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处理方式 (1)

第三章应用规则 (1)

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 (1)

第二节资产损失赔偿 (2)

第三节处理规则 (3)

第四章处理标准 (5)

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5)

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5)

第二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

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

第四节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

第五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

第六节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

第七节违反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5)

第八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6)

第九节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

第十节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8)

第十一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0)

第十二节违反审计稽核、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2)

第十三节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2)

第十四节违反人事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3)

第十五节违反办公及后勤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5)

第十六节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6)

第六章处理权限及程序 (28)

第一节处理权限 (28)

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 (28)

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28)

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 (29)

第五节申诉程序 (29)

第七章附则 (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处理原则、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为促进员工合规履职,有效防范风险,遏制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处理原则: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实事求是,程序合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员工。

第二章处理方式

第二条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扣减薪酬、罚款、赔偿;

(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用。

第三章应用规则

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多人共同直接实施的违规行为,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人员为第一直接责任人;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规造成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人员。包括本级和上级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分管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其他间接责任人员。

第四条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形成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

(二)形成经济纠纷、诉讼失效、司法败诉或法律风险100万元以下的;

(三)造成经济案件5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或外部欺诈100万元以下的;

(四)造成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的;

(五)对信用社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或者造成办公、营业秩序停滞、混乱的;

(六)造成人员伤残的;

(七)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严重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形成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形成经济纠纷、诉讼失效、司法败诉或法律风险100万元(含)以上的;

(三)造成经济案件50万元(含)以上、责任事故或外部欺诈100万元(含)以上的;

(四)造成资产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

(五)对信用社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损害,或者影响单位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挤兑挤提事件的;

(六)造成人员死亡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节资产损失赔偿

第六条资产损失是指信用社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金、贷款、实物、债权和其他权利的减少或灭失。资产损失金额,特指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能够确认计量的直接资产损失额,不含其间接影响及损害。

第七条发生资产损失的赔偿原则和方式:

员工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应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的,在有权部门确立的追偿期内,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全额追偿;属多个直接责任人的,第一直接责任人按其他直接责任人每人赔偿金额的3倍赔偿;

(二)截止追偿期满,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额挽回损失的,按损失余额的相应比例追偿间接责任人。追偿间接责任人的,不能免除对直接责任人的继续追偿责任;

第八条追偿间接责任人的比例为(按以下比例采用累进制方法计算):

(一)资产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损失金额的4%赔偿;

(二)资产损失金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损失金额的3%赔偿;

(三)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损失金额的2%赔偿。

赔偿总额超过损失金额的,则根据实际损失按比例分摊赔偿。

第九条如对直接责任人的继续追偿,使资产损失最终全额挽回的,经有权部门核实确认,对于间接责任人的赔偿资金,可按原赔偿的相应额度和比例清退。

第十条赔偿款项只能用于弥补损失,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借支、挤占、挪用,有关账务按信用社会计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信用社损失认定的证据,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相关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信用社内部对于特定事项的资产分类结果、会计核算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认定意见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资产损失认定应当依据信用社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二)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三)损失额以调查认定结束时间为止计算,调查期间所挽回经济损失不纳入损失额。

第三节处理规则

第十三条对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降级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级和职务。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

(四)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

(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照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至2年,

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在留用察看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期满,考核合格的,经批准恢复为正式员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十四条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第十五条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第十六条对员工纪律处分和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纳入被处分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被责令离岗的员工,自处罚决定作出后,按当地最低保障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离岗清收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根据清收的实际效果,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员工,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依照本办法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1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职级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已退休、离岗、退养员工,经查实在岗期间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并给予罚款、

按相应比例扣发离岗工资或退休补贴。

第二十条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信用社内部已进行调动的员工,经查实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由原单位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所在单位,其现所在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员工,按记大过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受到降级处分的干部,降级幅度为1至2级;受到撤职处分的干部,即为一般员工。

第二十四条受到开除处分的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对劳务派遣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劳务派遣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员工不得重新在信用社工作。

第二十七条同一员工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含)规定的,依照较重的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员工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失职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二)初次违规或非主观故意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严重违规或失职行为,经查证属实,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失职所造成损失的;

(五)有证据证明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六)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嫌疑人和资金的,或案发后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七)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有效落实整改的;

(八)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发生违规、失职行为,不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风险损失继续扩大的;

(二)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力,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信用社利益而实施该行为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阻挠、抗拒、干扰、抵制调查和处理的;

(五)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屡查屡犯的,或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再次违规或者失职的;

(八)违规、失职后逃匿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免予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毁损,全力挽回仍无法避免的;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资产劣变,但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形成资产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职责的;

(四)受到暴力胁迫时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具有充分免责情节、证据的。

第四章处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违规行为的处理标准,按照具体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主要有下列四种,同时造成资产损失的,还要按照第三章第二节有关规定赔偿:

(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扣减薪酬或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免职,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

(二)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扣减薪酬或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四)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管理人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和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省联社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市地联社(办事处)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商行)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信用社和信用分社及储蓄所负责人员。

第三十四条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一)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制定、修改基本规章制度的;

(二)对监管规定和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贯彻或抵制的;

(三)违反规定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资金调度、授权授信、财务收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弄虚作假的;

(五)对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重大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的;

(六)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七)因履职不认真、不作为、领导不力、管理失控,导致发生案件、责任事故或严重违规问题的。

第二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财务核算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三)项按第三十二条(一)项处理,(四)至(六)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七)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八)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推迟或提前确认财务收支,影响损益真实性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列支费用或超比例、额度列支费用或支出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折旧、摊销、计提呆账准备等,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的;

(四)未及时清收应收款项,违规垫付其他应收款的,或违规挪用应付款项的;

(五)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

(六)乱挤乱摊成本,采取挂账或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七)对应付的奖金、佣金、手续费等,未按规定纳入财务核算,或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擅自用于员工福利的;

(八)截留收入、转移收入、虚列支出或进行账外经营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三)项按第三十二条(一)项处理,(四)至(六)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七)至(八)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九)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超权限配置、租赁车辆的;

(二)在建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或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符合入账条件但不按规定履行相关入账程序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核算反映不实,造成账账、账实不符以及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四)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更名、置换或变更使用单位和用途的;

(五)未经批准处置、出租、出借房产等固定资产的;

(六)固定资产报废、变更后不按规定销户、过户的;

(七)未经批准或超投资计划,擅自开工、复工或购置、维修固定资产项目的;

(八)在大中型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维修、装修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拍卖的;

(九)因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未能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利率及价格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一)未按规定计收利息及复息的;

(二)违规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三)违规提高和降低服务业务收费价格,或擅自执行新业务价格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股权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股权查询、挂失、转让、继承、赠与、变更、质押担保、冻结和拍卖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现金出纳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四)项按第三十二条(一)项处理,(五)至(八)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九)至(十)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办理现金收款业务未做到当面清点,一笔一清的;

(二)未按规定处理长短款业务的;

(三)工作期间,现金操作不在监控范围内进行,临时离岗现金箱未加锁,营业终了未做到账实核对、日清日结,钱箱未按规定加锁入库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的;

(四)未核定柜员和机构库存限额或超限额部分未及时上缴的;

(五)保险柜或金库钥匙保管和使用不符合规定,随意放置、丢失的;

(六)违反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人守库、双人临柜(柜员制除外)规定,或违规强制管库员出库及非管库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库房的;

(七)未按规定履行查库制度、查库流于形式,或未执行库房钥匙分管分持和平行交接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现金调拨、调剂业务,或未按规定进行款项交接的;

(九)擅自动用库存款垫付其他款项,或白条抵库的;

(十)办理现金业务时抽张,或盗用库款的。

第四十条违反票币兑换和假币收缴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三)项按第三十二条(一)项处理,(四)至(五)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未在营业场所设置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或公示的;

(二)发现假币不收缴,或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三)假币实物上缴数与登记簿不相符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假币,或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六)项按第三十二条(一)项处理,(七)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八)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客户身份信息,或核查非业务范围内客户身份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对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的;

(三)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开户手续,或明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单位定期存款,或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印、证、印鉴卡和签字样本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变更、保管和使用印模库的;

(七)违反规定为单位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或为借用、盗用、出租账户提供方便的;

(八)伪造、变造客户证明材料或恶意修改客户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五)项按第三十二条(一)项处理,(六)至(八)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九)至(十)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十一)至(十二)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验票据、凭证、预留银行签章、证明文件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

(二)将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抹账、错账冲正、挂账、销账业务的;

(五)未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或记账程序不合规的;

(六)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

(七)账簿建立不全、违规设置使用会计科目、账簿,或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八)办理大额款项支付业务时,未坚持分级授权、换人复核、登记、报批的;

(九)挤占、违规划转保证金账户资金的;

(十)截留、挪用客户资金的;

(十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存单(折)、卡、虚假回单,或为从事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

(十二)出具虚假资信、保函、验资证明或虚开存款证实书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柜员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六)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七)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

(一)柜员岗位设置不符合规定,业务类型与岗位职责不一致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更改密码或柜员卡保管不善致使其丢失的;

(三)柜员输入密码不实施物理遮挡的;

(四)临时离岗或午休、营业终了,款箱、印章、印鉴卡、柜员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入箱、不加锁、不入库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

(五)营业机构网点签到时未做到由1名三级及以上主管柜员和1名一级柜员共同办理的;

(六)柜员短期离岗或调离时,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七)授权流于形式,或未认真履行授权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三)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四)至(七)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八)至(九)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一)资金汇划业务未按规定实行经办、复核、授权相分离的;

(二)因违规操作致使汇划信息出现差错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票据、记账凭证或未根据原始票据、凭证确认往账信息的;

(四) 未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者查询、查复中互相推诿,或差错处理不及时的;

(五)无故压单、压票、退票,不及时处理往来账、发现未达不及时报告和处理的;

(六)票据交换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或人员变动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七)违反规定拒绝办理、延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

(八)伪造汇划信息的;

(九)对往来账户未按规定及时对账和换人复核,导致系统内资金被盗用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票据业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六)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七)至(八)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九)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制作、发起、返回票据信息或回执的;

(二)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环境或相关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未及时报告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办理,影响资金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挂失、查询、查复的;

(四)因保管、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票据票面污损、撕毁,导致该笔票据不能获得付款的;

(五)解付超过有效期限、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或第一背书人与收款人票据不符的;

(六)未按规定逐笔分户开立保证金账户,未建立逐笔对应关系,同一出票人的多笔银行承兑业务用一个保证金账户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转贴现或其他票据业务的;

(八)未按规定鉴别票据、印鉴真伪的;

(九)签发空头票据或办理空头汇划款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设簿登记、销号控制的,空白柜员卡

未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二)违规代客户签发、填写凭证办理业务的;

(三)违规代客户保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存单(折)、银行卡的;

(四)违规使用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

(五)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未实行专人保管;

(六)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印制、领缴、出售、收回、销毁等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反档案管理规定,(一)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二)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三)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装订、保管、交接会计档案,或不按规定办理调阅、查询、销毁、复制会计档案的;

(二)因严重失职或管理混乱致使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三)隐匿、篡改、拆取、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不相容岗位分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一)印、证未按规定分管、分用的;

(二)事后监督(勾挑)岗位与前台业务操作岗位未分设的;

(三)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未分设的;

(四)中心库库房管理员处理综合业务系统现金账务或兼现金调拨员的;

(五)委派会计替班、顶岗的;

(六)其他违反不相容岗位分离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对账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项按第三十二条(一)项处理,(四)至(五)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

(一)未按规定与客户进行对账的;

(二)未按规定对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人民银行往来等业务进行对账的;

(三)未达账项未逐笔核查并确认原因的;

(四)擅自变更对账方式、降低对账频率、缩小对账范围的;

(五)对账中发现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未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第四节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反洗钱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三)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四)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五)至(六)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信息资料和交易记录,或客户信息记录上报要素不全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客户基本信息和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未坚持“了解客户”原则,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参与洗钱活动或主动为洗钱活动提供方便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一)违规对交易款项进行现金结算的;

(二)未经审批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在系统内外办理资金往来业务的;

(四)资金头寸透支的;

(五)未按规定交足存款准备金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投资业务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三)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四)至(五)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一)违反操作程序办理债券交易等投资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收集、保管投资业务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对投资业务的权利凭证、有价单证移交、保管的;

(四)未经批准办理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票据融资、票据托管、存放同业、购买理财或权益性投资等业务的;

(五)与中介机构发生业务,未履行尽职调查与管理职责的。

第六节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贷款发放及担保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五)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六)至(七)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员工违反规定为他人在信用社办理业务提供担保的;

(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三)向不具备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的;

(四)违反规定解除担保手续或返还担保物权证、质物的,或违规退还保证金的;

(五)发放冒名贷款、虚假按揭贷款、虚假担保贷款,或假用委托贷款之名发放贷款的;

(六)为自己或为他人套取信贷资金提供便利或者帮助的;

(七)与客户恶意串谋,提供虚假材料报批、骗取贷款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客户评级授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三)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四)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

(一)擅自更改评级标准和指标,核定客户信用等级的;

(二)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因素的客户,未及时下调信用等级和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法人(含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确定最高授信额度,或未按规定对法人信用风险实行集中统一控制的;

(四)故意利用虚假客户资料,评定信用等级和确定统一授信额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授信调查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五)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六)至(七)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四)抵、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认定抵、质押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值的;

(五)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客户评价和担保评价的,或调查报告中隐瞒不利于资金安全的客观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和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条件的,或重复抵(质)押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授信审查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四)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五)至(十一)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

(一)未按规定审查贷款人、担保人信用等级的;

(二)逆程序审查贷款并提交审查报告的;

(三)审查通过未明确调查责任人贷款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的;

(五)对未经调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并转入下一信贷业务环节的;

(六)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或未按规定反馈审查意见的;

(七)未按规定审查出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中足以影响信贷决策差错的;

(八)未按规定审查调查部门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或审查通过送审材料真实性具有明

显缺陷的;

(九)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十)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十一)按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违规进行审查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授信审议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

(一)未按规定计票或虚假计票的;

(二)未对授信会议审议的事项如实记录的;

(三)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提出异议的;

(四)投票表决前,会议主持人进行诱导性发言的;

(五)违反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

(六)未达到规定人数而召开会议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授信审批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六)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七)至(九)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一)缺程序、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发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三)违规审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的;

(四)违规审批超出统一授信额度发放贷款的;

(五)贷款批复文件未按规定明确信贷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内容的;

(六)审批未明确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信贷业务的;

(七) 审批发放须经贷款审批(咨询)机构审议而未审议的贷款的;

(八)审批发放贷款审批(咨询)机构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

(九)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贷后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六)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七)至(十五)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十六)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建立监测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跟踪客户资金使用、业务经营收入情况,或未检查贷款限制性条件的落实情况的;

(三)贷后检查流于形式,未按规定撰写贷后检查报告或填制贷后检查表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贷后管理责任移交的;

(五)未及时将贷后管理信息录入信贷相关管理系统的;

(六)贷后管理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或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对风险预警信号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力的;

(八)违规办理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的;

(九)违规变更债务人或担保人的;

(十)未经允许披露贷后管理信息的;

(十一)违规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减收、缓收本息或豁免本息的;

(十二)收贷收息推迟入账的;

(十三)故意隐瞒贷后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的;

(十四)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的;

(十五)保管不当造成抵(质)押物毁损,或擅自出借抵(质)押物或权证的;

(十六)帮助客户逃废信用社债务的。

第六十条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二)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三)至(四)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收集、整理、专人管理信贷档案的;

(二)擅自对外透露、出借信贷档案和相关资料的;

(三)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损毁、遗失、擅自销毁信贷档案的;

(四)隐匿、篡改、拆取、伪造信贷档案的。

第六十一条未经审批或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或擅自变更贷款限制性发放条件的,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第六十二条办理担保贷款时,未按规定办理担保相关手续或未核实其有效性的,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第六十三条采用编造假名、冒用他人名义等手段,伪造信息或与他人串通,骗取贷款供自己或他人使用的,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四)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徇私舞弊、故意提高信用等级的;

(二)违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程序发放贷款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保管农户授信档案的;

(四)向禁止发放对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农户联保贷款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

(一)对设立联保小组审查不严,发放不符合联保条件贷款的;

(二)违反联保贷款操作程序发放贷款的;

(三)超联保贷款合同授信限额发放贷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

(一)承兑没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

(二)超授信额度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未按规定收取和管理保证金或办理担保手续的;

(四)违规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签发、兑付银行承兑汇票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

(一)贴现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票据,或未按规定对票据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二)贴现票据缺少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交易合同、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证实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的;

(三)票据贴现、转贴现先贴后查或其他违规查询的;

(四)贴现、转贴现票据的承兑人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内外勾结,利用票据融资套取信用社资金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贷款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

(一)未按规定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监管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

(三)违反规定,协助借款人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加强回笼资金进行管理的。

第七节违反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七十条违反资产风险分类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一)明显违反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或违规调整分类结果的;

(二)分类数据统计或上报失真的;

(三)未认真执行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

(一)擅自更改处置方案或放弃债权的;

(二)丧失担保、诉讼时效或其他导致债权丧失的;

(三)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

第七十二条截留、挪用不良资产处置收入,或以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牟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二)至(七)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

(一)抵债资产收取后,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二)违规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抵债资产,或未按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收取抵债资产的;

(三)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值的;

(四)在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抵债资产价值,或串通承租人、故意压低价格出租抵债资产的;

(五)泄露尚未处置抵债资产保留底价的;

(六)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及其档案进行管理的;

(七)违规自用、出租、出借抵债资产的。

第七十四条截留、挪用抵债资产经营收入、处置收入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置换不良资产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二)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三)至(五)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六)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对置换不良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的;

(二)违规处置置换不良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将已置换不良资产由表外转入表内的;

(四)对已经审批的置换不良资产擅自进行调整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置换不良资产丧失债权或诉讼时效的;

(六)伪造、篡改、隐匿、丢失、毁损置换不良资产档案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核销呆账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项按第三十二条(一)项处理,(二)至(四)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五)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一)对应核销的呆账,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

(二)未尽职追索的;

(三)未经责任认定与追究而进行呆账核销的;

(四)违反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情况的;

(五)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办理呆账核销的。

第八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七条违反代理业务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二)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三)至(五)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六)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一)发生延误和差错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二)办理中间业务时,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代理条件和费率的;

(四)违反规定给委托人提供透支、垫款的;

(五)未按代理业务操作程序或者违反代理协议办理业务的;

(六)代理人员私自以本单位名义或超过代理权限办理业务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评估业务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委托或指定非合作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服务的;

(二)指使评估机构对委托资产进行不符实际价值评估的,或知晓评估机构不符实际价值的评估不报告的。

第九节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七十九条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五)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六)至(七)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八)至(九)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办理银行卡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和保管各种银行卡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卡以及待发出的银行卡;

(三)违反银行卡挂失和补换发规定的;

(四)银行卡风险事件联系人、客户经理或其他经办人员发现银行卡风险事件不上报、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而造成损失或纠纷的;

(五)利用银行卡办理代理业务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的;

(六)在办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操作员、复核员、授权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七)对银行卡卡片管理不严,信息泄露,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违反规定给持卡人开具存款证明或者其他定期存单的;

(九)利用工作便利盗取或故意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盗取或协助他人盗取客户银行卡资金的。

第八十条违反银行卡业务差错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一)对查询、查复未及时答复处理的;

(二)POS、自助设备的差错未及时上报和处理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自助设备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九)项按第三十二条(一)项处理,(十)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一)未按规定开关机、清机的;

(二)未对自助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进行记录的;

(三)自助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

(四)未及时进行加钞、更换流水打印纸等不及时维护自助设备,影响正常业务的;

(五)发生自助设备吞卡,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登记、处理的;

(六)自助设备现钞管理未严格遵守现金出纳制度规定,更换钞箱、清点现金未实行双人操作、换人复点的;

(七)自助设备密码和相关钥匙未分开管理的,备用钥匙未封装签章入库保管并进行登记的;

(八)自助设备发生长短款,未按规定登记和进行账务处理的;

(九)未按规定对自助设备进行巡查的;

(十)在自助设备中故意掺入假钞的。

第八十二条在商户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六)项按第三十二条(一)项处理,(七)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一)未按规定调查、审查商户,违反规定发展特约商户的;

(二)未按规定对发现风险的商户进行终止受理银行卡的;

(三)未按规定对商户进行培训的;

(四)未按规定与商户进行对账的;

(五)未按规定对商户进行巡查的;

(六)未及时维护销售点终端(POS)的;

(七)与商户勾结,协助持卡人套现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规定为客户开通、变更、注销电子银行服务的,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第十节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十四条未按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擅自立项建设和更改项目需求的,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第八十五条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定,未经审批参与不相容岗位工作的,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第八十六条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四)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其中(二)至(四)项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应发现而未发现系统漏洞,或发现系统漏洞未及时采取措施,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在软件开发和系统维护过程中,故意预留后门、漏洞,设置非法程序的;

(三)利用系统漏洞,或通过系统修改业务数据,窃取资金、信息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在操作和接触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时,盗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规定擅自开启、关闭计算机系统、设备或擅自开启、关闭某项重要服务程序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第八十八条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一)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损害信用社形象的电子文档的;

(二)未按要求设置和更改进入信用社各业务系统的用户及密码的,或导致用户及密码丢失的;

(三)在与第三方或外包单位合作时,未严格执行相关信息风险安全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单位人员对信用社设备及软件进行检查和维护等操作的。

第八十九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一)在生产经营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或者利用通讯手段非法侵入其他系统和网络的;

(二)未经审批,使用信用社内部网络直接接入和访问互联网的;

(三)通过擅自设置代理服务等形式为非批准用户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的;

(四)未经审批,将非信用社计算机设备接入信用社网络系统的;

(五)擅自修改网络系统安全设置的;

(六)未经审批,在信用社网络系统内开设游戏网站、论坛、聊天室等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的。

第九十条违反桌面安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一)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或使用没有正当版权的安装介质或软件包的;

(二)擅自变更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及其安全配置的(含操作系统版本、系统服务、用户权限、密码强度等);

(三)盗用计算机系统权限操作计算机及设备的;

(四)擅自在计算机上使用漏洞扫描、网络侦听等软件或安装各类与工作无关互联网软件的;

(五)擅自卸载或屏蔽统一防病毒软件和桌面办公安全管理系统软件或变更其中配置的。

第九十一条违反移动办公安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

(一)使用非统一安装配置的计算机和VPN客户端通过互联网访问本社内部信息系统的(含企业网信息网站、邮件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

(二)在移动办公客户终端上处理涉密文件的。

第九十二条在操作信用社各业务系统时,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本社系统瘫痪或数据丢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

第九十三条违反生产经营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一)计算机机房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

(二)计算机机房运行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流程和方法操作,使信用社各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的;

(三)操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不及时更改其操作权限的;

(四)违反机房管理制度,允许无关人员特别是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重地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权限的,操作人员未实行一人一码,相互借用、共用密码的,或未定期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题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阶段)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60分,不答、错答均不得分) 1.下列不属于办法规定纪律处分的有(C)。 A.降级 B.撤职 C.开除留用 D.开除 2.受到记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考核 工资标准扣发(A)绩效工资。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3.应给予撤职处分但无职可撤的,给予(C)处理。 A.记大过 B.降一个职级 C.降两个职级 D.开除留用 4.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处分期为(D)。 A.原处分期限 B.新处分期限 C.原处分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D.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5.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C)处理。 A.从轻 B.同等 C.加重 D.免于 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A)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管理职务,()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A.1、2、1 B.2、1、2 C.1、1、1 D.2、1、1 7.违规行为给农信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拒不赔偿的(C )。 A.给予扣减绩效收人 B.给予组织处理 C予以辞退D给予纪律处分

8.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D)。 A.可从轻处理 B.可减轻处理 C.可从重处理D可免予处理 9.下列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有(B)。 A.多次违规,屡查屡犯 B.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行为 C.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 D.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 10.下列属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行为有(B)。 A.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B.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交待问题,配合调查的 C.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D.业务创新发生不当行为且损害后果轻微的 11.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解决或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D)处分。 A.开除 B.撤职 C.降级 D.警告至记大过 12.对抵制、报告和正确履职、执行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C)处分。 A.记过至开除 B.降级至开除 C.撤职至开除 D.开除 13.基层乡镇级农信社机构辖内发生1起涉案金额(B )万元以上(含)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A.10 B.20 C.50 D.100 14.基层乡镇级农信社机构辖内12个月内发生2起涉案金额(A)万元以上(含)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v1.0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完善内部控制,保障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法 律、法规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凡违反规章制度,依照规定应予处理的行为,都应当受 到追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我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期员工及其他 员工等。 第四条员工违反规范规章制度的,按照我公司员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违规必究、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处理的轻重与违规行为情 节和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惩前毖后,重在预防,实行惩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合规,维护我公司利益,保障当 事人合法正当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或各单位,是指我公司各级机构及其内设职能部门。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我公司各级经理级成员,公司各级负责人。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责任人,是指违规行为人和相关负责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复核人 员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是权限范围内处理严重违规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对严重违规事项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公司成立执纪工作小组,成员由总经理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审理处理严重违规事 项。 第十一条执纪工作小组主要组织协调和审理以下严重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应给予责 任人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的; (二)同期涉及多人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公司领导批示或交办的。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 (一)调查核实违规行为; (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一般违规行为; (三)报告或移送严重违规问题; (四)协助执行处理决定; (五)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或反映违规线索和证 据; (六)参与及协助严重违规问题的调查和审理; (七)参与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等处理评审。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 (一)提供法审与合规咨询; (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工作中发现的一般违规 行为;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答案

判断题 1、签发虚假回单、伪造虚假存单(折)或为从事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2、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3、柜员临时离岗计算机未签退,现金、印、押、证、章、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 4、私下与客户签订任何非正式理财协议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对 5、代客户领取、购买、保管开户许可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密码信封、空白重要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6、伪造、变造客户证明材料或恶意修改银行卡客户信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7、未定期查看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对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错 8、单人打开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9、违规办理信用证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10、违反评级授信、项目贷款评估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错 11、截留、挪用不良资产处置收入,或以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2、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资产抵入过程中故意高估资产价格,在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价格,或串通承租人,故意压低价格出租抵债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3、隐瞒事实真相,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办理核销的,解除劳动合同错 14、违反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15、截留、挪用收回账销案存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6、串通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关联方骗取本行批准减免表外欠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7、授意、指使员工以客户名义或以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8、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处理方式不可合并使用错 19、受到开除处分的,日后表现出色可重新录用、聘用错 20、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原则对 21、行政处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错 22、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对 23、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对 24、违反上门服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错 25、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指的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错 26、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对 27、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对 28、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错 29、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对 30、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对 31、集中采购时与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32、编制、审核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

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XXXX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神华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神华集团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神华集团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 第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职(级); 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职(级);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 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第八条处理权限和程序: (一)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监察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各子(分)公司成立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察委员会由监察、人力资源、审计、工会、法律、安全等部门人员组成。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委员会研究,并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由员工所在单位研究作出处理决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学习心得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学习心得 近日,分行下发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一书,我行组织了系统化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我提高了对工商银行规章制度的全面认识,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制度的重要性。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1、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银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其实在我们平时的工作中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这是因为我们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有力、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这本书涵盖了我行各业务品种的主要风险点,逐环节、逐岗位列举了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尺度。学习了这本书,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合规操作意识,明白了什么事不能做,做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处罚。 2、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学习方法,在理解和运用上下功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

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工行员工。在学习方法上,联系岗位实际,学习与实践运用相结合,学习与遵守相结合,使自己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 3、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合规意识。作为一名银行的员工,我们随时随刻都在与风险打交通,必须加强制度学习,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理念。作为一名柜员,我们不但应该熟知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更不能在别人的授意指使下违规操作。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工行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

最新-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精品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文章标题: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处理原则: 第四条 (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 (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 (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 (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五条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 (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 (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1— 第九条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解除处分不视为原岗位职务恢复。 第十条对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员工,按记大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处分期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规行为轻微的,应给予责任人每人每次50-5000元的经济处罚。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参考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

(完整版)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

(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 (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 (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六条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媒体报道等渠道。 第七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扣分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对于未转正员工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延期转正、不予转正等处理方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学习心得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通过近时期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意识到学习员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古人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园”。作为全五大银行之一的**银行,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规范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难以想象没有制度的企业,是没有成功的员工行为规范,是难以完成有效经营目标的。有了好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员工能科学地,行之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加强对行为规范的学习﹑理解﹑掌握﹑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通过对规范化服务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该怎么去做工作,如何做好那些工作。为此,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快捷﹑高效。同时对客户的服务要主动热情,面带微笑耐心周到,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注意倾听客户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客户所办业务的需求,按照客户的意愿完成交易。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只有依靠建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的服务,才能确保我行稳建持续地发展。 只有通过强化教育,让员工明确严格执行制度就是自我保护的道理,才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动,从而遏制违规违制问题,有效防范案件的发生。在行内不少部门,一系列的员工规范制度制度虽挂在墙上,但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行动中,系统的某些神经末梢仍处于失控状态;案件与事故

的发生与制度的执行不力、违规操作紧紧相连,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伴随着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因果现象。是什么造成了这么多光荣背后的横刀落马,是什么催生了那么多中规中矩下的追名逐利?是制度的缺失,是执行的不力,是覆盖的盲点,还是心存侥幸而最终没能坚守住那颗不肯安于平淡的心?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合理的员工行为规范应被视为银行内部的一项风险管理活动。中国银行业需要建立全新的合规文化管理,以实现合规经营目标,这已是银行业内早有的共识。特别是在目前银行业经营机制嬗变,盈利模式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来自某些决策层和操作层有悖于职业准则,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行为日甚的情况下,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抓好文化教育,这对增强全员合规意识,防范案件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银行深化改革和业务经营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员工行为是银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银行文化的核心要素。员工行为规范文化教育,则是银行为控制合规风险,实现合规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对制度、标准和程序,建立企业良好的员工行为规范文化,主动使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与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结合、相一致的动态管理过程。 银行经营过程犹象风筝的放飞过程,需要进行合规运行的动态管理。全行员工是其风筝主体,行为准则及规章制度是其风筝线。经营如果缺失规范和约束,其运行就会迷失方向,偏离目标,遭至败损。国外巴林银行遭致“员工操作风险”吞噬,由兴盛到衰败的过程,就是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处罚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了《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先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XX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

则。 第五条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 (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

中国银行股份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 (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职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职工行为,明确管理标准,引导职工遵章守纪,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山华宝织袜厂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于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与职工违规违纪相关的奖惩制度或规定。 2.2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在工作中或从事其它与公司利益相关事件中的违纪行为的处理。 3管理原则 3.1初次违纪、偶有违纪者从轻,经常违纪、屡教不改者从重。 3.2职工在行政处分期间或未履行完经济处罚前,在集团范围调动时,不因调动影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执行,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做好职工违纪处理执行的管理衔接。 3.3对劳动合同期限剩余时间少于应处分期限的职工,合同到期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实际处分期至劳动合同到期时为止;合同期满后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未执行完的处分期在新合同期内继续执行。 4处罚方式 4.1职工违纪行为可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4.2 职工违纪处罚方式分为: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警告、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处罚方式之外可对违纪职工并处: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4.3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的,扣罚标准为每次20元以上直至当月全部奖金或绩效工资(包括季度、年度奖中与当月度有关的奖金部分)。 4.4受警告处分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1-6个月奖金或绩效工资的处罚,当年可扣罚时间不足的,顺延至下年度继续执行。 4.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1年的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间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无年度奖金。 4.6因违纪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的,应根据新岗位重新核定薪酬标准,且不得调整到薪酬标准高于职工原标准的岗位。 4.7违纪职工的经济赔偿可以由职工用现金缴付,也可以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但对非离职职工扣款,应保障职工月度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8不当所得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以现金缴付或退还原物。 5 轻微违纪处理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轻微违纪,给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和内部通报),并可视情节轻重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20-100元/次: 5.1 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迟到、早退的。 (2)擅离岗位或中间溜号的。 (3)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和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及其它工作性(证明性)标志的。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班次及私自请同事代班的。 (5)酒后上班但情节较轻的。 (6)打游戏、网络闲聊、看与工作无关书籍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之事,情节轻微的。

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讲课教案

XX总公司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规定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是指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的,并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决定等法律、行政文书或公司审计、财务等管理部门确定的公司应支付的资金。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省级公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厦门市中心支公司、宁波市中心支公司等总公司直接管辖的计划单列市中心支公司。 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

职领导(含助理)。 第六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方式 第七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或其它处理: (一)处罚。处罚分为四种:警告、记过、撤职、辞退。 1.受到警告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4绩效薪金,1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只能为合格或以下等级。 2.受到记过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2绩效薪金,2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3.受到撤职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绩效薪金,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安排工作,3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担任系统内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4.受到辞退处罚的,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处罚决定生效当年未发绩效薪金,5年内公司不得重新录用。

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cc4554285.html,)/总结报告/整改措施 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 览 下面是31doc整理的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供各位查阅,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更新精彩内容发布尽在这里,敬请关注。 企业(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近期,我行开展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学习活动,本人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通过学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办法》明白违规的严重性质,澄清违规就要问责的认识。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否,取决于广大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清醒认识与熟练掌握程度,有规不遵,有章不遁是各行业之大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应从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信贷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和原始凭证,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信贷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防范,抵制各种违规操作等等,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人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坚持至始至终地按规章办事。如此以来,我们的制度才得于实施,我们的资金安全防范才有保障。再好再健全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那也将走向它的反面。业务发展要在健康、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不能打着业务发展的幌子进行堂而皇之的违规;抛弃侥幸心理确保每一笔业务都合规;学会保护自己,牢固树立“人情信赖不能代替制度”的从业观念,保护好自己,保护好自己的同事。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

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银监会信贷新规和农业银行“信贷新规则”,客户经理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贷款调查和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因此,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而我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农行人。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关于内部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一.严肃公司纪律,建立整体工作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与工作流程,提高执行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所有部门与日常工作有效进行对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公司、所有人员。 三.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原则:所有公司、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员工对于公司外部、内部工作事件与安全事件关联负责。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职领导(含助理)。 四.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备注:总公司及所有分公司统一执行。 五.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 公司内部对于违纪违规的处理方式分为以下六种: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3.通报批评;4.降级处分;5.留岗查看;6.责令辞职。 六.于公司内部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处理方式细则。 原则:员工的名誉与声誉是一种荣耀,所有人都应该严守自律。 1.受到口头警告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轻度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与工作行为不当 当事人应该充分认识到事件中所反映的严重问题,对于自身工作职责或者工作职能应该有一个全面的反省与自我检讨。事情不在于大小,而在于事情发生后对整个公司与团队的影响。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当月总薪金10%,3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3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3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 2.受到书面警告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中度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与工作行为不当 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对事件的过程与结果负责,事件已经影响到部门正常工作制度、工作秩序与工作流程,更甚至于影响团队工作氛围。事情的发生与结果需要有一个清楚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以邮件书面方式给到本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正式情况说明与道歉说明。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15%,6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6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6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 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严重失误或者原则性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涵盖工作事故、工作错误与工作行为不当。涉及事态性质 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负直接责任,负主要责任,负核心关联责任,事件的发生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公司各层面,事件发生已经对公司或者部门运作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与风险,属于核心工作范畴出现严重偏离,当事人在公司大局方面、内部与外部事物管理方面、运营方面、监督监管方面、风险管控方面、个人工作职责方面出现严重工作失误。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20%,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12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12个月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30%,累计考核。 4.受到降级处分的员工; 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累计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整体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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