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思考题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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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后思考题

专题一:国际私法概述

1、请举例说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

特点:在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外国有联系

2、试论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和规范

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事关系受何种法律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即“冲突规范”。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民商事仲裁规范。

3、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实质上就是要解决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或者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法律部门的问题。

专题二:国际私法的渊源

1、试论何为法律渊源及国际私法渊源的组成

法律渊源,又称发源,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及其表现形式,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是指法本质以确定的根据以及法的表现形式,包括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狭义而言,仅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法的实质渊源是人类的现实社会生活及根植于现实社会中人的观念。部门法学在研究本部门法的渊源时通常仅限于其形式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家惯例

2、试论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国际联盟,国际联盟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内容涉及自然人及其能力、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等,其中有关统一票据法的两个日内瓦公约与关于仲裁的两个日内瓦公约取得了很大成功,获得不少国家批准。

2)联合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工作,先后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票据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制定了一批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

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国际组织。

4)美洲国家组织,美洲国家组织与1971年决定召开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召开了5届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先后通过了关于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票据、私法协助、收养、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三十多个公约,成就卓著。

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该组织主持起草了大批公约,包括《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统一公约》。

6)欧盟与欧洲的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86.9.27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1980.06.19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

专题三: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1、试论法则区别说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法则区别说起源于13世纪的意大利北部,其奠基人是以Bartolus为代表的后期注释法学派学者。16世纪以后,该学说传入法国,并于17世纪在荷兰得到新发展。法则区别说的出现,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

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

1)国际私法作用领域的扩大;

2)本国法主义的诞生;

2、试论德国学者K.V.Savigny的观点及对国际私法的贡献

19世纪中叶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萨维尼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都和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归属于该“法域”,即法律关系具有确定的“本座”,冲突法的任务正在于按照具有普遍意义的标准,具体地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及其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斯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被视为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她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对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进程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萨维尼本人也因此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3、试论当代英美学者的观点及对国际私法的贡献

1)库克的“本地法说”;

2)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3)卡弗斯的“优先选择说”;

4)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专题四:国际私法的主体

1、试述国籍与住所的确定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自然人是国际民事关系的重要参与者。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自然人,首先,依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应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由于各国立法中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同,因而造成这一领域的法律冲突现象,进而会产生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准据法的确定又与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目前各国立法中,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都是确定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重要连接点。其次,在人的身份关系、亲属、继承等领域,国籍与住所也是重要的连接点。最后,国籍与住所也是判断一个民事关系是否具有国际性和决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

位的基本依据。因此,在探讨自然人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问题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籍和住所的确定问题。

2、自然人国籍的冲突如何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第一,当事人具有的两个国籍中有一个是本国国籍的,目前各国的通行的做法是,只承认其本国国籍,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即本国国籍优先原则;第二,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而无本国国籍时,当事人国籍的确定,有以下几种:首先,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其次,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准;最后,由法院从当事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中决定其中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在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下,即当事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国际上一般以当事人住所,惯常居所或居所地法律为其本国法。

3、试述法人国籍的确定原则

第一,以法人设立地或注册成立地为标志,即注册成立地主义;第二,以法人的资本来源地为标志,即资本控制主义;第三,以法人住所地为标志,这一标准又分为以管理中心地为标志和以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标志;第四,以自然人国籍为标准,即根据组成该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该法人的国籍;第五,以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志,即准据法主义。

4、试述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特殊性表现在:第一,国家作为主权者,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享有豁免权;第二,国籍作为国际民事关系的主体也具有民事能力,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与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能力有很大不同;首先,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往往是国家所独有的,一般自然人和法人不能享有,其次,关于国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和内容规范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的,也就是说,国家自己设定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自然人和法人则无此权力;第三,国家以其国库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对外民事交往时,其行为是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来实施的。

5、试述国家及其财产私法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管辖豁免,指的是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第二,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过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第三,执行豁免,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而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仍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专题五: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1、试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奴隶社会外国人基本处于无权地位;封建社会君主“特许”外国人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资本主义社会外国人享有民事法律地位

2、试述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及其特点

第一,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或者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的制度;第二,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之间,一国已经或者即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与权利,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即第二国;第三,不歧视待遇,又叫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者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或者特别限制适用缔约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第四,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其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其特点是普遍的、非互惠的、只限于关税的临时措施。

3、试述我国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

第一,一般规定。根据我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活动,依法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上述规定是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另外在民事领域,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活动,原则上与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外国人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第二,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之间均可在中国自愿缔结或解除婚姻。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外国人可以在我国境内收养子女,也可以为中国收养;第三,继承权。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保护;第四,劳动权。除国防、机要和某些特殊职业外,外国人可以在中国从事各种劳动,并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第五,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国内立法和参加或缔结的国籍公约的规定,外国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受中国法律保护;第六,投资经营权。外国人可以在我国进行投资和企业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七,民事诉讼权。在外国人的诉讼权利方面,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互惠基础上的国民待遇制度。

专题六: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1、试述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法律冲突是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间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第一,在主权平等的国际社会,各国立法权彼此独立,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相互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第二,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之外,还要受到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时间也会存在差异;第三,在一个国家内部,其立法也往往由多个部门行使,因此,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之间也会存在差异;第四,法律总是以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加上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为依据而制定,因此,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地区施行的法律也会随之变化,这样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也会存在差异,产生冲突。

2、试述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法律冲突的种类:第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第二,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第三,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上的法律冲突和人际上的法律冲突;第四,立法冲

突、习法冲突和守法冲突;第五,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解决方法:第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解决公法冲突的法律适用规范一般是单边的,即它们只限于内国公法的适用范围,其冲突一般依国内法解决;私法冲突要借助多种形式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第二,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上的法律冲突和人际上的法律冲突的解决: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时际上的法律冲突,各国普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则予以解决,人际上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做法;第三,立法冲突、习法冲突和守法冲突的解决方法:立法冲突的解决,一是可以统一立法权,即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立法权,二是实现实体法的统一,就是不同的立法机关制定相同的法律,在国际社会各国可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解决立法冲突,司法冲突的解决,一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加强管辖权的协调,采用相同的行使管辖权的规则,二是利用相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使在不同国家诉讼的案件适用相同的法律,对于守法冲突的解决,尚未有统一的方法;第四,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对于垂直的法律冲突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适用高层次的法律,对于平面的法律冲突,则要根据不同的种类适用不同的规则。

3、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其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就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商事关系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的条件:第一,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第二,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第三,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得到承认;第四,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在两国的域外效力。

4、试述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也就是对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第一,间接解决方法。就是通过制定各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第二,直接解决方法。是指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事实体规范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在直接解决方法中,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方法最为重要,它是指有关国家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确定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专题七:冲突规范

1、举例说明冲突规范的概念、特征和结构

冲突规范的概念,是指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冲突规范的特征:第一,结构上,冲突规范的结构和实体法规范的不同,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第二,内容上,冲突规范只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第三,性质上,冲突规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也有称之为技术性法律规范的;第四,作用上,冲突规范对国际民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作用”、“路标作用”。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是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或索要解决的问题部分。系属是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的特定法律那一部分。

2、试述冲突规范的类型

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3、试述连接点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的客观标志部分,它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应适用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因素、纽带或媒介。

法律意义。从形式上看,连接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民商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反映该民商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实质的联系或亲属关系,它表明某种民商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或地区法律的约束。

4、试述常用的系属公式及其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第一,属人法。是指国际民事关系主体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所属国家的法律。属人法经常被用来确定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一些问题,诸如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动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第二,物质所在地法。是指国际民事关系客体物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被作为解决物权法律冲突最基本的原则。第三,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完成地国家的法律,由于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客观上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行为,因而有各种各样的行为地法,较为常见的有: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第四,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是以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经常用来解决合同债务纠纷问题,也用于解决有关信托内容的法律冲突;第五,法院地法。是指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是以法院地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一般用来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第六,国旗地法。是指国旗所属国家的法律,是以国旗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常用来解决和船舶、飞行器等相关的一些问题;第七,最密切联系地法。是指与国际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用来解决合同和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目前有逐渐发展为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一般法律适用原则的趋势。

专题八:准据法的确定

1、请举例说明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准据法是指被冲突规范所援引的,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某国的实体法。

准据法的特征:第一,准据法必须是由冲突规范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第二,准据法必须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某国的实体法;

第三,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才能确定;第四,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具体的“法”。

2、与准据法的确定方法相关的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是指当冲突规范援引某一外国法,该外国是一个法律不统一的国家,而冲突规范又事以国籍而不是住所或行为地为连接点时,就会发生适用哪个法域的法律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其解决原则有,首先,法院直接依据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来确定准据法,其次,依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再次,按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原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最后,如果冲突规范中的系属为“本国法”,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属地法代替本国法;第二,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解决时际法律冲突主要有两大原则,首先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其次是新法优于旧法;第三,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其解决方法是根据该外国的人际私法确定应适用该外国哪一成员的法律,如果该外国没有人际私法,则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确定。先决问题是指为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而必须要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解决先决问题的原则是主要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先决问题的解决。

3、试述准据法选择的具体方法

第一,依法律规则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第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第三,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第四,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第五,依规则选择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第六,依分割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第七,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第八,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决定法律的选择;第九,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法律选择;第十,依肯塔基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第十一,依功能分析方法确定准据法的选择。

专题九:法律选择中的问题

1、试析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第一,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第二,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第三,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相同用于的连接点赋予不同的含义;第四,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一些国家所具有的法律概念,是其他一些国家所没有的。

2、试述反致的概念、种类及相关理论

广义的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用外国的实体法,而是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二、第三、第四国的实体法处理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反致的种类:狭义反致、转致、间接转致、双重转致。

3、试述法律规避及其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与他们之间民

事关系的客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第一,行为的主体是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第二,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第三,规避的对象是本应适用的法律中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第四,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连接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的;第五,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4、试述有关外国法查明方法的理论与实践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依职权查明;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

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适用法院地法即内国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请求;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适用外国法错误的补救方法:第一,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时,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错误;第二,适用外国法的错误时,目前国际私法的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即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和允许当事人上诉。

专题十:物权的法律适用

1、试述国际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

1)物权的主体;

2)物权的客体;

3)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4)物权的取得与变动规则;

5)物权的保护方法。

2、试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适用范围:第一,物权客体的范围;第二,动产不动产的识别;第三,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第四,物权的取得与变动;第五,物权的保护方法。

例外:第一,关于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第二,关于船舶和飞行器的物权;第三,关于外国法人主体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第四,关于享有豁免权的国家财产的物权。

3、试述我国关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途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4、试述权利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原则

权利财产是指可以作为所有权客体,并且可以被自由转让和支配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

法律适用原则:第一,对于股票权利或记名股权性证卷的权利争议,多数国家的法律均认同应适用公司股票登记地法;第二,对于债券和可转让债权财产的财产

争议,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认为应适用该债权“可以正当地获得清偿”的处所地法,“通常这就是债务人的居所地法”,这实际上是与债权的冲突原则已无本质差别;第三,关于涉外票据财产权的国际私法争议主要集中于票据上权利的法律冲突和票据转让的法律冲突两个方面

5、试述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一,信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如果当事人选择国家的法律中不存在信托制度,则选择无效,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信托的准据法,或者其选择无效时,则应适用与该信托有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对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可适用分割制原则,同一信托关系中的不同事项,特别是法律管制事项可以受不同国家法律的支配。适用信托有效性的法律应决定该项法律或支配信托某一可分割事项的法律能否为另一法律所替代。

专题十一: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1、试述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理论

第一,主观论和客观论。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设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和效力是与一定的客观标准向联系的,因而合同适用何国的法律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因素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第二,整体论和分割论

整体论认为,一项合同无论从经济观点还是从法律观点看,都应是一个整体,因而其履行、解释、解除都应该只由一种法律支配。

分割论认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方式、合同的有效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可以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2、试述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

第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客观标志原则;第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3、试述我国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第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第三,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弱者;第四,当应适用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4、试述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中国立法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以前,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6条,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这是我国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的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种性质的侵权行为案件;第二,共同属人法原则。这是我国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补充原则;第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是我国确定国际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特殊规则。

专题十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1、跨国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婚姻举行地法。凡婚姻举行地认为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地方都有效;反之,凡婚姻举行地认为无效的婚姻在任何地方都无效;

二,当事人属人法。当婚姻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遇到双方当事人因国籍或住所不一致,各自的属人法对婚姻实质要件规定不同时,各国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方法,有适用丈夫的属人法、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其他法律等法律适用方法;当遇到无国籍人结婚时,一般均以其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作为属人法。

三、混合原则。具体做法有:第一,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第二,以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

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婚姻举行地法

二、当事人本国法

三、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

2、如何解决跨国离婚的法律冲突问题

离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夫妻共同或一方的住所地法;法院地法;重叠当事人的属人法和法院地法;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

离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对于离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一般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3、跨国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的相关规定:第一,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第二,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第三,允许在比较广泛的范围内选择准据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的相关规定:第一,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属人法原则。

4、怎样解决跨国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

解决跨国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需要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讨论。对于婚生子女,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有: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对于非婚生子女,主要涉及非婚生子女准证的法律适用。第一,事后婚姻准正的准据法,采用的原则主要有住所地法、本国法、父母的属人法、子女的属人法、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第二,认领的准据法,采用的原则主要有父母的属人法。子女的属人法、适用父母或子女的属人法。

5、简述跨国扶养、监护和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扶养。被扶养人的属人法原则;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共同的属人法;根据扶养的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二、监护。被监护人的属人法;法院地法。

三、收养

(一)跨国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1、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1)适用收养人本国法;(2)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本国法:(3)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4)适用收养行为地法;2、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适用与解决收养实质要件相同的准据法,第二种是适用收养行为地法。

(二)跨国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1、适用收养人本国法;2、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3、适用收养行为地法;4、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5、原则上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或者他们共同的本国法。(三)跨国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1、适用与收养成立相同的准据法;2、适用与收养效力相同的准据法。

专题十三: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1、试述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

涉外法定继承来说,各国一般采用分割制和单一制两种做法。分割制,是指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不同的遗产继承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的制度。一般主张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单一制,是指在处理涉外法定继承时,对遗产不区分不动产与动产,适用同一准据法的制度。

2、试述我国有关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目前,中国调整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主要有1985年《继承法》、1986年《民法通则》,特别是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设有专章,对涉外继承关系专门做了规定,它将成为中国调整涉外继承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以上法律,中国在解决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时,采用分割制原则,即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适用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试述我国有关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遗嘱继承的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效力、遗产管理等方面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中国对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采用多元连接因素的原则和更加灵活的方式。对于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问题,目前法律采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且连接点为经常居所地;对于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对于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4、试述我国有关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涉外无人继承的财产,凡与中国订立条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处理;没有条约的,按照中国法律即遗产所在地法处理。在司法时间中,位于中国境内的涉外无人继承的财产中的不动产,一般收归中国国库;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的动产,一般在互惠基础上交给被继承人的国籍所属国处理。

专题十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

1、试述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解决办法:第一,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的权利;第二,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第三,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第四,对过度管辖权进行限制。

2、试述国家司法协助的概念及其依据

概念: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者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如送达文书、传讯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狭义的国际私法协助包括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讯问证人和收集证据,广义的国际司法协助除了送达文书、传讯证人、收集证据以外,还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依据:一般的国际实践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请求国在提供司法协助时都适用其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规则,在一定情况下,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请求国的请求,适用请求国的某些诉讼规则。

3、试述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第一,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第二,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判决;第三,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第四,不存在“诉讼竞合”的情形;第五,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4、试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就机构的性质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有民间团体的性质;第二,就管辖权来源而言,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因而是非强制性的;第三,就审理程序的公开性而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不公开进行的,即使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也仍由仲裁庭做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第四,就当事人的自治性而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性;第五,就做出的裁决而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向法院上诉。

二、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际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而国际仲裁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

三、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经济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涉及国际因素的仲裁制度,具有广泛的国际性,而国内经济仲裁只是一种适用于内国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制度,一般只涉及国内经济贸易方面的争议。

5、试述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第一,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第二,被诉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提出申辩;第三,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第四,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或者在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第五,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法律拘束力,或裁决已被仲裁地国家的有关当局依法撤销或停止执行;第六,争议事项,依执行地国家的法律不能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第七,承认及执行此项裁决将于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国际私法第二次作业作业标准答案

国际私法第二次作业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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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作业(二) 2010年秋法学本科; 李雪学号:1013001265022 一、名词解释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成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平行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4、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5、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6、法律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7、准据法:是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8、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领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二、简述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如下: (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使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了。 (3)一目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境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窜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一国不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不允许外国人在内国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外国人就不能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就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事法律冲突。 3、简述政府利益分析说。 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他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二次任务(新版)

国际私法第二次形考任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A具有双重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B.多重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我国将()作为法人属人法。法人登记地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具有中国国籍 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资本控制说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特别认许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A. 注册登记地 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19世纪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船旗国法 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A。刑法性法令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中国法律 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 七、案例分析题 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 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 第三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国籍男子甲与A国籍女子乙在北京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后乙独自回国从此未归。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要求抚养丙而乙要求丙由她带去A国抚养。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为什么? 答:(1)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于离婚案件,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国际私法第一次作业答案

国际私法第一次作业答案

作业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既得权说是()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正确答案:C 满分:2 得分:2 2.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 区际法律冲突 B. 时际法律冲突 C. 人际法律冲突 D.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正确答案:D 满分:2 得分:2 3.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 B. 实体法调整 C. 国际公约调整 D. 程序法调整 正确答案:A 满分:2 得分:2

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正确答案:B 满分:2 得分:2 5.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 A. 识别 B. 司法协助 C. 法律援助 D. 法律规避 正确答案:A 满分:2 得分:2 6. 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 范围 B. 系属

C. 连接点 D. 准据法 正确答案:A 满分:2 得分:2 7. 凯弗斯提出了()。 A. 政府利益说 B. 最密切联系说 C. 国际礼让说 D. 结果选择说 正确答案:D 满分:2 得分:2 8. 识别的对象是()。 A. 客观事实 B. 冲突规范 C. 连接点 D. 系属 正确答案:A 满分:2 得分:2 9.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A. 《巴伐利亚法典》 B. 《永徽律》 C. 《法国民法典》 D. 《德国民法施行法》 正确答案:B 满分:2 得分:0

2016年4月国际私法真题答案

2016年4月国际私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下列不属于中国国际私法渊源的是()。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答案】B 【解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制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考点】绪论——国际私法的渊源 2.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的理论是()。 A.法则区别说 B.既得权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本地法说 【答案】C 【解析】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其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考点】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是()。 A.《法律适用条例》 B.《法例》 C.《永徽律》 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答案】A 【解析】北洋军阀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一一《法律适用条例》。 【考点】国际私法的历史——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4.“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答案】B

国际私法01任务0001答案

01任务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旗国法是指()。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反致 B. 不采用反致 C. 采用转致 D. 采用循环反致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4.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7.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8.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 区际法律冲突 B. 时际法律冲突 C. 人际法律冲突 D.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018年《国际私法》形考作业及答案

2018年《国际私法》形考作业及答案 一、不定向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D) 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C)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 A、成文法 B、判例法 C、学说法 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5.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C)。 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1794年《普鲁士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8年《日本法例》 6.意思自治原则是(D)提出来的。 A.格劳秀斯 B.胡伯 C.奥斯汀 D.杜摩兰 7.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 8.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A) A、范围 B、系属 C、连接点 D、准据法 9.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B)。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法律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11.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BCD)。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D)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A、物权方面的 B、行为地方面的 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D、财产继承方面的 13.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CD)。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4.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5.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16.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ABCD)。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国际私法01任务--0006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得分:38 1.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 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 )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 直接适用的法 B. 反致 C. 法律规避 D. 公共秩序保留 满分:2 分 2. 外国人在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3. 当冲突规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满分:2 分 4.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 )个法域。 A. 1

B. 2 C. 3 D. 4 满分:2 分 5.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A. 《民法施行法》 B. 《中国国际私法》 C. 《法律适用条例》 D.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满分:2 分 6.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满分:2 分 7.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惯例法 满分:2 分 8.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 A. 识别

国际私法综合测试题答案

国际私法综合测试题答案 一. 填空. (共70 小题,70.0 分) 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1.0 2.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1.0 分) 3. 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0 4. 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0 分) 5. 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1.0 分) 6. 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1.0 分) 7.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1.0 分) 8.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1.0 分) 9. 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1.0 分) 10.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1.0 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0 分)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 1.0 分) 13.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1.0 分) 14.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 1.0 分) 15.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分) 17.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1.0 分) 18.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0 分) 19. 《专利合作条约》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1.0 分) 20.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 个成员国。( 1.0 分) 2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 1.0 分) 22.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1.0 分) 23.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1.0 分) 24. 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 1.0 分) 25.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1.0 分) 26. 德国法学家康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 1.0 分) 27. 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 1.0 分) 28.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1.0 分)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该《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0 分) 30. 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1.0 分) 31.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其住所。( 1.0 分) 32. 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0 分) 33.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1.0 分) 34.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0 分) 35.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人章程批准地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 1.0 分) 36.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电大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电大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范围”部分是(a)。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2.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 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满分:2 分 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经过( b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5.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b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6.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系属”部分是(d)。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7.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能够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c A. 直接反致 B. 转致 C. 完全反致 D. 间接反致 满分:2 分 8.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 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她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c )。 A. 主要问题 B. 次要问题 C. 先决问题

国际私法答案上课讲义

国际私法答案

国际私法学 交卷时间:2016-09-01 13:31:39 一、单选题 1. (3分)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甲国规定应依死者本国法,乙国规定应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丙国规定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且甲乙两国均认为自己的冲突法指引的外国法包括外国冲突法。设乙国公民死于丙国的最后住所,在甲国留下一笔不动产,为继承此不动产,乙国公民的妻子在甲国提出继承不动产请求,甲国法院最后决定依丙国冲突法指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甲国继承法判决了案件,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叫 ? A. 反致 ? B. 转致 ? C. 间接反致 ? D. 双重反致 得分: 3 知识点:国际私法学作业题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2. (3分)在原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 A. 单边冲突规范 ? B. 双边冲突规范 ? C. 选择冲突规范

? D. 重叠冲突规范 得分: 3 知识点:国际私法学作业题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3. (3分)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 A. 12个月 ? B. 6个月 ? C. 3个月 ? D. 2年 得分: 3 知识点:国际私法学作业题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4. (3分)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 A. 意思自治说 ? B. 最密切联系说 ? C. 自体法说 ? D. 合同履行地说 得分: 3 知识点:国际私法学作业题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5. (3分)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_______法律。 ? A. 德国

西南大学《国际私法》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论述题]名词解释:国际私法 参考答案: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2:[论述题]名词解释:涉外民商事关系 参考答案: 涉外民商事关系,又可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者民商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商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商事关系。 3:[单选题]日本一航空公司所有的一架波音777客机,飞行于日本和新加坡两国之间。因日本该航空公司所欠中国某航空公司债务到期无力偿还,日本公司遂将这架飞机抵押给中国公司,请求延期偿还债务。后来,双方就该抵押权发生争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 A:中国法 B:日本法 C:新加坡法 D:抵押合同签定地法 参考答案:B 4:[多选题]下列法律规范中,属于国际私法范畴的规范包括 A: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B: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由于违约而须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理论上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D: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ABD 5:[多选题]法官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所遇到的识别问题所产生的原因是 A: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独特的法律概念 B: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C: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援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复习思考题

(0325)《国际私法》复习思考题 一简述题 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调整方法 2、国际私法的渊源 3、冲突规范的主要内容。 4、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和内容。 5、我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有关规定。 6、国家豁免的内容 7、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8 怎样理解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发展趋势是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 9反致制度形成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10 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制度的主要立法体现是什么? 11 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 12国际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发展的新特点。 二论述题 1 冲突规范的主要内容。 2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3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三案例分析 案例1:申请执行人是一个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公民,他曾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对一个住在美国的德国人提起诉讼,因为当他未成年时,被告人曾同他发生性关系,致使他遭受伤害。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判决被告人向原告人赔偿 750260美元(其中医药费260 元,精神治疗费150000美元,痛苦费200000美元,惩罚性赔偿费400000美元)。后来被告人移居德国,于是原告人向德国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1992年6月4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决定,只承认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判决中的350260美元的赔偿费,而不承认惩罚性的赔偿费400OO0美元。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执行判决中的惩罚性赔偿费不符合德国的社会公共秩序。请问: 1)社会公共秩序保留的内容是什么? 2)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保留内容是什么? 3)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制度的立法如何?

案例2:巴布科克与杰克逊夫妇是好朋友。巴布科克乘他们的车一起去加拿大作周末旅行。该车是在纽约州登记和保险的。由于杰克逊的疏忽,车行至安大略省奥达内河时出事,巴布科克受重伤。 巴布科克回到纽约后,便对杰克逊在纽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根据此案,按照美国的法律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案件,而侵权行为案应适用侵权行为地即安大略省的法律。根据安大略省公路交通法令第105条“免费的汽车乘客不得向车主求偿”的规定,杰克逊不负赔偿之责。因此,纽约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到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审案过程中,法官认为,此案提出的问题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对侵权行为的索赔是否永远只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不是在选择适用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与这种赔偿目的有关的一些其他因素,而这些因素又至关重要。 最后,上诉法院于1963年判定不能适用安大略省法律,而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按照纽约州的法律,杰克逊对巴布科克负有赔偿之责。 请问: 1)有关涉外侵权的损害赔偿,国际社会主要适用什么原则? 2)本案适用的是什么原则? 3)有关涉外侵权的损害赔偿,我国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 案例3: 2003年8月7日,原中国“第三富豪”仰融,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长,为了取回据称是他所拥有的6亿多美元资产。仰融以个人名义选择在华盛顿联邦法院起诉的理由是:仰融的夫人是美国公民,美国加州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权;华晨中国在美国上市,美国法认为此行为是商业行为,且在美国有直接影响,依据国际法,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国家之间的商业行为享有管辖权。但美国法律规定,以美国境外行为为依据的案件,此行为在美国境内造成直接影响时,外国政府不享有法院管辖的豁免权。虽然美国法院至今尚无因商业理由状告中国地方政府的先例,但1992年,也就是仰融将中国首家企业引往华尔街上市时,美国有过一起与今天仰融状告辽宁方面几乎近似的判例,是一个美国公民告一个国家政府侵吞财产的个案,今天联邦法院受理就是沿用了那时的案例。 请问:仰融在美国起诉,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0325)《国际私法》复习思考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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