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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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

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

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

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

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

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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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

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

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

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

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

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

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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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

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

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

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

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

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

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

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

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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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

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

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

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

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

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

定。

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

车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

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

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

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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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

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

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

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3.1.3条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

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

第3.1.4条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

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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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商业建筑综合规范(最新)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

第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 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

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 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第3.1.6条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2.13条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88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选址和布置 2.2步行商业街 第3章 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3.2营业部分 3.3仓储部分 3.4辅助部分 3.5专业商店 第4章 防火与疏散 4.1

防火 4.2疏散 第5章 建筑设备 5.1给水排水 5.2暖通空调 5.3电气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

类别 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m2) 菜市场类建筑面积(m2) 专业商店建筑(m2) 规模 大型 >15000 >6000 >5000 中型 3000-15000 1200-6000 1000-5000 小型 <3000 <1200 <1000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2.1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2.2 步行商业街

建筑设计规范完整版本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电子版)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第5.4.4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一88 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站房内旅客用楼梯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m。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 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符合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坡度一般控制在30°左右,对仅供少数人使用服务楼梯则放宽要求,但不宜超过45°。步距是按2r+g:水平跨步距离公式,式中r为踏步高度,g为踏步宽度,成人和儿童、男性和女性、青壮年和老年人均有所不同,一般在560~630mm范围内,少年儿童在560mm左右,成人平均在600mm左右。 旅客地道、天桥的阶梯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4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2m,每段阶梯不宜大于18步,直跑阶梯平台宽度不宜小于1.5m。 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超过18 级,超过18 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10m;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其它答案1 1.家装楼梯一个要讲究安全,另一方面又要讲究经济。其中经济包括经费上的经济和空间的经济,家装楼梯的踏步高度一般设计在180mm-200mm之间,只有公共场所的楼梯踏步高度才会设计在130mm-160mm之间。其次是踏步中心距,即所为的进深,一般设计在 230mm-250mm之间,最小不要小于220mm,踏步进深设计到300mm一步迈不到,两步还不够走起来很累。 2.踏步宽度的选择,一般家装楼梯的踏步宽度选择800mm,可根据洞口空间适量增加。 其它答案2 楼梯安装过程中设计的尺寸问题很多,除了大家熟知的踏步的她面,踏步数量之外,还有很多规范的数据需要注意,这些数据中容易被客户忽略的是: 1.楼梯扶手的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室外楼梯扶手高不应小于1.05m。 2.楼梯井宽度大于0.20m时,扶手栏杆的垂直杆件净空不应大于0.11m,以防儿童坠落。 3.楼梯平台净宽除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外,同时不得小于1.10m。 4.梯段宽度在住宅设计中规范有明确规定,在其他建筑中,必须满足消防疏散的要求。公共建筑中表现性楼梯所取宽度尺寸通常都偏大的,但要注意扶手的设置与梯段宽度的关系。即:楼梯应至少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0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7.3 电气 7.3.1 商店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 度等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商店建筑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营业厅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营业厅的照明、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厅的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 小型商店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 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最高用电负荷等级相同,并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5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3.2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同步进行; 2 平面和空间的照度、亮度宜配制恰当,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 应有机组合; 3 营业厅应合理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7.3.3 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设计照度提高一级。 7.3.4 大型和中型百货商场宜设重点照明,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橱 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倍~4倍,商品展示区域的一般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50lx。 7.3.5 营业厅照明应满足垂直照度的要求,且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100lx~150lx。 7.3.6 营业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2 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倍~0.9倍; 3 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4 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之比宜为3:1; 5 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部位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7.3.7 商店建筑的照明应按商品类别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指数(R 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主要光源,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在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2 主要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一般区域,R a可取80,需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R a宜大于85: 3 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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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商业建筑规划设计控制要点 1、总平面的设计要求 1.1 购物中心一般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入口广场,入口广场应结合城市主要交通道路及步行街主要出入口设置。 1.2 购物中心设计中应考虑与城市交通的泊接站点,如公交车站、出租车停靠站等。应充分考虑泊接站站面的长、宽等功能需求。有轨道交通时,考虑与轨道交通的连接可能。 1.2.1 自方案深化阶段开始,在总图及购物中心首层平面图中应体现出泊接站点,一般设两处港湾式停车站点。 1.2.2 应将泊接站点设计纳入景观标识系统设计。 1.2.3 规划设计部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公司与政府协调沟通的结果,将泊接站点在图中落实到位。 1.3 大、中型以上城市商业广场,原则上不设大型地面停车场。 1.4 北京、上海的项目,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5%。 1.5 购物中心沿主要道路尽量不设车库出入口,若必须设,不可垂直道路,在退线宽裕情况下可顺着红线边缘设。并且不能在商铺前横向设车道出入口。 1.6 人防设计:人防设计应优先考虑异地建设,人防区域应优先考虑布置在持有物业部分。 2、购物中心的设计要求 2.1 购物中心主力店首层对外开门不要太多,同一业态两个门之间的距离不要小于50 米。首层 商业入口的门做平开门,不做转门或自动门(北方寒冷地区另议)。购物中心商铺原则上不对外开门。 2.2 购物中心首层内装设计时应考虑尽可能多的橱窗等商业展示面。购物中心的疏散楼梯原则上应垂直外墙布置,少占用沿街面,以达到同样效果。 3、室内商业步行街的设计要求(以下简称“室内步行街”) 3.1 室内步行街的中庭必须设在转折部位。若有两个及以上中庭时要分主次,一大一小,中庭形状要有所不同。主中庭开洞面积大于600 平方米,次中庭开洞面积300~400平方米左右。两中庭间距离宜大于100 米。 3.2 严寒及寒冷地区商业广场室内步行街出入口必须设双层门廊,并且设风幕,不得设门帘。 3.3 若为三层室内步行街,第三层宜全部做餐饮,重点布置具有当地餐饮美食文化特色的餐饮业态。重油烟餐饮业态尽可能放置在三层,以减少其对一、二层的影响;油烟尽可能高空排放。 3.4 三层室内步行街使用率(租赁面积与步行街总建筑面积之比)应达到50%。 3.5 室内步行街的尺度 3.5.1 室内步行街的长度以280~350 米为宜,宽度宜为38—40米,3.5— 4.0 万平方米。 3.5.2 室内步行街两侧店面之间宽度:首层9~10米,二、三层15~17 米。 3.5.3 室内步行街走道净宽宜3.5~4 米,“洞”口宽度宜为9 米,“桥”的净宽度宜为3.5 米,中庭周围走道净宽应适当加宽,观光电梯处走道必须加宽,可至5~6 米。“洞”口及“桥”边缘不得设反梁。 3.5.4 室内步行街采光顶的开口宽度,应较下层开口两侧各扩大0.8 米左右。 3.5.5 室内步行街的剖面:步行街一般为三层。首层层高为5.4米,二、三层层高为5.1米,吊顶下净高分别控制不低于3.6 米和3.3米。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差不多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都市规划和环境爱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依照其使用类不、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都市商业地区或要紧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都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

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许多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都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许多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都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要紧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新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标准

新版商业建筑防火设计综合规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 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专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223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83)城设字第189号文的要求,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专业标准,编号JGJ48-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南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 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1]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作者:中南建筑…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点击数:386 更新时间:2006-9-26 9:1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南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施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专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223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83)城设字第189号文的要求,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专业标准,编号JGJ48-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

函告中南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8年9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 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2 步行商业街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参考Word)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注意:本目录依据的是我社2005年9月出版的《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1 规范名称规范编号原书页码变更情况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1-1-1 有效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1-2-1 有效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 1-3-1 有效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 1-4-1 有效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 1-5-1 有效 供热工程制图标准CJJ/T 78-97 1-6-1 有效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 1-7-1 有效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2001 1-8-1 有效 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BJ 101-87 1-9-1 有效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 6-86 1-10-1 有效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 119-98 1-11-1 有效 2 规范名称规范编号原书页码变更情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1-1 有效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2-2-1 有效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87 2-3-1 全面修订 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GB 50096-1999 2-4-1 有效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00 2-5-1 全面修订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 117-98 2-6-1 有效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2-7-1 有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 2-8-1 有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 2-9-1 有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2-10-1 有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2-11-1 有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2-12-1 有效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2-13-1 有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2-14-1 有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 2-15-1 有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 2-16-1 有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2-17-1 有效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 2-18-1 有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 2-19-1 全面修订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2-20-1 有效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 2-21-1 有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 2-22-1 有效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2-23-1 有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2003 2-24-1 有效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2-25-1 有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2-26-1 有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2-27-1 有效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2-28-1 有效

2021年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防火与疏散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防火与疏散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防火与疏散第一节防火 第4.1.1条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4.1.2条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第4.1.3条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4条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第4.1.5条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4.1.6条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 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7条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1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 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 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 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 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 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2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 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 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 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 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 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 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 3

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 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 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 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 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 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 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 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 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 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7.3.1 商店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商店建筑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营业厅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营业厅的照明、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厅的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 小型商店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 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最高用电负荷等级相同,并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5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3.2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同步进行; 2 平面和空间的照度、亮度宜配制恰当,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应有机组合; 3 营业厅应合理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7.3.3 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设计照度提高一级。 7.3.4 大型和中型百货商场宜设重点照明,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倍~4倍,商品展示区域的一般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50lx。 7.3.5 营业厅照明应满足垂直照度的要求,且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100lx~150lx。 7.3.6 营业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2 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倍~0.9倍; 3 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4 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之比宜为3:1; 5 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部位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7.3.7 商店建筑的照明应按商品类别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指数(R 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主要光源,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在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2 主要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一般区域,R a可取80,需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R a宜大于85: 3 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7.3.8 对变、褪色控制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7.3.9 对于无具体工艺设计且有使用灵活性要求的营业厅,除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其余照明宜预留插座,且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货架为200W/m~300W/m及橱窗为300W/m~500W/m计算。

新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新版商业建筑防火设计综合规范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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