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件2: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文件试行文本

附件2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文件试行文本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发包人:

咨询人:

年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概况:。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项目名称)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具体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从开始起计。

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年月日。

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咨询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发包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咨询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1.7 技术标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

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咨询人。

1.1.

2.2 发包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2.3 咨询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与咨询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

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针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

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任命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

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咨询人联合,以一个咨询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全工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资料与成果文件

1.1.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1.1.3.2 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是指咨询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提供的设计、勘察、造价咨询、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3.3 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咨询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1,1,3,4 全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发包人要求咨询人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3.5 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咨询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咨询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发包人确认的咨询人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

1.1.4.2 完成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咨询人交付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及完成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

1.1.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咨询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

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2 发包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积极向咨询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2.1.3 发包人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

2.1.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发包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发包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咨询人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 咨询人

3.1 咨询人一般义务

3.1.1 咨询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1.2 咨询人应当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咨询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主要咨询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咨询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设

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等。

3.3.2 咨询人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

3.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咨询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确定

咨询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和分包人就咨询服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4.1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咨询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咨询人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咨询人可与发包人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

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要求

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人提出,经发包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咨询人的要求

5.1.2.1 咨询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咨询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咨询人的保证措施

咨询人宜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要求

5.3.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具体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3中约定。

5.3.2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3.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

6.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咨询人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6.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发包人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6.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咨询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3.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当按照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

6.4 暂停服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4.2 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

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咨询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当出现非咨询人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咨询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发包人与咨询人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

6.4.4 暂停服务后的复工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发包人和咨询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咨询人发出复工通知,咨询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咨询人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5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

6.5.1 发包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发包人应向咨询人下达提前交付指示,咨询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建议书的,发包人和咨询人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5.2 发包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奖励。

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

7.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7.2 咨询人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8.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

8.1 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人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咨询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咨询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咨询人按第7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咨询人应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咨询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服务期由发包人承担。

8.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费用;

(2)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咨询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湖南省)

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文件湘建价〔2014 〕114 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指导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 —0201 )的通知》(建市〔2013〕56号)、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 〕113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南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HNJS-2014),现印发给你们。《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四部份组成,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本合 同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HNJS-2008)同 时废止。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四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完整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 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 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 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 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 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

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 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 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湖南建设施工合同2014示范文本(HNJS-2014)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湘建价〔2016〕11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的通 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通知》(建市〔2013〕56号)、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现印发给你们。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四部份组成,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本合同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同时废止。 文本及附件下载请登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219090035.html,)或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219090035.html,)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示范文本)】(HNJS~2014)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文本)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湘建价〔2016〕114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文本)(HNJS-2014)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市建工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的通知》(建市〔2013〕56号)、2014《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HNJS-2008)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HNJS-2014,现印发给你们。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HNJS-2014)由合同协

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四部份组成,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本合同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HNJS-2008)同时废止。 文本及附件下载请登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219090035.html,)或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hnccic.)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件2: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文件试行文本

附件2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文件试行文本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发包人: 咨询人: 年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概况:。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项目名称)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具体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从开始起计。 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年月日。 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范本(精选6篇)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范本(精选6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范本(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1 委托方(甲方): 接受委托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的技术咨询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高新二路(外环线柘树湾路)隙地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 2、技术咨询的主要内容:合同项目包括工程建议书的编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预测、工程方案、环境保护、实施进度、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评价和效益分析、必要的社会效益评价及研究结论等 3、乙方编制项目建议书必须满足甲方报批要求,且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履行方式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收齐技术咨询所需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咨询报告各四份。 三、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以下资料和工作条件: 1、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2、建设项目区域内1:500地形图; 3、建设项目拆迁数据;

4、其他有关的资料。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有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复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本项目所有资料。 甲方应对本项目的技术咨询成果保密,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复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本项目的技术咨询结果。 五、知识产权 (一)乙方保证,本项目的咨询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或向甲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艺、物品、发明或知识、技术成果、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且乙方使用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物品,工艺、发明需支付的金额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咨询成果时,免受由于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等原因导致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任何侵权或赔偿引起的损害。若因上述原因发生争议或纠纷,由乙方担全部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咨询经费):________元 (二)本项目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____】1283号)中的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的60%、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为0.7计取咨询费。 咨询费总计___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三)支付方式 1、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2、具体支付时间: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报告时支付。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一)种方式处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 范文本 (试行)

第一部分协议书 (1)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6) 1.定义与解释 (6)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8) 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0) 4.管理及文档 (12) 5.违约责任 (13) 6.支付 (14) 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4) 8.争议解决 (17) 9.其他 (17)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20) 1.定义与解释 (20) 2.受托人的义务 (20) 3.委托人的义务 (21) 4.管理及目标 (23) 5.违约责任 (27) 6.支付 (28) 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29)

8.争议解决 (29) 9.其他 (29) 10.补充条款 (30) 第四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求 (33)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 (33)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服务清单 (37)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陕西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2.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 3.项目规模: _____________ 4.项目投资额: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包括(根据委托人的招标范围和实际需求进行勾选):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 □决策咨询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12)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确定

GF—2015—021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版)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 (以下简称“客户”)与(以下简称“工程咨询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方提供(列委托服务内容)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方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 (二)本协议书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①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 ③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 ④附件,即: 附件A——委托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附件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C——报酬和支付; 附件D——工程咨询方的人员与岗位; ⑤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四)工程咨询方向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工程咨询相关服务。 (五)客户向工程咨询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 执份。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客户:

客户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签于:年月日 工程咨询方: 工程咨询方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签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一、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以外,具有下列含义: 1.1.“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 1.2.“服务”是指工程咨询方根据本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湖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范本

湖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甲方:【委托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咨询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一、前言 甲方根据自身需要,委托乙方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二、服务内容 1. 服务目标 1.1. 为甲方提供全面,系统的工程咨询服务,帮助其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1.2. 为甲方提供源头管理和全程监督,在各个阶段提供风险控制和质量保障。 1.3. 预测并排除项目建设中可能遇到的技术、管理及市场风险,为甲方提供专业、科学、实用的决策支持和咨询服务。 2. 服务内容 2.1. 选择项目实施地点、项目类型、设计单位等条件进行初步的筛选,

并编制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文件。 2.2. 对选定的设计方案进行跟踪评审和优化意见,并对施工、安装等阶段实施全面监管和检查。 2.3. 提供技术咨询、质量监督、工期控制等全程服务,并对投资和项目合同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评估,并对施工作业与质检评价进行全程跟踪记录和文件管理。 2.4. 提供维护服务,包括施工质量的保证及建成后的运营监督,对工程产生的任何问题从技术、法律、经济角度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服务标准 1. 服务质量 1.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服务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1.2. 乙方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并根据甲方的实际需求,对服务标准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2. 质量保障 2.1. 乙方应全程跟踪记录相关工作,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报告,确保服务过程完整、稳定、可靠。 2.2. 如甲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应及时与乙

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文件整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文件整理(35份 政策文件及4份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智库2020-06-17 15:18:45 来源:中债咨讯 为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存在的建设单位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咨询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供需矛盾,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策文件。 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文件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广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调控和指导作用,我们从国家及各地方政府(以试点城市为主)网站查找并汇总了50余份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政策文件,最终整理出35份已发布政策文件及4份征求意见稿,以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定义界定、业务范围、项目类型、服务模式、委托方式、单位资质要求、人员资质要求和收费标准等为切入点,梳理相关条款,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供参考。 01 定义界定 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政策文件及征求意见稿,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做出了描述,但尚未完全统一,主要概念梳理如下表所示:

上下滑动,查看附表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描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工程咨询的延伸,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涉及经济、技术、组织、管理等各有关方面的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 02 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范围包含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服务内容,具体详见表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发 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6.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的实 施意见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项目落地,促进投资环境优化,现就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稳投资、稳增长为目标,以提高质量效益为导向,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为切入点,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全面提升项目

投资效益、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集约化。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及项目管理等工程咨询服务进行整合集约,以综合型咨询服务取代碎片化咨询服务,大幅精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缩短前期工作时间,加快建设项目投资落地。 坚持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市场机制和合同调节供需、价格,减少政府对资质、资格、业绩等事务干预,建立统一开放、公正透明、竞争有序、互利共赢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 坚持规范化。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引导工程咨询企业进行流程再造,鼓励技术创新,培养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才,严格质量管控,提供规范化咨询服务。 (三)工作目标。 2020年,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新建项目全面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2021年,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新建项目全面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社会投资新建项目逐步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2025年,新建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比例达到70%以上,全过程工程咨询成为前期工作的主流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培养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相适应的综合型、复合型人才队伍。 二、重点任务 (四)大力推进建设项目组织方式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把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方式作为全面落实稳投资、稳增长的重要抓手,积极鼓励支持建设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简化招投标程序,精简招投标要件。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责任单位,制定年度工作任务,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五)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应用范围。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新建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组织建设。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委托工程咨询企业提供包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范本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人: 咨询方: 2021年10月9日 1/ 42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盖章):(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咨询方(盖章):(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委托方委托咨询方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规模: 4.估算总投资万元 5.资金来源:自筹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负责项目实施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结算结束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 2/ 42

项目管理工作: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投资管理,施工组织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对项目进行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全面管理的制度。明确投资控制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在实施阶段主要起到监督、协调、管理的作用,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及工程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及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统筹管理各参建方,做好项目的风险预测与风险防范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编制项目总进度控制计划,组织建立项目进度管理制度,明确进度管理程序、规范进度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项目管理方应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进度控制情况。 针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质量管理目标,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规划报送建设单位认定。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 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建设单位审批。按照建设单位对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意见,修正资金使用计划。依据建设单位认可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控制项目成本。 审核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方的合同,包括合同分析、合同交底、合同变更管理工作。 在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拟定过程中,对建设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 3/ 42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的活动。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新建项目应当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服务内容原则上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五项咨询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自行选择: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小型维修、加固、改造、二次装修、应急工程项目等。 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

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是指对建设工程提供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提供项目策划、报批、工程咨询、投资、安全、进度、质量、合同、信息、风险、组织协调、运营维护等全周期综合统筹管理。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 第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工作鼓励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 第七条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经审批机关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等。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

HNJS—2008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湖南省建设厅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工程概况 (1) 2、工程承发包范围 (1) 3、合同工期 (1) 4、工程质量标准 (1) 5、合同价款 (2) 6、合同文件 (2) 7、发包人承诺 (2) 8、承包人承诺 (2) 9、合同订立 (3)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4) 2 发包人义务 (9) 3 监理人 (10) 4 承包人 (12)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16)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7) 7 交通运输 (18) 8 测量放线 (19)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20) 10 进度计划 (22) 11 开工和竣工 (22) 12 暂停施工 (24) 13 工程质量 (25) 14 工程质量检测 (27) 15 变更 (29) 16 价格调整 (32)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33) 18 竣工验收 (40)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43) 20 保险和担保 (44) 21 不可抗力 (48) 22 违约 (50) 23 索赔 (53) 24 争议的解决 (54)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56) 2 发包人义务 (57) 3 监理人 (58)

4 承包人 (58)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9)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9) 7 交通运输 (60) 8 测量放线 (60)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1) 10 进度计划 (62) 11 开工和竣工 (62) 12 暂停施工 (63) 13 工程质量 (63) 14 工程质量检测 (63) 15 变更 (64) 16 价格调整 (65)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65) 18 竣工验收 (67)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68) 20 保险和担保 (69) 21 不可抗力 (70) 24 争议的解决 (70) 25 补充条款 (71)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 附件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73)

湖南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范本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协议书 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单位(简称:委托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简称:咨询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上,双方就下述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估算投资额:。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和内容 1.正常工程咨询服务: 是指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前期阶段、勘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移交阶段的工程咨询和管理; 2.相关具体工作服务:是指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理建设程序手续、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具体工作。 3.建设项目法人根据需要选择委托内容。

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内容选择表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1. 项目投资控制目标:项目投资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 2. 工程项目质量目标:达到国家相关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或建设项目法人的创优目标。 3. 项目工期目标:建设进度满足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工期要求。 4. 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实现建设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管理目标。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合同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细化,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做出不同约定外,专用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否则相关内容无法律效力。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工程咨询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合同补充协议; 5. 专用条款; 6. 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中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方案、团队人员配置和其它投标承诺; 9.委托人向咨询单位发出的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含政府相关的会议纪要); 10.其他合同文件。 11.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咨询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仪器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部经理 工程咨询项目部经理姓名:;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2020年8月

说明 为了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是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等重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订立生效条件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合同份数。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13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基础性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件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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