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文本作品编码》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国际标准文本作品编码》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编制标准的背景
ISO 21047:2005《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文本号(ISTC)》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46/SC 9制订的一项国际标准,旨在为文本作品进行编码,使之在国际间唯一、永久地识别文本作品提供一种有效方法。
ISTC标识的文本作品为无形创作,不用于识别文本作品的载体表现。对文本作品载体表现的标识应分别使用ISBN和ISSN等编码系统。ISTC和其他无形创作,如:音乐作品、视听资料等关系密切,相关的标识可遵循ISAN和ISWC 等编码系统。
我国对传统出版物的识别系统已较为完善,如建立了图书、报刊、音像、科技报告的统一编码标识系统,制定了析出文献著录规则等。但对虚拟的网络作品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识别系统,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从整体来说我国网络信息标识标准化的基础较差,尚未形成完整的信息标识体系。制定国际标准文本作品编码国家标准将为建设全国文化市场监控平台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央的要求,目前文化部已着手进行全国文化市场监控平台的建设工作,对文本作品的身份进行编码识别、认证是开展文本作品内容监管的重要手段。同时,这项标准将广泛应用于信息检索、信息交流、信息管理以及权属管理等。

二、《中国标准文本作品编码》国家标准编制情况
1.提出立项申请 成立编制工作小组
《中国标准文本作品编码》国家标准是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于2006年提出,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示后正式纳入国家《2007年第五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编号为20075737-T-469。《中国标准文本作品编码》国家标准在修改采用ISO/DIS 21047:2005《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文本作品编码(ISTC)》的基础上完成,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制订。
由于这项标准应用范围广、涉及部门多、为保证标准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适用性,兼顾各有关部门、各业务领域和社会各方面的应用需求,本着客观、公正、透明、开放的原则,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同意成立了由北京大学牵头,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新华社、标准化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标准起草组,共同负责上述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是开放的,欢迎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组成员单位有:北京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新华通讯社通信技术局,中央电视台总编室节目资料管理处、节目版权管理处、音像资料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图

书音像资料馆等。
2.组织翻译有关文献并确定编制原则
《中国标准文本作品编码》国家标准起草组广泛查阅和收集了相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组织翻译了ISO/DIS 21047:2005《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文本作品编码(ISTC)》(英文版)及与本标准同时立项、内容密切相关的其他两个国际标准ISO/FDIS 15707:2001《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文本编码(ISWC)》和ISO/FDIS ISO 15706:2002《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视听作品编码(ISAN)》等资料。学习和了解我国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文本作品和互联网服务领域的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拟定了《中国标准文本作品编码》国家标准制定的原则,即:
1)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国际标准中的技术标准部分等同采用);
2)根据我国的国情,既考虑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尊重ISTC的规定,又不违背国家有关文本内容和互联网监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3)在技术上与国际文本、音乐、视频以及其它多媒体信息业的其它编码标准相协调;
4) 按照ISTC的要求对未来中国ISTC机构的管理职能加以说明。
5)在用语、用词上符合我国的语言习惯;
3.举行专家研讨会征求意见,共同起草完成《标准》送审稿
2008年8月~9月,起草组将《国际标准文本作品编码》国家标准草案分别发送有关单位的专家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补充、修改,按要求完成了征求意见稿。按照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广泛征求技术委员会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起草组将根据意见反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意见对照表等相关文件,依据应采纳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中国标准文本作品编码》国家标准送审稿的编制工作。如果一切工作顺利,拟于11月召开标准审定会。

三、《中国标准文本作品编码(ISTC)》国家标准与ISTC国际标准比较,修改的主要内容
1、根据我国国情,在前言中增加了实施标准不收费的规定。
2、增加了引言,在引言中说明制订本标准的意义、本标准的作用及适用范围,以及它对国际图联组织制订的《书目记录功能需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s for Bibliographic Records)理念的体现,并通过示例明确界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以及衍生作品与源作品在标准编码分配方面的处理办法。
3、结合国情现状,为推动ISTC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加强对有关资料和注册程序的管理,在术语、(规范性)附录B和(规范性)附录D中作了以下修改:
1)删除术语3.12"注册授权机构"和3.13 "注册办理机构"代之以3.12"国际ISTC机构"和3.13"中

国ISTC机构";
2)删除了附录B2"ISTC注册授权机构"和B3"ISTC注册办理机构",代之以B2"中国ISTC机构的职责和B3中国标准文本编码的分配,明确指出中国ISTC机构的职责和ISTC编码在中国境内的分配以及相关数据的管理办法;
3)增加了B4 机构手册,指出关于ISTC分配与使用的具体细节将在中国ISTC机构手册中予以说明。
4)根据中国国情,为加强对ISTC在中国境内的注册申请管理,在附录D.6注册者信息中规定中国标准文本作品编码的注册者需提交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修改主要强调:中国ISTC机构由本标准的管理和维护机构承担,ISTC代码的分配技术方面完全符合ISO 21047的标准,但在管理办法上更具中国特色,同时也更有利于该标准在中国境内的推广,以及对各类申请注册的用户提供检索、受理注册申请等服务。虽然ISTC在国际上尚未投入使用,但国际标准中对国家/地区管理中心的资质要求很高。由本标准的管理和维护机构来承担中国境内ISTC管理中心的各项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宣传、推广标准的使用,在国际范围内开展信息的交换。
本标准只涉及ISTC的应用范围,ISTC编码的结构,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内容,对ISTC编码分配的具体细节并未涉及,有关规则将在根据国际ISTC注册授权机构的技术手册所制定中国的ISTC注册管理手册中予以说明。
4、为方便理解,在语言表述上对原译本适当修改、精简,使之更符合中国人的语言习惯。
5、在正文及参考文献中引用的国际标准,凡已有国家标准的则代之以国家标准。

四、《国际标准文本作品编码》国家标准批准后的实施建议与相关工作
文本作品编码的适用范围已从传统文化领域扩大到互联网搜索、数字图书馆收藏、网络发布(如:博客、BBS、网络小说)、手机类无线通讯传播(如手机短信下载)、知识产权维护、以及新兴文化产业的内容管理等方面。在数字网络时代,对文本作品无形创作的管理日显重要,客观形势需要我们尽快着手考虑以下几项工作:
1.根据已颁布的国家标准,继续组织力量编制技术操作性更强的《国际标准文本作品编码使用手册》。对ISTC在使用细节上做出进一步规定。
2.组建国家ISTC管理机构并正式向国际ISTC机构申请授权。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稳步开展中国ISTC的申注和管理工作,包括:
1)建立全面开放式的中国ISTC门户网站;
2)建立元数据资源管理数据库,做好文本作品元数据的采集、存储、维护和信息交流工作,并通过网络为公众提供文本作品元数据及相关信息的查询和检索。
3.加强国际间相关标准应用层面

的学术和技术交流。做好国内的标准宣传和推广工作。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标准培训班,分期分批对全国各地涉及本标准应用的文本作品主创人员、文化产业管理单位、版权中介机构、出版发行商、网络内容服务商、移动通讯运营商、图书馆界、知识产权管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辅导培训。
4.最迟应在2009年 月份向申请者分配国际标准文本作品编码。
《国际标准文本作品编码》起草组
2008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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