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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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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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离,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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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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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发布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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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

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四、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指标体系。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 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主要 考察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及其它金融服务的比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有效贷款需求 的满足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内部机制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五、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完善信贷风险监控措施,遵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和本公司的贷款管理、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等相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依据借款人、担保人的还款意向和还款能力的变化,以及贷款本息到期收回的可能性,或贷款本息发生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类别,进行风险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二)发现信贷业务管理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加强风险监控,保全信贷资产价值; (三)将信贷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区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高分类管理的成效; (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业务考核提供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在影响分类结果的诸多因素中,要以本办法第八条的核心定义作为重要标准,进行关键因素的评估,确定贷款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从严确定其分类级别。 (五)客观性原则。贷款风险分类实行以逾期时间和担保方式相结合的脱期法为基础,分析判断认定为辅进行分类。 第二章分类对象 第五条分类的对象包括:由本公司承担风险、贷款余额不为零的各类贷款资产,都应当按照本办进行风险分类,评估和反映贷款质量。委托贷款可以参照本办法,但暂不作具体要求。 第六条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信贷业务为基本单位,不进行拆分分类。即一笔分期还款的个人贷款如果部分已逾期、部分尚未到期,则应将整笔贷款余额评估风险做统一分类。 第七条贷款风险分类的对象限于贷款资产的本金,无本纯

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产风险 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凤台联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凤台联社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凤台联社辖内各信用社以及总部营业部。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

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各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凤台联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各信用社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五条根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六条信贷资产风险的核心定义分别为: (一)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

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总结报告

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总结报告我们**信用社现所辖17个行政村,农户**户,**余人,职工总数14人。截止3月末全社各项存款余额**万元,股金余额**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万元。 今年5月份,在信用联社指导下,我们经过学习培训,对我社的所有贷款进行了五级分类。使我们从不同角度掌握了贷款的真实情况:分类前我社正常贷款**笔、**万元、占比**%;逾期贷款**笔、**万元、占比**%;呆滞贷款**笔、**万元、占比**%。其中不良贷款为**万元、占比**%。分类后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贷款余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占比分别为**%、**%、*%、*%、*%,笔数分别为**笔、**笔、**笔、**笔、**笔。其中后三类不良贷款为**万元、占比**%。 通过“四级分类”与“五级分类”的比较,发现不良贷款在分类后增加了*个百分点。主要原因在于“五级分类法”把对贷款风险的管理由事后变为事前,由静态变为动态,而“四级分类法”只是在贷款逾期后对贷款的风险和质量做出一种被动的事后统计,并不能使信用社在贷款风险发生前就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五级分类法”促使信贷人员 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就要对自己放出的贷款进行全方位的随时跟踪管理。所以我们认识到贷款管理的实质是风险监控和规避,而不是期限划分,这是管理理念的更新;同时管理方法也更趋科学,过

去放出贷款即坐等到期收回之日,逾期就作记录,平时对贷户的跟踪监控不够,贷款放出后随机风险、贷户具体情况掌握不够,实行“五级分类”之后,信贷员再也不能在信用社闲坐了,他们必须天天巡视贷户,掌握信息,增强分析判断能力,使信贷管理方法更加细致科学,对信贷人员的素质提高也大有裨益。 XX信用社 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总结 我社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年月中旬联社召开的信贷业务培训暨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业务培训以来,紧紧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严格按照《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贷款风险操作流程对我社现有信贷资产进行了五级分类,现就此项工作作如下小结:开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以来,我社信贷人员在完成二季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收集贷款户信息,整理基础资料,特别是对损失类贷款做到了心中有数,并由有关部门出据了证明材料。截止月末,全社各项贷款共笔,金额为元。按四级期限管理统计:正常贷款余额元,占比 %,不良贷款余额为元,(其中:逾期元,呆滞元),占比 %。根据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统计:企业贷款1笔金额元,占比为 %,初分结果为可疑类贷款;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881笔,金额元,占比 %;其中:正常类贷款笔金额元,占比 %;关注类贷款笔,金额元,占比 %;次级类贷款笔,金额元,占比 %;可疑类贷款笔,金额元,占比 %;损失类贷款笔,金额元,占比 %;

银监发【2011】8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急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11] 8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 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商业银行客户信息管理行为,有效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中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环节的客户信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高度重视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由客户自助发起提交银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交银行处理的资金划转行为)时,严格执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商业银行对于以上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明确统一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持续具各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明确风

险管理责任。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加强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的身份识别管理。从客户银行账户扣划资金时,原则上应由账户所在银行完成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交易的安全认证;对于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安全认证的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至少在首笔业务前由账户所在银行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约定双方相关 权利与义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安全认证方式采取差异化的风险控制策略,谨慎设置交易限额。 四、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未经客户对本机构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客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客户敏感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 五、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合作商户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方准入管理,与之明确约定相关商户、商品及资金用途等信息共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防范套现、欺诈等风险。 六、商业银行应做好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保障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商业银行应加强相关风险提示与公众知识普及, 帮助公众提高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交易的安全意识。 八、商业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定期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 风险管理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及时的反映我行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监测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信贷资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信贷资产审批、发放、贷后管理、清收等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风险防范; (三)为判断信贷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四)为信贷资产质量考核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信贷资产包括公司业务信贷资产和零售业务信贷资产。公司业务信贷资产包括对公司客户发放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信用证、保函和承兑汇票等各类表内外公司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贷款)。零售业务信贷资产包括对自然人客户发放的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零售业务(以下简称零售业务贷款)。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人包括公司和零售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申请人。 本办法所指的贷后检查包括对各类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 第五条信贷资产五级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当真实客观的反映信贷资产的实际的风险状况,不可人为高估或低估信贷资产的风险。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的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原则上我行每月对于全行信贷资产进行一次五级分类;发现预警信息或其他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随时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三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 第四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流程 第五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职责分工 第六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全面、动态衡量信贷资产风险程度,提高风险敏感度与前瞻性,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并为准确计提信贷资产专项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结合x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x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五个级别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是指由x银行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 (一)各类本外币贷款:纳入本行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贷款及垫款”科目核算的全部资产。包括公司类贷款(含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汽车经销商贸易融资贷款、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银团贷款、法人按揭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贷款、透支、免费供、小企业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中小企业“手拉手”贷款、“流贷易”

贷款、“商贷易”贷款、商业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各类外汇贷款等)及个人类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商用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权利质押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 (二)表外授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各类保函、信贷证明、保理担保付款、贷款承诺(限于已经签定了借款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帐户透支业务中未支用的额度、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尚未支用的贷款)。 (三)公务卡或信用卡透支。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各经营机构及部门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授信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银行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三)重要性原则。各经营机构及部门应根据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评价。

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包商银行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分行,锡林郭勒支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规范全行信贷资产分类操作,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 管理办法》等文件内容,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包商银行关于对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包商银发〔2011〕121号)进行修订,现将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2、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标准

附件1: 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行信贷风险管理,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提供依据,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54号)等办法,对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贸易融资及信用卡透支等表内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分类是指包商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2012 61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 的通知 银监发〔2012〕6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近年来案件信息报送中遇到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银监会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案件定义进行修订,并对案件进行分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a.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b.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c.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银监发〔2007〕63号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 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别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4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信息,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7〕6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

1[1].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44号)1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2010 年12 月16 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111 ) ,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 年1 月1 日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监管资本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臵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4.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银行体系是我国融资体系的主渠道,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密切监控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宏观效应,全面评估成本与收益,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二、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

贷款分类的最新基本标准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上海小企业>> 融资之道>> 担保相关法规 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

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七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

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修改后) (2006年9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

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社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9] 65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尽职地对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以下简称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四、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五、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六、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七、商业银行应将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纳入总行的统一管理体系之中,实行前、中、后台分离,加强日常风险指标监测和内控管理。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划分标准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划分标准 根据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和损失程度,将其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一、信贷资产分类主要考虑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信贷资产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信贷资产的担保。 (六)信贷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八)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信贷资产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二、五级分类的定义及参考标准: (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信贷资产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符合我行低风险信贷业务要求。 2、信贷资产未到期、未发生欠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保证人、抵(质)押物也未出现不利于我行变化。 3、借款人信贷资产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4、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 5、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 6、借款人信贷资产资料齐全。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和其他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借款人有其它对外投资行为,或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可能对我行信贷资产的偿还产生影响。

2、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或经营者个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可能影响借款人偿还信贷资产的能力。 3、借款人由于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使信贷资产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内。 4、信贷资产逾期或欠息90天以内,抵(质)押物正在处置过程中,且处置收入能够足额抵偿我行债权。 5、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6、改变信贷资产用途。 7、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8、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9、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信贷资产。 (三)次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信贷资产逾期或欠息90天以上。 2、借款人涉及政治、法律、经济、婚姻纠纷,或出现分立、减资、租赁等情况,危及信贷资产完整归还。 3、借款人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或发生重大人事变动、内部股东不和,重要业务伙伴关系恶化,企业经营者家庭不和或婚姻出现危机,导致生产经营受影响或停顿,危及信贷资产完整归还。 4、信贷资产已经逾期,保证人保证能力降低,或抵(质)押物现价与评估价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5、银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信贷资产不能足额清偿且出现损失。 6、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7、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8、需要重组的信贷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信贷资产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信贷资产。 重组后的信贷资产(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 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 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 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 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 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 ,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 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 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 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 第八条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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