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1)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1)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1)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

实施指南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

目录

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1

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

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6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

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

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

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2

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

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

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流程----------- 27

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通知--28

13、相关文件

(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

(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2012]101号------------------ 47(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2012]23号------------- 52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概述: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维权维稳的政策,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维权工作的需要。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因资金得不到保障(农民工保障金额度远远低于工资拖欠额度),成为维权工作的顽疾,也是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专用账户管理,能有效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遏制建筑企业恶意低价竞标降低人工费行为,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也能方便各级建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共十七条,分别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约定、资金使用、资金公示、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详细条款解读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适用范围,执行时间] 本意见第一条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即:实施时间和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庐阳、瑶海、蜀山、包河、新站、高新,经开、滨湖、政务、巢湖、巢湖经开区、肥东、肥西、长丰、庐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招标、合同签订时的工资专户管理]本意见第二条从法律(合同法、招投标法)角度规范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方面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在工程项目中实施。即: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纳入到招标文件内容,非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列入合同约定。

(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1.3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为保证工资性工程款满足农民工工资发放金额需要,避免发包人由于资金问题为了达到少支付工程进度款目的,故意压低工资性工程款金额;杜绝投标人为争夺工程项目盲目低价,在工程投标时,恶意降低工资性工程款。本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价款的工程成本组成部分,其金额计算不能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类型、同时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

低标准》。

(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7.2.1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结算依据。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1、工资性工程款:

⑴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

⑵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

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

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实名登记、专款专用、共同监管]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在肥(含四县一市)所有在建工地的务工人

员均是实名登记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本意见第五条规定: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承包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中。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

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发放形式可委托银行代发。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开户银行共同监督。

BT项目(全垫资工程)由承包人代替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将工程项目中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部分垫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户”责任转移至总承包人,发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支付]根据《合同法》,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工程款中所含的人工费是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和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以及《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即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也应预先支付。

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投资)管理有所约定。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本意见第六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并且在工程开工前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必备条件之一。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在每月25日前支付,最低支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核定。

(七)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经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实名登记、工资清单审核、支付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一、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牵头”,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务工人员须实名登记信息,工资发放清单由该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确认,次月10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发包人按本意见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性工程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工资专户中的资金满足不了工资发放需求,总承包人应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工资专户。

(八)工程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可会同工程发包人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

[专户公示、撤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二、维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确保本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民工投诉问题及时受理,快速解决,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本意见第八条规定工程承包人负责工资专户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账户撤销须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生方可实施,其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账户。

(九)工程监理人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工程发包人

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监理人监管专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了监理规划应包括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内容。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监理对此部分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4.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应源头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用工行为,监督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督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报告制度”,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了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负有督促和向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报告职责。

(十)工资专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应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催报、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责督查。

[维权机构职责]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本意见第十条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在工资专户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即: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落实专人负责催报、收集、汇总专户信息。定期联合对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及公示、专户信息报送

总包代发和三方协议(合肥版本参考)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 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 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 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 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 为甲方每月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 务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 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法定代表:(签字)年月日

(完整)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发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总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丙方(银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项目。根据全市建设工程农民 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 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 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 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 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 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 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10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但因甲方未及时拨付资金、乙方提供虚假的拨付清单及账户导致的损失,与丙方无关。 因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原因造成账户资金无法支付,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实用参考]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调查报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工越来越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繁荣不可缺少的重要群体和建设力量。但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使得他们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其劳动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在用人单位特别是雇主用人行为不规范和追求超额利润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我市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大市,农村富裕劳动力充裕,从农业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农民人数较多;再加上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和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吸引和集聚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成了一个数量庞大、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而无需多少知识和技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便成为吸纳农民工的主要场所。今年以来,我市近百起举报投诉案件中,铸钢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和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占了近六成,由此引发的上访和集体上访不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进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已成了刻不容缓、影响全局的问题。 一、农民工工资发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生产经营行业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比较突出 农民工工资方面最大的问题,是农民工在辛勤工作之后,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地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除了拖欠工资报酬以外,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着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一些企业每月扣留员工20%~30%的工资作为“风险抵押金”,要求工作满几年且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否则全部扣除。实际上多数农民工都拿不到“抵押金”,企业主会想一切办法迫使他们“主动”提前离厂。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其加班工资不但不能真正按加班工资计算,而且其工

资也常常不能正常足额领取。 (二)在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比较严重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时常发生劳务用工层层转包,发包给一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农民工工资由班组长代替农民工领取工资,这些都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根源。 二、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我们目前已采取了以下几点措施:(一)对生产经营行业建立了月工资制度 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能够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我们劳动保障局要求生产经营行业必需建立月工资制度。首先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为农民工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让农民工按照工资表上的项目领取工资。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农民工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内容,除此之外,加班工资金额也要在工资表中明确体现。与工资支付表相对应,用人单位还必须建立与农民工双向的上岗考勤制度,以免可能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用工工资档案制度,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对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的,劳动监察大队将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

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doc

附件1: 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大建设”快速推进,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务工人员数量增长迅速。2011年全市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943亿元,注册登记的劳务企业367家,建筑业从业人员达90万人,其中一线作业人员占85%以上,多为外来务工的农民工。这部分人员成分复杂、管理松散、流动性大,企业的教育管理不到位。给建筑行业管理,特别是农民工维权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也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关注的群体。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政府和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意见,要求强化这部分人员的管理,提出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实名制管理。 一、政策依据 2010年4月,合肥市综治办、城乡建委、公安局联合

发布了《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开始在全市建筑工地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同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从2010年起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联动管理,逐步建立包括农民工基本信息、技能培训、工作简历等基本数据系统和制发实名电子信息卡。通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农民工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根据上述规定和意见,我市建筑行业监管部门在开展传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同时,开始研究信息化的实名管理措施,建立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简历、务工轨迹、工资发放、技能培训、信用评价等内容的建筑务工人员中心数据库。 二、概况和主要功能 工程项目的“建设平安卡”管理工作通过“合肥市建设工程平安卡管理平台”(地址:http://61.133.142.122:5050)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 甲方(发包人):xxxx公司 乙方(承包人):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路支行西安xx项目。根据全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方、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人,丙方为项目专户资金实际管理人,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提供项目专户资金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资专户,用于xxx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乙方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不能支取现金),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丙方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账户资金明细表。

(三)丙方根据乙方的签字确认单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条协议期限 甲方、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为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止。 第三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五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人工费用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表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10日前,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清单报甲方项目部,由甲方项目部审核确认的乙方农民工工资清单给丙方,丙方收到乙方转账支票后依据甲方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从专用账户划拨并代发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账户。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市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由县人社部门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拖欠责任,责令责任方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款。逾期不补足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快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

农民工维权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合肥市建委及瑶海区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确保公司各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做好工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解决农民工维权事件领导机构 成立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谦 副组长:韦国马新余 组员:谷雨葛剑雅郑伟李延丽赵璐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协调解决本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一)了解和掌握各本工程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维护工地稳定和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突发情况,及时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二)加强监管体系,对于重大事件及时处理,并及时准确传达、执行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和处置意见; (三)对发生的重大事件要做好记录,以备查阅、归档保存; 二、处理突发事件具体措施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引发单位必须承担偿付工资,平息事端的责任,用快速、有效的方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农民工返回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二)项目部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案情,各成员应及时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快速赴现场进行疏导、平息、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置,并根据突发事件严重性按相关程序上报。通知业主负责人,事件所在施工班组人员开展平息事端,化解矛盾和快速应急处置工作。 各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1. 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班组开展工作,收集了解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现场报告工作。 2.项目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置方案和意见,并快速、果断、有效方式处置突发事件。 3. 施工班组:参与突发事件工作,并快速组织对现场及其突发事件的地点维持治安秩序,控制并疏散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工地稳定。 (三)在快速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要积极服从领导小组指挥,密切协同作战,确保快速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后期处置 (一)对涉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处理结束后,项目部要及时向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有关对策、处理结果、事态的发展趋势等。 (二)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将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用人单位录入诚信系统,实施重点监控并依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指南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 实施指南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

目录 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1 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 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6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 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 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 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2 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 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 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流程----------- 27 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通知--28 13、相关文件 (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 (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 (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 (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 [2012]101号------------------ 47 (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 [2012]23号------------- 52

农民工计酬手册

农民工计酬手册 淮政办发〔2009〕43号 关于实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工资工作长效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属地管理,归口负责 (一)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 (二)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交通、水利、教育、经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各资产公司负责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 二、严格措施,强化保障 清欠工作实行“三进三保证”,即企业“进档保落实”,工资保障金“进户保应急”,民工工资“进卡保权益”。

(一)凡外市建筑施工企业来淮经营承揽工程业务,必须在我市设立分公司,保证发生拖欠时,有人有组织牵头落实处理。 (二)设立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和项目工资保障金,并进入清欠专门账户,保证一旦发生拖欠用于应急。 1.进入我市的外地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交纳企业工资保障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100万元,二级及以下企业7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 2.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按下列标准交纳项目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和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5%分别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上限为100万元。 (三)施工企业必须与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每一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工资卡(本),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打进卡(本),不得拖欠和克扣,保证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三、规范制度,加强监管 (一)实行“三项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建筑业民工维权告知制度”、“工资公示制度”和“《江苏省建筑业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三项清欠制度。 (二)实行清欠准入制度。外地来淮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投标时必须出具分公司营业执照和企业工资保障金缴纳凭证。 (三)实行信用考核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工资保障金和项目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凡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以减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 工程项目名称: 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的通知》,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 (二)乙方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甲方为乙方出具提供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该保函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乙方出具书面同意解除意见,持丙方出具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方可解除;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专户时,在乙方提起申请7日内,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在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内,将资金拨付至专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0日信息来源: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发展)局、地税分局,各建筑业企业: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地方税务局会共同拟定了《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保证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清退申请表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清退申请表 申请单位(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驻肥负责人) 工程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 交纳保障金金额 (大写) 交纳日期年月日申请单位经办人 姓名岗位证书号联系电话 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公示时间年月日至 年月日 该项目农民工 工资结算情况 申请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申请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项目业主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开发区建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维权机构 经办人意见签字:年月日市维权机构意见 (建设)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 单位(公章) (劳动)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 说明1、表中各项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涉及单位名称必须写全称; 2、岗位证书号是指“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编号; 3、《施工许可证》由开发区建管部门发放的,“开发区建管部门意见栏”应填写。

清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5-08-31 一、事项名称 清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服务指南 二、设定依据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94号政府令)、《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合劳社秘…2007?96号) 三、受理条件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市维权办投诉电话:65617070、65617075。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工程决算完成后,到市维权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工程因故停建,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同项目业主办理工程决算,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10日后且无投诉,方可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四、办理材料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甲方:(总承包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企业)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少荃湖名苑G1#、G2#、G3#、G4#、G8#、G9#、G13#及相应地下室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邮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劳务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和考勤办法: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务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没有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档案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甲方委派劳资专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代表其签字,乙方授权为劳务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 丁方(主管部门):淄博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为淄博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区、县)清欠办,电话7870182)。根据《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工程开工前,专户首笔由乙方划入的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银行自行冻结,冻结资金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并

结算后返还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述节点进行返还时,乙方均应将相应资料报丁方审验,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解控意见后方可进行返还,未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解控意见,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 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 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 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 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丁方清欠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

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

农民工维权应急预案 为预防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合肥市建委及瑶海区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确保公司各工程得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与企业稳定,做好工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解决农民工维权事件领导机构 成立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张谦 副组长: 韦国马新余 组员:谷雨葛剑雅郑伟李延丽赵璐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协调解决本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其她突发事件时,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一)了解与掌握各本工程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维护工地稳定与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突发情况,及时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二)加强监管体系,对于重大事件及时处理,并及时准确传达、执行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得通知与处置意见; (三)对发生得重大事件要做好记录,以备查阅、归档保存; 二、处理突发事件具体措施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引发单位必须承担偿付工资,平息事端得责任,用快速、有效得方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得宣传解释与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农民工返回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与社会秩序。

(二)项目部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后,在领导小组得统一指挥下,根据案情,各成员应及时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快速赴现场进行疏导、平息、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置,并根据突发事件严重性按相关程序上报。通知业主负责人,事件所在施工班组人员开展平息事端,化解矛盾与快速应急处置工作. 各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1、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班组开展工作,收集了解突发事件有关情况与现场报告工作。 2、项目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置方案与意见,并快速、果断、有效方式处置突发事件. 3、施工班组:参与突发事件工作,并快速组织对现场及其突发事件得地点维持治安秩序,控制并疏散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工地稳定。 (三)在快速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要积极服从领导小组指挥,密切协同作战,确保快速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后期处置 (一)对涉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处理结束后,项目部要及时向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单位得基本情况、事件发生得原因、处理经过、有关对策、处理结果、事态得发展趋势等。 (二)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将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得用人单位录入诚信系统,实施重点监控并依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2014)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2014) 案例一、用人单位恶意清算注销公司难逃工伤责任(王某诉陈某某、何某某清算责任案) 【案情简介】2004 年11 月12 日,陈某某、何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合肥市某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公司”),王某在该公司从事机器设备维修与销售工作。2009 年2 月15 日,王某乘坐游艇公司所有的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重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鉴定伤残程度为Ⅰ级。后王某因赔偿纠纷将游艇公司诉至法院,但该公司则一方面通过不断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意图逃避责任;另一方面,陈某某、何某某在劳动仲裁期间自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向工商和税务部门隐瞒实情办理注销登记,且没有告知王某和仲裁机关公司清算注销事宜,造成王某的工伤债权未能获得清偿。 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陈某某、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王某赔偿损失1512503.45 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游艇公司已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王某起诉要求原游艇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陈某某、何某某承担清算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公司作为经济实体之一,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其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本案中,游艇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王某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其股东陈某某、何某某通过不断上诉、申请行政复议、恶意清算注销公司等手段,意图逃避责任,严重侵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审理,明确了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清算责任、承担的责任性质和范围,依法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利,对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职工维权意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十三师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管理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总包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专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十三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专户设立、管理及专户资金约定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

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条专户资金的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该 项目专户资金(工资性工程款)为施工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__ 元%,金额为_______________ 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将专户对账单报甲、乙双方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清单,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 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出具经工程所 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关于撤销_____________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

农民工工资支付支付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快速妥善地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投诉案件,增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维护公司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内容 1、预案应急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所属项目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农民工投诉举报、群体上访、过激行为、恶性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苏州朝旭建设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清欠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清欠事宜,重大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2)、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科办公室,沈国平任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各项目部清欠农民工工资管理人员。 (3)、公司成立清欠农民工工资管理人员网络体系。在成立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的基础上,人事科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网络,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及时查清上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项目经理,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予以处理,责令其及时补发。公司总工会切实行使工会权力,设身处地为农民工着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恶意拖欠工资现象要派专人督查,严重者要依法进行处理。项目经理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及时建立职工工资发放表,为农民工领用薪水提供纸质依据。 领导小组各成员要保持高度警惕,对突发事件要及时赶赴现场,果断处理,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3、深入调查,确定可能发生群体讨薪、越级上访、恶性事件的应急目标 领导小组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源头治理,主动深入到各项目部施工现场、一线农民工群体中走访,调查了解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对项目部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各项目部要严格落实清欠情况报表制度,对兑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将有关建设和施工单位资金筹备计划和农民工举报情况相结合,明确部分可能需启动应急预案的目标,提高反应速度,确保不发生重大恶性事件。 4、应急处理措施 (1)、利用投诉处理网络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快速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办公室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项目经理,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调查核实,协调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预备资金预支给农民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将清欠情况反馈给各方责任人。 (2)、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对清欠办公室经两次调解不成的投诉事件,若债权债务比较明确,视为恶意拖欠的,即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拖欠部门予以严惩。 (3)、恶性事件的处理。当农民工因过激行为,制造诸如绑架、威胁自杀等恶性事件时,迅速将信息进行上报,投诉处理网络体系中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公司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本着保护农民工人身安全出发,做好防护工作;公司要集中清欠人员的精干力量,集中处理突发案件,力保不出现伤亡事件 苏州朝旭建设有限公司 2018年4月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 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发展)局、地税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地方税务局会共同拟定了《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保证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

2019年度安徽公共法律服务十大事件

2019年度安徽公共法律服务十大事件 2019年,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隆重召开的重要一年,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完成机构重组、立足新时代推动新发展的起步之年。这一年,省司法厅紧扣“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坚持融合创新,主动担当作为,各项工作稳中竞进、稳中有进,全省司法行政事业呈现新气象、展现新局面。为充分展示过去一年在全面依法治省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生动实践、创新亮点,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安徽公共法律服务十大事件”等评选活动,现将十大公共法律服务事件公布如下。 1.我省深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融合共建 2019年11月13日,安徽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姜明出席构建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区域协同机制座谈会,沪苏浙皖司法厅(局)共同发布《进一步优化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宣言》。11月16日,安徽承办第四届长三角律师行业合作发展论坛,签订了《长江三角洲区域律师业一体化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及三个子协议。2019年,安徽省还先后举办了长三角环境资源法律服务论坛、长三角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保护论坛、长三角公证行业一体化视频会、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法治协作座谈会等,推动长三角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发展不断深化践行。 2.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三平台融合升级发展基本形成 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融合升级发展,提供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建成省市县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4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512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13943个。开通省级统一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咨询热线,免费提供全业务全天候法律咨询服务,累计接听电话咨询33.67万通,接通率为95.81%,满意度达99.75%。迭代升级“12348安徽法网”,开通法律服务店铺2985个、上架法律服务产品13867个,累计提供各类智能咨询8000余件次,办理业务4000余件次。 3.我省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成效受到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肯定和推介 我省律师陈贤作为全国唯一一名荣获“最美奋斗者”称号的执业律师,入选2019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人物,先后被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邀请参加新闻发布会,并被安排参加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登上“民主法治”方阵彩车,接受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全国人民检阅。一年来,全省各地广泛开展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彰显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担当。其中,宿州市连续十年不间断开展“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全国律协通过新闻发布会予以推介。 4.我省率先实现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市县全覆盖 2019年省司法厅会同省工商联大力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国率先实现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市县全覆盖。5月27日,省司法厅会同省高院、省工商联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6月6日在滁州市召开全省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王翠凤副省长出席会议。截至2019年12月底,全省市、县(市)均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区一级依托市组建);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纠纷6734件,调解成功6144件,在化解非公有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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