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务侵占的报案材料

员工职务侵占的报案材料
员工职务侵占的报案材料

关于我单位员工XX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

报案材料

报案人: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

犯罪嫌疑人:XX,X,身份证编号:XXXX,身份证住址:XXX。联系电话:XXXX。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XX于20XX年XX月XX日入职XXX,任XX部XX职位,分管XX工作。

现经单位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XX在我单位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操作XX系统,伪造账单,造成XX。现已查处其在20XX 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XXXXX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XX在我单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单位经营款XX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XX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XX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单位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XX派出所

报案人:X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

公司员工最常见的职务侵占罪行为几种情形 万某任下宸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计提业务奖金(提成)7800元,但公司迟迟不计,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离职,离职时其将已收的货款3万元不交回公司,在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仍不上交,并向市番禺区委员会申请,在仲裁庭开完庭后,在劳动仲裁庭门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万某涉嫌。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市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十个月。 案例2: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判职务侵占罪 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刘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押车员被告人刘某、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永宁公司的5,290千克乙酸正丁酯中截留了价值人民币11,730元的乙酸正丁酯1,020千克于货车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5,290千克。后被告人刘某、刘某将货车停放在永宁公司内等待收取货款时,上述截留事实被永宁公司发现。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永宁公司发现上述截留事实后,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司总经理李军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明知李军已经报警,仍在永宁公司等候处理,后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曹某某。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完整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分析 张某为某小超市(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员工,主要负责商品的出库和入库管理,同事又负责收银。后发现张某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将商品价格调低或调高的方式从而将获得的差价部分据为已有。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分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虽同属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但性质不同,有着严格的区分界限。但是对于监守自盗的行为,在办案中区分起来难度较大,存在不同的模糊认识。如何定性此类犯罪行为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犹如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下面我们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说明。 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主要如下: 一是从犯罪主体上讲,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

财物,数额较大的;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那么其他组织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性质。因此,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集体单位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委员,另一类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如居民委员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等。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二是两罪的主观方面均只能是故意。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秘密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通过调低或调高价格的方式获取财物,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符合盗窃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三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个体工商户不再“其他单位”之列,其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更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客体的要求。张某利用工作的便利,通过调价的方式获取的财物属于小超市经营者所有,张某却据为己有,侵犯的小超市经营者的财产所有权。 四是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和窃取型职务侵占

关于涉嫌职务侵占的报案材料

关于**涉嫌职务侵占的报案材料 成都市**派出所相关领导: 我公司职工***侵占公司资产*******元,2011年8月24日已向贵局报案,现恳请贵局予以立案侦查。 涉案人**基本情况:男,汉族,1身份证号:********,手机号码:******,QQ号码:********。 事实经过: ***在我公司营运管理的***停车场任项目经理期间,中医附院所有的停车费由***从各收费员处收缴后存入我公司指定账户,我公司规定所收缴的停车费最迟于次日存入我公司指定账户,但是该员工从2011年8月19日起,连续5日未存一分钱,公司财务部对其多次催促,***口头答应会马上存入,但实际并未付诸行动。 2011年8月24日工作时间未到公司,通过各种方式也未能与其取得有效联系。公司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考虑到***的人生安全,于当天到***居住地进行情况了解:从门卫处得知***于2011年8月24日凌晨,手提旅行袋离开,至今未归。于是,我公司于2011年8月24 日下午到贵所报案,并进行了笔录和相关资料提交。 ***走后,通过我公司停车场后台数据得知,***从2011年8月13日起,每天存入公司账户的费用并非实际收取的停车场费用;经公司调查得知,***多次收取车主包月费,但是均未上缴公司财务部及存入公司指定账户,总金额已经高达******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作为我公司项目经理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达*****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之前我公司已向贵所提供***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涉案金额明细以及认同并签字的公司制度等,现特向贵所再次申请,请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追讨被其侵占的全部款项,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礼 报案人:******有限公司 2011-9-20

借款诈骗报案材料范文格式(2篇)

借款诈骗报案材料范文格式(2篇)借款诈骗报案材料范文1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 西安市公安局: 报案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所地:××××××,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1、×××,男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所地:××××××,联系电话:××××××; 2、×××,男,汉族,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系本公司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报案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被举报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以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案情事实与经过: 被举报人在×××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先后三次以资金周转名义向报案人借款,出具借款担保合同,承诺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三个月,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并以银行转账和其他形式向报案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到期后不能还款,给报案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报案人寻找被举报人×××未果,电话停机,另

一举报人×××否认与此事件有关,那么被举报人×××及其投资公司就成了本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被举报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虚假借款人以借款为名,骗取钱财进行诈骗,仅从报案人处就募集到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被举报人虚构事实,以高息为诱,设置骗局,虚拟借款人,公司做担保人,将诈骗款收取,使用诈骗方式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为使报案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报案人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回受害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报案人: 年月日 借款诈骗报案材料范文2 报案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电话:_____被举报人:_____,性别,出生年月,居住地,身份证号案由:被举报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数额个性巨大(50万)事实经过: _____是我公司业务员,负责我公司销售业务。因我公司客户_____公司欠我公司业务款______万元,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我公司委托_____为我公司代理人,负责_____公司代为签收、领取银行承兑汇票事宜。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公司支付给我方汇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但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只支付我公司50万元,将其中50万元据为己有,至今未交付我公司。经我公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完整版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 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市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 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十个月。 案例2: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案例3: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

职务侵占罪案例

职务侵占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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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例 职务侵占罪案例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雄伟,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原浙江快威电脑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杭州信达电子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杭州信达电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通信产品展贸中心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家住杭州市翠苑1区8幢57号 702室。1998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为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忠良,浙江杭州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雄伟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1999年8月20日作出(1999)杭西刑初字第 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沈雄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春尧及高晓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雄伟及其辩护人颜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6年2月17日,浙江快威电脑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建行杭州市分行营业部贷款8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沈雄伟利用其快威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于次日擅自决定将其中50万元人民币划至杭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银行账户,代其私营企业杭州市信达电子技术公司归还欠款,该款至今未能归还。 1998年6、7月间,被告人沈雄伟利用其浙江通信产品展贸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截留杭州东海技术开发公司、杭州宏讯无线寻呼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仁普贸易有限公司、杭州

最新-(2019)宝刑初字第22019号001 精品

(2019)宝刑初字第21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宝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羁押,11月9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凌某某,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9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东、代理检察员刘礼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公司昆明办事处业务员期间,于2019年8月6日,代表公司与甲公司第六工程处签订了总额为人民币63,000元的产品供货合同。 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9月27日二次将其从甲公司第六工程处收取的货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某公司的报案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驻外机构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主体身份证明提成结算清单、情况说明、交款收据;证人张某某、辜某某的证言;产品供货合同、送货单、收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赔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200 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 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 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 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案例3: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职务侵占类案件办理技巧及注意事项

在公司舞弊行为中,职务侵占是高发型案件之一。这类案件的作案手法一般是利用自己在单位内行使一定职务,或掌握一定权利的便利条件,侵吞、盗窃、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公司调查人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往往因为缺少经验,不知道如何把握技巧。尤其在证据收集方面,不清楚怎么收集证据,收集什么样的证据,而是匆忙报警,错失立案机会。现将职务侵占类案件的证据收集技巧和注意事项归纳为以下三点,仅供参考: 一、职务侵占案件的数额是重点,必须达到较大的标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达不到这个标准,或者收集的证据无法证明嫌疑人侵占数额达到这个标准的,可以先开除、辞退嫌疑人,然后再进一步查找证据,看能否收集到可以证明嫌疑人涉嫌诈骗、盗窃的证据,这样立案标准数额就可以大幅下降。如果仍然无法以诈骗、盗窃立案,则只能放弃刑事追诉,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帮公司挽回损失。 二、必须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收集足够的证据 1、围绕嫌疑人本身,建立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链 主要收集嫌疑主体的职责权利、利用职务便利条件等方面的证据。 该类证据除了一般刑事立案材料必须证明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事实要件以外,还应重点证明嫌疑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所从事的职业,其具有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常见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职务名称,公司对工作职责的公示,公司对该职位的职责划分,嫌疑人的在职培训内容,公司内其它人员对嫌疑人可以行使具体的职务的知晓程度,嫌疑人的问话材料。 2、围绕犯罪动机和目的,建立犯罪主观方面证据内容 主要收集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侵占财物的目的、如何主动积极的追求侵占财物结果方面的证据。 嫌疑人问话材料的内容很重要,应重点问清嫌疑人对单位财物属性的认知,财物是如何转移,嫌疑人侵占财物前是如何预谋的,实施侵占行为时是否与他人共谋合作,占有财物的时间,占有财物后的具体行为和态度。除嫌疑人的问话材料外,还要收集邮件、通话、其他知情人的证据材料。 3、围绕被侵占财物的性质,建立犯罪客体方面证据材料 重点要收集被侵占财物属性、公司单位性质方面的证据。这里的公司单位的性质应理解为具备一定财物所有权和占有权的机构,不一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实践中,利用职务侵占筹备处、组委会等非法人资格的单位财物,一样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是国有公司、政*府机关的财物,则视主体身份,可能构成贪污罪(不在我们讨论范围)。

职务侵占罪成功案例

职务侵占罪成功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9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在深圳市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6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朱爱军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刑诉字2010第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雄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雄及辩护人朱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陈×雄利用职务之便把深圳市×××餐饮公司让其到公明镇拉菜的粤B8341Q号货车、三部不锈钢手推车及办理粤 B8341Q号货车的保险及年审费用18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然后逃跑回五华县老家。被告人陈×雄通过朋友钟标正另案处理将其货车及三部手推车以6000元价格卖掉。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涉案的货车价值18000元三部手推车价值1470元。综上被告人陈×雄涉嫌侵占公司财物合计人民币212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雄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报损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呢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借条车辆管理规定、机动车交易记录证人范小敏、邓浩证言被

害单位代表雷达、付男、刘清林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期间辩护人代表被告人与被害单位深圳市×××餐饮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27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及求情。该事实有相关的赔偿协议、收据、申请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雄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辩护人认为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雄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财产价值21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雄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当庭亦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张国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明

立案申请书范文

立案申请书范文 立案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xxxxx,女,汉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xxxx涉嫌xx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x,女,汉族,现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1xx号午后,xxx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xxx就用xx 对申请人进行殴x,发泄之后xxx离开。但是xxx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x,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xx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xxxxx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xxxx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xxx、xxx和申请人所在的xxx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为。然后xxx责令xxx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xxx将耳环交给xxxx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xx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xxxxx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xxxx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公安局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山西介休国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乡温村石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冯治强联系电话:1523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报案材料范文8篇免费下载

《报案材料范文》 报案材料范文(一): _________县公安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凌晨,我厂财会室金柜被撬,柜中现金17.2万元被盗,特向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我厂收回一批货款,为了近日购买几部电脑方便,临时将这些现金存放在本厂财会室的金柜里。当晚有雨,更夫杨______凌晨1点左右查看各办公室,尚没发现被盗,早晨5时左右再次查看时,发现财会室屋门与室内的金柜、书桌抽屉被撬,金柜内现金17.2万元不见了。 据分析,我厂财会室很少放现金,只在______月_______日这天,因用房交来一批货款,当晚便被盗,故本厂内职工作案或者参与作案可能性较大。 由于被盗钱款额数额个性巨大,盗窃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请立案侦查,以便挽回损失,惩罚罪犯。 附:1.本厂更夫杨_______证实1份; 2.本厂财会科科长姜________证实1份。 报案材料范文(二): XXXXX: 我叫XXX,今年XX岁。住XXXX,系XXXX单位职工。 20XX年(以下为报案资料)。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特申请报案,望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申请人XXXZZ年XX月XX日家属怎样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职务侵占案例01

职务侵占案例 混合所有制公司负责人利用关联交易行为为同财共居的近亲属开办公司并非法牟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或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刑初字第923号(2008年12月15日)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任某某于2000年8月受上海祺捷实业有限公司(系由其妻子刘某个人实际设立、经营、夫妻共同享受权利的公司,下称祺捷公司)指派,担任祺捷公司与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合资成立的上海方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方某公司)董事,并经方某公司董事会决定,担任该公司技术副总经理。2001年4月至2006 年9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利用负责方某公司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某,经预谋后,采用以祺捷公司采购正己醇产品后加价销售给方某公司的方法,从中牟取差价共计人民币475794.88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中,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邵某某、俞某某、李某、姚某某、管忠伟、吴某某、密茜、松下济仁、金某某、黄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提供的被告人任某某职务证明材料及相关书证,上海方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琦忠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丸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飞祥化工厂提供的相关财务凭证和证明材料,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提供的分红协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任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两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据此,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任某某、刘某分别定罪处刑。 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任某某曾经在方某公司董事会上提出由祺捷公司提供生产防腐剂原料正己醇并得到董事会认可,其行为具有合法性;采购正己醇原料的具体经办人非任某某自己,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任某某的行为仅使方某公司丧失了获得利益的商业机会,没有实际侵占本单位财产,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1.程××(被告人,客户)贪污、挪用公款、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一案(2001年-2002年,广汉) 承办律师:戴先华 本案是当时广汉市建国以来查获的最大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涉案标的200多万,各方关注,辩护难度较大。戴律师将此案作为2002年度重点办理的一起大案,认真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法理,参考同类大案的成功经验。决定采用“化控方证据为我方证据”的策略,在全面承认控方证据的前提下,深入剖析了控方证据存在的矛盾、缺陷、歧义,说明控方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标,充分展现了戴律师深厚的证据学功底,庭辩效果明显。经一次退侦、三次开庭,法院最终判定程××不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对其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一案判处缓刑。之后,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本案的结果超出了律师在收案时预料的最好效果,客户极为满意。 2.王××(被告人,客户)合同诈骗罪一案(2019年,成都) 承办律师:戴先华 1999年1月,王××参与合同诈骗罪,在其他共犯已经判刑入狱五年后,王××被逮捕归案。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控方的证据相当充足,被告人也认罪。正因为如此,××区法院与检察院选定此案作为2019年成都市和××区人大代表视察庭审工作的第一起开庭案件,接受人大代表的评议。由于此案系法院与检察院共同选定,对审判方与公诉方均十分有利,而对辩护方则存在难点(案件辩护空间非常有限且时间紧)。结果,戴律师被选定代表律师界出庭辩护、参与庭审,与法院刑庭庭长、检察院公诉科长同台竞技。经精心准备,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展示了较好的执业形象、领先的刑法理论水准、精湛的论辩技能,不但被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同志肯定,也获得了人大代表评议98分的较好成绩,为律师界争得了荣誉。 3.胡XX(被告人,客户)故意伤害罪一案(2019年,成都) 承办律师:戴先华 2019年3月,胡XX与其同事在执行职务中,将两名受害人殴打致死。 针对控方证据材料,律师精心制作了辩护词,在法庭上,以“胡XX不是本次事故的组织者、指挥者,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害人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伤后没有得到及时抢救”等理由,请求法庭对胡XX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由于律师精要、合理、适度的辩护意见,法庭从轻判处胡XX无期徒刑,免于死刑。 4.兰XX(犯罪嫌疑人,客户)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2019年,成都)

报案材料范文8篇

《报案材料文》 报案材料文(一): _________县公安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凌晨,我厂财会室金柜被撬,柜中现金17.2万元被盗,特向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我厂收回一批货款,为了近日购买几部电脑便,临时将这些现金存放在本厂财会室的金柜里。当晚有雨,更夫______凌晨1点左右查看各办公室,尚没发现被盗,早晨5时左右再次查看时,发现财会室屋门与室的金柜、书桌抽屉被撬,金柜现金17.2万元不见了。 据分析,我厂财会室很少放现金,只在______月_______日这天,因用房交来一批货款,当晚便被盗,故本厂职工作案或者参与作案可能性较大。 由于被盗款额数额个性巨大,盗窃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请立案侦查,以便挽回损失,惩罚罪犯。 附:1.本厂更夫_______证实1份; 2.本厂财会科科长________证实1份。 报案材料文(二): XXXXX: 我叫XXX,今年XX岁。住XXXX,系XXXX单位职工。 20XX年(以下为报案资料)。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特申请报案,望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申请人XXXZZ年XX月XX日家属怎样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司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

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形式 (一)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的表现形式: 首先,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仓库内代他人保管的货物。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如部门经理、科室主任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 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案例: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这里举两个案例。案例一, 案例二, (二)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报案材料范文格式(8篇)

最新报案材料范文格式(8篇) 报案材料范文(一): _________县公安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凌晨,我厂财会室金柜被撬,柜中现金17.2万元被盗,特向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我厂收回一批货款,为了近日购买几部电脑方便,临时将这些现金存放在本厂财会室的金柜里。当晚有雨,更夫杨______凌晨1点左右查看各办公室,尚没发现被盗,早晨5时左右再次查看时,发现财会室屋门与室内的金柜、书桌抽屉被撬,金柜内现金17.2万元不见了。 据分析,我厂财会室很少放现金,只在______月_______日这天,因用房交来一批货款,当晚便被盗,故本厂内职工作案或者参与作案可能性较大。 由于被盗钱款额数额个性巨大,盗窃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请立案侦查,以便挽回损失,惩罚罪犯。 附:1.本厂更夫杨_______证实1份; 2.本厂财会科科长姜________证实1份。 报案材料范文(二): XXXXX: 我叫XXX,今年XX岁。住XXXX,系XXXX单位职工。 20XX年(以下为报案资料)……。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特申请报案,望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申请人XXXZZ年XX月XX日家属怎样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方正主机一台,价值.....组装机器的主机一台,价值.........联想15寸液晶显示器一台,.........鼠标键盘两套同时被盗。价值.......金额合计:....... 这次丢失物品,对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原因如下: 一是笔记本是3月份买的。用了4个月,里边已存储了十分重要的数据,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 二是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左右。 所以肯请执法部门尽快立案,早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报案人:XXX2008-7-20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马成--保险经理职务侵占罪案例分析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马成--保险经理职务侵占罪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系深圳市某保险公司(非国有)聘用的经理,其在担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假保单”、“鸳鸯保单”等手段,将收取客户陈某、唐某的保费据为己有,侵吞保费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按其侵吞的保费40余万元定罪量刑。 【意见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保险公司(非国有)的经理,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采取了“假保单”、“鸳鸯保单”等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客户交纳的本属于保险公司所有的保费据为己有,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因其上级未及时足额拨付办公经费,造成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其绝大多数侵吞款项用于保险公司的业务支出,并有房租费、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相关票据为证,数额接近40万元,其侵吞的款项是因公支出,系不得已为之,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评析】 本案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李某作为保险公司(非国有)的经理,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采取了“假保单”、“鸳鸯保单”等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客户交纳的本属于保险公司所有的保费据为己有,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李某之所以能够实现侵吞客户保费的目的,是利用了其担任经理职务所拥有的开具保单、收取保费的方便条件;李某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李某侵吞的数额近40万元,达到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标准,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 其次,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既遂。就犯罪形态而言,职务侵占罪属于结果犯,即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不仅要实施侵吞、骗取等非法行为,还必须将财务非法占有,且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既遂。本案中,李某因“公”支出实际上就是赃款的去向问题。 最后,李某因“公”支出行为的评价。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赃款的去向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所要考虑的;从犯罪行为的过程来看,整个过程具有不可逆性,构成犯罪既遂就不可能再回到“未遂”、“预备”甚至“中止”形态,犯罪一旦完成,即使行为人将赃款全部用于公务也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形态,故赃款的去向也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李某是否因“公”支出及因“公”支出的数额,即赃款的去向,均是李某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犯罪行为为依据,而不应以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来认定;但赃款的去向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公司职员职务侵占理论与案例完整版

公司职员职务侵占理论 与案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普及讲座 讲座目的:提高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不经意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失去追求美好幸福人生的机会、失去与爱人和孩子相守的机会、失去陪伴父母家人的机会。珍爱生活,远离犯罪。 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且给社会带来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处罚一般会让行为人失去自由,有时候还会附加失去剥夺某些财产或权利。从古至今,我国一直都是一个重刑主义国家,“重典治国”在各朝不同时期备受统治者青睐,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强有力的思想和工具。在当代,虽然受到西方国家的诟病及所谓人权主义的威胁,我国有轻刑的趋势,但是重典治世思想仍深刻影响着执政者和国人。这些都体现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比如我国的刑罚较重。 公司职员职务犯罪的类型主要有: 一、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三、行贿罪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行为方式 (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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