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特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规范之中,是指导各种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跟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只是反映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如自由、正义、效率等。

3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我国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1 平等2自由3秩序

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有规定。采纳该原则的意义如下

1集中体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平等主体之间

2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3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

4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主要包括

1人格平等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相等

3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前者指尽可能避免对人进行分类,以对各类群体给予平等待遇。后者是指针对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

4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应当指出,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

意思自治原则:也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尽管在民法各部分中强度不同,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其作用和地位表现在

1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本地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公法与司法的分立。私法的重要特点表现在规范的任意性,公法表现在规范的强制性。

2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求。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通过意思自治在市场中分配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作规律,私法自治即是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也是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的本质要求。

3该原则表现了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每个民事主体作为一个理性的人,都是自已利益的最佳判断这,法律赋予其广泛的行为自由,他们可以再法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安排好自己的事务,不能指望有万能的立法者在立法时能对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作出圆满的安排。

其内涵表现为

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2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3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如监护职能的社会化等趋势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其特点表现为

1公平原则本身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2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3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1在合同法中的运用等价有偿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制度。

2在物权法中的运用。添附制度中,相邻关系中

3在侵权法中的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损害赔偿,损益相抵。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室,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功能

1确立行为规则

2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

3衡平的功能

4解释的功能

5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公共秩序,是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指有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采纳公序良俗的意义在于

1弥补强行法规定的不足,作为一个弹性条款。不可能强行法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一一规定。

2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

3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4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公序良俗具有一种调节性的功能,如果在法与显示的理想之间,或者法与道德之间呈现缺口,则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填补这一缺口。

第四章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的时间上生效1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2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失效1公布之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2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4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

5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法律解释

民法案例思维分析的基本思维

1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分两步

一: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首先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那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例如争议的焦点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其次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再次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是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最后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

二:考察法律适用。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

2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又称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其适用分个步骤

一:判断请求的性质,即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若非则应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二:检索可能涉及的请求权

首先列举原告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例如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场合,就可能涉及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其次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如可分为债权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法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再次去顶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应按合同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的请求权的先后次序进行检索。最后请求权的初步锁定。三: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其基础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首先找出请求权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或依据,其次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再次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

四:归入或涵摄,即把分解的事实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具体来说,经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按照规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将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

五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从反面考察请求权基础,如具备一定的抗辩是由,就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

六:对请求权变动状态的考察。

两种方法的比较

德国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唯一的分析方法,但王认为,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案例。

第一按照此方法,需逐项检索所涉及的请求权。繁琐,且我国无民法典,请求权体系不完善第二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如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

第三请求权基础不能解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如不能解释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在案例分析中又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二者的思维过程也不相同。前者是先找实实在招法,后者是先从规范出发,先找出法律规范,再将事实归入其下。

总之,两种分析方法是分析民法案例的基本方法,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融合交叉,因为不可有所偏废。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应注意,民事责任本身就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异形态,而非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一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点在于1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实施,而非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能否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引起何种特定的法律后果,最终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事件与行为。

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只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侵害他人财产。

第十六章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具体而言,就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来说,是指意思表示已经做出,就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来说,是指表意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相对人。就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而言,是指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

1从性质上看,法律行为成立只是涉及当事人个人意思的问题,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意思表示做出评价或干预

2法律行为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思,但该意思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成立要件中很难判断,而只有在生效要件中才能加以判断。

3从逻辑体系来看,区分成立与生效,将进一步区分法律行为的不成立、被撤销和无效,有助于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分开。

4在区分成立和生效概念的基础上,效力待定等法律行为的概念能够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得以确立,从而有利于正确认识一些法律行为的性质。

5在实践上,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法律行为成立是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的前提。

6在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

7从法律后果上看,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即意思表示自由以及外部表达的意思符合内心的真实意思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的规定,当然,许多特殊法律行为也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生效要件,如技术引进合同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

1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从行为角度看,效力确定两类,

1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从事件角度看,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件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如无权处分行为中,无权处分人通过继承,受遗赠等方式取得了所有权或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指示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特点具有违法性,需国家干预,具有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比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其特点在于,主要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在未撤销之前,行为依然有效。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法律行为的内容。分类主要为因欺诈作出,因受胁迫而作出,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民事行为,因显失公平而作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适用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不允许的有两类

1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允许如收养。离婚等身份行为

2基于交易安全和法秩序稳定的要求而不允许,如票据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由于单方行使形成权将导致法律行为的表动,为了促进法秩序的稳定,排除不确定状态,故不允许该种行为附条件。

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要求有如下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不确定3条件必须可能4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5条件必须合法6条件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1法律行为已经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予以撤回或单方随意变更。此种效力也称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先效力

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

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

3期待权的保护,在未决期间,虽然法律行为尚未确定生效,但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仍然就有一定拘束力。这种因具备取得某种权利之部分要件而受法律保护的期待地位,称之为期待权。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在于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

第十七章代理制度概述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特点

1涉及三方法律关系,存在三方主体,代理人、本人和相对人。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3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地位,即为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这种资格和地位是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违反了忠实义务,即代理人必须为本人的利益而行为,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为。自己代理是否当然被宣告无效,在法律上值得探讨。关键取决于这种行为是否会损害本人的利益。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订立房屋赠与合同,此种赠与合同对本人有力,本人也同意,所以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应当认为是有效的。自己代理经过本人的同意也可以有效。

2双方代理,指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双方都明知代理人在代理双方行为,既然委托人明知而未反对,表明双方对代理人有高度的信任,虽有利益冲突,但可充分顾及。双方均不知,若代理人代理一方从事代理行为,对另一方构成表见代理,另一方可主张代理行为有效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行为的性质,共同行为说,将代理行为看作是代理人与本人的共同行为,因此行为的要件应当部分以代理人为主,部分以本人为主。

第十八章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

从形态上分为,根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以后,在授权的意思表示未到达代理人时。

无权代理行为尽管从根本上违反了本人的意志,但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从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上可分为。

1构成表见代理

2被代理人事后予以追认。

3既不构成表见代理,又未得到追认,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表见代理产生了有权代理的效果

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是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即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表见代理的效力问题

1代理人不应向相对人承担任何责任,而应当由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全部后果。

2本人无权否认表见代理的效果。

3应允许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因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首先是保护第三人,其次才是保护被代理人。法律上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主要是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4本人向无权代理人主要损害赔偿的根据在于:因无权代理人的过错使本人蒙受损失,无权代理人已经构成侵权。

第十九章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即时间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一般而言,时效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时效制度设立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

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我国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并未采纳取得时效制度)王认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有必要确认取得时效。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功能,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但不宜在总则中规定,而应在物权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 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 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 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后练习)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公平原则 答案:B 不履行不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张家和李家同居一村,张家欲将自己的耕牛出卖,李家想以低价购买张家的耕牛,便对张家说:“你家的牛必须按照该价卖给我,否则别想出卖!”张家考虑到李家是本村的村长,无奈将牛按照李家的要求卖给李家。张家和李家的这一民事行为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B 李家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违背了自愿原则。 3、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6平米,开口面积为9.8平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D 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滥用权利的行为。 4、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功能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

民法基本原则

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要求理解、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我国民法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能理解每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与法律意义等。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深刻 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处理民事案件的能力和在民事活动、纠纷解决中的衡平能力。 教学重点和难点: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2 、平等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 教学时数:2学时 中国是个喜欢讲原则的国家,宣传多了,便使人有些逆反,一提原则,马上令人想到空 洞的说教或干巴巴口号。法律上一讲原则,学生不愿学,搞实践的觉得离实务太远,不爱搭 理。 其实,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成文法局限性的补充工具,是一项不可少的设计。 大陆法系(成文法体系):由立法者将社会生活中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其 调整规范用法律的条文固定下来,这样,成文法便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依据、准则,一切 行为方式和纠纷的解决,均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英美法系--判例法体系—遵循先例) 弊端:①不周延性;②滞后性。 立法者再圣明,也无法预知法律颁布实施后的所有情况,这样就会出现面对具体案件而 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解决方法:设立民法的基本原则,以一些抽象的,甚至模糊的概念(比如公平)作为法 律的直接规定,并以其巨大的包容面和解释的弹性,给案件的处理以方法和依据。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区别于具体原则:效力领域的完全性;具体原则效力仅局限于民事关系的某一范围。 如过错责任原则。 特点: 1.统率性:它指导和协调着民事规范、立法司法民事活动,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 2.非规范性:它不预先假设任何具体的事实状态、具体的权利义务、具体的法律后果。 其存在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 3.不确定性: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司法两大部门之间在法律创制上的关系。授予司法机 关自由裁量权。 4.强行性:民法是任意性规定与强行性规定的统一。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适用范围的大小)、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适用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民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法整体的基本功能单位(元素)。对民法的构成元素,可按其不同的功能分为民法规则、民法原则、民法概念三类。民法规则是针对具体的民事问题所作出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民法规则基础、本源、出发点的具有综合性、抽象性的民法原理和准则;民法概念长期的民法学研究和民事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三)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学理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有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民法的基本原是民法观念与理论的结晶,更深的渊源来自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的学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理概括的产物,也是民事立法实践的总结。古代没有法律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近代出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原理和立法;现代民法有重视基本原则的趋势,这都是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技术发展的成果。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法硕民法试题答案

法律硕士民法试题答案 第一章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 D.罗马法的万民法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形式意义的民法是( )。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3.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4.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 A.非营利无偿的 B.营利性有偿的 C.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 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5.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习惯 B.判例 C.法理 D.司法解释 6.《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7.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8.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 ) A.行政法 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 D.刑法,程序法 9.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是( )。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民法典 D.罗马法 10.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 A.指导功能 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0.3.36)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A、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可以反悔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的指导 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 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上的 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第二,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第三,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练习(第2章民法基础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C)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2.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要求乙将一套设备运到合肥。该合同客体是(C)A.机器设备 B.运输费用 C.运输行为 D.运输工具。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A)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C.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D.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下列么为中不能代理的是(D)A.提起诉讼 B.签订买卖合同 C.行使追认权 D.专场演出。 5.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活动为(B)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的代理行为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 为 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6.下列各项行为中,(B)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A.甲委托乙代理企业名称登记B. 甲委托乙代理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C. 甲委托乙代理购买台灯D. 甲委托乙代理纳税。 7.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C)A.债权 B.所有权 C.胜诉权 D.起诉权。 8.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B)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 9.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A)A.土地 B.文物 C.汽车 D.房屋。 10.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出租汽车是(D)A.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B.所有人行使占有权 C.非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D.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 11.下列各项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B)A.将自己的黄金打造成金戒指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C.甲从超市买回一台电脑D.乙在超市捡回一个钱包。 12.冯某和赵某分别出资2万元和4万元开设一个个体餐厅,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3年累计欠债8万元。对该债务,双方应承担(A)A.无限、按份责任 B.无限、连带责任 C.有限、按份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13.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D)。A.享有权利、承担义务。B.享有权利、分担义务。C.分享权利、承担义务。D.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14. 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A)。所有权客体的消灭。B.所有权的抛弃。C.所有权的转让。D.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被转移。 15.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16.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 C)。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C.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7. 根据债的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债可以分为(A)。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C.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同。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8. 下列选项中,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是(C)。A.甲去商店取钱,因售货员点钞失误,多付甲10元。B.乙在甲的便利店买东西,将手机丢失在店中,甲捡之。C.乙在不懂法律有诉讼的时效一事, 将6年前向甲借的3000元归还于甲。D.甲雇用乙为其棉花喷洒农药,乙误将农药喷洒丙的棉花地上。 19.留置不适用于( D)。A.保管合同 B.铁路运输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建筑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事件中(BCDE)为民法所调整。A.工商局吊销了某公司的营业执照。B.税务局多收某个体户200元税款。C.出租车司机多收某乘客30元车费。D.公司甲与公民乙签订一份加工合同。 E.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乙花去医疗费3000元。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AD)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 C.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D.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E.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3.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ABCD)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以恐吓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C.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D.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E.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4.法人具有的特征是(ABE)A.独立的组织 B.独立的财产 C.独立的经费 D.独立的机构 E.独立的责任。 5.法人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BCDE)A.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B.依法成立 C.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E.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BCD)A.表见代理 B.法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指定代理 E.自己代理。 7.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ABCD)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C.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D.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E.经济合同中甲方交货乙方未付款的。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规范是属于应然世界的事物,要发挥其实际的作用,其必须被实现,这就是民法的适用。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2]根据适用的范围,可从广、狭义上区别讨论。广义上的适用可分为立法适用,行为适用和裁判适用。而严格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仅指裁判适用,即司法适用。而裁判适用基本原则时,根据基本原则是否被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的不同,又可以将基本原则区别为具体化的原则与非具体化的原则。法学家们注意到,有的基本原则已被法律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处理系争时法官可以直接适用这些法条或法律规范。而有的基本原则因其本身过强的不确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定性而并未、也不可能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前者如私权神圣原则,意思自治中的契约、婚姻自由,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原则等均已由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具体化,甚至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产生的如禁止诈欺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原则等具体原则(或规则)已具体化为法条而可直接适用。对于未被具体化的基本原则,甚至那些形式上用法条明确宣示的法律原则,因其尚未达到可以涵摄案件事实的那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条程度,其本身根本不具备构成一法条或法律规定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和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立法)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守法) 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司法) 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 ?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必要限制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 ?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 是公平原则的核心。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守法) 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 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 瑞士民法典2 民法~ 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市民一般的道德准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07634198.html,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杜莹莹 来源:《商情》2019年第48期 【摘要】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保驾护航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朝着更正确、精准的方向发展完善。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自成一体,又与其他部门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在民法中发挥着无比关键的作用,同时也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公序良俗绿色 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性在横向上来看即为它在整个民法领域的通用性、普适性;在纵向上来看,是它对整个民事立法、司法、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性。何为法律原则,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换言之,没有原则,规则即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综合来看,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体现民法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民事法律规则的内核,是民事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落脚点,已内化为民法的神经中枢。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则需要通过具体的规则来体现,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了七大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领域,公民的法律资格、法律适用、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不得将个人意志强加于对方。通俗地讲,即你我他,只要我们同为中国公民,无论性别、职业、年龄、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多大的差异,我们都拥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接受审判时同样地适用法律、权益受侵害时,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则为通过区别对待的方式实现平等,如对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等。目前我国的状况是以形式平等为核心,兼顾实质平等。通过平等原则,最基本的是有利于保障人权,这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在经济方面,主体平等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平等原则有利于减少经济地位强的一方趁人之危损害对方利益,当然它也有利于经济活动更加便捷高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核心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从事民事活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与对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推至现实生活,其实是最为常见的,与公民生活紧密相连的事务。如购物、赠与、租赁、委托等,这些都有双方当时人的合意。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以及以何种方式参加民事活动;若参加,应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就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达成合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由意愿的表达。自愿原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习中心: 分数: 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题目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号213310490002 学生姓名杨泽峰 导师姓名熊孜 2015 年 3 月20 日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2015年3月20日

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是指挥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坐标,具体制度的任务是将这些抽象的思想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予以表现,进而通过具体规则的适用,完成和实现民法的整体目的。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对实现民法的价值,以及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研究民法基本原则,对于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健全民事立法,保障民法典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将从“法律的局限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三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功能;成文法局限;民法价值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2) 目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局限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法律的局限性 (3) 1、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3) 2、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 (4) 3、法律的歧义性 (4) 4、滞后性 (5) (三)、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 (5)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6)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6)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8) 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 (8) 2、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9) 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功能 (10) 4、提升市民法治理念的功能 (11) 三、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个人本位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权利神圣原则 (14) 2、意思自治原则 (14) (二)、社会本位原则 (14) 1、平等原则 (14) 2、诚实信用原则 (15) 3、公序良俗原则 (15) (三)、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16) 参考文献 (18)

民法学概论考试——试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既然具有调整关系的作用,那么就一定具有调整关系时所依据的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具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我们一直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平等原则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独立的法律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意思是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有权自由的决定或处分自己的事务,任何人(包括国家)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界定了国家公权力与私域的关系。 三、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它主要是指公正,它的理想化状态是平等,即给予同样的人同等对待的平等状态。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 1、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2、反对暴利,要求民事活动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加以平衡。3、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公序良俗是私法自治的禁区。 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是垄断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是民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的必然要求。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三)补充功能

民法习题第1章

民法习题第1章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D.罗马法的万民法 2.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3. 对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这体现了民法的()。 A.平等原则 B.私法自治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5.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A.非营利无偿的B.营利性有偿的 C.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6.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B.判例C.法理 D.司法解释 7.《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8.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9.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 ) A.行政法B.组织法C.婚姻家庭法 D.刑法,程序法10.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是()。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日本民法典 D.罗马法 1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 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 D.惩罚功能 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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