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2010年度运行情况评价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苏经信科技[2011]99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省地税、南京海关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2010年度运行情况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经信科技〔2011〕992号)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

为不断提高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我们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2010年度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应参加2009-2010年度评价的企业技术中心共367家。除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业因重组、搬迁、停产等原因,未上报评价材料,自动放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外,其他

364家企业均按要求报送了评价材料,参加了评价。

二、364家企业技术中心中,评价分数85分以上(含85分)的68家,为优秀; 60-85分(含60分)的287家,为合格,其中60-65分(含60、65分)的34家,给予警告(其中1家已连续两次警告,应予撤销资格);60分以下的9家,为不合格,应予撤销资格。具体见附件。

三、根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撤销江苏中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徐挖约翰迪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南通扬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通达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华源有限公司、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对评价得分在65-60分之间的33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警告。

请各市经信委向各省认定技术中心企业通报2009-2010年度评价结果,对评价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要宣传总结他们的经验,并在下一年度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予以警告的企业技术中心,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尽快提高运行质量水平;对被撤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要通知企业停止使用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负责收回原授牌。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抓好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2009-2010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

省地税

南京海关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

2009-2010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1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 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

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第六条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由项目单位自行填写。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经信综合[2017]79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和发 展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的通知 (苏经信综合〔2017〕790号) 各设区市、县(市)墙改、发展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财政局,墙改办,散装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做好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下同)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扶持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新建或技改(含兼并重组及淘汰落后产能)、科研开发、新墙材应用试点及示范等三类。由各设区市、县(市)墙改办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新墙材发展和应用的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原则上从已列入《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库》的项目中推荐。省直单位项目直接向省墙改办申报。各设区市、县(市、区)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5个,同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2、申报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社会信用,具备健全财务核算管理体系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支持单位,以及新墙材应用试点和示范单位。 (二)关于发展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分生产技改、科研项目两类,由各设区市、县(市)散装办和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推荐,设区市(含辖区)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县(市)申报项目不超过1个,省直单位项目直接向省散装办申报,其中: 2015年以来已经获得省级扶持的项目,不得再进行申报。 本次申报扶持的技改项目,原则上从申请纳入省级散装水泥项目库管理的单位中选取,并按要求及时向省散装办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2、申报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的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发展散装水泥相关装备生产企业和技术研发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1、新建或技改项目 (1)产品节能、利废,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符合建筑工业化发展要求。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24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 —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2 —

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2007年2月) 近年来,我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为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 根据江苏电网建设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省要建成“四纵四横”500千伏主网架,实现220千伏电网合理分层分区运行,城乡电网供应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运行灵活的省级电网。为此,“十一五”期间,全省将新建、扩建一批输变电项目,电网建设投资预计超过1000亿元。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的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适度超前。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及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纳入国家规划的电网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 —3 —

2018年江苏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申报指引-江苏经信委

2018年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 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实施方案》,现制定2018年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招标指南如下:一、前沿新材料制造装备领域 专题一:12英寸半导体硅单晶炉 1.总体要求 通过自主研发,掌握先进成熟的单晶生长工艺,开发出适用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链上游原料生产的设备,形成从设备到单晶生长热场与工艺的整套解决方案。单晶炉拉晶过程要求全自动控制,工艺稳定性好,能耗低。 目标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符合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2.关键技术指标 单晶棒直径:≥12英寸; 晶向:100,111,110; 晶体直径控制范围:±2mm/1000mm; 等径功率:≤65kW; 热场:≥32英寸; 一次装料量:≥400kg; 主要热场部件寿命:180炉次。 专题二:硅片智能在线检测分选设备 1.总体要求 通过自主研发,实现光伏硅片几何尺寸和线痕、翘曲、崩缺、表面瑕疵、隐裂、电性能等的高速检测和分选,可兼

容砂浆、金刚线、树脂等不同切割工艺生产的黑硅、多晶硅、单晶硅硅片产品;采用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技术,对海量产品瑕疵特征实现自动归纳和建模;与MES系统无缝对接,满足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体化需求,实现数据管理与可视化分析统计功能,支持在线故障诊断与分析。 目标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本指南未列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2.关键技术指标 设备检测分选能力:≥8200片/小时; 误判率:≤2%; 漏检率:≤0.55%; 碎片率:≤0.05%。 专题三:高效异质结HIT-PECVD设备 1.总体要求 自主研发基片损伤低的高效频率匹配系统快速生成稳定等离子体;自主研发可双层生产的真空腔体,保持稳定、清洁的高效沉积成膜环境;腔体间连接传输工艺先进、生产流畅;控制系统的界面友善、操作简单、数据采集方便。 目标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本指南未列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2.关键技术指标 设备产能:≥2800片/小时(生产N型M2单晶硅片时); HIT电池平均效率:≥22%; HIT电池效率非均匀性:≤3%。 专题四:分子束外延生长—扫描隧道显微镜(MBE-STM)集成设备 1.总体要求 研制兼具STM、MBE产品的所有功能的分子束外延生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 减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8]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5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减免名单的通知 (苏价工〔2018〕6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精神以及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工〔2018〕20号)要求,为落实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政策,经各有关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供电公司审核,现将审核通过的27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名单予

以公布(详见附件),并自2018年2月1日起,对上述公布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费减半收取。请省电力公司及时与相关企业做好电费结算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他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各地在资料齐全、通过初审后,继续按规定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名单表(第一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名单表(第一批)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经贸委解读

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 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苏经信交通〔2010〕507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发挥省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快我省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将授予我省物流业中具有鲜明特色和行业影响的省重点基地和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对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定条件 (一)申报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江苏省多式联运转运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铁、公、水、航等多式联运企业的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如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分拣、货代、配送、结算、信息等,下同)。 2、江苏省区域性综合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5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区域性综合物流的企业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3、江苏省城乡物流配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物流企业的配送客户200个以上,或配送客户占总客户数的70%以上。

江苏省发改委公布能源消耗折标系数参照标准

我委关于明确能源消耗折标系数参照标准的通知 苏发改工业发〔2008〕404号 发布时间: 2008-04-30 14:55:00 来源:工业处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近两年来,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委主管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在有关咨询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协助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少数项目对能源消耗系数理解、执行不一的现象,对客观评价能源消耗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把节能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能耗总量、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科学规范地开展能源消耗评估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准、制度,经研究,目前对报送省、市、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附件列示的能源消耗折算标准煤系数。今后,如国家颁布新的标准,应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 1.主要能源折标系数表 2.主要耗能工质折标系数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4.22)主要能源折标系数表.doc

附件一: 主要能源折标系数表 注:1.备注“A”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6)185号《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列示的参考折标系数。2.备注“B”指来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2007年2月2日《关于报送2006年千家企业节能量的函》的附表备注。3.电的折标系数征求了省统计部门的意见。

附件二: 主要耗能工质折标系数表 注:1.耗能工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制取时又需要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2.本表来源于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24日发布的GD258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附录A《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发改委项目备案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 同时,各省也根据各省的实际同样出台了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我现在根据江苏省的文件说明一下各类项目审批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类项目 (一)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外方投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审批类项目分三步走: 第一步,《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江苏经信委干部任职前公示

干部任职前公示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部分副处职领导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意见》,经动员部署、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委党组会议差额票决,徐军同志拟任办公室副主任,刘耀武同志拟任研究室副主任,柯瑶同志拟任经济运行局副局长,韩晶同志拟任企业发展服务处副处长,李永明同志拟任经济合作处副处长,王小飞同志拟任电子信息产业处副处长,顾明事同志拟任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副处长,吴天寿同志拟任信息安全处副处长,张北虹同志拟任信息资源与基础设施处副处长,常慧芹同志拟任省国防科工办军工协调处副处长。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10年12月6日至12月12日。 对公示对象有何反映,请与纪检组、人事处联系。联系电话:83393368(纪检)、83392413(人事)。 人事处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徐军等10名同志简历 徐军,男,1975年5月生,汉族,江苏宜兴人,中共党员,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1998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办公室主任科员。主要经历:1998年8月溧水县晶桥乡党政办秘书;1999年3月溧水县晶桥乡团委书记;1999年10月溧水县委组织部干审科干部;2001年11月溧水县晶桥镇党委组织委员(副科级);2002年9月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经济合作处副主任科员;2004年1月省经贸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2004年10月办公室主任科员;2010年4月任现职。

刘耀武,男,1959年2月生,汉族,安徽太和人,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1976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综合规划处副调研员。主要经历:1976年12 月起先后任陆军180师539团机炮3连战士、文书、3营代书记,60军参谋训练大队学员,陆军180师539团司令部参谋,南京陆军学校后勤训练大队第一教研室教员,后勤第16分部司令部战勤科参谋,南京军区后勤部司令部训练科技处参谋(副团职),南京军区联勤部司令部训练科技处副处长、处长;2004年10月省经贸委综合处副调研员;2010年4月任现职。 柯瑶,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中共党员,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1997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经济运行局主任科员。主要经历:1997年8月省石化厅计划处干部;1998年8月省石化厅计划处科员;2000年8月省经贸委干部;2001年1月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科员;2002年11月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副主任科员;2005年12月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主任科员;2010年4月任现职。 韩晶,女, 1975年7月生,汉族,江苏姜堰人,中共党员,南京农业大学国际贸易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南京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毕业,公共管理硕士,1997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企业发展服务处主任科员。主要经历:1997年8月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外经处干部;1998年2月随省扶贫促小康工作队赴灌南县小窑乡挂职锻炼;1999年2月省乡镇企业局外经处科员;2001年1月省经贸委培训处科员;2002年11月省经贸委培训处副主任科员;2005年12月培训处主任科员;2010年4月任现职。 李永明,男,1972年10月生,汉族,安徽庐江人,中共党员,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95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办公室副调研员。主要经历:1995年8月中国矿业大学外事处英语助理翻译、办公室秘书;1999年9月南京大学研究生学习;2002年8月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干部;2003年3月省经贸委办公室干部;2003年7月省经贸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2004年12月省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科员(2004年12月国家商务部借用,派驻巴布亚新几内亚大使馆经商处三等秘书;2006年8月驻新西兰大使馆经商处三等秘书;2007年6月驻新西兰大使馆经商处二等秘书);2009年5月省经贸委办公室副调研员;2010年4月任现职。 王小飞,男,1977年8 月生,汉族,江苏东台人,中共党员,苏州大学货币银行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2000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产业投资处主任科员。主要经历:2000年8月大丰市龙堤镇政府组织干事、工业干事、监察干事,借调大丰市委

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2010年度运行情况评价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苏经信科技[2011]99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省地税、南京海关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2010年度运行情况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经信科技〔2011〕992号)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 为不断提高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我们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2010年度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应参加2009-2010年度评价的企业技术中心共367家。除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业因重组、搬迁、停产等原因,未上报评价材料,自动放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外,其他

364家企业均按要求报送了评价材料,参加了评价。 二、364家企业技术中心中,评价分数85分以上(含85分)的68家,为优秀; 60-85分(含60分)的287家,为合格,其中60-65分(含60、65分)的34家,给予警告(其中1家已连续两次警告,应予撤销资格);60分以下的9家,为不合格,应予撤销资格。具体见附件。 三、根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撤销江苏中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徐挖约翰迪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南通扬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通达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华源有限公司、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对评价得分在65-60分之间的33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警告。 请各市经信委向各省认定技术中心企业通报2009-2010年度评价结果,对评价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要宣传总结他们的经验,并在下一年度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予以警告的企业技术中心,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尽快提高运行质量水平;对被撤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要通知企业停止使用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负责收回原授牌。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抓好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2009-2010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附-江苏经信委职称申报系统

附: 2006年度江苏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 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省直(南京)(30名) 葛继华高淳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朱恩重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夏辉江苏省丁山水泥厂 张钟江苏省丁山水泥厂 祝永宏江苏省芙蓉茶场 黄东峰江苏省国信集团 张曦涛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艳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万习春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王正清江苏省京陶瓷业有限公司 汪海元江苏省井神盐业有限公司 邵伯泉江苏省井神盐业有限公司 成晔江苏省井神盐业有限公司 杨益民江苏省南通新生织布厂 倪文清江苏省南通新生织布厂 王平华江苏省五图河农场 章朝阳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陶振东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 魏建初江苏舜天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 丁远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公司 史硕久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耿立军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王华金盛集团 孙勤国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萧泽筠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陈小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余成安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钱一平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曹承林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陈滨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116名) 江为根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旭岩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庄德新无锡市山北双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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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4〕1334号--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附件1: 陆上风电项目核准支撑性文件清单 根据国家现行文件规定,陆上风电项目核准之前,项目业主应当申请并取得下列支撑性文件: 1、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风电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2、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5、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6、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适用于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项目) 7、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适用于涉及滞洪区的项目) 8、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10、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1、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技术归口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或具备新能源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12、电网企业出具的电网接入意见 13、金融机构出具的项目融资贷款文件 1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取得的其他支撑性文件

附件2: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支撑性文件清单 根据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海上风电项目核准之前,项目业主应当申请并取得下列支撑性文件: 1、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风电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2、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意见 3、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航安全审查批复意见 4、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适用于涉及入海河道闸下港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 5、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7、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技术归口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9、电网企业出具的电网接入意见 10、金融机构出具的项目融资贷款文件 1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取得的其他支撑性文件

江苏省经信委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南京海关 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下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能源消耗折标系数参照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能源消耗折标系数参照标准的通知 我委关于明确能源消耗折标系数参照标准的通知 苏发改工业发〔2008〕40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近两年来,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委主管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在有关咨询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协助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少数项目对能源消耗系数理解、执行不一的现象,对客观评价能源消耗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把节能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能耗总量、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科学规范地开展能源消耗评估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准、制度,经研究,目前对报送省、市、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附件列示的能源消耗折算标准煤系数。今后,如国家颁布新的标准,应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 1.主要能源折标系数表 2.主要耗能工质折标系数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主要能源折标系数表

注:1.备注“A”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6)185号《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列示的参考折标系数。2.备注“B”指来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2007年2月2日《关于报送2006年千家企业节能量的函》的附表备注。3.电的折标系数征求了省统 计部门的意见。 附件二: 主要耗能工质折标系数表 注:1.耗能工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制取时又需要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2.本表来源于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24日发布的GD258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附录A《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10第1号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苏发改规发〔2010〕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等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项目核准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融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二)按照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二、明确核准权限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由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对投资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下放或委托履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项目管理 (五)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报送: 1.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省辖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辖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3.应由省辖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请人直接报省辖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4.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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