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在保护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减少税务行政诉讼、严肃税收法纪、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操作困难

第一,法律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限制条件。只有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可申请审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应当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而非不适当。第二,税收规章与“规定”(《行政复议法》称“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实质上的区分标准相对模糊。第三,纳税人获取规范性文件的渠道淤滞,不能有效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第四,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审查的权利,无疑对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行政部门对此态度消极。

(二)对征税行为的复议附加了限制条件

现行《税收征管法》不仅规定了复议前置,而且对复议前置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限制条件。这不仅不符合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而且有可能因此剥夺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如果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确属违法,而当事人又因税务机关征税过多或遇到特殊困难或税务机关所限定的纳税期限不合理而无力缴纳(或提供相应担保),复议势必无法启动。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后既不能申请复议,也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显然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变相剥夺。

(三)对与税款相关的非纳税争议,实践中复议标准不一

《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同时,必须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虽然各方对“与税款直接相关的罚款争议不是纳税争议”已达成共识,但对这类处罚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必须先缴纳与之相关的税款,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不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缴纳相关税款,但可以不缴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笔者以为,两种观点都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第一种观点将处罚争议等同于税款争议,未免有失偏颇。如果相对人对税款并无异议,只是对罚款是否适当有异议,此时还将先行纳税作为复议的条件,显然有失公正。而据第二种观点,征税决定和处罚决定常常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的,对处罚的审

理必须基于对征税问题的复议。如果不经过先行纳税即可对罚款申请复议,并与税款征收问题一并审理,显然与“对征税行为的复议以先行缴纳有争议的税款为条件”相矛盾,而且还会助长纳税人借口对罚款有异议而逃避先行纳税动机。造成这种两难局面的根本原因是税款争议的先行纳税问题,该问题不解决,上述现象便不可避免。

(四)“条条管辖”存在弊端,复议机构缺乏“中立性”

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实行“条条管辖”。“条条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满足行政复议对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需求,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不便民,经济成本过高;申请人参与复议审理活动的可能性较小,复议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会“打折”;上下级税务部门经常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沟通.下级部门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奉旨行事”的结果;易受部门利益左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该机构以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其行为实际上是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行为。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有利于处理专业性较强的税务争议案件,有利于税务机关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纠偏,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税务行政诉讼,但也存在中立性不足,不能公正、无偏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等问题。(五)复议与诉讼两种衔接模式引发的问题

以税务争议可否直接提起诉讼为标准,可以将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划分为两种,通常称为“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两种衔接模式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税务管理相对人在对“罚款”进行复议时,适用选择复议,对此,法条规定不够缜密。《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有争议,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假如纳税人据此条规定同时启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追缴税款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对罚款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将会产生这样几种情形:一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下级税务机关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纳税的决定,人民法院也维持被诉税务机关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罚款内容。出现这种情况,不会产生矛盾,皆大欢喜。二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重新调查核实后,决定撤销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的纳税决定或作其他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罚款部分所作的判决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毫无意义。三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维持下级税务机关的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纳税决定的内容,而人民法院却判决撤销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罚款的内容。在第三种情况下,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对法院受理后能否对相关的税款问题作出判决,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受案后,既可以审查税款征收行为,也可以对税款问题作出判决,否则,对罚款判决将失去事实依据,且难以执行。另一

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对税款征收行为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罚款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但不能在未经复议的情况下对税款问题作出判决,即法院对税款问题只审不判。由于认识不同,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税务行政案件中掌握的标准也不尽一致。

二、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想

(一)增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可操作性

1.将税务行政规章纳入审查申请范围。将税务规章纳入审查申请范围,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启动监督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实现对税务规章的常态化、机制化监督,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1)同一般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相比,税务规章具有制定机关级别高、影响面广、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创设新的行政规范等特点。税务规章一旦违法,其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违法。(2)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税务规章只能参照适用,如果税务规章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税务机关即使“照章行事”,也可能败诉。(3)现行体制下,对包括行政规章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因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则、缺少程序的发动者而“实际上收效甚微”。(4)在民主和法制的环境下,税务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中最直接的依据往往是税务规章。就趋势而言,税务机关直接依据税务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几率会越来越小,到一定时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合法性问题

实际上主要是税务规章的合法性问题。从这个角度讲,更不应把税务规章排除在审查申请范围之外。 2.允许税务管理相对人单独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持开放和包容态度,不附加限制条件。我国的税务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该规定除了可以降低抽象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复议监督的几率以外,无任何意义。取消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限制性规定,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

3.建立抽象税务行政行为公开制度。公开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为税务管理相对人提供尽可能全面的税收信息,是发展民主政治,参与国际政治、经济交流的必然要求。必须改变单纯靠行政机关层层转发红头文件发布政策的方式,建立规范的税法公开制度.利用各种媒体和信息网络技术,为相对人提供可靠的税务信息.便于其发现问题,行使复议权。

(二)废止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纳税争议复议前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拖欠税款,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表面看,此说似乎有道理,细究起来却立不住脚。因为,税务机关享有充分的强制执行权,且行政救济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税务管理相对人

不缴税款,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行使强制执行权来实现税款征收目的。以限制诉权的方式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悖行政救济的初衷。

(三)增加选择性的异议审理程序

笔者所说的异议审理程序,类似于我国台湾租税法规定的在提起诉愿之前的“复查程序”。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纳税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经过异议审理,税务机关自认无误,须将答辩书连同有关文件移送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有误,可撤销或变更该行为。相对人对变更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正式申请复议。增加该程序的积极意义,在于节约投诉的精力和财力,减轻相对人的诉累。异议审理应设置为选择性的非必经程序。

(四)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有三种选择: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内或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即“块块管辖”;设在税务机关内部,即“条条管辖”;设置一个独立于税务部门的专职税务复议机构。第一种选择的优势是: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地位比较超脱,执法水平比较高.便于申请人就近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但是,税务行政复议

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复议人员精通一般法律,并具备较高的税收业务素质。这里的税收业务素质无疑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充要条件,而“块块管辖”恰恰很难满足这一条件。第三种选择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能够保证复议案件的公正审理,是一种理想模式。但该模式在我国推行的时机尚不成熟,因为我国目前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极小,从成本的角度考量,远不需要设立专职的税务复议机构。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理想模式应该是:以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为相对独立的复议机构,实行合议制;保证复议委员会委员中社会公正人士、专家、学者不少于二分之一;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则和案件审理规则,确保复议优质、高效、公正。(五)重构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制度

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生命基础在于它们的公正性。任何一项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都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这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设计的最基本要求。在现实的具体的法律程序中,公正与效率总是在同时发挥作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以哪一个优先,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与行政诉讼相比,税务行政复议具有程序简便、易于纠正错误、范围广泛和经济有效等特点,这些特点表明,复议前置不仅可行,而且必要。但是,不加区别地在一切税务行政案件中都实行复议前置,也不可取。笔者认为,对税务争议应该有选择地实行复议前置.除了对征税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外,如果纳税人对与征税有关的税务行政处

罚行为有异议,也要实行复议前置。这是因为:征税决定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常常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的,后者有时要依据前者认定的事实,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方式上,对前者实行必经复议,对后者实行选择复议,给实践操作带来很大不便。

(六)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行政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其核心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体现。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实体法控制日渐势微,程序法日益兴盛。作为程序法的核心,听证对行政民主、法治、保障人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听证也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得到广泛应用。设立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不仅是与国际接轨,还有助于将我国《行政复议法》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的一些权利落到实处。如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享有查阅权,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仅有查阅权是不够的,对通过查阅发现的问题还需要给申请人和第三人以质证和辩解的机会。否则,关于查阅权的规定很难有实际效果,或者说只能将税务争议引向税务行政诉讼。而听证无疑是税务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和辩解的最好的机会和方式。日本的研究人员通过试验发现,当事人的“参与”程度与对案件判决的接受程度成正比。因而,在税

务行政复议中采取听证的方式,更多地发扬民主,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增强复议的权威性,提高复议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的负担,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税法考试习题讲义大全-第26讲_税务行政法制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 考点一、税务行政处罚 【多选1】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有()。 A.罚款 B.加收滞纳金 C.停止出口退税权 D.税收保全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税款征收措施。 【单选2】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 A.不得超过1000元 B.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 C.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D.不得超过10000元 【答案】A 【单选3】我国对公民和法人的违法案件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处罚标准分别是()。 A.50元以下,1000元以下 B.50元以下,5000元以下 C.100元以下,1000元以下 D.100元以下,5000元以下 【答案】A 【解析】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单选4】某国有企业因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8000元的罚款。假定该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则该企业4月5日缴纳罚款时总金额为()。 A.8000元 B.9200元 C.13040元 D.16640元 【答案】C 【解析】该企业在2019年4月5日缴纳罚款时总金额=(16+5)×8000×3%+8000=13040(元)。 【单选5】下列案件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是()。 A.对法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B.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C.对法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的案件 D.对法人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处罚的案件 【答案】A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多选6】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A.合理原则 B.程序正当原则 C.信赖保护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答案】ABCD 【解析】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4)公开原则。(5)程序正当原则。(6)信赖保护原则。(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详细描述: (一)申请人: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 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为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 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例题: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向()申请 行政复议。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C.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D.国家税务总局 正确答案:A,C 解析: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2.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有()。 A.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较多时,应当推选1至10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D.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必须是书面委托 正确答案:B,C,D 解析:选项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选项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选项D: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3.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表述符合规定的是()。 A.税务机关与经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其他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B.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被申请人 C.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 D.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电话 申请人 姓名 性 别 年龄 职 业

地址 电话 法定代理人姓名职业 单位 电话 地址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被申请人 地址 处理决定 执行情况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盖章 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年月日 说明 1.申请时需附资料:(1)法定代理人应附有关证明;(2)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3)已缴税款、滞纳金凭证;(4)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依据。 2.表中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附: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递交的,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申请文件。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

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申请复议应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复议申请就不被受理。 第一,申请人应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对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问题的相关研究 我国04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管辖、范围、决定、受理及相关证据制度做出了许多改进性的规定,加强了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更强的操作性,可以更好地发挥复议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 有人事认为04规则让被不完善规则困扰的纳税相对人如释重负。“通过对99规则的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已经达到了严密,公正和合理的程度。”“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已达世界先进之列”等观点也相继浮现。 来自鄂州大学的学者刘华(2005)则认为,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相比以前虽然有长足的进步,但问题和缺陷也很不容忽视。复议范围过窄,缺乏相配套程序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人员的任用资格,没有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是四个最主要的缺陷。这几个问题是由于立法经验,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们必须对此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并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这对更好地保护我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显的尤为重要。 段光林(2006)则认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是制度缺失,主要包括案件办理程序缺失、税务行政复议人员职责不明、办案手段缺失以及举证和补证制度缺失。第二是制度不规范、不健全,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某些制度的具体条款或存在缺失,或存在不规范,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本环节所面临的制度需求。第三是手段单一,审查力度弱。税务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太过依赖书面审查,而排斥很多重要的审查手段,如听证、质证、现场调查、合议等,从而削弱了对案件的调查力度。第四独立性不够。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不够难免受其他行政机关部门的制约,影响复议的公正性。 刘召(2007)认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包括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纳税义务前置”有违法制精神。并从理论层面和法律经济角度进行了具体解释。第二,在组织机构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一方面是复议机构不独立,垂直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另一方面是税务行政官员非专门化。第三,在实践操作方面的不足与缺陷:1,税务行政复议的功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2,禁止行

第48讲_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2)、代理行政复议的前提与规范

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的有()。 A.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未被受理 C.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且受理 D.纳税人就半年前知道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 E.申请人死亡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未受理,复议机关可以受理;选项E: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提示】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7.对必须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题?单选题】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10 B.15 C.20 D.30 【答案】B 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9.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9项):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这二者之间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二者之间的联系有哪些。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产生,都是为了解决有关行政方面的一些争议而存在。行政诉讼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一些管理,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行政复议也是如此。当有人受到有关行政方面的一些侵害行为的时候,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可以给予当事人法律上面的保护。这二者的处理对象,都是由行政争议为主要问题的案件,二者都会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合法审查过程,这里面行政复议所涉及的审查范围,会比行政诉讼的范围更大一些。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不会涉及到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的,二者只处理和行政相关的案件争议。这两者的宗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这些都包括在内,既要维护这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虽然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存在这些相同之处,但是其二者的区别也是很大的。首先就是针对处理案件的机关是不一样的,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我国的人民法院,而行政复议所处理的机关是我国的司法部门。所以这二者在行为的性质上面,也是有区别的。行政诉讼实际上是属于司法类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性质上就是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审查。行政复议在性质上

面,就是属于一种行政行为了。行政诉讼的行使,是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的行使,是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 前面我们也简单的说了,敢于二者的受案范围,是有一些区别所在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比较,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会更大一些,也就是说,如果是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在法律上面来说,它也是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属于行政复议范里面的,就不一定被包含在行政诉讼里面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财产权利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行政复议的范围,除了人身权利的侵犯,财产权利的侵犯,还包含其他的权利受到的侵犯。 最后一点的区别,就是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在审查标准上的区别。虽然这二者的具体审查对象,都是针对于行政行为,在审查标准上却是有很大的区别。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只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审查。对于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是不包含在审查标准里面的。行政复议除了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还包括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可以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大范围的维护。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法规文号: 发表日期:2009-08-20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简述税收行政复议思考

简述税收行政复议思考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全国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始终保持18%左右的增长幅度。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增多,不但体现了纳税人依法维权意 识的提升和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信任,而且也反映了税务执法质量 不高,当然也给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原因 1.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升。主要表现为自然人提起复议的案件数量 大幅度增长,复议应诉事项全面延伸,由过去以行政处罚为主,到现 在以征税行为和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涉及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 政不作为等几乎所有的法律规定能够要求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因为各级税务部门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法,税收法治逐步深入人心,纳税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在寻求税法赋予的权利,从关系维权到 法律维权,法律正逐渐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 段。 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统计分析显示,2001年税务行政复议的维 持率是28.8%,2002年是23.9%,维持率不高,说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存有偏差。具体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随意执行税收政策,滥用 税收自由裁量权,缺少服务意识,工作简单粗暴。既有思想观点上的 原因,如缺少程序公正和税收法定的现代法制观点和治税观点;也有 执法目标定位上的原因,如一些税源较贫乏、财政需求较大的地方, 完成任务优先于依法行政,复议案件所以增多是能够想见的。既有税 务干部素质上的原因,如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和服务意识的缺位; 也有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相对不力的原因。 3.税收立法存有缺陷。我国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频繁调整,产生了大量的短期行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存有设计上的不足和不完善,实体法中有很多要素不确定,税收程序法中一些规定不严密,税 务机关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出现违规操作、显失公平、过罚失

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异议。 税务争议怎么解决? 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缴纳过程中产生的争执和异议。税务争议根据其法律救济程序规定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争议和其他争议。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税务

争议的内容不同,其解决途径也不同。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 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 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 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 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 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 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 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税务行政复议规 则(暂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 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 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 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 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 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 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3.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以 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 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 法律文书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文书 税复决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一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复议专用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头申请复议查询联 编号: ________(申请人)不服______(被申请人)__年__月__日做出的_____________(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于__年__月__日提出了口头复议申请。 注:此联由申请人保存,以备查询。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二 不予受理决定书 税复不受字( )第号 申请人:姓名__年龄__性别__住址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年__月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是在征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月日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三 受理复议通知书 税复受字( )第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月日

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002-10-31 12:3霍庆来胡冬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税务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中,法制意识不强和业务素质不过硬,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申辩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把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目前基层稽查案卷中大多没有纳税人陈述申辩笔录。 2.引用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时,除引用其名称外,还必须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引用法律法规时,往往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或是只引用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因此税务机关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引用的法律法规,最低层次也应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文件。 3.罚款缴纳时间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目前很多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为某月某日前到某地方缴纳,这种表述显然是不正确的。 4.税务文书的送达的问题。在基层税务机关,有很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为企业会计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如果纳税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其他签收是不妥的。 5.证据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6.检查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证实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应当制作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检查方法等内容的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越权处罚问题。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所只有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其他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检查中发现有的税务所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超越了自己的权限。 8.以罚代刑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中相当多的纳税人,其偷税行为已触犯《刑法》但没有被移送,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是什么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

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 一概述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不告不理 性质---具体行政行为 (二)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1、相同之处 (1)处理对象相同。--具体行政行为 (2)程序上相似 “不告不理”、被申请人或被告恒定;不停止执行;税务机关负举证责

任;不适用调解等。 (3)都属于救济行为。 (4)两者的目的和作用相同。二者都是为了处理税务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2、区别 (1)审理机关不同。 (3)审理的权限不同。 (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 审理方式: 诉讼----公开审理

复议 审理制度: 诉讼----二审终审 复议---一级复议 (5)适用程序不同。 3、衔接 (1)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先复议—后起诉—征税行为 再申请行政复议。 ②当事人选择适用。

注意: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例外情况: 复议规则86条规定: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赔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调解程序: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三)提出

调解方案。(四)达成调解协议。(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 (二)全面审查原则—一事一申请 (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四)一级复议原则 例外:同级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五)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围

2020年税务复议状范文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税务复议状范文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中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 ___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在第十四条文中进行了明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第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

XXX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XXX税务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复决字〔 〕 号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电话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三人:(姓名/名称)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联系地址)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 申请人称: 。 (第三人称: 。) 被申请人称: 。 经审理查明: 。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七十五条第 项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本文书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三条设定。 二、本文书适用于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结束,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申 请事项做出书面裁决的情形。 三、申请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委托代理人姓 名、住所。 申请人为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电话、住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 四、本文书应与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一同使用。

税务行政复议细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差不多2004年1月17日第 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爱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复议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忠于法律,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坚持有错必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费用在行政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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