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课件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制作(精编)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二罚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二年内不追究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处罚前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申诉权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讲课稿

行政处罚法讲课稿 以前对咱们城管大队了解的比较少,这次和葛队长一交流才感受到咱们的工作是多么的“庞杂”,大的如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物,小的如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及乱丢瓜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现在最常见的如整治散发、张贴小广告,清理“无照商贩”,甚至井盖丢失、夜间施工扰民等,都是城管的职责与任务。 这是葛队给我的一本《城市管理法规汇编》,也是咱们的执法依据,它包括《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51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涉及范围之广,从城容环境到城市节水、违法停车、毁坏绿地、施工现场扬尘和遗洒等各种事情,都在咱们的管辖范围内。 多、杂、细、碎是城管工作的特点。如果把咱们的县城比作一个大家庭,那么城管就是这个县城的“家庭主妇”,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做好这个“家庭主妇”呢? 俗话说:“打铁先要身硬”。作为执法人员首先要求我们自身要有过硬的法律水平。而行政处罚法是《城市管理法规汇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一下这部法律。 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且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行政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首先公正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正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其二,行政处罚应当适当。 其次,公开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公开。要求:1、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公布; 2、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表明自己的身份; 3、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必须举行听证,而听证原则上必须公开举行; 5、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公开送达等等。 3、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就是说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法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次实施罚款。 4、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 5、保障权利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还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利:1、知情权;2、陈述权;3、申辩权;4、听证申请权;5、申请回避权;6、申请行政复议权;7、提起行政诉讼权;8、行政赔偿请求权; 9、拒绝交纳权等。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境行政处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二)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三)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四)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五)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笔录 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分两种: (1)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所作的,用于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的书面记录,如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以下简称现场监察记录); (2)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制作调查笔录时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 a.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并都应在调查笔录中签字。调查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记载。 b.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在每页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中说明,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一般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应要求其在调查询问笔录末尾注明“以上我看过,记录属实”,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则应该注明“以上我听过,记录属实”的字样。现场监察记录当事人除签名外还应有表明态度的语句。 c.调查询问笔录中不能有空行。 d.现场采样的,应在现场监察记录中详细记载采样的时间,采样口名称、生产情况、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固定剂添加情况、排污去向等采样要素,并写明“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取水样N份”。

行政处罚法讲稿doc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这就是行政处罚的依法性。行政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但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越过了法律的约束,滥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就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这种例子是

很多的。所以行政处罚法就是让行政处罚有法可依、依法处罚。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归纳起来,《行政处罚法》主要就是维护行政处罚的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两大功能。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行政处罚法》就是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工具,它实际上更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依法执法、依法处罚、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克服特权思想和滥用行政处罚

的现象。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贯彻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实施和保障的全过程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叫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职权要由法律规定,主体资格要符合法律规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通讯器材; (三)导航定位设备;

(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现场采样设备; (七)快速分析设备; (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九)打印设备; (十)夜间照明设备; (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表,其中一般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1,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2,火电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3,焦化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4,钢铁行业烧结工段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5。对存在或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污染源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收集证据应符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环境执法取证的经验与方法

环境执法取证的经验与方法 环境行政执法举证,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能时,依法对公民或法人组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该提供、提出能够证明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和依据。 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都必须基于对行为人行政违法事实的准确认定,而对违法事实认定,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 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执法人员普遍存在证据意识淡薄、举证责任认识模糊不清等问题,严重影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执法效率的高低。 取证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行为的成败。从执法实践中来看,举证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获取,执法人员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认识证据的特点特征,要注重提高现场证据意识和举证水平。 一、证据的特征 任何一项证据,要真正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的真相,必须符合以下3点特征: 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具有客观存在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和证据的形式都必须具有客观性。证据的内容应当以客观事物为基础,证据形式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以一定的有形载体展示在人们面前。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证据内容和形式客观性的特征,不要主观臆断而应以法律事实作为定案量罚的依据,避免情绪化倾向。 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系。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才可被采用,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确定证据的关联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证据要证明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二是证据所证明的问题对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三是证据对于要证明的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力。当然,证据的关联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比如说查处违反“三同时”案件,就得获得项目内容和大致投资量证据,因为这是确定哪一级环保部门管辖的重要事实。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案件取证分类指导执法模板按图索骥—《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解读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指环保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案件的一切客观事实,即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环保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必须注重证据和符合证据规则,这是依法执法的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调查程序、收集证据要求做了原则性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对调查取证程序专节做了规定。此次出台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以下简称《证据指南》)对《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和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活动进一步规范,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的必要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者才能接受和履行,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才能支持。反之,证据缺陷有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制定《证据指南》,有利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工作,扭转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二)制定《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实践的迫切需要。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提高,这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的执法人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还不高、取证程序还不够规范、笔录过于简单、所取证据不能反映出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方调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明确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的方法和要求,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 (三)《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要的配套文件。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专节对调查取证环节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许多新的规定,如证据的登记保全、自动监控数据的运用、现场即时监测、查封暂扣措施等需要具体操作细则。为更好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必要制定《证据指南》与之配套。 二、主要特点 《证据指南》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析了各种证据形式的特点,阐明了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审查证据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提供了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它适用于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工作,但不具有强制性,主要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细化操作,加强指导,以破解取证难题。 《证据指南》采用一般原理、要求与具体示范相结合的形式,力图做到易懂、易学,方便基层执法人员掌握运用。正文部分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及特点,阐明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行政类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由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等组成。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法律规定,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人处以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证明违法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证据根据,是确立行政处罚的基本。那么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意思? 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指环保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案件的一切客观事实,即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环保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必须注重证据和符合证据规则,这是依法执法的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调查程序、收集证据要求做了原则性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对调查取证程序专节做了规定。此次出台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以下简称《证据指南》)对《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和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活动进一步规范,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的必要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者才能接受和履行,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才能支持。反之,证据缺陷有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制定《证据指南》,有利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工作,扭转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二)制定《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实践的迫切需要。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提高,这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的执法人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还不高、取证程序还不够规范、笔录过于简单、所取证据不能反映出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方调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明确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的方法和要求,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 (三)《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要的配套文件。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专节对调查取证环节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许多新的规定,如证据的登记保全、自动监控数据的运用、现场即时监测、查封暂扣措施等需要具体操作细则。为更好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必要制定《证据指南》与之配套。 二、主要特点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 1、概念及特征。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

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如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该证言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再比如,烟贩甲从外省购进红塔山100件,被查获后,辨称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并提供了伪造的发票。以上甲的陈述和发票,都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加以采纳。其次,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

2017新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

2017新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3.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5、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判断题 1、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执法人员对公民没收50元以下财物,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罚金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态度不好,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加重行政处罚。╳ 9、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行政罚款的,按日增加5元钱罚款。╳ 10、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1、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临时人员依照法律生效的裁决,收缴罚款。╳ 12、行政机关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1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15、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1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17、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8、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0、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处理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3、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4、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5、为解决行政机关的办案经费问题,财政部门可以适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b6955376.html,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当事人 指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被环保部门立案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 2.2证据 指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主要包括: (1)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 (2)证明违法事实及其性质、程度的材料; (3)证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 (4)证明执法程序的材料;

(5)证明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已经实施的材料; (6)证明案件管辖权的材料; (7)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的材料; (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3书证 全国注册建筑师、建造师考试备考资料历年真题考试心得模拟试题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合同、发票等缴款凭据,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举报信等。 2.4物证 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特征、质量、属性等反映案件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如厂房、生产设施、环保设施、排污口标志牌、暗管,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受污染的农作物、水产品等。 2.5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声音、图像、影像来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 2.6证人证言

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就了解的案件情况向环保部门所作的反映案件情况的陈述,如企业附近居(村)民的陈述、污染受害人的陈述等。 2.7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环保部门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听证会意见等。 2.8环境监测报告 指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如水、气、声等环境监测报告。 2.9自动监控数据 指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DCS系统、CEMS系统等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案件情况的电子数据,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DCS系统数据、CEMS系统数据、监控仪器运行参数数据等。 2.10鉴定结论 指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受环保部门、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对专门性问题做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如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渔业损失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题库及答案

一、单选题 1.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原则是( D ) A、收缴罚款的机构可以作出罚款决定 B、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可以收缴罚款 C、如果行政机关出具罚款收据就可以收缴罚款 D、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 A ) A、行政机关 B、国库 C、指定的银行 D、人民法院 3.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B )的原则。 A、公平 B、公开 C、合法 D、合理 4. 下列行为中是行政处罚行为的是(B )。 A、责令限期治理 B、责令停产停业 C、责令赔偿损失 D、责令退还土地 5.行政机关(A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A、不得 B、可以 C、可以视申辩事实 D、可以根据申辩态度 6.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 D )决定。 A、法定代表人 B、负责人 C、执法人员 D、负责人集体讨论

7.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A )行使。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局 8.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由哪一机关规定?(C )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9.以下哪一个不是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 D)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符合当场处罚的范围 D、当事人对当场行政处罚无异议 10.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A )以外的行政处罚。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非法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11.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B )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A、5 B、7 C、9 D、15 12.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B )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讲稿

行政处罚法讲稿 (九六年十月一日施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计八章六十四条)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要件及原则. 1、概念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含义①不同于行政处分,(内部秩序) ②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不确定性、待查,如查封、扣押等、收容审查、强制戒毒. ③区别于刑罚及民事责任先刑,再行,再民双重责任竞合 2、要件: 1>违法性 2>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主体 3>法定(明文有规定) 3、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非文件)------溯及力(无) 2>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不教而诛”“一事不再罚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程序分开,依据分开. “抽屉里的文件” 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复议、诉讼、赔偿等---申辩 5>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但其财产不足时,先赔民后罚行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处罚的种类: 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购物 能力罚(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人身罚(自由罚):行政拘留(区别于刑拘)、劳动教养---教育性强制措施而非处罚以前限期治理、责令改正等等,计90余种

2、设定权与规定权 机关形式设定处罚的种类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所有 国务院行政法规 ①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所有种类 ②法律有规定的,可在范围内行使规定权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性法规①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所有种类 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在范围内行使规定权 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设警告及一定数量罚款 ②法律、行政法规之范围内行使规定权 省级政府及其所在市政府与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政府地方规章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可设警告及一定数量罚款 ②法律、法规之范围内行使规定权 党组织、司法机关与其他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①无设定权 ②法律、法规、规章之范围内行使规定权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自行创制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其特点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自行创设,属于立法性权力范畴,而规定权属执法性权力范畴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 1、实施机关(主体资格制度) ㈠、⑴行政机关①履行外部职能不同于人事监察部门(内部) ②法定明确授权 ③授权与外部职能相一致 ⑵授权组织①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事业或企业) ②有熟悉法律法规及业务的人员 ③有相应检查、鉴定等技术条件 ④能独立承担责任如地铁公司、国境卫生检疫、免疫机构等 ⑶受委托的组织①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事业) ②熟悉业务的人员 ③以委托机关名义(不超过委托权限、不得再委托)如乡镇治安 ㈡、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是指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 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 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 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 发〔2012〕65号)、《*** 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 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 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 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 划每年1月15 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 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通讯器材; (三)导航定位设备; (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现场采样设备; (七)快速分析设备; (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九)打印设备; (十)夜间照明设备; (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授予的其他权利。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号令(XXXX)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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