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0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0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0

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从而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加明确具体,更易于操作。从此,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基本上纳入法律的渠道。

自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走上法制化建设的道路之后,我国各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纷纷依法设立,截止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我国已形成由27万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3159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的全国性的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网络。该网络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纠纷的协调、处理,已基本纳入法律渠道,为劳动争议争处理的顺利进行铺平了道路。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的劳动关系日益显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以致劳动争议的内容和程度也越来越复杂,以原国营企业劳动制度为基础构建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开始出现与现实需要不相匹配的节奏,而且有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以致社会各界提出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农工党中央亦于2005年3月向“两会”提出:“简化劳动争议案‘一裁二审’的司法程序”的建议。

(一)、关于劳动者的申诉权受限的问题。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拒不立案,或者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如何寻求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进行明确规定。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这样,一旦劳动争义仲裁委员会拒绝出具书面意见给劳动者,劳动者就不能通过第一道门(仲裁),接着就进不了第二道门(诉讼),结果就把当事人堵在了诉讼的门口。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方面是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隶属于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机构、人员、经费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受行政干预多,有的地方领导往往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利税大户违法用工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时,时常采取纵容的态度,干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正常立案工作;另一方面是个别劳动争议仲裁员素质不高,为达到不立案或其他目的,故意刁难劳动者,设置许多立案障碍,导致劳动者投诉无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不立案,或者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应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免劳动争议当事人投诉无门。

(二)、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环节繁琐的问题。

劳动争议“一裁二审”制,“仲裁前置”,“先裁后审”的规定形成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递次操作,把许多劳动争议案解决在仲裁阶段,虽加大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压力,却减少了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量,不但确保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及时处理,而且还充分保证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使事关劳动者生老病死、安身立命的重大权益得到强有力的行政、司法保护。一九九七年至二OO 二年期间,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基本实现了这个制度设立的目的,符合该制度安排的初衷。

但根据目前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大幅上升的同时,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亦大幅上升,尤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比例大大超过了服从裁决的比例,而且很多劳动争议打了三个程序。对于工伤劳动者来说,程序还不只这些,因为工伤劳动争议在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前还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如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结果造成程序之中还有程序,诉讼之中还有诉讼,程序十分繁琐,增加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经济成本、浪费国家人力资源不说,还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工作难以体现,这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初衷,即将劳动争议主要解决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违背,起诉率已成为考虑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因素之一。

(三)、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健全、庞杂、陈旧、甚至互相矛盾的问题。

说起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不了解、不处理过劳动争议的人一定会认为本文哆嗦,前面已说过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有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制定的《劳动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制订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等,应有尽有,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应该完全不会有问题,其实并不尽然,原因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主要依据的《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分别是1994、1993年颁布的,当时的立法背景与今天的社会现实确有很大的不同,1993、1994年正好是我国刚刚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由于那时还对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应如何调整还缺乏丰富的处理经验,故《劳动法》、《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还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准则。而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基本形成,我国的劳动关系随之有了显著的变化,出现了各种性质劳动关系多元化并存在的局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不断加大了比重,涉外劳动关系的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关系变得复杂化、合同化、法律化等等。以致现行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要求,体现如下: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劳动法》未成体系,没有诉讼性法律,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具体规定基本上是劳动部的部门规章,而且很不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比较笼统,而且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无论是实体法的适用还是程序法的适用,与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关系到是什么都没有理顺,以致出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行

实用法律基础通识课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本科通识课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说明 第一部分考核目的及考核方式 一、考核目的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是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各专业的一门通识课,在通识课模块选修此门课程的同学应当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本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对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理解和明确的程度,同时通过课程考核,增强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考核方式 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1、形成性考核 (1)形式 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学生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新疆电大统一安排的形成性考核作业。形成性考核的作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①平时作业 平时作业主要涉及教材的基本理论知识,学生完成作业是掌握课程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作业由新疆电大在“新疆电大在线”的课程栏目中予以统一布置和安排。平时作业分为四次,按章节内容编写。四次作业按百分制评阅,课程辅导教师应当按作业完成的情况的进行客观批阅并给定成绩。 ②阶段性测试 阶段性测试在一学期中安排一次,试题由新疆电大在“新疆电大在线”的课程栏目中提供。阶段性测试的原则是减少以再现书本知识为主的考试内容,加强对学生的理解知识、应用知识,特别是综合性、创造性地应用知识能力地考核。阶段性测试一般由教师在期中组织学生进行,并对试卷进行批阅并给定成绩。 ③课堂(小组)讨论报告

讨论报告是由课程辅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后,由学生提交的书面报告。计分的课堂(小组)讨论报告一学期提交一份(课堂讨论或小组讨论形式任选其一),讨论的主题可以采用新疆电大提供的备选题目,也可以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自定。辅导教师对讨论报告进行批阅并评分。 ④自学 自学是指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参加面授辅导、学习教材、上网学习和讨论等多种途径开展的自主学习。教师应当在学期末对学生自学的具体情况,如参加面授辅导的次数,上网学习的时间,进行小组讨论的情况等给学生评分,并将该分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2)成绩评定 形成性考核的成绩由平时作业成绩、阶段性测试成绩、课堂讨论(小组)报告成绩和学生自学成绩四部分构成。其中,平时作业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5%,阶段性测试的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课堂(小组)讨论报告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自学情况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5%。形成性考核的成绩未达到50%以上者不得参加课程结业考试。 2、终结性考核 课程终结性考试采取课程论文的形式。学生在学习完全部课程后,应当完成一篇小论文,内容包括所学知识总结,学习收获(或学习感想),个人应用情况等。 分校专业责任教师根据课程论文形式及内容给予评分,并将分数按60%的比例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三、考试时间安排及成绩上报 1、在每学期的第十五个教学周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对课程论文的相关要求进行讲解,并布置安排学生开始撰写论文; 2、在每学期的第十八个教学周学生应当完成论文并上交。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批阅论文,评定成绩; 3、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前由教学点将学生成绩登入教务管理系统; 4、学生的课程论文文本由教学点保存以备检查。

实用法律基础平时作业

实用法律基础平时作业(一) 、名词解释 1、 法 2、 法律关系 3、 法律渊源 4、 宪法 5、 司法解释 、单项选择题 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 ) A. 主体和客体 B .权利和义务 C. 主体、客体和内容 D.主体、权利和义务 2. 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 ) A. 权利和义务 B .法人和自然人 C.物和行为 D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中有( ) A 、行政法规 B 、行政法 C 、民事法规 D 、土地法 4.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 ( ) A. 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C.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 民主集中制 5. 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 ( ) A. 自治区、自治县 B.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C. 自治区、自治县、民族乡 D. 自治州、自治县 6.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 ) A. 人民代表大会 B. 人民代表大会制 C. 民主集中制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7.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 A. 少数服从多数 B. 集体行使职权 C.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 平等原则 8. 国家的性质是指国家的 ( ) A. 阶级本质 B. 经济制度的性质 C. 政权组织形式的民主与否 D. 国家整体同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 ( ) B.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 社会主义制度 10.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是 (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作业答案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答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作业一 1、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2民事责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 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中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并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向结合的社会关系。 4、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已主张的有利于自已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1、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2、简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答: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即留给行政主体一定的裁量空间。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自行决定或实施行政行为,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强制性。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里为其实施保障。 3、简述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则 答: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 作业二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 志的规范体系。 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 与法律相抵触。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

实用法律基础讨论报告要求及参考主题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 课堂/小组讨论报告的基本要求及参考题目 一、课堂/小组讨论报告基本要求 1、课堂/小组讨论报告是由课程辅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后,由学生提交的书面报告。 2、计分的课堂/小组讨论报告一学期提交一份(课堂讨论或小组讨论形式任选其一)。学生应当在教师组织下开展专题讨论,并在讨论后填写《课堂/小组讨论报告表》(后附)。讨论的主题可以采用新疆电大提供的参考题目,也可以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自定。 3、讨论报告应当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由他人代写。 4、辅导教师对讨论报告进行批阅并评分。 5、讨论报告的满分为10分。教师应当根据学生讨论时的发言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学生独立完成作业的情况等给予客观评分。 6、以下情况不能取得讨论报告的成绩; (1)抄袭他人讨论报告的; (2)由他人代写报告的; (3)报告语言不通,错误百出,拼凑成篇的; 7、报告成绩按10%的比例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课堂/小组讨论报告表

二、讨论主题(参考) 近年来,由于一系列“人肉搜索”事件引起的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一个热点话题。请同学们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在课堂或小组学习中讨论这一现象,并将讨论的情况及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形成一份书面报告。 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2008 年1月10日,大旗网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在网站上,张乐奕、姜岩的姐姐及朋友先后发表了纪念姜岩的文章。这三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照片等信息。 事件发生后迅速引起网民的热切关注,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2008年3月28日,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12月19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而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姓名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_______ 课程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 评语: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年月日

试论有关“醉驾入刑” 摘要:长期以来,因酒驾造成的车祸事故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酒后驾驶已成为困扰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5月9日晚上,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连撞,四人受伤,成为第一个“以身试法”的名人。经酒精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他将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 关键词:“醉驾入刑”、酒驾、刑事处罚、审判、理性回归 2011年4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即增设的“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行为纳入其中。醉酒驾车不再是行为,而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各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醉酒驾驶者,他们将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使酒后驾车者受到刑事处罚。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空前关注。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曾掀起过几次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车行为,而什么原因导致醉酒驾车有禁不止呢?据《中国青年报》的一份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可见,人民群众认为,之前的法律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国加大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之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惩处力度明显加大,但仍有部分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心存侥幸心理。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姓名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_______ 课程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 评语: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年月日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摘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有三点:一是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二是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三是学以致用,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深化学习。 关键词:专业性规范性实用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

部社会现象中,与法的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相关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在这里特别要说明社会主义法在保障、指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和巨大作用。 二、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 从一开始必须要端正学习态度,要清醒的认识到学习绝不是为了一纸文凭,而是为了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自己今后的发展多开一扇大门;要认识到选择自我学习的原因是时间所迫而这种学习本身的自由松散。因此,要坚定自己当初的选择,从内心深处重视学习,把网络学习当成真实的课堂,严格按照老师制定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开展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做到当日内容,当日学习,当日消化。在学习方法上,要变填鸭式的被动学习为认真思考、学以致用的主动学习。比如,在学习合同法的时候,除了记忆合同法的每一个条款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外,还应该针对每一条的条文规定,寻找或者自我设计相关的案例进行佐证,以此加深记忆,深化理解。只有从态度上重视,才能去主动的学习,只有主动的学习,才能寻找方法,探索技巧,改善学习效果,提升学习质量。 三、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 法律专业和其它学科最大的不同应该是它的规范性。法律的调整对象包括了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因此,体系非常庞大,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门别类。同时,它又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因此,这一学科实际上是由无数的专业术语和规范化的程序所构成。因此,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最好的学习方法是和学习者本人的特点相结合,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 (一)识别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点、难点和基本点,按照了解、掌握、运用的逻辑顺序有针对性的学习。学习之初,可以参考工具书和网络课程中的提示,对于基础性的法律概念(如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的区分,假释与缓刑等,民法中的侵权法、物权法与债法的区别等),这些是最重要,最常用,最易混淆的内容,因此,在学习过程中不但要准确记忆,更要学会比较和运用。对于其它内容,比如小的部门法,或者不常用且较生僻的概念,只要简单的了解一下即可。只有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学有所获。 (二)比较是学习法律知识最重要的方法。法律体系中,同一部门法中有非常

实用法律基础2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 学号2017090500055 姓名陈冬 课程代码110009 课程名称实用法律基础 评阅教师 第 2 次平时作业 共 5 次平时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用人单位自( A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D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A.可以 B.不应 C.应当 D.不得 3、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A )。 A.劳动报酬 B.试用期 C.保守商业秘密 D.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 C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者( C ),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交强险索赔的项目有哪些? 答: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3、财产损失。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进行赔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

成都电大【实用法律基础】网上考试答案一

成都电大【实用法律基础】网上考试答案一

《实用法律基础》网上模拟练习题(一) (绪论、1-4章) 一、判断正误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因为刑法是法律,因此,法律就是刑法。(×) 2、不同的文明文化,造就了不同的法律制度。(√) 3、中华法系的母法是以唐、明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4、法律是随着自然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自然现象。(×) 5、在中国,“人民”的概念内涵就是“公民”。(×) 6、中国的其它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准绳。(√) 7、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有明显界限的。(×) 8、学习法律理论的目的就是避免自己不犯罪。(×) 9、法是在私有制出现以后才产生的。(√) 10、只要立法完备,就能够规定所有需要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 11、县级人大能够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12、法的实施的最终目标是法的实现。(√) 13、法的适用只能由司法机关来开展,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司法权。(√) 14、在强调法治的今天,还须以德治辅助法治、以德治支撑法治。(√) 15、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6、有法不一定可依,违法不一定必究。(×) 17、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课程发展观,才可能齐国的法制建设。(√) 18、中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19、社会主义民主只要有制度作保证就必然可行。(×) 20、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是平等的。(×) 21、宪法一词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就已经使用,因此,中国是最早立宪的国家。(×) 22、在法治国家,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是至高无上的。(√) 23、在中国,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如下: 一、通过学习,对法的的认识。 1、法的本体。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任何一个学科都表现为一个逻辑严谨的概念体系,法学的概念体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石,并有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登记本概念构成。法是这门学科的核心词汇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但笔者认为法最让人不解,这也是这么课程中语义极为含糊和复杂的概念。笔者毕竟没有哈特那么睿智。英国法学家哈特曾经引用圣奥古斯丁关于时间的著名说法来说明给法下定义的困难。圣奥古斯丁说:“时间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理论阐述法定义为: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社会规范体系。 2、法的起源和发展。要了解我们如今的社会主义法。就要先研究法的起源与发展。研究时应该遵循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指到。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还是研究法的历史及其发展目的都在于解释发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客观规律,揭示世界范围内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和一般模式,一次阐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优越性以及对资本主义法的实行继承和移植的必要。应当立足国情、面向世界、传承优秀法律文化。 3、法的运行。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发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发的效力到实效的过程。 4、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的子系统。一方面他表征作为主题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发的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满足主题需要的功能与属性,及法的实用性

实用法律基础y 过程性评1

1.小F窃得一冰箱;骗小。C说是自己买的二手货,借小G的三轮车拉一下,小C相信,主动帮助小F将冰箱装上车拉到小F处。小C的行为属于()。 不构成犯罪 帮助犯 窝赃犯 胁从犯 2.小X犯了挪用公款罪,因为是中共党员,又是劳动模范,所以法院就减轻了对他的处罚。法院的这一做法违背了()。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小X扬言要杀小Y全家,小Y报了案,公安人员尾随追赶,在通向小Y家的路上,将携带凶器的小X截获。小X的行为属于()。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4.甲欲害死乙,将毒药放人乙的食物中,当甲看到乙吃下食物时,猛然醒悟,立即将乙送往医院,但经医生全力抢救,乙仍中毒死亡。甲的行为是()。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事实认识错误 5.下列行为中,不是行政行为的是()。 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 行政裁决 行政处罚 6.在主刑中,最轻的刑罚方法是()。 拘役 刑事拘留 管制 罚金 7.收购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17岁青工罗某偷的工业用铜,罗遂偷出4枷元的铜块交给赵某,二人的行为()。

赵构成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赵罗构成共同盗窃罪 赵构成盗窃罪罗不构成犯罪 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8.小王将邻居家的10000元现金偷回家中,经家人规劝,小王后悔,在邻居未发现时,又偷偷将该10000元现金放回原处。小王的行为是()。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不作为犯罪处理 9.关于行政主体判断正确的是()。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同一概念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同一概念 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同一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法上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0.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五年

《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作业册参考答案

第一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关系: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3、法律解释:指对法律规范的内容、涵义等所作的说明。 4、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5、国家机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形式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二、单项选择题 1法是以(B)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 法是调整(A)的行为规范。 3.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C)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 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4. 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D)。 5.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A)。 6.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 7. 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D)。 三、多项选择题 1、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CD)。 2、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ABC) 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3、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包括(AC)。

4、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ABD)。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CD) 。 四、简答题: 1、法的局限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要点:①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的方法。②法的僵化性。③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④法的保守性。⑤法可能带来的压制。 2、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答案要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产物,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具体表现如下: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放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其他制度的基础。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第二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 1、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对行为效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 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统一、完整法典的部门法是(D)。 2.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D)。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B) 。 4.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行为 时,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当事人,双方不得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是(D) 原则的体现。

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终审稿)

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马莎学号:2226 专业:行政管理专科学校:米泉电大 课程论文题目:论物权的保护方法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 评语: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年月日

论物权的保护方法 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 导入语:范式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笔者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 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1]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2]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

实用法律基础平时作业

1、法主要体现的是()的意志。 A 全民 B 统治阶级 C 党 D 整个社会 2、作为行为规范的一种,法的实施主要靠( )。 A社会舆论 B 内心信念 C 自觉遵守 D 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3、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是()。 A习惯 B习惯法 C不成文法 D自然法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要求是()。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B准确、合法、及时 C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D从重从快 5、法是以()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 国家意志性 B 权利义务 C 国家强制力 D 社会关系 6、()有权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及其他基本法律。 A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 中共中央 7、下列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法人 C 知识产权 D 起诉权 8、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的是()。A人的出生 B 人的死亡 C 时间的经过 D签定合同 9、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 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 民主集中制度 10、我国采用的违宪审查制是()。 A 代议机关审查制 B 司法机关审查制 C 行政机关审查制 D 专门机关审查制 11、下列不属于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的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中央军事委员会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D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总称为( ) A 行政法律 B 行政法规 C 行政规章 D 行政措施 13、某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有关规范该县集贸市场秩序的决定。这种行政行为是( ) A 非要式行为 B 具体行政行为 C 抽象行政行为 D 行政执法行为 1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责任特点的是( ) A 引起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B 引起行政责任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不当行为 C 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D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15、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主体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导致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A 5倍 B 10倍 C 15倍 D 20倍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14

1 1.我国法律形式主要是不成文法()。(1.00分)x 2.我国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可以由出缺代表所在单位补选()(1.00分)x 3.所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都不得超过两届()(1.00分)x 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00分)y 5.在我国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遵守的主体是人民()。(1.00分)x 6.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1.00分)y 7.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起源问题()。(1.00分)x 8.违反道德的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1.00分)x 9.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1.00分)y 10.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00分)y 1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1.00分)x 12.“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既是道德界限,也是法律所设置的行为底线()。(1.00分)y 13.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以不履行()。(1.00分)y 14.现行宪法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以及特别行政区()(1.00分)x 15. 一个国家一般只有一个法律体系,而却有多个法律部门()。(1.00分)y 16.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1.00分)y 17. 人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和方式,是一直与法治并存的()。(1.00分)y 18.公民的权利能力在出生时就拥有()。(1.00分)y 19.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且是惟一的方法()。(1.00分)x 20.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1.00分)y 21.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对其上级法院负责。()(1.00分)x 22.依据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1.00分)x 1.下列选项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的是(1954年宪法)(3.00分) 2.法治一词的概念( 与人治对称)。( 3.00分) 3.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3.00分) 4.我国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 审判监督关系)(3.00分) 5.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 (3.00分) 6.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 法律关系客体)。(3.00分) 7.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 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3.00分) 8.法的起源是指( 法的产生)。(3.00分) 9.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 主导力量)(3.00分) 10.现行选举法规定,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最多不得( 超过三人)(3.00分) 11.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3.00分)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论文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作者: 学校:焉耆电大 专业: 年级:200 年季 学号: 指导教师: 二零一八年五月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 导入语:范式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 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 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如不可量物侵害传统上为物权法所调整(如德国民法第906条与第1004条),但在现代社会,若将不可量物侵害限定于土地以及所有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是十分落后的。在法国,这个问题交由近邻妨害侵权请求权解决。而在德国,有学者主张将不可量物侵害作为一般人格权侵害加以构成。其原因在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被害者已经不再局限于土地保有者或直接相邻人,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不仅仅表现为其物权的损害,在精神感官、行为自由和感情领域也带来相应的损害。 不过,不可量物侵害的加重与扩大虽造成了侵权请求权将取代物权请求权的假象,但大陆法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依然在物权请求权的框架内进行。如德国依然是通过第906条与1004条加以规范。同时德国法院以最可能的合理方式解决了不可量物侵害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即在侵权行为法之外发展起来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与严格责任非常接近。这种解决方式为荷兰、意大利和瑞士等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接受。我国立法秉承了大陆法

国家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二答案

《实用法律基础》网上作业二 一、判断正误题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 2、能够引起债产生的都是合法的法律事实。(×)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任何民事活动。(×)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止。(×) 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6、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所体现的是权利主体精神上的利益。(√) 7、物权是指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在我国,物权就是所有权。(×) 8.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9.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 ) 10.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 11.票据侦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 ) 12.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 ( × ) 1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十天内提请法院裁定。( × ) 14.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十天内提请法院裁定。( × ) 15.合伙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 )

16、法律、法规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7、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8、任何情况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都不至于承担刑事责任。(×) 19、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以及专利权的授予统一集中进行,而不是分 散在各省市进行。(×) 20、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或依照著作权法 享有著作权。(√) 21、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不得转让。(×) 22、婚姻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适用于民法的某些规定。( √ ) 23、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它能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 ) 24、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 25、夫妻间,父母子女间遗产继承问题,按照适用婚姻法中的法定继承的有关规 定执行。(√ ) 26、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 × ) 27、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二取得被继 承人遗产的权利。(√) 28、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没有限制的。(×) 29、遗产的处理没有规范程序。(×) 30、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 种行为。(× ) 二、单项选择题 1、民法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B )。 A、商品交换的等价B、 民事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C、民事主体所有权利的相同D、民事主体所有义务 的相同 2、下列民事行为当然无效的是( D ) A、受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 B、受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 C、重大误解的 民事行为D、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试论有关“醉驾入刑” 李波 摘要:长期以来,因酒驾造成的车祸事故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酒后驾驶已成为困扰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5月9日晚上,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连撞,四人受伤,成为第一个“以身试法”的名人。经酒精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他将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 关键词:“醉驾入刑”、酒驾、刑事处罚违法、审判、理性回归2011年4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即增设的“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醉酒驾车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各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醉酒驾驶者,他们将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使酒后驾车者受到刑事处罚。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空前关注。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曾掀起过几次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车行为,而什么原因导致醉酒驾车有禁不止呢?据《中国青年报》的一份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

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可见,人民群众认为,之前的法律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国加大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之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惩处力度明显加大,但仍有部分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心存侥幸心理。 一、“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民意的呼应,是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但本人认为“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的社会弊病,并不是“入刑”就可以消除的。虽说“酒驾新政”产生了很好的道路交通治理效果,但也随着产生了一些“副作用”。许多机动车司机为了应对交管部门的测试,便到药店抢购解酒液随时准备服用。毕竟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手段,强调的是事后惩治,而先期预防也十分重要,如提高国民素质,增强自律、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感等等,在这种社会道德和文化的熏陶之下,人民群众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酒后驾车行为,惟有两者相结合,才是解决醉酒驾车问题的根本之策。 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而后,出现了网民在网上极力非议张军副院长的论述。从醉驾入刑到确定罪名,到最高法领导人对醉驾入刑的论述,再到网民的热议,一种狂热的打击醉驾的公众情绪陡然升温,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