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美国_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_杨峰

2006美国_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_杨峰
2006美国_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_杨峰

介绍与评论

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杨 峰

内容提要:因果关系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内幕交易因果关系非常复杂,很难举证。在美国,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呈现多元化,根据不同的法律提起的诉讼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也不同,总体而言要求较低。日本的证券法律虽然是以美国的证券法律为模型制定的,但在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上要求较高。我国证券法律对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上也很难证明。我们可借鉴日、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

关键词: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杨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一 引 言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内容做了一定的修改,具体表现为:第一,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做了修改;第三,加重了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行政处罚。〔1〕《证券法》修改后的内幕交易内容显得更加合理、准确和完善。特别是其第76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内容:“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将有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但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没有对其构成要件进行细化,〔2〕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等内容未做规定,使得该内容的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因果关系,它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其证明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原告常常因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而导致败诉。本文以美国和日本为视角,对这两个国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比较制度的优劣,分析制度差异的原因,并立足我国实践,结合我国证券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现状提出具体的措施,希望能为完善我国相关理论尽微薄之力。

二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特征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与交易另一方的损失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与一般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相比较,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异常复杂,具体表现在:第一,

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证券市场主体人数众多、交易迅速、成交量大,同时证券市场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因此证券市场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由于大多数证券交易是通过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采取交易所主机撮合方式而完成的,内幕交易行为人与受害人并不直接对应或接触,这就给因果关系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第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的复合因果关系。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证券价格的下降或上升,但是影响证券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因素非常多,况且证券市场极为敏感,一旦市场出现某种异常情况,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促使多种原因相互交织最后导致证券价格的波动。有时内幕交易行为仅是其中一个因素,将内幕交易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与其他风险因素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区分开来具有相当的难度。第三,取证困难。内幕交易行为往往非常隐蔽,等到侵权事实被查处或被揭露出来时,已经过去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此时,有些证据已不存在或很难取证。

因此,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如果我们按照传统的民商法因果关系理论去证明,会非常困难,或者说根本不可能举证。正因如此,很多国家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具体说来,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和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不同,因此,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

三 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之法律规制

美国是世界上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证券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 E C)制定的行政法规分别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在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方面,美国表现出其独特的一面。一般说来,在美国,内幕交易既可以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明示的诉权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及规则10b-5规定的默示的诉权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证券投资者还可根据州制定的证券法规提起诉讼,或根据衡平法提起诉讼。而各种诉讼对因果关系的要求也不同,因此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复杂。

(一)美国《证券交易法》10b及10b-5规则下默示诉权的因果关系

在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以及美国S E C为配合实施该条而制定的10b-5规则,是一个全方位的(c a t c h-a l l)反欺诈规定。由于其内容非常富有包容性,禁止的违法行为非常广泛,所以尽管半个多世纪以来其内容未做过任何变动,但却在无数的诉讼程序中被援引,几乎适用于所有可以遇见或想象得到的情形。〔3〕就该规则的具体适用而言,被援用最多的是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及10b-5规则提起的诉讼,属于默示诉权下的诉讼,原告必须证明以下要件:(1)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2)故意;(3)信赖;(4)因果关系;(5)损害。〔4〕

在因果关系方面,法院一般要求原告不仅要证明“交易因果关系”,还要证明“损失因果关系”。所谓内幕交易的“交易因果关系”,是指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交易有事实上的联系,即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原告就不会进行交易。如何证明交易因果关系?即如何证明原告信赖了被告并因此决定进行交易?在实践中,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中的信赖的证明往往转移为证明未公开信息的重要性。在1972年的A f f i l i a t e d U t e C i t i z e n s v.U n i t e d S t a t e s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当一个案件主要涉及未予披露信息时,积极证明信赖因果关系之要件并非请求赔偿的前提要件。所需的是未公开的信息具有重要性,从而使合理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会考虑该项因素。只要被告负有公开义务而其未公开重要信息,这就已满足了因果关系的要求”。〔5〕从因果关系角度看,这一表述的含义就是以未公开信息是否重要作

〔3〕D.L.R a t n e r,S e c u r i t i e s R e g u l a t i o n,4t h e d.,We s t G r o u p&L a wP r e s s,p p.136-137.

为因果关系成立之基础。〔6〕在S h a p i r o v.M e r r i l l L y n c h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拥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交易证券或推荐交易证券,其行为实际上已经和原告的损失形成了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在被告未公开内幕信息、而该信息是原告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做出买入股票决定时会认为重要的情况时,交易或推荐交易股票这一无可争议的事实本身,就已经满足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要求”。〔7〕但是在F r i d r i c h v.B r a d f o r d案中,美国第六巡回法院却不同意只要证明被告违反了公开义务就满足了因果关系要求的观点,认为被告面临的是可选择的义务———公开内幕信息或不进行交易,〔8〕因此,原告还必须进一步证明因果关系。

对于证明要件中的信赖和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向来多有争议。很多人认为,信赖和因果关系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概念,信赖只是证明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而已,它主要涉及交易方面的因果关系。原告对被告欺诈行为的信赖,是指原告相信了被告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投资决策。信赖只说明被告的行为诱使原告从事证券交易,但不能说明交易一定会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实际上,已有很多法院认为,“交易因果关系”只是“信赖”的另一种表述方式。笔者认为,信赖是10b-5规则中的一个要件,但其和因果关系的关系很密切,从某种角度上讲,信赖就是因果关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信赖相当于交易因果关系。

所谓损失因果关系,即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被告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的因果关系是指被告的不法行为是证券在价值上损失的根本原因,”〔9〕美国各法院对损失因果关系采取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证明“他所遭受的损失正是被告违法行为的那个事实导致的”;〔10〕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证明损失和行为之间有适当的因果关系;〔11〕有观点认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是损失的根本原因或近因;〔12〕也有观点认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欺诈行为在原告遭受的损失中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原告的损失必须要么是行为的直接后果,要么是可以预见到的结果,换句话说,原告必须证明正是被告的行为引发了股票贬值的各种原因。尽管观点不一,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损失的产生起了一定的作用。在考虑损失因果关系时,往往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如欺诈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损失发生的时间、影响股价变动的其他因素及各自的作用力、欺诈行为的潜在作用、其连续性和作用范围等因素。〔13〕有时还需做技术上的分析,综合对比其他股价变动的情况及全行业的情况。

以上几个判例说明,美国法院对涉及披露的内幕交易案件因果关系的证明,有时宽松,有时严格,以致在判例中体现了多元化的主张,证明标准并不一致。

但自从B a s i c I n c.v.L e v i n s o n(1988)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著名的“市场欺诈理论”。“市场欺诈理论”是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之上的,即假定证券市场的价格受所有投资公众可获知的公开信息的影响,向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误导的信息或遗漏信息,或者交易时不披露内幕信息,都会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真实性,从而间接地欺诈了当时所有在市场中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依照市场欺诈理论,信赖亦即因果关系的一部分。在被告负有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市场欺诈理论不仅适用于存在重要的虚假陈述的情形,而且也适用于严重的不公开信息的内幕交易案件。在诉讼中,采用“市场欺诈理论”将降低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有利于原告。

《环球法律评论》 2006年第5期

〔6〕〔7〕〔8〕〔9〕

〔10〕

〔11〕P h i l i p M c b r i d e,J o h n s o n.T h o m a s&L e e H a z e h,S e c u r i t i e s R e g u l a t i o n,2n d e d.,V o l u m e I I I,p.93.

S h a p i r o v.M e r r i l l L y n c h,P i e r c e,F e n n e r&S m i t h,495F.2d228-240(2dC i r.1974).

杨亮:《内幕交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

Wi l l i a mG.H o r t o na n dG e r h a r dWe g e n,L i t i g a t i o nI s s u e s i nt h e D i s t r i b u t i o n o f S e c u r i t i e s:A n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P e r s p e c t i v e,K l u w e r L a wI n-t e r n a t i o n a l a n d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B a r A s s o c i a t i o n,p.19.

“……t h a t t h e p l a i n t i f f d e m o n s t r a t e s t h a t t h e l o s s w a s a r e s u l t o f t h e f a c t s w h i c h w e r e m i s r e p r e s e n t e d b y t h e d e f e n d a n t”.S e e,e.g.B a s-t i a n v.P e t r e n,892F.2d680(7t hC i r.1990).

A b b e yv.C o n t r o l D a t a,933F.2d616(8t hC i r.1991).

(二)明示诉权下的因果关系

1988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修订后,第20条(a)规定,任何于违法买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同时,(违法行为是出售证券时)购买或(违法行为是购买证券时)出售了同类证券的人,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拥有重要的且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证券而违反本法及其下的规则、规章的任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4〕根据该条的规定,任何与隐瞒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者从事交易时进行反向买卖的投资者,皆基于对被告欺诈行为的直接依赖而买卖证券,他们都可以针对内幕交易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换言之,享有明示诉权的同时交易者不需要举证原告的行为与其买卖股票之间存在依赖或因果关系,只要原告属于内幕交易人的同时交易者,法律就确认其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赋予其要求内幕交易者赔偿其损失的权利。

总之,在美国如果根据10b-5规则提起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诉讼,则原告需证明因果关系,但大多数案件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转移为证明被告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和未公开信息的重要性;而如果根据《证券交易法》第20条提起民事诉讼,则原告无需证明因果关系,只要原告属于和内幕交易的同时交易者,法律就确认其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 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之法律规制

日本1948年5月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是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蓝本制定的,公布后曾先后进行过40多次修订但仍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交易受害者的损失赔偿问题。因此,对于内幕交易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日本学者意见不一。有些学者认为,《证券交易法》第17、18、19、21和22条等条款中规定了证券呈报文件中有不实陈述时的赔偿责任,当内幕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实陈述时,可以据此对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救济;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可以根据对现行法的解释来解决民事责任问题,〔15〕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对内幕交易行为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关于不法行为的规定,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16〕第二,直接以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禁止”和第166条“内部人交易的禁止”为理由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由于第157条和第166条没有对民事责任的明示规定,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依照该两条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存在适用上的障碍。第三,结合《日本商法典》中有关民事责任的条款,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董事进行内幕交易的场合,可根据《日本商法典》第266条第1款第5项对公司的责任和第266条之3对第三人的责任,要求董事承担民事责任。〔17〕

通说认为,采用上述第一种方法,把违反内幕交易的规范与《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的规定结合起来进行民事救济,比较现实,但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的故意或过失、权利的侵害(或者违法性)、责任能力、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等要件。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即证明内幕交易的“交易”是否构成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原因最为困难。由于与内幕交易同时进行交易者人数众多,因此,确定实施内幕交易者与实行相反方向交易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很困难。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往往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而且交易一般是以集合竞价方式即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方式进行的,实施内幕交易者(被告)和实行相反交易人(原告)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故此被告的内幕交易并不必然引起原告损害的发生。1992年10月29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决的首例追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案件中,原告就因内幕交易中的因果关系举证困难而败诉。在该案中,被告卖出股票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成为

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14〕〔15〕〔16〕卞耀武主编:《美国证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顾肖荣:“日本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法学》2002年第1期。

《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争论的焦点。〔18〕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在日本,对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要证明被告的交易行为和原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证明被告卖出的股票恰好由原告取得(买进),为此,原告就必须举证证明被告的卖出委托和原告的买进委托是对应结合起来的。笔者把这种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称之为“对应交易举证方法”。

前已述及,在证券交易所的买卖是以集合竞价的方式进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契约关系,相互的委托是否能现实地结合起来确是一个问题。此外,即使原告取得了以被告的名义记载的股票,因而主张它们是由买卖得到的,此一主张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股票买卖交易的结算,大部分实行集中保管转账制度,即股票由保管转让机构进行集中性的混杂保管,股票的出让和受让只是在账簿上的户头之间转账。也就是说,把内幕交易实施人的股票和股票的取得联系在一起是不妥当的。尽管有学者认为,原告没有必要举证在证券交易所,被告的卖出委托与原告的买进委托现实地相结合而买卖成交,但是判例却对这种学说持否定态度。〔19〕

可见,日本对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举证采取的是对应交易举证方法而并非像美国那样的同时交易举证方法。这种举证方法成为内幕交易受害者获得保护的障碍。就连日本学者也深感疑惑:“(日本)尽管立法上试图扩大民事责任,但目前还没有根据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个原因还是个谜。也许是投资者漠不关心的结果,他们毫不怀疑地信任要约的公正性;或者是日本民众从传统上讨厌诉诸法庭;又也许是法律规定的民事和刑事制裁阻止了欺骗行为……”〔20〕

五 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规制之比较

如前所述,在美国如果根据10b-5规则提起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则原告需证明因果关系,但大多数案件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转移为证明被告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和未公开信息的重要性;如果根据《证券交易法》第20条提起民事诉讼,则原告无需证明因果关系。而在日本,原告提起诉讼就需要证明因果关系,而且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苛刻。日本的《证券交易法》是以美国的证券法律为模型而制定的,但是对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两国却大相径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两国证券民事责任的法律表现形式不同

各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第一种是在证券立法中不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相关内容适用民法或商法的规定,日本属于这一种;第二种是在证券立法中直接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这以美国为代表。相比之下,第二种立法体例有其优越性,因为通过立法方式规定证券民事责任的具体制度和适用,就不用再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进行一次次的演绎推导,从而避开合同法和侵权法中的一些难题,诸如信赖关系、因果关系、主观心态的证明等。“同时,简单重复的推理过程事实上也是一种浪费,导致诉讼的积压和诉讼费的增加。”〔21〕

虽然美国是普通法系的国家,但对于证券法则采取成文法的方式,对一些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做出详细的规定,同时不断地完善和充实。对一些侵权民事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证明因果关系或直接推定具有因果关系,如根据1988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修订后的第20条(a)的规定,任何与隐瞒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者同时进行反向买卖的投资者,皆基于对被告欺诈行为的直接依赖而买卖证券,他们都可以针对内幕交易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再如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起诉,原告也不用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和不实陈述或遗漏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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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参见顾肖荣:“日本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法学》2002年第1期。参见顾肖荣:“日本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法学》2002年第1期。

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虽然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是仿照美国建立起来的,但是日本证券法没有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诸多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依照民法侵权方面的规定提起诉讼。由于大陆法系的法条是高度抽象的概括物,因此根据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来解释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问题就显得非常困难,可以说证券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损害的确定等问题都是大陆法系民商法理论面临的新问题。不仅日本司法界在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中陷入困境,而且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这些问题也深感头痛。

(二)两大法系采纳的因果关系理论不同

普通法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由判例积累中逐步归纳出来的,具有类型化的特点,针对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理论。由于英美法具有遵守先例的传统,他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研究一开始就没有过多受到哲学观念的制约,而是注意从以前生效判决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中寻找具体原则,以指导处理具体案件。因此,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具有类型化、实用性、灵活性、针对性强的特点。

英美法的侵权行为没有统一的概念,一般性的侵权行为由众多侵权行为类型组成,每一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也不同,不存在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一般地说,侵权行为不存在公认的一般理论。普遍的看法是侵权行为责任可能存在一种趋势或倾向,但不能说有一种有效的侵权行为责任一般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类似的一般规则。”〔22〕因此,每一种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证明的要求也不一样。如10b-5规则的因果关系要件,通说认为只须“触及”股价变动因素即可。而《证券交易法》第9条却规定必须“影响”股价才可提起诉讼。〔23〕再如过失侵权行为类型的因果关系和虚假陈述侵权的因果关系的证明也不一样,而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证明来源于不实说明或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证明。数百年来,美国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审理证券侵权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受哲学的影响大,理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这些国家对因果关系做整体把握,用相同的理论作为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致标准,然后采用演绎的方法将其适用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因而在对不同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往往难以准确把握。特别是对于新型侵权如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如果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方法去论证因果关系,原告往往束手无策而败诉。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具有美国的特点,但是在侵权民事责任方面却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用大陆法系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去演绎适用于内幕交易行为,就必然会陷入困境。

(三)内幕交易赔偿请求权人的范围确定方法不同

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的难易还与各国对内幕交易赔偿请求权人(原告)范围的确定有关。日本对赔偿请求权人范围的确定采用狭义的办法,即限定为与内幕交易人实际从事相反买卖之人,故此原告需证明:(1)赔偿请求权人是与内幕交易人进行实际证券买卖之人。在面对面的交易中这极容易证明,但在实行无纸化集中交易的场合却非常困难。(2)内幕交易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因此,因果关系的证明极为困难。美国对赔偿请求权人范围的确定采用广义的方法,即采用同时交易理论:只要内幕交易者隐瞒内幕信息与相对人交易,同一时间内进行反向交易的交易者,只要出于善意,均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因此,该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省去一个环节。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同时交易理论”最为合理,这样,把内幕交易赔偿请求权人确定为与内幕交易人进行相反方向交易之人,则证明因果关系要相对容易。

(四)两大法系立法与司法的互动模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兼具司法和某种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灵活运用已有规则,甚至创造新的原则或理论。以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为例,美国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比较灵活地把握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如对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有的法院采取适当因果关系,有的法院采取实质性作用标准,有的采取根本性原因标准。同时美国的法院可以在判例中创造各种学说,如“市场欺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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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等,从而转移因果关系的证明,避开因果关系中难以证明的困境,而达到保护受害者的效果。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受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固有思维模式的影响,法官习惯于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无权摆脱法律规则的约束,在赋予法律以“活法”的生命力方面表现得比较消极。

综上,日本《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故此,追究内幕交易人的民事责任较为困难。在日本证券市场的漫长历史中,尽管可以想象曾经有过不少的内幕交易,而被公开出来或被提起诉讼的情形却很少。这与美国的情况形成了明显的对比,在美国,很多这样的事件被追究责任,由法院做出判决。

六 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内幕交易因果关系,因涉及金融证券、计算机网络技术显得异常复杂,成为投资保护者的一道障碍。在我国,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问题也令法律界和受害者深感头痛。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未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告下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即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买进或者持有股票,在虚假陈述曝光后卖出受到损失的,就可以认定虚假陈述和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一规定只是适用于虚假陈述类的证券侵权案件。尽管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有密切的关联,但它毕竟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幕交易赔偿案件因果关系的判定。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对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尚付阙如,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也未详细规定,使得内幕交易受害者“无法借助法律之力恢复所失利益”,〔24〕从而使社会公众投资者缺少监督内幕交易行为的积极性,更不用说将其诉诸法律,实践中至今未审结一起内幕交易民事案件。这从反面说明了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特别是明确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美国和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经验和教训可以给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

第一,借鉴美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做法,在《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中直接规定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问题。鉴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明确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推定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由被告进行证明。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适用,而不再通过侵权法进行一次次的演绎推导,从而可以避开侵权法中的一些难题,诸如信赖关系、因果关系、主观心态的证明等。

在《证券法》进一步修订之前,我们可以先通过类似《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那样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问题,或者由国务院颁行《证券法实施细则》,完善、充实有关内幕交易等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则。

第二,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者往往为无辜之公众投资者,在信息获得、资金实力以及操作技巧等方面处于弱势;同时内幕交易涉及面广、手段相当隐蔽、技术含量高,非相当精密的监察系统无法发现其作案线索,这些决定了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只能由专门机构通过调查来证明,而普通投资者很难凭借自己的力量来证明。正是认识到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美国等一些国家逐渐放弃了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而改采因果关系推定说,赋予善意为相反买卖的投资者以起诉权,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定因果关系”并不排斥被告提出反证的权利,如果被告确属无辜,完全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其他独立因素所造成的,从而排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中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并不要求原告举证,而是

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允许被告进行抗辩。该司法解释立足我国侵权赔偿诉讼的因果关系理论,借鉴国外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基本上克服了中小投资者举证难的问题,积极推动了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该司法解释可以为今后规定内幕交易等证券侵权民事责任提供积极的借鉴作用。

第三,结合我国的国情移植、借鉴国外的法律经验。

从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尽管日本的证券法是仿照美国的证券法建立起来的,但是由于两国的法律体系分属于不同的法系,两国的司法制度、法律传统各有不同,同样的制度在具体运用的效果方面,相差甚远。我国在借鉴或移植国外的具体法律制度时,不能仅仅考虑这一具体制度,还要权衡考量我国的经济因素、市场环境、法律背景、社会文化底蕴与所移植国家的异同。故此,借鉴国外的法律经验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应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整体思考,同时完善其配套制度。

第四,借鉴英美法系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应积极保护私人利益。

如前所述,英美法系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较大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兼具司法和某种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灵活运用已有规则,甚至创造新的原则。而受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固有思维模式的影响,中国法官习惯于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此外,在社会转型阶段,法院由于受到各方面的掣肘,难以真正充当社会利益平衡者的角色;同时,对于证券侵权这种原告、被告涉及面广、审理技术难度高的案件,不少法院也因缺乏证券民事纠纷方面的经验积累和思想准备而不敢受理;另外,不少法院对缠讼行为的担心也导致了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的消极态度。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说过,法院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宪法案件和棘手案件时,应根据公认的道德原则做出保护个人权利的决定。〔25〕为了公正有效地保护私人利益,平衡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法院应转变观念,积极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诉讼机制,坚持司法的独立性,提高司法的效率,增强法官受理、审理案件的主观能动性,为投资者提供有力的保护。

[A b s t r a c t] C a u s a t i o n o f i n s i d e r t r a d i n g,a n i m p o r t a n t c o n d i t i o n o f c i v i l l i a b i l i t y,i s h a r d t o p r o v e.I n U S,t h e r e i s a t r e n d t o w a r d s p l u r a l i z a t i o no f p r o o f o f c a u s a t i o no f i n s i d e r t r a d i n g a n dt h e s t a n d a r d o f p r o o f i s d i f f e r e n t i n p r o c e e d i n g s i n i t i a t e d u n d e r d i f f e r e n t l a w s,b u t g e n e r a l l y s p e a k i n g,t h i s s t a n d a r d i s r e l a t i v e l y l o w.

A l t h o u g h J a p a n e s e s e c u r i t i e s l a wi s m o d e l e d a f t e r t h e A m e r i c a n l a w,t h e s t a n d a r d o f p r o o f o f c a u s a t i o n i s h i g h-e r t h a n t h e U.S.s t a n d a r d.I n C h i n a,i t i s v e r y d i f f i c u l t y t o p r o v e t h e c a u s a t i o n o f i n s i d e r t r a d i n g b e c a u s e i n-s i d e r t r a d i n g i s n o t c l e a r l y d e f i n e d i n C h i n e s e s e c u r i t i e s l a w.C h i n a s h o u l d l e a r n f r o mJ a p a n e s e a n d U.S.e x-p e r i e n c e s a n d i m p r o v e t h e s y s t e m o f c i v i l l i a b i l i t y f o r i n s i d e r t r a d i n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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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有例题与答案)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有例题与答案)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 频道:会计考试,司法考试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等特征。 (二)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基本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 (1)强制程度不同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通常由国家有关权力机构追究,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民事责任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是协商、调解和和解来解决问题。 (2)责任性质不同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体现了国家对某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属于惩罚性责任。民事责任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为目标,属于补偿性责任。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如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主要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人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承担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 非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 区分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的意义在于:双方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有约定的,一般是按份责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连带责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的承担受制于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非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 (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受责任人的出资或特定财产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或权利人的权利。在我国,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三、民事责任的方式 1、主要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2、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例:以下不属于非财产责任的有()。 A、赔礼道歉 B、消除影响 C、恢复名誉

解析当前证券欺诈之民事责任主体

解析当前证券欺诈之民事责任主体 摘要:证券欺诈主要表现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各种形式的证券欺诈之民事责任的主体各不相同,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专业顾问和证券商;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除公司内部人员外,还应包括知情的公司外部人员以及派生的内幕信息人员;操纵市场的责任主体一般是指实施了以人为方式控制证券价格以图牟利行为的任何人,但安定操作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免于承担责任。 关键词:证券欺诈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责任主体 前言 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行为人以欺诈手段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他人而使自己获利的行为。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证券欺诈行为一般都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和技术性,所以确定证券欺诈所致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比较复杂。综合国内外法律规范,证券欺诈主要表现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且每种行为的主体会有所不同。本文将区分这三种形式来分别论述其引致的民事责任之主体确定问题。 一、虚假陈述之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 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提、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虚假陈述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影响投资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

心,危及证券市场存在的基础,因而受到各国立法的严厉禁止。在确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主体范围时,必须考虑受损者和发行人利益的平衡,合理地确定责任主体的范围。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因虚假陈述而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者主要包括: 1.发行人 如果发行人没有遵守信息披露要求,那么首先应当成为民事责任主体。因为发行人可以显而易见地预测到市场将消化其所披露的信息并在某种程度上将其反映到证券价格中,而且能合理地预见到某些投资者将依据这种价格买卖证券,因此必然产生发行人对这些投资者的注意义务,所以让发行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并没有违背法律的根本原则。使发行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理由是,它们必须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负责,即使造成损失的决定是在控股股东的控制或影响下作出的(当然,控股股东也可能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另一理由是,发行人必须为其雇员的行为负责。所以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未能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而致使公司作出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有学者认为,公司由全体股东所拥有,让一部分股东起诉发行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会损害所有其他没有参加诉讼的股东利益。如一家矿业公司因为迟延披露一项新的发现,使一些股东在迟延披露期间售出股票,而后该信息披露引起股票上涨,这些出售者有权向发行人起诉要求赔偿。发行人赔偿损失,必须从公司中拿出事实上属于其他股东的资金。这便意味着无辜的其他股东必须对同样无辜的受损

中国、日本、美国动漫问卷及调查分析

世界动漫文化差异 摘要:目前,动漫风靡全球,深受人们的喜爱。日本,美国成为世界上动漫产业最发达的两个国家,然而,当日、美两国依靠动漫及周边产品赢利的同时,中国动漫却停滞不前,举步艰难。中国动漫与日、美动漫有何差异呢?本论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动漫出产国的动漫文化进行了调查,总结了日、美、中三国动漫的特点及差异,希望能够促使中国的动漫向前迈跃。 Abstract: Today, cartoon art is popular all over the world. People of all ages enjoy it very much . Japan and America are the best in this field. However, while the two coun tries are benefiting from cartoon art and its extensive products, China hasn’t made any progress in it. What’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hinese cartoon and Japanese o r American cartoon? We conclude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Japanese , American and Chinese cartoon, based on the survey on the cartoons from some main producting countries. W e also hope it can help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artoon industry. 关键词:动漫想象力电脑技术产业化 cartoon imagination computer technic industrialization 一、研究的背景及目的 众所周知,动漫日渐成为全球娱乐文化主流之一,深受青少年朋友的喜爱。各国商家把动漫产业当作一个诱人的大蛋糕。仅美国,其动漫和周边产品年产值就高达50多亿美元,而日本通过动画片、卡通图书和游戏三者的商业组合,年营业额就超过50亿美元,成为产量最大的动画大国。另外,我国的漫迷们手捧的都是日美动漫,对本土动漫并不感兴趣。纵观我国的动漫产业,举步艰难,市场狭小,难以刺激国内漫迷的购买欲。动漫同其他产业一样,都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民族文化特色及历史背景,应该把本国的动漫事业发扬光大,并寓教于乐,从中汲取知识。

哪些是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根据《软件条例》第23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 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或者登记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或者登记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或者登记,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此种行为与第(2)条规定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 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对不同版本计算机软件,新版本往往是旧版本的提高和改善。此种提高和改善应认定为是对原软件作品的修改、演绎。 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对系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参与开发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的开发单位,如其对原开发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提高,应经过开发单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软件程序员接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又接受第二个单位委托开发功能类似的软件,仅将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改动即算完成提交给第二个单位,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承担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是指因市场参与者或相关人员其特殊地位而获取上市公司内幕情报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亲自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均加重了对其处罚的力度(包括刑罚)。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一、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证券市场上可能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定的内幕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三是通过其它便利条件知悉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我国新《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将内幕人员大致分为七类。非内幕人员能否成为内幕交易的主体,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应将非内幕人员纳入内幕交易的主体范畴。因为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并不仅仅是那些公司关系人,其他人如公司关系人的朋友、客户等,均可从其它渠道有意或无意获悉一些内幕信息。如果他们在交易中利用了该信息,其行为动机与危害程度实质上与内幕人员实施的内幕交易并无二致,因此非内幕人员同样也能进行内幕交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从而把非内幕人员利用或者指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也纳入法律禁止之列,严密了法律规定。二、内幕交易信息的界定内幕信息的判别源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效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一旦信息被相当数量的投资者知悉,会影响他们的投资判断,相关公司的股价会很快发生波动,即可以此反证该信息是内幕信息。根据该理论及其发展,内幕信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该信息为与公司有某种特定关系的内幕人员所掌握;(2)信息持有人所知悉的信息,尚未被市场上广大投资者所公知;(3)该信息本身具有重要性,足以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国新《证券法》在这三个条件基础上,对内幕信息的外延作了进一步界定。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列举了八项属于内幕信息的重大信息。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这样两个问题:(1)一些股评家和学者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往往也能造成对股价走势的实质性影响,是否也应归属为内幕信息?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此应作具体分析,凡是依据归属内部不为他人知悉的重大决定或重大事实而作出的预测和分析,应认定为内幕信息,而不能以“调查数据”等草率定性;对于那些确是运用公开信息资料而作出的股评和预测,对发行人和投资者不负保密责任,不应归属于内幕信息。(2)股市上的传言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从表面上看,传言也是一种信息,而且是非经合法渠道公开的信息,甚至有些传言也能对股票价格构成实质性影响。但是,传言未被证实之前,不足以判断其真伪,谈不上具有重要性,且传言持有人未必是与公司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内幕人员。因此,笔者认为,不宜将传言认定为内幕信息。传言如事后证实是虚构事实,企图以讹传讹,影响股市,从股价跌宕中牟取暴利,虽然它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这已属于证券法禁止的另一类证券欺诈行为——操纵市场,而与内幕交易无关。传播谣言者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受到刑法的追究。[!--empirenews.page--] 三、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承担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由于内幕交易行为而给一般投资者及上市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内幕交易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但可以救济内幕交易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即以补偿、赔偿损失等手段使其恢复到原始状态,而且还可以通过追究财产责任的方式,达到惩戒和教育内幕交易者的目的,新《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一)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以下几个问题须加以重视:(1)请求权的主体应当是因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反向交易投资者,并非所有与内幕交易者同时从事反向交易受损失的投资者都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都能成为合格的原告。只有那些善意地从事反向买卖的投资者,才能成为请求权的主体。如果他们应当获利而没有获利,不应当受损而招致了损害,就可以要求从事内幕交易的人赔偿损失。(2)因内幕交易受损的公司亦可提出赔偿之诉。内幕信息实际上也是一种公司财产,所以董

美国和日本动漫的主要区别

美国和日本动漫的主要区别 美国和日本是制作和生产动漫最出名的国家。 “动漫”(animation)一词在1996年以前在中国大陆并没有出现这个统一的概念,2者是分立而互有联系。此词的出现和推广,源于在98年全中国第一家首先拔地而起的动漫资讯杂志《动漫时代(ANIME COMIC TIME)》,因此“动漫”一词才得以出现并慢慢深入人心成为全中国动漫迷常用的词汇和动画与漫画的总称。动漫就是建立在漫画和动画的基础上,因为如今两者的相似性把其归为一类,而产生的一个名词。“动漫”一词首创则是源于1997年创刊的《漫友》杂志[1]。其中漫画对于我们来说是怎样存在的呢?漫画艺术在今天呈现出三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在报刊杂志上十分常 日本经典动漫(11张)见的单幅或者四格漫画,以讽刺、幽默为主要目的;另一种是与动画结合非常紧密的故事漫画,一般在专业的漫画杂志上连载或者集结成册出版;还有一种是今天已经比较少见、但在20世纪乃至19世纪却兴盛一时的连环画。其中现代故事漫画是如今最常见的漫画形式,其中尤以日本漫画最为突出,集娱乐性,艺术性,商业性于一身。而由漫画衍生而出的的产品,其中之利润更是令人眼红。而动画,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机构、不同的大师对“动画”的定义有很多,其中以日本为例,《日本大百科全书》对“动画”一词的阐述是:动画就是将那些本体不会动的图画、木偶等等,每次逐渐变化其形态拍摄一格(有时是多格),这样反复地拍摄使之看上去能

动的一种影视的总称。动画本身亦可以作为纯技术而独立应用,大家普遍观看和接触的动画,其实是和影视艺术等其他艺术形式相结合的一种复合艺术。动画也是一种颠覆现实的方法,它对每一天重新定义,它推翻了我们所接受的现实的观点,它还挑战我们对于存在的正统理解等等。漫画与动画作为美术的一部分,从艺术的一个角度展示人类的文化与文明,反映人类的精神,而当今世界也形成了以美国和日本为首的局面。但美国作为世界文化的象征,聚集世界各地才华横溢的艺术家,以迪斯尼,MARVEL为首,创造着雅致的画廊。面向儿童的,就该纯真;面向成人的,就该美妙。动漫画也是心灵的艺术,也就应该有超越思维的永恒……我们可以继续的编造一个个漫画,把快乐传给所有人,让他们从漫画中得到知识和快乐! 本文由https://www.360docs.net/doc/c34623893.html,转载请注明

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insider trading, insider dealing)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行为几乎和证券市场一样古老, 这是因为证券信息是证券市场上的稀缺的资源,市场参与者由其天性决定追逐稀缺资源是必然的。对于内幕交易存在着赞成内幕交易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观点,但禁止内幕交易的观点成为主要的观点,也被各国所采纳。美国早在本世纪30年代就主张对其采取严厉措施,英国在1980年的公司法中也引入了处罚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日本、韩国、法国、加拿大、奥地利等国都在法律中对这类行为实行刑事处罚。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第67条中明文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我国《刑法》的第180条中也对内幕交易犯罪作了相应的规定。2001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其中就包括查处证券违法违规活动,打击和制止金融欺诈、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但从我国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证券法》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还处于较弱的状态,具体规定民事责任的只有第192条和第207条。前者规定对证券公司违背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者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除此之外再无

其他的规定。可见,《证券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明显不够,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允许内幕交易的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内幕交易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一、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缺位的原因 200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定义、时效、管辖以及诉讼形式都作了规定。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只规定对虚假陈述的案件,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并未加以规定。同时,《通知》对案件的受理规定了前提条件,即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才能受理。之所以难以追究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责任是因为:(一)内幕交易隐蔽性较强,内幕交易受害者难以举证。由于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一般并没有发生直接交易,投资者难以了解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受害人很难对内幕交易与自己所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也就是很难证明受害人的损失与交易人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二)我国在规范内幕交易的指导思想上,在以个体利益还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指导思想上,偏重于社会本位,着眼点放在内幕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破坏及国家监督秩序上,而忽略了内幕交易行为对上市公司及一般投资者利益的保护。[1] (三)我国证券立法中很少涉及民事责任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缺乏有效是民事诉讼救济手段,一些法律条文即使在实体上规定了可以请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7-31 浏览次数:5348 字体大小:大中小 美国内幕交易法律体系的基石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据此制定的10b-5号规则(Rule 10b-5)。该规则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不得就任何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作虚假陈述或隐瞒该信息(misrepresentation or omission),或从事其它与交易有关的欺骗行为,否则即构成证券欺诈,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 要言之,构成美国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持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第二,该信息具有重大性(materiality),即投资者合理的认为,该信息一旦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第三,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1]第四,信息持有者/交易者事先负有披露义务。第四点是美国证券法的特色所在。 我国对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确定以“持有”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此不同,美国不采用“持有”原则,而采用“义务”原则,即除非内幕信息持有者事先负有披露信息或不进行交易的义务,否则其交易不违反10b-5号规则,不在禁止之列。换言之,美国证券法并不绝对禁止内幕交易,只是禁止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进行内幕交易(尽管义务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这是美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总的说来,负有此种义务而属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管控范围的有四类人[2]: 1、公司内部人(corporate insider),包括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等。他们基于其职务/身份而对公司股东(即股票持有者)负有信托义务,[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向他人泄露该信息以牟利;如果想要进行买卖,那么他们必须事先向交易对方披露该信息,以便对方正确决定股票价格。 2、临时性内部人(temporary insider),包括证券承销商、经纪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他们因为工作关系而得以合法的接触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并对公司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不得泄露该信息或将之用于个人交易。临时性内部人负有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与

中_美_日插画艺术发展的比较研究

大 众 文 艺大 30摘要:自从人类进入数码时代,以文字为主的传播媒介逐步让 位于更为直截了当的视觉媒介,其结果是视觉艺术迅速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有着深远历史的视觉艺术形式——插画艺术自然而然在这一时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首先回顾了美国和日本的插画发展历史,对比两国,对中国插画艺术的发展现在予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措施。 关键词:美国插画;日本插画;中国插画;建议和措施 一、美国插画艺术的发展历程 早在20世纪30年代,在好莱坞电影工业的推动下,美国的插画艺术就出现了第一次繁荣,在当时著名的杂志《名利场》的封面设计上,已经开始引入了彩色的图片和插画。从那时起,美国人就积极地寻找适合自己的装饰语言,并逐渐形成了符合本国家和本民族审美需要的艺术风格。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大发战争横财,文化产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艺术设计业开始向市场化转变,转为市场促销设计和广告设计,大众传媒在扩大消费和塑造价值观、审美观上赢得了比以前更多的受众,插画艺术也逐渐成为了沟通大众消费的主要途径和媒介。到了60年代,波普艺术开始兴起,像劳申伯格、罗森奎斯特等艺术家利用商业符号的拼凑方式向权威文化提出了挑战,那些看似高雅和权威的报纸、期刊都成了他们的创作阵地。至70年代,越来越多的年轻的插画家,使用现成的图像进行创作和加工,作为波普艺术拼贴画创作的延伸,美术界中的装饰艺术、超现实主义风格、印象派风格,都被他们运用于创作中,呈现出一个多元化的创作局面。 80年代末90年代初,电脑和互联网首先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中普及,传统的印刷插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插画的设计方式也由书籍、报刊和杂志社向网页设计、动画创作等数码产品中转变,大量使用喷绘、特技合成、纸塑、布塑、AV影像等现代技术手段,逐渐模糊了摄影与手工制作之间的界限,呈现出丰富多彩的艺术生命力,扩大了商业消费群体,唤醒和坚持了美国文化的本土意识。 二、日本插画艺术的发展历程 在动漫业产生之前,日本的绘画最先受到我国唐代的的佛教绘画的影响,一些日本画家游历中国,学得了佛教绘画的诸多技法,创作了许多明显带有中国印记的绘画作品,并且称这些作品为“唐绘”。经过长时间的消化和融合,逐渐形成了属于日本大和民族自己的绘画艺术,并且在平安时代创作了《源氏物语绘卷》,这是根据日本第一部长篇小说《源氏物语》的故事创作的插画合集,反映了日本作为岛国民族的一种优秀的民族特征。到了桃山江户时代,由于町人阶级的发展,日本又产生了“浮世绘”这种插画形式,它以青楼的的风俗画和新兴的歌舞艺妓为主要表现对象,特别是一个歌舞剧场,常常把“浮世绘”作为海报来直接使用,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喜爱,甚至家家户户都有收藏,成为日本插画艺术的一朵奇葩。 同样是在二战之后,漫画在日本的社会地位及人们对它的认识在不断变化。日本漫画表现出典型的东方漫画式风格,区别于其它国家动漫插画题材陈旧和内容偏重凸显教育意义的弊病,日本动漫插画则是充满了轻松和时尚的格调。特别得到了我国青少年一代的青睐,也影响和改变着他们的艺术审美和观念。现今的日本插画范围涉及到视觉设计的各个方面,日本的卡通、动画产生的经济效益给日本带来可观的经济回报。商业插画相对而言是“小制作”,它经常是与其它门类的艺术处于合作的形式。动画往往就是由插画设计者来设计角色,每年都发行全年的插画年鉴。日本还专门成立了集合世界各国插画画家和广告设计师的“国际创造者协会”,并在这个群体中造就出一批大师级的艺术家。 三、对比美、日两国,中国插画艺术的反思和感悟 我国的插画艺术,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国外的插画艺术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一门十分成熟的应用技术,而对比我们,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不仅缺少相应的宣传支持,没有专业化的创作队伍,也没有形成自己的民族风格等等。 1.国家、社会和媒体对插画的重视程度还有待加强 在互联网和数码技术高速发展的时期,脱胎于报纸、期刊的插画并没有迅速的适应这种冷落,呈逐渐为人所遗忘的趋势,这与媒体的重视程度是有直接关系的,现阶段,多数人们对商业插画的理解还停留在对文字的补充解释上,认为商业插画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图形处理,这样的认知严重影响了插画在国内的发展。媒体并没有意识到这一个新兴的艺术门类,需要大力支持的艺术新品,更没有意识到这种这门艺术的巨大潜力和商业价值。除了媒体的大力支持之外,国家的重视也是决定插画艺术发展的根本性因素,插画艺术的兴衰与国家和社会对插画的需要是紧密相连的,特别是当前这个阶段,插画市场还较为低迷,社会对插画形式、价位的接受程度尚不足,阻碍了插画艺术家对插画事业的坚持和创作的热情。所以国家和媒体应予以正确引导和相关政策的支持 2.从业人员本身需要对插画有全新的认识 如果我们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会发现所谓的商业插画设计影响着更多人的生活、审美,它已是现代生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设计师认为插画设计受市场、客户、成本、题材和制作的限制,不能随心所欲去发挥自己的个性和实现自己的愿望,难以如画家一样自己去选题,选择观众,选择时间、场合,去做自己想做的事。但是如果我们能在重重的限制下,创造出自己满意同时又对社会文化发展有贡献的设计,那么我们便不再会把设计的商业性与艺术性视为对立面了。好的商业设计也可能会是好的艺术品。好的商业设计在创造商业价值的同时也推动社会文化与艺术的发展,艺术作品也是被当成严肃的艺术品来看待,从事插画艺术创作一样可以得到应有的尊重。 3.完善人才储备建设 在国内,专门从事商业插画的设计者还比较的少见,一般都是借助一定的平台,将其作为一种附属的设计,从中国插画艺术的现状可以看到,虽然我国政府在美术教育方面一直在完善,相关的投入也不断加大,人民的审美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我们还要看到与日本、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差距。所以我们需要从中小学教育阶段就加强艺术的审美教育。在高等教育阶段,可以在全国的各大美术院校中,广泛地开设插画专业,努力培养专门的创作人才,还要从理论课程到创作实践,从组织学生参观插画艺术展到亲身接触市场对插图艺术的需求,引导学生自觉地投身于插画艺术,为插画艺术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4.坚持民族化的创作风格 在西方文化大潮的冲击下,艺术的民族文化差异也越来越小。插画的内容必将越来越多样,随着中国插画市场的发展,插画也将越来越职业化,会出现更多的专业人才来专门从事插画艺术的创作。当中国插画艺术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然,在这过程中,我们一方面是要提倡插画的艺术风格能够体现优秀的民族传统、民族精神及时代特色,同时,也要紧跟世界插画发展潮流,不断更新技术,更多的运用先进的视觉元素,创造出既有我国本土文化韵味,又有当代先进理念的优秀插画作品。 综上所述,今天的插画艺术己经具备了独特的审美价值,并且己经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画种。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它可以运用独有的艺术表现语言和手法,来反映人们的生活理想,传达人们的审美情感,以现代人的思维和观念,去引导和陶冶人们的心灵。巨大的插画市场需求,已经使世界各国都开始注重对插画人才的教育培养,在市场的推动和国家的引导下,相信中国的插画市场必将涌现出更多的插画艺术家和优秀的插画作品。 参考文献: [1] 王受之.美国插图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2] 余继成.浅析中国插画艺术的继承与创新[J].美术界,2008,(12) [3] 黄可.日本插图艺术[J].上海艺术家,2006,(03). 中、美、日插画艺术发展的比较研究 王 桥 (四川音乐学院成都美术学院 四川成都 610000) 理论研究?美术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购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检查服务的依据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安监总厅〔2014〕73号)、《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煤监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川安监办〔20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文,更有效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员社会优势力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提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等专业化服务,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理,着力提升防控事故的水平,为五通桥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检查服务的主要内容 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化工(危化企业)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环保风险应急救

法律现实主义与内幕交易规制

摘要:法律现实主义是一种关注现实、一切从现实出发、根据现实来立法、执法、司法和发展法学理论的一种观点、态度和取向。法律对待内部交易的态度演变以及规制内幕交易理论与方法的变迁都充分体现了法律现实主义的方法。法律现实主义方法对我国的启示是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必须本土化。 关键字:法律现实主义;内幕交易;规制;本土化 一、法律现实主义基本观点与方法 法律现实主义是一种关注现实、一切从现实出发、根据现实来立法、执法、司法和发展法学理论的一种观点、态度和取向。法律现实主义是和法律理想主义相对而言的,法律理想主义是一种关注理想或某种抽象的理念、一切从理想或某种固定不变的理念出发,并根据从中所推导出来的基本原则来进行立法、执法、司法和发展法学理论的一种观点、态度和取向。法律现实主义所关注的是社会生活的现实,而不是某种抽象的理念或某种超脱的理想。法律现实主义在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这一问题所处的社会生活的现实关系,并以这种现实关系作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而不是首先想到某种预先设定的而且往往是永恒不变的理念或理想,并以这种理念或理想及其所推导出来的基本原则作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法律现实主义认为一切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以及一切法学理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于它们同特定的现实相符合,而不在于他们是否和某种理念或理想相符合。 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理想主义是人们在面对法律问题、在解决法律问题时所采取的两种最基本的,也是截然相反的态度。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质在于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来探求解决矛盾的方法,因此,是一种科学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当然,这两种态度是对立统一的,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二者就统一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与理论活动之中。由于人具有生物性和社会性这种两面性,因此,人自身就内在地包含着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两种倾向。一般来讲,人类的实践活动往往是现实主义的,而人类的理论活动往往是理想主义的。但也不尽然,因为理论和实践是相互影响的,在人类历史上,在某种理论的指导下所进行的理想主义的实践也是很多的,而现实主义的理论活动也是大量存在的。人类的理论和实践活动实际上是在这两种方法取向的对立和统一的张力中不断前进和发展的。 西方法学中的基本派别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两种方法取向,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倾向于法律理想主义的方法,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倾向于法律现实主义的方法。但它们本身也内在地包含着另外一种因素,在某种条件下或在某些特定的问题上都可能采取与之相对立的另外一种方法。比如自然法学派所关注的自然法,虽然其理想主义的色彩非常重,但自然法本身也可能是符合现实需要的,因此,自然法在特定时期和在特定问题上可能也是非常“现实”的。经济分析法学或法律经济学通过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现实主义的倾向非常明显,但如果在成本效益分析中,对现实关注不够,没有把某些现实中存在的影响因素予以转换成可以量化的成本或收益的话,完全有可能推导出理想主义非常浓的结论。由于现实主义法学和本文所论述的法律现实主义十分接近,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现实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现实主义法学(legal realism)通常指美国自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的一种较激进的法学思潮,以反对传统法学,提倡立足现实而得名。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是卢埃林和弗兰克。其共同观点是贬低以至否认法律规则,主张法律就是法官或其他官员处理案件的行 (1)动或对这种行动的预测。现实主义法学的以下几个观点是特别具有法律现实主义特色的: 法律是不断变化的,是由司法创造的;(2)法律是达到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因此,应不断研究各部分法律的目的和效果;(3)社会是不断变化的,而且比法律变化更快,因此要不断审查各部分法律是否与社会需要相适应;(4)坚持从法律效果来评价法律。 [1]

日本动漫与美国动漫的差异

日本动漫与美国动漫在塑造人物时有何不同 论文摘要:据百度,日本动漫产业的年营业额达到230万亿日元(折合人民币19.24万亿),年纯利润达6000亿日元(折合人民币502亿元),而美国动漫产业在80多年的发展中,依托雄厚的财力和技术力量,以及完备的市场化组织力量,创造出产值达2000多亿美元。圣斗士,高达,唐老鸭,米老鼠等一系列由日美塑造的动漫角色深入人心,甚至成了一些人的饭后谈资。我们不禁要问,这些角色有什么令人过目难忘的特性? 主要词汇:日本动漫美国动漫人物特性中国动漫 日本动漫人物和美国动漫人物所创造出来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并不是仅凭中国几只可爱的小绵羊就能望尘能及的,这一点大家应该都清楚。中国动漫的人物几乎都讲究仁.义.礼.智.性,狼永远是邪恶的,不可能捕捉到羊,而羊也有点忧有点虑地越长越胖,我们早已看得太多而见怪不怪了。我们渴望能看到不一样的东西,正好,日美动漫给了我们这样的东西。 日本动漫人物一般有哪些特性呢?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武士道精神。较早的一部日本动漫《圣斗士星矢》,很多人奉为经典的一部动漫巨作,其艺术价值这里不说了,单说起思想性——众多战士为了保护心中的女神而浴血奋战。这是什么?武士道!不同的就是天照大神换成了雅典娜,日本天皇换成了沙织小姐。当然,不可否认,武士道精神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譬如教人坚持不懈,奋斗到底。 其次是友情和爱情的牵绊。在《火影忍者》里,鸣人与佐助,鸣人与春野樱,春野樱与佐助,还有春野樱与井野,等等好多人物之间,都有一定的联系,或深或浅,或多或少,他们为了自己的牵绊而去追寻牵绊,期间辛酸苦辣,风风雨雨,却依然坚持着彼此间挂念。最让我等看客津津乐道的是人物的心理表现得非常的细腻深微。 最后一点也比较与众不同,就是人物的理想与野心。理想就是野心,野心就是理想,只是这两者在正面人物与反面人物身上表现得不同而已,而导致它们殊途同归的是“阴暗的哭泣愤恨”。本来很好的心地善良的一个人,经历了一件或多件让他永不能忘的悲催惨痛的事情后,他突然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观,变得忧郁愤懑起来,朝着自己所认定的目标坚定不移地行走着。走到最后,他发现———其实原来的自己挺好的。与他相反,正面人物则有气有恼,有笑有哭,却一直坚持不懈,相当努力。 美国动漫人物则与日本动漫人物有点不同。 相对来讲,美国动漫人物的第一大特点就是欢快自由。迪士尼的那些公主和动物啊,加菲猫,史努比,飞天小女警等等,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他们玩得很开心,玩得很high,尽管他们也有一些痛楚。有人曾告诉我,如果你不开心,看看唐老鸭吧。这好像就是人所共知的规律了。值得一提的是,我总感觉美国的动物特多,特可爱,甚至有些比人还聪明。 美国动漫人物还有另一个特点,就是时代化。他们既有十五六世纪的宗教人物,又有现代的或超现代的超级英雄。打击邪恶势力,恢复人心本性似乎是他们一个人的责任,他们无处不在,尽其所能,化悲伤为力量,继续前行。当然,他们也是有他们各自的时代特征的。 我非常期待中国动漫人物能在世界这个大舞台上绽放出中国特有的神秘与迷人之处,但是,在这之前,我们更应去了解日美动漫为何深受世界许多国的人们所喜爱。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34623893.html,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什么区别?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是因为违法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或者不当行使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因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指因民事关系(如合同、债务、继承、婚姻等)而产生的责任,包括赔偿、给付、履约、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是: 1、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与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

2、民事责任应当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来承担。 3、民事责任主体只对被侵害人承担责任,对于是否追究民事责任是以被侵害人的意志为转换。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10种。 5、民事责任主要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共同产生于同一侵害事实的情形下,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确认解决。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责任,是国家对犯罪者的处罚,包括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 对刑事责任的认识: 1、犯罪行为是产生刑事责任的前提,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 2、刑事责任只能由行为人承担;

3、犯罪行为人是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在公诉案件中,无法律规定,国家不可放弃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国家将刑事责任追究的决定权交由受害人处理,依受害人的意愿决定是否实际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刑事责任实现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是对已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此外,还可以通过免予刑罚处罚以刑法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其刑事责任。 5、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刑事诉讼予以确定。 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1、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而刑事责任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和对于民事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怎么分类的?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种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和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全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二、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分为友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以上的民事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分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雾茫茫得当事人的约定,共同两答按照特定的份额稳中有各自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区分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的意义在于:共同责任的责任分配关系复杂,单独责任的分配简单易行。对于按份共同责任而言,尚需确定共同责任人稳中有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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