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范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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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治理规定(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差不多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结算业务的治理和操作,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进展,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和我行相关制度、方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通过银行办理的不同货币收付业务,以及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外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涵盖的业务种类包括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和信用证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际结算业务处理模式包括非远

程结算和远程结算。所谓非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独立处理本地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确实是指分支机构人员利用招商银行国际结算远程通迅系统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或上级行国际业务部门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算的操作还应遵守远程国际结算处理的有关操作规定。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治理,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对分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指导与检查,对业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场推动,负责新业务及新系统的开发。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负责远程结算分行的业务集中处理。总行会计部负责制定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负责资金清算及SWIFT系统的治理;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查;总行同业银行部负责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以及与代理行之间的业务联系;各分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的受理、市场营销、辖内的资金清算及档案治理等,非远程结算的分行还应负责辖内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系统维护等。

第六条本规定中有关业务操作通过我行现行国际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目前,我行仍处于新、旧系统并行的时期,叙做业务前,各经办行须依照新或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开立系统涉及的各项业务、各币种相关会计科目,对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相应的设定。

第七条本规定中各项业务的账务核算由系统自动生成或专门情况下通过手工通用记账完成,具体会计核算过程旧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八条本规定涉及的跨境资金收付除仍保留子账户或分账户的个不分行外,应使用总行账户行清算。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其中所称的“我行”泛指总行及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经办行”指受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节受理业务的差不多要求

第十条认真审查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格

(一)了解客户和交易。经办行受理业务前应严格按照我行及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钞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不等各项规定了解相关客户和交易,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二)审查相关资质。原则上托付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在我行开有账户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如未开有账户,经办行应依照业务性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关于公司客户,如为首次办理业务应核验其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或备案表等文件,关于个人客户,应核验其有关个人证件。通过我行办理进口贸易结算业务的企业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依照所在地外汇局规定),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

口单位(金融机构除外)。

(三)做好风险防范。关于受我国参加并认可的国际组织制裁的机构和个人的国际结算业务,我行不予受理;关于涉及受美国制裁国家或地区的业务,以及涉及政治局势紧张或发生战争的国家的业务,经办行在受理业务时,应按总行相关规定向客户提示有关业务风险,必要时还应要求客户申请办理业务时,提交承诺承担有关业务风险的函。

第十一条严格核对印鉴

客户首次托付我行办理业务时,应按我行要求的格式,出具预留印鉴授权书(见附1)或在我行的开户预留印鉴卡中注明可使用该印鉴卡办理的国际业务范围。受理业务时经办人员应核验客户提交的申请书等文本上的签章是否与在我行预留印鉴相符,如不符应及时洽客户修改,经办人员应在已审核的印鉴旁签字确认印鉴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要求客户提交书面申请

(一)受理各项业务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交书面托付或申请。托付书或申请书应内容清晰,指示明确。凡托付事项不清晰或指示不明确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二)业务托付书或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认可的格式,明确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客户与我行之间托付与被托付关系的正式契约。托付书或申请书应视业务具体情况由托付人的授权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加盖预留印鉴或公章。

第十三条维护客户资料

符合以上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在叙做业务之前,经办行还须在我行系统内进行客户资料差不多维护。

第三节处理业务的差不多原则

第十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

第十五条遵守国际惯例。

如国际惯例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遵守我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按照客户托付和指示办理业务。

如客户指示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国际惯例等相冲突、或有可能损害我行利益和形象,我行应拒绝执行客户指示,并及时向客户作出讲明。

第十八条遵守“为客户保密”原则。

第十九条按权限治理规定处理业务,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经办行必须在批准和授权的范围内处理业务,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总分行规定的权限对外签发有关文件、凭证。

第二十条遵守“及时处理”的原则,对业务不得无故拖延、积压。

第二十一条遵守“有询必查、有查必复”的原则,按照“先内后外”的方法及时办理查询、回复。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经办行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如遇案件或重大纠纷,以及可能损

害我行利益的重大可疑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国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还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汇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汇款业务指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业务,但不包括信用证、托收项下的付汇、收汇业务,不包括外汇买卖、资金调拨项下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一节境外汇出汇款

第二十四条客户办理汇出汇款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外汇局规定格式提交英文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见附2),客户可提交纸质申请书,也可通过网上“企业银行”进行申请。

(二)外汇政策规定必须提交的相关资料及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料

(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详尽、清晰、正确、完整。

(二)依据预留印鉴授权书或开户预留印鉴,核对申请书上的签章是否相符,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三)审核客户提供的附言、单据和凭证是否符合外汇政策要求。

(四)检查汇款申请人账户(现汇账户或需购汇的人民币账户)余额是否足够。

(五)办理个人客户的外汇汇款业务时,还应参照我行零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落实备付款项

(一)使用现汇账户办理汇款者,从汇款人现汇账户中划款支付;需向我行购汇支付的,我行依照客户提交的购汇申请书按

结售汇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售汇对外支付。

(二)客户账户余额不足,我行不得受理客户的汇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依照《招商银行外汇资金业务治理方法》的规定,及时向总行打算财务部上报头寸。

第二十八条选择账户行

(一)遵循的原则:

1.执行总行代理行政策,同时考虑收款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因素。

2.优先考虑我行的海外分行。

3.拉直付汇路线,减少中转环节,减轻费用负担,缩短解付周期,提高汇款效率。

(二)选择的顺序:

1.我行的海外分行。

2.与我行有账户关系的收款人开户银行。

3.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有账户关系的我行账户行。

4.位于汇款货币清算中心的我行账户行。

(三)注意事项:

1.办理美元汇款时,如收款人、收款人地址显示其所处国家、地区或收款行所处国家、地区(包括其海外分行)被列入美国制裁名录的,为幸免汇出款项被美国财政部冻结,不得选择在美国境内的账户行和美资海外分行。对此,经办行应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征求客户意见,是否需兑换为其他币种汇出。

2.除非客户另有专门要求,汇往香港的汇款,关于已开通对香港分行系统内汇款的经办行,可优先选择此方式办理对港汇款业务。

第二十九条按照汇款人的指示,选择汇款方式

(一)电汇:通过系统,经经办、复核授权无误后,选择适当的SWIFT报文格式对外发出电文。

(二)票汇:坚持“中心汇票”制度,以汇票货币清算中心的我行账户行为付款行。开出汇票应用压码机压印币种、金额,并

填写有关要素后,按总行对外有权签字规定,送相应级不的有权人员签发。我行应按照各付款行的具体要求,发送加押电予以证实;如需要,我行也可主动以加押电通知付款行。

办妥的汇票原则上应交给汇款申请人本人,且须办理签收手续。如非汇款人本人签领汇票,来人须持汇款人的授权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我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将汇票交来人签收。

第三十条款项汇出后,应按规定办理核销、统计、国际收支申报等。

第三十一条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

款项汇出后,若汇款人申请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汇款人应在经办行填写《汇出汇款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申请书》(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经办行应核实申请书内容和申请人签章,依照不同业务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及时向客户收取相关费

信用社(银行)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系统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工作,增强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和适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制度是指本机构制定的、广泛适用的、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和一定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冠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指引”或“操作指南”等名称。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充分调研、联系实际、分工协作的原则,并严格经过规划立项、调研起草、论证与征求意见、公示修改、会议审议、发布实施、检查落实等阶段后出台。 第四条省联社、系统内法人行社于每年初制订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由各部门提出意见,法律合规部门汇总平衡,行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需要调整制定计划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安排计划。 第五条规章制度一般由具体经办的业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先期调研和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省联社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法人行社起草。 第六条规章制度起草成稿后交法律合规部门组织论证。起草部门应当随同规章制度草稿提交以下材料: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银行同业的同类规章制度; (三)相关调查报告、案例等其他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对规章制度草稿制定的必要性、整体结构、条

文表述、体系协调、适用性和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合规部门应当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第八条规章制度草稿经论证后,应当公布并广泛征求基层行社和各级工作人员的意见;省联社制定的规章制度草稿应当在全系统内予以公布,征询修改意见。第九条规章制度草稿经各方讨论修改,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后,由法律合规 部门提请行长(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依据行社章程需要提请董(理)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征求工会部门的意见,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规章制度通过审议后,依照行社章程分别由董(理)事长或者行长 (主任)签署后发布施行。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施行一年后,法律合规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具体执行部门和内审部门,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其适用性,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向行长(主任)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上年度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和汇编。每三年对本机构所有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需要重大修订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经法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汇款业务 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 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 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 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

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对于一张报关单一次付完,报关单核注结案,则正本留存我行,报关单复印件和核注电子底单加盖“付汇报审付讫章”交与客户办理核销手续;如一张报关单分次付汇,付汇金额为多少,则核注金额为多少,此正本报关单退客户,我行留存报关单复印件。 7、对于预付货款项下汇出汇款,企业名单未在外汇管理局付汇名录上,则另需领进口付汇备案表,且付汇金额在3万美元以上,且需由国外银行开具预付款保函。 8、对技术进口等项下汇出汇款,除需提供相关材料外则另需提供由经贸厅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与《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凭证或证明。 9、对于服务贸易项下汇出汇款(如佣金、差旅费、展览费等),则需提供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相关材料,付佣金提供的合同中须显示佣金条款,佣金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且不能超过10万美元,如超过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10.对于利润红利项下汇出汇款则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和购汇申请书(如购汇)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在正本上批注 (3)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司客户投诉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维护我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客户投诉,是指我司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客户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对我司所提供的业务产品、业务流程、服务环境、服务设施设备等不满意,通过我司各受理电话、各部门、客户意见簿、服务质量监督员、新闻媒体、举报信件等渠道向我司提出的现场或非现场意见、建议或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四条各一级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一级行部)设置“客户援助电话”,银行卡(电子银行)部设置“客服热线”,人力资源部设置“服务监督电话”,各受理电话公布于营业网点,明确专人负责,保证24小时接听客户投诉。形成客户援助电话、客服热线、服务监督电话三级联动的格局,各级电话均可接听客户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反馈至服务监督电话。 (一)客户援助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本级客户投诉。 (二)客服热线: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将客户投诉转至客户援助电话或服务监督电话处理。 (三)服务监督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全行客户投诉,酌情回访客户。 第五条客户投诉按照业务类别实行“对口处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总行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调查、甄别和处理工作。 (二)总行各部室负责本条线业务范畴的客户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三)一级行部为本级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投诉涉及相关部门、网点关系的协调,并全程督促相关部门、网点在时限内进行处理。 (四)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部门或通过服务监督电话和客服热线转接、信访等客户投诉的调查和协助处理工作。 (五)对客户投诉涉及纪检监察室处理的内容,由总行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

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课程: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任课老师:周斌 班级:10营销1班 学号:101206120 姓名:周萍 2013年6月20日

目录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介绍 (1) (一)汇款 (1) (二)托收 (1) (三)信用证 (2) 二、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2) (一)信用性质 (2) (二)银行扮演的角色 (2) (三)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2) (四)国际贸易规则及寄单方式 (3) (五)贸易融资方式 (3) (六)费用 (3)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 (4)

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介绍 (一)汇款 汇款,又称汇付,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分为: 1、电汇 电汇是通过电报办理汇兑。电汇TT,贸易术语,英语名是: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汇票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2、信汇 信汇是指汇款人向当地银行交付本国货币,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用航空邮寄交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办理付出外汇业务。 3、票汇 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 是汇款人向其当地银行(汇出行)购买银行即期汇票,并直接寄给受款人,受款人收到该汇票即可凭以向指定的付款银行取款。这种银行汇票和逆汇法的商业汇票不同,银行汇票用于银行的代客拨款,故受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银行(或代理行)。 (二)托收 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方式有: 1、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2、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指汇票不附带货运票据的一种托收方式。主要用于货款的尾数、样品费用、佣金、带垫费用、贸易从属费用、索赔以及非贸易的款项。

银行规章制度

富强信用社员工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富强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员工的职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信用社全体员工。 三、本规章制度是信用社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 四、本规章制度不能代替业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员工在工作中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简要概括 一、上班时间7:30,下班时间17:00 ,迟到早退者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罚,罚金。上班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扣除相应工资。并与年末效益工资挂钩。 二、为维护企业形象上班时间统一穿着工作服,不得自己随意着装,丝巾、领带佩戴齐全。 三、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营业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禁止摆放与业务无关的东西。工作台严禁摆放水杯。 四、营业期间离岗时系统应退出综合系统,并做到人走章收,尾箱上锁。尾箱钥匙不得随意摆放。 五、上班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对于不能办理的业务简明扼要告知客户。禁止睡觉, 吃零食,看报纸及与业务无关的书籍。 六、营业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不许与客户发生争执。 七、各种登记簿要规定登记,所有业务操作要按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八、所有前台柜员要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凭证,印章,现金核对正确。 九、凭证上填写要素必须齐全,没有有涂改情况:按规定需留取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必须留取。 十、抵押物为项层或底层住宅,要降低抵押比率,条件较好的,经向主任及主管主任请示后,经审贷会研究后确定是否办理。 十一、到期贷款提前15日进行通知,非信贷人员营销贷款到期前由信贷员负责提示,并做好相应记录。 十二、依法起诉类贷款应该在立案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建立依法起诉台帐,与法官联系要有书面记录。 第二章实施细则 一、员工应当忠诚信用社,诚实守信,从信用社的最佳利益出发,忠实履行职责,勤勉谨慎开展工作。 二、员工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金融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努力进取,求实创新,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员工应当树立奉献精神和大局观念,积极维护信用社利益。 四、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一)员工应当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二)对于上级机构的布置的工作,本社员工应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答复,不得推诿、拖延。 五、员工应当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和报告履行岗位职责中了解和发现的业务情况,如实总结、报告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不得有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的失误。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概要

中国外资 2012年7月下总第269期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杜坚 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几乎占有全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总量的大部分比例,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反应,一个是国际结算产品种类,一个是国际结算总量,另一个是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 下表列示了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主要产品。从表中可以看到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产品主要集中在信用证、汇付托收等常规性方式,而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仅出现在少数的银行业务中。从四大国有银行的先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类型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产品种类比较丰富, 客户可选择的余地相对来说比较大,而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国际结算业务发展时间滞后与其他四大银行,国际结算产品集中于传统的信用证、托收、汇付等等,其中工商银行也涉及了福费廷、国际保理等新型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表1 四大国有银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 数据来源:四大国有银行网站 如下分别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2009年到2011年国际结算总量的数据图表,通过图表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一直处于领先地位。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国际业务起步较晚,农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规模要落后于其他四大国有银行。从2009到2011年的总体趋势来看,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都保持了20%以上的增长率,主要受益于我国在金融危机后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的

逐渐恢复和不断增长。中国银行2011年的国际结算量是招商银行同年的结算量总额的将近4.17倍,在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际结算量差距也相对明显,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量是中国农业银行的2 倍多。 图2 2009-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国际结算总量(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年度财务报告 图3 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结算总量比重 数据来源: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年度财务报告 通过上图中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总量的比例可以看出,中国银行在整个四大国有银行中占了35%之多,其次是工商银行占了28%。从整体来看,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国 际业务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是中国银行开展国际业务较早而且一直定位于国际化的银行的发展战略。 dio:10.3969/j.issn.1004-8146.2012.7.010 (下转第28页

中国银行出国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出国金融一站称心全程无忧中国银行依托覆盖全球的服务网络和丰富的国际业务经验,整合集团多元化产品和服务,面向有跨境金融服务需求的出境群体推出“中国银行出国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邢台分行于2011年8月18日成立邢台地区首家出国金融服务中心,无论您是出国留学、海外探亲、还是商务考察、境外旅游,中国银行邢台分行出国金融服务中心会为您提供便捷周到的一站式跨境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可提供多达32种货币兑换服务,除常用货币美元、英镑、欧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等,还有热门旅游线路货币,如泰国铢、新台币等。全球畅游换外汇,币种齐全选中行!智能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出国金融APP等多种兑换渠道可供选择,其中出国金融APP是中国银行推出的跨境客户专属手机客户端,整合了中行内外出国金融服务资源,提供金融服务、跨境攻略、服务资讯等全流程一体化在线综合服务。 中国银行在暑期推出的出国优惠季活动,让您享受优质便捷服务的同时,还可享受更多的业务优惠。活动期间,新客户下载出国金融APP并进行一笔外币兑换,可获赠5元话费,全省5000名额,先到先得。 除此之外,根据您在中行跨境业务积分高低和资产状况,通过柜台办理国际汇出汇款手续费部分(不含电讯费),及光票托收业务可享受不同折扣的优惠。中国银行推出的“中银通汇”集团内跨境汇款

费率也更加优惠,最低可实现0手续费。便捷的GPI“中银智汇”国际汇款,实现汇款业务优先处理、汇款过程全程跟踪、款项到账短信提醒,全面提升国际汇款速度。 出国优惠季活动期间,购买支持在线支付、境外消费与取现,即办即得的万事达电子旅行支票,可享受手续费全免优惠。 还可享受免费开立海外账户,即代理开户见证业务。该业务是中国银行借助广泛的海内外分支机构网络,由境内分行与海外机构密切合作,为将要远赴海外的境内客户,预先开立海外账户的金融服务。 对于有出国留学贷款需求的留学生,中国银行还专门设立了出国留学贷款绿色通道,确保留学生能够快速及时用款。 百年中行,全球服务,出国金融,首选中行!出国留学,更轻松;海外工作,更便捷;出境旅游,更安心;投资移民,更无忧;来华游访,更随心。出国金融服务,选中国银行就对了! (中国银行邢台分行出国金融服务中心薛梅)

某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内部管理制度目录综合管理类(7 个)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农村合作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共农村合作银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经营班子工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信贷管理类(14 个)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客户(内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现金管理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调剂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个人业务类(6 个)农村合作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风险管理类(4 个)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制度56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会计财务类(20 个)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审批委员会工

作制度80 农村合作银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会计核算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工行汇票操作说明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联行往来业务编押机管理和使用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辅导员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账务组管理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辅导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暂行)内部审计类(4 个)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55 农村合作银行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要害岗位人员离岗审计暂行办法安全保卫类(7 个)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库安全管理办法180 农村合作银行运钞车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制度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科技信息类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范

附件 招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治理规定(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差不多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结算业务的治理和操作,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进展,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和我行相关制度、方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通过银行办理的不同货币收付业务,以及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外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涵盖的业务种类包括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和信用证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际结算业务处理模式包括非远

程结算和远程结算。所谓非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独立处理本地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确实是指分支机构人员利用招商银行国际结算远程通迅系统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或上级行国际业务部门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算的操作还应遵守远程国际结算处理的有关操作规定。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治理,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对分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指导与检查,对业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场推动,负责新业务及新系统的开发。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负责远程结算分行的业务集中处理。总行会计部负责制定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负责资金清算及SWIFT系统的治理;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查;总行同业银行部负责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以及与代理行之间的业务联系;各分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的受理、市场营销、辖内的资金清算及档案治理等,非远程结算的分行还应负责辖内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系统维护等。

第六条本规定中有关业务操作通过我行现行国际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目前,我行仍处于新、旧系统并行的时期,叙做业务前,各经办行须依照新或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开立系统涉及的各项业务、各币种相关会计科目,对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相应的设定。 第七条本规定中各项业务的账务核算由系统自动生成或专门情况下通过手工通用记账完成,具体会计核算过程旧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八条本规定涉及的跨境资金收付除仍保留子账户或分账户的个不分行外,应使用总行账户行清算。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其中所称的“我行”泛指总行及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 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和适用性。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制度是指本行制定的、广泛适用的、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和一定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冠以“制度”、“办法”、“指引”、“规程”、“实施细则”、“流程”或“操作指南”等名称。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做重复规定。 第四条同一事项已由多个规章制度做出规定的,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梳理、归并、整合,并列举将被该制度取代废止的文件名称和文号。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文体大纲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内容较少、结构简单的可以不分章节。 第六条本行部门、其他议事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章制度,所属分支机构可以在制度框架内细化规定。 第七条规章制度由本行负责解释。不得将规章制度的解释

权授予业务主管部门、内设其他机构或临时性机构。 第八条规章制度一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择日施行的,时间应不超过印发之日起的三十日。 第九条规章制度一般由具体经办的业务部门应先期调研和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 第十条规章制度起草成稿后应当公布并广泛征求基层网点和各级工作人员的意见。并附列以下资料: (一)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日常清理的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经公示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应填写《合规审核申报、受理登记表》交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核。 送交审核的规章制度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有会签意见。 第十二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对规章制度公示修订稿的必要性、整体结构、条文表述、体系协调、适用性和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银行同业的同类规章制度; (三)相关调查报告、案例等其他参考资料; (四)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信用社(银行)要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信用社要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重要的。它是信用社组织行政、展开工作、办理业务、安排人事等日常工作的重要指引和保证。有了一套科学、合理和完备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那么,这家信用社的工作开展就有章可循,有矩可蹈,经营和管理就会有新局面,新气象。反之,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规章不完善,业务工作推着干,行政工作干着看,那就不要说新局面,新气象,恐怕用不多久就会有大问题出现。因此,农村信用社工作尽管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很辛苦,但是也要把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抓好,以保证信用社各项工作健康稳步开展。 完善信用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既要有章可循,又要联系实际。这里的有章可循,说的是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农村信用社管理经营方面的大政策,大方针,以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业务指导、监管原则等规章。要循守这个章,就是要保证信用社工作在大方向上,在大的原则上,与中央和国务院保持一致,同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联系实际,就是联系农信社所在地区的实际和内部工作情况的实际,这里包括辖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结构,对总体上经济发展趋势的预测和评估,以及信用社内部的队伍状况,目前经营状况等。这样一来,大的方针政策已经有了,所处环境地界上的情况掌握了,自家的底细也搞清楚了,内部管理就能做到有“的”放矢,规

章制度也就更趋科学、合理,各项工作就会有新起色。 中国农村地域辽阔,农村信用社遍布各地,从东到西,由南至北,各地情况多有不同,差异很大,甚至此乡与彼乡尽管隔河相望,而乡情却也不同。这就需要信用社在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时,从大处着眼,在小处着手,宜细不宜粗,宜密不宜疏。凡事精细之处才见差别和独到。比如,放款到田头,收贷到农家,一次派出的人数,携款数量、安全问题,等等,都应该有一整套细致规范的管理办法,以保证每一个环节安全牢靠,不出问题。切不可以为规章制度只管大事,不计小由。恰恰相反,农信社的规章制度就是要具体管到很细微的地方,只有把一个个细微的事情管好,才能保证信用社的大事情有着有落。一社之事,不同于一市一省之事,更不同于一国之事,对于信用社而言,大事是大事,小事也是大事,事无巨细,精打细算,从信用社内部管理角度来说,这样做恐怕只有益处没有弊隙。 农村信用社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展的观点,进步的观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历史较长,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农信社经历了多次变革。这样的经历一方面使得农村信用社更加走向成熟,走向完善和进步,另一方面,在内部管理上也带来一些困难和问题。因此,完善农信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修改那些已不适应今天形势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制定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信社工作开展实际的新条款,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这样,一是不被旧框框束缚手脚,使农信社管理和经营都能有好的发展。二是给农信社带来新的生机与活力。俗话说,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1997年3月6日) 第一章总则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客户资格审查 (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 (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二)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应采用我行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具。现阶段该格式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计并制定,辖内各分支行执行。 (三)对私客户,可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要求,预留签样。 第二节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办理业务 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以及内部通知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等以及国际银行操作实务(虽无成文规定,但为国际上银行所通用),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与依据。 二、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 客户与我行业务往来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据此,我行处理各项业务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指示行事,不得自行其是,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中国银行详细介绍

中国银行详细介绍 中行简介 中国银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零售和金融机构等业务。公司业务在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之上,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零售业务主要针对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基于银行卡之上的全套服务。而金融机构业务则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诸如国际汇兑、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仍居领先地位。根据2003年英国《银行家》按核心资本排名,中国银行列全球第十五位,居中国银行业首位,是中国资本最为雄厚的银行。以资产规模计,中国银行资产总额达38,442亿人民币,是中国第二大商业银行。中国银行网络机构覆盖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609个,境外机构共计549个,是目前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中国银行以诚信为本,以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在艰难和战乱的环境中拓展市场,稳健经营,锐意改革,表现出了顽强的创业精神,银行业务和经营业绩长期处于同业领先地位,并将分支机构一直拓展到海外,在中国近现代银行史上留下了光辉的篇章。 194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 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立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启动了新的航程。 中国银行多年来的信誉和业绩,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曾先后9次被《欧洲货币》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连续15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全球新兴市场25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进行的排名中名列第一,在亚洲《银行家》杂志30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排名第二,是中国资本最雄厚的商业银行。同时,先后被《欧洲货币》和《资产》评为" 中国最佳银行" 和" 中国最佳国内商业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2002年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银行";《远东经济评论》评为"中国地区产品服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

中国外资2012年7月下 总第269期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 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 杜坚 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几乎占有全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总量的大部分比例,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反应,一个是国际结算产品种类,一个是国际结算总量,另一个是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 下表列示了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主要产品。从表中可以看到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产品主要集中在信用证、汇付托收等常规性方式,而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仅出现在少数的银行业务中。从四大国有银行的先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类型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产品种类比较丰富,客户可选择的余地相对来说比较大,而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国际结算业务发展时间滞后与其他四大银行,国际结算产品集中于传统的信用证、托收、汇付等等,其中工商银行也涉及了福费廷、国际保理等新型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 表1 四大国有银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 数据来源:四大国有银行网站 如下分别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2009年到2011年国际结算总量的数据图表,通过图表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一直处于领先地位。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国际业务起步较晚,农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规模要落后于其他四大国有银行。从2009到2011年的总体趋势来看,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都保持了20%以上的增长率,主要受益于我国在金融危机后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的 逐渐恢复和不断增长。中国银行2011年的国际结算量是招商银行同年的结算量总额的将近4.17倍,在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际结算量差距也相对明显,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量是中国农业银行的2 倍多。 图2 2009-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国际结算总量(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年度财务报告 图3 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结算总量比重 数据来源: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年度财务报告 通过上图中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总量的比例可以看出,中国银行在整个四大国有银行中占了35%之多,其次是工商银行占了28%。从整体来看,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国 际业务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是中国银行开展国际业务较早而且一直定位于国际化的银行的发展战略。 dio:10.3969/j.issn.1004-8146.2012.7.010 (下转第28页)

中国银行体系与银行主要业务

第一章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1.1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1.1中央银行(简称:PBC) 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 1984年1月1日:专门行使央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 2003年:银监会行使银行业监督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 职责: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1.1.2监管机构:银监会(简称:CBRC) 1.历史沿革和监管对象 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 监管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2.监管职责: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 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 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监督管理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 量,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3.监管理念: "管风险"---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督内容 "管法人"---坚持法人监督,重视金融机构总 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 "管内控"---促进内控机制的形成,效率的提 高 "提高透明度" 4.监管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 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督,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计划 (5) 第三章起草 (6) 第四章审查 (9) 第五章审批与执行 (10) 第六章修订与废止 (12) 第七章附则 (15)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

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 (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 (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 (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它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事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 (二)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是指在本行基本制度框架内,对经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中文版)doc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 人服务业务规则(中文版)doc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 务规则 (BOCNET) 第一条在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账户, 可通过网上自助注册或营业柜台注册方式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凡注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均应按此业务规则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查询版、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查询版服务只能进行账户的查询,不能进行转账汇款、投资及支付等。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功能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信用卡、外汇买卖、国债买卖、基

金买卖、黄金买卖、B股银证转账、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中银理财计划、结构性理财、小额结售汇、网上支付及代缴费等。中国银行将根据客户申请的服务和身份认证方式的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功能,且中国银行网上银行银行通过持续升级以提供不同的服务产品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金融服务需要。通过网上自助注册的客户只能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查询版个人服务。注册成为我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贵宾版的客户是我行中银理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贵宾客户。客户可以凭身份证明资料到柜台进行网银服务版本的升级。 第三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24 小时服务,但各具体服务项目应在相应系统开通时间内办理。 第四条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在首次使用网上银行时应注意: 1.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根据银行打印的服务凭条上的“网银登录用户名”登录后,客户必须设置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6-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用户名);通过自助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在注册过程中

设定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用户名一经设定不能更改。 2.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必须将在柜台注册时设置的6位数字密码修改为符合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用户安全机制 要求的登录密码(8-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密码)。客户可根据需要或按安全须知要求网上自助修改登录密码。 3.客户应及时设置网银预留信息,以有效分辨假冒网站。 第五条客户已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账户中如有电话银行关联账户,将自动成为网上银行关联账户;客户如需取消账户的网上银行关联关系,可登录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进行自助取消。 第六条客户可根据需要选择申请使用一种网上银行认证工具。已申请认证工具的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时必须使用该认证工具、客户用户名及登录密码登录网上银行系统。 第七条个人客户使用的网上银行身份认证工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4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计划(5) 第三章起草(6) 第四章审查(9) 第五章审批与执行(10) 第六章修订与废止(12) 第七章附则(15)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 (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 (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 (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 (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领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 (二)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是指在本行基本制度框架内,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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