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及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设施及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设施及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设施及相关法律法规(4月)

一、含义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1)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

(1)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分等报警设施;

(2)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检测和报警设施;

(3)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和报警设施;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1)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

(2)传动设备安全闭锁设施;

(3)电气过载保护设施;

(4)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

(1)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

(2)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触电、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5.安全警示标志

(1)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警示牌、警示说明。

(2)厂内道路交通标志。

例如: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防护罩、防冻保温、围堰或防火堤、静电接地设施、防爆电机、防爆对讲机、防爆手电、防爆工器具、防护栏、网、安全警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

1.泄压和止逆设施

(1)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

(2)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

2.紧急处理设施

(1)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等设施;

(2)紧急停车、仪表连锁等设施。

例如:安全阀、放空管、放空管、紧急切断阀、冷却设施、紧急停车

连锁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1.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1)阻火器、防火梯、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

(2)防火墙、防火门等设施;

(3)防火材料涂层。

2.灭火设施:灭火器、消火栓、高压水枪、消防车、消防管网、消防站等。

3.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眼器、喷淋器、应急照明等设施。

4.逃生设施:逃生安全通道(梯)。

5.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6.劳动防护用品的装备

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身躯防火、防毒、防烫伤、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例如:防火涂料、惰性气体、消火栓、消防水龙带、消防炮、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洗眼器、应急照明灯、担架、氧气瓶(袋)、抢救医药、安全通道、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化服、耐酸碱手套、防护手套、防尘口罩、防护眼镜、耳塞、防静电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鞋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1、安全设施校验的单位和人员应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

2、须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并配合效验及维护,随时可用。

3、安全设施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准许挪作他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

全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2018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48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 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 等。 中国安全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8/29 2015/1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 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 国务院

安全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

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30—2010)4.4.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4.4.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1章:法学的基本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与答案(每小题有4个备选答案,在4个选项中,只有1个是正确答案) 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A·国家机器B·国家强制力 C·公民D·社会舆论 2、从法学酌角度来说,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 )的工具。 A·实现阶级统治B·国家扩X C·打击犯罪D·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的阶级本性,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 )共同意志的体现。 A·全体工商业者B·工人和农民 C·国内外华人D·全国人民 4、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包含( ) 和法的社会作用两方面内容。 A·法的调节作用B·法的人文作用 C.法的学术作用" D·法的规X作用 5、法的渊源在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X的( )。 A·立法背景B·效力来源和表现形式 C·立法依据D·立法程序和依据

6、宪法是由( )制定和修改酌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的根本大法。A·最高国家行政机关B·最高国家司法机关 C·国务院D·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7、狭义酌法律,是指(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X性文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X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 )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 A·债权债务B·职责、权利C·权利义务D·民事、经济 9、从法律关系主体应具备的能力来讲,限制行为能力,是指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自然人只有不完全的行为能力的资格,即只有部分的行为能力。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 )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A·未满18周岁B·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C·满10周岁未满16周岁D·末满16周岁 10、法律责任,又称XX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其(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 A·存在XX意识B·行为XXC·行为违纪D·行为不道德 11、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 )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A·宪法B·法律C·宪法或法律D·法律及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建筑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方面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方面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0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8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 工伤保险条例 2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5 建质[2004]213号 2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27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 28 工伤认定办法 29 安全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30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3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8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4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

检测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依据

检测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

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三、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度绝电气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四、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第十二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

最新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 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

数据中心信息安全法规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96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数据中心信息安全法规办法标准版本

数据中心信息安全法规办法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加强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当前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二、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指定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综合管理。各部门内设

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安全保密员。 三、要加强对与互联网联接的信息网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四、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2. 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3. 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4. 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5. 严禁同一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涉密信息; 6. 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

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7.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五、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实行登记管理; 2. 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 3. 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4. 鼓励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5. 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六、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课: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3 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家所有安全生产立法的根本宗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 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 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针 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 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 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个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 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 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 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 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 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 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 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 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 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法规

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设备设施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部分如下

设备设施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部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6441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5083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剪切机安全规程》GB 6077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 《安全色》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 《工业企业厂内道路、铁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

建筑安全法律法规word版

附录试题 一、《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单选题 1.《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 A )。 A.法律B.法规C.规章D.规范性文件 答案:2.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 C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A.口头B.口头或书面C.书面D.其他形式的 答案: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C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A.允许B.原则上禁止C.禁止D.原则上允许 答案: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 B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A.全部B.部分C.绝大部分D.任意比例部分 答案:5.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 C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A.总承包单位B.分包单位 C.建设单位D.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6.《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由( B )决定。 A.劳动部门B.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C.中国建筑业协会D.国务院 答案:7.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 C )吊销其营业执照。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中国建筑业协会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各地人民政府 答案:8.《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 B )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A.可以B.应当C.可以不D.应当不 答案:9.《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B )。 A.独立承担各自的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 C.不承担责任D.承担适当的责任 答案: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 D )。 A.独立承担各自的责任B.不承担责任 C.承担适当的责任D.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11.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B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允许B.禁止C.原则上禁止D.原则上允许 答案:

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依照行为模式分析,设备管理工作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企业行为、社会行为和政府行为三部分。对企业来讲,抓好自身的各项工作固然重要。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设备工作还与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不能忽视政府各种行为的重要作用。 简而言之,政府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管与影响丰要包括两部分:即国家制订法律、法规指导、约束、协调和监督企业以及所有拥有设备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会发布指导性政策、办法,引导企业的经营方向,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下面谈谈笔者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供同行们参考。 一、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活动领域越来越广阔,彼此的依赖与影响也越来越深刻。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使社会处于和谐的发展状况,管理者就必须制定约束人们各种行为的准则。我国的法律体系分为4级。即(1)根本法——宪法;(2)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一般称《××法》;(3)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般称《××条例》;(4)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通过,一般称《××规定(办法)》。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政府也可以制订、发布法规。 对设备管理工作而言,目前只有一部全国性综合管理法规,即《设备管理条例》,当然还有一些专项法规、规章;一些法律也有涉及设备管理的。对此,企业设备主管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要结合行业、企业性质、特点认真学习与执行。 1.对《设备管理条例》的认识与评价 从改革开放以来,设备管理工作受到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在1983年1月国家经委发布的《国营[业交通设备管理试行条例》试行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国务院于1987年7月以国发[1987]68号文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计10章42条,至今已实施22年。对提高各行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尽管这部法规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但它的指导思想并不落后,也不过时。它规定的企业设备管理的方针、原则和任务,仍然基本适用。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观察,《设备管理条例》的问题在于,作为行为主体的政府管的内容过多、过细,缺乏宏观调控的手段。现在看来,许多内容应由企业负责,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法规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4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8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9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10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11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1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1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15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1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7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18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 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1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22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2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24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26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 27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28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9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0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1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3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33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4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35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36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37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38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40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4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42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43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44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45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6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47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48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49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50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51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5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5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5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60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61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6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6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64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65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66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67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6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69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标准五大类。下面对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做简要的介绍: 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注]:“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一)十项权利: (1)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2)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5)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家用燃气用具、燃气设施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选录 (2)

家用燃气用具、燃气设施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选录 一、《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 燃气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 . 连接部位以牢固、不易脱落。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的承插接头、螺纹接头、或专用卡箍紧固;3. 软管长度应少于2米,---不得产生弯折、拉伸、脚踏等现象。龟裂、老化的软管不得使用。4. 在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形成两个支管。---燃气软管不应安装在有火焰和辐射热的地点。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 16914-1997 6.2.1.1下列房间和部位严禁安装燃具:卧室、地下室;浴室;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电线、电器设备处。 6.2.2 安装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c) 接近卧室的安装房间或厨房应有门和卧室隔开。 6.6.2.2排气筒应符合下列规定:排气筒应有效的排除烟气;排气筒的直径不得小于燃具排气筒连接外的直径;排气筒上应设 置安全排气罩(燃具上有的除外),不得设置挡板;排气筒顶端必须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位置应处于不受风压影响的地点 三、《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 第3.0.1条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或单独的房间里,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安装在通风良好的过道里。不宜装在室外。 第3.0.2条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水器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房间内应有排烟道。 二、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预留有断面积不小于0.02m3的百叶窗,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高度不小于30mm的空隙。 第3.0.4条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水器的供气、供水管道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也可采用软管连接。当采用软管连接时,燃气管应采用耐油管,水管应采用 耐压管。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m。软管与接头应有卡箍固定。 二、热水器与煤气表、煤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 第3.0.5条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自然排烟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民用建筑中,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应有单独的烟道,当设置烟道有困难时,也可设共用烟道,但排烟能力和抽力应满足要求。 四、《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场所…。 10.2.8 (1)家用燃气灶和实验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3)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4)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5)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门。 五、《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1999 6.5.1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 限应为8年。 6.5.2 燃气热水器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应予以判废:a)燃烧工况严重恶化;b)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和火焰外露;漏水、漏气; 六、《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2号1998年1月1日施行 第五章城市燃气使用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1991年5月1日施行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