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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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合理经营性信贷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合法经营的人民币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助业贷款业务流程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个人助业贷款纳入“个人助业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人贷款子系统“个人助业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小微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主要股东。其中,合伙人合伙份额须高于50%(含);公司主要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含);2、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含),且借款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含)。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利益与决策行为上与借款人始终保持一致的企业股东。在贷款申请时,应追加一致行动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

对同一企业,只能由1名企业主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用于该企业经营。

第六条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岁;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贷款投向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但能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三)借款人(或配偶)拥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或商户经营证或摊位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还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所经营企业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性,销售资金回笼正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借款人原则上具有2年(含)以上本行业或相近行业(相近行业指制造、商贸、物流和服务四类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全额抵质押方式的,经营年限可放宽为1年(含)以上;

(五)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并承诺由我行贷款支持产生的结算资金往来应通过我行进行结算;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或基本账户;

(七)达到规定的信用评分标准;

(八)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九)除信用贷款外,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其中,生产型企业主原则上须提供抵质押方式的担保,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除低风险信贷业务之外,贷款投向企业在我行无信贷余额;

(十一)以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原则上要

求借款人家庭在贷款行所在地拥有房产,且家庭资产负债比不超过60%。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七条个人助业贷款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并可组合使用。对已申请保证方式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再申请信用方式个人助业贷款。申请保证担保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人仅能选择一种保证担保方式。

第八条抵押担保

(一)抵押物原则上应为本人或第三方的居住用房、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标准工业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一级分行根据风险控制水平确定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范围),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物具体条件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个贷担保操作规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以外的自然人名下房产抵押的,房产所有权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按照《个贷担保操作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抵押率按照《个贷担保操作规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保证担保

个人助业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包括自然人保证、商户联保、信用担保机构保证、市场管理方保证或其他法人保证担保。其中,商户联保的操作流程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条自然人保证担保

保证人条件、担保额度等按照《个贷担保操作规程》第八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追加一致行动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可不受《个贷担保操作规程》保证担保充分性有关规定的限制。一致行动人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等基本条件外,无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以及核定担保能力。

第十一条信用担保机构担保

按照《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场管理方担保

(一)市场管理方除符合《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出租率达到80%(含)以上,市场经营正常、交易活跃,市场在同一省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市场管理方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市场管理方须为市场物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市场经营业态以市场方出租物业经营形式为主的,市场物业应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市场经营业态为市场方或开发商售后返租经营形式的,市场物业应持续经营5年(含)以上。

(二)担保要求。

1.市场管理方保证担保仅限在“百强”专业市场和经一级分行批准并向总行备案的大型专业市场办理;

2.市场管理方担保额度不得超过《个贷担保操作规程》核定的担保额度,同时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3.市场管理方应设置保证金专户,并按不低于担保金额10%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 作规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2.其他有关材料。 (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小企业的发展,满足个私业主、小企业主的信贷需求,规范个人助业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以下简称《基本规程》)等农业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助业贷款坚持“择优、规范、效率、安全”的原则。 择优指定位重点区域、优选客户;规范指坚持基本制度、鼓励创新;效率指优化业务流程、便捷服务;安全指依法规范操作、控制风险。 第四条个人助业贷款决策流程按照《基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个人助业贷款归入“个人助业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人贷款子系统“个人助业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小企业主等。 小企业主是指所在行业发展潜力较大、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

的小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主要指借款人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2、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借款人及配偶共同持股比例不低于50% 。 第七条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从事特种行业的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具有本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并从事本行业经营2年以上,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力,销售回笼好; (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六)担保贷款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七)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借款人经营实体符合法人信贷信用记录条件; (八)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农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并承诺由我行贷款支持产生的结算资金往来应通过我行进行结算;借款人经营实体要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我行批准办理个人助业贷款后,须承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 (九)借款人经营实体目前在我行无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关系; (十)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等级须在AAA级(含)以上;采用单一自然人保证担保或商户联保的,借款人和自然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均

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 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 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 ,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三条本 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 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 款。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贷款,按照《XX银行零售信贷业 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 第五条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 管理。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XX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 版)》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

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 1、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 2、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 3、支付旅游团费; 4、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 5、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支出。 第七条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 第八条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1。 (二)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 1旅游目的地为境内的借款人,应为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2。 2、旅游目的地为境外(含港澳台)的借款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借款人为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 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 员及其近亲属。 2本行高端、优质和核心客户标准,详见《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正文第一部分“ 8.2零售贷 款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章节的内容(含“兴业通”客户)。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 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 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 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 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 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 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 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 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 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 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 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样本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3号》的精神和要求,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始终竖持"风险第一, 效益第二"的原则, 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申请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 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 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银行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管理,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是指我行根据信贷风险管理办法,在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的前提下,以借款人在我行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参照,按照存款积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存贷积数挂钩是个人信贷业务额度、期限和综合定价的一种核定方式,也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的补充手段,存贷积数挂钩贷款基本的操作与管理仍需遵循相关个人信贷产品制度。 第四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主要适用于个人助业贷款,其他个人贷款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办理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遵循“先存后贷、以存定贷、多存多贷、存贷双赢”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准入 第六条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由各二级分行实施准入管理。 第七条经营机构准入条件。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地有形成规模、较为成熟的专业市场为依托,或当地个体经济发达、市场交易活跃,金融生态良好; (二)经营机构信贷管理规范,近三年以来未发生重大违规信贷事件或其他重大经济案件; (三)经营行(指一级支行)具备一定的存贷规模总量,个人贷款不良比例控制在1%以下; (四)配备持有信贷上岗资格证的专职信贷人员; (五)其他核准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各二级分行要对辖内开办机构实施风险警戒线管理,对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一级支行给予风险警示,连续三个月超过1%的,暂停该支行辖内所有机构办理该项业务。整改后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低于1%的,方可重新核准开办。 第三章客户准入 第九条申请保证方式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相应产品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贷款行发生存款业务结算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以上,最低不少于3个月;首次申请贷款时上一个计算周期内日均存款余额达到5万元以上。虽没有与贷款行发生存款业务关系或未达最低日均存款余额要求的,但能在指定期限内为经营行带来一定存款或其他综合效益的,可先行准入。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资金进出较为频繁,在贷款行的货款归行率高; 第十条采取房产或其他抵(质)押的存贷积数挂钩贷款客户准入应遵循相

财务公司 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产品销售,提高集团成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规范我公司买方信贷业务,特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编制。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买方信贷是指:我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购买者提供贷款,其用途仅限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的 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人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借款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独立法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所应从事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借款人经我公司或中介机构检查确认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程度高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足够的偿还借 款能力。 第三章借款程序 第八条买方信贷的申请必须由集团成员单位的销售部门提出,借款人(即购货单位)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我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

后,应对购货单位综合审查,包括实地调查等,并对借 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还款能力、还款 方式以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合格后,借款人应支付所购货款30%以上的首付款(特殊约定例外),存入我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提供自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抵押、质押,或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 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我公司签订货款70%以下金额的货款合同。 还本付息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贷款人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欲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买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购货款的70%(特殊约定例外)。 第十六条买方贷款期限,根据购买产品的用途,及借款人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买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但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应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 异地支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分部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本规程对分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的操作要求办理。 1.3业务概念 本操作规程中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系指除特别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移交是指辖区行与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之间对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职责进行动态交接、转换的管理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1.4岗位职责分工

1.4.1客户经理岗 (1)受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预筛选; (2)贷款调查、信用评级,创建贷款申请任务; (3)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建议; (4)面签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发起放款申请; (5)办理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保险等手续; (6)按规定时限和频率完成贷后检查和收贷收息; (7)发起贷款重检,对贷款要素进行变更; (8)对逾期账户进行持续催收和监控,进行贷款移交; (9)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评估抵(质)押物风险状况; (10)执行预警行动方案,发起风险预警及解除请求; (11)贷款五级分类初分。 1.4.2客户经理主管 (1)审查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核确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3)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 (4)审查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 (5)审核风险预警解除请求; (6)审核贷款五级分类。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附件2: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的说明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升我行个贷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总行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更名为个人助业贷款,并对原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使各行对修订后的操作规程理解更加准确,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 2002年12月,我行推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2007年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产品不仅丰富了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调整和优化了信贷结构,而且较好地支持了个私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业务的深入发展和我行股份制改革思路的逐步明确,该业务在发展和管理上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对于同业,我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品牌形象已逐渐落后,贷款对象不能适应市场现状,产品不能满足个私业主信贷需要,

对城市行个人优质客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下降;二是随着市场不断发展,同业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范围、担保方式、贷款用途上进行了创新,用款方式也更加灵活,原办法已不能满足同业竞争需要;三是以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评价相对弱化,但近些年全行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渐摸索和总结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一些经验,需要对原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综上,在新的形势下,急需要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以有利于提高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健康有效发展。 二、制度修订的要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同业竞争需要,提升产品竞争力。 一是扩大了贷款主体。近两年,个人经营性贷款市场竞争激烈,同业加大了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拓展力度,不断调整政策以满足市场需求。如工商银行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对象扩大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建设银行规定贷款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并明确将公司法人中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银行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 为规范个人贷款柜台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xxxxxx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个贷风险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柜台人员参与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环节主要涉及:质押凭证的核实、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贷款资金划转、个贷费用划款、个人贷款变更、不良贷款处理等内容。 一、质押凭证的核实 凡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等所涉及的质物为我行开立的有价单证(如: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国债收款凭证、电子国债、大额存单等),应由柜台人员对凭证进行核实。当柜台人员接到业务人员提交的签章齐全的《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与相关质押凭证时,核对确认书与质押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核对质押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核对无误后,将该有价单证在核心系统中用“4316账户冻结”交易做冻结处理,《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作冻结交易凭证。柜台人员还应在通知书中签属意见并签章,将确认书回执联与有价单证退业务人员。 二、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 抵质押品的账务处理已由业务人员通过个贷系统联动核心系统完成,柜台人员只需将业务部门送交的抵质押品作代保管品入库保管。代保管品的保管库房应满足金库标准,代保管品的保管人与代保管品账务处理人不得是同一人,代保管品的保管及核算必须在同一机构。代保管品库管员可以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可入专库存放,也可放入现金或重空库房保管(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库管员的情况下)。 (一)代保管品的入库 对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应由放款审核部门填制一式四联的“xxxxxx银行代保管品入库凭证暨审批表”(简称“入库凭证”),放款审核部门移交人员及负责人应在“入库凭证”上签章,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的会计部门。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认真审核: 1.“入库凭证”中记载事项是否与代保管品有关内容一致; 2.“入库凭证”的签章是否齐全,与预留签章样本是否一致。 3.对于我行开立的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和国债收款凭证等,需再次核对这类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1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要点 各支行: 针对各行在办理个人一手房贷款(按揭贷款)时遇到的问题,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64号)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12〕151号)相关规定,对贷款条件及提交资料明确如下: 一、住房按揭贷款准入录入C3系统 仅可对经有权人审批准入的按揭楼盘办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并在C3中通过“合作项目品种编号”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与合作楼盘建立关联。 二贷款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能够说明合理原因”是指个贷业务的申请、调查、审查以及审批等各环节均认同申请人逾期记录的产生具有合理原因,可以被农行接受的借款人。 (三)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七)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八)本笔贷款申请评分达到规定的准入标准,一手按揭住房495分,双签为445分为准入。 三、贷款申请 借款人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应涵盖首页、本人页及信息变更页。 (二)借款人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操作要点指引(试行)》(农银黑办发【2011】402号文件相关规定(1)境内(港澳台人士除外)人士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应涵盖首页、本人页及信息变更页。已婚/离异/丧偶人士应提供结婚证书/离婚证/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但如果户口簿上借款人婚姻状况栏标注配偶姓名,或显示已婚/离异/丧偶,同时在同一户口簿上可明确判断借款人配偶情况,且与贷款申请资料匹配的,可不提供相关证书。对户口簿上登记为“未婚”或未记载婚姻状况,且借款人书面声明未婚的,可直接认定为未婚。(2)、现役军人、人民武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客户申请。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社的客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贷款业务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 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涉及异地个人授信业务的,遵循《银行异地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按照贷款用途划分,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可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贯彻双人面谈面签制度;坚持真实身份信息、真实交易背景、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能力的“四真实”原则;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对个人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的贷款全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岗位制衡,对贷款管理各环节尽职情况严格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指借款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并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 第九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长期有效居住证明;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七)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职业要求。我行在客户职业要求方面,对以下优选职业或行业的客户可申请办理我行个人贷款业务。 (一)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认的中型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中层人员。 (二)国家机关(仅限在职公务员)及区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三)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院的医师、护士等正式在编人员。 (四)公立学校正式教师或行政人员。 (五)邮政、电信、通讯、烟草、电力、石油、燃气、有限电视等垄断性行业正式在职人员。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研所的中层、高管人员(必须具备该专业资质证书);铁路、航空等高收入人员。

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个人助业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光大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指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经营活动所需周转资金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助业贷款的经营单位实行准入制,由各分行个贷业务分管行长和风险总监于每年一季度前进行核准。 第四条个人助业贷款实行试点行制度,首批试点行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南京、福州、苏州和宁波分行。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授信方式及期限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年满22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及所经营的用款企业条件 (一)借款人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股东,具有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或提供可抵押的自有住房、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并具有商业用房装修需求的自然人。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港澳台居民),在经办行所辖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 3、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4、本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用款企业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经办行所辖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连续经营二年(含)以上; 2、在贷款人处开立企业法人结算账户; 3、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规经营事项;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得向同一企业的两个或多个股东发放贷款。 第八条贷款用途 补充借款人经营活动所需周转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投资、经济实体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和用途,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第九条授信方式及期限 (一)贷款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单笔贷款”指贷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一次性或分次发放和收回贷款的授信方式;“额度授信”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进行核定后,在确定的借款人最高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根据合法指定用途向贷款人分次申请使用授信额度发放单笔贷款的授信方式。 (二)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期限均不超过5年;采用自然人联保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不超过1年。 (三)借款人可在授信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提用单笔贷款。提用单笔贷款时,经审查人员审核贷款用途及还款记录正常后即可放款,无需另行审批;如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曾有不良记录或连续二期逾期记录,借款人再次提用单笔贷款时,须按照正常程序审批。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发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额度的起始日,贷款到期日不得超出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四)贷款展期 1、贷款展期仅能办理一次。 2、原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展期期限与原贷款

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x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六盘水盛源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贷款担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控制、确保贷款担保风险和合理性经营,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贷款担保业务的操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申请担保的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客户借款用途明确且借款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三)客户在申贷期间无重大诉讼事件; (四)申请担保客户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贷款记录; (五)申请担保客户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发展较好;

(六)申请担保客户累计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客户负债总额的70%,有较为稳定的还款来源;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七)申请担保客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特殊客户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第四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担保项目初审 (四)担保项目审批 (五)签订合同 (六)抵(质)押登记 (七)存出保证金 (八)担保收费 (九)发放贷款及正式承保 (十)保后跟踪管理 (十一)代偿和追偿 (十二)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 --《贷款担保申报书》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担保受理 --《贷款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担保项目初审 --确定第一责任和第二责任调查人 --确定初审基本内容 --组织实地调查 --撰写贷款担保调查报告 --填具《贷款担保处理表》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 (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只是分享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 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 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 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 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 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 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 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 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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