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 996〕国土〔建〕字第204号)

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

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

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 58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

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

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 5号)

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

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 38号)

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 999〕117号)

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

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

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

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

三、申报材料(1套)

1.文字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

(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

(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

(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

2.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3.其他材料

(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

(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

(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

(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

(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

五、收费事项

1.收费标准和依据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 9〕117号)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 002〕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

2.缴费方式

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六、办理批复

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一、选址(项目单位、国土局、建设局)、立项(计委)。 二、勘测定界(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 三、建设项目预审(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国土部门)。 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单位、国土局)。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摸、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项目单位)。3、需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研报告(计委)。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体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市、县国土部门)。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局)。 6、需调整规划的,要附有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听证会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国土局组织)。 7、土地利用分幅图(国土局)、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横断面图(项目单位)。 计划部门核准或备案(计委)。 1、项目核准所需资料:(1)规划部门意见;(2)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4)其他相关文件。 2、项目备案所需资料:(1)投资项目备案审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项目简介;(4)有关许可文件;(5)其他证明材料。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需资料:(1)县政府申请调整规划的请示文件;(2)依法取得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或备案证;(3)规划调整方案;(4)项目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5)规划、环保部门意见;(6)专家论证意见;(7)听证会纪要;(8)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调整规划程序。(1)制定方案;(2)听证;(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专家论证;(5)申请和受理;(6)会审。 可以调整规划的项目范围。(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经省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3)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4)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5)列入或为实施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6)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7)县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8)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的;(9)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 征地组卷报批。 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对征地的面积、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讨论意见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画押证明。(4)由国土局编制“一书四方案”等组卷逐级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5)经批准后向被征地村发布县政府公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公告。 2、征地所需资料(单独选址)。(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核表(国土局);(2)建设用地申请表和建设用地申请(项目单位、国土局);(3)一书四方案(国土局);(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市级以上国土部门);(5)计委立项批复或核准征、备案证(计委);(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计委);(7)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计委);(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 位);(10)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11)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项目单位、国土局);(12)占用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2.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预审意见。 3.需报国家、省、市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应出具初审意见,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预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情况、拟用地类型和集体土地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3.项目总平面布局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以及辅助附属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用地位置(线性走向)示意图。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荐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对拟采用委托补充方式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项目,应说明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以及确定缴费标准的依据和资金安排落实情况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7.对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通过选址方案比选等方式说明确需占用的理由 8.对拟占用基本农田比例超过50%或面积超过35公顷的,应附专家论证意见

9.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无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

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 总体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二、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三)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四)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但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督促落实。对于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但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部在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 发流程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1、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2、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3、各类杆、管线工程; 4、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 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灯市和建筑外装饰等工程。 三、申报材料 1、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土地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2份; (5)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非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有关用地协议和现状土地权属证明(市政类杆、管线工程除外);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审核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6)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1份; (7)选址、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 (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经营性土地是指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土地指除以上用途土地以外的各类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报建室分件——处室办理——总工程师审核——局长签发——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咨询电话 地址:市政务大厅规划窗口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总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

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五天内,办理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原件)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等项目建设依据 4.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 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 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 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a.规划修改方案;b.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c.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d.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原件) 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书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3.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14.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原件) 15.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 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材料除第9项外,均做成PDF电子扫描件。第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可以提交word电子文档,但附件部分必须提交PDF电子扫描件。 2.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3.申报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 三、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 四、收费事项 无 五、办理结果 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报批流程

新划拨用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用地科、规划科) 申请报告 授权委托书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 工商营业执照 发改委立项批文 信息中心地形图使用受理回执 建设用地界限工作图(委托书) 填写《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建设(用 地工程)规划定点申请表》 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定点申请表》 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出具规划选址意见 绘制规划选址范围 图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受理 办理完毕,窗口发证

建设用地界限图 建设单位征求相关部门 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土地部门意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 《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定点申请表》 《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建设用地选址范围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填写审核意 见 第二阶段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可证 ( 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通知单、红线图、 规划设 出具规划 设 计条件 绘制建设用地界限 图 计条 件) 办理完毕,窗口发证

土地证(附宗地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一式三份(设计单 位、建设单位盖章、签字) (电子磁盘数 据一式两份) 申请报告 授权委托书

建设工程方案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发改委立项批文 建筑设计方案文本一式两份 区外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要提交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承接设计 的手续 建设项目区位图 专家评审会 项目12个工作日) 土地证或批准书及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1-05-10 | 作者:| 来源:信息中心| 【大中小】【打印】【关闭】 国土资规函[2011] 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系统与用地预审网络在线报备系统的衔接,部信息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并对电子报盘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子报盘的申报要求 (一)电子报件材料的制作要求。采用部升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2.0版)制作预审项目电子报件材料。报盘软件、预审申请表、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b86351677.html,中的政务大厅栏目)上下载。 电子报件的制作,要遵循软件说明书的要求填写,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要以材料(材料清单见表2)为单位制作成PDF文档,可通过原电子格式的文档转换成PDF文档(带红章的材料页必须通过扫描后插入PDF文档),也可直接扫描后再转成PDF文档(报盘软件附带扫描图像转PDF的工具),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材料一致,单个项目报件电子材料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申报单位对电子化的附件材料与纸质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土地分类标准要求。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3〕231号),增加围填海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表示到二级地类及可调整地类。 二、电子报盘申报方式 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将电子报盘格式的电子报件刻制成光盘,同纸质报件一同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在2011年5月20日之后,所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采用新版建设用地预审报盘软件(2.0版)制作,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政务大厅将不予受理。 三、电子报盘的内容 (一)在用地预审申请表(附件1)中增加行业分类、项目批准类型(审批、核准、备案)、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围填海的增加了占用海域面积。 (二)属《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电子报盘材料中应增加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等内容。

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 (一)一般建设项目 1、申办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叫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块结合、第三十条); 2、土地所有权属申报者的应提供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申报者的应提交土地权属人同意意见,申办用地须与相邻单位或个人无用地矛盾。 3、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4、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六盘水市规划局技术规定》)。 5、拟建建筑应考虑地震、烘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并作好地质灾害评估(依据《地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7、拟建建筑高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8、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指标或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9、按规定保证需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并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11、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绿地。 1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体量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该地带管理规定; 13、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4、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尺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15、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应符合市政府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退让距离要求《六盘水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6、所在区域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当前建设项目(依据《关于控规实施管理办法》)。 17、公共建筑需按要求设置停车位。 18、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19、用地范围内生产与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隔离。 20、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应根据其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21、建筑色彩、形式应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2、拟建项目应有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保护或投资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23、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4、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25、按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配建地下人防工程(依据《国家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26、选址位置涉及林地的应征求林业管理部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7、涉及交通、环保、绿化、人防、保密、涉外安全、河湖、文物的须按法规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8、符合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政策要求。 (二)市政工程 1、建设依据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或建设单位申请等有关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征用土地的程序: ①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的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②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订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③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④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⑤公告征地裣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⑥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 2、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审批程序是:

①由县、市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拟订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直辖市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应当同时拟订农用地转让、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一并上报。 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及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等进行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予以公布,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一次或分期实施,并设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具体用途及供地方式等,按建设项目实行供地。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采用招标、拍卖以外方式提供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报市、县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完整版)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发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属州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建设单位(法人)依法提出用地申请。审批类及核准类建设项目,项目需列入相关规划;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需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投资备案证。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不符合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规定。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第四条。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 办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年修订)的通知》(云国土资〔〕号)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德宏州国土资源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一.基本报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审批(发改部门)———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用地预审(国土部门)———环评报告书(环保部门)———方案会审及批复(规划部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门)———建筑初步设计评审及批复(发改部门)———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供地(国地部门)———施工图纸审查(审图机构)———人防审查(人防办)———工程设计消防审核(消防部门)———防雷设计审核(气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具体程序细分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当地发改部门审核): 1、项目建议书;委托相关单位做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理由和依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总投资框算和资金来源渠道、原材料及水电气配套条件、三废情况及处理措施、项目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然后拿出建议; 2、总平面规划图;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总平面图是拿来报废的,因为规划部门的设计任务书还没出具; (二)、选址意见书和选址通知书核发(当地规划部门) 1、附项目建议书批复; 2、按控规核发项目地块相关设计指标,即选址通知书; 3、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选择建筑方案和设计单位;

(三)、用地预审(国土部门) 1、用地农转用手续相关资料; 2、在用地现场公示,相关街道、村居出具证明; (四)、环评报告审批(环保部门) 1、委托相关单位写环评报告书,花钱的,然后由环保部门安排评审会,作修改后上报环保部门; 2、环评公众调查表; 3、环评报告项目现场公示程序;没有不良反映的话,再作环评批复; (五)、建筑方案会审及批复(规划部门) 1、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招标;中间过程很长,发布标书到开标30日,顺利的话选择好设计单位及方案,然后进行修改,再由规划部门组织相关10多个单位进行评审,出具会议纪要; 2、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作修改; 3、图纸到审查中心做日照分析,如有不合规定,重新调整到满足为止; 4、交通影响评价分析;业主委托专业设计单位作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成果交由公安的交警部门来会审并提出意见后修改;若车位不足或者车道等不满足当地要求,则总平面又得重新调整,到全部满足后再报批; 5、规划建筑方案上报待批复,需要说明的是,审查时间都是前置的,等他们审查后认为可以上报才会接件,这时间不纳入部门办事承诺时段内;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批复阶段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证,加上规划要点批复,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前提.但是,这几样东西领取的先后顺序,非常的有学问。有经验的同志,一看这几样东西的发出时间,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出地块背后的故事。这三样东西涉及到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旷日持久的权力斗争。目前我国法律也没有很好的规范这个问题。 恩,简单的说一下,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是土地权属证明,载明了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只是载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颁发,是核定土地用途及用地界线的法律依据;规划要点批复由规划部门颁发,是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的法律依据,如容积率啊建筑密度啊停车位配置要求啊这些指标都在这个批复里体现出来,包括现在的那个小户型比例限制要求,也会在这个文件里体现出来。 一般来说,一块地,必须要由规划部门核定规划要点,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地规证)之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这绝对应该是必须的程序。因为国土部门必须依据规划部门核定的土地功能及土地使用强度,才能计算出土地出让金,才能在土地证上载明土地用途及年限。 但是呢,在现实中呢,这个想法只能是理想状态。因为首先,很多地方的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的时候,根本不考虑规划,直接就整块出让了。然后给人家办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这种让人无法理解的土地出让模式一度非常盛行。然后受让了土地的开发商,再去规划部门软磨硬泡,无论是修改规划也好,还是根本没有规划都好,反正,我的土地出让金是已经交了,剩下的事情你规划部门得给我搞定。 我不是批评这种土地出让模式容易滋生腐败。要知道,我国正式搞土地出让也只不过是从1990年开始的,而以公开交易的形式搞土地出让,甚至都只是从1997年才正式开始。而北京第一块公开交易的土地,是到2000年之后才上市的。我只不过是说,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缺乏经验,国际上也没有什么可供借鉴的模式。因为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体系那绝对是全世界独有的。愤青们不要在这里给我指三道四。我在这个行业浸了这些年了,起码我个人觉得,把我放到90年代的背景里面去,我也想不出更好的土地交易模式。城市规划这个概念一直到现在都还没深入人心,更何况当时呢。 不过无论如何,这种土地交易模式现在已经只是历史了。 新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希望在我日后的职业生涯中,不要再拿着商住用地土地证去规划部门死磨硬泡,阿门。 2、项目公司设立、立项、环境评估、房地产开发资质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

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的程序

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的程序 题要 (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有着巨大的利用空间,开展农村建设项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要进行农村土地建设必须要进行审批,那么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请大家继续往下阅读。 ▲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不同情况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不同。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收费标准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 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计委立项批复文件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8、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 9、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10、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 11、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①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绘制;②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标注定位点、主要设计数据;③设计说明:用地平衡、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物统计及其它说明事项;④设计单位晒图、盖章确认) 12、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xx的办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xx、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总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xx》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1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xx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建设用地审批 - 工业用地审批流程

建设用地审批- 工业用地审批流程 一、挂牌公开出让规程 1、受理材料 2、看现场 3、测绘放桩 4、出用地红线图 5、拟文要求提供规划要点 6、出宗地图 7、拟文委托书、公示 8、出评估报告 9、拟出让方案(含签发、送文) 10、挂牌 11.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出让合同(原件一式三份)(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受让方填写签名盖章)(限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2.土地登记 二、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及A4纸)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3.营业执照及企事业代码证(核对原件存A4纸复印件各两份)(限单位申请用地) 4.法人代表身份证书(原件两份)(限单位申请用地)(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申请者填写盖章) 5.法人代表身份证(核对原件存A4纸复印件两份)(限单位申请用地) 6.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存A4纸复印件两份)(限委托办理)

7.委托书(原件两份)(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申请者填写盖章)(限委托办理) 8.立项批文(原件)或经核对的政府常务会议记要(A4纸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批文(原件) 10.资信证明(原件) 11.项目平面布置图(原件) 12.环保、林业、消防部门意见(原件) 13.用地红线图(本局信息中心出的原件两份、规划局出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原件)(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申请者,不用填写只在第4页“本宗地指界人签名”处签上经办人名字即可) 15.需提供的其他部门书面意见 备注:1、申请者先到本局服务大厅领取相关表格后到信息中心出建设用地红线图; 2、备齐材料后再到本局服务大厅递交申请。 三、审核要求: (一)投资强度 工业用地最低投资强度为:1000万元/万平方米。 (二)资信证明 1.资信证明应不少于上述投资强度标准。 2、如同一家银行出具两张以上(含两张)资信证明,必须为不同帐号。 3、如多家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必须是同一日期。 (三)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的规定 1、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明确规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这四项指标,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因行业不同可有所差别,建筑密度不能低于30%。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变相建成套高尚主宅、专家楼、商场、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省、市有关发展规划,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市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要合理,包括核查清楚占用农用地、占用非农用地等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总规模要符合有关规定;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需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要可行,所需资金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预算中并有保障; )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要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权责:负责上报材料齐全程度以及有效性的审核。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 必要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 : 全部符合以下五种内容予以批准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要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要可行; )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予批准的情形 :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内容的情形,均不予批准。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不可行; )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如果能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表格的必须使用网站下载表格或样式;若是文本材料,就必须使用或者纸打印,图纸材料可按需求用任一尺寸纸张打印,光盘可用或者光盘刻录,复印件的材料需加盖公章,所有材料需装订成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目 序号材料 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 (份套) 纸质 电子 版 报 开 平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项 目 报江 门建 设项 目用 地预 审项 目 报省 建设 项目 用地 预审 项目 报国 家建 设项 目用 地预 审项 目 报 开 平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项 目 报 江 门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项 目 报 省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项 目 报 国 家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项 目 建设 项目 用地 预审 申请 表 表格电子档可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 纸质 及电 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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