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同政办发[2015]49号

【发布部门】大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5]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24 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快解决饮用水不安全和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综合治理,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一)明确环境监管职责,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

管执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要求,依据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重心下沉、属地管理”的模式,按照“定区域”、“定职

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县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加快美丽宜居新X建设。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一)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各镇(街)、各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监督、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强化协同监管,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X县环境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管理模式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空白”的网格化监管体系,通过“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做到职责明晰、发现及时、处置迅速、监管有力。 (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保局与公安局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通过联动执法联席会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

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局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调查环境案件,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调查和侦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局应积极主动给予支持配合。 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掌握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对未依法报批、审核、备案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环保局,环保局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重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铁拳治污、铁规执法,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高压态势。依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政发[2006]44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威政发[2006]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限 (一)工作重点。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心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建设,全面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及监督保障措施;二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

科技手段,全面提高电子政务水平;三要切实加强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扩大政务公开范围。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镇一级要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政策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县一级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等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情况。公用事业单位要重点公开本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等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限。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威海市人民政府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一、积极落实党中央确定的重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根据省厅的统一安排,在5月中旬前,完成造纸、污水处理厂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工作和“一厂一档”系统企业信息录入工作,更正和完善已录入系统企业信息。5月30日前,组织辖区内相关行业企业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系统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实事求是编制企业达标排放整治报告,并依法公开。6月5日前,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行政处罚及公众投诉等情况开展排查评估,将有关排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环保局。 从7月1日起,对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无证排污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将8个行业中未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并将执法检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推进我县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钢铁等9大重点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工作计划》的要求,已列入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要按照《县20xx年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建设,并于20xx年7月31日前,完成自动监控

设备的选型和监测站房建设,20xx年9月1日前,完成安装、联网和验收。年内在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试生产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要迅速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摸底排查,不得 漏报瞒报重点排污单位,并做好登记造册,20xx年5月31日前,将《市重点行业排查统计表》报送至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逾期未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者不与环保部门联网的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 二、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一)迎接省环保厅对市的综合督查。 今年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重点 督查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对中央环保督察的落实整改情况、当地突出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请局各股(室)、站、大队做好迎查准备工作。对综合督查反馈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迎接省环保厅对市的环境监察稽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政发[2006]40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9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06]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九日 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或当地普遍发行的报刊、政府网站、杂志、广播、电视等权威性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公报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按日计罚等执法措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按日计罚 等执法措施运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法[2017]1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按日计罚等执法措施运用的通知 (沪环保法〔2017〕177号) 各区环保局、局属相关单位: 新《环保法》、《大气法》、《环保条例》、《大气条例》赋予了环保执法人员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新法实施以来,在环境执法中大胆运用这些措施,推动了执法力度的大幅提升。但是总体上看,四项执法措施的运用仍偏少。中央环保督察明确指出,四项执法措施未有效执行是本市执法监管偏软的一个原因。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现对强化执法措施的运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执法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 近年来,本市将环保执法工作放在突出的地位,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深化执法制度建

设,努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的增多,环境执法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与挑战。2014年,新《环保法》出台,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为重拳治污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用好新《环保法》赋予的四项执法措施,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直接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更是及时回应社会生态环境关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求。各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加强执法在环境监管工作、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履行环境执法职责。 二、高度重视执法措施的运用,做到应用尽用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被誉为新《环保法》、《大气法》的牙齿,本市两部地方性环保法规也对这些硬措施做了细化规定。用好这些执法武器,有助于提高执法震慑力,及时制止企业违法排放,确保执法执行到位,切实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因此,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结合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排污许可证管理、重点行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中小河道整治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推进执法措施的运用,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用尽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1.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程序

限期治理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2、现场监察 听取治理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检查有关文件;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况处理 正常:记录、登记; 异常: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1、污染源监察的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是污染源监察的基础工作之一。它的目的是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污染调查、排污核算、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环境监察计划。 为了对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首先要收集污染源的信息,污染源的信息采集有以下方法: ①污染源调查。污染源调查是全面、完整获取污染源信息的最有效的方法。在开展污染源监察的初期,应首先考虑采取调查方法,通过全面调查,搞清辖区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确定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名录和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污染源调查获取的资料是污染源监察工作的基础,然后通过一定频率的污染源监察,充实我们掌握的污染源资料。 ②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监察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情况对污染源进行正常监督管理,并对拒报、谎报、瞒报的排污单位进行处理。 ③环境保护档案材料。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件》的规定,所有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和检查、监督。在宏观管理中所积累的各种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是获取污染源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此外,在日常环境监察中对有关污染源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积累的材料也是污染源监察的信息来源。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大同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大同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 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同政办发[2015]79号 【发布部门】大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5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大同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5]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5〕29号)和《山西省人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大同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组长:李俊明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王克建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段建华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成员:王淑琴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全胜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治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海风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法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国栋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波市编办主任 刘友和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志明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在各县区、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区相关工作,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体改革组、卫生计生改革组7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从市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5]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5 【实施日期】2015.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5〕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一)加快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和“水十条”,狠抓地方立法和政策配

套,推动出台《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加快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开展《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用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立法权的市(州)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本地环境质量目标,制订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环境准入,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办机构和人员,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支持。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厅要制订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指导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监督,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承担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现

基层环境监管需提高三大能力

中国环境报/2006年/9月/15日/第002版 综合新闻?要闻 基层环境监管需提高三大能力 江苏省海门市环境保护局曹振新 本期提示:加强乡镇环保机构建设,专门设置乡镇和村一级的环保机构,增加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按照水污染治理设施用电量、药剂和是否运行的固定对应关系,对工业企业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单独设立电表;以水污染治理设施每月运行的用电量为依据,印证设施的运行情况;在重点工业污染源附近,聘请有责任心的义务监督员,参与工业污染的环境监管。 不断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前提。目前,全国环境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地方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暴露出我国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十分薄弱。为圆满完成“十一五”环保工作目标,当前,基层环境监管迫切需要提高三大能力。 首先,要提高乡镇环境监管能力。多年来,乡镇的环保机构在工作中没有实际的环境监管能力。条件好的地区,乡镇政府设有环保办,明确一名环保助理专门负责乡镇环保工作。但是,由于乡镇环保机构人员偏少,有的环保助理还兼任了安全、生产等多项乡镇政府机关职务,没有精力专门从事乡镇环保工作。环保助理行政上属于乡镇政府领导,业务上属于县级环保部门指导,工作积极性不高。在环境监管中没有行政处罚权,环境监管往往得不到落实。这种乡镇环保现行机制,使得基层环境监管十分乏力。因此,要提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必须加强乡镇环保机构建设。要专门设置乡镇和村一级的环保机构。增加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明确人员性质、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 其次,要提高工业污染环境监管能力。工业污染的环境监管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多年来的难点问题。如何在新时期采取新的手段来提高工业污染环境监管能力,必须依靠环境监管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海门市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一是开展污染源远程监控建设。在全市35家工业企业中,建成一套远程联网监控系统,提高了环境管理的效率和自动化水平。二是优化工业污染源监管措施。实施水污染治理设施单独设立电表制度和药剂验证制度。以水污染治理设施每月运行的用电量为依据,印证设施的运行情况。同时,对企业所购水污染治理药剂的发票,环保部门登记验证,从每月药剂使用量上印证企业的治污情况。三是拓宽公众参与环境监管渠道。在重点工业污染源附近,聘请有责任心的义务监督员,参与工业污染的环境监管。同时,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第三,要提高环境安全监管能力。环境安全风险高,危害大。基层环境安全是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要加强基层环境安全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把环境安全知识向基层、向农村广泛渗透,增强广大群众的环境安全意识。要经常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活动,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企业要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做到人人心中有数、操作熟练。环保部门要加快应急装备建设,增强应急处置实战能力,整体防范各类环境污染事故。 第1页共1页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 急处置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13]47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3〕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 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网络和运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工作不缺位、不断档、不疏漏。 (一)明确信息报告主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其中,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市直部门、单位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或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明确信息报告范围。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都要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外办、台办等部门办理。凡是涉及民生、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公安、信访等部门及事件涉及的单位,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要通过适当形式报告同级政府。 (三)明确信息报告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先简要报告再详细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和市直部门、单位要分别按照属地管理和系统管理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原则上按系统管理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市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如需向省主管部门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先报市政府,以保持情况的一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实施方案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国家计划 【发文字号】同政发[2010]271号 【发布部门】大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0.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实施方案 (同政发[2010]2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建规〔2010〕65号)的要求,经请示山西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大同市启动了《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修改前期准备工作。经过近一年的推进,2010年11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部际联席会议纪要》(第20期),原则同意大同市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纪要》要求,结合大同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规划》修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修改原则及目标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转型发展、绿色崛起”和“三名一强”城市发展战略开展相关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要加强对城市规模的分析研究和论证,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调控。 要加强与正在编制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衔接,以及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要重点围绕采煤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区域性基础设施规划统筹等重点内容进行。 要处理好新城和古城的关系,通过《规划》修改工作,进一步处理好两者的关系,逐步实现“一轴双城、展开发展;古今兼顾,新旧两利;传承文脉,创造特色;不求最大,但求最佳”的城市建设思路。 要围绕《规划》中已不适应城市发展建设实际的内容展开,提高修改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要结合大同市实际,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二、《规划》修改工作组织 为加强对《规划》修改工作的指导,成立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长:耿彦波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郝月生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靳晓慧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刘法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王金山市军分区副司令员 李如林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马安全市发改委主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5]6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0 【实施日期】2015.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5]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扎实推进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加快美丽陕西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一)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动《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订修订和实

施,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加快完善地方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容量,抓紧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行业及我省特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覆盖全省重点行业。推动汉丹江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开展在工业园区(集中区)推行特别环境排放标准的研究工作。制定关中地区产业准入和淘汰目录,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控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负责)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支持,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案件,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立案调查或侦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三)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全省各级政府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污染源企业台账并向社会公布;要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定区域、定目标、定任务、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做到执法全覆盖、监管无盲点。2015年10月底前,各市(区)、县(市、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

环境治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城市开展了包括环保等部门在内的涉企收费试点检查。检查发 现对环境治理收费的征收和使用比较混乱,环境监督和设施使用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环境治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规收费与收费不到位并存 试点检查的城市环境治理收费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环保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对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重复收取排污费或污水超标排污费,涉及金额1.22亿元。有的地方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未经批准,擅自按每台小汽车25元,每台货车30元的标准收取“机动车辆机械噪声检测费”计120.27万元。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违反国家有关“环保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宜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取费用”的规定,越权出台收费文件,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的车辆按每证10元的标准收取合格证工本费,环保局依据此文件,收取166.67万元。 收费不到位的情况也同时存在。一些地方随意减免和扩大减免范围,企业欠缴费用现象严重。如某市水务集团2005年的污水处理费有应收账款挂账201.23万元,2006年1 ̄8月又有挂账555.84万元。有的地方2005年计划收缴污水处理费1.9亿元,实收仅1.04亿元。 (二)治理经费不足与资金违规使用并存 为加大污水处理的投入力度,近年来被检查的六城市相继提高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有的地方在2004年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特业用水征收标准从0.20元/!调整到100元!。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对建设污水处理厂来说仍是杯水车薪,连维持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都难以为继。如某市2005年实际可用于污水处理的经费为6237万元,而当年的污水厂运行费为10269万元。 环境专项治理资金的违规使用,进一步加剧了资金短缺。有些地方财政部门将环保专项治理资金挪作他用:有的地方对收取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提取“调控资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加上按规定上解中央和省的费用,地方收取的排污费实际能用于环境治理的只有60%左右;有的地方从污水处理费安排资金用于特困补助等其他开支;有的征收单位从环保资金中提取手续费,如有的地方城管局下设的排水设施收费总所受财政委托对非居民的自来水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2005年财政部门按2%的比例对其返还手续费95万元;有的征收单位未按规定将环保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治理,有的地方共有大小火力发电企业212家,其中仅有2家电厂将脱硫加价每千瓦时1.5分的收入,按规定用于安装脱硫装置,目前只有1家电厂的装置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其余电厂的排放物全部未经脱硫处理。 (三)监管手段不足与监管不到位并存 目前,由于环境治理受到监管手段不足的客观限制,对企业违反国家环境治理收费政策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和制裁。一是法律手段不足。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时至今日,该办法仍迟迟未能出台,对制裁企业欠缴污水处理费等违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手段不足。对企业违反环保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等手段,因缺乏行政强制措施的保障而难以落实。三是经济手段不足。治理环境收费是对资源价格进行合理补偿和对环境污染的惩罚性成本,目前的环境治理收费标准偏低,收缴率不高,远远不能弥补环境治理成本,无法充分发挥收费的杠杆调节作用。四是技术手段不足。对环境污染以事后治理为主,缺少事前的监督和防范手段,环境监测网络有待完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够健全,环境治理能力缺乏技术手段的有力支撑。 另一方面,环保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法定责任不到位。根据环保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其经济责任仅仅是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对这些造成巨大财产和人身损害的污染环境行为,法律责任畸轻。企业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耗资大,周期长,技术更新快,进行污染物处理的成本高于环保费用和罚款,而且企业常常以已经交费为由逃避或放弃自身的治污责任。二是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乐于只收费不监测,或是以罚代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仅仅处以少量罚款。环保监管力度偏软,行政处罚执行难以到位,企业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三是职能履行 环境治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董志明陈志江桑毅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政 府公信力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3]62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 (威政办发〔2013〕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法律法规

新设定、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审批内容等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全面公开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年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再造工作信息公开。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进一步细化财政预算决算公开科目,2014年公开市级(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环翠区、乳山市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加大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工作力度,着力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两级政府年内要按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市级要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和重点整治等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做好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以及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和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质量状况等信息公开工作。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等全过程公开。三是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5]11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1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牢牢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着力解决当前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执法监管全覆盖 (一)健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抓紧完成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

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强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抓紧制订“十三五”环保立法规划,起草报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排污费征收办法,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进一步加大江河、湖泊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目标的保护力度,对乌江、赤水河等重要江河流域制定实施更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制度,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评估办法。 (二)全面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联合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和诉前查处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会商,在专家咨询、司法鉴定、证据固定等方面加强协作,不断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及查处、审判效率。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环境案件办理,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予支持。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将已涉嫌刑事犯罪的环境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切实防止有案不移、压案不办、以罚代刑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多元化环境保护格局,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开展联动执法工作列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铁腕治污、不欠新账”的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检查和整改情况要于2015年11

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规范

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规范 目录[隐藏]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现场执法准备 3 第三章现场执法检查要点 4 第四章现场执法检查取证 5 第五章现场执法后续工作 6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保执法水平,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环境现场执法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对排污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但辐射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除外。 第二章现场执法准备 第四条 现场执法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证件准备 环境监察人员须随身佩戴《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二)取证准备 环境监察人员须携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监察整改意见书》、《环境监察通知书》等记录表格,林格曼烟气黑度仪、快速检测设备(pH试纸或试笔)、采样瓶、样品标签等采样工具,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取证设备。 第五条 现场执法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环境监察人员组成。 第六条 环境监察人员到达环境监察现场后,土动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核实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对拒绝现场检查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可由当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签名,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第三章现场执法检查要点 第七条检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检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 (一)询问 询问排污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协助调查的人员职务及联系方式;询问工商登记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准确地理位置信息。 (二)检查四周情况 了解企业周边状况、厂区功能区划分、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 (三)检查生产情况 检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原辅材料、产品、主要生产设备、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物防治措施、污染物治理没施情况,特别注意生产变化、原材料消耗、排污变化情况,是否存在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 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同政办发[2018]91号 【发布部门】大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22 【实施日期】2018.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8〕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2018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2日 2018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2018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转型综改大局,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强值守应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 一是进一步强化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干部24小时在岗带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机构和专业监测网点,均要配齐配好值班设施设备,配足配强值班人员,确保值守应急工作高效运转。二是切实强化首报意识,及时准确报送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县区时,原则上由事发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处置。确需上报时,事发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到市人民政府;发生在市政府直属单位时,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至市人民政府。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信息上报到市人民政府,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随后15分钟内上报书面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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