

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

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

第二十二条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

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

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

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单位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或者超范围吸收单位存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存款单位支付现金的,或办理活期存款业务时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及《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泄漏存款单位的存款情况或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82年制订的《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银发〔1982〕165号)同时废止。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46部门规章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文(令)号][2005]第4号令 [公布日期]20051915[类别]经济法#金融管理 [施行日期]2005110110 第一条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006年第1期47 第八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宣传国家政策; (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用途、目的、数量、品种、样式、制作单位和装帧单位名称等内容。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装帧批准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

内江市(市辖区)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内江市(市辖区)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数据解读报告对关键因素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数据解读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 (1) 第二节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现状统计 (3) 三、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占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比 重统计 (3) 四、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同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内江市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占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比 重统计分析 (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 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建立账、卡,明确分工,严格手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每半年对账一次,做到账物、账卡、账账相符。 二、公司财务部门是实施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善。 2. 负责对本公司固定资产预算、购置、调剂、调拨、转让、报失、损坏、报废的监督。负责固定资产分类核算,做到帐物相符; 3. 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 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 5. 负责对全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 对公司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公司行政办公室为各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 1.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 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的账、卡、表、相关信息资料的填制及管理。 3. 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清产核资等工作。 4. 负责办理本公司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申报、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转让、报损、报废等)和产权界定等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 四、公司各部(室)、项目部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负有全面责任。公司领导办公室及公司公用固定资产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本部门固定资产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2. 保证本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负责合理、有效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 五、公司行政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专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各项目部应确定一名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

通知书之单位通知存款销户时

通知书之单位通知存款销户时

单位通知存款销户时 【篇一: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定期 (通知)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以下统称银行或我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单位客户存入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投资性账户,不具备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第三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需一次性存入,多存不限。自动转存分本金转存和本息转存两种方式。 第四条单位通知存款属于单位定期存款的一种,是指单位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五条单位通知存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两个品种。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分次支取的,留存部分如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不低于起存金额的重新开立证书,并从原存款开户日计算存期。

第六条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应分管分用。 第二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的开立、存入 第七条凡符合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八条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后,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 第九条客户 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时,若在我行同一营业网点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只需提供开户申请书和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可不提供其他开户资料,可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共用一份开户资料;未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需的开户资料。 第十条存款人续开单位定期存款的,不需再填写开户申请书和提供开户资料,凭现金缴款单或转账凭证即可办理。 第十一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一次性以现金或从单位活期账户转账形式存入。银行为客户开具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在同一主账户下开立多个子账户,并共用同一份印鉴卡。印鉴卡上须登记主账户账号。 第三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部提、销户 第十三条客户办理部提或销户时需提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法人身份证、单位定期存款开销户申请书(包括了授权书、提前支取函的内容)、结算业务申请书或特种转账凭证、如为代理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等 资料到开户网点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修订)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沈阳市(市辖区)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沈阳市(市辖区)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数据解读报告对关键因素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数据解读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 (1) 第二节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现状统计 (3) 三、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占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比 重统计 (3) 四、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同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沈阳市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占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比 重统计分析 (7)

(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定义及分类 1、固定资产定义本公司将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或使用期限超过1 年的设备、器具、工具,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华为手机等相关办公设备。 (2)办公家具:包括沙发、空调、文件柜、办公桌椅、冰箱、海信电视等。 (3)其它:一切与公司经营、办公有关的其它物品。 三、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由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协调统一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及保管。 1、行政人事部管理职责 (1)审核部门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3)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4)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2、财务部管理职责 (1)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固定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2)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审核使用年限过长的固定资产报废问题。 3、个人管理职责 (1)负责监管、保存好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实施“谁使用, 谁保管”的原则。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耗,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2)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

(3)固定资产损坏以后,及时上报行政部修理或更换。 四、固定资产计价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设置固定资产账目并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 2、行政人事部协同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实际情况协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五、资产的购置、验收 1、公司实施“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申购。计划购置固定资产部门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领导及总经理审核完成后,于当月月底之前将表单交至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安排采购专员进行资产采购,资产到位后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验收,经过验收合格的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资产入库单”(格式后附3);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3、资产申购人于行政负责人处填写“固定资产申领单”(格式后附2)并 领取申购的相关物品。 六、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变更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单” (格式后附5),由部门领导、行政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将固定资产变更单交行政人事部办理转移登记后方可更换。 2、固定资产变更后,由行政部通知财务部相关负责人重新登记编号。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报损、报废、出售等,具体处置流程如下: 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转让/ 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提交行政人事部及总经办审批。 2、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负责人清理固定资产,处理残值。 3、财务部门复核,核销该资产并进行账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仓库管理 公司仓库物存由行政人事部专人负责,工作的任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点:

人民币管理有关法规制度

第四章人民币管理有关法规制度 第一节《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牵头单位、召开频率 1、主要职责 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成立于1994年,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研究提出国家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报请国务院决策; (2)研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提出有关反假货币方面的立法建议; (3)制定阶段性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4)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工作; (5)组织全国性反假货币工作知识培训工作; (6)组织、指导全国性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活动; (7)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2、牵头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由中宣部、高法院、高检院、外交部、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工商总局、港澳办、法制办、台办、银监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主管副部长(副主任、副院长、副局长、副主席、副行长)组成。 3、召开频率 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4、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

5、联席会议召开频率: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3-5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决策。 第二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工作制度》(一)联络会议的主要职责、牵头单位 1、主要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是银行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机制的主要工作形式,是联席会议的延伸,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落实国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反假货币工作,对相关方针、政策在执行层面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出建议; (3)通报反假货币工作新情况,制定阶段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实施; (4)协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反假货币工作的重大事件及突发情况,正确引导假币舆情,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 (5)搭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先进工作方法及经验; (6)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建设,强化对假币的防堵截能力; (7)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专项行动,开展联合调研、检查和督导工作。 2、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为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 联络单位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的现金运营管理部门。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凡购置、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 (四)人,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固定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处)牵头、有关处室派人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账(实物台账)与实物的核对、账(资金财务)与账(实物台账)的核对。对因人为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处室负责人和监护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局领导批准,需报废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财务处)严格按照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固定资产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五、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原则作如下分工:

精心整理 办公室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借用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会计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记账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等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处室是固定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 新系统通知存款包括普通通知存款和智能通知存款两类产品,对私对公客户均可以申请办理。对私客户办理时,可以选择在存单、卡或对私定期一本通上开立,对公客户办理时,可以选择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或对公定期一本通内开立。 普通通知存款和智能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对私为5万元(含),对公50万元(含),最低支取金额对私为5万元(含),对公10万元(含),办理低于最低支取金额的支取业务时,系统将控制不予办理。 一、智能通知存款计息规则 智能通知存款是新系统新增的特色产品,支取前无需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支取时按实际存入天数计算利息。 智能通知存款利息按日计提,支取结息时系统按实际存入天数靠档计算利息,利率按支取日当天挂牌通知存款利率取值。当实际存期小于7天的按一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大于等于7天的按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支取金额*通知存款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二、一天、七天通知存款计息规则 1、没有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而支取的 支取时支取金额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支取金额*活期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2、已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且按通知支取日期和通知金额进行支取的 支取时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当天的挂牌通知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通知金额*通知存款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3、已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但未按通知支取日期(提前或逾期)支取的 支取时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通知金额*活期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4、已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按通知支取日进行支取,但实际支取金额大于通知金额的,利息由两部分组成: 1)等于通知金额的部分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通知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通知金额*通知存款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2)违约金额部分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违约金额=支取金额—通知金额 利息=违约金额*活期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5、已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按通知支取日进行支取,但实际支取金额小于通知金额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违约金额=通知金额—支取金额 1)支取金额≤违约金额时,支取金额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类别】金融/货币与金融市场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0.02.03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唯一标志】26937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0号) (相关文章: 行政法规1篇1次部门规章16篇28次其他规范性文件3 篇4次地方法规3篇3次法学文献4篇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

对公存款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管理,规范单位存款市场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在农信社办理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 第三条开展单位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合理竞争:树立市场竞争的观念,通过合法手段,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讲求效益:对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农信社单位存款业务由公司金融业务部归口管理,各级法人行社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非法人机构由客户经理负责单位存款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各级法人行社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单位存款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做好组织单位存款的后台工作。要将存款监测考评、利率管理、货款归行(社)、账户管理及营业服务、产品推广等工作落实到部门,分解到岗位。 第六条单位存款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辖区内单位存款客户经营、系统接力服务和内部相关部门的业务配合等关系,综合单位存款产品的需求并组织协调产品开发,分析、预测单位存款环境和发展趋势,发布、接收和反馈市场信息和工作建议,单位存款业务的策划和营销,单位存款业务新产品开发创意的收集、整理、申请和参与开发,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及客户管理,建立单位存款客户的档案和台账。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种类 第七条农信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单位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单位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调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管理,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以确保固定资产的账、物相符、固定资产值清晰,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3职责 3.1集团总部 3.1.1综合管理部 1)综合管理部是集团总部办公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清 算、台账管理工作。 2)负责集团总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与实施。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对 固定资产安全、使用情况、存放状况进行检查。 3)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对清查盘点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处理,调查固定资产提前 报废、毁损报废、盘亏的原因。 4)按照集团总部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审批或审定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大修理 审核固定资产的处置、转移和内部调拨。 5)负责各使用部门、分(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3.1.2技术质安部 技术质安部是生产类设备类资产的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集团总部生产性设备、资产管理及维护制度、工作标准等,建立设备管理体系。

3.1.3计划财务部 1)计划财务部是集团总部固定资产价值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2)负责集团总部设备采购、更新改造、调拔、报损等的相关财务管理事项。 3)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实及帐务处理。 4)汇总平衡各分(子)公司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公司固定资产预算。 5)参与固定资产购建、大修、处置、报废的立项审核。 6)负责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折旧、修理、处置和报废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7)根据集团生产性设备及资产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等,组织制定污水处理版块各类设备 和生产性设施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3.1.4各部门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负责具体使用、运行、维护的固定资产的使用保 管职能。 1)及时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完成本部门工作。 3.2分(子)公司 3.2.1综合管理部 1)综合管理部是本单位办公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清算、 台账管理工作。 2)按照规定做好分(子)公司资产的申购、验收、更新改造、报损等工作,相应做好各项 账簿登记工作,并定期进行资产盘点。 3.2.2各部门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负责具体使用、运行、维护的固定资产的使用保 管职能。 2)及时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完成本部门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2003年12月24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武汉市(市辖区)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武汉市(市辖区)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数据解读报告对关键因素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数据解读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 (1) 第二节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现状统计 (3) 三、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占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比 重统计 (3) 四、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同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武汉市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占全国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比 重统计分析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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