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制度通告〔2004〕9号

(2004年12月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单位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指导、管理成员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为企业法律顾问统一办理注册。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规定办理注册。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实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二级法律顾问和三级法律顾问(以下统称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3年;或担任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八条成员单位总法律顾问由企业领导提名,在听取集团公司意见后,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成员单位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应报送集团公司办公厅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组织做好企业重大合同管理、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工商事务、知识产权管理、诉讼仲

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五)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负责本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大型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成员单位设立法律顾问机构或设置专(兼)职法律顾问后,应报集团公司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参与或根据授权组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七)负责或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提供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法律顾问履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的法制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成员单位在报送集团公司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成员单位发生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根据本企业关于职工奖惩的有关规定,对忠于职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法律顾问人员不称职的,本单位可以解聘,并报集团公司办公厅备案。

第三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牟取私利、违法乱纪或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成员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成员单位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7月3日发布的《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核投发〔2000〕48号)同时废止。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 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原则为一年。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 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普法工作; (七)负责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九)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等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职业资格),现有法律事务岗位

管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四〇四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附件2 中央企业金牌青年志愿者名单 (共138名) 1.管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四〇四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2. 3. 4.赵淑霞 胡冬梅 汪于清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508 所中 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7120厂中 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院第808所 5.刘江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第四研究院江北机械工程 6. 7. 8. 9.肖红辉 段君成 刘德龙 景兰淼 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六一基地贵州航天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飞飞机制造总厂17 厂中 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 司 10.钱 11.黑锐 眈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第二○一研究所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信息中心 12. 李艳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产品制造 部 13. 李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矿区服 务事业部泾河园物业服务处

14. 王现芳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大庆石化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 物业管理中心龙凤物业二所 15. 庞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九江分公司煤制氢运行部 16.陈红敏 17.欧真富 18.张玉辉 19.韩克勤 20.吕明玉 21.白付东 22.凌维财 23.卢建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南社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能源发展油田建设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江苏苏州供电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文登市电业总公司德利源投资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国家电网公司陕西公司延安供电局市区电力局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网隆安供电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番禺供电局营业部 24. 綦芳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网公司玉屏供 电局 25.张大鹏 26.聂志军 27.宋方刚 28.宋丽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澜沧江公司漫湾水电厂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江西公司罗湾水电厂 29. 王俊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电国际江苏常熟发电有 限公司 30. 周晓白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601985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2020-12-12

证券代码:601985 证券简称:中国核电编号:2020-087 债券代码:113026 债券简称:核能转债 转股代码:191026 债券简称:核能转股 债券代码:163678 债券简称:20核电Y1 债券代码:175096 债券简称:20核电Y2 债券代码:175285 债券简称:20核电Y3 债券代码:175425 债券简称:20核电Y5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中核汇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转让标的公司名称:中核汇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汇能”) ●本次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收购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持有的中核汇能100%股权,由于中核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中核集团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公告作出之日,公司涉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方股权收购类的事项如下表所示: 若上述交易最终未能摘牌,公司本次董事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参股投资中国铀业有限公司金额和本交易金额合计仍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号 法定代表人:余剑锋 注册资本:5,950,000万元 经营范围: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专营;核军用产品、核电、同位素、核仪器设备的生产、销售;核设施建设、经营;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铀矿勘查、开采、冶炼;核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核技术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国防、核军工、核电站、工业与民用工程(包括石油化工、能源、冶金、交通、电力、环保)的施工、总承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机械、建筑构件的研制、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承包境外核工业工程、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

【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

【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档案 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顾问档案管理,根据《律师法》、《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工作由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顾问办),顾问办设在区法制办,区法制办主任兼任顾问办主任。 第三条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法律服务,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顾问办负责。 第四条顾问办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顾问办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分别立卷归档。 第六条法律顾问档案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七条法律顾问档案由顾问办统一保管,法律顾问因故不担任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八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第九条业务办结后,由相关处室如实填写《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单》,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

文书材料,报顾问办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档案应按照封面、卷内目录、服务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顾问办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失职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借阅档案应经顾问办主要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凡涉及国家机密或相关处室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二种。 凡属长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凡属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顾问办负责解释。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标准化案例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标准化工作经验分享 一、中国核建企业简介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简称中国核建)于1999年在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是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资产经营主体,主要职责是:“承担核工程、国防工程、核电站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任务”(国函…1999?54号),2004年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主业为“军工工程,核电工程、核能利用,核工程技术研究、服务”。 中国核建集团公司弘扬“创新发展、勇当国任”的企业精神和“至诚至信、惟专惟精”的经营理念。截至2010年末,中国核建集团公司实现了年初制定的20%的增长速度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得到较好体现。 在军工工程领域,中国核建集团公司承担了大量的国防科技工业军工建设任务,积累了丰富、先进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在高精尖和技术、保密等要求较高的军工建设领域以及核军工工程领域形成了独特的优势,成为国防军工工程的主要承包商之一。 在核电工程建造领域,中国核建集团公司作为全球唯一一家连续30多年不间断核电建造的企业集团,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了我国压水堆、实验快中子反应堆、重水堆等多种不同堆型核电站的建造,具

有30万、60万、70万、100万千瓦级各个系列机组的建造能力与业绩,完成了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一期、二期工程建造,同时已经具备AP1000、EPR先进压水堆建造能力;形成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核电建造管理模式,承担着我国大陆所有在建核电站核岛部分的建造任务。 通过产学研结合,开拓以高温气冷堆、低温核供热堆为代表的核能利用业务,逐步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技术水平;积极开拓核技术服务市场,努力实现中国核建集团公司产业链延伸的目标;面向市场,承揽大型民用工程建设,开展环保工程投资等多项业务。 二、中国核建企业标准化 (一)集团公司标准化 1、19004管理体系建设 2011年,集团公司总部依据ISO9004:2009,融合了ISO14001:2004、OHSAS18001:2007、HAF003(1991)、《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标准和规范建立建立了综合管理体系,截止2014年6月30日,股份公司批准执行的各层次程序文件共171个,其中,A层次程序文件1个,B层次程序文件31 个,C层次程序文件139个。体系已基本覆盖集团公司总部层面管理的各个方面。 2、企业形象视觉识别规范手册 为树立集团公司完美、统一的企业形象,加快企业管理现代化步伐,集团公司组织编制了《企业形象视觉识别规范手册》,是公司企业形象的重要文献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作为公司标准化的最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它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要求 (试行)

GP/CNNC.Z04-01-2013版次:1 中国 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要求(试行) 2013年11月19日发布 2013 年11月19日实施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合格供应商评价专家委员会 目录 1 目的和范围.................................................................................................... 2 2 术 语 (2) 3 对合格供应商的要求.................................................................................... 3 3.1 基本要 求 .................................................................................................... 3 3.2 具体要求 (3) 4 参考文献 (9)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要求 1 目的和范围本文件规定 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应满足的基本 要求和产品质量、质保能力、技术能力、商务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目 的是建立起合格供应商选择和评价准则。本文件适用于集团公司合格供 应商的选择和评价。 2 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2.1 合格供应商 信用状况及经营的稳定性达到采购方要求,经评价具备持续提供合格产 品能力的供应商。 2.2 评价由评价机构证实供应商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

符合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审准则的评定活动。注:合格供应商评价活 动包括供应商申请的受理、资料评审、现场(源地)评审、审议、评审 结论审定、评审结论批准、合格供应商证书颁发、合格供应商名录发布 及动态管理等。 2 3 对合格供应商的要求 3.1 基本要求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 具有法人资格;(2) 税务登记;(3) 提供的产品在经营执照范围内;(4) 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5)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2 具体要求除满足基本要求(见3.1)外,合格供应商还应满足产品质量、质保能力、技术能力和商务能力四个方面的要求。 3.2.1 产品质量供应商拟提供产品的质量特性(如:物理特性、功能特性)应满足产品标准要求和(或)采购要求。3.2.1.1 与产品标准的符合性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1) 满足适用于产品的法律、法规要求;(2) 符合产品标准、规范要求; (3) 依据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4) 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3.2.1.2 与采购方要求的符合性 (1) 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3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 名录发布和证书管理规定

GP/CNNC.Z07-01-2013 版次: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 名录发布和证书管理规定 (试行) 2013年11月19日发布 2013年11月19日实施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专家委员会

目录 1 目的和范围 (2) 2 术语 (2) 3 职责 (2) 4 合格供应商名录发布 (3) 5 合格供应商证书颁发 (4) 6 合格供应商状态的声明 (6) 7 不正确使用合格供应商证书的处置措施 (6) 8 参考文献 (7) 9 附录 (7) 附录:合格供应商证书式样 (8)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 名录发布和证书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以下简称合格供应商名录)发布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证书(以下简称合格供应商证书)的内容和管理要求,目的是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和合格供应商证书管理制度,规范合格供应商名录发布和合格供应商证书的正确使用。 2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如本文件中的术语与有关标准中的有所不同,应以本文件为准。 2.1 合格供应商名录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发布的名录。 注1:合格供应商名录包含有条件合格供应商。 注2:合格供应商名录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媒体。 2.2 合格供应商证书 颁发给合格供应商的证明文件。 3 职责 3.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职责包括: (1)管理和监督合格供应商名录信息平台中信息的更新和有效性; (2)管理和监督合格供应商证书的使用。 3.2 评价机构的职责包括: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 - 1 -

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综合办作为主办部门。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 (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 2 -

中核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是中国规模最大的核工程综合安装企业,创立于1958年,隶属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公司管理严格、技术实力雄厚,尤以核电工程、国防军工工程和石化工程安装施工见长,多次被党和国家领导人誉为重大工程建设的“国家队”、“铁军”。 50余年来,公司承担了中国大陆全部核军工、核电站核岛以及大部分核科研安装工程,在石油化工、轻工纺织、环保、建材、汽车、火电、航空航天、电子等基础建设领域中创造了多项优良纪录。公司先后50余次荣获包括鲁班奖在内的国家级奖项。2002年经国家建设部核定为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 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在国内十多个省市设立了多家具有安装施工能力的工程公司和项目部;目前拥有自己的管道专业化公司、通风专业化公司、机械专业化公司、电气专业化公司、人力资源专业化公司和后勤公司等。 公司首家拥有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取得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取得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被银行评为AAA级信用企业,2003年又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优秀企业”。 在核工程领域,公司安装完成了包括大型石墨反应堆、大型浓缩铀生产厂、核动力装置及各类实验性反应堆,为我国“两弹一艇”的研制成功和核工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先后承建了我国第一座核电站-秦山核电站(300兆瓦)核岛及辅助系统(BOP)的安装工程,广东大亚湾核电站(2×900兆瓦)核岛安装工程,广东岭澳、秦山二期、秦山三期核电站均实现了提前投入商业运行,清华大学高温气冷反应堆(核岛及辅助系统)顺利实现实验成功,江苏田湾核电站成功实现并网发电并全面投入商业运行,岭澳二期和秦山二期扩建工程、辽宁红沿河、福建宁德、广东阳江核电站核岛安装。(公司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d16414999.html,) 招聘项目部: 各项目部需求以下专业人才: 薪酬待遇: 岗位学历 年 龄 时 间 待遇备注 技工初中 或中 技以 上 18岁 —30 岁 第一 年 2000元/月(基本工资)+150元/月(生活补贴)+1500元 /年(过节费)+200元/月(高温/防寒补贴)+加班费+奖 金 生活补贴 为每月150 元,超出部 分由员工 自己承担。 满一 年后 岗位定薪(基本工资)+150元/月(生活补贴)+1500元/ 年(过节费)+200元/月(高温/防寒补贴)+加班费+奖金 招聘时间: 8月1日—10月31日1、用工方式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 核建办发[2000]14号 2000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制定、修改、颁布规章制度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适应依法治企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章程》以及集团公司制定的《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规章制度是集团公司为管理其各项工作制定的规定、规程、程序、办法的总称。 第三条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分为三级。 一级规章制度是涉及集团公司重大决策、有关集团公司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的设立、职责及工作规则的重要规定。 二级规章制度是对集团公司某一方面业务、但关联较多、比较重要的工作所做的规定。 三级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公司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实施一、二级规章制度而制定的有关规定或实施细则。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符合集团公司的章程,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五)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六)在明确职权的同时,必须明确规定相关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第五条办公厅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计划、审查规章制度草案、协调规章制度发布程序、收集规章制度执行状况,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方案。 第二章规划和起草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集团公司应制定并颁发的规章制度的计划,由部门主任签署意见。送办公厅。 制定规章制度的计划应当包括规章制度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依据、建议起草部门、参加部门及完成起草工作的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办公厅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计划进行综合、协调、补充,并召集有关部门充分讨论,编制出集团公司制定规章制度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署生效。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可直接决定某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署生效。 第九条对一级规章制度,应组织专门的起草小组来起草。 对二级规章制度,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或与该项工作关系最密切的部门牵头起草。 对三级规章制度,由各部门根据相应的职责组织起草。 第十条规章制度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有以新的规定取代原规定的,应当写明予以废止的原规定的名称及发布时间。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分章,章可分节。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确定主题,草拟提纲。 (二)收集资料,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四)撰写草案。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

关于印发《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管理规程(第一版)》的通知 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各成员单位,各职称系列工作办公室: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制度,加强评聘工作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明确评聘工作步骤,确保评聘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第一版)》。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评聘工作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确保评聘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层级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人事关系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臵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臵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规定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和待遇;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合理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由各相关单位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有效监督,并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据事业、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与特点实行依法、分类管理;对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实行分类指导;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 (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人力资源部,统筹管理集团公司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三)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系统、机构专业技术职 务的评聘工作; (四)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各级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职能部门,须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大力推进风险评估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时间:2012-09-05 文章来源: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是国家核科技工业的主体,国家战略核 力量的核心和中坚,国家核能发展和核电建设的主力军,核燃料专营供应商,核技术应用的骨干,肩负着确保国防力量建设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职责。在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考核中,中核集团于2005-2011 年连续七年获得年度考核 A 级。 一、全面风险管理整体情况 自2006 年以来,中核集团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国资委的要求,遵循“集团运作、专业经营” 的指导思想,确立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重点先行”,“重在防范、重在实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思路,并将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分“局部试点、全面推广、整合优化”三个阶段,分步骤、分产业地推进,目前中核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已经进入了“全面推广”阶段。 (一)风险管理组织得到完善 中核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是集团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下设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集中审议,协调解决跨部门风险管理重大事项。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集团公司审计部设立风险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和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 (二)风险管理流程规范实施 一是深入开展风险评估。中核集团以风险评估为切入点,推动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制定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操作手册》(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操作手册》),统一了评估方法。明确了各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要求,要求所有成员单位在上报风险报告前必须开展全面风险评估。按照国资委《关于2012 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强化了对重大事项的专项风险评估。 二是落实风险管理责任。中核集团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风险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具体风险责任分解到集团领导、具体业 务部门和产业板块,明确了业务部门对于风险管控的具体职责,逐步促进风险管理流程与具体业务的融合。 三是将风险管理纳入考核。2012 年,中核集团将风险管理指标纳入集团公司对副职领导的考核责任书中,在集团公司总经理与各位副总签订的考核责任书中,明确了具体的风险管理责任。中核集团明确风险管理工作是集团对成员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按照集团年度绩效(约束类指标)考核办法中“风险管理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自2008 年以来,中核集团每年均对成员单位进行了风险管理指标考核。 (三)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 中核集团内部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按年、半年、季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2012 年,中核集团已连续三年向国资委报送了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共有67 家成员单位经风险评估后向集团公司报送了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核电、核燃料、地矿板块和一些重点单位提交了半年度风险报告,一些单位还按期报送季度风险管理报告,对突发的重大风险做到随时报送。 二、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主要做法

天津市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对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或管理制度,指导和加强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期办理资格证书注册管理手续。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的注册备案和执业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委托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和保障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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