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新措施

强制执行新措施
强制执行新措施

强制执行新措施

2017年4月19日上午,最高法发布“执行十大禁令”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到今年的11月,整治内容包括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等。

12大酷刑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2、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3、鼠标一点即可冻结老赖财产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5、老赖不得担任高层职位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老赖车辆不可上高速7、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老赖买不了飞机票;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8、禁止高消费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9、老赖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10、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11、养老金可直接划扣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执行措施:1、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以执行其财政资金,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可采取执行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4、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可以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外存入的资金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自有资金能执行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可以执行7、保单的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现金价值,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联合惩戒:(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八)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十一)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十二)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十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十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十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十八)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十九)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二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二十一)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二十四)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二十五)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二十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二十七)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二十八)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二十九)查询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三十)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三十一)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三十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内容为:

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

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

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

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请求: 申请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下列款项: 1.本金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 2.合同期间利息人民币______元,逾期利息人民币______元(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3.执行期间利息,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_____万元整,月利率___‰,借款期限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位于 XX路X号4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字第____号,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抵押至____做担保。如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约定了明确、具体的核算方式”。 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在______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_________号】。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本金。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经申请人向____公证处申请核查执行事实。____年___月____日,公证处下发了_______号《执行证书》。 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 (第六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1年3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1) 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 第二章执行机构 (1) 第三章执行管辖 (2) 第四章执行依据 (3) 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 第六章协助执行 (6) 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 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 第一节通则 (10) 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 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 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 第五节执行终结 (14) 第六节执行回转 (15) 第九章执行救济 (16) 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 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 第三节异议之诉 (17) 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 第十章强制措施 (18) 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 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 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 第一节查封 (22) 第二节变价 (26) 第三节强制管理 (32) 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 第一节查封 (35) 第二节变价 (35)

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 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 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 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 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 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 第四编附则 (53)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 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 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 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执行当事人对执行的进展情况享有知情权;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执行进展情况告知执行当事人。 第六条【比例原则】 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应当与执行目的相适应,避免不必要的侵害。 第七条【协助执行原则】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执行。 第二章执行机构 第八条【执行机构】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执行局,执行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裁决机构、执行实施机构和其他必要的机构。 执行裁决机构由执行法官和书记员组成,负责执行中实体争议和程序争议

强制执行的流程

生效判决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 申请强制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当事人对违法的 执行行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理由成立 裁定中止 执行 裁定驳回 不服 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判决、裁定 无关的 15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理由成立 裁定撤销 或更正 理由不成立 裁定驳回 不服,10日内 向上级法院申 请复议 被执行人报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虚假报告的可处拘留、罚款 存款等财产收入其他财产 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 款、债权、基金份额,法院作 出裁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 活费外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收入,裁定,有关单位、 银行、信用社须配合办理。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 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法院有权查 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 执行人的部分财产,裁定。 拍卖、变卖搜查 (搜查令) 指定交付强制迁出 房屋、土地 财产权证 照转移 行为的执行延迟履行金 延迟履行利息 限制高消费、限制出 境、征信系统黑名单 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 被执行人或执行财产在外地的。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15日内开始执行 15日内不执行请求上级法院指令执行 将执行结果及时报告委托法院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 议的,记录在案。 申请人受欺诈、胁迫达 成协议的,或当事人不 履行和解协议的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 的执行。 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暂缓执行 逾期不执行的,由法院 执行担保财产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 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 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 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其他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 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 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 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 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 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 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或 者被撤销的 裁定返还财产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仅对执行到期债权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于范围狭隘,内容简疏,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只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中作了笼统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对缓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因仅能执行到期债权,且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致使实践中做法不一、执行较乱。如何进一步扩展和明确被执行人可执行债权的范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个亟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现行法律规范中的缺陷 (1)异议期和履行期的重叠问题 从《执行规定》第61条看,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债务履行期和提出异议期都是15日,两个期间是完全重叠的,这一规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所谓第三人异议期,是指他在法律地位尚处不确定状态时行使抗辩权的期间,此时就要求其履行义务,既有失法律的严谨性,也不利于第三人行使抗辩权。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第三人在法律要求其

履行债务时,和其它当事人一样,理应有权在一定期间内首先提出抗辩。因此,应将异议期和履行期分开设立,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也有利于第三人充分行使抗辩权。 (2)异议不审查制度的偏颇之处 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如第三人提出异议,按照《执行规定》第63条,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虽然说执行机构不能对第三人提出的实体法上的异议进行审查,但在执行实践中,第三人往往利用此规定于收到通知时即向法院随意提出异议,致使法院不能对其执行,进而直接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在执行工作中不能机械的把审判权和执行权隔离开来,在坚持“审执分立”防止滥用执行权的同时,也须制定必要的法律规范以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 二、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法律完善 我国现有的关于债权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通过执行实践,其不足和缺陷日渐显现。笔者认为,应尽快针对被执行人的整个债权,制定出较为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执行规范,以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 (一)对被执行人自然债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自然债权,是指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尚未经依法确定的债权,它表现为到期债权和预期债权两种状态。根据自然债权的未确定性,对其执行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对自然债权的冻结。债权的冻结是指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固定,这是一种控制性措施。债权一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即无权自主要求第三人履行,无权自主处分该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 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对方不主动履行的,在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三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但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也可能不清楚法院具体会采取怎样的执行手段。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收集了资料,告诉大家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

强制执行申请书全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0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09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10)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10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一二审判决书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 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X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9、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总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请求: 1、请求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立即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重新立案登记受理; 2、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8万元,并从2013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3、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78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梓县人民法院已一审审结,该案(2015)桐法民初字第

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逾期未履行义务。 2015年7月19日,申请人依法向桐梓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但贵院因年终案多,办案人手有限,于2015年底依照职权终止了本次执行,但至今未作出和送达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开发的房屋已经开始出售房屋,且被执行人有住房、门面、车辆,以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当立即恢复执行,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和受理。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立即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人:张某某 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申请人身份证、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报告等相关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牛春辉人民法院的业务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审判、一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工作是法院业务工作中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司法环境、执行观念、执行人员及当事人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多年来执行积案过多,结案周期过长,问题比较突出。其中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是导致这些问题严重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执行案件根据执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物的交付的执行以及行为的请求权的执行三大类,其中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如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涉及到有关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环节。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在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支配下,便把这个沉重的负担全部背了起来。但是由于客观上法院不堪重负,而总体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使被执行财产难找成了执行难问题中的一个顽症。鉴于此,本文拟对执行金钱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产生抛砖引玉的功效。 一、理论上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 执行金钱债权,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基础。我国目前没有强制执行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依据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 9 9 8 年制订实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这一专题。《执行规定》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作了如下分配:“申

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流程

一、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流程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回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3、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看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5、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同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对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续冻、续封手续。

6、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债务纠纷的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相关证据。 2、债权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约定义务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银行汇款凭证、或者在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为共同被告。 4、有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可根据情况选择提供或者不提供。 三、申请执行人能只申请执行担保人吗? 我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的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心得体会-《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

《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除了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外,还应运用手中的职权,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划归执行申请人,从而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院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这些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将做简要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法院可以通过公权力强制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然后依据不同情形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有关单位应协助法院执行,不得拒绝。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根据此条规定,法院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有关单位再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配合办理。关于生活必需费用,应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考虑被执行人家庭的人口状况,综合判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关于生活必需品,一般限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在职业上必需的物品,如个体经营户的小型机械、设备等;与被执行人具有身份关系的纪念物品,如荣誉证书、勋章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论文提要: 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八)加大执行力度。(九)建

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 以下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然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加之各级人民法院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草稿)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执行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特殊案件特别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执行公开原则。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坚持和解优先原则。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执行各环节,促进和谐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第二章执行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全市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实施、执行裁决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暂时无法设立下设部门的,可以确定不同人员组成合议庭,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和重大事项,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八条执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具体实施财产调查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控制权,拘传、罚款、拘留决定执行权。 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执行局可以在执行实施部门下设若干执行小组,对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执行裁决部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他综合事项。主要的裁决事项为: 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立案庭; 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 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4、裁定以物抵债和确认拍卖、变卖成交结果;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从来都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是困难重重,不少被执行人甚至以身试法,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人员。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

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关于恢复申请书范文

关于恢复申请书范文 第一篇:恢复执行申请书第二篇:恢复执行申请书第三篇:恢复执行申请书第四篇:恢复驾驶证申请书第五篇:恢复执行申请书格式更多相关范文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初字第**号民事 * 。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请你继续关注)贵院以(**)**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中止)执行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初字第**号民事 * 。 现发现被申请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人依据《 *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 * 申请人: 年月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职业,住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室。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职业,住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室。 申请事项:恢复xx市xx区 * (xxxx)合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益(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26个月,年利率6.0%的双倍,计利息x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蒋xx、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xx区 * (xxxx)合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 * 判决并生效。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在两年之内付清18万元,即到xxxx年xx月xx日前将18万元全部付清,如果未在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申请人仍按生效判决连同逾期利息全部主张。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未能在x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设立个人破产制度.doc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设立个人破产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应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法不可或缺的部分,必须通过完善相关破产制度,以切实解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促进国家金融稳定、缓解社会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想通过探讨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难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而为破解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开启一条新的路径。 一、境外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 个人破产制度是目前欧盟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破产制度。它是指,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由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债权人提请进行破产清算,进而较公平地清偿债权的一种制度。一旦宣布破产,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将被豁免和取消,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债权人如果继续追讨债务,可能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罚款及其它处罚。债务人也必须为申请破产付出代价,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除生活必须品以外,都必须被拍卖来偿还债务。破产人要在在一定期限(3-5年不等)内严格遵守一定的义务,不得进行高消费,不得居住高档住宅,不得使用高档家具,不得承坐出租车等。同时破产者的信用也将降至最低,所有的信

贷机构都会对其敬而远之。如,在美国凡申请个人破产的人,破产记录在10年之内都会停留在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上。破产者必须重新依靠现金,而不是信用卡支付费用。这对于一个普通的美国人来说,是一件非常令人头痛的事情。同时,债务人如不愿意破产,可以自愿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或延期偿还债务。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是执行难的主因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近几年来,我国法院一年审理民商事案件平均约有500万件,其中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大约占到90%。1993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占了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后的200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48%。到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298.9万件,而同期审理民商事案件751.1万件,减去不需要强制执行的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400多万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达到85%。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变化继续下去,再过十年,可能会有更高比例的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压力会越来越大。 尽管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当前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个人破产制度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标准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139101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3910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

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 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 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 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两年之内申请执行。

最新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3篇-精品

恢复强制执行要怎么写呢?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3篇,欢迎大家阅读。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镇煤矿,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矿长,电话: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在申请人的执行过程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再给付申请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288705元; 2、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从判决生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务利息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执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为:“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由原告(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中河镇煤矿给付被告(申请人)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50元、伤残津贴3118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50元、生活津贴247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检查费1027元,合计38870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于2008年11月份领取判决书后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由第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70000元,此款在2009年3月前付100000元,其余170000元从2009年4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2009年12月前全部付清。否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并由第二被执行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费用100000元,但至今并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每月的5000元而未履行约定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

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

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 2002-5-2 李滨 第一节立法框架 1.基本法:民事诉讼法第八编(第704条至第945条)。 2.专门立法:强制执行法。主要规定不动产执行程序,同时以保障金钱债权的执行为立法目的。该法构成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主体。 3.相关立法:即其他部门法中涉及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部分。主要包括:《法院组织法》,《关于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的法律》,《民事诉讼施行法》,《关于债务人名簿的法令》,《支付不能程序法》。 第二节主要制度(执行机构,人员,程序,措施) 一.强制执行的条件 要点: 1.双方当事人 2.执行请求人持有附强制执行条款的有效执行文书 3.向被执行人签发有效执行文书 4.执行请求人向有权强制执行的机关提出请求 (一)双方当事人: 即债权人与债务人。 (二)附有强制执行条款的有效执行文书及其签发: 1.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依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包括:(1)生效判决,(2)宣布暂时执行的判决,(3)其他司法决定,如催告执行书,假扣押与假执行,支付扣押,(4)司法和解协议,(5)仲裁裁决及仲裁庭要求强制执行的仲裁和解协议,(6)债务人承担被强制执行的经公证的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1) 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登记名单,(2)破产和解协议,(3)不动产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拍卖。 在上述可执行文书中,生效判决的可执行性是毫无疑问的。此外,初审法院也可以在判

决中决定尚未生效的判决有被暂时执行的效力。这种文书的执行由初审法院在债权人提供或未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做出,但这种执行做法对债权人是有风险的,其表现为,如果这个被执行的判决被上一级法院撤销或变更的话,原判决的被执行人可向原判决的执行请求人提出损害赔偿。 外国的司法判决经德国法院的授权许可也具有强制执行力。这种授权许可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做出,从而构成可强制执行的有效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成员国间缔结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布鲁赛尔公约,因此,一成员国间的民事判决在其他成员国可自动得到执行,无须经对方的授权许可。 2.执行许可条款。该条款构成可执行法律文书的一个条款,与其他条款相比,该条款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其实质是执行法院准许该法律文书可被强制执行的授权。执行许可条款由做出法律文书的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做出并添加在该法律文书中。此外,如果可被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公证人公证的法律行为,则公证人亦有权授予上述执行许可。 但是,在催告执行,支付扣押,假扣押与假处分这三种法律文书中依其自身性质则不须执行许可条款。 3.可执行法律文书的签发。签发法律文书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了解与其有关的司法判决或其它法律文书的存在,以促使债务人自愿清偿债务从而避免强制执行措施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被签发的法律文书中应同时附有执行许可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扣押,假扣押与假处分依德国民诉法的规定不以向债务人签发为执行的必要条件。 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司法判决就可以得到立即执行;司法判决以外的其它法律文书除例外规定只有向债务人签发一个星期后才可以得到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机构 债权人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向有权强制执行的机构提出执行请求。 1.司法执行官。司法执行官在德国构成一个专门的司法职能机构。在履行其职能时司法执行官负有中立义务。 司法执行官的选任原则上以完成司法执行官学校的专门培训通过考试并完成实习为条件。此外,司法执行官应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 司法执行官的职责是负责执行与动产有关的金钱债务和与返还动产有关的债务。他还负责从事对当事人双方行为的签署,诉讼程序外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宣告以及票据拒绝证书的做成。 司法执行官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有与普通诉讼程序中相同的职权。然而,在公法诉讼案件程序中他只在对公法人的强制执行时介入;在行政诉讼中他也可以为公法人的利益采取

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 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依然困扰着法院,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法院在许多案件中难以真正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虽不能直接产生判决或裁定得以执行的结果,但它却是执行工作实践中的首要环节。只有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法院才能及时区分“不能偿还”与“不愿偿还”的债务人,从而针对不同的债务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明主要有法院调查、申请执行人举证及被执行人申报三种途径,然而长期的实践表明前两种方式的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因为没有人比债务人更清楚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因此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必将成为我国执行改革下一步的目标.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本文试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现状、国外相关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具体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作一探讨。 一、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现状及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是关于强制执行制度的规定,仅30个条文,涵盖了执 ??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的中止与终结等方面的内容。由于1991年制定??该法时我国依然处于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的大背景下,当时各种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主要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因而职权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执行制度中既没有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的责任,也没有确立债务人的财产申报义务,只是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几种执行措施。然而自1992年起市场经济地位在我国逐步确立,经济主体的活动空间迅猛扩展,但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初创阶段尚未建立起社会信用机制、社会主体的财产缺乏透明度、社会经济管理能力不强等因素,再加上部分被执行人恶意藏匿、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仅靠自身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欲查清日益增多的执行案件中所有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实在是力不从心。随着法院因查找不到债务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案件日积月累,再加上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的共同作用,“执行难”逐渐浮出水面并演化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有学者分析后认为,“谈到执行难原因时,人们往往很强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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