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2019年度

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2019年度
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2019年度

天津大学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促进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人员前来利用重点实验室学术和设备条件,开展前沿性或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1、资助范围

实验室从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以水利科学与工程、海洋科学与工程为基础,瞄准学科前沿和原始创新以及高新技术应用,注重应用基础研究与新兴边缘学科交叉融合,致力于开展水利工程仿真理论与技术、水利水电枢纽结构与运行安全、港口与海洋工程结构安全、水利工程环境效应与生态安全等方向的研究。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2、资助对象

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实验室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到本实验室来利用已有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同时,也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邀请有专长的国内外学者参加本实验室已获批准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开放课题的申请

1、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

(1)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课题;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2、申请者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由两名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4、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5万-10万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由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5、基金课题的申请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以邮戳为凭),国外、境外申请者可随时受理。

6、申请者在研的本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三、开放课题的审批与立项

1、实验室学术带头人负责开放课题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在研的本开放课题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申请者不可能到本实验室工作;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3、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于每年12月底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四、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2、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

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3、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软件开发应按一定格式模块化,以便能够在本实验室环境下使用。

5、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不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每年度末需到本实验室来作演示、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6、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五、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

(1)基金资助研究项目研究有关的业务费占50%(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辅助人员费、资料费等);

(2)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占35%(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修费、加工费等);

(3)实验室管理费15%(项目的评审、报奖、差旅费、耗材等)。

2、项目经费的管理

(1) 项目经费按年度划拨。首次划拨(1)项经费的50%到项目负责人单位财务,按管理办法规定视完成情况再次划拨(1)项经费的50%到项目负责人单位,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其余(2)、(3)项经费由实验室统一使用,在天津大学财务结算,由实验室主任负责。

(2)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 本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来实验室工作的项目。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须在《研究计划》中认真估算实验室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在本实验开展研究的项目“公共设备维护费”按比例留存。

(4) 对项目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3、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材料,由实验室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5)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六、课题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1、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单位“天津大学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Simulation and Safety ,Tianjin University)”;

2、项目结题应至少提交1篇SCI论文,标注第一研究单位为“天津大学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Simulation and Safety ,Tianjin University)”;

3、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成果是在天津大学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

3、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4、基金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按贡献大小、投资多少决定排名次序。

5、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与本实验室合作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8年10月31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款规定确定。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可根据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责任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建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属国家管理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并委任负责人;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由其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和委任负责人; (三)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对安全工作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要同时进行安全工作。 2、工程承包后,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合同与与建设单位和公司具体订立安全合同,明确责任制和奖罚,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好安全生产领导班子。 3、各级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制度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由其主管领导和主管上级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安全检查人员有权利、有义务协助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所属下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4、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和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 2)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4)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做好新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 7)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8)主持项目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办法和改进措施。

5、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项目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 3)定期通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4)主管制定项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 5)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 6)主持项目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7)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8)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项目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在组织编制和审批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并负责实现。 4)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5)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 7、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和制度。 2)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

实验室开放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1.doc

实验室开放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1 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开放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该开放基金由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为将实验室建成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领域技术创新能力突出、成果显著、管理规范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促进国家综合交通大数据复合型人才与团队的成长与聚集发展而设立。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基金来源于实验室的研发经费,用于鼓励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领域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金依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资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实验室具体负责管理开放基金。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发布基金资助领域;编制基金经费总预算和总决算;组织项目的申请、评议,提出资助项目及其经费预算;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总结和项目验收;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等。 第四条开放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其项目负责人必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在综合交通大数据某专项领域有长期研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及较强的研发能力; 2、有较为固定的研发团队,有担任团队负责人经历; 3、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能够在综合交通大数据某专门领域提出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其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和应用价值; 4、原则上要求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一般项目申报条件: 1、在综合交通大数据某专项领域有长期研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及较强的研发能力; 2、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能够在综合交通大数据某专门领域提出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其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和应用价值; 3、原则上要求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五条开放基金项目要求以团队形式开展研究,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凡申请资助的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中起主导作用,项目组成员应在项目研究中担任具体工作;项目组成员原则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措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2011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Civilized construction measures for safe production of water projects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一、安全生产 1、管理目标 安全管理实现"五无",轻伤率控制在8‰以下,方明工地建设达标。"五无"即:无死亡,无重伤,无为灾,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2、管理机构 由项目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见附图),突出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在项目部内部配备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相当管理水平的专职安技干部,各工种队、各生产班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签定四级安全生产责任书。对新上岗的人员和换岗人员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必要的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物特

种作业人员严格实行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制度。结合施工制度,对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使每个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各种各层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采取切可预防的措施坚决杜绝事故,特别地重大事故的发生。 3、现场管理 (1)全面贯彻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施工现场设立规范的安全管理"五牌一图";所有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挂安全网,帽带网必须检验合格后使用。张帖悬挂安全标语、标牌、横幅,随着工程进度,悬挂相应的安全信号标志,定期编写安全生产简报和板报,努力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3)施工机械实行安全验收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对大型的机械设备,如起重设备,挖掘机、拌合站等到制定专门单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确保各种机械设备在使用和运输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4)供电线路推行三相五线制,规范架设杆、线、使用绝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检查制度 1) 安全领导小组每周对项目总体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一次,安 全员每天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各专业施工工程师对自己主 管的工程每天巡视,各作业班组每天进行自检。 2) 安全检查要有具体的检查内容和对象,检查内容要有针对 性,要有检查记录及结果。 3) 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进行详细记录,对重大 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应急处 理。 4) 对安全检查的评定结果,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要签字认 可;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检 查人要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销案。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有可靠 的防患措施方可作业, 对于随时会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 务必停工整 改。 坚持逐日检查劳动保护措施和安全技术规章制度的执行情 况。 积极配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查, 对收到的隐患整改通知 书, 认真整改及时回执。 9)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资料台帐。 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 工程开工前,对工人进行综合性安全技术交底。 5) 6) 认真检查个人劳动用品发放、使用和保管情况。 7) 做好季节性与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8)

2)各工序、单项工程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 技术交底,交底工作由项目各专业工程师进行。 3)安全技术交底除口头讲解外,必须同时有书面文字材料。 口述时应表达清楚,书面形式应文字清晰,记录好交底时间、地点,并履行双方签字手续,专业工程师、生产班组、安全工程师各执一份。 4)安全技术交底既要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又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内容完整全面,同时要考虑环境影响。 5)安全技术交底后要随时检查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遇到工程难度大、生产工艺复杂、安全技术要求高的生产项目时,必须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会同各专业工程师制定严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安全技术交底要做记录保存,进行存档,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台帐。 3、安全教育考核制度 1)项目部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学习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法律法规。 2)做好新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转换工种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安全教育。 3)制定日常安全教育计划,做好工人日常安全教育。 4)项目部对工人进行危险设备、区域防护、个人防护、消防设施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 5)抓住典型事故案例,做好安全教育。 6)对教育的效果实施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准其上岗,不合格者继续进行教育,直至合格为止。

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2018年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模板】

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2018年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筹)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始建于1991年,1997年成为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2005年由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筹)、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和中国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联合共建,2007年通过科技部基础研究司组织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可行性论证会,成为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定位于与冰冻圈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旨在推动冰冻圈科学体系的发展,在冰冻圈内在机理方面取得标志性创新成果,在冰冻圈与其他圈层相互作用方面,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凝聚冰冻圈科学杰出人才和创新研究团队,发挥国内引领作用;成为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冰冻圈科学研究基地之一。实验室的研究目标是以冰冻圈为研究对象,紧密围绕国家需求和国际科学前沿,深化冰冻圈过程和冰冻圈记录研究,揭示冰冻圈变化的规律和机理;揭示冰冻圈与其他圈层的相互作用,模拟冰冻圈与气候变化的关系,阐明冰冻圈变化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估气候变化影响下冰冻圈的资源效应、环境效应和生态效应,提出适应与减缓冰冻圈变化影响的对策,为“一带一路”和可持续发展服务。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冰冻圈过程和机理研究、冰冻圈环境记录研究、冰冻圈与气候模拟、冰冻圈的水资源与生态效应研究、以及冰冻圈变化的影响、适应与对策综合评估等。 根据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的要求,本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为使国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及冰冻圈科技工作者了解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内容,以便向本实验室申请基金课题,特制定本基金申请指南。 1、资助对象

凡涉及冰冻圈科学的基础或应用方面的研究课题并且希望利用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条件进行研究的项目,均可申请本基金。 2、资助方式 开放基金课题以创新性研究为首位,特别是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的探索性研究;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并强调各有关学科间的交叉研究。鼓励国内外有志于冰冻圈科学及其相关领域探索性研究的专家、青年学者、研究生参与本开放基金的申报工作。 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时间二年,资助金额5-8万元,资助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差旅费和资料费)以及材料费(包括试件加工费)等。 3、申请程序 凡申请资助者须填写并提交《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电子版(直接发送至实验室邮箱:(******))和同版本的盖章(申请单位)纸质版原件三份,同时,申请人必须与冰冻圈科学重点实验室的一个固定成员合作(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要参加者之一,并负责提交申请书等相关文件)。申请书受理一次,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4、资助范围 A. 优先资助方向: 冰冻圈对气候影响的模拟研究、冰冻圈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北极地区)、冰冻圈服务功能(特别是冬奥会雪务研究) B.鼓励研究方向: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为了规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利用与管理,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特制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一、课题实施管理细则 1.课题的研究期限为1-2年。每年选择3-5项支助,每项经费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课题项目先由同行专家通信评审,再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后,由室务会核准。 2.实行课题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负责研究工作的组织和经费的使用。课题经批准后,征得课题负责人同意由实验室指派若干本室科技人员参加课题研究工作。 3.课题经批准后,应按要求填写“开题登记书”;每年年初根据研究计划,申报来实验室的工作计划,经实验室统筹安排后,通知来室工作的具体时间;年终填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课题结束时填报课题“结题报告”。 4.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会议,检查交流课题研究工作进展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情况,并对实验室管理提出建议。 5.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应有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EI刊物论文2篇或SCI刊物论文1篇,论文署名办法见《论文发表署名的有关规定》。论文发表后应送实验室抽印

本二份。对于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实验室将根据《实验室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6.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或与本实验室合作研究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属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成果上报或发表文章时,以注明或以致谢形式说明得到本室的协助。 7.课题结束后,由本室学术委员会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作为实验室资料归档。 8.课题原则上不予延长。如有特殊需要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9.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清理器材,提交归档材料,由实验室负责建立课题档案。 10.对于课题执行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将在继续申请时予以优先资助: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资助者; (2)与本室合作发表高水平论文、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一级学会会议特邀报告者; (3)与本室合作获省部委二等成果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二、课题经费管理细则 1.课题实行基金制。基金一次核定,分期拨款。 2.课题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实验测试和计算费用,以及来室工作

请各位老师注意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申报

精心整理 请各位老师注意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申报,各开放基金申报时间、要求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请查阅以下网址。 移动通信国家 重点实验室 (东南大学) 工业心理学国家专业实验室(浙江大学)现代光学仪器 国家重点实验 室(浙江大学)工业控制技术 国家重点实验 室(浙江大学) 微米、纳米加 工技术国家重 京大学) 重点实验室 (山东大学)(清华大学) 制浆造纸工程 国家重点实验 室(华南理工 大学) 农业生物技术 国家重点实验 室(中国农业 东南大学分子与生物分子电子学重点实验室电力设备电气 绝缘国家重点 实验室(西安

大学)交通大学)区域光纤通信 网与新型光通 信系统国家重 点实验室(上 海交通大学) 电子物理与器件国家专项实验室(西安交通大学)生物传感器技 术国家专业实 验室(浙江大 学) 硅材料国家重 点实验室(浙 江大学) 机械制造系统 工程国家重点 实验室(西安 交通大学) 实验室 室 晶体材料国家 重点实验室 (山东大学)阻燃材料研究 重点学科点专 业实验室(北 京理工大学) 植被生态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北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吴健 雄实验室、分 子与生物分子 电子学教育部 重点实验室塑性成形模拟新型电机国家专业实验室(华中科技大学)海洋工程国家

及模具技术国 家重点实验室 (华中科技大 学) 重点实验室 (上海交通大 学) 高纯硅及硅烷 国家重点实验 室(浙江大学) 机械传动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庆大学)生物防治国家 重点实验室 新金属材料国 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科技大 学) 农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农业生物技术 国家重点实验 室 统研究国家重 点实验室(北 京大学) 实验室(上海 交通大学) 信号采集与处 理重点学科点 专业实验室 (北京理工大 学) 机器视觉听觉 信息处理国家 重点实验室 暴雨监测与预测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煤燃烧国家重 点实验室(华 中科技大学)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管理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水域)、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涉及防洪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字。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员不得签署监理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治研究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治研究重点实验室是由xxx省教育厅批准建设的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基地,是促进中西医结合基础学科发展与创新的前提基础。 第二条为了促进和加强实验室合理、规范、高效运行,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宗旨,围绕实验室与中西医结合基础学科的研究方向与思路,设立开放基金,公开招标,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倡导创新、合作、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三条开放基金支持校内外教学和科研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公布的开放基金课题指南范围内选题和提出申请,以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为指导,面向国际前沿,围绕国家和xxx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第四条开放课题的建设与管理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为实现基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开放课题的评审、检查、评估、验收和资助经费管理等工作由xxx 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基础学科和xxx省高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治重点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设立开放课题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开放课题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参与开放课题的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加强对开放课题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学科和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开放课题的建设、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年度自查、总结验收等项工作。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30711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工程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保质量、保工期,首先必须保安全,经理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和施工队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领导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行使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职能。 1、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规定 1)、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6 【实施日期】 19911001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四章工程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兴建水利工程必须为管理运行创造条件,明确管理体制,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配套建设监测、通讯、动力、交通、房屋等管护基础设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 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 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方案

CB01 ,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 (豫水[2012]技案号) 合同名称:内黄县硝河治理工程I标段合同编号: 致:安阳市润安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内黄县项目监理部 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内黄县硝河治理工程I标段工程安全生产方案及保证措施的编制,并经我方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现上报贵方,请审批。 附:安全生产方案及保证措施 承包人: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黄县硝河治理工程I标段项目部 项目经理: 日期:年月日

监理机构:安阳市润安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内黄县项目监理部 签收人: 日期: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审核后,随同审批意见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硝河治理工程第一标段 安全生产方案及保证措施 安全生产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共同目标,是施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评判施工企业素质优劣的重要标准。我公司在本工程施工任务的实施中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和提高政治警惕,把安全生产放在和工程质量同等重要的地位,为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工地环境和施工秩序,以达到提高劳动效益,

保证施工质量的目的,用高水平的文明施工来树立企业形象。 1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无重伤安全事故,创建安全达标工地 2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经理为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专业队伍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由专职安全员抓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每个生产班组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各职能部门在各处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任,使安全生产纵向上从项目经理到作业班组、工人,在横向上从施工队到各业务部门都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工程项目得以优质、高效、低能、安全顺利地完成。 附图: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框图、施工安全管理流程图(见下页图)。 3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 成员:安全科长 施工安全管理流程图 4安全生产责任制 4.1项目经理责任制 (1)标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经常性的工作中指定一名副职直

2019-2020年度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模板】

2019-2020年度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 光电化学材料与器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光电化学材料与器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由国家教育部于2015年正式成立,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用于资助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创新性强、具有重要研究意义和发展前景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课题。 一、开放对象 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国内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及其它科技部门的研究人员,均可在开放基金项目指南内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 重点实验室鼓励外单位与本实验室有关研究人员联合申请开放基金课题。 二、开放课题资助方向 1. 柔性显示材料与器件 2. 太阳能电池材料与器件 3. 锂电池材料与器件 4. 光电生物医用材料与器件 5. 光电化学材料环境友好化 三、基金申请程序 1. 申请人根据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方向,提交《光电化学材料与器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电子版文件)。

2.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3. 评审结束后,在实验室官方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提交纸质版申请书(签字盖章)。 四、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 开放基金每两年申请一次,每轮拟资助20-25个课题。每项课题资助经费为2-5万元人民币,研究期限为2年,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划拨。 2. 本单位科研人员申报获批的开放基金课题,课题基金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外单位科研人员申报获批的开放基金课题,课题基金由实验室一次性划拨到申请人所在单位。 3. 基金的使用范围: (1)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加工费、测试费、小型仪器添置费等。 (2)与获资助项目有关的学术活动费用、文献检索费、资料打印费等。 (3)从事开放基金研究的研究生的岗位补贴、科研津贴等。 五、课题及成果管理 1. 凡由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需按年度计划提交书面执行情况报告,按课题性质不同,同时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如发现研究项目中断或无法进行,经实验室主任会讨论通过后,可以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报告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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