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2019年3月发布增值税相关新政策之后,广大会计朋友都开始关注,可是这么多的优惠政策,有不少会计朋友就反应难免有理不清的地方。这个条文…我们单位貌似可以享受,那个条文…我们企业好像也可以用上?要用之前还是得再次搞清楚了才行。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再来细细分析一下,增值税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处理解析篇

1、政策里的那些重点!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公告: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略……

2、企业享受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第八条第(一)项政策,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上述1-5点条件的“纳税人”,即可享受留抵退税,并没有要求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企业;

第2-5条是说明企业的一些其他条件:企业的信用等级,连续36个月一些违法乱纪、没有受到税务处罚,4月之后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等政策;

在这里我们来划一下重点,大家注意一下政策的第一条:

关键词1: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意思是相关留底税额需要与2019年3月的期末留底税额相比,要有所增加,才能符合第1个条件,并且需要连续六个月(两个季度)都有增量留抵税额。

关键词2: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留抵税额的增量,在第六个月的留抵税额,增量不能小于50万,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

那么,这个增量额度如何计算呢?

需要根据“(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来分析一下。(下方有案例)

关键词3:进项构成比例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进项构成比例分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

(2)进项构成比例分母: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旅客运输票据、可抵扣农产品普通发票、其他企业取得进项票据等。

3、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看看案例就知道!

案例1: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符合其他4项条件情况下,A企业是否符合第1项条件,是否可以申请留抵税额退税,2019年3月-9月,每月期末留抵税额如下图:根据政策,“增量”留底税额,可以与2019年3月期末数“10万”对比:

第一个月:4月期末留抵税额20;20-10=10>0符合条件

第二个月:5月期末留抵税额15:15-10=5>0符合条件

第三个月:6月期末留抵税额12:10-10=2>0符合条件

第四个月:7月期末留抵税额18:18-10=8>0符合条件

第五个月:8月期末留抵税额30:30-10=20>0符合条件

情形1:若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为62万,则:

第六个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62,62-10=52≥50符合条件

此情形条件下,A企业就能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情形2: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为50万,则:

第六个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50:50-10=40<50不符合条件

情形2条件中,A企业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不能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根据以上案例,若企业有留抵税额数据,需要好好规划2019年3月期末的留抵退税额,适当调低此项金额。

1、已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推迟认证,将3月及之前业务发生的发票,推迟认证不立即计入当期,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为360天,只要不超期限认证即可;

注意: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越低,后期计算连续6个月(2个季度)的“增量”留抵税额更方便哦!

2、未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计入后期,取得发票后,注意调配各期的留抵税额,保持连续六个月有增量留抵税额,并且第六个月的增量不低于50万。

3、若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0,4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5月有期末留抵税额;则从第一个有期末留抵税额月份开始计算,用5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期末对比,计算第一个月增量留抵税,在5~10月连续六个月(两个季度)的增量留抵税额来计算,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若符合条件,在11月纳税申报时,可以开始申请留抵退税。

4、企业申请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怎么做?

案例2:参照上述案例,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满足申请留抵退税条件,A企业当期已抵扣税,取得进项票据包括:

提供应税服务专票进项税额3万;飞机票进项税2万,火车票进项税1万。(以下计算单位:万元)

分析进项税额:

企业当期取得进项税额为:3+2+1=6万元;

符合可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进项税额:应税服务3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3÷6×100%=50%

承续案例一,若A企业2019年9月期末留抵扣税额为62万,与2019年3月对比,增量留抵税额为52万,在19年9月可申请退还: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2×50%×60%=15.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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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关键字】出口退税政策;背景;人民币汇率;农产品 【摘要】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及对出口退税的一揽子政策的改革,不但 关系到出口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利 益的调整,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将对我国外贸和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不但关系到出口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利益的调整,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将 对我国外贸和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契机,既有被动的因素——包括人民币升值 压力等国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又包含了主动的因素——体现了党的十 六大精神,即借此机会促动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另外,在此次政策调整中,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对部分农产品的 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似乎与此次政策调整方向矛盾,但正是这“万绿丛中一点红”也许预示着未来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中央政策的 走向。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出口退(免)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 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 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免)税是为了平衡税负,使本国出口货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货物具有相对平等竞争的税收条件,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对出 口产品实行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 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 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动国民经济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出口退税政策开始实施以来,我国曾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需 要实行了几次调整。如为了减轻财政负担,1995年7月1日,我国将出

财税-怎么处理留抵税额退税才妥当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通知规定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由于该通知未提及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引发不少人的提问和猜测。 一、什么是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国家特别规定退还本应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显而易见,留抵税额退税不是政府补助。 二、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先例可循 笔者查阅了有关文件规定,发现这些文件对留抵税额退税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即企业(即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此相配套,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也将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作为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组成部分。但是将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作为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组成部分,似乎有点拉郎配的感觉。 当然,如果援例处理本次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会计问题,其最终结果是不会错的。 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处理办法缺位 但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精神,企业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做法值得商榷。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 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 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

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 根据《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 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 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 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 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 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 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 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 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区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区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区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区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今年7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一步降低。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涉及我区的服装、有色、化工三个行业,7个外贸出口企业,具体企业包括海华竹木、高斯贝尔、金旺铋、柿竹园有色金属、嘉玛服饰、华湘化工、银光碳素。 一、出口退税调整对我区企业的影响

苏仙区外贸企业有7家,但此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只涉及5家企业。由于外贸企业数量不多,出口产品总量占总产品的份额不大,因此,总体来说,对我区外贸企业的影响不大。具体情况如下:海华竹木:保持13%的退税水平,没有影响。 高斯贝尔:保持17%的退税水平,没有影响。 金旺铋:该企业以出口煅轧铋锭为主,煅轧铋锭出口退税从13%退税下调到5%,出口产品占总产品的80%,因此,利润空间将压缩8%,退税政策对企业影响较大。但是,该公司表示将与客商协商,以提高出口煅轧铋锭的出口价格来弥补退税降低带来的损失。 银光碳素:该公司生产石墨产品,退税从13%下调到5%,以出口人造石墨及石墨电极为主,出口占产品总量的10%,出口退税下调给企业下半年造成损失约11万元,但是该企业与销售商达成协议,销售商愿意弥补这一部分损失,因此,

基本上没有影响。 柿竹园有色金属:该企业以出口精铋为主,包括其中铋珠和初级形式铋锭,铋珠退税从13%下调到5%,出口初级形式铋锭取消出口退税,该企业出口产品占总量的10%,下半年出口约产值约6500万元,按照比例,出口退税造成损失约300多万元,因此,出口退税调整对企业影响较大。 嘉玛服饰:该企业以出口服饰为主,退税从13%下调到11%,调整幅度不大,预计下半年损失约10多万元,因此,出口退税调整对企业影响不大。 华湘化工:该企业是化工企业,该企业生产出口初级形式的纯聚氯,退税从13%下调到5%,该企业产品主要以内销为主,出口产品占总量的1%,预计下半年损失越多万元。 二、应对措施 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退税政策调整的意义。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矛盾,同时抑制“高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

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六、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八、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九、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及改革(doc 11页)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及改革(doc 11页)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市开放型经济 的影响以及对策和建议 一、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老帐要还;新帐不欠;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政策,促进发展。 2、国家出口退税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将现行的出口退税率平均下降3个百分点左右。二是自2004年始,出口退税以2003年实退指标(全国1789亿元)为基数,新增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三是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机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退企业的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企业可先从银行贷款,中央财政从明年起予以贴息。 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政策对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出口企业的欠退税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从长期看,可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消除财政和经济运行隐患,缓解国家财政压力,深化外贸企业改革,有利于我国外经贸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但是,和任何一次改革一样,这次改革势必影响到一部分的既得利益者,影响到地方财政的收入和外贸出口的发展走势。为了积极适应这次

退税机制的重大改革,我局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用近半个月的时间,通过对上级政策的认真学习理解,对我市出口企业的深入调查研究,并与省、温州和我市有关部门领导进入深刻的交流探讨,对这次改革与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影响和我市如何应对这次调整政策进行了分析,形成了一些初步的想法和思路: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市出口企业和地方财政的直接影响 1、降低了出口换汇率,人民币变相升值,国际竞争力降低。 退税政策调整影响我市主要出口产品有:占全市出口25%的鞋;占10%的针织品、袜子,占5%的塑料制品和占5%的工艺品,均下调2个百分点;占全市出口20%的服装和占5%的机械、摩配,均下调4个百分点。水产品、农产品以及汽车配件保持原退税率不变,取消退税和提高退税率的产品我市基本没有。 经初步匡算,出口退税率下降一个百分点,相当于出口换汇率减少一个百分点,比如服装行业,原9.5元换一美元,现在是9.1元换一美元。我市出口产品本次退税率平均下调2个百分点,相当于平均每美元换汇率降低0.2元左右。 在某种意义上说,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相当于人民币的变相升值,势必影响到我市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影响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遏制外贸出口规模的扩大。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特准退税企业; 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畴 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畴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退(免)增值税: 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特准退税企业; 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 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3、不予退(免)税物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规定的物资。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物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物资退(免)税税种税率 1、税种:我国出口物资仅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2、退税率:现行退税率按国家公布的《2004年退税率文库》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效果分析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效果分析 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了一万亿美元,而且还有持续走高的趋势。面对贸易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以及不断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切实扭转国内出口企业的恶性竞争,避免国外反倾销调查等贸易制裁口实,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外贸政策的调整刻不容缓。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 1985年开始推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以鼓励出口、多赚取外汇为目的,随着当时的“双缺口”转为“双顺差”,这种鼓励出口的税收政策其弊端也来越明显。 作为应对贸易收支失衡的最新举措,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通知》规定,对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取消出口退税政策。 同时,将142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将陶瓷、

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将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将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将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的出口退税率由17%降到13%。 与之相反,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则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也由5%或11%提高到13%。 《通知》明确,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新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此次调整是有降有升的结构性调整,一方面降低了部分原材料和消费品的出口退税,而另一方面提高了装备工业、高科技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业的退税。更为主要的是我国加工贸易为主的格局使商品出口的价值必然大于进口原材料的价值,发达国家又对我国高科技设备和技术的进口需求加以限制,决定了我国的进口不会巨额增长。因此无论从短期还是中长期看,贸易顺差不会大幅减少,但这次调整其积极意义是无容质疑的。 第一,有利于减轻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负担

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企业出口退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出口货物时退还在国内产生的税,这样可以为出口企业节省一大笔税款。下面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企业出口退税,企业出口退税的原则,以及企业退税的类型。 一、企业出口退税 对出口产品退税是“国际惯例”而非“政策优惠”。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企业退税的实质是退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征增值税,来料加工退国内料件国内劳务已征增值税。 出口退税是为了将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原因很简单,就是鼓励出口,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企业出口退税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零税率原则:征多少,退多少。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退税率来限制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设定高退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所以,尽管零税率那退税率应该全部是17%,国家还要设置不同档次的退税率。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税率,出口退税率有17%、14%、13%、11%、9% 等几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的原因。鼓励出口,退税率就高点,控制出口,退税率就低点。退税率为0,就是不免不退了。 三、企业出口退税类型 1、又免又退 一般纳税人,既有销项,又有进项,为把税负归零,自然是销项免,进项退,又免又退。 2、只免不退 如果出口的货物没有进项,自然是只免销项,进项没有就不用退了。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的情况。只免不退,就达到了税负归零的目的。 3、不免不退 针对的是不鼓励出口的货物。比如原油,自己都不够用,还得进口,能让你出口就不错了,就不要想出口退税的事了,更何况还有禁止出口的货物。

从钢材出口退税调整看出口业务的变化-2019年文档

从钢材出口退税调整看出口业务的变化 钢铁工业, 作为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在国家的经 济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 2004 年开始, 口比例逐年提高, 中国已经连续几年钢铁生产、 消费世界排名第 ,中国钢铁行业对国际钢铁市场的影响力日益攀升。 中国的出 口退税政策, 作为国家产业及国际贸易政策的重要部分、 国家宏 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不同时期对出口产业扮演着不同的角 色。 、出口退税政策 一)出口退税概念 出口货物退税, 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 主要是指把 已经出口货物在出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退还给原企业, 其中 主要税费包括在国内生产和运输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 特别消费 占了比较大的部分。 对于企业来讲, 出口退税制度可以减轻企业 压力,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并购买新设备和研发新技 术;对于国家来讲, 出口退税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国内 产品的税务负担, 让本国的产品可以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 市场,这样就可以跟其他国家的产品进行竞争, 进而为国家创造 更多的外汇收入,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 第一,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已经征收了增值税和消费 税。在这两类税中, 除去了我们国家直接向农业中发生才免税农 产品,而其他的增值税应纳税的货物就包含在内, 比较常见的是 指化妆品、酒、烟等 11 类被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要向 这部分消费品征税是因为根据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只能对已经 征收过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商品免征或退还已经纳税部分, 而未征 收税费的商品是不能退税,符合税收中不征就不退的原则。 第二、需要满足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已经报关离境出口。 出口, 简单来讲就是通过我们对外关口输入国际市场, 这其中有两种形 式: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它们形式不一样,那么是否需要 退税也就要根据中国的钢材出 税和产品税等。 它也是我国税收的一个重要制度, 在整个税收中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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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XX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4]955号 2004-07-21) 2、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及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可退还购进出口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出口产品属应征消费税的,可退还产品中已纳的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1994】第031号发布时间: 1994年) 4、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007号发布时间: 2002年01月09日)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

增值税留抵退税十大要点即问即答

增值税留抵退税十大要点即问即答 时间:2019-09-19 1. 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但要注意,部分先进制造业在退税条件和退税额计算上,与一般行业相比有所不同。 2. 先进制造业与一般行业的留抵退税条件有什么变化? 答: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相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由“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可按月申请,不受“连续六个月”限制,其他条件维持不变。 3. 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4.增值税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要求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对于正处于建设期或者投产初期的即征即退纳税人,可能存在(1)完全零申报,(2)有进项但收入为零,(3)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4)已产生应纳税额但未申请退税等四种情况,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请问以上四种情况纳税人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可以退还留抵税额? 答: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5.如果即征即退企业(例如融资租赁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6.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附件 退(抵)税申请表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三、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八、联系人名称:填写联系人姓名。 九、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十、申请退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十一、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 (缴款)凭证原件 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三、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 或“否。” 十四、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填写纳税人自2019 年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 万元的起止时间。 十五、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填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本期申请退还的免抵退税额。 十六、2019 年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 年抵扣后一次性 转入的进项税额,视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项。 十七、2019 年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十八、2019 年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doc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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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汇编杭州天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汇编

(一)一般规定 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2004-07-21) 2、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及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可退还购进出口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出口产品属应征消费税的,可退还产品中已纳的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1994】第031号发布时间: 1994年) 4、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

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 知(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007号发布时间: 2002年01月09日)(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2】第152号发布时间: 2002年12月05日) 2、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

出口退税政策分析和建议

出口退税政策分析和建议 出口退税是为国际贸易理论所肯定的、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WTO协议的出口促进措施,因此出口退税将在国际贸易和中国出口促进实践中长期存在。但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造成的效应是有很大差别的。本文分析中国历次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效应,研究出口退税率变化与人民币升值的数学关系和政策选择,并对今后出口退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改革提出建议。 中国2004年前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效应 中国2004年前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的效应主要是: 1、它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的外贸出口,支持中国逐步成长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 2、它不但加大了企业的出口动因,而且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支持出口的热情。 3、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出口退税款拖欠严重。 4、地方政府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动因不强。 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享受75%,地方留成25%。由于出口退税是由中央政府全额负担的,因此地方政

府在出口中有大约25%的增值税净收入,地方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出口的热情在2004年出口退税新政策实施之前始终很高。同时,由于多支出了25%的出口退税,由于独立承担了出口骗退税的风险,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出口退税款拖欠非常严重。 2004年出口退税新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解决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出口退税款拖欠严重的问题,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减低3个百分点左右;同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政策,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以下跨地区出口经营在过去是正常的、没有问题的,但在实施出口退税新政策后,却造成了地方利益的冲突和矛盾; 1.本地生产企业购买本地原材料加工自营出口,或本地外贸企业收购本地产品出口,由于生产企业购买原材料和外贸企业收购产品均在本地缴增值税,又在本地退增值税,地方财政承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25%的出口退税,只是将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次重大调整一览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次重大调整一览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2010年06月23日 中国财政部周二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今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包括部分钢材和有色金属加工材等。 以下是根据过往报导及中国官方媒体的数据整理的,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出口退税政策历次重大调整背景资料: --2010年7月15日 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包括部分钢材和有色金属加工材,玉米淀粉及部分塑料及制品等。其他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还有部分橡胶、玻璃及制品,银粉、酒精、农药、医药、化工产品等。 --2009年6月1日 提高部分机电和钢铁制品,以及玉米淀粉和酒精的出口退税率。将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并将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2009年4月1日 将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此次调整共涉及3,80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的有合金镍条、型材,镍丝,镍管;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不钢热轧条;外径25mm 的其他精炼铜管;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金属家具等制品等。 --2009年2月1日 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15%,此次调整涉及3,325个税号。 --2008年11月1日 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8月1日 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2007年7月1日 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5年 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

办税指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流程

办税指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流程 【事项描述】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主要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3.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4.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5.其他符合条件(具体条件详见【纳税人注意事项】第6项)的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1.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退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企业、新支线飞机生产销售企业的留抵退税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其他符合条件(具体条件详见【纳税人注意事项】第6项)纳税人的留抵退税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大飞机/新支线飞机未明确规定时限及资料,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具体文件要求时限报送) 3.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4.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的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6.其他符合条件纳税人具体范围如下: (1)行业范围 ①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

税务师须知 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

税务师须知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 税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调整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各位考生,快来看看都有哪些吧。 1.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2.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3.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4.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5.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简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本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豆粕是指产品编码为23040010、23040090的产品。 三、除本通知第一、二条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 退税率提高至6%。 四、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2日 税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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