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和继承法笔记

婚姻法和继承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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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结婚与离婚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以夫妻民意共同生活(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3)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

(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相同的效力

2.同居关系

(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额,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2)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

①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

③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④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

二、无效婚姻

(一)无效的原因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无效婚姻的补正

满足以下条件时,无效婚姻变为有效婚姻

1.重婚的,有配偶一方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原配偶死亡)

2.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

3.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

(三)无效婚姻的宣告

1.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

(1)婚姻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

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疾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为最后期限

3.须经法院宣告

(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不得撤诉

(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

①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已经做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部分属于诉讼案件,单独审理

(四)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

1.自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可撤销的婚姻

1.可撤销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

2.撤销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

3.撤销权人: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4.撤销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

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

5.撤销的法律效果:与无效婚姻相同

四、诉讼离婚

(一)不得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

(1)女方提出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的起诉离婚。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与他人重婚或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

婚,但被告不受限制。

4.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

但被告不受限制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经调解无效,有下列情节的,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被告被宣告失踪的

(三)特殊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

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2.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

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五、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法定情形(仅限于这四个)

(1)重婚(2)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内容

(1)权利义务人

①权利人:无过错方②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的配偶

③夫妻双方具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2)赔偿请求权的内容

①物质损害赔偿②精神损害赔偿

3.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有两个例外

①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

提起诉讼

②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协议离婚的

①若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度主张

②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六、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1.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具有扶助的义务。包括下列情形

(1)依靠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离婚后没有住处

(3)一方缺乏生活的自理能力,又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

2.扶助的方式依照具体情况确定

(1)一次性或者定期支付一定的金钱、财物

(2)将其享有居住权或所有权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提供给对方居住

(3)承担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七、(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经济补偿

1.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在两种情况下,一方可以分得对方的财产

(1)配偶一方死亡的,没有定立遗嘱,配偶另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

(2)夫妻离婚时,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①夫妻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别所有

②一方为照顾家庭或这些住对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

③双方离婚

第2章夫妻财产关系

一、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1.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6)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

换代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所有,份额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二、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1.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6)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属于复员军人个人财产

(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除非另有约定,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诉讼离婚时

(1)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分割

(2)达不成协议的,原则均分。法院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

2.对毁损或者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适当的惩罚

(1)对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不包括“应当发现之日之次日”)(3)无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

(1)一方以订立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起诉

(2)不具有欺诈、胁迫情形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

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离婚时,按以下步骤清偿

①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

(2)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3章继承法

一、遗产的范围

1.遗产的范围

(1)被继承人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能继承。但若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起诉或者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予以赔偿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2.下列权利(义务)不属于遗产

(1)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身份权(有例外: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

(2)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

(3)被继承人个人承包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被继承人享有的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5)被继承人享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使用权

二、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一)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①婚姻关系②血缘关系③抚养关系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①具有法定继承权②具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二)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符合3.4的,只要事后继承人仍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继承权就没问题

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

(一)继承权的放弃

1.放弃的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2.放弃的方式:①书面②口头且本人承认或证据充分

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

4.放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5.放弃的撤回

(1)遗产处理之前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

(2)遗产分割之后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受遗赠权的放弃

1.放弃的形式

(1)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两个月满未作表示的,视为默示放弃

(2)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

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自继承开始丧失受遗赠权,不得撤回

四、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生前所附债务的清偿

1.概括承受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

2.限制继承原则:对债务的清偿以其分配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为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原则

4.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对内对外效力不同

(1)对外: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内:按所分配的遗产的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五、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

1.先由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

2.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不能清偿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

例清偿

六、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不能是对受抚养人具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自然人

2.继承开始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办理

3.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法律行为,是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相统一的法律行

为。

4.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抚养人负有对被扶养人生前扶养、死后丧葬的义务

②抚养人享有于抚养人死亡时取得其财产的权利

(2)违约救济

①因抚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抚养人丧失取得遗产的权利,支付的供养费

用一般不予补偿

②因被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被扶养人应当返还抚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

七、遗嘱

(一)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2)应由两名以上公证员共同办理。

2.自书遗嘱

(1)必须为遗嘱人亲自书写

(2)须注明时间

(3)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3.代书遗嘱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所有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4.录音遗嘱

(1)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二)遗嘱的生效

遗嘱为死因行为。于具备前述形式要件时成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三)遗嘱无效的事由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遗嘱,该部分无效

5.遗嘱处分了非本人的财产,无效

(四)遗嘱的变更或撤销

1.明示:若前后两份有效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在后的遗嘱撤销或变更在前的遗嘱

(是撤销或变更,而非无效)

但公证遗嘱须由在后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

2.默示:(1)遗嘱人使财产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

(2)遗嘱人故意破坏遗嘱的。公证遗嘱须将公证机关保存的原本一并破坏(五)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

附义务的遗赠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八、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无论是否再婚)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位继

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是死体的,其应继份额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三)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经过协商,允许有所不同

2.特殊情况处理

(1)对于生活有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

(2)对被继承人紧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

(3)对于有能力抚养缺不对被扶养人尽抚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九、代位继承

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分配该已经死亡的子女(若还活着)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

2.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3.仅法定继承适用于遗嘱继承

4.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十、转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已经姐受遗赠,但在财产分割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则他们应当分得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制度

十一、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的分配

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范围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

《婚姻法》、《继承法》测精彩试题(带问题详解)

婚姻法与继承法随堂测试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 4.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5.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的人均可结婚。(×) 7.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11.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12.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3.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 1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6.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税务,也负有清偿的责任。(√ ) 17.丧偶儿媳带着年迈公婆改嫁,虽仍照顾公婆生活,但不能再做第一顺序继承人了。(×)18.甲和乙的外祖母是表姐妹,故甲和乙不能结婚。(×) 19.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20.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2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 ) 22.继子女和继父母、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2阶段练习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法》(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2×10=20分) 1、结婚 2、婚约 3、直系血亲 4、事实婚姻 5、义绝 6、家庭关系 7、离婚 8、亲权 9、亲属 10、旁系血亲 二、单项选择题(2×10=20分) 1、下列各组亲属中,全部属于旁系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 B、外甥子女、兄弟姐妹、族兄弟姐妹 C、伯父伯母、姐妹之夫、姑夫 D、侄媳儿媳、姑舅、姨 2、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实际意义在于()。 A、禁止中表婚 B、禁止精神病人结婚 C、禁止兄弟姐妹结婚 D、禁止童养媳和防止早婚 3、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赡养关系以后,有权继承()遗产。 A、生父母

B、生父母和继父母 C、继父母 4、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一般情况下,须得()同意。 A、军人 B、军人团以上政治机关 C、军人亲属 D、双方单位 5、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 A、地位高低的单位 B、亲疏远近的单位 C、身份尊卑的单位 D、辈份、次序的单位 6、按照近代世界各国法律对亲属分类的划分,父母、子女、舅、侄子女属于()。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自然血亲 7、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 A、男女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B、男女双方都无权提出离婚 C、女方不得提出离婚,特殊情况除外 D、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殊情况除外 8、要求结婚的男女()。 A、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B、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 C、可以用结婚仪式代替结婚登记 9、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有权继承()的遗产。 A、生父母

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篇一:20XX-20XX年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第四章结婚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3分*13=39分) 1.现代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原因是最主要的。 A.优生b.伦理c.道德D.政治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拟制的血亲同样适用禁婚亲的规定 b.我国《婚姻法》禁止姻亲之间结婚 c.“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已完全不符合社会变化的客观情况 D.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 3.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

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 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 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 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 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 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在时间上一般表现为短暂、临时的特点。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具体到本案中,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我们需要弄清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2、双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3)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

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读书笔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读书笔记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XX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

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 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 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 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 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 活的目的;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 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 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 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对称,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外同居:亦称姘居,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 家庭暴力: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化的特点。它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 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其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反对轻率结合和轻率离婚。 男女平等原则:以政治上、经济上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专职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它既表现为权力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包括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以及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 忠实义务: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的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实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有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制度。 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适用的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限定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登记离婚:也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的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

婚姻法知识问答 1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无效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多少? 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具体包括哪些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7婚姻法规定的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什么?

带你看:民法典 (讲义 笔记)

带你看:民法典(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物权 第三编:合同 第四编:人格权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六编:继承 第七编:侵权责任 附则 授课思路——对“新规定”要点进行梳理 修改要点一: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修改要点二: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修改要点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修改要点四: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修改要点五: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修改要点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按我国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D 5.D 6.B 7.B 8.B 9.C 1 0.D 二、单项选择题 1.ABCD 2.BCD 3.ABCD 4.ABC 5.AB 三、名词解释题 1.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3.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四、简答题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1)扶养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2)扶养发生在法律上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该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3)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4)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以义务人有能力扶养和权利人有必要受扶养为限。(5)扶养是当事人间相互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 3.例如(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2)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3)一定的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 (4)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的亲属代为管理; (5)按照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6)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得为遗嘱继承人,等等。 五、论述题 (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私有制社会里,非婚生子女历来遭受歧视,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低下。近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定的对策,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2)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均适用干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3)婚姻法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按修正前的婚姻法第19条2款作答,亦属正确)。这一规定适用于生父与生母未结婚的情况。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的方式应根据生父与生母的经济收入情况,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五、案例分析题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系男方提出离婚,且不存在确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因为,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子女归乙抚养为宜。因为子女随乙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次,从本案中甲的所作所为来看,甲的个人品质不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甲方因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给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4)甲擅自搬走的家中电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归乙所有。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甲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 意义。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那么你知道民法 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该怎么写吗??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 享关于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_民法典大学生学习心得,欢迎阅读!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 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 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 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 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 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 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 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 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 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 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 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 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 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 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 “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 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 “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 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 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 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2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从此,我们迈入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 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七编。民法典是对过去民 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传承继受和创新发展,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理念也体现在 民法典中。民法典的变化还体现在,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过去民事单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规 则的思考 [摘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债务的承担,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保护问题,也影响着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夫妻一方的权益。本文将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入手,对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进行分析。 [关键词] 婚姻法;共同债务;个人债务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分,使人与人之间不仅在财产关系上也在身份关系上受到法律的约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债务性质也从夫妻共同债务为主,到双方个人债务比例不断增长。由此带来的夫妻债务承担以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法》的制定以及不断地修正和解释,促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完善,对夫妻债务相关问题的规定也处于不断的进步中。然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应加以区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的要求;由此可知,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加以区分,不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夫妻中未负债务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缺少的保护途径之一。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从债务产生的时间、财产的用途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缺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易于操作,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这一规定却意味着,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当事人,若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就要承担一项本不应承担的清偿责任。由此可见,这样的规定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方面是明显不足的。

婚姻法与合同法

婚姻法与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毕业论文推荐选题 婚姻法: 1、试论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完善 2、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3、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4、如何完善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5、从“黄某赠与二奶房产案”谈民法原则与具体规则的适用 6、监护制度研究 7、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8、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 9、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10、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法律适用 11、我国夫妻财产制研究 12、离婚后子女之监护抚养制度研究 13、非婚生子女之确认 14、非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 15、婚姻无效后的财产清算 16、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探讨 17、对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18、无效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19、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20、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 21、建构适合中国现状的婚姻效力制度 2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探视权制度的完善 23、论合立遗嘱 24、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 25、论丈夫生育权及其保护 26、论“无婚者”的生育权 27、“谦抑”是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应有态度。 28、两性关系模式及法律调整 29、民事保护令之适用研究 30、如何评价婚姻登记中的签字声明(宣誓)制度 31、婚约赠与之性质及法律属性 婚约性质、财产赠与、婚俗、婚姻文化 32、物权法及合同法背景下的夫妻财产制度设计 33、民法典中亲权与监护制度如何协调 34、非婚生子女确认诉讼制度设计 35、代孕法律问题研究 36、协议离婚制度设计 37、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继承法: 1、“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

2、继承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 3、遗嘱形式及效力 4、公序良俗原则对于遗嘱效力的影响 5、继承法的价值选择 6、继承顺序与应继份 7、配偶继承顺序及其应继份的立法考察 8、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之范围 9、继承法的伦理基础 10、继承法修改意见 11、遗产范围界定 12、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3、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14、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 15、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探讨(正当性何在) 16、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合同法: 1、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3、论无效保证合同 4、关于合同责任的若干制度研究 5、论可撤销合同 6、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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