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贷款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14613选择字号:大中小

反洗钱案例分析——许宗林上市公司洗钱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6537选择字号:大中小

[案情]

2005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停牌,达尔曼这只曾经盛极一时的“中华珠宝第一股”寿归正寝。一叶知秋,达尔曼的结局凸现出中国股市的一些问题。从洗钱的角度分析这支个股,问题更是触目惊心。

达尔曼于1996年12月上市,发行3000万流通股,发行价7.3元,经过数次送股后总股本从最初的7600万股迅速扩张至2.28亿股。此后机构经过两次配股,再次圈走5.78亿元。退市前,达尔曼历史上的最高股价高达94亿元,成为中国股市著名的高价股,号称“中华珠宝第一股”。而其董事长许宗林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以身价6亿元入选《福布斯中国内地百富榜》。

到了2004年6月末,公司却亏损14.44亿元,每股收益为-5.04元,股东权益为-3.47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21元。短短数年时间,达尔曼从一支绩优股突然变为一支百病缠身的退市股,其中的原因令人费解。

根据有关部门核查,发现达尔曼所有的采购、生产、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状态下进行的。每年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计划制作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相关销售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应缴的税款都一分不少地缴纳——据测算,达尔曼几年来用以造假的成本达数亿元。其虚假投资经营项目也数不胜数,如帐面显示“达尔曼一条街”项目投入8227万元纯属子虚乌有;还有账面显示6000万元的“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5213万元的“西安富士达传感器”、1950万元的“蓝天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都属于虚报项目。

为了隐瞒其诈骗事实与非法收入,许宗林建立了大量由他控制的空壳公司和影子公司来与达尔曼进行“业务往来”,这类公司总数达30多个,其法定代表人表面看起来与许宗林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实都是许宗林身边的人,许宗林只需要怀揣着这些公司的印鉴,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轻松完成他的数字游戏了。

此外,为了顺利瞒过监管部门和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达尔曼所有帐务都是由一位湖北的注册会计师来做。大部分的资金最后都汇集流向深圳。许宗林通过在深圳的几家公司,以设备采购、投资为由,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种种手段将数亿元的资金洗往国外。

[评析]

许宗林通过上市公司大肆诈骗股民财产,为上市公司的监管再一次敲响了警钟。然而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同样拥有重要意义。

早在2004年初达尔曼事件东窗事发之前,加拿大反洗钱部门就对许宗林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财产的不法行动有所察觉,并向我国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过求证。然而当时我国并没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相关部门缺少对金融情报的敏感性,对加拿大提供的这个及其有价值的情报没有引起重视,所以没能及时进行调查及对许宗林采取强制措施,以至于许宗林成功外逃,他非法获得的大量不法收益亦难以全部追回。

从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建立高效的反洗钱机制、加强国际间反洗钱合作,对打击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何其重大得意义,对我国来说也是一件必要而紧迫的任务。所有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人都要把反洗钱作为一件视为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情予以关注和支持。

案情摘要

2005年某市多家商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L氏兄弟利用辖内H公司骗取银行贷款,至今尚未归还,涉嫌贷款诈骗。2006年6月初,公安机关请求人民银行协助核查L氏兄弟在该市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及相关交易、贷款交易、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收集后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证据,进一步发现犯罪嫌疑人L某在当地成立了H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上述公司在辖内4家金融机构开立了30多个银行结算账户。另外,犯罪嫌疑人还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在各金融机构开立了多个银行存款账户,将银行贷款在上述账户之间毫无交易背景地相互划转或存取现金,企图非法占有。公安机关果断抓捕L 氏兄弟,经侦查审讯,该案所涉及贷款总额高达3000多万元。

案例评析

该案当事人在贷款到账后,精心策划进行了一系列的清洗,妄图把水搅浑,将白钱洗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利用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L氏兄弟利用所控制的部分关联公司,操纵这些公司签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虚假购销合同,通过其他公司借款或银行贷款作保证金,骗取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仅占汇票面值的20%左右)。经查实,H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银行承兑汇票有30份,金额合计4400多万元。由于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又被L氏兄弟在其他商业银行贴现后用于归还借款、发放工资、支付差旅费、购置房产等用途。

二、以某钢铁集团的产品集资款重复抵押,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1997年3月,H公司交给某钢铁集团产品集资款300万元。1997年12月,该公司利用某钢铁集团产品的集资款证明和收据作抵押,向一家商业银行成功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两行合计300万元,又向另一家商业银行成功贷款330万元。L氏兄弟控制的H公司以重复抵押的方式,骗取银行信用或贷款合计630万元。

三、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洗钱

第一种方式是利用公司贷款资金为个人够买住房和写字楼进行洗钱。进查实,1998年3月,犯罪嫌疑人以H公司的名义成功贷款150万元,次日即将30万元划转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购买住房;2000年1月,犯罪嫌疑人以H 公司的名义成功贷款200万元,次日即将贷款划转至其控制的一家关联公司账户,其中100万元通过该关联公司划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购买写字楼。上述房屋产权人均是L氏兄弟。L氏兄弟用公司贷款资金为个人购买住房和写字楼,非法占有银行贷款。

第二种方式是利用公司回笼资金为个人购买商铺和住房进行洗钱。经查实,2000年4月,L氏兄弟以银行汇票方式从外地带回公司销售钢材款170万元,在银行兑付后通过关联公司账户过渡,将其中115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和商铺。2000年1月,H公司收到销售钢材款36万元,将其中35万元现划至关联公司,然后用于购买写字楼。上述房屋产权均是L氏兄弟,L氏兄弟利用公司销售回笼的货款资金为个人购买商铺和写字楼,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第三种方式是利用复杂的交易手段,制造资金周转的假象,清洗不法所得。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关联公司和亲戚朋友的账户(事后证实关联公司均由犯罪分子完全控制与操控),从银行骗取贷款后,通过频繁转账交易,使贷款资金进入复杂的交易当中,有时一笔资金在一天时间就转了4个银行账户;有些银行承兑汇票短期内经过多个单位倍数转让,明显没有交易背景,加大了公安部门的追查难度;还有部分资金以归还个人借款的名义被犯罪分子据为己有。

反洗钱案例分析——里格斯银行洗钱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8613选择字号:大中小

【案情】

19世纪成立的里格斯银行(Riggs Bank N.A)以和美国政府的悠久关系闻名,华盛顿的160多家大使馆,有95%是里格斯的客户。数据显示,来自外交圈的生意,占里格斯银行42亿存款的23%。美参议院在2004年7月14日提交的一份长达114页的报告详细揭露了里格斯银行协助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洗钱,卷入赤道几内亚独裁者腐败资金的事件。今年5月,里格斯银行已经因涉及与沙特恐怖组织之间资金转移,而被处以2,5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参议院报告披露,从1994~2002年,里格斯银行至少为智利独裁者皮诺切特开了6个户头,并发出了好几个存单,其中有的发生在皮诺切特在英国被软禁期间。皮诺切特在里格斯的存款总额曾经一度达到400万~800万美元。银行的账户经理帮助皮诺切特规避了披露账户的法律程序。他们对这几个账户的资金来源从来没有认真的调查。为了掩盖他对这些账户的控制,银行甚至帮他设立了两个空壳公司,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开出户头,以皮诺切

特为实际受益人。在皮诺切特被拘禁,法庭冻结其账户期间,帮他把160万美金从伦敦转移到美国。里格斯银行用自己的账户掩盖皮诺切特的一些现金交易,还开出了190多万美元的现金支票,使他身在智利也能顺利取出现金。在递交联邦调查机构的文件中,皮诺切特被伪称为“一位退休的教授”,曾在“公共服务部门的高薪职位服务多年”。

1997年,美国货币监理署检查人员发现里格斯银行存在违反《银行保密法》问题并向该行管理层提出,当时管理层采取了积极的合作态度并作出了及时反应。因此,货币监理署将该行评定为“合格”。2001年“9.11”事件后,货币监理署对存在高风险的大银行(包括里格斯银行在内)进行了一系列反恐金融检查。2003年1~5月与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共同检查了里格斯银行中沙特阿拉伯大使馆的部分可疑交易。2003年7月颁布禁令要求里格斯银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2003年10月,货币监理署检查官对该银行进行重新检查,同样的情况再次发生,在检查该行是否遵守7月份颁布的法令时,又发现该行与赤道几内亚的关系存在一系列问题。赤道几内亚是西非第三大产油国,美国重要的石油进口国。自现任总统奥比昂在1979年政变中夺权后,这个国家一直为腐败、贫困和暴力问题困扰。美国的调查认为,该国每年大约1.5亿美元的石油开采费,绝大部分进了政府高官的腰包。小组委员会还发现,从1995~2004年,里格斯银行为赤道几内亚政府、政府官员和他们的家庭成员,管理着超过60个账户和存单。2002年该国成为里格斯银行最大的客户,他们总的存款加在一起在400万~700万美元之间。里格斯为奥比昂总统和他妻子、亲戚开设多个个人账户,建立离岸壳公司;2000~2002年间,帮助使1,300万美元流入奥比昂和他妻子控制的现金账户。另外,里格斯为赤道几内亚政府专门开了一个账户,接受来自在该国做石油生意公司的资金,然后,把3,500万美元转到了银行根本不了解的两个公司的账户上,而《银行保密法》禁止这样做。报告说,委员会有理由相信至少其中一个收款银行是完全被奥比昂总统控制的。

美国参议院报告认为,里格斯银行没有尽到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对相关证据“视而不见”,允许无数的可疑交易发生而不通知执法机构。2004年5月13日,美国货币监理署根据《银行保密法》宣布对里格斯银行(此行为里格斯国民银行的子公司)大量违规行为处以2,500万美元罚款。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认为货币监理署所认定的罚金水平适当。里格斯银行必须向财政部一次性缴纳所有罚金。

关于里格斯银行案,美国货币监理署表示,里格斯银行未能根据《银行保密法》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从而无法监测可疑交易,也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另外,该行搜集和保存外国银行客户资料也不全面。货币监理署对该行下发整改命令,要求银行采取行动尽快加强内控建设,尤其是与《银行保密法》及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管理能力。董事会必须于30日内对银行管理层、员工以及管理手段作出整改决定。第二,制定评估计划,对银行会计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评估,并根据《银行保密法》规定抓紧相关交易的建档及归档保存工作。第三,贯彻实施适用于银行账户和有关人员的书面内控制度,包括涉及大使馆以及国际私人银行集团的各项规定。此规定要求至少每3年对所有相关经理进行背景资格审查,禁止银行职员对客户账户拥有签字权、所有权及托管权。第四,仅当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货币监理署颁布的书面通知时,才允许银行支付股利。第五,除其他规定外,还应建立有效内部稽核制度,监测银行异常操作及交易并对银行遵守法规的

情况进行评级。

【点评】

众所周知,金融业是洗钱活动的主要领域,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里格斯银行案件使我们认识到,当前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跨国性特征更加典型,像把犯罪资金存入银行,设立空壳公司,大额的现金账户,可疑的资金转移,掩盖账户所有者真实身份的形式更加复杂多样。控制洗钱的领域逐渐增多,控制洗钱的措施从适用于传统的银行业发展到了适用于空壳公司、离岸公司、保险业、会计业、律师业和网络行业等其他行业。但透视里格斯银行案件可以看出,这条防线竟成为犯罪者的帮凶,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是里格斯银行没有尽到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美国有比较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1986年,美国首先制定了《洗钱控制法》,规定洗钱是犯罪行为;美国的反洗钱机制主要建立在交易报告制度的基础上,近年来逐步重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以帮助确定哪些是可疑交易;2001年通过的《爱国者法案》更是要求:美国所有金融服务企业必须任命反洗钱的专门负责人,建立专项反洗钱规划与措施,对所有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与培训,建立内部稽查制度,严格评估和考核反洗钱工作的效果。此外,法案还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从10万美元提高到了100万美元。洗钱直接责任人和出现渎职的反洗钱负责人,还将面临被刑事起诉的危险。而上述一系列关于金融机构负有识别客户、保存记录、披露可疑交易和内部控制等的法律义务,里格斯银行均未做到。

二是监管者监管不力。美国参议院报告称,负责在1998年间追踪里格斯银行业务的联邦银行审查员李(Lee),调查了关于皮诺切特的银行交易记录;几个月后,他从政府退休,接受了里格斯银行的一个主管职位。2004年6月3日,美国货币监理署署长霍克(John D.Hawke)在参议院银行业委员会讲话时指出,“显然,这是银行监管的一次失败。我们本应该早一些采取更强硬态度施行补救措施,更快采取正式强制手段,对账户的交易监测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我们没有认识到里格斯银行的大使馆银行业务以及其他一些账户的内在风险,也没有意识到银行缺乏风险控制系统”。但霍克也认为,货币监理署在过去30年内十分注重金融机构制度建设,并通过督促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规,从而保证他们及时建立所需控制系统以免成为洗钱工具。目前,美国货币监理署已经督导货币监理署最高督察官对所有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于可疑交易或高风险账户的警惕性,并再次强调应对类似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对交易进行进一步监测。

[案情]

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

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如一个集装箱的“555”烟值300万元,赖昌星就收30万元。但在成品油和植物油的走私中,远华收取的“水费”标准竟然高达70%。“水费”收入占赖昌星团伙总收入的一半。由此可见赖昌星之猖狂,把国家的海关变成了他为所欲为的天下。在大肆挥霍并用巨额非法财富贿赂腐败分子以获取更多非法财富的同时,赖昌星开始了其大规模的洗钱活动。其基本手法是通过地下钱庄将非法财富向境外转移。走私集团首先将贩卖物资取得的大量人民币现金收入存入地下钱庄并勾结定点银行接收保管支付,之后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或境内贸易公司付汇给境外合伙人,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走私集团境外账户,然后走私集团付汇给境外供货商或汇往境外安全账户,最后境外供货商向走私集团提供物资继续走私贩卖活动。从上述流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地下钱庄、贸易公司成为洗钱的渠道,使走私资金得以表面合法地融入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另一方面管理不善的金融机构助纣为虐,成为洗钱得逞的关键的因素。

[评析]

赖昌星大规模的洗钱活动之所以能够得逞。地下钱庄、跨境洗钱集团、货币兑换店、贸易公司甚至城市信用合作社这样合法的金融机构都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本案运用的主要洗钱手法:

一是与定点金融机构勾结开立专门资金账户,进行非正规资金结算,这是远华走私集团洗钱的重要渠道。借金融机构内部人员权力,直接开立专门资金账户,进行巨额、频繁的现金存缴、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支票、现金本票解付等结算活动。比如,帮助远华集团洗钱的晋江“东石丽”地下钱庄主要是定点联系晋江金城信用社,勾结该信用社原副主任吴某和营业厅主任姚某,商定接收、保管、支取巨额现金,必要时垫付汇款和用现金解付汇票等,少则几十万,多则几千万。赖昌星集团还长期勾结香港宝生银行一名前高级经理,将黑

钱存于银行内或汇往加拿大。

二是借空壳公司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远华走私集团建立了远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远华电子有限公司等实体企业,利用这些行业现金流量较大的特点,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在没有多少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将走私所得赃款加入其中,虚增营业额和利润,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缴纳各种税费和保险,使税后资金成为合法收入,最终隐瞒和转换了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调查反映,远华集团及其下属共计有17家公司,曾分别在7家厦门的商业银行设立55个账户,其中44个属于一般存款账户和辅助账户,11个属于基本存款。这些公司都是为远华走私集团洗钱而建立的空壳公司。

三是借个人储蓄存款名义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将走私非法收入直接存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然后通过银行与其他人或单位进行转帐结算,转移和兑换非法收入。比如,借用一些假名开立储蓄账户,或借用别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加拿大警方曾发现远华案件主犯赖昌星钱包中有两张用他人名字的提款卡,其妻曾明娜则有六个银行户口及两个定期存款账户。

四是借货币兑换店和“专业”贸易公司,把人民币现金兑换成外汇。主要是通过跨境洗钱集团并长期勾结一家香港的货币兑换店将人民币现金换成外汇再存入香港远华账户。该货币兑换店通过办理个人实盘买卖业务转换币种,而不以谋利为目的。“专业贸易”公司则通过虚假合同、报关单进行套汇骗汇,再汇入香港远华账户。

从本案我们可以得到许多深刻的启示,但最突出的一点是洗钱犯罪的滋生和猖獗,与腐败现象有深刻的内在联系。赖昌星集团之所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能够大肆进行走私和洗钱犯罪活动,是因为他们得到当地众多手握实权的党政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权力保护。在腐败滋生的地方,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形同虚设。而洗钱所产生的巨大利益,又进一步被用来腐蚀官员,加剧腐败,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必须切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洗钱活动。

反洗钱案例分析——成克杰洗钱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7511选择字号:大中小

[案情]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这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

成克杰利用手中的职权,伙同情妇李平,通过种种非法手段累积了巨额钱财,如何处理这些“烫手山芋”呢?成克杰想到了洗钱,而且他在洗钱时相信专业分工的优势,不像某些贪官只是简单地存在银行或寄放在亲戚朋友那里。成克杰借助一些不法分子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法来清洗他的黑钱,香港商人张静海是其中最重要的同伙。成克杰将赃款交给张静海,要求其利用香港公司的名义帮助其转款,具体由张静海全权代理操作。成克杰的洗钱顺序具体如下:

首先,他与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张静海,张帮助其将黑钱存入银行,为此成克杰付给张静海1150万元,而且还须付给银行手续费。如此一来,成克杰的4000多万元大幅缩水。

其次,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空壳企业。这家公司纯属掩人耳目,但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马脚,还是需要伪造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资产又缩水不少。

最后,成克杰还得想办法把企业账户上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整个洗钱过程才算大功告成。

但是,成克杰却没有想到他的这一切努力最终都是枉费心机。香港某银行发现,一贸易

公司在该行的账户经常收到从内地广西转入的大宗款项,金额从500万至1000万不等,但该公司留存银行的客户身份资料显示其经营规模难以支撑如此大额的贸易活动,该银行于是将其作为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报告香港FIU——联合财富情报组。香港、内地两地警方以此为线索联合展开侦查,发现该公司是准备为成克杰清洗贪污受贿所得而设立的。成克杰将收受的巨额贿赂以贸易为名转入该公司,该公司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将犯罪收入谎称正常经营收入,在向香港特区政府缴纳所得税后转变为表面合法收入。

但是,成克杰还没有享受到他煞费苦心清洗的巨额黑钱,就已经被送上正义的审判席。[评析]

成克杰洗钱案件有两个特点:

⑴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做掩护进行洗钱,一般公司所应有的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账目全部通过伪造来实现。这样做虽然代价不菲,需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和40%的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成克杰清洗的资金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的“横财”,因此这些洗钱成本对他来说无关痛痒了。

⑵通过专业的洗钱代理人进行洗钱。本案中成克杰就是依靠张静海的出谋划策和实际操作而完成巨额受贿款清洗的。其中的种种程序和手续十分复杂,还涉及内地和香港在经济金融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巨大差别,如果没有张静海的参与,对于成克杰这样一个从未经商过的政府官员来说其清洗黑钱的图谋是很难完成的。因此,成克杰付给他全部赃款25%的巨额酬金也就不奇怪。其实,这还是在张静海不太敢敲竹杠的情况下的数额,在国外的洗钱案件中,赃款被洗钱代理人或专业洗钱集团吞没一半甚至大半的情况也不鲜见。这也是为什么专业洗钱集团猖獗的重要原因,即所谓暴利驱动。专业洗钱犯罪集团的存在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工作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必须坚决打击。

这起洗钱案件的破获给了我们几点重要的启示:

⑴在日常工作中,银行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尤其是业务范围、经营特点、企业规模等重要信息,这是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重要基础。执法部门之所以能够发觉并破获这一重大洗钱案件,香港那家银行的警觉性和尽职调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银行方面敏锐地察觉到成克杰的空壳公司的日常收入与企业经营特点、规模明显不相符,并及时上报给了香港金融情报机构,为案件的破获提供了重要线索。

⑵关注洗钱犯罪专业化的趋势并采取积极对策。由于洗钱的高额利润,吸引了一批专门为洗黑钱服务的洗钱代理人,包括精于钻法律漏洞的律师、熟悉税收制度的会计师、资深金融理财专家以及经不住诱惑的银行雇员等等,这对反洗钱工作提出更高的专业化要求。

⑶完善有关法律,加强对“政治公众人物”账户情况的关注。《联合国反腐公约》第52条中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存入大额账户资金的实际收益人身份,并对正在或者曾经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者这些人的代理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强化审核。”对于像我国这种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应该特别针对政府官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账户的情况加强监督,注意非正常的资金流动。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落实公约所确定的原则,还需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⑷加强内地与香港金融情报机构的反洗钱情报交流、协查工作。由于金融的自由化,由于语言、文化等方面和内地具有相似性,且两地间人员往来非常频繁,香港是一个洗钱分子比较青睐的洗钱中心和资金转移的中转站。因此进一步推动两地金融情报机构和警方在反洗钱方面的紧密合作非常必要。

2017年反洗钱考试试题库及答案

一、判断题 1.2012年版的《四十项建议》所指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赌场、房地产代理商、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律师、公正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和会计师,以及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对) 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当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当确认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错) 3.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错) 4.金融机构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对) 5.投保政策性或强制性保险产品,如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这些产品具有财政补贴和强制性特点,平均保费金额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退保、变更受益人等操作,虽洗钱风险极低,但仍应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错) 6.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对) 7.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预防、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客

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 8.在我国,上游犯罪主体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9.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错) 10.完善、有效的内控控制制度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的保障。(错) 11.当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对) 1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错) 13.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常见表现形式。(对) 14.中国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经济体则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统一罪名。(错) 1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达到“双全”要求,即覆盖范围全面和覆盖人员全面。(错) 16.在保险期间内,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相反,不可任意追加保费和跨账户调配资金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大。(错) 17.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行为。(对) 18.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对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金融法案例分析

一、据查,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在2011年主要从事了以下几项业务。 (1)2011年3月,甲分行向该市人民政府工业局发放贷款2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并为该市某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10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2)2011年4月,甲分行向该市农业银行分行发放贷款35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3)2011年6月,甲分行要求甲市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还要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材料,以实现甲分行对上述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上的监管。 (4)2011年7月,甲分行向其行开立账户的农业银行再贴现100万元人民币。 (5)2011年9月,甲分行发现该市某印刷厂在所印制的挂历中采用了以扩大的新版100万元人民币的图案作为背景,色彩尺寸与100万元人民币的票面相同甚至号码也一样,便对该印刷厂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印刷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销毁已经印刷的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成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规定。 请问: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的上述业务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3)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但无权要求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资料,因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上享有法定监管责权,只有银监会才有权力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经营管理资料。(4)合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本案中当地人民银行对甲印刷厂做出10万元的罚款是违法的。 二、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甲区设立甲区分行,在研究甲区分行的办公分行、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后,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等材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该商业银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甲区分行一直没有开业经营,主要原因是甲区分行行长李某携该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个人就已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甲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后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甲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甲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请问:(1)依《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那些材料 (2)甲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要点:(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甲区分行设立过程存在违法事项,即市商行没有依法审慎审查甲区分行行长李某的任职资格。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李某背负巨额债务,显然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正确合法的。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取得发行资格,该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后该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请问:(1)该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该公司能否再公开发行新股 答案要点:(1)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显然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案例中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就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显然是违法的,若该公司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

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 发布时间:2011.07.14 点击数:4363 选择字号:大中小[案情] 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 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如一个集装箱的“555”烟值300万元,赖昌星就收30万元。但在成品油和植物油的走私中,远华收取的“水费”标准竟然高达70%。“水费”收入占赖昌星团伙总收入的一半。由此可见赖昌星之猖狂,把国家的海关变成了他为所欲为的天下。在大肆挥霍并用巨额非法财富贿赂腐败分子以获取更多非法财富的同时,赖昌星开始了其大规模的洗钱活动。其基本手法是通过地下钱庄将非法财富向境外转移。走私集团首先将贩卖物资取得的大量人民币现金收 入存入地下钱庄并勾结定点银行接收保管支付,之后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或境内贸易公司付汇给境外合伙人,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走私集团境外账户,然后走私集团付汇给境外供货商或汇往境外安全账户,最后境外供货商向走私集团提供物资继续走私贩卖活动。从上述流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地下钱庄、贸易公司成为洗钱的渠道,使走私资金得以表面合法地融入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另一方面管理不善的金融机构助纣为虐,成为洗钱得逞的关键的因素。 [评析] 赖昌星大规模的洗钱活动之所以能够得逞。地下钱庄、跨境洗钱集团、货币兑换店、贸易公司甚至城市信用合作社这样合法的金融机构都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本案运用的主要洗钱手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1资金账户 经典案例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崔某明知父亲无力偿还高息债务,依靠集资诈骗偿还债务。他仍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父亲办理了9张银行卡。银行为其父亲非法集资3668792元。本案二审认定,崔某明知其父有财务诈骗行为,遂提供资金账户,对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进行掩盖和掩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洗钱犯罪的范围“洗钱”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收入和所得。涉案金额巨大,是这七类犯罪的共同特点。因此,犯罪分子为了避免受到攻击,通常以他人名义开立大量账户,分散资金。虽然这些账户大多是未经户主同意非法开设的“账户账户”,但犯罪分子往往使用亲友的银行账户。此时,如果其亲友知道要将上述7起犯罪所得或赃款存入银行,并同意提供账户,就涉嫌洗钱。 2帮助转移

经典案例 2008年,被告人张某、刘某认识并发展了友谊。后来,刘某将4014万元转入张某及其家人的银行账户。张某知道上述资金是刘某非法集资的。按照刘某的指示,他经常将上述资金在不同账户间进行转账,并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3套住房和1辆宝马汽车。以他在杭州的名字命名。此案二审裁定,张某明知自己是破坏理财犯罪所得,仍通过提现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掩盖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汇款和经济贿赂犯罪在这里经常发生。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后,往往需要通过信任的亲友转移资金,制造“清白”或无钱还债的假象。此时,如果帮助者故意转移上述7项犯罪所得或所得,并积极提供帮助,就涉嫌洗钱。 三个。协助财产转换 经典案例

反洗钱考试试题大全

2006年2月,在××银行发现一个新客户名称为××农副产品公司,经常性地收取来自外地单位汇款,然后将资金分别多次以现金形式取走,累计资金交易量非常大,该公司开户以后,从2006年2月10日到2月19日,该账户转入资金5笔,合计1000万元,支取现金50笔,合计950万元,汇款单位均不同,多是贸易公司等。经该行调查,这是经营范围为收购农副产品的公司,只有一名员工,真正的法人代表始终没有出现过。外地的汇款用途是买农副产品的。但这家农副产品公司经营面积月20平方米,工商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平时顾客很少。请问该公司的交易符合以下哪些可疑点?正确答案:1.短期内资金集中转入、分散支取,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2.经营规模小,与资金交易量不相称,存在套现行为。 2007年12月,某超市通过兼业代理机构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趸交保费320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1000多人、保险金额保费分配原则为“平均”。代理机构为取得客户资源未对该超市进行身份识别,未留存客户身份信息资料。2008年1月23日,该超市向保险公司申请全体退保。2008年1月25日,保险公司将304万元退保资转至该超市公司开立在银行的内部账户。资金入账后,银行根据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电子邮件中的款项指令,将304万元转入该超市公司人力资源部C 某某的个人账户,C某于次日将304万元体现。请针对上述业务回答下面问题。(一)该保险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不足体现在哪些方面?(二)该保险公司应注意哪些风险点?应树立怎样的防范措施?正确答案:(一)该保险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不足体现在:1.未对该超市进行身份识别,为留存客户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等身份信息资料;2.该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电子邮件要求银行将退保款项转入个人账户。(二)超市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生效后短期内退保,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条款,应引起保险公司的重视,作为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上报,并留存记录,同时调整该客户的风险等级。 A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一起可疑交易,某服装加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近日持25位个人身份证,声称这些人均为本公司员工,要求开立工资卡。银行经审核后确认这些身份证均为真实身份证,并为这些人开立了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后数日,这些账户相继收到来自开曼群岛某贸易汇来的外汇各3000美元,合计75000美元,并均由李某办理结汇后存入账户。李某再将这些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取现后存入其本人账户。请问李某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哪种可疑交易类型?正确答案: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个或者少数人操作。 FD公司是M国某公司在中国J省N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3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竹制品生产。FD公司持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开设外汇账户的核准文件,于2005年6月6日在R银行N市分行开立了外汇结算账户。2005年6月19日,FD公司将300万美元现钞存入其外汇结算账户。6月22日,D公司以进口设备名义,将300万美元全部汇往香港某投资公司账户。FD公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哪种可疑交易特征?正确答案: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S市某餐厅于2006年在Z银行滨海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该餐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主要为饭菜、熟食等。一直以来,该单位账户每日发生额平均在10000元。2006年12月,该账户交易突然放大,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发生资金首付交易累计亿元,且资金对象集中在某商贸公司、建筑材料公司等几个单位,款项用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 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 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文件中作了一些 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所获得的4500万资金用于项目设备的引进,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 根据上述事实:(1)甲公司能否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为什么?(2)甲公司发债资金的用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贷款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14613选择字号:大中小 反洗钱案例分析——许宗林上市公司洗钱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6537选择字号:大中小 [案情] 2005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停牌,达尔曼这只曾经盛极一时的“中华珠宝第一股”寿归正寝。一叶知秋,达尔曼的结局凸现出中国股市的一些问题。从洗钱的角度分析这支个股,问题更是触目惊心。 达尔曼于1996年12月上市,发行3000万流通股,发行价7.3元,经过数次送股后总股本从最初的7600万股迅速扩张至2.28亿股。此后机构经过两次配股,再次圈走5.78亿元。退市前,达尔曼历史上的最高股价高达94亿元,成为中国股市著名的高价股,号称“中华珠宝第一股”。而其董事长许宗林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以身价6亿元入选《福布斯中国内地百富榜》。 到了2004年6月末,公司却亏损14.44亿元,每股收益为-5.04元,股东权益为-3.47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21元。短短数年时间,达尔曼从一支绩优股突然变为一支百病缠身的退市股,其中的原因令人费解。 根据有关部门核查,发现达尔曼所有的采购、生产、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状态下进行的。每年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计划制作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相关销售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应缴的税款都一分不少地缴纳——据测算,达尔曼几年来用以造假的成本达数亿元。其虚假投资经营项目也数不胜数,如帐面显示“达尔曼一条街”项目投入8227万元纯属子虚乌有;还有账面显示6000万元的“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5213万元的“西安富士达传感器”、1950万元的“蓝天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都属于虚报项目。 为了隐瞒其诈骗事实与非法收入,许宗林建立了大量由他控制的空壳公司和影子公司来与达尔曼进行“业务往来”,这类公司总数达30多个,其法定代表人表面看起来与许宗林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实都是许宗林身边的人,许宗林只需要怀揣着这些公司的印鉴,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轻松完成他的数字游戏了。 此外,为了顺利瞒过监管部门和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达尔曼所有帐务都是由一位湖北的注册会计师来做。大部分的资金最后都汇集流向深圳。许宗林通过在深圳的几家公司,以设备采购、投资为由,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种种手段将数亿元的资金洗往国外。 [评析] 许宗林通过上市公司大肆诈骗股民财产,为上市公司的监管再一次敲响了警钟。然而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同样拥有重要意义。 早在2004年初达尔曼事件东窗事发之前,加拿大反洗钱部门就对许宗林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财产的不法行动有所察觉,并向我国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过求证。然而当时我国并没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相关部门缺少对金融情报的敏感性,对加拿大提供的这个及其有价值的情报没有引起重视,所以没能及时进行调查及对许宗林采取强制措施,以至于许宗林成功外逃,他非法获得的大量不法收益亦难以全部追回。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 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 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 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

反洗钱案例精选

反洗钱案例精选 《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3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525382.6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洗钱手法 1.提供银行账户,将犯罪所得资金分散转出。肖某某作为亲密关系人,明知丁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仍然应其要求提供多个银行账户,协助资金转移。 2.多次转账清洗,协助资金外逃。肖某某参与并协助丁某进行非法资金的柜台取现、存现、转账等交易,后将卡内资金分散转移至丁某之子李某境外账户。 案例二李某某毒品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掩饰、隐瞒毒品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银行进行了反洗钱专项执法检查,并于今年初对涉及存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问题处罚了部分机构和个人。现对检查发现问题及典型案例解析如下:【案例简述】 问题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身份初次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有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不全或错误;非自然人客户的控股股东识别错误;以及自然人客户未登记经常居住地或登记不规范,部分非自然人客户代理开户身份识别不到位。 典型案例一:中国人民银行取消账户开户许可证前后,某支行共为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累计办理159家公司的代理开户业务,存在一人代理多家企业开户、注册地址集中、结算套餐资金来源同一人等疑点,涉嫌账户买卖。 典型案例二:某集团公司XX市分公司在本行开户,支行在尽职调查中未按逐层穿透原则识别集团公司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典型案例三:如XX市XX有限公司,在本行开户,支行在尽职调查中填写的控股股东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甲某,实际为乙某。 问题二:客户证件有效期超期,身份重新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有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未持续身份识别;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或仍为一代身份证未持续身份识别。

典型案例一:某个人客户2007年11月在某网点开户,其开户证明文件(身份证)于2016年2月到期,但至检查日网点未对系统弹窗提示信息进行核实变更或采取账户限制性措施。 典型案例二:某公司2015年4月在我行开户,企业开户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于2018年9到期,但支行至检查日仍未进行核实变更或采取账户限制性措施。 问题三:客户重要信息发生变更,但未进行身份持续识别。主要是非自然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未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典型案例: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我行系统记录的经营范围与公开信息显示不一致;某个人客户2000年4月在某网点开户,主机系统留存工作单位为宁波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留存职业为其他,未重新识别客户职业(公司职员等)。 问题四:高风险客户强化身份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是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 典型案例一:某个人客户2016年11月因接受人行反洗钱协助调查而被列为洗钱高风险客户,截至检查日网点共进行7次增强型尽职调查,但均未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变更或采取账户管控措施。 典型案例二:某个人客户因电信诈骗其个人结算账户于2019年4月被XX市反欺诈中心冻结,符合我行高风险客户分类标准。但至检查日开户网点未将该客户等级调整为高风险。

反洗钱考试试题库答案

反洗钱考试题库资料 一、填空题 1.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 专人 )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2.“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确立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是( 合法审慎原则)、( 保密原则和与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3.“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的四项主要制度是(“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 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是( 中国人民银行)。 5.《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银行结算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6.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7.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8.金融机构内设业务部门是反洗钱协查的协办部门,主要承担(本业务条线)的反洗钱协查职责。 9.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 刑事责任)。 10.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11.在业务关系续存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12.洗钱过程通常经过(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归并)阶段。 13.成立于1989年的(金融工作特别工作组)的全称是打击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这个组织是目前全球最有影响的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 14.我国于2004年建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履行反洗钱信息的接收和分析工作。 15.(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活动的载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因此也是洗钱犯罪的高发领域,是反洗钱工作的主战场。 16. 2003 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立(反洗钱局)。 17.反洗钱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 18. (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 19.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在于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法律规章制度,堵塞可能被洗钱等犯罪活动利用的漏洞,及时报告(可疑交易信息),配合司法机关打击洗钱等犯罪。 20.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规范,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1.《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合作),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22.严格控制现金的(激存)是反洗钱的关键环节。 二、选择题 1.按照反洗钱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 B )年。 A: 三年 B:5年 C:10年D::15年 2.世界上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是( D ) A: 英国 B:法国C:澳大利亚D;美国 3.我国规定的单位帐户和个人帐户之间人民币单笔转账需要进行大额支付交易报告的金额起点为(B )。 A: 20万 B:50万 C:100万D:500万 4.洗钱的过程具有以下哪些特征( ABCD ) A:洗钱者考虑的是隐藏有关犯罪收益的真正所有权和来源。 B:改变有关金钱的形式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 1999-2000年,陈某等3人分别在沿海A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10余个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退税资金。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2)由进出口企业转入的资金。这些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3)由香港转入的资金。资金从香港B银行转入境内,结汇后,经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 【点评】 经调查,此案中所涉及的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交易具有下列可疑特征: 1.经与工商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核实,客户的身份资料均为虚假。 2.不同客户的账户交易支付凭证上的笔迹为同一人,预留银行印鉴卡上的个人姓名也大都一致,即这些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可能为同一人。 3.账户的资金发生额大,但余额很小,资金大进大出,周转迅速。 4.资金周转环节多、速度快,上、下游企业之间明显不相关。 5.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库、境外及进出口贸易企业,上账不停留。 6.资金大规模流往边境地区。 7.账户的开户时间都很短,且频繁开、销户。

这是一起以骗税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犯罪分子在骗税成功后,采用了一系列复杂的转账交易模糊资金来源,最后通过支取现金,切断追查线索,化为个人所有。 案例二 【案情】 C银行报告了一个可疑交易信息:这家银行发现一个新客户经常性地收取来自外地的个人汇款,资金交易量非常大。经核实,这是一家书店,外地的个人汇款主要用来买书的。但继续查证后银行发现,这家客户只有一个店员,一个兼职会计,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没有出现过。而且,这家书店规模很小,平时顾客很少,其资金交易量远远超过其正常经营规模。 【点评】 对于银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1.大量存现是洗钱者洗钱的第一步,因此,银行对存入现金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和审查,这是反洗钱的第一步。 2.在现金交易被监测的情况下,洗钱者往往把大量的现金由不同的人分次分批存入银行,然后再通过转账的方式集中起来。 3.客户频繁地收取个人汇款,交易量明显超过其经营规模,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4.银行在识别的时候,应切实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做好实地调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掌握客户的经营特点,发现异常的资金流动。 接银行报告后,警察调查发现,这是一个盗版集团开立的书店,其主要用途就是用来洗钱的。他们雇佣了大量的人员从各地分批将现金存入银行,然后书店以卖书的名义将钱汇集起来,再以营业收入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这样,非法的收入就伪装成合法的了。

2016年反洗钱考试题库及答案

1、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可疑交易情形的是(ABD )。 A、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B、与来自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 C、提前偿还贷款 D、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在反洗钱调查中,对可能被( ABCD )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A、转移 B、隐藏 C、篡改 D、毁损 3、我国法律规定的“洗钱罪”主要针对以下那些违法所得( ABC ) A、毒品犯罪 B、走私犯罪 C、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D、盗窃犯罪 4、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罚款( ABC ) A、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B、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的 C、违反保密规定,泄漏有关信息的 D、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5、根据规定,以下哪些属于“如未发现交易可疑,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 ABC D ) A、个人和机构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续存入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定期账户里 B、个人和机构的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定期存款 C、个人和机构的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活期存款 D、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6、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交易哪些属于可疑交易( ABD ) A、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B、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反洗钱: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反洗钱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

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反洗钱考试试题库完整

2-2-5反洗钱 一、单选题(23道題)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D)日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A、3 B、5 C、7 D、10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D)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A、2006年11月14日 B、2006年12月1日 C、2007年1月1日 D、2007年3月1日 3.银行机构接收境外汇入款时,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B)。 A、汇款人或者名称 B、资金汇出地名称 C、汇款人 D、汇款人住所 4.《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D)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容。 A、金融监管机构 B、财政部门 C、检察机关 D、中国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 5.《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C)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A、1000 B、5000 C、10000 D、20000 6.中国人民银行设立(B),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A、反洗钱局 B、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保卫局 D、分支机构 7.下列属于大额交易的是(A) A、一笔25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汇款 B、当日累计支取现金人民币18万元 C、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当日累计45万元人民币的款项划转 D、单位银行账户之间一笔150万元人民币的转账 8.《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C) A、5万,5000 B、10万,1万 C、20万,1万 D、50万,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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