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认识家族信托

从法律视角认识家族信托
从法律视角认识家族信托

从法律视角认识家族信托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登记系统新增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末,家族信托存续规模已突破1000亿元大关,成为信托行业第四大特色业务。家族信托方兴未艾,但我们对什么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等基础性问题,仍然没有透彻的认识。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的梳理,尝试澄清几个对家族信托的认识误区,以供业界参考。

一、“信托细则”定义的家族信托

(一)官方定义

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信托细则”),作为对2008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实施细则,该通知第一次在官方文本中出现了对“家族信托”的定义。该定义指出: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

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二)家族信托是什么?

该定义揭示出家族信托在信托目的和业务内容两个方面的特点:

--关于信托目的。家族信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定义中严谨地标明是以上述目的作为“主要信托目的”的信托属于家族信托,这在一方面揭示了家族信托和信托公司过去一直从事的以投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商事信托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也明家族信托的框架当中也可能会包含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

的一些内容。

--关于业务内容。家族信托的业务内容包括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等。该定义强调家族信托主要是定制化的业务,更尊重委托人之意愿,这和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代表的商事信托是存在极大差异的。

(三)家族信托不是什么?

纯粹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是家族信托。信托公司内部习惯上通常把信托业务区分为私募投行、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三大板块,而家族信托属于财富管理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有着根本的区别。“细则”中也因此明确地排除了家族信托对《资管新规》的适用。只是,家族信托本身并不具有特别清晰的概念边界,往往具有综合性,可能会包含部分资产管理的内容;也有不少信托公司所从事的家族信托业务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实质上可能就是资产管理业务或者理财业务,应当适用“资管新规”,所以,监管部门的澄清有其道理。

家族信托也不能是纯粹的自益信托。信托公司传统的业务大多属于自益信托,以信托财产投资增值为目的,而非以实现破产隔离和财富传承等为目的。相反,家族信托则应当具备财产转移功能,相应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这要求其有不同于委托人的受益人存在,这决定了家族信托主要是他益信托。

家族信托的金额不能低于1000万元。在监管者看来,家族信托是面向超高净值客户的一款产品,资金额过低,从效率上讲很难构成一种盈利模式。但是笔者认为,监管者不宜为家族信托确立门槛,容后述。

二、在信托分类的坐标下的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一种普遍的误解是家族信托只能由营业性的信托机构——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该误解产生于《信托法》上民事、营业和公益信托的三分法。严格说来,民事、营业和公益慈善信托这三个概念并不在一个维度上,并不是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做出的划分。妥当的做法,是首先按照营业和非营业信托进行第一个维度的分类(下图的横轴上下):凡是以营业性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为营业信托,反之为非营业信托;然后,对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再从第二个维度上进行划分:在营业信托中,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可以从事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而非信托机构(如基金会)和自然人只能从事民事信托和慈善信托,不能从事商事信托(金融信托)。

按照这种划分,家族信托具有综合性,但在主要属于民事信托(family trust),信托公司等营业性信托机构和其他主体都可以成为其受托人。即,家族信托既可以由信托机构依营业方式为之,也可以由非信托机构按照非营业信托的方式为之。

例如,某财富家族可以单独设置一个家族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以其家族基金会作为受托人。

再如,委托人可以指定其家庭成员作为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或者至少可以让家庭成员成为多个受托人之一,这些做法是完全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

理论上,财富家族似乎可以设置一个家族办公室(公司),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只要不直接从事投资交易即可——家族办公室可以把需要投资管理的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等打理。

被用来论证信托公司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垄断地位的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但该条并不能将非信托机构排除在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之外。该办法是对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进行监管的规范,其规范的“经营信托业务”行为主要是指反复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投融资性质的商事信托活动,而不包括所有的信托活动。民事信托(家族信托)的受托并不必然构成经营信托业务:委托人之亲友、专业人士(如律师)等不管是否收取信托报酬,以受托人身份承担家庭财产事务管理职责,并不构成这里的“经营信托业务”。可以说,信托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成为家族(家庭)信托(family

trust)的受托人并不必然构成违法“经营信托业务”。应清除只有信托公司才能做信托的观念,如此才能促进民事信托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民事制度的普及。

三、强调其民事信托属性有利于家族信托的发展

民事信托在现实中有着其他财产法制度(合同、代理、公司等)所不能替代的、重要的财产管理功能。除了被财富人士用于财产的传承和增值保值之外,民事信托也可以为普通人安排家庭事务的管理提供工具,比如,为了老人的财产管理而设置信托,以及精神障碍人的父母以子女作为受益人而设置的信托。我国社会也面临老龄化、家庭结构原子化的急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信托在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的财产管理方面所持有的功能深值关注。

从信托财产的类型看,民事信托财产除了存款、债权、证券之外,还有自有房屋、房屋的出租权益、停车位的出租权益等财产。这些财产具有很强的个性、很难进行定型化、集约化的处理,有时还会兼具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这都和传统的投融资信托(商事信托)相距甚远。

目前,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财富管理机构开始重视家族信托的发展,也有为数不少的家族信托落地。不过,要激活民事信托制度的应

用,不能完全靠财富管理机构从事以超高净值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家族信托”。随着经济的发展,普通民众通过信托机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规划的需求在逐渐增加。民事信托是家族信托的蓄水池。在笔者看来,把民事信托从高高在上、高不可攀的“家族信托”中解放出来,是促进信托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第一,民事信托允许更多的主体成为信托受托人。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和其他机构都可以是受托人。委托人的亲友,律师等专业人士都可以成为受托人。而且,认清家族信托的民事信托本质之后,家庭成员或者律师可以加入到高端的家族信托之中成为共同受托人;家族成员自身和律师等专业人士可以组成家族办公室成为家族信托的受

托人。如此,信托法原本的灵活性才能得以体现。“信托机构以外的主体从事家族信托受托是违法的”观念纯粹属于自我设限。

第二,不受过分严格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民事信托是以家庭财产的管理、分配和传承为目的。家族信托的信托事务管理内容只因部分涉及投融资行为从而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其最终目的仍然是对财产的安全高效传承。

第三,让信任自发生成,而不是依靠生硬的法律构成要件的约束。信托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不断在探寻自由行为的边界。信托所涉事务基本上属于私人事务,除了家庭成员之外,很少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善

意第三人。信托结构中的各方主体只要诚信行事,信托即被自我执行(self-enforced),法律配套制度的不完备(如信托登记)也不妨碍信托的有效成立。民事信托存在极大发展空间。盯准高端民事信托——家族信托发展的信托机构也要宣传民事信托观念,共同促进信托市场的发育,倒逼制度革新。

第四,运用民事信托制度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态的财富传承需求。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作为“信托综合店”,当然是家族信托最合适的主体,但是,如果只把家族信托限定在营业信托的范围内,将不利于信托制度的普及。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笔者认为,“细则”的定义中明确规定“家族信托不能低于1000万元”可能是存在问题的。

这首先打压了实践中的信托公司的探索,例如之前有一些信托公司有低于1000万元的“Mini家族信托”,不能全部都认为属于“以家族信托为名行资管信托之实”,更何况家族信托中也可以包含资产管理的内容。

其次,对于有一些家族信托,可能是分批注入信托财产,首期注入的金额如果低于1000万元,或者委托人以非资金装入信托,如不

认定其为家族信托,可能是荒谬的。而且,这样做更强化了家族信托只是营业信托的印象,非营业的家族信托可能会受到其消极影响。

对于家族信托,应当采取鼓励的态度,而不是抬高标准。判断是否是家族信托的标准是信托目的,而不管信托财产价值几何;家族信托财产的门槛,应该由信托公司自己确定,而不是监管者越俎代庖。

四、监管机关应直面家族信托的综合性制订监管规则

从功能上看,信托有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两大功能。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典型的商事(金融)信托主要是承担财产管理功能,而家族信托主要的功能是财产转移、传承,但也并非没有财产管理功能,财产管理功能在家族信托中也依然非常重要。

从信托分类上看,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以及慈善信托之间的边界并非截然。如前所述,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家族信托也经常会包括商事信托(投融资)和公益慈善信托的内容。“信托细则”中的定义只是从消极方面澄清真正家族信托不属于资管业务,不能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投融资信托的规范,只是对家族信托和资管业务之间进行抽象的定性划分,对具有综合属性的家族信托该如何归类、如何监管并没有做出规定。

从信托财产的类型上看,家族信托不仅是资金信托,而是一种包括资金和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的综合型信托。对于非资金的部分,当然不用适用资管新规;对于资金的部分,却不能完全排除资管新规的适用。例如,一个大的家族信托(比如20亿元)的部分信托财产(10亿元)进行资产管理,很难说不适用“资管新规”。

银保监部门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因此对非营业性的家族信托似乎并无直接的监管职权,即使对营业的家族信托也要以不同于商事信托之方式进行监管。目前银保监部门针对信托公司制订的监管规范全部是针对其商事(金融)信托的,银保监部门在“细则”中给出的定义也并非家族信托的完整定义,只是对营业信托中的家族信托业务进行了界定,甚至可以说,银保监部门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无权给家族信托下一个全面定义的。银保监会在2020年5月8日开始征求意见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仅仅是把家族信托放在了服务信托的大筐之中,重申了信托公司从事的家族信托业务并非投融资信托的基本立场。对于如何监管营业性的家族信托,目前监管规则仍然阙如,需要银保监部门在尊重家族信托作为民事信托之性质的基础上,经过慎重研究之后有针对性地出台新的监管规则。

第六讲设立家族信托基金传承家族财富总结

家族信托基金:私人银行大有可为的一个业务内容 一、家族企业传承的理论基础 私人银行业务是零售银行的高端业务。目前国内的工、农、中、建、交五大大型商业银行、主要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都设立了私人银行业务部或者财富管理部,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高价值金融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对象大多是成功的民营企业人士,然而,鲜见有国内的私人银行业务部门针对民营企业家的家族企业传承状况进行金融服务方案设计。 以浙江为例,浙江的经济主体民营企业基本是以家族企业的组织形式存在,其已占全省GDP的70%以上,税收的60%以上、外贸出口的45%以上、就业人口的90%以上。这些家族企业大多正处在成长和企业组织制度转变期。 与此相应的是浙江家族企业也处于传承期。浙商研究会的调查结果显示,未来5至20年将是家族企业和其财富从第一代创业者转向第二代继任者的高峰期,有80%的浙商家族企业面临交接危机。一项来自麦肯锡的研究表明:全球范围内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4年,其中只有大约30%的家族企业可以传到第二代。 基于生物学的DNA以及中国的传统和现实,近99.9%的老板都愿意把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交给自己的后代和家族里其他亲人。目前只有万向集团、方太集团、均瑶集团、龙盛公司等极少数家族企业顺利完成了向第二代的传承,大多数还是正在进行或者没有考虑。然而令家族企业老板常常感到困扰的问题是:一是家族企业亲人内部有利益争斗,代际冲突,二是家族内部继承人可能面临因事故和疾病死亡,三是家族内部的继承者对此不感兴趣或者没有能力,或者是败家子,四

是多子女家庭家族繁衍扩大所衍生的诸多问题,如果均分容易导致把企业资本分薄,往往是一个大公司被分成了几个小公司各自发展,这可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抗风险。四是在控制权转移和企业成长与外部关键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矛盾交易中,找不到合适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安排,首鼠两端,坐失发展良机。 数度经历社会动荡的近现代中国还没机会孕育出像肯尼迪家族或洛克菲勒家族那样的榜样,即近现代中国缺乏历经数代的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代际传承的成功案例可供借鉴。 因此有企业成长与控制权转移双重任务的家族企业,很自然提出:如何把握企业控制权实现转移使之不夭折,并且使得家族企业成长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笔者认为,私人银行业务部帮助家族企业老板设立家族信托不失为一种为高端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可供选择的主要业务内容。 如图1所示,家族企业成长和代际传承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股份控制权、经营控制权和决策控制权由三权合一并且集中于一人走向分解和稀释,分散于数人,也就是金融债务资本的引进,导致企业规模的成长与决策控制权转移;股本的引进引起股份控制权的稀释,或更换控股股东导致股份控制权的转移;人力资本的引进,导致企业知识维度的成长与经营控制权的转移。这些最终导致企业制度变迁,典型的如家族企业从家庭企业变化依次为古典家族企业、非古典家族企业、现代股份制家族企业和完全的公众公司。

商业银行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问题探究

商业银行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问题探究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富豪越来越多了。20XX 年,美国知名管理咨询公司一一波士顿咨询公司近日发布报告称,中国有648个超级富豪家庭财产超过1亿美元,排名全球第5。另据20XX年4月15日胡润研究院和兴业银行联合发布的《20XX高净值人群另类投资白皮书》显示,目前中国资产亿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有6. 45万人。这么多富豪的诞生当然象征着中国市场经济欣欣向荣,但是另一方面,富二代不恩进取的行为也不时被媒体曝光。富不过三代的中国俗语让这些富人们不得不考虑到家族财富、名声和信念怎么样可以顺利、安全的得以延续和发展。我们无从奢望创业者的继承者都可以像创业者一样勤勉、智慧,所以这时候对财富的保值、增值就必须引入好的管理方式家族信托。美国的洛克菲勒家族、梅隆家族、肯尼迪家族无不利用家族信托这一秘密武器来维持的家族财富和文化的长盛不衰。国内较早引入家族信托业务的是招商银行,招商银行最早是在20XX年8月成立的家庭工作室进行试水。在此基础上,招商银行今年又进一步推出了细分领域的财富传承家庭工作室,且在家族信托(即财富传承信托)业务上实现了国内私人银行第一单的突破。 一、家族信托概况 (一)概念和历史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也称为家族资产管理或者是家族办公室。此项制度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其完整信托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西方现代经济文明和繁荣作出应有贡献。 家族信托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的信托遗赠(fideimissum),信托遗赠制度是指被继承人要求受托人(亦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将所取得的遗产移转或给付给特定的第三人。信托遗赠制度与现代家族信托从法理上看是有类似性的,而其实现手段和具体操作程序上又是有很大区别的。现代家族信托制度的应当是源于英国的用益权(use)制度,当然,use制度在当时主要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但随着其不断的发展和演变,最终进化成现代家族信托的形式。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制度最初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镀金年代来临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创造的。当然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设立家族信托方式较为单一。

家族信托六问

2013年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预计到2013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将达84万人,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27万亿人民币,该人群中的38%选择家族信托作为除现金储蓄、债券等传统稳健类投资外最感兴趣的财富保障和风险分散方式。家族信托究竟是何方神圣?有何种特殊魅力?下面简单通过5W1H的方法一窥大略。 1、What: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也称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是指委托人将家族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为了家族成员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的财富管理模式。此种模式在外国富人中尤为普遍,比较有名的如罗斯柴尔德家族基金、洛克菲勒家族基金、比尔盖茨家族基金、梅艳芳遗产基金、李嘉诚家族基金以及国内富豪如牛根生、吴亚军、张茵、潘石屹等的家族信托基金。香港216家上市家族公司中,1/3的企业以家族信托的形式控股。 2、Why:家族信托有何优势? 信托法律关系具有契约法、财产法及组织法的三个面向,被誉为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其被运用于家族财产管理的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1)契约自由与隐私保护。委托人可以根据其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就其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对受托人履职的监督等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由进行约定,例如,为了保障家族成员的基本生活又要督促孩子努力学习,可以在家族信托中加入类似条款:“如果小明考不上哈佛大学,则本信托向其支付的每月生活费减少为10元。”而且基于信托的契约性,该等约定仅为受托人等少数当事人所知悉,且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2)信托财产独立。设立家族信托须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该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自有财产以及受托人的其他受托财产,因此可以达到破产保护的作用,使得信托财产不因委托人破产而被追索。此外,由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遗产,因此可以合法规避高额的遗产税。

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中的若干法律问习题

精心整理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近年来,逐步壮大的民营经济催生出一个庞大的“高净值人士”群体。这个群体需要寻找一种有效的方式实现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由此又推进了中国家庭信托业的发展。从中国内地、 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但往往不希望受托人过多干涉家族企业的运营,更不愿看到受托人出售家族企业的股权。为解决该问题,BVI颁布《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规定在BVI可设立特别信托(VISTA信托),即某公司股东若用其股权设立信托,受托人

不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权利,而是由公司的原股东及董事管理。2013年BVI针对以上两部法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得BVI的信托产品对家族企业来说更具有吸引力。 在法律适用上,BVI的信托业务受到多个区域法律的管辖,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受托人法》 中国内地的信托法生效于2001年,对信托制度的规定相对陈旧,也没有规定和管理家族信托的法律法规。目前,内地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困难主要体现在:(1)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不健全;(2)《信托法》未就股权资产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如家族

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架构,则无法对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及分红权的清晰划分提供法律依据;(3)税费问题。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为例,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变更为受托人,而在内地,房屋产权变更一律视为交易,所以将增加税费成本。如此高的税费成本加大了内地开展家族信托的困难性。 受益人而设立信托。 2.香港地区信托法的规定 只要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也可是特定的人或现存

的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受益人有权了解受托人是否适当管理信托。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条款,受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其履行信托条款的申请,并可以就违反信托的行为提起诉讼。 3.中国内地信托法的规定 我国《信托法》第43条规定,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 第 托人管理委托人财产的行为;(2)查阅受托人的会计账簿;(3)通过对受托人日常行为的监管,确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报酬金额是否合理;(4)撤换受托人并指定新的受托人;(5)终止信托等。在实际监管业务中,监察人未必享有以上所有权利,也

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287]宋辉.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吴凤君.辽宁大学,2015. 摘要:家族信托作为保障家族财富有效传承的法律工具,由于近些年来我国私人财富的显著提升,而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士的重视。信托起源于英国,作为舶来品进入中国,面临着与我国法律传统与法律体系相融合的过程,即家族信托的本土化过程。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成为规范中国信托业发展的规范基础,但------------------------------------------------------------ 如何7天轻松搞定专业论文之经验谈 1 写论文一定找一个清静的地方闭关。因为是论文是一个完整、逻辑连贯的体系,如果干扰太多,写起来就会很慢,而且心也会很烦。如果在实验室或办公室,杂事太多,估计就是给两个月都写不完。 2 写论文之前最好先做一个报告,阐述一下做论文的思路,因为你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把你所作的东西用最简要的话说出来,就说明你的思路是清晰的。如果写论文没有清晰的思路,最好先不要写,否则是浪费时间。 3 这一步是最关键的。抓大放小,逐层细化。开始的时候,我论文写得很细,每一个论点的证明都要做到尽善尽美,但后来发现不行,一是写起来太慢,二是越写越发现自己沉陷于一个泥潭之中,根本写不下去了。所以我决定放弃,先是简要写出主要需说明内容,很快就能把论文的主体结构完成。感觉很有成就感,于是再把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东西逐步逐步加进去,使其丰满。这样,每细化一次,就把论文从头到尾过一遍,有整体感,逐步写下来,论文就写得非常快。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一下,至关重要的是按照第3点完成主体内容,我有一点心得可以分享给大家,您可以掏宝或百度上搜索一家叫“哈哈文献”的掏宝店家(他们家OQ:47935525),这家店铺帮了我特别大的忙,他们家最贴心的业务是这样的:只要你给出想要写的论文题目或关键词,花费100多块吧,你就可以从他们家得到一份有200-500篇非常专业,且最贴近你所写论文主题的重点大学硕博士论文目录,基本能涵盖所有和主题相关的论文,然后会让你从目录中

家族信托研究

一般而言富人都希望子女把企业发扬光大增加家族的财富因此他们会尽量给后代铺路一个富家子弟的成长路径往往是进常青藤名校学习流行的法律和商科毕业后先进名企实习学识先进企业的管理运作模式再进家族企业在长辈的耳提面命之下强化训练最后接管家族企业在职业经理人的配合下打理生意为帮助富二代接班不少银行将针对富二代的教育计划作为财富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比如摩根大通私人银行的Next Gen下一代项目已经开办了十多年在世界各地轮回举行培训的重点是家族企业的投资和管理汇丰私人银行每年都会在全球举办两三场遗产研讨会将名岁的富二代聚在一起探讨投资财富与遗产领导能力及家族现状由美国户富人家庭和他们的理财顾问联合成立的私人投资者学院Institute for Private Investors则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合作了一个项目针对岁以上的人群传授理财经验 然而并非每个富家子弟都对经营家族企业有兴趣他们之中固然有李泽楷何超琼这样野心勃勃的代表也有很多人渴望在其他职业方向上发展比如巴菲特的儿子霍华德彼得分别是摄影师和音乐人无一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邵逸夫也因子女无意继承家业而要出售TVB因此很多富人借成立家族信托基金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家

族信托基金中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置一系列复杂的条款比如规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以避免继承人分产导致股权分散丧失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或因争产导致家庭失和等 在欧美等地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置相当普遍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的资产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拥有道琼斯公司%投票权的班克罗夫特Bancroft家族也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持股这一基金由丹佛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由于婴儿潮一代的富人不断增加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现象在美国越来越普遍IBM掌门人沃森曾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以自己的孙辈为受益人他们年满岁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额新闻集团掌门人默多克与邓文迪的两名女儿也在家族信托基金中享有收益近十年来家族信托基金的潮流也不断向亚洲蔓延产很多富人开始借此传承财富一些官员在上任时为保证不牟私利也会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如香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即把财产以家族信托基金形式交给父亲唐翔千管理 在美国家族信托基金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避税家族可以通过设立理论上可以永续存在的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避免遗产税和隔代转移GST税有计算显示由于年美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如果遗产传承三代通过朝代信托可能会帮继承人节省高达%的税收不过设立朝代信托需要向托管的金融机构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及管理费每年的费用有可能是信托资产的%因此为节省管理费也有许多人会选择负责任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作为受托人如雷石东的家族信托基金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金融资产50年全权委托招行家族信托5000万门槛 招行家族信托的门槛是5000万元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为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目前信托资产尚不能涵盖企业股权、实物和不动产,这意味着无法实现家族企业的传承。 生意越大,越怕“退休”——这是国内中年富豪家庭的普遍烦恼。 “家族信托可以让资产实现风险隔离和财富永续传承,以法律的形式。”招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王菁近日接受了本报专访,详解最近推出的国内私人银行首单家族信托。 招行家族信托设立的门槛是5000万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针对财富传承的问题,通过事先设定的家族信托收益分配条款,资金可在日常生活或子女上学、创业,赡养老人等重大事项中支取;就算委托人去世,私人银行将按家族信托条款继续完成约定事项,从而真正实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支付其财富,无论是身前还是身后。 作为舶来品,招行家族信托在服务流程、参与各方的责任、监控体系等方面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成熟做法。“但不能照搬,毕竟我们国家在法律、税收制度与国外差别很大。”王菁说。 尚不涵盖实物或不动产 招行推出的家族信托属于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如果客户有其他需求,只能用其他资产另设一个信托。尽管如此,在家族信托的管理上,委托人依然可提出自己的要求。 信托公司是受托人,但招行依然主导整个信托的管理,并担任信托托管人和财务顾问。在招行内部,家族信托业务有一支30多人涵盖各投资领域的团队,及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副行长丁伟牵头。 家族信托设立初期,委托人可就信托资产投资提出一定的收益目标或投资策略,招行作为财务顾问,根据这个目标或策略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建议,取得决策委员会和受托人通过后施行。“不能由某一个人随便拍脑袋决定,那样容易决策失误。”由于投资期限较长,其风险、收益要求与一般投资方案差别明显。

如何保证离岸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如何保证离岸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回归信托本质,全面了解、去伪存真、准确理解和灵活运用家族信托法律架构是当下中国家族必须具备的能力。 家族信托作为家族(企业)保护、管理与传承的重要实现路径,却与大多数中国富裕家族是以信托理财产品的视角去理解的家族信托,相去甚远。回归信托本质,全面了解、去伪存真、准确理解和灵活运用家族信托法律架构是当下中国家族必须具备的能力。 广义的离岸信托是指相对于本国之外而设定的信托,狭义的离岸信托则是指以前英国殖民地或属地为核心地继受英国信托法的若干岛国(或地区),并运用离岸地法律控制的信托。 离岸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的安全性是家族信托成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不仅关乎到受托人是否会出现背信、失责的情形;也关乎到离岸信托法律架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鉴于历史及文化原因,中国超高净值人群普遍缺乏完整的信托理念及委托代理观念,再加上对信托法律架构的不了解,无法准确理解或把握信托财产的安全性,所以普遍对离岸家族信托心存疑虑。 成立人如何在放弃所有权的情况下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的问题上,不能盲目听从受托人的解释和说明。成立人在充分认识离岸家族信托复杂性的同时,要具有清晰的和准确的判断能力。通常有如下路径解决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1.信托法律架构的有效性是信托财产安全的前提 设计的离岸信托法律架构和信托目的应当符合各关联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这是信托法律架构有效性的前提。当一个信托法律架构直接和法律相冲突时,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的安全性已经变成了空中楼阁,无从谈起了。 2.构建完善的信托契约和制备清晰明确的意愿书 在信托契约和意愿书中明确和体现成立人的意愿和要求,厘清家族信托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这是信托财产安全性的最基本保障。 3.考虑选择适合的离岸信托法律架构 应根据设立离岸信托需要考虑的各类要素设计符合成立人诉求和条件的信托法律架构。可以由成立人或成立人的家族成员担任信托下属经营性公司或资产的董事或投资经理,但是这里应当注意到构成实际控制的法律风险。如果构成实际控制,不仅存在丧失可能的信托税收筹划空间的风险,更可能会直接影响信托法律架构的有效性。 4.对离岸信托成立人的权利进行适当的保留 很多离岸地承认或保护成立人对信托管理保留实质控制权和利益的信托,这可以满足成立人关于信托财产安全性的诉求。但是,权利保留的边界在哪里?控制权的边界在哪里?如何避免虚假信托?对这几个问题必须研究透并进行有效的解决。

家族信托的保护力被刺破的两大风险

家族信托的保护力被刺破的两大风险 通过家族信托等金融工具,将数目可观的财富进行保值和传承,是国内不少富裕人群眼下的强烈愿望。不过,你可能还没来得及想的是,在三种情形下,家族信托魔法般的财产保护功能会受到削弱;在将资产转移至信托后,寻找出一个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至关重要。 针对这些疑问,近日本报专访了瑞银证券财富管理部投资产品服务总监张琼。瑞银在151年的发展历史中,在欧美市场经历过多代的家族传承。 《21世纪》:高净值人群一般都将哪些资产放进海外的家族信托里? 张琼:家族信托里的财产内容可以很宽泛,只要是委托人有价值且有财产保护需求的资产都可以。除上市公司股票外,比如富人们购买的土地、住宅等不动产投资可以放进去,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未来通过收购出让、IPO退出等变现也具备价值。 《21世纪》:从海外的经验看,在哪些情形下司法机关可以刺破家族信托对财产的保护功能? 张琼:首先是资产的来源不合法;其次设立信托的目的被恶意隐瞒,这两点是最基本的要求。无论在哪个地区设立家族信托,都必须符合这两条,否则家族信托的保护力容易被刺破,信托财产也会被追索。

比如夫妻双方组成家庭后,很多国家都规定婚后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如一方在没有取得对方许可,单方面设立信托转移财产,即使这部分资产的权属很清晰,也是违背相关法律精神的。 再者是资产的属地、关系比较复杂,或者委托人、受托人的国籍身份多元化,可能就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管辖权、适用不同的法律。比如美国就属于全球征税的国家,不管收入来源地在何方;再如包括跨国公司股权的家族信托,它的资产分布、收益来源就比较广泛。 《21世纪》:避免日后家族信托的财产保护功能受影响,对于将要被放入家族信托的财产,你有哪些建议? 张琼: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大部分富豪的财产拥有权都很清晰。只是针对财产结构比较复杂的家族信托,要在早期设立家族信托前,由律师、税务专家介入对财产进行尽职调查,将每个部分财产的权属都明确下来,并就具体情况提供具体建议。 《21世纪》:近期,家族信托业务在国内备受金融机构追捧,你觉得发展前景如何? 张琼:在国内做家族信托意义很大,因为高净值人群已有财产保护、财富传承等需求。但它仍面临一些限制因素,首先国内还没有推出遗产税,富人对财富的税务规划安排需求不是很迫切;其次国内信托法律还不是特别完善,会为后续的税务处理、财产隔离保护埋下隐患。

信托公司关于家族信托尽职调查标准的探讨

信托公司关于家族信托尽职调查标准的探讨 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项目中对于委托人尽职调查的标准与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沟通。对于委托人的尽职调查标准的讨论主要围绕委托人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犯罪纪录这三方面展开,其中最主要的讨论集中在如何证明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方面。 目前信托公司在设立家族信托项目时关于对委托人的尽职调查的标准与界限、如何防控自身风险并没有形成业界标准的操作流程与认知,各信托公司处在各自探索阶段,鉴于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刚刚起步,信托公司对于委托人尽职调查的标准与自身风险防控要与自身业务发展阶段相匹配,既要保证项目能够成功落地,又要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 以下就关键点进行阐述: 1.关于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就委托人身份信息的尽调认识基本相同。 信托公司主要以由委托人填写表格的形式对身份信息进行采集 信托公司目前采用的客户身份识别系统与公安部门网站联网,能够保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关于港澳台同胞以及境外人士作为委托人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港澳台同胞应当提供境内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另外是当委托具有美国国籍,受托人负有向美国纳税局申报的义务问题。 2.关于信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信托公司工作人员提出了在实操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例如:委托人不愿意提供材料、尽调与保护私密信息的矛盾、需要委托人提供的具体文件包括哪些(尽量保证精确可以让委托

人一次提交所有需要的材料)、企业主用什么文件证明自己资金的合法性问题、对委托人的尽调包含哪些方式、尽调的穷尽界限在哪里、风控的底线标准是什么、风控标准与维系客户的问题、受托人会承担哪些责任问题、对于资金来源的调查追溯几个环节的问题。 信托公司目前采用的模式:发家史自述文件+资产存量证明+资金来源证明+征信报告 关于资产存量的证明主要用于证明委托人资产大于负债,防范恶意避债的风险。但是也提出了现实中面临的问题,即无法有效证明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比如对于委托人的民间贷款无从调查。面对这种现实,受托人是否还要对委托人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进行证明,如何应对自己面临的风险,双方提出鉴于受托人和第三方机构无法证实委托人资产大于负债的现实情况,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要强调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让委托人自我保证自身资产大于负债,并明确告知虚假陈述可能带来的后果。 关于设立信托的资金向前追溯几个环节的问题,双方讨论认为只调查前一个环节即可。 关于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双方会议中提到的有股东会决议、分红决议、公司章程、企业单独出具的证明材料、银行流水、银行存款证明等。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在获取这些证明文件的同时保护委托人的隐私。 信托公司的人员提出面对一些年老的企业主设立信托前经营过多家企业,很多企业可能已经注销了或者无法提供类似于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收入的文件,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也即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标准的底线在哪里。 此外对于信托公司的老客户用资产的收益权设立信托时该如何进行尽职调查以及怎样转移风险进行了探讨,讨论中提及如果委托人能够利用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证明或其他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可以有效的降低信托公司的风控风险。 总体来说,让委托人提交什么证明文件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没有一个简单的可以反

家族信托简史(三)

家族信托简史(三) 王宝强婚变后,传其借钱打官司要求分割财产的行为收获了不少眼泪和同情。但同情过后,网上就有声音出现:何不试试用家族信托?与王宝强面对困扰不同,传媒大亨默多克被公认是家族信托的受益者。在接受了与第二任妻子离异的教训后,在迎娶邓文迪之前,默多克将自己主要资产尤其是新闻集团的股权打包进入了家族信托。所以当两人婚变时,邓迪文仅分得了两套房产和让两个女儿成为基金受益人,默多克本人依然坐拥超过百亿资产。 家族信托的成与败 我们先来看一个成功的案例。1993年,戴安娜王妃立下遗嘱,自己一旦去世,要求将她1/4的动产平分给自己的17名教子,而另外3/4财产则留给威廉和哈里王子,但必须要等到他们25周岁时才能予以继承。1997年12月,戴安娜遗嘱执行人向高等法院申请了遗嘱修改令,为了保护两位王子,修改了部分条款的细节,将他们支取各自650万英镑信托基金的年龄提高到30岁,到年满25岁时能支配全部投资收益,而在25岁之前只能支取一小部分,并且要获得遗产受托人的许可。戴妃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的巨额遗产,在扣除掉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净额。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的成功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已达1000万英镑。 戴妃香消玉殒后,交付信托机构的遗产经过专业的运作,实现了资产的大幅增值,并保证受益人每年都有丰厚回报。国际经济形势的诡谲多变没有给她的遗产造成多少负面影响,这首当其冲归功于她的远见卓识和家族信托的魅力,才能使母爱不仅荫蔽两个儿子,还惠及儿媳和后人。家族信托的安排可以避免财富缔

造者们去世后,家庭悲剧、亲情离散、企业分崩离析等不幸的频繁上演,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避免子女败家。 而香港巨星梅艳芳家族信托看起来就不是那么顺利了。为避免母亲挥霍和受骗的风险,确保母亲能安享晚年,梅艳芳去世时将财产交给信托公司管理,按照梅艳芳的意愿,其母亲只能定期领取生活费,而不能直接支配遗产本身。但梅艳芳去世后数年来,其母多次针对信托公司提出不理智的诉讼,要求解除信托而直接支配巨额遗产,进而发生高额的律师费。信托公司拨付律师费后,表示信托财产已经无力支付梅母的养老院租金,梅母穷困潦倒被逐出养老院,梅艳芳设立信托的初衷还是没能达成。许多人将此作为“家族信托之殇”。 本案固然是家族信托失败的一个典型案例,但其根本原因并非家族信托本身造成的,而错在缺乏与之配套的信托保护机制。 发展家族信托的困境 当前中国家族信托正处于“跑马圈地”的发展阶段,但这一高端财富管理的“舶来品”正在经历的本土化进程也不无困境。 一是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根据《信托法》,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房地产、艺术品、游艇等实物资产,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在实际中,由于涉及信托财产的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对于信托财产的非交易性过户登记存在一定操作障碍,目前国内信托业务主要为资金信托业务,很多投资领域也受到限制,这为开展家族信托带来了障碍。

我国家族信托现状及完善机制研究

我国家族信托现状与完善机制研究 陈进* 目录 一、家族信托的架构与制度优势 (2) (一)家族信托的含义与起源 (2) (二)家族信托的基本架构 (2) (三)家族信托的制度优势 (3) 1. 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定制化” (3) 2. 财产的安全隔离和保护 (4) 3. 税务筹划与合理节税 (4) 4. 资产配置 (4) 二、家族信托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前景 (5) (一)我国家族信托的现状 (5) 1. 离岸家族信托的架构 (5) 2. 境内家族信托的实践 (5) (二)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7) 1. 家族财富传承信托 (8) 2. 家族企业股权信托 (9) 4. 遗产信托 (10) 5. 离婚信托 (11) 三、发展家族信托需要完善的机制 (11) (一)法律层面 (11) 1. 明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11) 2. 明确信托登记机关和流程,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与隔离 (12) 3. 完善信托登记的效力,确保家族信托的私密性 (12) 4. 规范与明确信托税收制度,助力家族信托发展 (12) (二)其它配套机制 (13) 1. 信托公司应提升自己的资产配置与管理能力 (13) 2. 创建社会信用机制与培育信用文化 (13) 四、结语 (13)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早期的创业者累积了大量的财富,这些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需求日益增长;中国自古以来“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更是时刻警示着这些高净值人士要事先做好财富传承的安排。信托因其独有的财产隔离和风险隔离机制而逐渐受到高净值人士的青睐。随着同业竞争的加剧和传统投行业务经营风险的增大,信托公司开始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谋求新的发展空间,逐步向综合的财富管理机构转型。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传承需求与信托公司的业务拓展需求相结合,家族信托应运而生。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家族信托

遗产税风波的兴起,无疑对于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的影响是最大的,按照国外的经验遗产税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最高能达到70%。因此,越来越多的私人银行的客户在思考如何将财富有效的传承给下一代。一般来讲财富传承工具包括遗嘱、赠与、慈善基金、人寿保险单及家庭信托等。常见财富传承工具的比较如下: 相比以上几种财富传承工具家,家族信托有着期限长(可以是永续信托)、流动性好、独立性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委托人的控制力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分配财富,以及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较小的税务支出以及财产的多样性(可以把有形和无形的资产都装进信托进行打理)等其它财富传承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 本文将从信托的定义、家族信托的关键要素、家族信托的优势、案例分享及国内私人银行业发展家族信托的进展和障碍等五个方面介绍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方面的运用。 一、信托的定义 根据我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而家族信托是以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族成员。典型家族信托的结构如下: 二、家族信托中几个关键要素 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创立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人提供财产、指定和监督受托人管理和运用财产。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都是自然人。 2.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管理、处理信托财产的责任。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托资产”;具体包括,信托资产的管理、行政及分配。受托人必须对信托相

关资料保密,履行尽责义务,遵照相关法律,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事。一般受托人都由独立的信托公司担当,在境外也可以是家族成员自己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 3.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根据委托人意愿获得相关资金或收益的分配。委托人在某些条件下,也可成为受益人。在家族信托中,受益人一般都是委托人的家族成员。 4.监察人:为了使家族信托更好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执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指定信得过的人作为家族信托的监察人。监察人被委托人赋予各种权利,如更改或监管受益人等。监察人可以是律师、会计师、第三方机构等。 5.投资顾问: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别,家族信托可以聘请不同的投资顾问打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保值赠值。投资顾问可以是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 6.信托财产:家族信托中可持有的财产没有限制,只要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被转移,可持有的资产可以是房产、保单、股票、家族企业的股权、基金、版权和专利等。 7.家族信托设立地点:家族信托设立的地点非常重要,可以设立在境内也可以设立在境外,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原因能接受的信托财产类别非常少,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一般都将家族信托设立在境外,比如全球著名的避税圣地:开曼群岛、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委托人必须先清楚设立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后,再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地点。 三、家族信托的优势 1.财富灵活传承 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地约定各项条款,包括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财产处置方式等,如可约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年满18岁”、“结婚”等。 2.财产安全隔离 现实中我们很多私人银行客户都是多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而且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并不能清楚区分。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其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了债务追偿对象。而家族信托财产是独立,家族信托的所有权与受益权严格区分,信托财产名义上是属于受托人的,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因此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会影响信托财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家族信托的受益权获得利益。这样债权人也无法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对家族财富的影响。 3.节税避税 就像本文开篇所提到,从长期来看,我国一定会征收遗产税。而家族信托就有能很好避免遗产税,因为信托财产名义已经是受托人的,委托人名下没有登记财产,所以也无法征收遗产税。

传承--家族信托经典案例及分析汇总

传承--家族信托经典案例及分析汇总

传承家族信托经典案例及分析汇总 财富灵活传承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约 定各项条款,包括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财产处置方式等,如可约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如“学业规划”、“结婚”“年龄阶段规定”等等,以此来保障继承人的理性选择,避免继承人好逸恶劳。 案例1: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 在1993年,戴安娜王妃立下遗嘱,自己一旦去世,要求将她1/4的动产平分给自己的17名教子,而另外3/4财产则留给威廉和哈里王子,但必须要等到他们25周岁时才能予以继承。1997年12月,戴安娜遗嘱执行人向高等法院申请了遗嘱修改令,为了保护两位王子,修改了部分条款的细节,将他们支取各自650万英镑信托基金的年龄提高到30岁,到年满25岁时能支配全部投资收益,而在25岁之前只能支取一小部分,并且要获得遗产受托人的许可。戴妃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的巨额遗产,在扣除掉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净额。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的成功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已达1000万英镑。 评价:戴妃香消玉殒后,交付信托机构的遗产经过专业的运作,实现了资产的大幅增值,并保证受益人每年都有丰

厚回报。国际经济形势的诡谲多变没有给她的遗产造成多少负面影响,这首当其冲归功于她的远见卓识和家族信托的魅力,才能使母爱不仅荫蔽两个儿子,还惠及儿媳和后人。家族信托的安排可以避免财富缔造者们去世后,家庭悲剧、亲情离散、企业分崩离析等不幸的频繁上演,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避免子女败家。 财产安全隔离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即是通过信托框架将传承资产从个人资产剥离,以避免未来在个人或企业遇到风险或倒闭时,个人资产被无限卷入,同时避免离婚等家族事件对企业经营和资产造成影响。 案例2:默多克的家族信托 世界传媒大亨默多克通过GCM信托公司设立并运作家族信托,默多克家族持有新闻集团近40%的拥有投票权的股票,其中超过38.4%的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受益权人是默多克的六个子女。默多克与前两任妻子的四个子女是这个信托的监管人,拥有对新闻集团的投票权;而默多克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的两个女儿仅享有受益权而无投票权。这样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就牢牢掌握在默多克家族的手中。在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案中,邓文迪只分得2000万美元资产,与默多克134亿美元总资产相比简直就是九牛一毛,离婚之事丝毫未影响新闻集团的资产和运营。 评价:现实中我们的许多高净值客户都是多家企业的实

境内家族信托的六大认识“误区”

境内家族信托的六大认识“误区” ▲转载请带上以上版权信息,视为授权转载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称境内家族信托,特指中国内地家族信托,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传统性信托,通常是为了私有资产的安全保障、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而设立的保护性信托,其主要功能不是投资增值,而是为了特定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实现财产保密、隔离债务、节税安排、身后控制等财产保护和传承目标。由于境内家族信托起步较晚,很多人对其有着这样那样的疑问,希望通过此文帮助大家了解真实的境内家族信托。 1信托发源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衡平法律制度,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有真正的信托吗?我们都知道,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最初只是老百姓为了规避重税和防止财产被国王没收,而设计出的一种民间互助方式(从最初的USE发展到后来的TRUST),但当有的受托人恶意侵占或擅自处理其持有的信托财产时,委托人及受益人在普通法院却得不到保护。直到15世纪,英国有了衡平法院,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不是遵循刻板的现行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公平、正义、良心”原则认为,信托的受托人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信托财产,因而无权擅自处理,故以判例形式将信托确定为一项受

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国没有衡平法律制度,法官也无权造法,但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信托法》,已经确定信托为有效的法律制度,这在法律效力上同境外的信托制度已无本质差别。 2境内信托公司只可以做金融信托业务,不能做家族信托业务吗?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以财产为核心。中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时,老百姓普遍处于创富阶段,民间私人财富并不是很多,对家族信托并无需求。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守富和传富需求自然升为首要地位。这同美国的信托业务发展路径有点类似。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法律制度来源于英国,自然也有信托制度,但美国直到19世纪末、南北战争结束后才逐步重视家族信托业务,原因也是之前富人太少,缺乏市场需求。所以不能把境内信托公司之前主营的金融信托业务,误认为只能从事金融信托业务。境内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只是信托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所作的自主选择。实际上,目前境内通过专业信托公司已经成功设立了大量家族信托,帮助客户成功解决了之前想解决但无法很好解决的财富保护和传承问题。3境内家族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善,且判例较少,所以合法性不强?首先,境内家族信托同境外相比,不是不完善,而是限制最少,发挥空间最大。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们以《信托法》为基础,结合《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

家族信托合同范本

下面我来看一下标准信托的合同模板是怎么样的,方便想成立家族信托的人参考。 信托合同范本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

海外家族信托案例和分析_2018年.1.

海外家族信托案例和分析 一、刘肇怀案例 (一)家族信托设立前的上市公司股权架构 根据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发布的公告(简称“公告”),英飞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肇怀先生 对其持有的英飞拓公司股东JHL INFINITE LLC的部分股权设立了家 族信托。根据公告内容,刘肇怀先生为英飞拓实际控制人,在2015 年2月6日前,刘肇怀共持有公司70.26%的股份,其中直接持股 34.76%,通过其在美国100%控股的JHL INFINITE LLC,间接持股35.5%,刘肇怀持股结构如下: (二)家族信托设立后的上市公司股权架构 2016年2月6日,刘肇怀先生将其名下持有的部分JHL INFINITE LLC的股权设立了家族信托,其中:刘肇怀先生将JHL INFINITE LLC 的10%股权设立JZ LIU 家族信托(#D);将JHL INFINITE LLC的

20%股权设立JZ LIU 家族信托(#1)。设立信托后,英飞拓的持股结构变更如下: 图2:2015年2月6日,英飞拓的持股结构 刘肇怀先生设立两个家族信托后,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所对应的投票权并未随之转移,因此刘肇怀先生虽持有JHL INFINITE LLC70%的股权,但却享有100%投票权。因此,刘肇怀先生设立家族信托的行为并未导致英飞拓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家族信托安排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1.受托人安排 在刘肇怀先生所设立的家族信托架构中,受托人并非为持牌的信托公司,而是其女儿Anna Liu。一般而言,英美法对于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任何能够具有持有财产的法律上能力的主体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某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都可以担任受托人。例如,一个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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