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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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分类体系纵览

专利文献部陈卫明编译

一、美国专利分类体系概述

美国专利分类体系(以下简称USPC)依据技术主题将所有从属于该技术主题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他技术文献编排整理,形成一定数量范围的文献集合。USPC中有大类和小类,各大类描述不同的技术主题,而小类描述大类所含技术主题的工艺过程、结构特征、功能特征。“大类/小类”的组合成为完整的分类号,例如标识符“2/456”表示大类2(服装)中的小类456(身体覆盖物)。小类是USPC中技术主题的最小分组。

文献可以分属于多个文献集合,即该文献可以有一个以上的分类。文献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是为文献指定分类的依据。

USPC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手册(MOC,The Manual of Classification)按照USPC所有有效的分类排序。其主要内容以大类表(class schedules)形式出现,即由各大类表组成MOC。一个大类表是该大类中的所有小类的列表,按分类优先规则在表中自上而下排序,即复杂性和综合性最低的位于表的底部。MOC中的大类表按照数字排序,例如大类2排列在大类224之前。现行的MOC没有纸件格式,只以HTML 和PDF电子格式出版,可以从USPTO网站获取。

2)大类和小类定义。所有大类和多数小类都有定义。大类和小类定义是对技术主题的详述,使文献可以正确分类到大类中的小类。

3)美国专利分类体系索引(Index to the U.S. Patent Classification System)是MOC的索引。它按字母顺序并用普通术语来描述技术主题,用于引导使用者进入MOC中与该技术主题大致相关的各小类。

4)分类数据系统(CDS)是管理和存储分类数据的数据库和自动化程序。数据库命名为主分类文档(the Master Classification File,MCF),内容是为文献指定的分类信息。MCF可以用来确认文献所在的分类,也用于确认包含有一个USPC分类的所有美国专利文献。

5)美国专利分类标准和程序(USPCLASP)是处理再分类项目的正式指南,再分类项目包括将文献分类入USPC、创建新大类和小类、修改和取消现行大类和小类。在两个相邻版次的USPCLASP间修改USPC的标准和实例,反映在由专利分类处(the Office of Patent Classification)不定期出版的分类公报(the Classification Bulletins)中。

USPC可以促进相关技术文献的有效检索。用USPC为美国专利文献分类是USPTO审查专利申请的必要步骤。为了更详尽地包容新技术领域和应付文献量的日益增长,USPC周期性进行修改。USPC修订需要重新划分分类,即通过实施再分类项目对文献再分类。

二、用USPC分类的美国专利文献及美国专利文献所使用的载体

美国专利文献包括用USPC分类的各种主要专利文献:美国授权专利、美国授权前公开(PGPub)、美国依法发明登记及其他美国防卫性公开、再版美国专利、再审查美国专利、美国试验性志愿保护程序文献(U.S. Trial V oluntary Protest Program documents)。上述文献都必须指定一个或几个小类。其他相关技术文献,如外国专利文献、包括书籍、刊物甚至网站的非专利文献(NPL),由专利审查员依据USPC有选择地进行分类。

目前,USPTO使用两种载体的文献:电子文献和纸件文献。

公众和审查员经常使用电子文献。指定了分类的电子文献作为记录存储在电子数据库中。可以通过计算机屏幕浏览其指定了分类的图形格式或文本格式的电子文献。

纸件文献臵于文档盒中。一些审查员房间内仍有这样的文档盒。查阅纸件文献首先要用手工找到存放文献的文档盒,然后,再逐件查找文献。

三、美国专利文献中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分类

USPC有约15万个小类。由于在450个大类中的小类标识符可能有重复,所以美国专利分类必须同时有大类和小类。每件美国专利文献至少有一个强制性分类,还可以有一个以上的非强制性分类。

对于美国授权专利而言,“发明信息”是强制性分类,而“其他信息”是非强制性的。“发明信息”是文献中所公开的技术主题,“发明信息”对于本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是新的和非显而易见的。“非发明信息”并非不重要,它们虽然不是发明信息,但对检索有用。对美国专利而言,发明信息几乎总是包含在权利要求中。

美国授权专利中所有请求权利保护的公开内容都应当指定强制分类,并且每项权利要求都应当分别分类。一些权利要求,如马库什和广义属类型权利要求可以指定一个以上大类或小类。以未请求权利保护的公开内容为依据来分类的一般是非发明信息。

美国授权前公开文献(PGPub)中所有公开的“发明信息”,也指定为强制性分类。以其权利要求为依据,将PGPub中所公开的、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技术主题视为“发明信息”;PGPub中的非发明信息,可以指定为非强制性分类。

四、美国专利分类的种类

与美国授权专利相关的是原始分类(OR)和交叉参考分类(XR),而与美国授权前公开文献(PGPub)相关的是主分类(PR)和副分类(SR)。依据USPC 分类的其他美国专利文献(即美国依法发明登记、美国防卫性公开、再版美国专利、再审查美国专利、美国试验性志愿保护程序文献等)只有XR分类。

1)原始分类(OR,Original Classifications)

所有美国授权专利必须有而且只有一个最主要的强制性分类,即OR分类。OR分类的大类与专利中的控制权利要求的大类相同;如果控制权利要求有一个以上的分类,则OR分类是这些分类中的最上位大类。

2)交叉参考分类(XR,Cross-Reference Classifications)

文献可能有一个以上的小类,但文献不能重复分类到同一小类。如果一件美国专利有一个以上的分类,那么除了OR分类以外的所有分类将被指定为交叉参考分类(XR)。除外国小类(FOR)以外的小类,都可以指定为XR分类。以发明信息为依据的XR分类是强制性分类,而以其他信息为依据的XR分类是非强制性分类。要注意:虽然强制性和非强制性XR分类之间的差异现在有了界定标准,但目前仍不能有效反映这种差异。

所有外国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被指定为XR分类(注:这里不是指FOR 小类)。这些XR分类可以分为发明信息或非发明信息。

3)主分类(PR,Primary Classifications)

用USPC分类的PGPub文献具有唯一的主要强制性分类,即主分类(PR)。PGPub文献的PR分类必须是一个主小类。PR分类以权利要求为指导从整体上表述发明理念。

4)副分类(SR,Secondary Classifications)

美国授权前公开文献(PGPub)PR分类以外的分类为副分类(SR)。美国授权前公开文献(PGPub)中所公开的、从PR分类分离出的、可分类的独立发明信息,被指定为强制性副分类(SR)。其他具有特殊检索价值的非发明信息,被分类人员指定为非强制性SR分类。

五、大类特性

尽管各大类所包含的技术主题有所不同,但各大类仍然有一些共同的特性或属性。区别大类的唯一性特性如下:

1)每个大类具有一个类名,用来描述在该大类分类的技术主题;

2)每个大类有1至3个识别该大类的唯一字符标识符。植物大类的标识符为PLT;发明专利分类的标识符为1至3位整数数字(如002、714);外观设计专利用后面缀有1至2位整数数字的“D”标识(如D02、D13)。

3)所有大类都用定义详细说明可以分类入此大类的技术主题类型,每个大

类定义必须包括:

●大类标识符和相应的大类类名;

●大类基本技术主题说明。

每一个大类定义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区别本大类与其他大类之间、本大类中的各小类之间技术主题的界线附

注(Line)。

●指明其他大类中的相似技术主题或其他相关信息的参见或大类检索附

注(See or Search Class)。

●针对本大类中相似技术主题或其他相关信息的参见或本大类、小类检索

附注(See or Search This Class, Subclass)。

●对其他分类体系的参考(References to Other Classification Systems)。

●专用于该大类技术领域的术语表(Glossary)。

●表示或定义该大类中技术主题的图形或图示(Drawings or figures)。

大类的互斥性是指大类的技术主题不能与其他大类的技术主题重叠。制定这个原则是为了保证可以使用USPC一致性地分类。但实际上新兴技术并不能准确分类入某一个大类,所以可能同时创建一个以上的大类。

每个大类必须全部涵盖该大类所定义的技术主题。为了符合该条件,多数大类表设臵了剩余小类,它包括不能分类入该大类中任何其他小类的所有技术主题。该剩余小类一般的类名为“杂类”,并且通常出现在大类表的尾部。

六、大类类型

所有美国专利文献必须采用USPC来分类,因此该体系中的各个大类包括了美国专利文献的全部种类。为了提高检索能力,USPC创建了与各种类型的美国专利文献相应的大类类型。目前USPC中的大类类型如下:

1)外观设计分类。依据美国法典35卷第171部分(35 U.S.C. 171),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是装饰性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可以通过其专利号识别,通常以“D”开始。目前USPC有33个外观设计大类。

2)植物专利。依据美国法典35卷第161部分(35 U.S.C. 161),植物专利所保护的是新的无性繁殖植物品种。USPC只有一个以PLT标识的植物大类,所有植物专利在该大类中分类。植物专利是唯一用彩图发行的美国专利。

3)发明分类。依据美国法典35卷的第101部分(35 U.S.C. 101),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是新颖实用的方法、设备、加工制造或材料成分,以及发明主体新颖实用的改进。发明大类从1至999编号。目前USPC有约400个发明大类。一些发明大类只有单一范畴。例如,除组合物和化合物大类以外的物品制造、方法、制造物品的设备等范畴。而一些发明大类包括组合体类型的技术主题。例如化合物分类也包括制造化合物的多种方法。USPC中有以下类型的发明大类:

●最接近功能的大类。这种发明大类试图从应用的宽泛区域为技术主题提

供相似方式的操作。例如一个黄油搅乳器和一个混合器(摇动而不是搅

动),用“搅动”表达这两种功能并分类到大类366(搅动)。

●产业大类。产业大类包括的所有技术主题可以在某产业中应用,如果这

些技术主题不准备应用在该产业,则将分类在其他位臵。例如大类128

(外科手术)是产业分类,几乎包括与外科手术有关的所有发明;手术

刀也可以分类到大类30(刀剪),前提是它不应用于外科。有时产业大

类作为希望应用的大类来使用。交叉参考技术文献大类。交叉参考技术

文献大类为检索提供了另外一种选择。一些交叉参考技术文献大类反映

了欧洲专利局使用的欧洲专利分类体系(ECLA)。目前,所有交叉参考

技术文献大类只用于授权专利。用于审查的专利申请一般不指定交叉参

考技术文献大类。交叉参考技术文献大类不能指定为OR分类。

七、小类特性

与大类相同,小类及其技术主题类型也有其自身特征,也有可区别的特征。以下所列的是小类特性:

1)所有小类都有指明小类技术主题类型的描述性类名。

2)小类(不包括字母小类)和交叉参考技术文献小类用定义进一步限定所包含的技术主题(但外观设计大类中并非所有小类都有定义)。小类定义包括:类名和基本技术主题陈述。小类定义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对其他大类的参见或大类检索附注

●对该大类中其他小类的参见或本大类、小类检索附注

●对其他分类体系的参考

●术语表

●附图说明

所有小类有缩排等级。缩排是为了说明从属情况的简写符号。一个小类的缩排等级用零个或多个圆点表示,并臵于大类表中的小类类名之前。

没有圆点的缩排小类被称为主级小类。主级小类没有上位小类。主级小类直接隶属于大类并且继承了大类所有特征。主级小类类名的描述,要包括该大类类名;主级小类定义包括其所属大类的定义的所有限定。为了在大类表中易于识别,主级小类采用黑体大写字母。

类名前有一个圆点的小类为一个缩排级,称为1点缩排小类;类名前有两个圆点的小类为两个缩排级,称为2点缩排小类;类名前有五个圆点的小类称为5点缩排小类;等等。

如果二级小类较一级小类缩排了一级(即多了一圆点),则该二级小类是一级小类的下位类,并臵于大类表中该一级小类之下,也不影响该小类有低于二级

小类的缩排等级。相反,一级小类是二级小类的上位类。

小类继承了其上位小类所有特性。就是说对所有小类类名的描述包括其上位小类类名,对所有小类定义的描述包括其上位小类的定义。

一个小类序列是一个小类以及缩排于该小类下的所有小类。一个大类表是一个有许多主干和分支的树结构,每个主级小类构成一个小类序列的主干,而各缩排小类构成主干的分支。

小类使用字母数字的字符标识符。这些字符标识符的排列是任意的,相互间并没有顺序。小类标识符不一定是唯一的。例如,目前在425个不同的大类中都有小类1。

当各小类具有共同的上位类且彼此为同级缩排等级时,这些小类是同级的。

各同级小类完全涵盖了它们所限定的技术主题。这是指:在包括特殊技术主题的各同级小类中,第一个小类包含了具有特殊技术主题的所有文献。不具有特殊技术主题的文献将分类到其后的同级小类。也就是说,当文献被分类时,同级小类适用自上而下的优先规则。

各小类具有包含性。这是指:尽管某文献可能公开了多个小类所要求的技术主题,但如果文献“至少”公开了某个小类所要求的技术主题,则该文献可以分类到该小类。例如,假定一个小类包含技术主题“A”,由于小类的包含特性,该小类将包括“A”在内的组合体,如“AB”“AC”“ABCD”等等(除非大类表较高位臵的某小类包括了组合体)。

一些小类可以“协调”到其他分类体系的分类,例如:IPC或ECLA。通过定义,两个体系间相对应的“协调”分类的技术主题,其范围可以是相同的。E-小类是“协调”小类的例子。“协调”小类可以通过“(EPO)”、“(JPO)”、“(IPC)”等出现在它们类名后面的标识来识别。“协调”小类的主要优点是使由USPC分类的美国专利文献和由外国专利局分类的外国文献有规律地相联系,使审查员可以通过单一小类来查找美国专利文献和外国文献。

八、小类类型

USPC包含不同类型的小类。每种类型的小类各有其具体功能或包含具体类型文献。不同类型的小类改善专利文献的检索。小类的类型如下:1)主小类。所有类型的美国专利文献可以用主小类来分类。主小类可以指定为强制性分类或非强制性分类。主小类可以指定为美国授权专利的OR分类。只有主小类和E小类这两个小类种类可以被指定为强制性分类。主小类可以是以下两种小类类型:

●数字型小类。数字型小类最多可以有7位数字标识符(包括小数点,如

123.456)。数字型小类有定义。

●字母小类。除了在数字标识符后有一或两个字母外(如2R、23AB),字

母小类与数字型小类相似。但是只有剩余字母小类(这些小类有字母标

识符“R”)有定义。最初,字母小类是审查员创建并仅供个人使用的专

利集合。后来,这些个人的专利集合提供给USPC作为“字母小类”。

目前由于字母小类可以快速纳入USPC并为新兴技术提供分类位臵,所

以字母小类在成为正式分类前,可以用来作为临时小类。

2)副小类。副小类既不能指定为美国授权专利的OR分类,也不能指定为PGPub文献的主分类,而只能指定为非强制性分类。有以下几种类型的副小类:

●交叉参考技术文献小类(Cross-reference collections subclasses)是数字型

小类,有数字标识符和定义。交叉参考技术文献小类的数字标识符通常

为900以上,但也有900以下的情况。交叉参考技术文献小类是审查员

建立的,主要用于放臵不易于分类入现行大类表中的技术文献。在离表

未端不远的主小类之后,交叉参考技术文献小类出现在其指示标头

“Cross-reference art collections”之下。

●别类(Digests)。别类与交叉参考技术文献相似,但没有定义。别类小

类的标识符以“Dig”开始,后面有1到3位数字。别类位于表最后的

指示标头“DIGESTS”下面。

●外国技术文献小类(foreign art collections subclasses,简称外国小类)。

外国小类的标识符为“FOR”,后面有3位数字,如FOR100,只用于标

识外国专利文献和选定的非专利文献。1995年前,外国专利文献和选定

的非专利文献与美国专利文献一起进行再分类;1995年,为了节约成本,

停止了对外国专利文献的再分类。

当小类被再分类项目废除时,为了保证外国专利和非专利文献的完整性,为外国专利和非专利文献建立相应于被废除旧小类的再分类小类。

外国小类包括其以前主小类的定义,但没有“参见或大类检索(SEE OR

SEARCH CLASS)”或“参见或本大类、小类检索(SEE OR SEARCH THIS

CLASS, SUBCLASS)”的参考信息。但外国小类保留有数字附注,如:

(1)附注等。为了保留其原始的缩排等级,外国小类中有非数字的缩排

类名。在类名后面的括号中,有被废除的小类(这些外国小类就是来源

于这些被废除的小类),例如:16/FOR102 BRUSHING OR LINING

THIMBLES(16/2)。外国小类出现在大类表未尾(若有别类,则在别类

之前),在指示标头“FOREIGN ART COLLECTIONS”之下。每个大类

表都有专用外国小类FOR000,这是为了便于计算机对外国文献进行分

类。分类入FOR000的文献视为分类在大类。

●E-小类是专用的交叉参考技术文献,与欧洲分类体系(ECLA)有一一

对应关系。E-小类除了用来“协调”USPC和ECLA外,也为检索具有

E-小类的大类中的其他美国小类提供了另外一种选择。E-小类依照大类

表中主小类的分类位臵。

E-小类标识符以字母“E”开头,后面跟最多5位数字,其格式为Enn.nnn。最初建立E-小类时,美国专利文献及与之相对应的以ECLA

分类的外国文献都使用E-小类。后来E小类中的新美国专利文献使用

USPTO分类,新欧洲外国文献使用EPO分类。

如果小类类名有“(JPO)”后缀,则表示由JPO分类的外国文献定期更新该小类。这两种后缀可以同时出现在一个E-小类类名之后。有时

为了使E-小类内容更清晰并且更适合美国分类的实际情况,修改了相对

应的ECLA的分类缩排等级的类名或E-小类顺序。每个E-小类都有定义

指明其等级和其相对应的ECLA分类。一些E-小类(不是全部)有小类

基本技术主题的描述。

九、如何通过查阅大类表去选择小类

用USPC对技术主题进行一致的和适当的分类,是为了保证技术主题可以通过分类进行有效检索。同级小类的包含特性,以及一个大类表中的小类的自上而下的优先规则,保证了一个大类中相似技术主题的一致性。在一个大类表中选择适当小类的步骤如下:

1)在大类表中自上而下搜索主级小类,直到找到包括技术主题任何部分的、用于分类或检索的主级小类。

2)确定了包括技术主题任何部分的第一个主级小类后,从该小类向下搜索分类表,这时只考虑在该主级小类下缩排的同级1点小类。如果找不到至少包含该技术主题一部分的1点小类,则所选主级小类作为小类使用。

3)如果在所选主级小类之下的某同级1点小类,至少包括该技术主题的一部分,则从所选择的该1点小类继续向下搜索,这时只考虑缩排在所选1点小类下的同级2点小类。如果不能找到至少包含该技术主题一部分的2点小类,则所选1点小类作为小类使用。只要能找到进一步缩排的至少包括该技术主题一部分的小类,就要继续挑选。

4)当再不能找到其他缩排的、包括技术主题的同级小类时,最后所选小类就是该技术主题应当分类的位臵(或该小类是应当检索到该技术主题的位臵)。

例:假定所要分类的“发明”是关于蜂窝式电话(移动电话)、激光指示器、打印机的组合体。以下是包括该组合体的虚拟的USPC大类:

1可编程序的控制

2安全装臵

3 〃地面故障探测器

4多种类电气系统

5 〃打印机和电视

6 〃移动电话

7 〃〃带有照相机的

8 〃〃〃带有照明装臵的

9 〃〃带有记录装臵的

10 〃指示器

11打印机

为该假定“发明”分类的第一步是在大类表中自上而下搜索一个主级小类,该主级小类包括一个移动电话、一个激光指示器、一个打印机,或任何它们的联合体。可以不考虑小类1(可编程序的控制),因为本“发明”没有这样的特征。同样因为不是安全装臵,所以也应当排除小类2。小类4(多种电气系统)是具有本“发明”技术特征(三个不同电气系统的组合体)的第一个主级小类。所以选择小类4。

选择了小类4后,向下继续搜索小类4之下缩排的1点小类,直到发现了这样的小类,它至少包括“发明”技术主题的一部分。小类5是包括打印机和电视的组合体,而本“发明”只有打印机但没有电视机,因此本“发明”不具有小类5所要求的“至少”的技术主题(在这里是打印机和电视机的组合体),下一个小类4之下的1点小类是小类6(移动电话),本“发明”至少具有移动电话,这正是小类6的分类所要求的技术主题,所以选择小类6。

下一步,从小类6向下搜索,只寻找小类6之下缩排的2点小类,首先找到小类7,这是小类6下缩排的第一个2点小类。小类7要求一个照相机,这是本“发明”所没有的。所以跳过小类7,寻找小类6之下缩排的下一个2点小类,这就是小类9。本“发明”包括打印机,打印机是记录装臵。所以小类9至少包括该发明主题的一部分(打印机),因此选择小类9。

由于在小类9之下没有缩排的3点小类,所以移动电话、激光指示器和打印机联合主题的分类过程结束。最后所选小类为小类9,可以将要求该组合体的文献分类于此。

这里要注意的是:所谓“自上而下的优先规则”,即“包括特殊技术主题的各同级小类中,第一个小类包含具有特殊技术主题的所有文献”。这里有两个同级小类包括特殊技术主题:小类6移动电话、小类10指示器,但只首先选定小类6(再进一步选定小类9),因为它是同级小类的第一个小类。

如果激光指示器或打印机本身有一些新颖性特征,可以分类到小类10(指示器)或小类11(打印机)。

即使“发明”包括一个激光指示器(是照明装臵),也不能分类到小类8(带有照明装臵),因为“发明”没有包括照相机,而照相机是分类到小类7(带有

照相机)之下缩排的小类8中的所有物品的必要条件。

十、USPC的再分类

再分类就是将指定给美国专利文献的美国分类进行改变的过程。再分类项目是指通过创建、废除或修改USPC大类表,以及对USPC中的美国专利文献进行再分类,改变美国专利分类体系。

当采用USPC分类的美国文献量剧增,以及这些文献所涵盖的技术内容日趋宽泛和多元化,为了保持检索的有效性,通过再分类修改USPC变得十分必要。

当一个具体小类中的文献量太多,以至直接影响有效检索时,可以将该小类划分成几个新小类。当创新改变了“重要”技术主题时,为了涵盖新技术,USPC 可以创建通过再分类创建多个新大类和小类。另外再分类项目可以协调USPC和其他分类体系间的差异。

再分类可以分为六个阶段:

●项目计划的开发与维护

●项目范围定义

●初始分类表和定义

●表的测试

●文献放臵(所有文献分类到新表)

●项目文件开发-准备分类顺序(文件引起的变化)

(黄迎燕、汤才祥审校)

美国专利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2011年第9期101 中国发明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海外报道 Overseas Report 据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报道,美国众议院于美国当地时间2011年6月23日以304票赞成、117票反对的绝对优势通过了备受争议的《美国发明法案》(众议院版,法案号HR-1249)。这是继参议院于当地时间2011年3月8日以95票对5票通过《美国发明法案》(参议院版,法案号S.23)后,美国专利制度改革进程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参众两院于7月4日对两个版本的《美国发明法案》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和,随后提交美国政府审议。鉴于奥巴马政府已公开声明支持该法案,因此,业界人士认为《美国发明法案》的通过,将是美国自1952年实施《美国专利法》以来对专利制度进行的最全面的一次改革。 参众两院审议通过的《美国发明法案》涉及多项争议已久的修订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1.“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 放弃沿用二百多年的“发明优先”原则,采用“申请优先”制度,先申请者获得专利权。该制度的改变意味着《美国专利法》核心基础的重大变革,法规中有关非显而易见性和新颖性的可专利性条件以及在先发明的判断标准都将发生颠覆性变动。目前世界上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其他国家/地区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美国专利商标局自行设立专利收费体系允许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自行设立收费体系,所收费用不必上缴国库,但应转交国会拨款小组 美国专利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负责的托管基金管理。奥巴马政府对此表示支持,但表示相关立法应确保所收费用能够全力支持国家专利和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转。 3.有效申请提交日和现有技术范围 随着“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02和103条有关专利性条件的相关内容亦将予以修订,如何确定申请人的“有效申请提交日”以及现有技术成为关注焦点。此外,在申请优先的前提下,潜在现有技术的范围将会扩大,专利申请获保护的难度随之增加。根据修订后的第102条(a)(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该项发明已取得专利权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发明已为他人所知、使用或销售的,无权取得专利权。 4.授权后异议 此举可让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求专利无效,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大幅降低第三方的诉讼费用。但相关人士认为,此规定有可能对专利有效性带来不确定性,滋长滥用专利行为,挫伤发明人公开专利的积极性并增加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工作量。此外,由于授权后异议的费用高于现行的再审程序所需费用,多数小型企业、大学院校和发明个人有可能因无力承担而放弃专利申请。(作者单位:国 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文献部) 责任编辑 王瀛 □ 任晓玲 美众议院通过《美国发明法案》,“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 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 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 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 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 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 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 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 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 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 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 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 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 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 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 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 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 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 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 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 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 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 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 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 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 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 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

美国作文之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专利是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是专利战略实 施最好的国家,然而关于专利战略的概念却少有定义。美国学者对 专利战略概括为“专利战略是保证你能够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从广义上讲,专利战略分为进攻战略与防御战略,但是无论什幺样 的战略,也无论你采取什幺样的手段来实施战略,最终目的是保持 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美国专利制度特点 美国专利制度是条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体。专利制度通过对发 明人提供独占权,使创新产品具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美国专利 法属联邦法,由国会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由专利商标 局制定。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宽泛而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保护 的范围)往往在细则中予以规定。专利商标局通常根据美国经济、 科技发展的需要,草拟实施细则并在因特网上公布,以便征询公众、专业律师、代理人的意见,从而确定实施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在较大程度上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强调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标准本来属于技术的标准化领域范畴,但是美国将专利制度与技术标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 术优势进而占居知识产权的有力地位。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因此,美国一些高技术公司常常先把规 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 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不仅如此,由于专利与标准的联系日 益密切,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在力求将专利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 的经济利益,因此,标准化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 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化标准为他国产品的进入设置技术贸易壁垒。 将专利与贸易挂钩是美国专利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专利贸易 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占的比重相当大,而且在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 国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专利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垄断市场的问题。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正在取得专利的优势地位,给新的公司与 研究者的进入造成困难,尤其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 为此,美国大力发展专利贸易,并以此战略来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 国市场,并为美国商品占领国外市场提供方便。据美国专利商标局 统计,专利转让收入一直是ibm公司增长最快的利润来源之一。2000年ibm的总利润为81亿美元,而专利转让就占了17亿美元。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 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 2.专利保护范围 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

解读美国专利法改革中的新规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媒体聚焦>2011年 解读美国专利法改革中的新规定 大中小 《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法案号HR 1249)已于2011年9月16日由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并成为法律。该法案涉及内容非常多,对美国专利法的影响也较为深远,堪称美国专利法在最近60年中最彻底的一次 变化。这次改革中,不同条款生效的有效日期也不相同,一些法律变更已经开始生效,还有一些法律在未来18个月 中逐渐生效,最晚的要到2013年3月16日。左下表罗列出一些法律变更的生效日期及其变更法律的简略解释,供中国 企业参考。

自2011年9月16日起 生效的规定 1.披露最佳模式的要求

根据现行法律,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要求披露实施发明的最佳模式。如果发明人未披露最佳模式,那么即使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能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2条被宣告为无效。 这次《美国发明法案》推翻了专利因未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尽管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的要求,发明人仍然必须披露发明的最佳模式,但是专利不能仅仅由于没有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 2.虚拟标识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7(a)条要求,专利拥有人具体标识专利(比如披露专利号)才能获得侵权赔偿。新修改的法条顺应了当代互联网的发展,增加规定专利标识可以通过虚拟标记来满足,即专利所有人可以通过披露一个无偿向公众公开的因特网地址来满足专利标识的法规,只要公众可以从所披露的因特网地址上查到关于专利的具体信息。 3.虚假标识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92(b)条规定,如果专利所有人虚假标识专利来欺骗公众(甚至包括标识过期专利),任何人可以起诉虚假标识的专利所有人,所取得的罚款一半归起诉人,一半归美国政府。 这次《美国发明法案》推翻任何人都可以起诉的条款。规定只有同虚假标识的专利所有人有竞争并受到伤害的人才可以起诉,并且规定,过期的专利标识不算虚假标识。 4.提高双方专利复审阈值 根据旧专利法,如果提出专利复审请求,申请方必须提出至少一个实质性的新的专利性问题(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这被称为双方专利复审阈值(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Threshold)。根据这次《美国发明法案》,这个阈值被提高到挑战方必须让美国专利商标局主任确定,挑战方至少在一个专利权利要求上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才会取胜。 5.被告侵权的共同诉讼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 多个年头,20 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 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 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 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 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1997 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 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 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 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 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 3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 年 4 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 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 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

美国专利中实用新型

美国专利中的实用新型 美国专利制度只有发明与外观设计,何谈实用新型?看事物要看实质而不能只看表面,例如,美国和日本的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分别是6年和8年,诉讼时效长就延伸了专利保护期限,并是针对专利审查所耗时间的补偿。透过现象看本质,美国的实用新型就是其“临时申请”。据介绍,目前美国的临时申请高达1/3,更说明问题。 美国的临时申请费用很低,亦不审查,带有实用新型的性质,只是不授权罢了,其作用在于更提前地保护工业创意,以使后来的发明专利得以完善和完美的成功,类似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功能。 进一步分析,提出一个工业上的构思,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完善并生产直到商业化,这是个不断完善并进行商业化生产的过程,美国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相得益彰,具体来说,用带有实用新型性质的“临时申请”行使专利的占先权,再用发明专利完善创意。这是美国专利的发展趋势,正如有关专利的法律格言所说:“在后,就是侵权;在前,便是占先”。法律属于技巧,早起步,早受益。 再与其他发达国家进行比较。目前的德国是将实用新型作为法律工具使用,它与发明专利的比例是平均每10件发明产生1件实用新型,而在德国律师看来,几乎每件发明专利都可以产生实用新型。

德国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以二者对同一专利客体共生是非常有利的保护方式。由于发明授权时间相对长,对待审阶段的专利获得实用新型,用它制止侵权,成本很小。在等待发明专利审批的时候,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救济——德国的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到2、3个月即有结果。 为了消除“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审批制给申请人所带来的弊端——过早地暴露相关技术信息,催生出了“派生”实用新型申请,此时的实用新型的意义是其法律功能远大于技术功效,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给申请人带来的问题,这就是造就“派生”实用新型的大环境。 至于日本,则到了十字路口,即实用新型专利是否要从传统的技术创作转移到法律服务,日本走不走这一步取决于其自己。 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为商业利益服务的。同德国一样,美国的实用新型也是以法律性功能为主,并具有自己的特点,在申请时间上是在发明专利申请之前,而非德国的之后。殊途同归,其性质仍带有实用新型,都是对发明专利制度的补充。 最后,上升到社会层面,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勒尼德汉德看来:自由精神即是对其是否正确不很有把握的精神。而马丁路德金则认为:正义即使被击败也比取得胜利的邪恶强大。在此逻辑下,始于创

美国专利无效制度发展简介

美国专利无效制度发展简介 美国专利无效发展制度是怎么发展的呢?小编整理了美国专利无效发展制度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有关美国专利无效制度发展简介的相关内容就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美国专利无效制度中最为大家熟知的是法院管辖的专利无效诉讼,即与专利侵权诉讼相伴而来的无效诉讼。在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反诉专利无效,则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会首先就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理,然后再判断是否侵权。这一专利无效机制的缺点在于相关诉讼成本非常之高,而且诉讼程序复杂。其结果是大量“问题”专利的存在,影响了公众使用公知技术的权利。 鉴于此,美国立法机关于1980年修正专利法时,设立了单方复审程序(Ex p-Parte Reexamination)。注意,此复审程序与中国专利法的复审不同,这里的复审事实上是对专利有效性的重新审查。根据这一制度,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可在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基于“与可专利性有关的新的实质问题”请求USPTO就某一专利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复审请求甚至可以匿名方式提出。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降低相关费用及程序复杂性。由于程序简单快速,这一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复审时仅考虑出版物公开。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后,专利权人可以就申请人提出复审理由进行答辩,这时,请求人也可对专利权人的答辩进行回应,之后,请求人就无法再介入复审程序。如果专利权人未进行答辩,则请求人对整个单方复审程序的参与仅限于提出请求,而对复审结果毫无控制力和影响力。另外,申请人也不能就复审结果提起上诉,但是专利权人可以上诉。

基于对单方复审制度合理性的权衡,美国立法机关于1999年增加了新的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克服单方复审程序第三方请求人参与不足的缺点。根据这一制度,复审请求人需要披露自己是否真正的利害关系人。复审过程中,专利权人和复审请求人都需回复意见书,如果不服复审的结果,双方均有上诉的权利。由于复审请求人可参与整个双方复审程序,利用该程序无效对手专利的成功率远高于单方复审程序。但是,不能匿名申请复审这一限制使得这一程序的使用率远低于单方复审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单方复审程序与双方复审审查都属于行政程序,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这两种行政程序的费用相比诉讼都很低,审理时间也较短。 2011年通过的美国专利法案新增了双方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和授权后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同时取消了双方复审程序。双方重审程序与授权后重审程序都由USPTO下属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负责,属于行政程序。但是这两个程序都提供了审判及证据发现程序,因此这两个程序都具诉讼性质。 授权后重审程序允许除专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在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九个月内对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而双方重审程序在允许除专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九个月以后就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此外,双方重审请求需在专利侵权诉讼的起诉状合法送达后一年内提出,其目的在于防止被控侵权人利用双方重审程序拖延相关诉讼程序。根据规定,授权后重审程序与双方重审程序都应在受理后12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半年。相比动辄经历多年的法院无效诉讼程序而言,这两个程序要迅捷得多。 综上所述,在美国遭遇侵权诉讼时,被控侵权方可以选择单方复审程序、双方重审程序或者授权后重审程序来挑战专利权的有效性。这些程序相比由法院受理的无效诉讼更便捷且费用更低。以上是美国专利无效制度发展简介有关内容,更多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问题请访问知呱呱知道网一站式知识产权资讯服务平台。在申请美国专利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咨询呱呱知道网的线上顾问。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 包海波 美国不仅是当今世界创新能力最强并且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制度也根据本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的发展需要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因此,系统分析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构成、特点和发展趋势,有助于对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1 美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体制的特点 1.1 联邦法和州法并存的两级立法体制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都有知识产权立法权。1789年《宪法》第一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文字作品和发明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术的进步。这一条款是专利和版权立法的宪法授权条款。依此,1790年美国制定了联邦专利法和版权法。尽管1870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商标法,但直到1879年才根据宪法中的“贸易条款”,获得相应的宪法基础。而商业秘密只有各州的法律保护,没有统一的联邦法。 在两级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下,联邦有一部商标法,全美50个州也都有自己的商标法,所以美国共有51个商标法;1976年以前,美国联邦版权法对未发表的作品不提供版权保护,而各州普通法却为未发表的作品提供普通法权利的保护。直到1976年美国版权法才废除了二元保护制,为未发表的作品提供建立统一的版权保护。 1.2 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结构 美国属于普通法制度的国家。联邦法主要是成文法,辅之以普通法;各州的普通法,一般由判例形成。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判例有解释和创制知识产权法律作用。如近年来美国Netcom、Napster 等案的判决对解释和创制版权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与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的确定以相关判决为依据;Festo案的判决直接影响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美国知识产权判例有效地解决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扩展和创造了知识产权法律的内涵和外延,及时高效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因此,判例制度提高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灵活性。 1.3 以巡回上诉法院为核心的司法体制 美国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涉及联邦法律的问题,只能由联邦法院审理。在联邦法院系统,最高法院下设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1号为区域性法院,12号为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13号为专门化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由于知识产权法以联邦法为主,因此联邦法院系统具有更多的司法管辖权。一般案件先由联邦地方法院一审,对判决不服可上诉到巡回上诉法院,还可以进一步上诉至最高法院。由于最高法院只对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件才会受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根据1982年联邦法院改进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诉讼具有排他性的上诉管辖权。专门化的专利司法体制大大减少了美国专利保护中的司法冲突,使专利司法、行政机关对专利法的解释与实施趋于标准化、一致性和确定性,因此极大地加强了美国专利法律保护的稳定性。与此相似,纽约的第2巡回上诉法院和加州的第9巡回上诉法院在版权方面的判决影响较大,因为这两个地方为高技术和版权产业密集区,相关的版权案件较多。联邦和各州法院系统均有商标司法管辖权,但相对而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哥伦比亚地区的上诉法院、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商标权的判决更具有权威性。由于商业秘密没有联邦法,有关商业秘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姜晖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专利制度的建立也绝不是一蹴而就、一夜之间的事情, 它经历了几百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本文试图简略地综述美国专利体系建立过程的重大事件, 通过几个世纪以来美国人对美国专利法认识的不断深入, 从一个侧面加深对专利制度的理解。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建立 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 而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则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 早在1215年, 英国的《大宪章》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 保护了贵族与自由民的权益, 形成了“法律至上, 王在法下”的英国社会法制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 17世纪初, 由于连年战争, 穷兵黩武, 英国国库枯竭, 英王负债累累。英王不得不采取滥授专利权等办法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甚至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油、盐、醋、淀粉和硝石也都成为英国王宫贵族的专利对象。于是, 日用品物价飞涨, 民怨沸腾。法官和国会议员当然也深受其害。 国会与英国皇室冲突的结果是英国国会通过了《垄断法》。《垄断法》宣称在普通法中垄断是无效的, 但是专利除外。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讲, 该垄断法是一部反垄断法。《垄断法》废除了以前英王授权的所有专利证书。该法规定为新产品的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证书, 提供不超过14年(即手工艺学徒期的两倍)的独占 保护, 授权后其他人不得使用该专利。该法还特别强调专利证书的授予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抬高物价而损害国家, 不能破坏贸易且一般不能给社会带来不便。《垄断法》规定只有新产品才能得到专利证书, 还特别注意到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平问题。这对美国的制宪者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7世纪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 方方面面都打上了宗主国的烙印。Massachusetts Bay殖民地在17世纪40年代最早批准了类似于美国现行的发明专利。虽然独立前美洲殖民地专利习惯法应归功于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 但是垄断法从来没有直接 适用于美洲殖民地。已经独立但是处于美国联邦宪法实施前的独立后邦联时期, 大多数州有其自己的专利法, 但是只有南加利福尼亚州特别设立了在一定时期(14年)内授予发明人使用其新机器的独占权的条款。 美国在工业革命时期建国。美国专利法的依据是1763年起草美国宪法。宪法起草时恰逢工业革命时期。当时, 英国垄断法案及其立法背景对美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美国的宪法之父麦迪逊指出: “这种权力(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益处几乎是没有疑问的。作家的著作权在大不列颠已被确认为习惯法的一项权利。有用的发明权, 由于同样理由, 看来应属于发明家。在这两种情况中, 公益与个人的要求完全吻合。各

美国专利阅读以及国际专利INID码解释

美国专利阅读以及国际专利INID码解释 如何阅读美国专利 发明人最不想遇到的状况莫过于花费许多时间与精力将自己新的构想付诸实现后,才发现同样的发明早已有人做过。避免这种状况的最好办法,就是在研发初期做好信息收集的工作。根据国际经济暨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的统计结果,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科技知识被描述在专利文件中,而大部分被描述在专利中的技术并没有被记载在其它的发行刊物。因此,发明人绝不可忽视专利信息的重要性。 什么是专利信息? 提到专利,一般人会认为专利只是一个保护产品的法律权利。事实上,除了可以保护产品外,专利也像是产品的使用手册,有文字及图标叙述产品的组件、特征、用途,以及使用方法。此外,专利信息还包括任何可以从专利局发行的文件中所获得的信息,包括技术资料、市场信息、法律信息、以及公司的任何信息。 如何阅读美国专利? 在说明如何收集专利信息前,先告诉各位如何阅读美国专利。以美国的「发明专利」为例,专利内容常分为四大部份:(一)封面:包括专利的基本资料﹙如专利号码、专利申请日、发明人姓名等﹚和发明摘要;(二)图标:包括描绘发明的图标;(三)说明书的内容部分:包括文字描述;以及(四)申请专利范围:包括请求项(或称权利项)定义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封面:封面提供专利的基本资料,在每一笔基本资料旁都印有以 [ ] 框起来的号码,也就是大家熟知的 INID 码(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 code;INID code)。每个 INID 码各代表不同的数据项,例如 [54] 代表发明名称,[76] 代表发明人姓名与户籍地。由于 INID 码是国际统一的号码,因此各国的专利都是以 [54] 来表示发明名称。封面上还包括摘要,对发明作简单描述,在摘要下方还会指出专利所包括的请求项与图标张数。另外,封面还可能包括专利的代表图标。 以下是美国专利中常见INID码及代表的意义: [19] 公告的国家或组织:出现在2001年1月2日前公告的美国专利中,显示在专利封面左上角的 United States Patent 右方,位于下方的英文为第一发明人的姓。[12] 公告型态:出现在2001年1月2日后公告的美国专利中,会显示 United States Patent,位于下方的英文为第一发明人的姓。 [11] 专利号码:出现在2001年1月2日前公告的美国专利中,不同的专利种类有不同格式的专利号码。举例来说,「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码为纯数字的序号,如6,666,666。「新式样专利」的专利号码以字母D开头(D表示Design)后加数字序号,如D333,333。「植物专利」的专利号码以PP开头后加数字序号,如PP8,112。 [10] 专利识别码:出现在2001年1月2日后公告的美国专利中,举例来说,US 6,541,321 B1 代表美国发明专利第 6,541,321 号,其中的 B1 表示专利在获准前并没有被早期公开过。在美国采用早期公开制度后,2000年11月29日后申请的案件在提出申请后一段时间(通常为18个月),美国专利局即公开专利申请案的内容†,这类的专利识别码会以B2做结尾。

美国专利客体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与疏解

第16卷 第1期2019年 1月 中国发明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V ol.16 No.1 Jan. 2019 美国专利客体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与疏解 付丽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400073) 摘 要: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发展历程是美国专利制度所保护客体范畴不断扩张的进程。在专利客体类型的基本形成阶段中,美国《专利法》以最初保护的发明专利为基础,相继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品种专利两种客体类型;在专利客体类型的持续扩张阶段,美国判例法积极应对科技革命与产业革新的挑战,通过司法判例相继将基因技术和商业方法纳入专利客体保护范畴。针对不同专利客体类型的不同特征,美国专利制度在保护要件上则进行了差异化的立法选择。 关键词:美国专利法专利客体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品种专利基因技术专利商业方法专利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专利客体,即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美国专利制度2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从1790年美国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最初规定的“具有实用性的工艺、机器、设备,及其改进”等发明创造类型,到19世纪美国专利法中增加的外观设计专利,再到20世纪美国专利法中引入植物品种专利,美国《专利法》所设定的基本客体类型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在科技革命与产业革新的双重驱动下,美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范畴进一步扩大,基因技术、商业方法等新兴专利客体类型先后在美国司法中获得认可。易言之,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发展历程,无疑是美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范畴不断扩张的过程。从制度演进的历史分期来看,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1790年美国第一部《专利法》制定到20世纪中叶,美国《专利法》逐步实现对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品种专利给予保护的专利客体类型的基本形成阶段;二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在科技革命与与产业革新的影响下,美国判例逐步认可基因技术、商业方法等新兴客体可专利性的专利客体类型的持续扩张阶段。为深入了解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各种客体的不同特征与保护要件,以下将从专利客体制度的基本形成阶段和持续扩张阶段出发,就不同发展阶段中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发展演变进行回顾与梳理。 1美国专利客体基本形成阶段中的客体类型及其保护要件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美国专利客体的基本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品种专利3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为基础的专利客体类型,在专利制度产生之初即由《专利法》所明确规定,并随着《专利法》的修订而不断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品种专利则是为回应社会发展需要,在美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相继被纳入到《专利法》所规定的客体内容之中,并与发明专利共同构成了目前美国专利客体的基本类型。 1.1发明专利及其保护要件 发明专利是各国专利法所一致保护的专利类型,也是美国《专利法》所设定的最为基本的客体类型。自1790年美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以来,以“工艺 基金项目:本文受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111计划),项目编号:B18058。 作者简介:付丽霞(1992—),女,江苏海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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