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汇总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汇总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汇总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以下简称采暖通风)专业制图做到基本统一;清晰简明,提高制图效率,满足设计、施工、存档等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采暖室内部分、通风与空气调节的下列工程制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

三、通用图、标准图。

第1.0.3条采暖通风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图线

第2.1.1条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比例和类别,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中(图线)的规定选用。

第2.1.2条采暖通风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表2.1.2的规定。

线型表2.1.2

第二节比例

第2.2.1条采暖通风专业制图选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比例表2.1.1

第三章图例

第一节管道及附件

第二节阀门

第三节采暖设备

第四节风管

第五节通风管件

第六节风口

第七节通风空调阀门

第八节通风空调设备

第九节控制和调节执行机构

第十节传感元件

第十一节仪表

第四章制图基本规定

第4.0.1条图目录、设计施工说明、设备及主要材料表等,如单独成图时,其编号应排在其它图纸之前,编排顺序为图纸目录、设计施工说明、设备及主要材料表等。

第4.0.2条图样需用的文字说明,宜以附注的形式放在该张图纸的右侧,并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

第4.0.3条一张图纸内绘制几种图样时,图样应按平面图在下,剖面图在上,系统图或安装详图在右进行布置。如无剖面图时,可将系统图绘在平面图的上方。

第4.0.4条图样的命名应能表达出同样的内容。

第4.0.5条采暖通风平、剖面图,应以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第4.0.6条采暖通风系统图应以轴测投影法绘制,并宜用正等轴测或正面斜轴测投影法。当采用正面斜轴测投影法时,Y 轴与水平线的夹角应选用45°或30°。

第4.0.7条采暖、通风、空调的设备、部件、零件宜编号列表表示。其型号、性能和规格应在表内填写齐全、清楚,图样中只注明其编号。

第4.0.8条设备及主要材料表、部件统计表、零件明细表、宜采用表4.0.8-a、b、c的格式。

第五章采暖图样画法

第一节标高与坡度

第5.1.1条需要限定高度的管道,应标注相对标高。

第5.1.2条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并应标在管段的始端或末端。

第5.1.3条散热器宜标注底标高,同一层、同标高的散热器只标右端的一组。

第5.1.4条坡度宜用单面箭头表示(图5.1.4)(略)

第二节管道转向、连接、交叉的表示法

第5.2.1条管道转向、连接应按图5.2.1表示。(略)

第5.2.2条管道交叉应按图5.2.2表示。(略)

第5.2.3条管道在本图中断,转至其他图上时,应按图5.2.3表示。(略)

第5.2.4条管道由其它图上引来时,应按图5.2.4表示。(略)

第三节管径标注法与系统编号

第5.3.1条管径尺寸应按下列规定标注:

一、焊接钢管应用公称直径"DN"表示。如: DN32,DN15

二、无缝钢管应用外径和壁厚表示。如:D114×5 D114代表外径; 5代表壁厚。

第5.3.2 条管径尺寸标志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3.2): (略)

一、管径尺寸应注在变径处;

二、水平管径的管径尺寸应注在管道的上方;

三、斜管道的管径尺寸应注在管道的斜上方;

四、竖管道的管径尺寸应注在管道的左侧;

五、当管径尺寸无法按上述位置标注时,可另找适当位置标注,但应用引出线示意该尺寸与管

段的关系。

六、同一种管径的管道较多时,可不在图上标注管径尺寸,但应附注中说明。

第5.3.3条采暖产管的编号,宜按图5.3.3表示。(略)

第5.3.4条采暖入口的编号,宜按图5.3.4表示。(略)

第四节平面图

第5.4.1条平面图中管道系统宜用单线绘制。

第5.4.2条平面图上本专业所需的建筑物轮廓应与建筑图一致。

第5.4.3条散热器宜按图5.4.3的画法绘制。

第5.4.4条各种形式散热器的规格及数量,应按下列规定标注:

一、柱式散热器应只注数量;

二、圆翼形散热器应注根数、排数;

如:3×2

其中3代表每排根数;2代表排数。

三、光管散热器应注管径、长度、排数

如:D108×3000×4

其中D108代表管径(mm);3000代表管长(mm);4代表排数。

四、串片式散热器应注长度、排数。

如:1.0×3

其中1.0代表长度(m);3代表排数。

第5.4.5条平面图中散热器的供水(供气)管道、回水(凝结水)管道,宜按图5.4.5-a、b绘

制。

第5.4.6条采暖入口的定位尺寸,应为管中心至所邻墙面或轴线的距离。

第五节系统图

第5.5.1条采暖系统图宜用单线绘制。

第5.5.2条系统图宜采用与相对应的平面图相同的比例绘制。

第5.5.3条散热器宜按图5.5.3-a、b的画法绘制,其规格、数量应按下列规定标注:

一、柱式、圆翼形式散热器的数量,应注在散热器内(图5.5.3-a)。

二、光管式、串片式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应注在散热器的上方(5.5.3-b)。

第5.5.4条系统图中的重叠,密集处可断开引出绘制。相应的断开处宜用相同的小写拉丁字母注明(图5.5.4)。(略)

第六章通风、空调图样画法

第一节平、剖面及详图

第6.1.1条通风空调平面图,应按本层平顶以下俯视绘出,剖面图应在其平图上选择能反映该系统全貌的部位直立剖切。

第6.1.2条通风空调剖面图上选择能反映系统全貌的部位直立剖切。第6.1.3条如因建筑物平面较大,建筑图采取分段绘制时,通风空调平面图也可分段绘制,但分段部位应与建筑图一致,并应绘制分段示意图。

第6.1.4条平、剖面图应绘出建筑轮廓线,标出定位轴线编号、房间名称,以及与通风空调系统有关的门窗、梁、柱、平台等建筑构配件。

第6.1.5条平、剖面图绘上如需标注定位尺寸和标高时,平面图上应注出设备、管道中心与建筑定位轴线间的尺寸关系;剖面图上应标出设备、管道中心与建筑定位轴线间的尺寸关系;剖面图上应标出设备、管道中心(或管底)标高,必要时,还应注出距该层地面的尺寸(图6.1.5-a、b)。

第6.1.6条平、剖面图中各设备、部件等,宜标注编号。

第6.1.7条平、剖面图中的风管宜用双线绘制,风管法兰盘宜用单线绘制。

第6.1.8条多根风管在平、剖面图上重叠时,根据视图需要,可将上面(下面)或前面(后面)的风管用折断线断开,但断开处必须用文字注明。两根风筝相交叉时,可不断开绘制,其交叉部分的不可见轮廓线可不绘出。

第6.1.9条风管管径或断面尺寸宜标出在风筝上或风管法兰盘处延长的细实线上。圆形风管应以"?×××"表示,矩形风管应以"××××××"表示,前面字数应为该视图投影面的尺寸。

第6.1.10条通风、空调系统如需编号时,宜用系统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加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如:送风系统S-1、2、3等)。

第6.1.11条平、剖面图中的局部另绘详图时,被索引部分只须标出设备部件的定位尺寸,其细部尺寸应在详图中注明。

第6.1.12条设备安装图应平面图、剖面图、局部详图等组成,图中各细部尺寸应注清楚,设备、部件应注编号。

第二节系统图

第6.2.1 条通风空调系统图中的风管,宜接比例以单线绘制。

第6.2.2条系统图应表示出设备、部件、管道及配件等完整的内容。

第6.2.3条系统图中的主要设备、部件均注出编号。

第6.2.4条系统图宜注明管径、标高、其标注方法应与平、剖面图相同。

第6.2.5条系统图中的管道,宜标注中心标高,如不标注中心标高时,应用文字说明。

第6.2.6条系统图中的土建标高线,除注明其标高外,还应加文字说明。

第6.2.7条系统图中的管线允许断开绘制,但断开的接头处必须用经虚线连接或用文字注明。

第6.2.8条系统图可分段绘制,但分段部位应与平、剖面图分段一致。

第三节原理图

第6.3.1条通风空调原理图应表明整个系统的原理和流程,但可不按比例绘制。

第6.3.2条空调原理图应标出空调房间的设计参数、冷(热)源、空气处理、输送方式、控制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管道、设备、仪表、部件等。

第6.3.3条制冷原理图应绘出设备、仪表、部件和各种管道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6.3.4条制冷原理图中的制冷设备(主机和辅机)及主要附件,宜以示意图出立面形状,并注明产品和代号,亦可列表编号说明,各种管道应标管径和介质流向。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讲解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 16.1概述 为排除厂房内余热、余湿、有害气体以及蒸气、粉尘等,维持工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和卫生要求,以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产品质量,本系统全范围进行设计,包括辅助生产区、工艺装置区、产品储罐区等,设计范围及要求如下: 1、按照各车间生产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设计规范设计各车间通风设施; 2、按照各房间空气调节的设计参数,提出对空调的要求;相关空调的设计、安装由空调提供方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及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16.2设计规范和标准 表16-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标准表

16.3设计范围及目标 16.3.1设计范围 按照各车间生产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设计规范设计各车间通风设施。 按照各房间空气调节的设计参数,提出对空调的要求;相关空调的设计、安装由空调提供方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及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本工程设计范围为成品储存设施中配电站、消防站、空气站、维修楼、中控室、行政楼等各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调的初步设计。在生产车间内部设置了事故通风系统,当空气质量不能达标,自动启动事故通风系统。维修站、化验室等由于空气质量较差且人流密集,均需要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16.3.2设计目标 设计要达到三个基本目标: 1、保证有足够的室内风速和气流量; 2、房间内要有合理的气流通路,即气流应当经过需要换气和降温的地方; 3、要保证有良好的气流质量,即进入厂房的应该是低温洁净的空气。 16.4厂址所在地气候 16.4.1气候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滨海新区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并具有海洋性气候特点:冬季寒冷、少雪;春季干旱多风;夏季气温高、湿度大、降水集中;秋季秋高气爽、风和日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第1.0.1条为了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以下简称采暖通风)专业制图做到基本统一;清晰简明,提高制图效率,满足设计、施工、存档等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采暖室内部分、通风与空气调节的下列工程制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 三、通用图、标准图。 第1.0.3条采暖通风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图线 第2.1.1条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比例和类别,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中(图线)的规定选用。 第2.1.2条采暖通风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表2.1.2的规定。 线型表2.1.2 名称线宽用途 粗实线 B 1、采暖供水、供汽干管、立管 2、风管及部件轮廓线 3、系统图中的管线 4、设备、部件编号的索引标志线 5、非标准部件的外轮廓线 中实线0.5b 1、散热器及散热器的连接支管线 2、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设备的轮廓线 3、风管的法兰盘线 细实线0.35b 1、平、剖面图中土建轮廓线 2、尺寸线、尺寸界线 3、材料图例线、引出线、标高符号等 粗虚线 B 1、采暖回水管、凝结水管 2、平、剖图中非金属风道(砖、混凝土风道)的内表面轮廓线。 中虚线0.5b 风管被遮挡部分的轮廓线 细虚线0.35b 1、原有风管轮廓线 2、采暖地沟 3、工艺设备被遮挡部分的轮廓线 细点划0.35b 1、设备中心线、轴心线

线2、风管及部件中心线3、定位轴线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汇总

说明:本目录收集载有暖通空调制冷专业内容(章、节)和相关内容的国家标准GB、国家标准建筑系列GB50×××、GBJ、建设部标准CJJ、CJ、JJ、ZBP、ZBJ等的目录,有些标准规范虽用于公共建筑和专门工程建筑,但并无暖通空调内容章节故不收录。 一、基础类 1.1GB3100-93国际单位制及应用 1.2GB3101-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1.3GBJ1-8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1.4GBJ144-8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1.5GBJ155-9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1.6CJJ55-93供热术语标准 1.7CJJ65-95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1.8GB140-59输送液体与气体管道的规定代号 1.9GB4270-84热工图形符号与文字说明 1.10GB4457-84至GB4640-84机械制图 1.11GB11943-89锅炉制图 1.12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1.13JGJ35-87建筑气象参数标准 1.14JGJ37-8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1.15GBJ300-88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1.16GB/T16732-97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计量单位及符号 1.17GB/T16803-97采暖、通风、空调、净化术语 二、暖通空调一般设计规范 2.1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2.2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3GB50176-93民用建筑热共设计规范 2.4GB50189-93旅游宾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2.5GB50264-97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2.6JGJ26-9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2.7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2.8GB4272-92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2.9GB8175-87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 2.10GB11790-89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 三、住宅及公共建筑类 3.1GB50038-9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3.2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强条——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条 3.1.9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 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4.1.8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R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 o·mi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t n 条和第4.2.4条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 t w 4.1.9条采用; α———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Δt y 差(℃),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α n 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R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 n 表4.1.8-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表4.1.8-1温差修正系数α

注:1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值,可采用2.5℃。 t y 3t ———同式(4.1.8-1、4.1.8-2); n ———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t 1 4.3.4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11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4.11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5.2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4.5.4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标准号:GB 50019-2003 ◆发布日期:2003 年 ◆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2.1.6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24 -28 ℃;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 ;风速不应大于0.3m /s 。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 -0.5m /s, 当室内温度高于30 ℃时,可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 2.2.1 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 2.2.2 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 2.2.3 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 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 2.2.4 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 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 2.2.5 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1 天的日平均温度。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技术规范

第1章. 工程技术规范 1.概述 本工程的项目均须应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部颁规程、安徽省与合肥市地方标准及有关行业性标准。下述规范中如遇版本更新,以更新后之版本为准。同一规范在新旧版本共同使用的过渡期内,以较新版本为准。 A《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B《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J116-2001 C《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D《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E《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 F《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G《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3) H《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I《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安装》03K404 J《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K《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L《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M《采暖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42-82 N《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 10801.1-2002 O上述规范仅为列出的部分规范。未被列入上述目录之规范亦应遵守。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程应满足上述约定前提下,甲方还特别要求如下: A若图纸上或本合同条件之间的说明与规范、标准相互之间不一致、有分歧、另有说明或要求,乙方须以较优或较严者为准,进行施工。 B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甲方认可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物料于本工程。 2.系统设计要求

2.1.一般规定 2.1.1.本工程厨房与卫生间不供暖,其余区域采用干法地暖供暖。 2.1.2.要求整个房间提供一个温度控制装置,温控器安装在客厅。 2.1. 3.制热功能:冬季通过地面敷设盘管制热满足室内采暖需求; 2.1.4.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供水温度宜采用 45-50℃,不应超过60℃,供、回水温差宜小于或等于10℃。 2.1.5.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在客厅、卧室区域宜在24-26℃,最高不超过28℃。 2.1.6.全年热水功能:全年提供生活热水。 2.2.地面构造 2.2.1.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地面结构,宜由基层(楼板或与土壤相邻的地 面)、找平层、绝热层(上部敷设加热管)、伸缩缝、填充层和地面层组成。 当面层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时,加热管应敷设在木地板下部、龙骨之间 的绝热层上,这时可不设置豆石混凝土填充层。 2.2.2.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时,楼层之间楼板上的绝热层不低于20mm, 与土壤或不采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上的绝热层不低于30mm; 2.2. 3.填充层的材料宜采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径不宜大于12mm,填充层的厚 度不宜小于50mm。 2.2.4.当采用干铺法时,木龙骨中心距为303mm,则根据木龙骨宽度50mm,龙骨 间绝热层应采用预制管槽EPS板,厚度同龙骨高度,宽度250mm。 2.3.分集水器、加热管系统 2.3.1.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 2.3.2.连接在同一分、集水器上的同一管径各环路加热管的长度宜尽量接近,并不宜 超过120m。 2.3.3.加热管的布置,应根据保证地面温度均匀的原则,宜将高温管段优先布置于外 窗、外墙侧。当采用干铺法时采用平行型布置,当采用湿铺法时选择采用回 折型。 2.3.4.加热管的敷设管间距,应根据地面散热量、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平均水温及地 面传热热阻等通过计算确定。 2.3.5.加热管内水的流速不宜小于0.25m/s。 2.3.6.地面固定设备及卫生洁具下无需布置加热管,其他根据设计要求布置。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480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987年12月主要符号 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 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 b——指数;系数 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 c f——风压系数 C L——逐时冷负荷 c p——空气的定压比热容 c r——热压系数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oc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 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 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本规范共分11 章和10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设 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 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 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 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一般规定 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 (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 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 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 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2.oC)][Kcal/m2.h.°c] 表2.5.1 围护结构名称 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 节 室温允许波动 ±0.1~0.2 ±0.5>=±1.0 屋盖 --- --- 0.8(0.7) 1.0(0.9) 顶棚0.5(0.4) 0.8(0.7) 0.9(0.8) 1.2(1.0) 外墙 --- 0.8(0.7) 1.0(0.9) 1.5(1.3) 内墙和楼板0.7(0.6) 0.9(0.8) 1.2(1.0) 2.0(1.7) 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oC时. 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3.1.4条的规定. 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o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 2.1.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oC) ±0.1~0.2 ±0.5 外墙 --- 4 屋盖和顶棚 4 5

暖通专业规范及图集

暖通专业规范及图集 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2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 《城镇燃气设计规程》GB50028-2006 《泵站设计规范》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2008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201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实用设计手册 全国暖通空调及动力专业技术措施 河北标05N图集 国标图集: 05K232分(集)水器分汽缸 07FK01-02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图集 CJ/T 228-2006 燃气采暖热水炉 05K102风机安装 06K105屋顶自然通风器选用与安装 通风机安装2002年合订本 K103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和设备附近选用与安装 07K120风阀选用与安装 06K131风管测量孔和检查门 08K132金属、非金属风管支吊架 05K210采暖空调循环水系统定压 07K203建筑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及安装 97K130-1ZP型片式消音器、ZW型消声弯管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5°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doc 80页)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 A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A声级 absolute humidity绝对湿度 absolute roughness绝对粗糙度 absorbate 吸收质 absorbent 吸收剂 absorbent吸声材料 absorber吸收器 absorptance for solar radiation太阳辐射热吸收系数absorption equipment吸收装置 absorption of gas and vapor气体吸收 absorptiong refrige rationg cycle吸收式制冷循环absorption-type refrigerating machine吸收式制冷机access door检查门

acoustic absorptivity吸声系数 actual density真密度 actuating element执行机构 actuator执行机构 adaptive control system自适应控制系统 additional factor for exterior door外门附加率additional factor for intermittent heating间歇附加率additional factor for wind force高度附加率 additional heat loss风力附加率 adiabatic humidification附加耗热量 adiabatic humidiflcation绝热加湿 adsorbate吸附质 adsorbent吸附剂 adsorber吸附装置 adsorption equipment吸附装置 adsorption of gas and vapor气体吸附

CAD制图标准66128

CAD制图标准 看一下正规设计院内部的制图标准。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内部标准。 一、建筑制图标准 CAD制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规范我院CAD制图标准,解决计算机资源共享问题,提高设计效率,特制定本规定,各专业可另规定与本专业有关的细则。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图签,并以CAD方式制图的所有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图纸。 第1.0.3条本标准引用下列标准中的部分条文。 1.房屋建筑CAD制图统一规则GB/T 18122-2000 2.CAD工程制图规则GB/T 18229-2000 3.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 50001-2001 4.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 5.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 50105-2001 6.混凝土结构施工图 平面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03G101-1 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 50106-2001 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GB/T 50114-2001 9.电气制图 GB4728.1-85 10.住宅弱电设计标准图DBJT08-97-2002 11.住宅建筑信息通讯设计安装图 DBJT08-96-2002 第二章基本设置要求 第2.0.1条图框 图框采用竖版形式。 1.图幅与格式 幅面代号 A0 A1 A2 A3 A4 宽度╳长度 841╳1189 594╳841 420╳594 297╳ 420 210╳297 图框边距C 10 5 A0以及A1图框允许加长,但必须按基本幅面的长边(L)成1/4倍增加,不可随意加长。其余图幅图纸均不允许加长。每个工程图纸目录和修改通知单采用A4,其余应尽量采用A1图幅。每项工程图幅应统一,如采用一种图幅确有困难,一个子项工程图幅不得超过二种。 2.标题栏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图框统一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 际高建业有限公司 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 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安徽省宁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 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迅杰科技有限公司 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 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 办公室 30 客房 30 大堂、四季厅 10 【条文说明】3.0.6 5.2热负荷 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5.2.1

5.3散热器供暖 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5.3.5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设置。 对于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一般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以防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5.3.10幼儿园散热器的安装。强制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安全健康,避免烫伤。 5.4热水辐射供暖 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条文说明】5.4.3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5.4.6 5.5电加热供暖 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供电政策支持; 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以共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能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条文说明】5.5.1 5.5.5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条文说明】5.5.5电供暖系统温控装置要求。强制性条文 从节能角度考虑,要求不同的电供暖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温控装置。 5.5.8安装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5.5.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 实验指导书 机电与环境工程系 环境工程教研室

前言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加强理论教学的同时,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而实验课则是实践性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实验课教学,切实着眼于学生动手能力以及计算能力的培养势在必行。根据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了本书。 主持参与本书编写的教师有: 主编:谭翠萍刘新民 参编人员:刘奇王文琪李常在赵宜华 实验指导书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不妥之处,恳请各位教师指正,使其日臻完善。 编者 二OOO年

第一篇流体力学系与风机 实验一静力学方程实验 一、实验目的 1.理解静力学方程的物理意义及几何意义。 2.巩固表压力,大气压和真空值的概念和测量方法。 3.了解静压力特征性;压力随水深而变,与方位角无关。‘ 4.了解测定未知液体重度γ的方法。 二、实验设备 采用成都科技大学机械系研制的SP-I型静力学方程仪,其结构示意图如下: 1、升降机构 2、压力传感器 3、活动容器 4、密闭容器 5、底座 6、塑料阀门 7、立柱 8、台面 9、付测压排架 10、主测压排架 SP-Ⅰ型静力学方程仪结构示意图 三、实验原理 在重力场下处于静止状态的不可压缩均质液体,其基本方程是 Z + P r =const 对于有自由表面的液体 P=Po+rh 式中Z-单位重量液体相对于基准面的位势能(m);P r -单位重量液体的压力势 能(m);r-液体的重度(kg.f/m3)/;h-液体内部任一点到液体自由表面的距离(m);Po-液体自由表面上的静压力(N/m2);P-液体内部任一点的静压力(N/m2)。 该装置即利用连通器原理,改变活动容器的高度,用以改变密闭容器中液体自 由表面上的Po,从而改变P值。但任一点的Z + P r =const。 四、实验步骤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1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和安全,改善并提高劳动条件,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特订本规范。 本规范宗旨。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是基本建设领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及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次规范修订从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结合了近1O年来国内外出现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设计、科研新成果。对有关设计标准、技术要求、设计方法以及其他政策性较强的技术问题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以及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为了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本次规范修订充实了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内容,并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原规范中防火及通风等的规定做了必要的增减。规定了本规范不仅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科教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文娱集会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等.也适用于各种规模的工业建筑。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各相关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是针对设计标准、装备水平以及某些特殊要求、特殊作法或特殊防护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内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一些通用性的条文,应参照执行。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的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 第三章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一.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规定。 3 【条文说明】表设计最小新风量。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表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表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因此,综合考虑这两类建筑中的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气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小新风量。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ASHRAE 确定,医院建 筑的换气次数参照《日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确定。医院中洁净手术部相关规定参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第五章供暖 二.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 三.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管或支管应独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四.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老年人、特殊人群的安全健康,避免烫伤和碰伤。 五.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条文说明】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必须设置绝热层。与土壤接触的底层,应设置绝热层;当地面荷载特别大时,与土壤接触的底层的绝热层有可能承载力不够,考虑到土壤热阻相对楼板较大,散热量较小,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为保证绝热效果,规定绝热层与土壤间设置防潮层。对于潮湿房间,混凝土填充式供暖地面的填充层上,预制沟槽保温板或预制轻薄供暖板供暖地面的地面面层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 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 办公室 30 客房 30 大堂、四季厅 10 5.2热负荷 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3散热器供暖 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4热水辐射供暖 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电加热供暖 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供电政策支持; 2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

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 5.7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 5.7.3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5.9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5.9.5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设置补偿器。 5.10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6通风 6.1.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 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6.3机械通风 6.3.2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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