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办法

附件1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药品挂牌、成交、采购、配送和结算等交易活动,实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

第四条药品交易根据品种类别分别采用竞价、议价、谈判和直接挂网采购等不同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药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

第六条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

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管理按照《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取得国家生产批件的药品可随时报名。进口品种由国(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第九条企业提交的报名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企业资料:

属于国产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药品GMP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属于进口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 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协议书(复印件)或由国(境)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理证明(复印件),《报名

品种总表》、《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产品资料:

须提交有效的《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药品再注册批件》等批准证明性文件。层次指标资料:提交竞价层次、经济技术评价指标评定证明材料。

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须提供相应中文翻译文本)。

第十条医疗机构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

已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单位法人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交)。

第十一条以上报名材料属复印件的需加盖机构公章,产品说明书应提供原件。报名材料由省药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分组规则

第十二条基本药物不分层次。非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分为四个层次(详见附件1)。基本药物中符合非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及第三层次的首次报名时可以选择参加基本药物或非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交易,选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交易品种按层次、剂型和含量规格分组,其中基本药物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广东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列明的剂型和含量规格分组。剂型、含量规格依据药品注册批件(含再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判定(需按要求加盖骑缝章)(详见附件2)。

同一层次内同一通用名、剂型及规格的药品同组竞价。

第四章入市价计算规则

第十四条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同一药品不同

生产企业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作为入市价计算依据,并公开价格采集信息。

第十五条入市价由交易机构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一)竞价品种:同生产企业同一品规取全国(不含广

东省)最低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的平均值与广东省上一年度最新入市价两者之间低值作为入市价。

(二)议价品种(独家药品含报价后独家、非医保目录药品及无入市价药品):取全国(不含广东省)最低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的平均值与广东省上一年度最新入市价两者之间低值作为入市价。

(三)挂网品种:

低价药品根据日均费用标准(西药≤3元、中成药≤5元,国家另有标准从其标准)和说明书计算入市价。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取全国(不含广东省)最低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的平均值与广东省上一年度最新入市价两者之间低值作为入市价。

国家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价格作为入市价。

谈判品种按照统一谈判的价格作为入市价。

管制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药品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等)以国家最高零售价格倒扣顺加差率作为入市价。

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具体目录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另行公布)不设入市价。

(四)没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的品规,先取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药品,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入市价;没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药品的,取同组其他生产企业的平均入市价作为入市价;同组没有其他生产企业的,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取最接近的规格组(规格差距相同时,取小规格组)的平均入市价差比计算入市价。

(五)按以上方法无法计算入市价的,由交易双方根据该品规出厂(口岸)价和市场实际价等价格信息通过交易平台议价交易。

(六)未接受广东最新入市价达两年及以上的,该广东入市价不纳入新一轮入市价的计算。

(七)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不同剂型、不同规格所有药品的入市价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采集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均纳入差比计算范围。采集到的未报名品种取全国(不含广东省)最低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的平均值与广东省最近采购价两者之间低值,用于与报名品种差比计算。批准文号且通用名未发生变化的国产药品,通用名称未发生变化的境外药品,其之前采集的各省中标价仍纳入入市价计算范围。

同生产企业有多种含量规格或包装规格的以单位含量入市价低者作为代表品进行差比价换算。低价药品、管制药品、中成药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不纳入差比。

入市价计算结果报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八)执行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采集的数据源和入市价由交易机构公示,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入市价调整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竞价交易规则

第十八条竞价品种交易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医疗机构在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竞价交易药品中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求,均按《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要求遴选,遴选时只能选择拟使用品种、剂型、规格和竞价层次,不能直接选择生产企业;

(二)由各医疗机构自主选择联合采购方式:

方式一:交易平台按品规汇总进行团购。各医疗机构可每日在交易平台上填报本单位遴选品规的采购量和采购期限,采购量可为月、季、年度使用量,采购期限不超过一年。交易平台每季度自动按品规汇总全省医疗机构拟采购量,并向企业公布。

方式二:医疗机构自主联合进行团购。由医疗机构自主组成联合体,医疗机构可每日在交易平台上填报本单位遴选品规的采购量和采购期限,采购量可为月、季、年度使用量,采购期限不超过一年。交易平台每季度按联合体汇总拟采购量,并向企业公布。

方式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以市为单位在交易平台自行采购。

(三)交易平台于每季度最后1个工作日在网上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的遴选品规和各品规汇总的采购量,各相关生产企业按照公布汇总的采购量在系统上进行报价,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报价不得高于本品规的入市价,同时第一、二、四层次品种报价不得高于报名生效的同组品规入市价平均值;

2.无入市价的品种由生产企业提供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成本并报价,并提供出厂(口岸)价格销售发票;

3.不报价或者报价为零的品种视为自动放弃;

4.生产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

5.实际报价时,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其中口服制剂以最小单位(片、粒、丸、支……)计;注射剂以支(瓶)计;大容量注射剂以瓶(袋)计;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计;

6.所有品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即0.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4位,则四舍五入;

7.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下同);

8.每轮网上竞价交易只报价1次,在一天内完成,具体报价要求另行通知。

(四)采用“双信封”评审制度,即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评审。

1.经济技术标评审(详见附件3)。经济技术标得分按《“双信封”评审比例表》(详见附件4)由高至低筛选出商务标评审候选品种,总分相同的品种按《经济技术标评审表》中评价指标顺位及得分高低排序;如各指标得分均相同的,由交易机构组织相关生产企业现场抽签确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现场监督。

2.商务标评审。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品种报价后,选择报价最低的为交易品种,次低的为候选品种;如出现相同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中标;如经济技术标分数相同的由交易机构组织相关生产企业现场抽签确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现场监督。

(五)医保目录药品第三层次药品交易规则

报价后,出口药(具体解释见附件1)与仿制药(具体解释见附件1)选报价低者(如出现相同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与过期专利药按竞价调整系数竞价交易。

过期专利药同组没有出口药或仿制药的,则以第四层次相同品种组中已报价的经济技术标(×0.9)与商务标(=10×同组最低报价/该品种报价)的综合最高分品种(以下简称最高分品种,总分相同的,参照经济技术标评审方法)作参照品种,按竞价调整系数比价交易。

1.竞价调整系数确定依据:根据过期专利药入市价与出口药、仿制药或最高分品种入市价的比值,确定竞价调整系数;

2.成交条件:过期专利药报价≤过期专利药入市价÷出口药、仿制药或最高分品种入市价×竞价调整系数×出口药、仿制药或最高分品种报价,则过期专利药成交;反之则出口药或仿制药成交。最高分品种只作比价参照。

3.议价条件:未成交的过期专利药,以不超过本次交易报价及过期专利药入市价×议价调整系数,转入议价交易。

4.竞价、议价调整系数表另行公布。

5.无出口药、仿制药、最高分品种,或以上品种均不报价的,过期专利药以不高于自身入市价95%的价格及本次交易报价转入议价。

6.同组无过期专利药或过期专利药不报价,出口药、仿制药属多家品种的按竞价流程交易,属独家品种的则以不高于自身入市价95%的价格转入议价。

7.过期专利药不报价或不接受议价条件的,均视为放弃当期竞价或议价交易。出口药、仿制药不报价的视为放弃本轮竞价交易。

第十九条新的交易品种未到货之前,医疗机构可顺延原交易品种。

第二十条交易品种被取消交易资格的,由候选成交品种替补。

第六章议价及其他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独家药品(含报价后独家)、非医保目录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及无入市价药品在入市价之下由医疗机构自行遴选品规和生产企业,可采用交易双方、区域集中或委托交易机构方式,通过交易平台议价交易。

第二十二条低价药品由生产企业在日均费用标准下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行遴选品规和生产企业,可采用交易双方、区域集中或委托交易机构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仅可通过委托交易机构集中议价),通过交易平台议价交易。

第二十三条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目录药品、管制药品由医疗机构自行遴选品规和生产企业,可采用交易双方、区域集中或

委托交易机构方式,通过交易平台议价交易。

第二十四条定点生产药品、谈判品种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按照确定的价格通过交易平台交易。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品种从其规定。

第七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交易机构适时公布相比同一药品剂型规格品(含不同企业)成交价格差异大的独家药品、合同交易额前100名品种的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根据每宗交易成交价格计算出成交品种的临时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交易成交价格即为临时零售价格)。临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差率。

医疗机构在使用新一轮交易品种时,执行新的临时零售价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层次划分

2.分组规则

3.经济技术标评审表

4.“双信封”评审比例表

附件1-1

层次划分

第一层次:

1.专利保护期内化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品(包括其中某一或多个有效成分为化合物专利的复方制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的发明专利证书为准。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述,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不包括改变酸根、碱基、金属元素、结晶形式等所有衍生物为特征实施保护的化合物专利)。

2.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下列注册分类之一批准上市的药品(监测期内):

(1)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第1.1、1.2类;

(2)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中治疗性生物制品的第1类;

(3)中药和天然药注册分类中第1、2类。

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颁发给交易药品的《国家新药证书》和《国家注册批件》为认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生效之日前批准上市的药品,与上述注册管理分

类相当。

第二层次:

1.国家依法实施保密的品种。指获得国家保密局和科学技术部联合颁发证书的中药保密处方,中药保密技术目录的品种及最新版《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未公开处方的药品。

2.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包括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以保护期内直接颁发给交易药品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为认定依据。

3.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上奖项均须二等奖及更高等级,自获奖之日起15年内对象是药品制剂本身,且与药品质量密切相关,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它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

4.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药品:指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在之后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化学药1.3、1.4、1.5、2类,中成药1-5类)的药品。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申报药品课题立项通知、课题任务合同书、申报药品通过验收的验收结论书及新药证书等证明材料。文件主送单位是申报生产企业,所列药品是申报药品。

第三层次:

1.过期专利药:在原发明国或地区曾经取得化合物核心结构

专利证书(包括化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品、其中某一或多个有效成分为化合物专利的复方制剂及专利授权联合生产药品,不包括改变酸根、碱基、金属元素、结晶形式等所有衍生物为特征实施保护的化合物专利),目前已过保护期的药品。或我国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参照药品。

2.稳定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药(简称出口药):在我国境内生产,获美国FDA、欧盟cGMP(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TGA、日本JGMP认证,且具体品种剂型连续近三个会计年度上述认证国的出口总额按当期汇率折算累计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中成药不低于500万元)的药品,仅指药物制剂,不包括原料药。以认证证书、认证国进口批文、海关出口退税证明同时具备为认定依据,外文材料须附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3.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简称仿制药):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和医疗一致性评价的国产仿制药品。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层次:其他通过GMP药品和其他进口药品。

注:如某品种同时符合多种竞价层次,则按以上先后顺序进行划分。

附件1-2

分组规则

一、按剂型不同分组

1.普通片,含薄膜衣片、异型片、糖衣片、双层片、浸膏片。

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

3.分散片。

4.口腔内用片剂,含口腔崩解片、含片、口腔粘附片、舌下片、润喉片、口颊片。

5.咀嚼片。

6.泡腾片(口服)。

7.阴道片,含阴道泡腾片、阴道胶囊、阴道软胶囊。

8.缓释片,含肠溶缓释片。

9.胶囊剂。

10.肠溶胶囊,含肠溶软胶囊。

11.肠溶微丸胶囊。

12.缓释胶囊。

13.软胶囊。

14.颗粒剂,含干糖浆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

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泡腾颗粒剂、肠溶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干混悬剂分别为不同分组。但除肠溶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外,同规格上述剂型的成交价格差别不得超过交易成交价平均值的10%。肠溶颗粒剂、缓释颗粒剂不纳入成交价格平均值的计算。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的区别分组(只依据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标准件判定),同规格含糖和不含糖的竞价品种成交价格差别不能超过10%。

15.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

16.混悬液、口服乳剂、胶体溶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

17.口服溶液剂,含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内服酊剂、内服酒剂、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胶浆剂(口服)。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的区别分组(只依据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标准判定),同规格含糖和不含糖的竞价品种成交价格差别不能超过10%)。

18.外用溶液剂,含搽剂、涂剂、涂膜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甘油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胶浆剂(外用)。

19.胶剂。

20.注射剂。

(1)肌注、静注为不同分组,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组。

(2)脂微球注射剂、脂微球干乳剂,脂质体注射剂,注射用乳剂、注射用混悬剂为不同分组。

(3)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为同一分组。

(4)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式生产批件的预充式品种分组,同规格竞价品种成交价格差别不得超过15%。

(5)仅附带注射溶媒者不做单独分组。

21.软膏剂、乳膏剂、霜剂、外用凝胶剂、油膏剂、外用糊剂、乳胶剂为同一分组。

22.贴剂,含贴膏剂、橡胶膏剂、巴布膏剂、硬膏剂、橡胶硬膏剂、膏药剂、贴片、外用敷剂、橡皮膏剂。

23.膜剂,含牙周缓释膜、贴膜等。

24.阴道栓、直肠栓、尿道栓、耳栓为不同分组。

25.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雾化溶液剂为同一分组,吸入、非吸入和外用制剂不再细分。

26.滴耳剂。

27.滴鼻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分类,同规格竞价品种成交价格差别不得超过15%。

28.滴眼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分类,同规格竞价品种成交价格差别不得超过15%。

29.眼膏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分类,同规格竞价品种成交价格差别不得超过15%。

30.眼用凝胶剂。

31.滴丸剂。

32.丸剂,含水蜜丸、小蜜丸、水丸、糊丸、微丸、糖丸。

33.浓缩丸,含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

34.大蜜丸,含蜡丸。

35.植入剂。

36.海绵剂。

37.煎膏剂。

38.锭剂。

39.湿巾。

40.熨剂。

二、相同剂型按制剂规格不同分组

1.所有制剂(中成药只包括注射剂)按不同含量分为不同分组。

2.中成药口服、外用液体制剂按容量不同为不同分组(容量相同的浓缩型和普通型分为不同分组);颗粒剂、散剂含量不同为不同分组(如未明确标明含量的按装量拆分);丸剂(大蜜丸除外)按最小包装的装量不同为不同分组。中成药其它剂型如在生产批件上有明确有效成分含量(第一顺序有效成分)或有明确规格的,每一含量、规格均与同剂型最低含量、规格比,差异超

过1倍的划分为不同组(按1、2、4、8、16的倍数划分,直至划分完毕)。

3.注射液(非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大于或等于50ml 为大容量分组(同含量时不以容量再细分);小于50ml为小容量分组(同含量时不以容量再细分)。

4.造影剂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分组。

5.脂肪乳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分组。

三、其它

1.长链、中长链脂肪乳为不同分组。

2.氨基酸注射液按氨基酸组分不同分为不同分组。

3.不同亚型品种按药理效应、临床用途的不同区分为不同分组。

例如:干扰素α-1a、α-2a、α-1b、α-2b、γ等不同亚型为不同分组;胸腺肽中胸腺肽α及胸腺肽F为不同分组。

4.非捆绑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包装材质存在差异的,按瓶装(含玻璃瓶、玻璃安瓿、塑料瓶、塑料安瓿)、袋装分组,同规格竞价品种成交价格差别不得超过3元。

5.不同的酸根和盐基注射剂不区分分组。

6.化学药品按单方与复方制剂分为不同分组,但同成分的复方制剂为同一分组(复方制剂中主要成分相同,通用名不同的,为同一分组)。

7.中成药制剂同名异方的品种按处方组成不同分为不同分

组;同方异名的不予分组。

8.临床适应症完全不同的为不同分组。

9.带附加装臵(如加药器、冲洗器)的药品不单独分组。

10.主要成分含牛黄或麝香的品种,按天然、培植(含体外培育)、人工分为三组(须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证明性文件明确标示)。

11.对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用药单独划分竞价组。

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药品GMP的有效实施,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本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受权人应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受权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

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6.产品召回的批准。 (四)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1.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 2.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4.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五)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1.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每年至少一次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企业的药品GMP 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考试试题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培训复习题 一、填空题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 2、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3、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 4、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5、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6、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7、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9、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0、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11、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1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3、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14、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15、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16、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17、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药品招标新举措--“挂网采购”

药品招标新举措--“挂网采购” 在今年4月9日召开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谈到,我国今年将进一步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争取今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在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切实把药品虚高价格降下来。 在整顿医药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的大背景下,四川、广东等省陆续推行了药品挂网招标采购,目前已有12个省(自治区)施行,它对药品购销、流通体制改革、医药工商企业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招标弊端日渐显露 我国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探索始于1993年,河南省卫生厅是首开先河者。当时药品流通秩序十分混乱,为了降低医院采购成本,杜绝假劣药品进入医院,纠正药品购销环节中出现的“吃回扣”等不正之风,河南省卫生厅决定实行医院药品集中采购。 2000年,卫生部开始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试点。2001年11月,政策框架形成,卫生部开始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本意是转换采购模式,实现药品采购的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采购制度。同时降低医院的药品购进价格,增加医院的药品差价收入。 但是,就在卫生部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同时,原国家计委(现已被撤消,其职责并入国家发改委)也推行了一项降低药品定价的新政?“顺加作价”,两项政策同步实施。正是“顺加作价”政策的推行导致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走向“异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自“顺加作价”开始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已经寿终正寝了。

“顺加作价”就是将医院销售药品的加成率限定在一个确定的“流通差价率”上,其计算公式是:集中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现行“流通差价率”为15%)。 “顺加作价”要求低进低出、高进高出,因为医院的差价率是固定的,其利润随中标价的提高而提高,这在客观效果上造成了医院不得不靠提高药品采购价格或者使用高价药来获利,这与当初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采购价可谓南辕北辙,水火不同炉。“顺加作价”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逐步异化为“二次限价”,使得药企、医院和流通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于是都开始反对招标采购。 已经实施了八年的原有招标模式因为种种漏洞备受各界诟病,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没有很好地起到降低药价的作用。企业对招标政策的熟练应对,已通过种种方式一一化解了招标的威力,比如通过产品组合,用牺牲低价品种保护高价品种销售的做法,结果是药价并没有真正降下来,还衍生出一大堆问题,如产品生命周期被缩短、招标中介费支出不菲等等。更严重的是由于招标拉长了药品采购链,导致了更多的 腐败行为产生。 二、药品“挂网采购”应运而生 由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实施过程中被异化,加上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从2005年起,以纠风部门主导的国家相关部门对原有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不再是转换采购模式,而是为了降低虚高的药价,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其基本原则也从以前的“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不保证最低价格中标”,转变为“质量保证,价格合理,淘汰报价偏高的药品”。经过模式调整后,出现了以“挂网限价竞价”为特点 的“四川模式”和“广东模式”。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出招”整治“交易乱象” 广东药品交易中心对交易规则的市场反应更快捷,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广东对探索药品招标交易新方式的积极态度。 粗略估计:基药的实际配送率应该在60-70%之间,原因有地方医院托款、配送公司没有及时收到货款而拒绝配送。有地方配送商选择医院或医院故意选择配送商的问题。 对中标品种的配送率考核,始终悬在配送商和厂家头上的“长剑”,交易各方遵循“契约”是广东省药品交易制度能顺利推行的“基础”。 9月28日,交易系统修改了部分功能,主要有: 1.增加卖方会员“变更与暂停配送协议”功能模块 卖方会员可对配送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暂停操作。 对于某些没有及时送货的配送商,厂家可以直接发起暂停“配送协议”,医院在做合同委托时,也就无法把手头的订单错误下给服务差的配送公司,从源头上尽量减少失效交易。此举能倒逼流通环节按市场原则分化 2.增加配送会员账号查看【协议日志列表】权限, 配送会员可在【协议日志列表】中查看该会员的配送协议操作日志。 被处罚时配送公司起码知道自己什么地方做得不对,免得扯皮、耍赖。 3. 增加“逾期未响应订单”统计功能, 在交易监管系统中增加【逾期未响应列表】功能。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的规定,系统中超过48小时未被配送会员响应的订单,会实时同步到【逾期未响应列表】当中。 若配送会员在逾期后又响应了订单,则该订单从【逾期未响应列表】中撤出。 4. 增加“自动发送逾期未响应订单统计结果”功能 在交易监管系统中,将在每周定时将【逾期未响应列表】的统计结果自动发送给各地市的相关监管部门。 按照采购与配送办法规则,严厉的处罚将在不久后发出,请交易中心在处罚时反问自己一句:钱到位了吗?。 否则,被处罚企业难免“吞唔落啖气”。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药品议价管理和药品合同管理操作指引-买方(医疗机构)

药品合同管理 ——买方会员操作指引 一、药品议价管理 该功能模块主要用于买方会员与卖方会员之间相互商议药品价格。 药品议价由买方新建并且发送给卖方,卖方收到议价后可以同意议价,议价“生效”。或是拒绝议价,议价“失效”。也可以对药品再次出价回复给买方。对于卖方出价的议价,买方也可以进行同意、拒绝或是出价的操作。 买方会员登录系统,打开【药品合同管理】->【药品议价管理】进入议价列表界面,买方可以对所有在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系统里挂牌的药品发起议价。 1.1 查询药品议价 打开【药品合同管理】->【药品议价管理】进入议价列表界面,输入卖方会员、药品编码、药品名、药品类别、生产企业、议价状态、创建时间,点击“查询”对议价进行组合查询。 1.2 新建药品议价 1、打开【药品合同管理】->【药品议价管理】进入议价列表界面,点击“新建议价”按钮新建议价。

2、在新建议价界面,点“添加药品”添加议价药品,输入药品的议价价格和卖方回复期限,然后 点击“保存草稿”按钮,新建议价成功,议价状态为“新建”。 1.3 发送药品议价 1、新建议价后可以点击议价列表操作列里的“修改”按钮,对议价进行修改,或是点击“发送” 按钮发送议价,议价状态变为“买方发出”。

2、新建议价时也可以直接点击“发送”按钮发送议价,议价状态也是“买方发出”。 1.4 买方响应药品议价 议价发送给卖方后,如果卖方对药品价格不满意,可以重新出价回复给买方,议价状态变为“卖方 回复”。同样的,买方收到回复后也可以对议价做出“同意”、“拒绝”、“出价”的响应。

1、买方“同意”议价后,议价状态会变为“生效”; 2、买方“拒绝”议价后,议价状态会变为“失效”; 3、买方“出价”议价,需要重新填写议价价格,点击“确定”回复给卖方,议价状态会变为“买 方回复”。 买方点击议价列表操作列里的“日志”按钮,可以查看这条议价的所有议价日志。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物研制、申请药物临床研究、申请生产和进口药品及进行与此相关的药品检验、监督和注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申报的药品注册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给予快速审批。 第五条药品注册申请人和药物研究机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进口药品注册须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办理。 药品注册申请人及代理药品注册的机构,须是在中国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机构;代理药品注册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药品注册申请人的授权。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二章药品注册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药品注册申请分为新药申请、简略申请和补充申请。 新药申请系指未在我国上市销售过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的,按新药管理。 简略申请系指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的注册申请,按简略申请管理。 补充申请系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或批准新药申请、简略申请后,改变、增加或取消、注销原申请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 第七条新药注册申请应按照临床研究和生产(进口)两个阶段进行。 按简略申请注册的药品,一般可直接进入申请生产的阶段。如须进行临床研究的,应按照临床研究和生产(进口)两个阶段进行。 特殊情况下,对用于治疗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药品注册申请人可直接申请生产(进口)注册。 第八条按新药申请办理注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

广东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附件: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

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 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

各省药品招标采购平台(交易中心)网址汇总(最新版)

各省药品招标采购平台(交易中心)网址汇总(最新版) 安徽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 北京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index/index.aspx 福建http://218.85.72.86/ 甘肃http://61.178.83.52/CMSweb/HomePage 广东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bpportal/ 广西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 贵州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 海南http://218.77.180.92/ 河北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HomePage/Default.aspx 河南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HomePage/Default_new.aspx 黑龙江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 湖北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CMS/HomePage/Default.aspx 湖南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 吉林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 江苏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 江西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8889/ 辽宁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HomePage/Default.aspx 内蒙古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HomePage/Default.aspx 宁夏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 青海http://125.72.14.22:8001/Default.aspx 山东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Website/index.aspx 山西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 陕西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 上海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 四川https://www.360docs.net/doc/bf7259652.html,

最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制度和要求 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 第一节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节药品上市许可 第三节关联审评审批 第四节药品注册核查 第五节药品注册检验 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 第一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二节附条件批准程序 第三节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第四节特别审批程序 第五章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第一节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第二节药品再注册 第六章受理、补充资料和撤审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八章工作时限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定义】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品注册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药品注册事项及其管理的过程。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药品注册事项】药品注册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等许可事项,以及其他备案或者报告事项。 第五条【药品注册申请类别】药品注册申请类别,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 中药注册分类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 化学药注册分类包括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

广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119-00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 连锁企业总部) 时间:2013-9-23 作者: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二、行政许可内容:核发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管理办法; 4.广东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 5.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GSP规定的条件要求。 (四)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1.因违法经营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 3. 企业申请认证前连续6个月或1年内累计9个月未经营药品。 六、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资料编号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GSP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资料编号3. 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资料编号4. 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资料编号5. 企业办公场所、储运设施设备情况表; 资料编号6.批发企业有所属药品经营单位的,应提交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则提交《企业所属门店目录表》; 资料编号7. 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资料编号8. 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资料编号9. 企业办公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资料编号10. 企业近五年药品经营情况表; 资料编号11.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有关情况表; 资料编号12:冷链药品有关情况表; 资料编号13:计算机系统管理情况表; 资料编号14: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应提交企业对所属门店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编号1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编号16. 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无经销假劣药品的自我保证声明;如企业存在因非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和立案、结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17. 企业所在地市局出具的GS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表。 七、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1. 申报材料内容应真实、完整; 2. 所有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3. 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请人应用数字证书先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 (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工作(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填报申请事项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方可到受理大厅办理后续工作。(预受理号仅用于正式受理时查找企业申报的电子材料,不作为受理凭证;预受理有效时限为30天,逾期未正式申报,系统将自动清空该电子材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7-25修订稿)评析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7-25修订稿)的解读 版本概况:发布日期:2016年7月25日,征求意见至2016年8月26日 药审机构的职能 原文:第十条:药审机构可根据产品风险和技术审评需要提出现场检查、样品注册检验等要求,并综合现场检查、样品注册检验等报告做出技术审评结论。 评析:这条看起来很平常。可是FDA就是这么干的。也就是说,民间猜测的CFDA 的模式会趋向于美国FDA的模式是真的。CDE可能变成一个大中心,独立进行受理,收回省局的受理、批准权。省局将只有日常监管和补充申请审核的权利。而且 CDE可以发起有因核查、复核检验。FDA并非以复核检验为申报必须条件,一切都是因风险而选择的。那以后中检院的职能会不会有所改变呢?这里的药审机构定义是CDE,注意,是CDE,因为规定了国家局的职能是建立科学规范、完善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省局没这职能,所以不包含省局技术审评部门。 由此省局职能只剩下日常管理,上市监查,被“抄报”。上市许可,这次的征求意见稿里不分新药和还是仿制药,一句话: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上市申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同时看一眼第一百零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药品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等没有影响的变更,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管理都是总局的了。省局注册处已名存实亡…… 药品注册申请类别 原文:第三条药品注册申请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药品上市后注册事项变更的补充申请以及延续申请。 评析:药品注册申请类别已简化为临床申请、上市申请和补充申请三类,不再区分药品注册申请为新药还是仿制药 申请人主体资格 原文:第四条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境内主体或者境外合法制药厂商。

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

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药品网上竞价议价系统 生产商用户手册 (V2008-5) 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08年6月25日

目录 目录.................................................................................. i i 版本历史.......................................................................... i iiiii 第1章说明 (11) 1.1范围 (11) 1.2项目的阶段 (11) 1.3域名 (11) 1.4导航条 (11) 第2章系统需求 (22) 第3章数字证书与登录 (44) 3.1安装驱动程序 (44) 3.2数字证书查验 (55) 3.3登录 (66) 3.4相关的特殊问题 (77) 第4章安全表单控件的安装和检查 (77) 第5章用户与授权管理 (88) 5.1服务中心进行用户管理 (88) 5.2被授权人进行授权管理 (88) 第6章核对产品库信息 (99) 6.1国内生产商查看产品信息 (99) 6.2进口药品总代理查看产品信息 (1111) 第7章进口药品总代理维护代理产品库 (1212) 7.1添加代理产品 (1212) 7.2移除代理产品 (1414) 第8章产品网上报名 (1414) 8.1产品报名操作 (1515) 8.2查看已报名产品 (1616) 8.3取消报名 (1717) 第9章资审阶段: (1717) 9.1查看有效报名产品 (1818) 9.2查看被取消的报名产品 (1818) 9.3查看未报名的产品 (1919) 第10章报价和竞价 (2020) 10.1报价前的准备工作 (2020) 10.2不竞价议价品种报价 (11) 10.2.1报价操作 (11) 10.2.2在报价期间查看报价状态 (22) 10.3竞价议价产品报价 (33) 10.3.1历史报价信息查看 (33) 10.3.2查看竞价分组及限价 (44) 10.3.3初始报价(预报价) (66) 10.3.4第一次竞价报价 (99) 10.3.5第二次竞价报价 (99) 10.3.6第三次竞价报价 (1010) 10.3.7在报价期间查看报价状态 (1010)

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修订稿样本

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修订稿

附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注册,及其涉及的药物研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拟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上市后补充申请及再注册申请。 第四条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研发机构。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应当指定境内具备相应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责任赔偿能力的法人办理注册事项。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药品注册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药品注册申请,依法进行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注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持续考察研究,履行药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药品审评机构)建立临床主导的团队审评制度、项目管理人制度、与申请人会议沟通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公开论证重大分歧制度、审评结论和依据公开制度等。

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

附件1 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行“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除基本药物外的其余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 第四条交易药品分为医保目录品种、非医保目录品种、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药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

第六条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政府定价品种必须按国家和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备出厂(口岸)价格。 (三)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及其管理办法由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除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目录)以外取得国家生产批件的药品均可报名。进口品种由国外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新取得生产批件的药品可随时报名。 企业提交的报名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企业资料: 属于国产药品的,企业应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GMP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总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数字证书安全客户端安装使用操作指南

安装使用指南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数字证书安全客户端安装使用操作指南

目录 1前言 (1) 1.1数字证书 (1) 1.2电子密匙 (2) 2安装驱动程序 (2) 3插入电子密匙 (6) 4检验安装是否成功 (6) 5密码更改 (7) 6电子密匙使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8) 7结束语 (9)

1前言 1.1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又称为数字标识(Digital Certificate,Digital ID)。它提供了一种在Internet/Intranet上身份验证的方式,是用来标志和证明网络通信双方身份的数字信息文件,与司机驾照或日常生活中的身份证相似。在网上进行电子政务、商务活动时,信息交互双方需要使用数字证书来表明自己的身份,并使用数字证书来进行有关的操作。通俗地讲,数字证书就是个人或单位在Internet/Intranet网络环境中的身份证。数字证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证书所有者的信息、证书所有者的公开密钥和证书颁发机构的签名。通常,一个标准的X.509数字证书包含以下一些内容: ?证书的版本信息; ?证书的序列号,每个证书都有一个唯一的证书序列号; ?证书所使用的签名算法; ?证书的发行机构名称(命名规则一般采用X.500格式)及其用私钥的签名; ?证书的有效期; ?证书使用者的名称及其公钥的信息。 在使用数字证书的过程中应用公开密钥加密技术,建立起一套严密的身份认证系统,它能够保证: ?信息除发送方和接受方外不被其他人窃取; ?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 ?接收方能够通过数字证书来确认发送方的身份; ?发送方对于自己发送的信息不能抵赖。 以电子邮件为例,数字证书主要可以解决: ?保密性:通过使用发件人的数字证书对电子邮件加密,只有收件人才能阅读加密的邮件,这样保证在Internet上传递的电子邮件信息不会被他人窃取,即使发错 邮件,收件人由于无法解密而不能够看到邮件内容。 ?完整性:利用发件人数字证书在传送前对电子邮件进行数字签名不仅可确定发件人身份,而且可以判断发送的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是否被篡改过。

广东省药品交易服务常见问题答疑

广东省药品交易服务常见问题答疑 01、产品材料当中,企业已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材料有哪些? 答:需提交的相关文件有:1.使用数字证书进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打印招标品种信息的网页截图,并盖企业公章;2.提交入网的承诺书,并盖企业公章;3.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入网申请反馈通知复印件,并盖公章。 02、数字证书升级是何含义? 答:原“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用户所持有的由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即“网证通”)颁发的数字证书,若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办理“升级”,升级为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使用的“业务数字证书”。收费标准和办理手续参见《数字证书办理须知》。 03、什么是业务证书? 答: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一个单位能够办理多张业务证书,由本单位的具体操作人员持有。业务证书在系统中的权限由本单位的“管理员”授予。 04、什么是机构证书? 答: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机构证书,由被授权人持有。在系统中是本单位的“管理员”,代表整个单位,具有分配权限的权力。

05、什么是电子密匙? 答:电子密匙是储存数字证书的载体,是一种提供公钥算法计算,可生成密钥对,并对私钥进行保护的密码设备。通常使用USB接口与电脑连接,并设有密码。 06、什么是数字证书? 答:数字证书是企业的网上电子执照和通行证,存储在电子密匙中。使用合法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文件具有与传统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企业办理广东省药品交易相关业务时,可以快速便捷地显示企业的真实身份及相关企业信息,可以进行网上签名、盖章、数据加密、产品交易及网上付款。 07、电子密匙怎么取得? 答:注册成为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会员,待身份通过审核后,按照广东省药品采购中心官网公布的《数字证书办理须知》办理。 08、如果会员的电子密匙不小心丢了怎么办? 答:如果会员的电子密匙丢失,需要补办的,请按照广东省药品采购中心官网公布的《数字证书办理须知》的要求,填写《数字证书申请表》连同相关申请资料一起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补办”手续。电子密匙在补办之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如果会员的电子密匙丢失后决定不再使用,应填写《数字证书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电子密匙在注销之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09.交易平台登录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2020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学习心得三篇word版

2007年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于我国药品事业具有历史转折性意义,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本文回顾了新办法出台的背景,比较了新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差异,重点介绍了新办法的特点,对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新"进行了分析与归纳。本站为大家带来的2020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学习心得三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0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学习心得1 鼓励创新,优化和提高审评效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时隔13年后再次更新。 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20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后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 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解读,这两份文件从坚持“四个最严”、鼓励创新、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等方面出发,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优化优先审评审批流程,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严厉打击研发、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等政策要求,推进药品监管进入全新时代。

过去几年里,随着医改深入,医药行业内长期存在的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生产环节篡改工艺等违规行为每况愈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临床数据核查风暴和长春长生疫苗造假案,这些问题,都最终导向了药品监管制度的根本性改变。 在已经颁布执行的《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中,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第一责任人的地位,还加重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一规定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在药品审评审批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推动我国未来医药创新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鼓励药品创新满足药品临床急需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2007年版本基础上修订,历经13年,在2017年10月,2019年9月、10月、12月至少四次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涉及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分类管理等多项重要措施。 《管理办法》中明确,将做好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和检验等各环节的衔接,将原来的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成“并联”;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明确审评时限,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和注册时限的预期性。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

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组专家的投票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错开。 第九条药品遴选采用实名制投票。对于采用投票软件进行药品遴选的医疗机构,参与投票的专家领取密码的同时除必须在密码条上签字备案外,还须在最后结果光盘上签字确认;对于暂时不具备电子投票条件,需使用纸质投票的医疗机构,参与投票的专家应在纸质投票材料上逐页签字确认(包括结果材料,有改动的内容由相应的专家签字确认),以便备案核查。不允许采用举手表决等其他投票方式。 第十条被抽中的药品遴选专家必须按照组别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投票过程药品遴选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 第十一条凡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的品种,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采购,如临床上确需使用,每个品规首次采购前必须报属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后的重点监控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会员使用CA证书登录系统与创建子账户操作指南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会员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系统 与创建子账户操作指南 1登录 使用电脑IE浏览器打开交易系统地址,进入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主页。 1.1CA登录 若点击【登录】按钮后,出现了下图的提示,该用户已启用机构证书CAKey登录加密模式,需要按照提示,先插入USBkey,然后点击黄色的字体根据提示安装Ukey驱动程序,然后再进行登录。 注:插入的USBkey所属于会员编号必须和要登录的账号所属会员机构的编号相匹配,否则

登录会不成功。 2权限分配 该功能模块主要是对不同的会员角色进行权限的分配。权限分配功能是在角色管理列表里进行操作,在进行权限分配前首先要新增会员角色。 2.1角色查询 打开【会员管理】->【角色管理】进入角色列表,输入角色名称,点“查询”按钮查询角色。 2.2 角色新建 1、打开【会员管理】->【角色管理】进入角色列表,点“新增角色”按钮新增角色。 2、在新增角色界面,填写角色名称和描述,点击“新增角色”按钮,角色新建成功。

注:若在此处点击的是“保存并设置权限”按钮,则会保存新建的角色并且直接进入新建角色的权限配置页面,可以直接对角色进行权限配置。 2.3 权限配置 在角色列表点击“权限”按钮,进入权限配置界面,根据每个角色的不同勾选权限,点如“药品管理组”角色,就勾选药品管理部分的权限,点“保存权限”按钮,完成角色配置。 2.4 角色修改 打开【会员管理】->【角色管理】进入角色列表,点击已经存在的角色的名称,进入角色修改界面,修改完角色后点击“修改角色”按钮修改角色。 2.5 角色删除 打开【会员管理】->【角色管理】进入角色列表,点“删除”按钮删除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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