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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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来源】:州 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作者】:周从保【发布时间】:2011-4-21 【点击】:

156 阿拉山口口岸管理委员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原劳动保障部和原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管理责任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从该项目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因工程业主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应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为了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县(市)、阿拉山口口岸、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要继续严格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7]69号)精神,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即(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五)包工不包料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要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三、实行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备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计酬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规定,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

的,要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时要如实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

农民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及时投诉举报,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报复。农民工本人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招用。

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1号)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要以货币形式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我州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冲抵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工资时应当编制工资表,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

账号等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阻挠和弄虚作假。

五、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及停工报告制度

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地停工前15个工作日,在工地现场、农民工居住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现场公示,主动接受农民工监督。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计划停工日期及投诉举报电话。同时将施工企业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公示上墙。公示内容需留有项目经理本人签名及个人联系方式。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地停工前10个工作日必须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停工日期,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要按照报告内容进行现场督查,对发现的恶意拖欠工资行为严肃处理。

六、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跟踪记录,对其分包行为、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有关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信用档案作为资质动态管理、参与工程招投标的评价依据,凡被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从重予以处罚,同时,对其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两年内不得再承包下列工程项目:(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七、加强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自治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查办举报投诉案件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制作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对用人单位不依法或不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并将其违法行为向建设、工商、公安、司法、工会、金融等部门通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严肃处理,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 自纠报告 峨山小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8日

为了响应《玉溪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对2017年春节前农民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我部对在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了自查自纠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 一、加强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成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职责 1、计划部定期对现场农民工进行人数清点,根据现场农民工提供的身份证对其进行动态台账管理。并对现场农民工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包工头以变相手段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2、定期在农民工中进行回访、调查,彻底杜绝包工头变相克扣、拖欠、套取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3、财务部储备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资金,用于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二、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活动 1、全面调查摸底。通过不同的方式对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在广大群众中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更为有效、健全的实施方法。 2、查找突出问题。深入查找问题,拟出治理工作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方向。重点查找工程建设中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三、农民工工资发放自查情况 我项目部落实了现场每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自查工作,未发现有拖欠工资的情况,由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客观因素,部分人员来到我工地不到一个月即离开,但我部手续明确,均有领取工资的记录,长期在本工程工作的农民工均已领取工资。 临近年关,我部非常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工作,我部一定按照要求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无突发事件发生。 峨山小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8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xx 为保障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落实,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公司按照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劳务分包单位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3、我公司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违约责任,其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建设方不负任何责任。 4、我公司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设方监督管理。我公司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建设方负责。 5、我公司在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农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农民工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健康证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农民工的数量。该花名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每页加盖我公司公章,送交建设方备查。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我公司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制作副本一份,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建设方备查。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6、我公司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我公司在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我公司为每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卡时应由每个农民工亲自领取银行卡,并在领取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范本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发包单位(全称): 承包单位(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一、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二、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 三、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1)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 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2)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 四、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 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N 倍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 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 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五、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书一试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建设局各一份。 发包单位(公章):承包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2012 年 1 月 6 日2012年 1 月6日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 障工作的自查报告 县人社局: 根据xxx县财政局、xxx县发改局、xxx县工信局、xxx 县住建局、xxx县人社局关于转发(x财建[20xx]76号)文件,工信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组织开展工信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全县45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正常生产34户(包括正常生产的兴宇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因名称变更,但统计部门未能及时变更,沿用原联普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名称,致使统计库11月、12月停报),停产11户企业中,华威天泉、正晟研磨2户绿硅加工企业因金刚线普及应用,产品被替代,销售无市场而停产,短期内转产困难;莘亿钙业因煤焦油市场行情低迷、生产成本倒挂且后续项目建设资金无而停产;石门河铁合金无启动资金,且不符合信贷支持产业,无法获得金融支持,短期复产困难较大;瑞丰碳材长期做碳化硅贸易,按订单经营,目前无订单而停产;华隆煤业、同德矿业、塔窝煤业、龙腾煤业等4户煤炭开采企业因祁连山生态保护问题整改长期停产;千马龙煤业正在拆除,腾达冶金已拆除。 二、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x财建[20xx]76号)文件要求,工信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按排,成立了工信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2.广泛宣传,营建良好氛围。自12月6日起,工信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赴企业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把握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工信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以工业建设项目和规上生产企业为重点,建立了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稳控台账和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台帐,及时跟踪掌握欠薪隐患。专项检查期间,及时协调玛玡冰川公司对农民工进行支付工资。中节能、创高等34户生产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xx年,工信局将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力度,加强对用人工业项目、工业企业的监管,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切实有效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六条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法人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户”。与开户银行约定配合实施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工作。 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按项目仅限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工资专户相关信息和委托协议报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逐月报送分账支付情况; 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监管,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汇报(1)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1)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转发的通知》(社明电〔〕2号)要求,我县自11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专项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市局《转发的通知》要求,我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按排。为切实抓好专项检查工作,由我局牵头,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参加,组成了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监察股股长季明生同志带队,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局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协同各部门共同制定了《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二、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建良好氛围 按照《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11月15日至11月30日,我县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采用展板、宣传单、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宣传,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舆论氛围,使广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充分的提高。 三、突出重点,分工负责,认真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按照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自12月1日起,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逐个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通过分工协作、认真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至发文前,联合执法小组共检查用人单位57户,涉及农民工3156人,其中存在违法用工单位11户,接受咨询法律法规政策178人次,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

2020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自查报告 根据要求,组织全县各单位积极开展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自查,自查得分102分。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评得分25分) (一)成立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了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双组长工作机制,由县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38家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门单位对应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健全工作协调机制,2019年12月6日,我县出台了《关于印发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由领导小组组长即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领导小组成员为联席会议成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会商政策落实、疑难案件办理等重大事项。2020年,我县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7月8日、2020年12月22日就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措施、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召开了联席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岁末年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前部署,确保稳定。 - 1 -

(二)制定工作方案,建立问责考核制度 县政府于2020年12月6日印发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制定了工作目标任务,并进行了目标责任分解,明确了成员单位职责。《实施方案》要求严肃督查问责,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建立定期督查制度。我县制定《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对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三)构建横向协作网络,全面治理欠薪问题 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开展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执法活动;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负责推进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建立欠薪分台账并按时报送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同时,大力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财政厅等《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优先解决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底前优先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化解欠薪矛盾问题 一是开展专项督查。2020年3月1日,我县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问题摸排工作的通知》(三人社通〔2020〕)12号),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问题摸排工作专项督查,着力化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 2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十四、企业违反

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

阿坝县莲宝叶则旅游区扎尕尔措景区(二期)建设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 为保证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顺利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 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欠薪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门付情 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开展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计划。 (1)、我公司进场后,在业主指定的当地银行为本项目开设专户,专款专用,确保资 金使用的安全。 (2)、不挪用本项目资金,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本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和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 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由于工程款纠纷而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我公司先 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3)、项目部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 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 项目部将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4)、所有民工工资直接由我公司造册发放,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核准后直接发放给 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或劳务分包在项目部指定银行建立莲宝叶则旅游区扎尕尔措景区(二期)农民工工资支付方案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项目部从劳 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 工资。 (5)、项目负责人与各劳务分包负责人就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签定责任书,明确民工工 资支付工作的管理目标、管理措施以及处罚办法,使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确保民工们能按时领取报酬。 (6)、项目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 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7)、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 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8)、项目部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部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 将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项目部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 位工资支付情况。 华蓉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 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我项目部与分包方就工程签定分包合同,为保障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落实,我项目部做出如下承诺: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项目部按照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 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施工作业班 组、劳务分包单位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我项目部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的用工管理。 3、我部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我项目部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违约责任,其法 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分包方不负任何责任。 4、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分包方监督管理,双方签定的分包合同必须 就分包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项目部按分包方提供的规范文本签定保 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项目部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 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项目部承担,并按合同约定的违 约条款对分包方负责。 5、我项目部在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农民工 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农民工身份 证,暂住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健康证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农民 工的数量。该花名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每页加盖我项目部公章,送交 分包方备查。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我项目部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制作副 本一份,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分包方备查。我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 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6、我部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 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我部在依法与农民工 签订劳动合同后,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苏清办[2009]3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

关于经开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经开区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自查情 况的报告 XX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按照市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开区(杨舍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区镇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 2019年,经开区(杨舍镇)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政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创新措施方法,全力狠抓该项工作的落实推进,有效杜绝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区镇和谐稳定大局。2019年,全年完成调处简易劳资纠纷315起(涉及职工430人),清欠职工工资425.6万元;调处各类群体性劳动争议18起(涉及职工760人),清欠职工工资894万元。欠薪等举报投诉案件调处(结案)率达到99%,其中,简易劳资纠纷投诉调处率达100%。区镇获评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 二、主要工作措施 1.强化组织体系建设,始终保持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平稳可控。区镇专门成立了以区镇主要领导为召集人,社会事业局、建设局、财政局等9个内设局室分管负责人、各办事 - 1 -

处(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专门负责区镇清欠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会商解决、督促检查各办事处(街道)、村(社区)清欠工作以及提请对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等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社会事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清欠工作。镇主要领导高度重视,2019年牵头召开专题会议5次,研究部署清欠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欠薪问题,推进清欠工作进程。围绕市级对区镇考核标准,区镇制定和出台了清欠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解了考核目标,细化了考核内容。各办事处(街道)、各村(社区)也相应成立了联席会议,从而实现了层层级级有人抓、有人管,确保了清欠工作的顺利推进。 2.强化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农民工工资清欠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各相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劳动监察专管员队伍作用,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清欠防控体系。一是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督促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帐,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是强化督查检查制度。采取月度欠薪排查、日常欠薪抽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举报投诉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辖区企业和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全面掌握企业及在建工程用工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级预警、红黄预警。年内组织对145只、总投资 - 2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形象,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县历年来高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为了更好的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们根据辖区内2019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调研,报告如下: 一、2019年度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基本情况 (一)预防为主,加大欠薪摸排力度。积极开展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和年度书面审查等工作,及时掌握企业欠薪动态,重点摸排了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下发了《关于报送政府性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紧急通知》(农民工组〔2019〕9号),要求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政府性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并将结果及时上报我局,现经排查,我县2016-2019年度负责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在建工程)共有86项。无拖欠工资项目(包括在建工程及未决算、审计项目)73项,尚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项目13项。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已支付50424.96万元,尚欠9628.82万元。政府投资工程

农民工工资已支付12128.4万元,尚欠252.2万元,涉及306人。 (二)依法处理,清欠处置措施有力。截止目前,全县受理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共32起。其中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恶意欠薪案件4起,立案处理16起,涉及768名劳动者,涉及工资报酬1070万元;协调处理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16起,涉及劳动者237人,涉及工资报酬224万元。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初步形成。新出台《X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X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XXX县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我县还成立了XXX县法律援助中心劳动监察大队工作站。同时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纳入对乡镇、开发区的年终绩效考核中,强化各单位责任意识。 二、当前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建筑领域方面:我县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建立劳动计酬手册。根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规范工资保证金及预储金收缴、支付、使用及退还办法,实现工资保证金及时收缴,按时退回。健全了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了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范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项目名称: 公司: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公司关于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我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活动,保证: 1.不转包工程,不违法分包,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工程; 2.严格按规定进行劳务分包,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3.按规定招用具有相应上岗证的劳务人员,并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努力培养自己的稳定的劳务队伍; 4.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 1.对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2.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我单位未按约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和上访事件,我单位自愿按照合同约定及贵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处罚; 3.建立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预警机制,对本工程可能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掌握并进行清欠工作; 4.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出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预案,主动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 凡本工程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过激行为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无条件同意建设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动用我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自愿接受建设单位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爱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暂行方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用工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用工单位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照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酬劳。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按各自职责做好本方法的实施工作,并协同对用工单位执行本方法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六条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截了当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托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托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托付代发工资协议,受托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九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刻、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储存两年以上。 第十条在劳动保证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对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的纠纷和争议,用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凭证的,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责成用工单位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临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形,同时就工资支付时刻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能够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作总结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作总结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局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工会的统一部署,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在全区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将目前排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上报区政府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会,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总工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求联合执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意义,普及《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

被检查用人单位应对20××年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联合执法、重点整治。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 四、完善长效机制,加强监察力量。 首先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络邮箱,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上访事件,劳动监察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妥善处置,确保维护社会稳定。其次,确保将拖欠工资隐患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建立清欠台账,排查出的问题及时登记台账,逐案销号解决。及时调查拖欠主体,主要对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承包和分包是否合法等情况依法逐户进行检查,收集有效证据,确定拖欠工资数额及人数。集调解、执法于一体化解矛盾,提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效率。再次是发挥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等长效机制作用,化解建筑总承包企业因层层转包、工程款不到位而导致的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发现拖欠、克扣工资的用工单位,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 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意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劳政字[2004]42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的精神,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所需要支付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银行、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专项用于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迎接考核)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年月日) 尊敬的调研员、州核查组各位领导: 根据考核工作要求,现将我县2017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不到之处,请州核查组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全县在建项目145个,其中政府性投资项目5个(水利3个,交通2个。截止目前,5个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3个,2个已经完工)。一年来,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作为,靠前指挥,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在县保障农民工资支付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下,相互配合,不断加大对建设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通过调解、责令支付和仲裁裁决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现了农民工工资“零拖欠”的目标,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维护了全县社会稳定。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人社、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双组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制定了《全面治理拖欠

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春节和各级“两会”期间项目建设欠薪问题防范化解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等,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形成了“谁主管、谁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部门协作联动,依法查处拒付工资行为。一是建立110联动机制,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做到有投诉必接,有拖欠必办理,处理结果必反馈。全年共受理110平台转办案件118 起,办结112起。二是落实部门联席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全年共召开联席会议3次。三是加强与强化与司法部门的协作。依靠司法力量,对拒不支付工资的单位或个人形成有效威慑;四是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通过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建立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开展。加强依法用工的指导服务,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为清欠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建立健全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一是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伤保险工作。2017年9月,我县出台了《工程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建筑领域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并参加工伤保险,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目前,有三家用人单位,5个工程在实行实名制管理。二是督促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我县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落实,在发放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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