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办理委托提取还贷须携带和提供的材料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或者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卡;

3、贷款职工的储蓄还款存折(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

4 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

二、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时间

1、原则上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委托协议书》;

2、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申请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3、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如果需要变更委托提取还贷方式,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办理终止原委托协议、签订新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三、委托提取还贷操作

1、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的12倍余额。贷款银行操作以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则不予操作逐月还贷,直至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时,再次操作;操作时间为每月的15日。

操作时,贷款银行每月从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中划转大于规定余额的月缴存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月缴存额小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不足部分由职工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月缴存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公积金(住房补贴)额等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2 选择逐年提取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凡10元以下的尾数仍须留在该职工的账户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则不予操作;存在逾期贷款时,必须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及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金额再操作部分提前还贷,操作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

四、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注意事项

1、贷款职工须仔细阅读《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协议书》中的条款,对于协议内容不清楚的部分可向贷款银行提出咨询。

2、签订协议以后,在还款期内若协议中的有关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向贷款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3、已签订协议书的贷款职工及配偶需要终止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提取还贷操作时间的一个月前到贷款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终止协议书》。

4、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时,职工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操作提前还清贷款本息。对于委托提取还贷操作后,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贷款职工,可于委托还贷操作成功后前往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5、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范围只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未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的贷款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时,每年的1至6月的1至15日可到银行柜台转帐提取。

五、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程序:

见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流程

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 录入: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be17697263.html, 2011-9-14 人气:245372 项目内容 贷款 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一定比例的首付款,首付款加贷款金额等于所购房产总价款; 3、申请贷款前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它债务。 所需 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果有共有人,同时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工资主管部门盖章)。 4、借款人结(离)婚证复印件2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 6、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7、《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购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除外)。 8、《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1份。 10、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帐号。 注:①上述1-7项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需复印到同一张纸上; 户口本复印件需含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结婚的或离婚后未再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所有复印件使用A4纸;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需同时到场。②所购房产在郑东新区的,需提供《郑州市郑东新区房地产个贷抵押档案袋》、《郑东新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③借款人或配偶为非市中心公积金缴存户的,由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公积金贷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首付款提取。职工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二)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二、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统一办理的,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也可使用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加盖开发商财务专用章的首付款收据。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 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提取是大家都关心的事情,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调整潍坊市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提示 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一)首套住房: 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 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 0%; (二)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二、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

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增加承诺人选择。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承诺人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使用。借款人借款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部分与承诺人冻结的金额相等时,可以进行置换,置换后恢复承诺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状态。有配偶的承诺人需征得其配偶同意。 四、提高月还款额占月收入的比例。现规定执行的“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统一调整为:借款人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 五、放宽月收入的认定。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可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作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依据。配偶无公积金的,月收入以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为依据。 六、放宽用于抵押房屋的条件。所购房屋为期房,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借款人可用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用第三人住房抵押的房屋可以是家庭唯一住房。

公积金贷款须知

公积金贷款须知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很多单位都为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因政策的调整也能够用来贷款购买商品房!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方式,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注意以下事项:长沙公积金贷款流程基本如下: 一、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夫妻双方(若有共同还贷人,还需提供参与还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复印件3份;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3份;夫妇双方(参与还贷人)的月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占房价4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证明交存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售房单位出具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 二、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含其配偶),须由单位提供单位公积金账号及本人(含其配偶)公积金月缴额(单位在《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呈报表上填写并盖章。); 三、确定拟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城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进行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签订相关合同,办理有关手续。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在了解长沙公积金贷款流程后,贷款对象的了解同样很重要,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范本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借款人):_____(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以下称乙方) 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储蓄代扣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自营资金住房贷款帐号: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

单位按月住房补贴帐号:_______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 甲方和乙方提供经单位签章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委托丙方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合称住房资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代扣账户内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甲方和乙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仔细核对并确认填写的内容无误,已知悉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相关规定,并与丙方达成本协议: 1.甲方当月还款(不含提前还款和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丙方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的资金并划入甲方代扣帐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个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期限(当前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借款人应为房屋买受人(仅限夫妻)其中之一。房屋买受人为父母子女或亲戚朋友联名购买的,不予受理; (五)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原件; (四)购房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 (六)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原件; (七)借款人及配偶印章(1.5×1.5厘米正楷); (八)其他相关资料: 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异地贷款提供) 2、用工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人才代缴职工提供) 3、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或房屋税评价值查询单、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提供) 4、其他资料(特殊情况提供) 首付比例、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5%;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购买精装修房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组合贷款首付比例应当同时满足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要求。(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一手房以网签购房合同为准;二手房以房屋评估价格和实际成交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单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5万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一年,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12个月,不含补缴。配偶公积金缴存不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不满12个月、断交、封存、冻结)的,配偶公积金部分不参与计算。 借款人与配偶公积金账户之和大于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计算(累计缴存时间≥36个月的,时间系数为1.2; 累计缴存时间<36个月的,时间系数为1):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与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小于2万的:(1)账户余额合计不足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3)账户余额合计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基数之和的50%。借款人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按其月收入金额计算,需提供可证明有效收入的银行流水或完税证明。 贷款期限、利率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特殊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公积金贷款费用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贷款相关费用,如有单位或个人假借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投诉。 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向银行代理员提出 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人银行 指导填写相关表 格审核贷款资料 担保公司 审核资料 审批贷款 公积金中心 办理担保手续出具 担保办结通知书 抵押登记 公积金中心 银行 通知银行划拨贷款资金 售房单位发放贷款 申请人银行担保公司 公积金中心银行 银行 售房单位 向银行代理员提出 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核查项目、资料后确定贷款金额及年限 进行贷款调查录机 并签订组合贷款资料 审批公积 金贷款部分 办理担保手续出具 担保办结通知书 办理抵押登记 公积金中心 审批商业贷款、提交商业放款申请 公积金放款申请 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发放公积金贷款资金 发放商业贷款资金 买卖双方房产交易大厅 评估公司 公积金中心或银行银行 签订网签合同 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咨询 符合公积金 贷款条件的 评估房屋 出评估报告 填写贷款资料、签订贷款合同 公积金中心 担保公司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 办理担保手续出具 担保办结通知书 划拨贷款资金 至资金监管账户 担保公司房产管理部门 房产过户 抵押登记 过户办结 他项权利证明 担保公司售房人 划拨总房款 公 积 金 贷 款 流 程 二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流 程 组 合 贷 款 流 程 通知贷款银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持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本人提供。提取事由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租赁自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离、退休;□出境定居;□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工作;□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6个月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非广西户籍或非城镇户籍或合同期在一年内的;□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转入集中封存户届满6个月。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遵守下述承诺: 一、委托人承诺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一切资料、证件内容无虚假成分,并授权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公安身份证登记、商业银行房贷核算系统等外部信息系统查询本人及配偶相关信息,核实住房消费、还贷等真实性,因材料错误、信息虚假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如所提交材料、证件虚假,委托人应无条件退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绑定的银行借记卡发生遗失、注销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绑定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对伪造合同、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委托人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申请人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人(指模): 手机号码: 年月日

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设立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办理材料 (一)偿还公积金贷款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提取人I类银行卡 (二)偿还商业贷款 1、本人有效身份证 反映还款记录的还贷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流水清单 三、提取额度及次数 1、本人(及配偶)每年只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即两次提取相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 2、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金额,还贷期间内提取公积金累计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补充说明 1、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还贷提取参照(二)偿还商业贷款提取,另需提供购房材料; 2、夫妻双方跨市中心与马钢分中心提取的,应先提取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公积金。 六、办理途径

1、公积金业务大厅窗口办理 2、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APP 特色服务----业务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3、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特色服务----业务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4、皖事通APP ①搜索公积金----马鞍山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申请 ②搜索公积金----马鞍山偿还商业贷款公积金提取申请 七、办理机构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管理部) 八、办理地点 1.市本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A区公积金综合业务受理A3-A6窗口 2.分支机构、管理部地址(详见服务网点列表) 九、收费标准 无 十、办理时间 1、市本级:8:30-12:00,13:30-17:00 2、分支机构、管理部工作时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及注意事项

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个人购买自用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不断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建委文件(济银发[2000]1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 第五条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相当于购买、建造、维修自住住房费用的20%以上的自筹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职工所在单位或贷款银行认可的第三人同意为其提供保证方式担保; (五)同意出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证作抵押并办理住房保险,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前,借款人未领到房产权证书交给贷款银行收押的,应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方式的担保; (六)借款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间断3个月的不予办理)。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等)复印件2份。 (二)申请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2份。 (三)售房单位的售房许可证、营业执照、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 (四)抵押物或质押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借款人):委托人(借款人配偶): 被委托人(贷款银行): 为贯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的规定,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平等自愿协商,双方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一、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发生变化,愿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委托人已经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委托协议书内容及含义,并保证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同意办理委托还贷手续后不再操作公积金柜台提取还贷,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时间、方式均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 三、委托人事项: 兹委托被委托人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在贷款期限内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补贴账户)余额直接归还本委托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下的委托人的贷款。 委托人(借款人)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 配偶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

借款人贷款户账号;储蓄还款户账号(贷款银行填写) 。 四、委托人同意选择以下的第种还贷方式进行操作,且只能选择一种还贷方式。 (一)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二)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五、选择(一)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年的10月8日进行操作,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剩余金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 委托人在确定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后,须选择形式进行操作: A、缩短贷款期限。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剩余金额从还款计划的最后一期开始冲抵贷款剩余本金。 B、减少月还款额。即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剩余金额直接冲抵委托人的剩余贷款本金,并将冲抵后的贷款剩余本金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委托人在明确还贷形式后,还须明确第一次操作时间: □当年□次年 委托人明确当年操作的,则当年不得再进行柜台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人同意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则不予操作。 六、选择(二)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月的15日进行操作(2007年1、2月为首次受理月),操作以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

公积金相关知识点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非住房消费的提取: (一)、离、退休职工的提取: 1、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职工离、退休证或上级人事劳动保障机关已批准离、退休的证明材料(看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不需要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身份证年龄为准,男60周岁,女50周岁; 3、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1、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境定居的提取: 1、提供户口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应为出境定居)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四)、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取: 1、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取: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当年与单位解除合同的红头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未就业证明(档案存放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或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提取: 1、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有效法律文书及复印件一份; 2、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注:死亡人如无合法继承人的,不予提取。 二、住房消费的提取: (一)、购买新商品房的提取: 1、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提供不低于购房款30%的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_规章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_规章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05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提取是大家都关心的事情,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关于调整潍坊市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提示政策调整的内容:一、降低贷款首付比例。(一)首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 (二)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二、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增加承诺人选择。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承诺人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使用。借款人借款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部分与承诺人冻结的金额相等时,可以进行置换,置换后恢复承诺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状态。有配偶的承诺人需征得其配偶同意。四、提高月还款额占月收入的比例。现规定执行的“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统一调整为:借款人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五、放宽月收入的认定。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可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作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依据。配偶无公积金的,月收入以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为依据。六、放宽用于抵押房屋的条件。所购房屋为期房,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借款人可用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用第三人住房抵押的房屋可以是家庭唯一住房。特别提示:按照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部门的规定,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在正常还款期间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抵押物,须提前偿清全部贷款才能解除抵押,然后再以变更后的抵押物重新申请贷款,办理抵押手续。因此,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慎重选择抵押物。七、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政策。取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应情形下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的规定。借款人可选择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选择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潍坊市将于5月1日起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正式通知将在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后公布。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预先了解政策变动情况,现发布提示性公告。具体规定以正式通知为准。关于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和制度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和制度 (试行) 第一部分备案 1、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前,要执行房屋开发商项目备案登记制度,各管理部、贷款管理科要明确专人负责 备案登记工作。负责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备案人员”要认真审核房屋开发商以下资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③国有土地使用证、④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⑧房屋明细表、⑨确定 楼幢位置的其它资料等。 2、房屋开发商申请项目备案准入时,备案人员应要求开发企业各提供一个在工行、中行、建行开设的账户。开发企业只同意在一家或二家银行开设账户的,由开发商说明情况,有关科长或管理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主任备案。 3、资料审核完毕后,备案人员要到项目现场核实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实际开发的项目是否与房屋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明细表一致、项目主体结构是否已封顶等内容。 4、备案人员填写《房屋备案审核表》(附件一),签 署审查意见。备案人员对备案情况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5、各管理部备案人员将《房屋备案审核表》报管理部主任签署意见。贷款管理科备案人员将《房屋备案审核表》报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6、进一步缩短商品房项目备案时限。房屋开发商备案 资料齐全后,备案人员要加强与房屋开发商的联系与协调, 及时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等工作并作出审核意见,因天气等原因需延期完成现场勘察的,注明原因后顺延。管理部主任或贷款管理科科长要在1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审核并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附件二)。贷款开发商保证金比例控制为贷款额的10%,如要低于该比例,要上报中心领导审批。 7、要严格公积金贷款的发放范围,只能对购买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发放贷款,严禁向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及阁楼等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办理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一律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备案: ⑴、证照等资料不齐全的; ⑵、未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材料的; ⑶、申请备案的楼盘未封顶的; ⑷、协助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骗取公积金、骗贷公积金贷 款并经公积金中心查实的; ⑸、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贷款条件 1、申贷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一年以上; 2、申贷人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必须与建行市三孝口支行、工行市城建支行、农行绿都支行或交行有按揭业务签约(协议); 3 、申贷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4、首付房款应不低于房价的20%,并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5、组合贷款中涉及商业贷款的,其首付、贷款次数、利率等相关规定由贷款承办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1、最高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借款人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可贷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月)×0.5×实际可贷年限,共有产权人、参与还款人不列入计算围; 最长期限:2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2 、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为准(详见还款金额表)。 三申贷人需提供的材料及份数(复印件及证明均用A4纸,在交行办理贷款需再加印复印件一份)

注:借款人、共有产权人需夫妻双方亲自到场签署借款合同,若委托他人代签,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均为A4纸,一纸一份。 直系亲属参与还款或有共有产权人(未满18周岁不得作为共有产权人申请贷款,已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的,须参照上表2、3、4、5、10、11、12项提供参与还款人、共有产权人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应如实提供,如有异议,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进一步核实。 四、填写注意事项 1、《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需在表头单位签章处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2、户口所在地具体填写派出所名称; 3、月收入栏填写金额须与本人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一致; 4、单位性质栏按如下分类对照填写:⑴国家机关⑵工业交通⑶邮电通信⑷商业贸易⑸房地产建筑⑹金融保险⑺水电气供应⑻科教文卫⑼农林牧渔⑽社会服务⑾其他; 5、职业栏按如下分类对照填写:⑴公务员⑵企事业高管⑶技术人员⑷职员⑸商业服务人员⑹生产人员⑺自由职业⑻其他; 6、所有表格、证明均需用水笔填写,涂改无效。 五、个人贷款办理的几项费用 1、印花税:贷款额的0.05‰。(税务部门收取) 2、公证费:贷款额x1‰,最低100元;(公证部门收取) 六、申请贷款办理程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审核服务。一楼业务大厅为贷款审核,二楼合同签订厅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公证、保险手续场所。办理时需申贷人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签约,有其他共有产权人或参与还款人的,共有

办理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办理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务备案有关事宜。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受托人姓名:性别:□男□女所在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与委托人关系: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受托人(签字):年月日 以上委托书系委托人本人出具,特此证明。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盖公章):年月日 办理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篇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由于工作变动,不能亲自办理离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手续,特委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年月日 办理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篇3] 昆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本人***(身份证号******),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贵中心为本人办理 公积金提取手续,请予以接洽为荷! 委托人:****(签名)2015年*月*日 办理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篇4]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于年月日和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户口迁回原籍。由

于本人目前不在舟山,现于年月日委托上述受托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取出事项,特此说明。 现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解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给贵单位。请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给予批准。 (备注:由于目前工作需要使用劳动合同原件,恳请贵单位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将劳动合同原件归还于我,谢谢.)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办理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篇5]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公积金账号:单位名称: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 兹有委托人,因不能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前还款)业务,特授权被委托人前去办理此项业务。凡因委托他人办理而产生纠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精品文档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银行,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 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提取还贷)的业务,方便借款人,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还贷范围和对象 1、范围 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2、对象 (1)1999年9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直系血亲;1999年10月起上述购房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受理查询单或复议单中确认的参贷人。 (2)用作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主贷人、配偶。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10元以下个位尾数以外的全部金额,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及利息之和。 三、还贷方式 一律采用“余额还贷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还住房贷款余额,并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提取还贷后借款人仍须逐月还款,逾期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四、提取还贷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为一年一次; 2、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不再转入借记卡、信用卡; 3、办理委托时间与划款时间相分离; 4、组合贷款提取还贷须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提取还贷后的金额不得复缴。 五、提取还贷授权书 1、签订授权书。 (1)借款人已开始还贷,贷款银行寄发办理《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通知;提取还贷人凭通知到贷款银行签订授权书,授权书至贷款本息结清自行终止。 (2)新贷款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授权书。

(完整版)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doc18页)(完美版免费下载)

№:漯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审批书 借款人: 单位: 目录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1)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3) 三、借款申请人基本证明 (4)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材料 (7) 五、担保措施有关材料 (9) 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14)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贷款对象: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规定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凡用于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房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办程序: 1.市直:①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受理初审;②信贷科长复审;③中心领导审批。 2.县区:①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区管理部受理初审;②中心信贷科长复审;③中心领导审批。 (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交的文件或资料。 1.贷款申请表(在中心或管理部填写); 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借款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若夫妻二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 4.抵押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属机关工作人员,也可由两人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联合担保); 5.能够证明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①个人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的,购房合同原件壹份;购房总价款30%以上首付款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和所购商品房开发单位的全称、转款帐号及开户行。 ②个人购买单位集资房申请贷款的,提供单位集资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分房方案或单位与借款人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和购集资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票据原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规章制度.doc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规章制度 关于调整潍坊市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提示 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一)首套住房: 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 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 (二)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二、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

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增加承诺人选择。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承诺人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使用。借款人借款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部分与承诺人冻结的金额相等时,可以进行置换,置换后恢复承诺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状态。有配偶的承诺人需征得其配偶同意。 四、提高月还款额占月收入的比例。现规定执行的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统一调整为:借款人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 五、放宽月收入的认定。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可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作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依据。配偶无公积金的,月收入以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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