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

××××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执……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年××月××日

(院印)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附件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用。

2.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3.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报告财产令 (____)____执____号 ____: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____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联系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 本院地址:____ 邮编:________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____)____执____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____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用。 2.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等内容。 3.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c315537307.html,/ws/detail13093.html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现实状况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1、预防和惩治腐败 预防腐败。这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事后惩治行为虽然打击了公权力腐败行为,予以责任人相应处罚,但公共利益受损害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这只是事后补偿。从源头彻底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追求。 惩治腐败。对于经审查出现异常的财产状况以及追溯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惩罚。在审查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财产可能会出现来源不明的情况,出去因客观条件无法鉴定的而且能够轻易判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收入外,不明财产均可以被怀疑为非法所得。 2、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的程度取决与政治制度化的建设。政治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本质能否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被许多国家认可的,预防腐败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政治机制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和发展关系到政治文明的程度。 3、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给予广大人们群众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让公务员履行法定的财产申报义务,能够有效地把公务员的活动纳入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促进公共权力行使的法制化、规范化。 4、其他意义 财产申报制度的良好实施需要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塑现代行政精神,公职人员通过每次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可能。定期地申报财产,给公职人员以道德觉醒的机会,时刻想到道德界限的存在,以此来做到警钟长鸣。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1、执行及制定者对申报制度的认同性差 被采访者认为,原因除了技术上的问题还有思想意识上的不认同、不理解。一些人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 例如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公务员众多,如果均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操作方面会很复杂,同时立法和执法花费的人力财力过大。但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本远低于腐败给一个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政治上等带来的损害。还有监督无效论认为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实施效果较好财产申报制度,并且财产申报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即使有了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制度发展有它的客观性。制度只有在不断的运作中,才能有发展和完善,才能使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得以巩固和发展,不良部分得以消除或改进。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新兴区法院付长明 一、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前所述,申请人在立案后,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规定和强调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有利于申请人积极参与执行程序,积极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只是消极地等待、坐享其成,将实现债权的责任完全交由执行法院负责。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申报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之后,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重点是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还要告知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三)法院调查、搜查 法院的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但执行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院的调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于奔命、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无力。应以申请人申请为主,只有在申请人确实不能收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取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依职权调查。此外,还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悬赏举报。 悬赏举报是指对于检举和揭发被执行人存款或有价值物品线索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给予举报者酬金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的行为。悬赏举报的奖金来源可按申请人自愿付出或依职权确定或二者结合。依职权确定的奖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大额标的按1%~20%的相对比例,小额标的按绝对数确定。 悬赏执行是执行工作借鉴刑事侦查手段的实践尝试,拓展了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提高执行效率、震慑企图逃废债务的被执行人。当然,此举有引发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虽已查明财产却隐瞒不报,而与他人串通举报以领取悬赏金之虑,应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 (五)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社会发展迅速和人员流动性增强,导致外出务工人员多,要查明其在外地的收入、投资等情况,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将过大,也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除委托执行之外,对规定不明的案件,可以采取委托调查的形式查明其履行义务能力。基层法院还可以采取代为执行措施。 (六)给予申请人一定授权 对于申请人,除了明确其义务外,还应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以实现达到权利义务的一致。可以借鉴外地做法采取这样的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令。 申请人在自行直接取证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为其或其律师发出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 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财产申报制度

【背景链接】 [理论背景]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策背景] (1)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2)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房产投资情况一年一报;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条款,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免职。 【标准表述】 [意义]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出台,是国家用以监督、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务人员正确行使权利、预防和制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重要措施,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说明了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也反映出了抓干部队伍建设、塑造清正廉洁形象、遏制腐败滋生与蔓延的举措之实,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建立惩防体系,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权威观点]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牛春辉人民法院的业务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审判、一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工作是法院业务工作中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司法环境、执行观念、执行人员及当事人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多年来执行积案过多,结案周期过长,问题比较突出。其中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是导致这些问题严重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执行案件根据执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物的交付的执行以及行为的请求权的执行三大类,其中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如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涉及到有关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环节。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在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支配下,便把这个沉重的负担全部背了起来。但是由于客观上法院不堪重负,而总体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使被执行财产难找成了执行难问题中的一个顽症。鉴于此,本文拟对执行金钱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产生抛砖引玉的功效。 一、理论上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 执行金钱债权,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基础。我国目前没有强制执行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依据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 9 9 8 年制订实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这一专题。《执行规定》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作了如下分配:“申

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最新)

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一、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二、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是一项艰苦而细琐的工作 在明确了被执行对象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一基本的了解、分析,比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主要形态,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如被执行人是法人,则要弄清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主要业务合作对象、企业效益,企业历史沿革、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情况。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目的是要弄清被执行人的资产分布面和可能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同时,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资产信息,如合作对象、投资等。有些信息,对外人是秘密,其实内部人都知道,只要稍作打听就能掌握。 在掌握了以上情况后,可以被执行人所在地域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 、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 、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 、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 数目情况。 4 、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 、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 、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

史上最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史上最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老赖们颤栗吧!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

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4、律师依法主动查明: 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等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可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 5、积极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和申请人民法院给律师签发财产调查令 北京、上海、浙江、湖南、重庆等省市的部分或全部法院已经实行。对一些不能核实或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查的财产线索,作为代理人应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

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 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依然困扰着法院,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法院在许多案件中难以真正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虽不能直接产生判决或裁定得以执行的结果,但它却是执行工作实践中的首要环节。只有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法院才能及时区分“不能偿还”与“不愿偿还”的债务人,从而针对不同的债务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明主要有法院调查、申请执行人举证及被执行人申报三种途径,然而长期的实践表明前两种方式的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因为没有人比债务人更清楚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因此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必将成为我国执行改革下一步的目标.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本文试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现状、国外相关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具体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作一探讨。 一、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现状及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是关于强制执行制度的规定,仅30个条文,涵盖了执 ??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的中止与终结等方面的内容。由于1991年制定??该法时我国依然处于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的大背景下,当时各种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主要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因而职权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执行制度中既没有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的责任,也没有确立债务人的财产申报义务,只是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几种执行措施。然而自1992年起市场经济地位在我国逐步确立,经济主体的活动空间迅猛扩展,但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初创阶段尚未建立起社会信用机制、社会主体的财产缺乏透明度、社会经济管理能力不强等因素,再加上部分被执行人恶意藏匿、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仅靠自身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欲查清日益增多的执行案件中所有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实在是力不从心。随着法院因查找不到债务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案件日积月累,再加上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的共同作用,“执行难”逐渐浮出水面并演化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有学者分析后认为,“谈到执行难原因时,人们往往很强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201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渝高法…2017?203号 【发文日期】2017年7月28日 为更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一、执行法院应当何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答: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应当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同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如未能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于逾期之日起5日内向执行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其财产情况? 答: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法院可以在案件执行完毕前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每3个月或6个月定期报告其财产情况。 三、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2)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3)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4)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5)违反财产报告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是哪些? 答: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应当是其享有权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其单独所有的财产和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其自己名下的财产和以他人名义代其持有的财产;其已经现实取得的财产和必将取得的财产。 被执行人为设立有分支机构的法人的,应当一并报告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除报告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外,还应当报告其与所属法人的相关情况。 被执行人已报告的财产或已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执行债务与支付执行费用的,经执行法院准许,可以不报告其他财产情况。 五、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其财产涵盖哪些类型? 答: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包括: (1)工资、津贴、奖金等收入; (2)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3)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4)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5)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 (6)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 (7)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认缴出资额与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强调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登记、执行案件分流、执行财产查证、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裁判与执行监督、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用新的工作机制。设置执行申请权登记制度和强制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并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调查权、执行处分权、执行裁判权。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的登记和执行案件的分流由立案庭负责。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权、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权与执行实施权、对执行异议的裁判权分别由执行局内设的不同部门行使。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及时、高效地进行。 第四条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庭讨论决定的制度。执行中合议庭讨论的事项为: (一)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审查;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四)执行担保的审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五)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方案; (六)评估、审计和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七)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及应急预案; (八)执行和解的审查; (九)裁定案件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在执行终结前,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十二)对本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提出监督意见; (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执行局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执行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立案庭受理的执行案件财产的查证,强制执行立案庭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附加财产刑案件、行政审判庭移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二)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裁定而提出复议的案件,审理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 (三)根据立案庭、其他业务庭审判长签发的执行令,执行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接

史上最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史上最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2015-05-04 来源:华律网作者:王胜利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 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如何破解已有的收入申报和财产报告规定难以有效实行的要害问题。 1.申报的主体和内容。 从申报主体看,财产申报制度和规定中的主体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如果作为国家法律,这是不符合平等原则的。既然是从全局上维护国家的利益,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例外。所以,《财产申报法》的主体,应该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2.受理机构和申报程序 建议在县级以上直至中央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财产申报专门受理机构,有专门编制。申报程序先由各单位申报人按预先设定的表格填写一式数份(一份原件,其余复印件),再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定的人员录入电脑,最后汇总到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酌情核实后报上一级。受理工作结束后申报原件存入个人档案。 3.配套的法律、相关制度和软件 主要的配套法律包括《紧急状态法》《外汇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计法(修订)》《遗产税法》《不动产登记法》《反洗钱法》等等。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实名制、金融真名制、财产申报纳税制度(征税范围扣除已应税的重叠部分)。此外,为方便填写、统计、核实、长期保存、查询,应设计一套电子软件,将所有申报资料全部录入电脑。 4.审核与惩处 申报情况由各级负责核实,按属地保存和管理,同时,集中到省级受理机构备案,必要时由省一级抽查。厅局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还必须上报中央一级。对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或贪污的申报人,除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依法给予处罚。 5.财产申报情况公开 对申报情况进行科学整理,酌情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允许公开查询,使之接受群众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公开程度和范围如何确定更科学,还应进一步研究。

法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生活技能/自律 2007年5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结束了12年的任期。临别之时,法国政府没有忘记一件事—— —公布希拉克向宪法委员会提交的家庭财产状况报告。报告显示,希拉克夫妇的家庭财产总值为100多万欧元,其中,他所购买的乡村小城堡、过户给女儿的小公寓以及艺术品、首饰、标致汽车,甚至是家中的7万欧元存款都被拿到了网上“示众”。而之后上台的萨科齐也公开家庭财产状况报告,因为法律还明确规定,所有正式的总统候选人必须向宪法委员会申报家庭财产,一旦当选其财产状况也要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1988年,法国制定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开始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同年还专门成立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该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政府成员、议会主席和市长的财产状况,并对来历不明的财产进行调 查。1995年修订的法国《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规定,扩大了财产申报的主体。 法律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透明”。法国《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对高级公务人员申报财产作了具体规定。该法主要针对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议员、中央政府成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较大城市市长等。该法规定,每逢总统选举之前,总统候选人必须将有关财产状况的资料用加封条的信封交给宪法委员会;两院议员上任15天内必须向议院办公厅提交准确、真实的财产状况申报单; 所有政府成员和地方官员上任 15天内必须向专门依法设置的 委员会(由最高行政院副院长任 主席,最高法院和省级法院的首 席院长组成)提交个人财产状况 申报单。议员在任期届满前,政 府成员和地方官员在职务终止 时,也要提交新的财产申报单。 不论出任申报、日常申报还是离 任申报,所有报告都在《政府公 报》上公布。《政府公报》向全 体国民公 开,可免 费、自由查 询。特别是 在公布总统 大选结果 时,必须附 上当选总统 的财产申报 单。所有被 公布的信息 随时可以被 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监督核实。对 于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和特定的地 方官员,包括大区区长、海外省 议会议长和较大城市(居民达 30万以上)市长,该法规定必 须在被任命或上任后15天内提 交个人财产状况申报单。上述议 员、政府官员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的,取消被选资格。 随后几年,法国又立法对 《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进一步 完善,其中重要的有三条:一 是在1993年,对法人向政党和 议员候选人的捐赠作出限制;二 是在此限制的基础上,1995年 彻底禁止法人向候选人捐赠;三 是在1995年,将申报财产的人 员扩大到地方议会主席、当选议 员、居民达3万以上城市的市 长,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负 责人,主要指主管2000套以上 低租金住房的机构和年营业额 500万法郎以上的合资公司的董 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法国财产申报的内容主要有 十一类,包括:房屋、有价证 券、人寿保险、存款、存折、现 金、家具、收藏品、艺术品、首 饰、宝石、黄金、带动力的车 辆、船、飞机等,营业权和客户 资源,其他财产,在国外的不动 产和账户,负债情况。 至于申报违法的处理,法 国公务员制度规定,申报违法包 括两种情况,一是拒绝申报,二 是作虚假申报,对于申报违法者 须予以法律制裁。例如,法国 《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就明确 规定,如果议员、政府官员或地 方官员未按规定报送财产申报表 或竞选账目,就在年内取消其被 选资格。实践证明,作为一项重 要的廉政措施,法国的财产申报 制度对其国家公务员取信于民、 为政清廉、防止腐败产生了十分 显著的功效 。2005年2月,财 政部原部长就因在住房问题上对 法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王英 50 刊授党校2010·6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汇总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办法汇总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草稿)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执行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特殊案件特别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执行公开原则。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坚持和解优先原则。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执行各环节,促进和谐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2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五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第二章执行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全市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实施、执行裁决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 暂时无法设立下设部门的,能够确定不同人员组成合议庭,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和重大事项,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八条执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具体实施财产调查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控制权,拘传、罚款、拘留决定执行权。 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执行局能够在执行实施部门下设若干执行小组,对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执行裁决部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它综合事项。主要的裁决事项为: 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立案庭; 3

财产刑执行的难点及对策

2012. 5 117 财产刑执行的难点及对策 钱松青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70) [摘要] 《刑法》第64 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上述条文中追缴、退赔、返还、没收、上缴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主要措施。按照目前审执分立的运行模式,财产部分的执行由刑事一审法院的执行部门实施。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既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群众财产损失已逐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和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执行必须在实体和程序上更加规范,从而确保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功能的全面实现。 [关键词]追缴; 退赔; 强制执行 财产刑执行中的主要难点 ( 1) 案件实际执结率较低。 刑事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的被告人经济状况大多相当拮据,甚至生活潦倒,难以为其损害社会、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补偿。此类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低是很多法院认为的一种普遍现象,据不完全统计,财产刑案件的执行到位率大多不足10% ,案结事不了。 ( 2) 部分案件极易矛盾激化。 部分案件涉及被害人数众多,如诈骗非吸、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类案件,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清偿率较低,有的涉案资产几乎已经被犯罪分子挥霍怠尽,在案件审理期间就已经矛盾激化。如果执行措施不当,或处理不妥,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 3) 执行中存在刑民交叉问题。 在财产刑案件的处理中,往往容易与被执行人的其他民事纠纷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之间产生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如实申报财产,这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申报财产,隐瞒真实的财产数额,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相关案例 平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王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田某与韩某租赁合同纠纷、赵某与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祁某与范某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白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张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上六起案件中,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案款共计57817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不实。被执行人分别被依法拘传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执行询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第三十三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 ××××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______执______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与×××______(写明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年××月××日 (院印) 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__ 本院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______执______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用。 2.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3.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现状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现状 篇一:执行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篇二: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之完善 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之完善 摘要:“执行难”是困扰我国民事执行的问题,但不是所有人口中的“执行难”都是真正的“执行难”。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就是“假执行难”。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经过不断发展,已经有了初步的框架,但是仍显简陋,该制度的继续完善将成为我国破解“执行难”问题的突破口。 关键词: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执行难完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法院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的财产情况,否则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等处罚的一种制度。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将此制度称为财产开示制度,而且比我国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更加周详完备。财产开示制度在国外是应对“执行难”问题一项重要制度,完善我国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或许也可以给我国的“执行难”问题寻找到一个突破口。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意

义 对“执行难”的含义,站的角度不同,其理解也各异。申请执行人通常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不能得到执行,就是“执行难”。法院执行人员所谓的“执行难”,则往往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困难和阻力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难以实现。上述两种理解均有其片面性。第一种认为既然判决了就要能得以执行,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如何并未考虑。如果被执行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这是正常意义的商业风险,任何人都有可能遭遇到这种风险。我们不妨称之为“假执行难”。第二种“执行难”的认识则失之狭隘,并有推卸自己责任之嫌。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是指,依法应当执行、并能执行的案件,由于法院内部或外部因素的干扰和阻力,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况。 综上对“执行难”的含义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完善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的重大意义:(一)可以平息“假执行难”案件中当事人的抱怨。 社会舆论总有一些盲目性和表面性,对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案件,很多申请执行人也抱怨“执行难”,因为人们都不相信被申请人没有执行能力,而是怪法院无能,这也是法院有苦难言的地方。如果被申请人能够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的话,那么他的执行能力便一目了然,对于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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