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客体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与疏解

美国专利客体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与疏解
美国专利客体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与疏解

第16卷 第1期2019年 1月

中国发明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V ol.16 No.1

Jan. 2019

美国专利客体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与疏解

付丽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400073)

摘 要: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发展历程是美国专利制度所保护客体范畴不断扩张的进程。在专利客体类型的基本形成阶段中,美国《专利法》以最初保护的发明专利为基础,相继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品种专利两种客体类型;在专利客体类型的持续扩张阶段,美国判例法积极应对科技革命与产业革新的挑战,通过司法判例相继将基因技术和商业方法纳入专利客体保护范畴。针对不同专利客体类型的不同特征,美国专利制度在保护要件上则进行了差异化的立法选择。

关键词:美国专利法专利客体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品种专利基因技术专利商业方法专利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专利客体,即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美国专利制度2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从1790年美国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最初规定的“具有实用性的工艺、机器、设备,及其改进”等发明创造类型,到19世纪美国专利法中增加的外观设计专利,再到20世纪美国专利法中引入植物品种专利,美国《专利法》所设定的基本客体类型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在科技革命与产业革新的双重驱动下,美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范畴进一步扩大,基因技术、商业方法等新兴专利客体类型先后在美国司法中获得认可。易言之,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发展历程,无疑是美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范畴不断扩张的过程。从制度演进的历史分期来看,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1790年美国第一部《专利法》制定到20世纪中叶,美国《专利法》逐步实现对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品种专利给予保护的专利客体类型的基本形成阶段;二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在科技革命与与产业革新的影响下,美国判例逐步认可基因技术、商业方法等新兴客体可专利性的专利客体类型的持续扩张阶段。为深入了解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各种客体的不同特征与保护要件,以下将从专利客体制度的基本形成阶段和持续扩张阶段出发,就不同发展阶段中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发展演变进行回顾与梳理。

1美国专利客体基本形成阶段中的客体类型及其保护要件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美国专利客体的基本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品种专利3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为基础的专利客体类型,在专利制度产生之初即由《专利法》所明确规定,并随着《专利法》的修订而不断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品种专利则是为回应社会发展需要,在美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相继被纳入到《专利法》所规定的客体内容之中,并与发明专利共同构成了目前美国专利客体的基本类型。

1.1发明专利及其保护要件

发明专利是各国专利法所一致保护的专利类型,也是美国《专利法》所设定的最为基本的客体类型。自1790年美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以来,以“工艺

基金项目:本文受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111计划),项目编号:B18058。

作者简介:付丽霞(1992—),女,江苏海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2019年第1期

(方法)、机器、设备,及其改进”为主要形式的发明专利就一直是美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类型。在美国判例法实践中,还形成了“自然法则例外”“自然产物例外”“抽象思想例外”“商业方法例外”等客体例外原则,将不适合利用《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排除。虽然在制度演进的过程中有关发明专利的法律运行日趋完善,但在发明专利的构成要件上“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实用性”这三个限制条件一直被沿用至今,并没有发生重大变革。

1.1.1 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要件

在现行专利制度框架下,多数国家在对新颖性下定义时往往是通过与现有技术的比较来诠释的,[1]美国《专利法》也不例外。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的规定,一项发明获得专利授权的前提条件为发明成果在完成之时与现有技术相比是不同的,即要求发明成果具有新颖性。此外,为充分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美国《专利法》在严格限制发明专利新颖性的同时,还设置了诸多“优惠期”等新颖性丧失的例外规定。1

1.1.2 发明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要件

非显而易见性作为可专利性判断的核心标准,是建立在特定技术领域中一般技术人员的理性人假设基础上的,即以熟知某一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否轻而易举地完成技术方案为参照标准来衡量该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2]美国《专利法》第103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成果不能是具有本领域一般技艺水平的人员仅凭所谓的现有技术或处于公共领域的诸如出版物和相关专利文献材料就能推断出来的。[3]在美国专利制度运行实践中,由于该标准规定的较为原则性,具体的标准适用则是通过判例法实现的,例如1966年的Graham v. John Deere Company案2 就直接推动了美国专利审查中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提升。1.1.3 发明专利的实用性要件

发明专利的实用性标准,要求授予专利的发明成果必须是能够在生产生活中应用的。在1790年美国第一部《专利法》对“工艺、机器、设备,及其改进”等保护客体的限定中就加入了“具有实用性”的要求,并一直为美国《专利法》所承继。但是,必须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专利制度的运行中,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性的要求实际是相对较低的,一般只要求发明专利具备某种预期的应用价值,因此,在专利申请与审查中实用性也往往并不是制约专利授权的要素。

1.2 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保护要件

美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发轫于1842年美国国会应专利局要求通过的《外观设计专利法案》,并成为了美国专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于美国现行《专利法》第16章。[4]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要件包括“新颖性”“原创性”“装饰性”“非显而易见性”四项,其中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要求是与发明专利相似的,即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明显不同于现有设计,且不是一般设计人员通过对现有设计的简单修改、拼凑即可轻而易举完成的;而原创性和装饰性则是美国《专利法》根据外观设计的本质属性所专门设置的专利保护要求,以下将分述之。

1.2.1 外观设计专利的原创性要件

外观设计专利的原创性,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原创,而非通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形成。这是基于外观设计创造特点对外观设计专利所设定的保护要件,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发生权利的冲突与纠纷,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实现激励外观设计创造的专利保护宗旨。

1.2.2 外观设计专利的装饰性要件

外观设计专利的装饰性要求,则是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限定,即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备装饰功能的。外观设计符合装饰性要求,

付丽霞:美国专利客体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与疏解

1 发明专利新颖性丧失的优惠期,即是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以前的一定时间内,由发明人或者共同发明人披露该发明,

不属于新颖性丧失的情形。这一规定于1839年出现,最初规定的期限为2年,1939年改为1年。参见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7页。

2 See Graham v. John Deere Co., 38

3 U.S. 1, 86 S. Ct. 684, 15 L. Ed. 2d 545, 1966 U.S. LEXIS 2908, 148 U.S.P.Q. (BNA) 459

(U.S. Feb. 21, 1966).

2019年第1期

无疑意味着其必须是具有一定美感的设计,因而也就将不具有美感的设计排除到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与此同时,外观设计专利的装饰性功能还可以与商标、商业装潢的标识性功能相区别,避免出现专利法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叠保护。

1.3 植物品种专利及其保护要件

美国对植物品种专利的保护,肇始于1930年美国《植物专利法案》(Plant Patent Act)的出台。20世纪70年代,以“种子战争”(Seed Wars)为契机进行的《植物专利法案》修订,以及新颁布的《植物品种保护法案》(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更将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推向完善。[5]根据上述两法案的规定,美国植物品种专利的保护要件可以概括为“特异性”“同一性和稳定性”等内容,以下将分述之。

1.3.1 植物品种专利的特异性要件

植物品种专利的特异性,即是指获得专利保护的植物品种应与目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之间存在明显区别。植物品种专利的这一保护要件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要件相似,要求专利保护的客体必须是新的,与现存或已知客体不同。同样,这一要件也是一项植物品种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与基础。

1.3.2 植物品种专利的同一性和稳定性要件

植物品种专利的同一性和稳定性要件,是由植物品种的特殊属性所决定,也是植物品种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核心要素。具言之,植物品种专利的同一性和稳定性,即是指获得专利保护的植物品种在经过繁衍后,不应发生变异而沦为已知植物品种或成为其他新品种,即要求植物品种经过特定繁衍周期后其相关属性与之前同一,不发生改变。

2 美国专利客体持续扩张阶段中的客体类型及其相关规范

在科技革命与产业革新的双重驱动下,美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范畴不断扩大,不再仅仅局限于原有的基本类型,相应限制与例外规定也相继被打破。新技术革命中所涌现出的基因技术,以及产业革新升级中所迸发出的新型商业方法,在日益高涨的争论中为美国判例法所认可,被纳入了《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范畴之中,并逐步为成文法所接纳。鉴于此,有必要分别以基因技术和商业方法为例,探究科技革命与产业革新对美国专利客体制度所带来的影响与变革。

2.1基因技术发展对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深刻影响

伴随着科技革命的不断深化,美国专利客体扩张的趋势愈发明显,原本的限制条件被逐渐动摇。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科技革命更是将专利制度的保护客体延伸到动物及人体的组成部分,极大地突破了美国专利法长期运行中确立的“自然产物例外”与“自然法则例外”。因而,以下将以基因技术专利为例,分析科技革命对专利客体制度所带来的深刻影响,并以此为基础梳理美国判例及立法针对新客体“基因技术专利”的特别规定。

2.1.1基因技术发展对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挑战

从1953年弗朗西斯?克里克和詹姆斯?沃森发现DNA分子的双螺旋结构,到21世纪初各国科学家共同完成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3,基因技术的出现使“人”不再是“神秘”的主体,而是能够被运用科学来进行解释的。作为新兴技术的典型代表,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进步以及工业化应用之间的联系变得异常紧密,它们相互之间的转化也变得格外迅速。[6]这样一来,科学发现与发明创造之间的界限无疑变得模糊起来,对于基因技术可专利性的争论也因此愈发激烈。一般说来,自然发现与创造性发明有区别,自然发现属于自然法则范畴,不具有可专利性,而且所要求保护的基因序列很多是动物或人类体内的自然产物,并非是经过创造产生的。但是随着基因技术由基因定序、分离纯化等基础研究向生物制药、基因治疗等临床应用发展,高昂的经济投入、漫长的研发周期以及巨大的运营风险使得产业界对于以专利保护基因技术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因而,司法者也不得不作出妥协,打破

付丽霞:美国专利客体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与疏解

3 人类基因组计划 (human genome project)是由美国科学家于1985年率先提出,并于1990 年证实的。美国、英国、法国、

德国、日本和中国科学家共同参与了这一预算达30亿美元的人类基因测定计划。截至2005年,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测序工作已经完成。其中,2001年人类基因组工作草图的发表被认为是人类基因组计划成功的里程碑。

2019年第1期

专利客体制度中的“自然产物例外”与“自然法则例外”,认定基因序列只要与自然状态不同即获得可专利保护。4

2.1.2美国针对新客体“基因技术专利”的特别规定

作为美国法院审理的具有里程碑的基因专利案件,Myriad案开启了美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新时代。长期以来,基于专利制度对客体范畴的严格限制,人们普遍认为诸如基因序列等生命物质不具有可专利性的,负责该案初审的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正是从这一观点出发,依据“自然法则例外”原则,以Myriad 公司享有专利权的BRCA1/2基因属于自然产物为由,否认了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5 但在该案的二审过程中,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却颠覆了传统的专利客体框架,部分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经过分离的基因分子与自然产生的基因序列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具有可专利性。6 随后在美国最高法院2013年的终审判决中,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也被部分推翻,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只有经过分离、合成等方式人工改造的基因片段才符合可专利性要求。7申言之,从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初审采取的“自然法则例外”到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二审依据的化学结构标准,再到美国最高法院终审时自然基因和人工改造基因的区别对待,反映出了美国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过程。[7]在判例法充分认可基因技术可专利性,并总结出符合基因技术发展特性的可专利性认定标准的同时,相关立法工作也随之跟进。美国《专利法》在第103条对于可专利主题的规定,增加了“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一种组合物生物技术方法”,并要求相关专利技术的权利要求中包含“方法中使用的组合物”以及“方法制造的组合物”。这无疑为基因技术成为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与制度支撑。此外,为应对当前基因检测研究等基因技术的实际应用问题,美国在《LEAHY-SMITH 美国发明法案》第27条中还专门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2商业方法创新对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深刻影响

伴随着产业革新的不断加速,新的商业方法犹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涌现。在产业界的大力推动下,美国专利客体制度中的“商业方法例外”原则被突破,对商业方法实现了从最初的不给予专利保护到给予专利保护的转变。美国专利法的最初目标在于赋予智力成果以财产权利,通过技术发展提升社会福利,[8]而美国专利法对商业方法保护的这一转变从根本上说则体现了美国现代科技的发展水平及其对国家利益的追求。[9]

2.2.1商业方法创新对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冲击

在网络技术及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依托于计算机软件所产生的各种新型商业方法凝聚着创造者的智力付出、蕴含着巨大的市场价值,同时也关系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所在。为避免自身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创造出的商业方法,被竞争者所窃取,相关市场经营者纷纷呼吁给予商业方法以专利保护。但是,由于运行于电子商务中的商业方法专利依托网络必将形成权利扩张,使专利保护的地域性无限扩大,使专利的合法垄断范围超越界限,进而构成对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威胁。[10]因而,美国《专利法》长期以来并没有承认商业方法的客体地位,1908年在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诉Lorraine Co.案中所确立的“商业方法例外”原则更是被一直沿用。8直到1998年,在相关产业发展的巨大压力下,美国法院终于作出了妥协,在1998年的State Street Bank 案中,美国法院开启了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废除了专利客体制度中的“商业方法例外”。9State Street Bank案的判决更致使各个领域涌现出了大量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大批

付丽霞:美国专利客体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与疏解

4 See Diamond v. Chakrabarty, 447 U.S. 303, 310 (1980).

5 See AMP v. Myriad Genetics 669F.Supp.2d 365; 2009 U.S.

6 See AMP v. Myriad Genetics 653F.3d 1329; 2011 U.S.

7 See AMP v. Myriad Genetics 33 S. Ct. 2107; 186 L. Ed. 2d 124, 2013 U.S.

8 See 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 v. Lorraine Co., 160 F 467 (2d Cir 1908).

9 See 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149 F.3d,1368 (Fed. Cir.1998).

2019年第1期

创新程度不高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招致了社会各界对专利适格性标准的激烈反对。[11]

2.2.2美国针对新客体“商业方法专利”的特别规定

为平息社会各界对商业方法专利的争论,以及平衡社会各方之间利益,2008年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In re Bilski案中创立了一项新的商业方法专利的检测标准,即“机器或转换”标准。10这一标准与之前State Street Bank案所确立的商业方法专利检测标准相比更为严格,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大量低质商业方法获得专利授权的情形,似乎意味着1998年State Street Bank案判决以来十年间狂热的商业方法专利时代的结束,但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支持了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结论,但却使用了不同理由,并对“机器或转换”标准给予限制,从而使商业方法专利判定重新回到不确定状态。[12]在判例法确认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并创设出符合商业方法特性的可专利性认定标准的同时,相关立法工作也随之跟进。美国专利商标局出台了新的《专利审查指南》,改变了原有对商业方法被排除到可专利性主题之外的规定,允许给予计算机软件,以及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以专利保护。与此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还专门颁布了诸如《商业方法行动规划》《商业方法白皮书》以及专门针对商业方法的多项《专利审查指南》等文件,为商业方法专利检测标准的完善和商业方法专利的有序运行提高了政策保证与策略选择。

3 结论:美国专利客体制度发展历程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专利客体制度的发展历程,即为美国专利制度所保护客体范畴不断扩张的进程。从专利客体类型基本形成阶段的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品种专利,到专利客体类型持续扩张阶段的基因技术专利和商业方法专利,美国专利客体类型的每一次增加都是以本土科技与产业发展的需要为基础的,并为科技的持续进步与产业的不断升级提供制度支持与法律保障。而我国从1984年《专利法》出台以来,专利客体制度的发展实质上也是客体类型不断增加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为保护国内产业,1984年《专利法》在保护客体范畴上有所保留;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我国《专利法》于1992年作出第一次修订,也正是此次修订中“化学物质、药品、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等客体被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为应对基因技术等生物遗传技术的挑战,2008年在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中,则增加了对遗传资源利用的专门规定。[13]因此,面对未来新科技革命与产业革新对我国专利客体制度的挑战,我们应当立足本土国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时的法律修订和必要的规则释义应对新兴技术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变革,使专利制度真正成为社会创新的“催化剂”和产业发展的“推进器”,以现代化的立法变革,保障与推进创新产业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分论)[M].第2

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45.

[2] 曾陈明汝. 两岸暨欧美专利法[M]. 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7: 39-40.

[3] 孙南申.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

律出版社, 2012: 48.

[4] 李明德. 美国知识产权法[M].第2版.北京:法律

出版社,2014: 797-801.

[5] Lara E. Ewens. Seed Wars: Biotechnolo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Quest for High Yield Seeds[J]. Boston

Colleg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

2000(2): 285-310.

[6] [德]库尔特?拜尔茨. 基因伦理学:人的繁衍技术

化带来的问题[M]. 马怀琪,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0: 4.

[7] 刘鑫. 试论人体基因的可专利性——Myriad案之省

思[J].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1): 176-181.

[8] Adam Mossoff. Rethinking the Development of Patents:

An Intellectual History, 1550-1800[J]. Hastings L. J. ,

2001(6): 1255-1322.

[9] 余翔,邱洪华. 基于判例和立法的美国商业方法专

利研究[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3): 19.

付丽霞:美国专利客体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与疏解10 See In Re Bilski,545 F.3d 943,88 U.S.P.Q.2d 1385 (Fed. Cir. 2008).

2019年第1期

[10] 唐昭红.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制度正当性分析[J]. 电

子知识产权, 2004(3): 16.

[11] 张玉蓉.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争论及司法实践最新发

展[J]. 中国科技论坛, 2011(1): 157.

[12] 刘银良.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十年扩张与轮回:

从道富案到Bilski案的历史考察[J]. 知识产权,

2010(6): 91.

[13] 吴汉东,刘鑫.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

[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 16-

18.

责任编辑马忠荣

付丽霞:美国专利客体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与疏解

On Reviewing and Clarifying the Development of Patent Object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FU Lixia

(Center for Stud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patent object system in the United Satates is the process of expanding scope of protected objects in the US patent system. In the basic forming stage of patent object types, patent for invention was the main kind of patent object in the US Patent Law, and patent for design and patent for plant variety were added in the scope of protected objects one after another. In the continuous expanding stage of patent object types, faced with the challenges of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and industrial innovation, the United States case law brought gene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method into patent object protection in succession. Additionally, based on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patent objects, the United States has made differential legislative choices in terms of protection.

Key words: US patent law; patent object; patent for invention; patent for design; patent for plant variety; patent for gene technology; patent for business method

欧洲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的区别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 Currently, for ICT-related inventions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reas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are probably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uropean countries. Twenty Europea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member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nd it is possible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in those countries through a single procedure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目前,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域的发明,其专利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进入美国和西欧等国家获取的。欧洲专利公约当前加入了20个新成员国,并使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能够通过某单一程序向所在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 While quite a few aspects of patent law have been harmonized internationally (not in the least due to treaties like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or TRIPS), there still are many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of them. 虽然,专利法中有相当几个方面的内容已经做了国际化的协调与统一(不完全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同),但美欧两个系统间仍旧存在重要的差异,本文就其差异做出以下几点概括。 First to file versus first to invent 先申请制VS先发明制 When two people apply for a patent on the same invention, the first person to have filed his application will get the patent (assuming the invention is patentable, of course). This holds even if the second person did in fact come up with the invention first. The only thing that counts is the filing date. 若两名当事人就同一个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权,那么率先提出申请者将获得该专利权(假设该发明确认是具有可专利性的)。由此认为,尽管此项发明是由第二个申请人先提出的,但仅以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In the USA, a slightly different approach is used. In case of two applications for the same invention (a so-called interference), a determination is made who invented it first. This usually involves examining laboratory logbooks, establishing dates for prototypes, and so on. If the person who filed later is found to have invented earlier, he may be awarded the patent. 而美国则使用了稍微不同的方法。为了避免两位申请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即所谓的干扰),于是由先发明制决定专利权的所属人。依据通常包括:检查实验室研发日记,专利原型的创建日期等。如果后申请人能证明是其先做此发明的,也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Grace period 宽限期 If the invention has become publicly available in any way before the patent application was filed,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rejected (Article 54 EPC). "Publicly available" includes selling the invention, giving a lecture about it, showing it to an investor without 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publishing it in a magazine, and so on. It does not make a difference whether the person making it publicly available is the inventor, one of the inventors, or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若发明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过的,该申请将被拒绝(《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规定)。公开发布的形式包括出售发明,召开讲座,未规定保密协议(NDA)就向投资者展示,在杂志上发表等。无论做出此行为的人是发明者、发明者之一或者独立的第三方,该申请都将被拒。The USA has a one-year grace period (35 US Code section 102). This means that the inventor can freely publish his invention without losing patent rights. However, this only applies for the USA. If an inventor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 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 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 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 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 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 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 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 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 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 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 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 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 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 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 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 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 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 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 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 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 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 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 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 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 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 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

美国专利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2011年第9期101 中国发明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海外报道 Overseas Report 据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报道,美国众议院于美国当地时间2011年6月23日以304票赞成、117票反对的绝对优势通过了备受争议的《美国发明法案》(众议院版,法案号HR-1249)。这是继参议院于当地时间2011年3月8日以95票对5票通过《美国发明法案》(参议院版,法案号S.23)后,美国专利制度改革进程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参众两院于7月4日对两个版本的《美国发明法案》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和,随后提交美国政府审议。鉴于奥巴马政府已公开声明支持该法案,因此,业界人士认为《美国发明法案》的通过,将是美国自1952年实施《美国专利法》以来对专利制度进行的最全面的一次改革。 参众两院审议通过的《美国发明法案》涉及多项争议已久的修订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1.“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 放弃沿用二百多年的“发明优先”原则,采用“申请优先”制度,先申请者获得专利权。该制度的改变意味着《美国专利法》核心基础的重大变革,法规中有关非显而易见性和新颖性的可专利性条件以及在先发明的判断标准都将发生颠覆性变动。目前世界上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其他国家/地区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美国专利商标局自行设立专利收费体系允许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自行设立收费体系,所收费用不必上缴国库,但应转交国会拨款小组 美国专利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负责的托管基金管理。奥巴马政府对此表示支持,但表示相关立法应确保所收费用能够全力支持国家专利和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转。 3.有效申请提交日和现有技术范围 随着“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02和103条有关专利性条件的相关内容亦将予以修订,如何确定申请人的“有效申请提交日”以及现有技术成为关注焦点。此外,在申请优先的前提下,潜在现有技术的范围将会扩大,专利申请获保护的难度随之增加。根据修订后的第102条(a)(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该项发明已取得专利权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发明已为他人所知、使用或销售的,无权取得专利权。 4.授权后异议 此举可让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求专利无效,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大幅降低第三方的诉讼费用。但相关人士认为,此规定有可能对专利有效性带来不确定性,滋长滥用专利行为,挫伤发明人公开专利的积极性并增加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工作量。此外,由于授权后异议的费用高于现行的再审程序所需费用,多数小型企业、大学院校和发明个人有可能因无力承担而放弃专利申请。(作者单位:国 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文献部) 责任编辑 王瀛 □ 任晓玲 美众议院通过《美国发明法案》,“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启示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与启示美国是所有工业化国家中惟一不给其全体国民直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国家,但其有较为完善的商业保险,政府为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提供了医疗保障。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医疗保障体系现状,得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需要充分考虑基本国情、需要体现社会公平和效率、需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需要多管齐下多途径保障的启示 一、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概况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由私人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构成。美国是所有工业化国家中惟一不给其全体国民直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国家,对一定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却有专门的免费公共医疗服务,但是如果一个家庭收入超过这一贫困线,就没有权利享受这种免费的医疗服务。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大致如下: (一)私人医疗保险 (二) 美国私人保险的一大特点是雇主为雇员支付保险金(Employer-ProvidedInsurance)﹐这种情况约占90%。这是二战期间政府实行工资和价格管制的一种意外结果。由于医疗保险保健属于非工资福利﹐当时不受政府管制﹐雇主便用它来吸引工人。当然﹐这种情况也有美国所得税税法中某些条款上的原因。80年代以前﹐多数私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办法都是实报实销(Cost-BasedReimbursement)﹐但是这种机制不利于鼓励人们节约,面临急剧高涨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便设法改用其它办法﹐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按人收费"(Capitation-BasedReimbursement)方法。按这种方法﹐医疗单位每年按人收取一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组织"(HMOS)是一个规模较大的医疗保险组织﹐就以这种方法为主。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弊端﹐主要是选择性较差。

各国不同世界医疗保险制度大对比

各国不同世界医疗保险制度大对比目前,养老和医保都是国民所关注的热点。许多人查看世界医疗保险机制之后,发现我国的医保水平很低。 加拿大:全民保险模式 特点: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老百姓纳税,政府收税后拨款给公立医院,医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费服务。 具体内容:国家立法、两级出资、省级管理,即各省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拨款和省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省和地区政府独立组织、运营省内医疗保险计划。保险内容上覆薪所有必需医疗服务,医药适当分离。住院保险和门诊保险,除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公众免费享受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鼓励发展覆盖非政府保险项目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凡非政府保险项目均可由雇主自由投资,其所属雇员均可免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德国:社会保险模式 特点: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其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目前,世界上有上百个国家采取这种模式。 具体内容: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投入,无论收入多少都能得到治疗。参保人的配偶利和子女可不付保险费而同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企业主、国家一起筹集保险金,体现了企业向家庭、资本家向工人的投入。在保险金的使用上,是由发病率低向发病率高的地区转移。对于月收低了61O马克的工人,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失业者的医疗保险金大部分由劳动部门负担。18岁以下无收入者以及家庭收入低了一定数额的,可以免交某些项目的自付费用。

法国:全民保险模式 特点:在法国社会保险的众多项目中,最人注目、涉及面最广、覆盖人数最多的一项保险就是医疗保险。在全国6000多万人口中,医疗保险覆盖了全体国民。 具体内容:在通常情况下,投保者有权自由选择普通科医生。享受医疗服务,必须由社会保险部门认可的医生开出处方,所享受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都制定了严格的范围和目录。患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方式(如住院或门诊)、疾病谱、药品功能的差异而有所差别。为体现国家鼓励生育,照顾危重患者,防止疫情扩散,抚恤等社会政策,患者医疗费用自理部分费用。 美国:商业保险模式 特点:参保自由,灵活多样,有钱买高档的,没钱又低档的,适合需求方的多层次需求。美国这种以自由医疗保险为主、按市场法则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制度,往往拒绝接受健康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的投保,因此其公平性较差。 具体内容:美国实行的是私立型商业保险模式。在私立型商业保险模式之下,医疗服务以个人消费为主,政府对特别人群(老年、残疾、低收入等)提供费用补助,或采用特殊医疗保险方式。国家仅负担医疗保险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转移给患者或企业。 英国:全民保险模式 特点:英国实施公费医疗即“全民健康服务”(NHS)。所有合法居民,哪怕是外国人,都可以在NHS所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基本上免费的医疗服务。国家为NHS付账的大头儿(80%)来自财政,一小部分(大约12%)来自国家保险基金(类似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负责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还有一小部分来自向病人收费,因为“大体上免费”不等于什么都免费。由于英国是这一制度的鼻祖,而且最典型,这种做法被称为英国模式。

英美两党制概论

两党制概述 李攀 一、两党制的历史演进 两党制最初产生于十七世纪的“英国”,当时在议会中有两个政党:一个是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辉格党(后改称自由党);一个是代表地主阶级和封建贵族利益的托利党(后改称保守党)。两党交替执掌政权,后来逐渐形成一种制度,被美国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采用。至今仍流行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英国是老牌的两党制国家,采取内阁制,君主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但不掌握行政权。两大党靠竞选争夺下议院议员席位,获多数席位的政党为执政党,其领袖担任内阁首相,组织对议会负责的内阁,另一大党作为法定的反对党而存在。 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内阁制下的两党制 (1)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A:辉格党与托利党先后交替执政时期;B: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成保守党和自由党;C:工党取代自由党的地位; (2)英国议会内阁制中两党制的特点:A:两党的活动围绕议会选举展开,执政党不仅掌握行政权,也掌握立法权;B:两党采取集中制。 1847年美国著名画家汤姆斯?纳斯特绘制的一幅象与驴压跷跷板游戏的漫画,“象”代表共和党,“驴”代表民主党。这幅漫画的寓意是美国由两个政党一上一下轮流执政,共和党和民主党人看了这幅画,不但没反对,相反还赞赏。他们解释说,大象稳重,毛驴倔强。从此共和党和民主党的党徽便分别为象和驴。每逢大选之年,两党的支持者也常常举着“象”、“驴”的标牌来进行竞选宣传,“象驴之争”便由此而来。美国是总统制国家,两党制主要表现在总统选举上,竞选获胜的政党为执政党,失败者为在野党。 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它是到了19世纪50年代,才形成共和党和民主党的对立。美国总统制下的两党制的特点: (1)两党制主要表现在总统竞选上A: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掌握行政实权。B:两党在议会中席位的多少与执政党和非执政党的地位无关。 (2)美国的两党制组织结构松散,没有严格的投票纪律 二、两党制的基本特点 两党制的主要特点包括: 第一,两党轮流执政。一个党在竞选中获取,成为执政党,通过政府工作来实现党的纲领和政策;另一个落选的党作为在野党和反对党监督政府的工作,挑剔政府工作的错误,并伺机取代其执政地位。这就使执政党必须在执政过程中既要推行本党的政策,又要照顾多方面的利益,考虑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在两党制情况下,一党在竞选中获胜就能全部掌握行政权,以本党的名义向选民负责。这样,执政党就能在行政机构中比较一致地推党和政府的政策,使政府明显地体现出执政党的意志。 第三,由于两党体制下是一党单独执政,政府一旦组成便比较稳定,不易出现内部意见不一致而破裂的情况。此外,由于一党独揽执政权,政策成败责任比

美国作文之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专利是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是专利战略实 施最好的国家,然而关于专利战略的概念却少有定义。美国学者对 专利战略概括为“专利战略是保证你能够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从广义上讲,专利战略分为进攻战略与防御战略,但是无论什幺样 的战略,也无论你采取什幺样的手段来实施战略,最终目的是保持 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美国专利制度特点 美国专利制度是条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体。专利制度通过对发 明人提供独占权,使创新产品具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美国专利 法属联邦法,由国会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由专利商标 局制定。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宽泛而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保护 的范围)往往在细则中予以规定。专利商标局通常根据美国经济、 科技发展的需要,草拟实施细则并在因特网上公布,以便征询公众、专业律师、代理人的意见,从而确定实施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在较大程度上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强调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标准本来属于技术的标准化领域范畴,但是美国将专利制度与技术标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 术优势进而占居知识产权的有力地位。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因此,美国一些高技术公司常常先把规 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 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不仅如此,由于专利与标准的联系日 益密切,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在力求将专利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 的经济利益,因此,标准化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 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化标准为他国产品的进入设置技术贸易壁垒。 将专利与贸易挂钩是美国专利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专利贸易 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占的比重相当大,而且在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 国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专利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垄断市场的问题。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正在取得专利的优势地位,给新的公司与 研究者的进入造成困难,尤其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 为此,美国大力发展专利贸易,并以此战略来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 国市场,并为美国商品占领国外市场提供方便。据美国专利商标局 统计,专利转让收入一直是ibm公司增长最快的利润来源之一。2000年ibm的总利润为81亿美元,而专利转让就占了17亿美元。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 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 2.专利保护范围 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

美国的两党制

专题三联邦制、两党制、三权分立 美国的两党制 【学习目标】 1、美国政党的特征和两党制的实质 【知识梳理】 1、美国政党的特征 (1)美国政党的主要职能,就是,包括、、等。两党竭力为,以维持其。 (2)美国政党的组织机构。民主党和共和党的组织均为结构,从塔底到塔尖分别是:、、和。但各委员会之间没有关系,只是联系。两党在国会内有各自的党内会议,它们与国会外的政党组织机构也不存在关系。 (3)民主党、共和党都没有、也没有。普通党员,而是来去自由,既,也。总统、州长、县长、市长以及国会议员等以党员身份竞选,当选后以党员身份就职,但他们只对,没有义务。 (4)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政党的。 2、美国两党制的实质 (1)美国两党的阶级实质。美国两党在一些具体议题上的和,虽有明显差别,但这些上的差别,不过是充当着使两党制得以运行的基础。两党出于竞选的需要,在民众关注的某些议题上展示不同政见,其结果是互相掣肘,避免任何一方 背离。事实上,美国两党在、方面,没有本质区别,它们都维护,都代表利益和意志,都赞同美国现行的,都推崇价值观。 (2)美国两党制的阶级实质。①从选举看,两党为争夺选民,竞相提出符合的政策主张,客观上反映了一定的,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的渠道。但实质上,两党制是的机制保障。在施政过程中,由于有的监督和制约,一般不敢过分滥用权力。 ②从两党制的运行看,每股选民都有一票,但实际上,虽然金钱不能保证某一个候选人当选,但如果没有金钱,他就绝对不会当选,实际上美国的竞选,是游戏、游戏。 总之,美国的两党制,实质上是政党制度,是维护、维护一项政治制度,不管哪个政党执政,都实行有利于的政策,都不可能代表的利益。 【易错辨析】 1、美国实行两党制,所以在美国除了民主党和共和党外没有其他政党。 2、美国的两党有本质的区别。

解读美国专利法改革中的新规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媒体聚焦>2011年 解读美国专利法改革中的新规定 大中小 《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法案号HR 1249)已于2011年9月16日由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并成为法律。该法案涉及内容非常多,对美国专利法的影响也较为深远,堪称美国专利法在最近60年中最彻底的一次 变化。这次改革中,不同条款生效的有效日期也不相同,一些法律变更已经开始生效,还有一些法律在未来18个月 中逐渐生效,最晚的要到2013年3月16日。左下表罗列出一些法律变更的生效日期及其变更法律的简略解释,供中国 企业参考。

自2011年9月16日起 生效的规定 1.披露最佳模式的要求

根据现行法律,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要求披露实施发明的最佳模式。如果发明人未披露最佳模式,那么即使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能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2条被宣告为无效。 这次《美国发明法案》推翻了专利因未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尽管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的要求,发明人仍然必须披露发明的最佳模式,但是专利不能仅仅由于没有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 2.虚拟标识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7(a)条要求,专利拥有人具体标识专利(比如披露专利号)才能获得侵权赔偿。新修改的法条顺应了当代互联网的发展,增加规定专利标识可以通过虚拟标记来满足,即专利所有人可以通过披露一个无偿向公众公开的因特网地址来满足专利标识的法规,只要公众可以从所披露的因特网地址上查到关于专利的具体信息。 3.虚假标识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92(b)条规定,如果专利所有人虚假标识专利来欺骗公众(甚至包括标识过期专利),任何人可以起诉虚假标识的专利所有人,所取得的罚款一半归起诉人,一半归美国政府。 这次《美国发明法案》推翻任何人都可以起诉的条款。规定只有同虚假标识的专利所有人有竞争并受到伤害的人才可以起诉,并且规定,过期的专利标识不算虚假标识。 4.提高双方专利复审阈值 根据旧专利法,如果提出专利复审请求,申请方必须提出至少一个实质性的新的专利性问题(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这被称为双方专利复审阈值(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Threshold)。根据这次《美国发明法案》,这个阈值被提高到挑战方必须让美国专利商标局主任确定,挑战方至少在一个专利权利要求上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才会取胜。 5.被告侵权的共同诉讼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 多个年头,20 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 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 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 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 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1997 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 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 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 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 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 3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 年 4 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 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

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研究综述 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对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其历史发展进程,体制构成、特点【1】,优势与劣势,以及筹资和改革进展的详细介绍。发现了美国作为第三类医疗保险体制模式,有其独特之处。适应了美国的国情,但也存在着很多缺陷,有很大的改革空间。需要迫切的建立普遍的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大部分人群。并针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现状【2】,提出了建议和看法。 关键字:美国医疗保障制度、保险计划、卫生筹资、Medicare、Medicaid、管控式医疗保险 一、前言: 作为世界医疗保障体制中的第三类模式的国家,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当今世界最特立独行的一种,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的体制,它是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非营利性提供者的混合体,医疗保险既有雇主提供的私人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又有政府提供的公共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准市场医疗制度。首先从医疗支出来说,美国每年的卫生费用占世界卫生总支出的40%,2004年的卫生总费用达到了1.9万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人均年卫生费用支出高达6280美元,而且卫生费用逐年增加,是世界上最昂贵的医疗保障体制。因此研究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其次,它的卫生保健产出却并非最优。卫生费用分配也非均衡,存在很大的弊端。很值得分析其原因。本文,主要从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现状构成,深入分析美国医疗保障制的优缺点,以及其改革进展和出

路。并以之为镜,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提出建议【3】。 二、美国医疗保障制度历史进程。 1、私人医疗保险的历史进程 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形成是有其历史原因的。直到20世纪初美国的政府和企业部提供任何医疗福利,市场上也没有医疗保险,病人完全自负所有医疗费用。20世纪二三十年代,预先付费的医疗保险逐渐开始出现和流行。在二战期间,大约有1600万美国人先后参战,而当时的人口只有1.3亿多,于是造成了劳动力紧缺的状况而当时政府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冻结了工资水平,但医疗福利费用不计入工资之内,雇员也不用为此缴纳所得税[4]。 这样一来许多公司为了吸引劳动力,纷纷由雇主提供医疗福利,而这一做法在二战之后一直延续了下来,保持至今。1973年尼克松总统签订了《管控式医疗保险法》并逐渐成为私营医疗保险的主流。 2、社会医疗保险的历史进程 知道20世纪初美国几乎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险计划。1930年的经济危机,对美国来说,既是一场灾难,也是一次转机。1935年的罗斯福新政推出了<<社会保障法>>,它标志着美国政府放弃不干涉政策,大举介入社会福利服务。但是它最大的缺憾就是没能将医疗保障的内容纳入进来。这是罗斯福总统当局雨美国医学会(ASA)妥协的结果。直到1965年,美国国会以1935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的形式通过了老年医疗照顾(Medicare)和穷人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一、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 《美国发明法》(以下简称AIA)正式生效。这是自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首次制订以来的最新重大变革,其改革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意义之重,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制度性革命。正是由于AIA,国会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美国专利法的每一基本方面都被完全改变。事实上,经由AIA,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发明人先申请制”,并未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first-to-filerule)。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基本概念与原理上。 “第102条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专利权的丧失该人应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属于下列情形—— (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其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在本国为他人所知道或者使用,或者在国内外已经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 (b)在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一年以上,该发明已经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已经在本国公开使用或者销售, (c)该人已经放弃其发明, (d)该发明在其向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让人首先在外国获得专利,导致获得专利,或者成为发明证书的对象,而该专利或发明证书的申请是在美国申请案12个月以前所提出的, (e)该发明在以下之处已有描述 (1)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根据第122条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或者 (2)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中,除非根据第351条所定义之条约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具有在美国提出申请的相同效力,只有当国际申请指定美国并且根据该条约第21条而以英文公开,该人本身并不是作出该专利主题之发明的人,在根据第135条或第291条而进行抵触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另一发明人在第104条所允许的范围内证明,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他人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的,或者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其他发明人在本国内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在依据本项而确定优先权时,不仅应考虑发明构思与付诸实际的日期,而且应当考虑到先完成发明构思而后付诸实践者自其先于他人完成发明构思之时起所付出的合理勤勉。” 二、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于2013年3月16日正式改为先申请制。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涉及内容非常广

2 美国的两党制

《美国的两党制》课后反思 一、总体设计思路: 本节课我的设计思路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本节课所要讲授的对象是高二学生,考虑到高二学生经过高一一年的学习,自主学习能力已经有所提高,所以本节课在讲授之前,我先通过导学案的形式让学生对于本节课的基本内容进行预习,找出预习中对于知识不理解的地方,以提高课堂听课的针对性,同时为课堂中小组合作探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考虑到本节课所要讲授的内容是选修三《国家与国际组织》中专题三美国的两党制,这部分内容学生平常生活中接触的不多,只有一个简单的了解,但是对于美国国内的政治问题,学生还是特别感兴趣的。所以我在素材选取方面,选取了美国社会最热点的问题“美墨边境墙问题”,并且让学生课后搜集与它相关的资料,从课后资料的搜集情况和课堂表现情况来看学生兴趣高,效果好。 二、本堂课的亮点: (一)情景设置贴近本节课的内容,激发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本节课我从“美墨边境墙”在美国的争议入手,引导学生思考特朗普以巨大的代价来修筑美墨边境墙的原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带着问题开始学习,针对性更强。从课堂参与度来看,学生热情高涨。 (二)本节课我的学习目标设置总分结合,可操作性强。整节课整体上用一个议题“美墨边境墙”问题进行引领。而对于这一议题又分三个专题来进行。认知篇:美国两党知多少。评析篇:两党争执所为何。

升华篇:中国制度更优越。这三个专题逐步深化,由浅入深。对每一部分的知识进行引领并设置具体可操作的问题进行探究,让学生在小组的合作探究中,自己总结出美国两党制的实质并真正的认识到我国的政党制度较之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有无比的优越性。从而坚定我们应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政党制度,坚持和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的政治立场并增强学生的政治认同感。 (三)注重学生学习活动的设计,精心设置探究问题,让学生在交流中达成学习目标。探究的问题设置从学生可以直观感受到的内容入手,步步深化,环环相扣,让学生在探究的过程中自己进行总结升华,真正的成为课堂的主体。通过探究学习,讨论学习,合作学习,使整个课堂鲜活起来,实现了学生最大限度的参与课堂学习!纵观这节课,学生都在参与、思考和讨论,他们在这样的课堂里不仅仅是倾听者,更多的是参与者。他们收获的不仅仅是知识更有能力和思想。 (四)课后作业的设置,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自己体验一下美国“帝王般”的总统权力。让学生身临其境的去体验美国国内的政治纠纷,通过自己去解决美墨边境墙问题来理解美国两党制的实质,同时提高学生的公共参与的意识,真正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五)本节课的设置打破了课本的结构,进行了知识的整合。本节课的重点美国两党制的实质问题,通过探究活动一步步的引出,在轻松快的探究活动中引出实质性的内容,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 三、本节课的遗憾:

美国医疗概况及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一、在美健康注意事项 在美国,就医十分昂贵。中国驻美使领馆不能资助医药费。赴美人员最好享有全面的旅行和医疗保险。行前,须做好医学咨询,确保已接种最新的疫苗。 需注意的是,包括蝙蝠等的野生动物可能会传播瘟疫、狂犬病,另几种传染病有洛基山斑疹热、野兔病、源于节肢动物的脑炎、季节性流行感冒。源自啮齿动物的汉坦病毒已证实主要存在于美国西部地区。莱姆病是美国东北部、中部大西洋沿岸地区的地方病。最近,西尼罗河病毒案例在纽约地区有所发生。近年来,食源性疾病如肠出血性大肠杆菌和沙门氏菌病发病率在某些地区有增长。其他病害还有如被毒蛇咬伤、被毒葛扎伤等。在北部地区,冬季低温可能造成冻伤。 二、美国医疗概况 美国医疗条件总体水平较高,设施完善,提供医疗的机构主要有医院、医生诊所、护理院、康复中心、独立的诊疗中心和独立的药房等。大型医院配备有先进的医疗检测设备和手术室,主要是为急诊病人和重大疑难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普通病人看病通常到社区的医生诊所。社区医生诊所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就医方便等特点,通常提供全身体检、病程随访、家庭保健、普通内科、儿科、妇产科、矫形外科、眼科等基本医疗服务。 美国药品分为处方药(prescxxxxription drugs)和非处方药(non-prescxxxxription)。购买“处方药物”必须凭医生开的“处方”(prescxxxxr iption),“处方药物”必须由在该“药房”任职的有执照药剂师售出。有些超级市场和折扣商店内也设有药房,可以在那里购买不需医生开处方的非处方药(non-prescxxxxription),如阿司匹林或普通的感冒药。总体而言,常用药品在当地均可买到。 医疗保险机构对医院的制约度很大。由于住院费用昂贵,保险公司为控制医疗费用,尽量降低病人住院天数,要求病人在急性病医院(Acute Hospital or Short-term Hospital)住院5-7天后(进入恢复期),即转到费用相对低廉的护理院(SNFs Skilled Nursing Facilities)或家庭护理中心(Family Care Center),或者直接到社区医生诊所随诊。 三、医疗保险

我国医疗保险历史沿革及其发展方向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是根据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建立起来的。 1952年8月,政务院又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在乡干部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 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享受对象实行的一种免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公费医疗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因此,这项制度实质上是国家或政府保险型的保险制度。 2、劳保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1953年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适应范围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厂、矿场、铁路、航运、邮电、交通、基建等产业和部门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劳保医疗制度是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另一种福利型医疗社会保险,它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企业职工实行免费、对职工家属实行半费的一种企业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已基本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框架。这一改革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年以前,以控制费用为中心,对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1)1985年以前,主要针对需方,实行费用分担措施。例如,个人要支付少量的医疗费用,即所谓的“挂钩”,但各地分担的比例不同,一般为10%--20%。此后,职工个人的费用意识有所增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 (2)1985年—1992年,重点转向对医院进行控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供方的约束。 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①改革支付方式,将经费按享受人数和定额标准包给医院,节支留用,超支分担,激励医院主动控制成本和费用开支;②制定基本药品目录和公费医疗用药报销目录,以控制药品支出;③加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管理,即提供经费的政府和享受者所在单位等,都要承担部分经济责任。 除此之外,一些地区还建立了大病统筹制度,即以地区和行业为单位,由企业缴纳保险费,形成统筹基金,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患者给予补助,使医疗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有所提高,企业之间互助共济、分担风险的能力有所增强。 这些措施对控制费用的迅速增长,缓解经费紧张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 1992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职工医疗保险改革,从而拉开了对我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序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成立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在58个城市进行了扩大试点。我省淮北、芜湖、铜陵三市列入国务院扩大试点城市范围。 几年来,各地的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也逐步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