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思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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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85年4月I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继承法》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共五章37条

总则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

附则

继承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全民的财产继承权,维护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发扬家庭成员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的好传统有重要的意义。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继承{就是公民死亡后,依法将其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

律制度}

?被继承人

?遗产

?继承人、受遗赠人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2.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因履行义务而享有继承权(如丧偶的儿媳、女婿),并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丧失继承权(如虐待、遗弃被继承人);

各继承人中根据尽义务情况不均等地分配遗产。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还体现在遗赠扶养协议之中,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

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协议约定,扶养人自愿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设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利于保证孤寡老人安度晚年。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只有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才有权接受遗赠;

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遗赠人在遗赠中附加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遗赠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条件和家庭职能所决定的,也是实现法律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的必然要求。

继承法对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例如在遗产分配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等。

4.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二.继承权及遗产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是公民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婚姻、血缘、收养)继承权只存在于公民或公民个人之间。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继承权只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

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产生后,期待权才能转化为既得权。)

案例:

有一对老年夫妻,有一儿一女,大儿子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女儿因虐待罪和遗弃罪被判一年,两位老人恨儿女不争气,悲愤而死。

问:他们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二)、继承权的丧失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案例:

兄妹四人,其父亲于2010年5月去世,5月中旬兄弟俩各分得父亲遗留的房屋各四间,两个妹妹都已结婚成家,当时没有提出异议。2013年6月,一个妹妹通过普法教育知道了继承权男女平等,提出继承父亲房产的要求,并诉讼到法院。

问: 她能否胜诉呢?

诉讼时效:

指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定时间。

继承法规定:

1.知道继承权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2.不知道其继承权遭受侵害,自继承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出诉论。

(三)、遗产及其范围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法律特征:

(1)时间性

(2)财产性

(3)专属性

(4)统一性

案例:

张某父母早亡,与哥哥相依为命,哥哥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张某继承了哥哥三万元的存款和一部摩托车等全部遗产。一日,哥哥的同事拿来了一张1800元的借条。

问:这1800元借款张某该不该还。

分析:

张某有义务还,权利和义务要同时继承,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和债务。”

但税款和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的责任。

遗产的范围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其他劳动和其他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包括公民私人所有房屋及其基地使用权、各币种储蓄及各类个人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合法拥有的文物和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为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三、继承的种类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发生在以下场合: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生于遗嘱人死亡;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确定)

案例:

有兄弟两人自幼丧母,由父亲和继母李某抚养成人,大哥婚后分居单过。父亲于1995年病逝、弟弟与继母住在一起,相互照顾。弟弟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哥哥料理了其弟弟的丧事,跑到弟弟生前单位谎称继母去世了,将弟弟全部遗产占为已有。继母李某得知此事,要求继承这笔遗产,但遭大儿子的拒绝,并说:“我是他的亲哥哥,而你不是我们的亲生母亲,”协商不成,继母李某起诉到法院。

问:哥哥和继母谁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的亲疏不同、共同生活的情况不同和经济依赖的程度不同等因素,将法定继承人划分为两个不同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

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方能继承。

案例:

张安夫妇有一个6岁独生女张丽,在一次事故中,一家三口不幸全部遇难,丧事料理后,张安唯一的亲人已出嫁的妹妹张静,拿走了全部财产共23万。张安妻子的唯一亲人其父孙文认为,遗产应分得一半,属于他女儿的部分,他有当然的继承权,双方发生争执,孙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

辈分不同,推定长者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

不发生继承,有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份额(前提是被代位人有继承权)。

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

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

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

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1.遗嘱继承及特征

遗嘱继承——指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

接受遗嘱指定继承的人叫遗嘱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有行为能为;

(3)设立遗嘱不能代理;

(4)遗嘱必须是有一定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立遗嘱人立遗嘱后亲自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的遗嘱。

(2)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3)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

容,由他人代书;

第二,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

录音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磁带中所录制的须是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

第二,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录音遗嘱设立后,应将录制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须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形下作出的。危急情形解除后,遗嘱人能够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的有效条件: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的成立,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

(1)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赠人,

遗嘱中指定受赠与的人为受遗赠人,

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的法律特征:

(1)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2)遗赠是无偿的,死后的法律行为;

(3)受遗赠人是继承之外的其他人;

(4)遗赠的标的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

(5)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

(6)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是:

(1)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遗嘱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不承担清偿遗嘱人所欠税款和债务的义务,只是在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清偿了遗嘱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以后才接受遗赠的财产。

(3)取得遗产的方式和途径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依照遗嘱的内容直接取得遗产;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并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遗产。

注: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

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时不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遗赠附有义务,须履行义务。

四.遗产的处理:

?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集体;

?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从遗产中偿还。偿还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不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

汪某死后遗留6万元钱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汪某有2个儿子、2个女儿,只有小女儿还在上大学读书。汪死后,在家的三个子女经协商平均分割遗产。在外地念书的小女儿得知此事后,返回家里,提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遗嘱指明将6万元留给小女儿。其他哥姐认为这是做父亲的偏心,不公平,应当按照每人一份分割遗产。

问:继承开始后是按遗嘱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

提示:

此案涉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那一个效力更高的问题。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些规定说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遗嘱的效力,遗嘱高于法定继承的的效力。

上述案例应按遗嘱继承,60000元遗产由小女儿继承。

事实上,汪某这样做既合理又合法。几个哥姐均已独立生活,唯有小女读大学,将60000元留给小女儿读书是作父亲的义务。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继承。”据此可以判定,汪某的作法是完全正确的。

案例:

刘家店镇前吉山村的李老先生中年丧子,后独自抚养孙子小李上学,照顾其生活。李老先生除小李父亲外,还有两个女儿,均已结婚,生活稳定。小李的两位姑姑定期回来看望他和爷爷,适当照顾二人生活。今年7月份,年迈的李老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留下老房5间。小李要求以孙子的身份继承房屋,两个姑姑却说小李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权继承李老先生遗产。

问:1、小李姑姑的说法是否合法?

2、该案该如何处理?

思修法律制度及案例分析

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 用原则。 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 实施民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满18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民事行为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由于民事主体不可能亲自进行所有的民事行为,而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委托他 人代理,因此也就产生了代理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的物权。 ●债权是指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 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 利。 ●人格权是指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等具体权利。 ●身份权是指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所有权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债权 1、合同之债 2、侵权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婚姻法PPT整理(思修相关资料)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个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程序 –程序 –婚约和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 –当事人本人自愿,不是父母或第三人自愿。 –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通婚)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外祖) 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女)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对象: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

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在时间上一般表现为短暂、临时的特点。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具体到本案中,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我们需要弄清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2、双

《婚姻法》、《继承法》测精彩试题(带问题详解)

婚姻法与继承法随堂测试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 4.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5.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的人均可结婚。(×) 7.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11.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12.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3.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 1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6.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税务,也负有清偿的责任。(√ ) 17.丧偶儿媳带着年迈公婆改嫁,虽仍照顾公婆生活,但不能再做第一顺序继承人了。(×)18.甲和乙的外祖母是表姐妹,故甲和乙不能结婚。(×) 19.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20.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2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 ) 22.继子女和继父母、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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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85年4月I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继承法》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共五章37条 总则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 附则 继承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全民的财产继承权,维护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发扬家庭成员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的好传统有重要的意义。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继承{就是公民死亡后,依法将其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 律制度} ?被继承人 ?遗产 ?继承人、受遗赠人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2.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因履行义务而享有继承权(如丧偶的儿媳、女婿),并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丧失继承权(如虐待、遗弃被继承人); 各继承人中根据尽义务情况不均等地分配遗产。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还体现在遗赠扶养协议之中,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协议约定,扶养人自愿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设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利于保证孤寡老人安度晚年。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只有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才有权接受遗赠; 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遗赠人在遗赠中附加义务。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 马忆南编写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功能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婚姻家庭法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一旧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二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概况 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1、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2、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3、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二婚姻家庭法和相关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亲属概说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和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及其类别 二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概说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 2、当事人须到达法定婚龄 3、当事人的结合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2、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三节结婚程序 一婚约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三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制度在结婚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原因 2、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 三可撤销婚姻 1、婚姻撤销的原因 2、婚姻撤销的宣告程序 四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 2、对当事人子女的后果 第五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的姓名权 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四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1、婚姻住所决定权 2、同居义务 3、忠实义务 4、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2、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3、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二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外国立法例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

婚姻法知识问答 1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无效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多少? 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具体包括哪些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7婚姻法规定的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什么?

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按我国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思修案例分析与论述

案例分析题 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答案:(一)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二)大学生要养成诚信道德(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3刘甲与刘乙系同村邻居。2008年4月20日,两人为了宅基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刘甲首先出手打了刘乙胸部一拳,刘乙随之还击,猛击刘甲的脸部,致刘甲鼻梁骨折、右眼部红肿并伴有少量出血,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刘甲要求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刘乙以刘甲首先出手打他为由拒绝赔偿。2008年8月20日,经乡司法助理员调解,刘甲与刘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于同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事后,刘乙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刘甲多次催讨未果,于2009年6月15日再次找乡司法助理员要求解决。在乡司法助理员表示无能为力后,刘甲就决定向法院起诉。可是乡司法助理员说:“你现在才想到去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请你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不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分两种: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据此,该案似应过了诉讼时效。但是,该案已不属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案,而是属于债权案。因为调解,刘乙已经答应赔款。因此,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4.甲某明知乙某出售的香烟是假烟,但因价格便宜,遂购买了两条。因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所以甲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错。因为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甲乙双方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5.王某因有外遇,欲谋杀妻子李某,将买来的毒药藏在房间内的隐蔽处,伺机投毒杀人,不料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毒药并将其销毁。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错。因为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犯罪未遂必须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才能成立。在着手之前,只能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王某行为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应属于犯罪预备。 1、2004年3月15日,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被逮捕。临刑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马加爵进行了专访。记者问:“事情的发生,改变了你的这些想法?”(指他对“成功”的理解——引者注)马加爵回答:“肯定改变了,是失败了。我觉得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这几年没有什么追求,就很失败。” 结合以上案例,请分析:(1)、理想和信念在人一生中的作用是什么?(2)、通过该案例能获得何种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谈谈为什么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1、(1)、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的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2)、能联系实际谈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结合教材P32—33展开分析即可。 2.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 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3.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 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5. 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婚姻法与合同法

婚姻法与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毕业论文推荐选题 婚姻法: 1、试论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完善 2、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3、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4、如何完善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5、从“黄某赠与二奶房产案”谈民法原则与具体规则的适用 6、监护制度研究 7、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8、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 9、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10、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法律适用 11、我国夫妻财产制研究 12、离婚后子女之监护抚养制度研究 13、非婚生子女之确认 14、非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 15、婚姻无效后的财产清算 16、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探讨 17、对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18、无效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19、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20、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 21、建构适合中国现状的婚姻效力制度 2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探视权制度的完善 23、论合立遗嘱 24、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 25、论丈夫生育权及其保护 26、论“无婚者”的生育权 27、“谦抑”是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应有态度。 28、两性关系模式及法律调整 29、民事保护令之适用研究 30、如何评价婚姻登记中的签字声明(宣誓)制度 31、婚约赠与之性质及法律属性 婚约性质、财产赠与、婚俗、婚姻文化 32、物权法及合同法背景下的夫妻财产制度设计 33、民法典中亲权与监护制度如何协调 34、非婚生子女确认诉讼制度设计 35、代孕法律问题研究 36、协议离婚制度设计 37、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继承法: 1、“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

2、继承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 3、遗嘱形式及效力 4、公序良俗原则对于遗嘱效力的影响 5、继承法的价值选择 6、继承顺序与应继份 7、配偶继承顺序及其应继份的立法考察 8、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之范围 9、继承法的伦理基础 10、继承法修改意见 11、遗产范围界定 12、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3、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14、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 15、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探讨(正当性何在) 16、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合同法: 1、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3、论无效保证合同 4、关于合同责任的若干制度研究 5、论可撤销合同 6、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继承法对大学生的意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对大学生的意义 篇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讲义 第一讲亲属法概述 一、授课内容安排与教材 第一讲亲属法概论 第二讲、第三讲亲子关系 第四讲、第五讲收养、监护与抚养 第六讲婚姻的成立 第七讲、第八讲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讲、第十讲婚姻的解除 教材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四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年 婚姻法及三个司法解释 二、亲属法的对象:家庭 1现代社会的典型家庭形态:核心家庭。

家庭形态模型: 构造:夫妇与未成年子女,或者是再加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三代家庭。历史:近代社会开始出现该种家庭形态。 机能:该种家庭形态以爱情为基础。 2家庭形态的多样化 我国:丁克家庭、单身家庭(独身或结婚又离异的单身家庭)、单亲家庭等欧美诸国的家庭形态在经历更加激烈的变化。 学习亲属法,一方面需要理解现行婚姻家庭法的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关注处于变化中的家庭形态。 三、亲属法的性质与理念 (一)亲属法的理念: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区别与联系 1、“身份法,身份行为”这一概念的价值。 自然人基于身份关系所拥有的权利称为身份权。身份权是专属权,不能转让不能由他人代理行使,不能继承。发生身份法上效果的行为称为身份行为的提法是针对财产法,强调亲属法的特殊性时提出的。 2、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区别 财产法是“理性的”、“经济的”、“计划性的”, 身份法是不理性的、是感情的,是没有选择余地的。 财产法上的真意保留制度: 财产法上的虚伪表示制度:

3、婚姻中的“意思”。 婚姻的成立要件: 实质要件: 结婚的真实意愿 没有法定禁止结婚事由: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严重疾病、未达法定婚龄形式要件:婚姻登记 形式意思说与实质意思说: 化 古代和近现代的婚姻法的侧重点是身份关系。 随着家族制度、父权制度的崩坏,随着经济生活单位的个人化,身份的主宰范围逐渐变小。 (二)亲属法的性质: 1、事实性 与财产法相比,亲属法中“事实”与“意思”的地位一样重要。在家庭生活中往往会有没有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仅仅是事实关系在不断积累的请况。 2、局限型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所有纠纷都进行诉讼解决是不现实的。在亲属法的领域更是这样,产生纠纷后不靠法靠习惯,不靠诉讼靠合意(台湾的亲属会议)的情况很多。 3、自由、平等与连带(社会连带思想) 4、自律与支援:

思修参考资料 案例

刑法 问题思考: 问:在2006年的1月份,张某因为涉嫌抢劫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据他自己交代,仅仅在2000年抢劫过一次,听说法律上有关于两年的诉讼时效的说法,那么张某的这种情况是不是已经超过了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了呢? 答:张某仍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不能把民法当中的诉讼时效问题与刑法当中的追诉时效问题混淆了。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可以不再追诉,其中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经过5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经过10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经过15年;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要经过20年。由于张某涉嫌的罪名是抢劫罪,最高量刑幅度是死刑,因此不属于超过追诉时效。同时《刑法》第88条还规定,在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为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因此,刑事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非常少见 民法 案例:亡妻配"阴婚" 索赔获抚慰 ――荒唐的侵害尸体权利的侵权案 2005年3月10日,河南省林州市某村49岁的村妇常某在村边洗菜时不慎落水身亡,其胞兄常甲带娘家10多人当即将尸体拉走,并以抢救不及时为由,要求常某的丈夫郑某出款6000元方可领回尸体。郑某因不同意拿钱而未能将尸体拉走。几日后,常甲等人在未通知郑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常某的尸体火化,并由常某胞弟常乙签字后将骨灰领出。后二常将骨灰交由魏某,与其亡兄的骨灰合葬配了“鬼妻”,魏某支付了常某娘家人现金5800元。郑某怒上法庭讨要亡妻骨灰。林州市法院认为,三被告在死者配偶郑某不知情法情况下,将占有尸体并将尸体火化,将骨灰交由第三人处置,侵害了原告对其妻骨灰的埋葬、祭祀、管理的权利。鉴于常某的骨灰已与他人合葬,如若挖坟掘墓,有悖当地民众共同遵守的民俗,因此,对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郑某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投票选“贼”实荒唐,侵害名誉须赔偿 超市饮料丢失一瓶,超市店主竟然通过投票的方式确定窃贼,因而引发名誉权侵权案件,也算离奇案件一宗。 本案受害人陈某受雇于广西某超市担任保安员,负责门市部及各楼层的保安工作。2004年4月6日,该超市店长发现存放在四楼的一瓶饮料被人偷喝,在员工会议上询问当天上午有谁上过四楼,有几名员工举手表示自己没有上过四楼,陈某没有任何表示。数日后,店长找到陈某,称有人在4月6日上午看见陈某上过四楼。陈某回忆后表明,当天上午9时因上卫生间曾到过四楼,但未动过任何商品。5月14日中午,店长召集本店37名员工,采用投票的方式确认偷窃者,认为是陈某所为的就在投票单的“认同”栏内打勾,认为不是陈某所为的在“否定”栏内打勾。在验票后当场向员工宣布投票结果:2票认同、3票弃权、32票否定(认为不是陈某所为)。尽管投票结果如此,但陈某认为店长投票选“贼”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店主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侵权责任。

婚姻与继承法名词解释2

婚姻与继承法名词解释2 .txt没有不疼的伤口,只有流着血却微笑的人有时候给别人最简单的建议却是自己最难做到的。 77、亲子法,指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非婚生子女眉头等规定为其主要内容 78、亲权,原义指父母基于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古代法中的亲权强调父母的权利,亲权的行使以父为主,亲权人对处于亲权之下的子女具有绝对的支配权。近现代法中的亲权,以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和保护为主要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79、婚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对称,指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80、抚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 81赡养,赡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 82、非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这种子女的父母不具有夫妻身份,子女是在婚姻关系以外受胎而出生的。 8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从而确定双方的亲子身份和权利义务,认领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8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因一定法律事实发生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这是法律事实包括认领和生父母结婚 85、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对其父母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

86、人工生育子女,自然生育子女的对称,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不同于自然生育的人式方法所生的子女,目前人工生育的手段主要有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生母亲,等。 87、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扒定为婚生子女, 88、婚生子女的否认,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 89、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90、立嗣,亦称立后或过继,指男子在无后时可择立与其同宗者之子为嗣子,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使以男子为中心的家统绵延不绝 91、寄养,指父母出于某种特殊情形不能亲自抚养子女,因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受托人和被寄养的子女间,并无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 92、被收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所要成立的收养关系的一方主体,即养子女,。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宝情形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93、送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收养行为中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无送养人的送养行为,收养行为无法完成的。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94、收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所在成立收养关系的一方主体,即养父母。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公民可以作为收养人 95、xx: 指父母双亡的儿童,按照我国有关部门的有关解释,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96、无效收养行为,指欠缺收养行为的法定要件,因而不具有收养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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